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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个人借款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借款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规定。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规定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员工暂借款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2篇 酒店财务借款核销管理办法
酒店财务借款及核销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借款人首先要填制借款凭证写明借款用途,由部门主管签字,主管会计审核,交孙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领款。
第二条 费用发生后,持报销票据到财务报帐。
第三条 报销票据要提供合法报销单据(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提供零星多张小单据,需将多张单据以阶梯方式贴在一张空白纸上,并结出金额合计,需要入库的要附上入库单。
第五条 报销一律用碳素笔,写明报销日期并附审批人孙总的签名。
第六条 财务部要对报销单重新审核,确认金额与审批人签字无误后方可付款,并加盖付讫章。
第七条 借款人因公借款办事,要本着当日借当日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在借款三日内进行核销。
第3篇 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总经理批准。
b. 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 董事长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第4篇 某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_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z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严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
第二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单笔借款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借款期限: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 资金占用费率:参照最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六条 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室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资金用途、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借款申请书需经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副总经理受理借款申请书并提出意见,经班子会议审议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最终意见。
3、对最终通过的借款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处办理借款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借款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借款账户,在专户内专款专用。在借款期间内,借款公司向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借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 借款公司应在借款到期日向集团公司财务处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同时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借款公司如需展期,应在到期前五日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展期申请,展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且每笔借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对于在借款到期日或超过到期日提出的展期申请不予受理。
展期申请中应写明展期原因、需展期的借款额、展期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展期申请书需要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借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借款程序相同。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借款:
1、借款公司发生逾期未还款的记录。
2、借款公司曾有一次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的记录,并且该次挪用在借款期间内未能更正或者发现于还款之后。
3、集团公司的资金状况不允许。
4、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予借款的情况。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款,按月计收1‰逾期利息。
2、借款公司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要追究借款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物业管理公司借款报销流程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借款、报销流程及办法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借款主指公司各部门为经营或管理需要,需垫支或对外支付的,尚无正规发票的款项,分为现金借款和票据借款。
1、现金借款:借款人应提前半天通知财会部门,将借款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签字。现金借款应严格按现金使用范围借支。流程图附下:
2、票据借款:票据是特指支票、汇票、电汇、银行承兑等银行票据;除必须支付现金的款项外,公司的对外支付,原则上均应以票据支付。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依照有无合同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流程图附下:
二、报销:
1、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此两项费用是指员工每月可凭票报销的移动电话费和市内。两项费用具体的报销标准,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这两项费用的报销,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到财会部办理。该办法实施时,各部门指定专人的姓名填列在本稿所附表格里。流程及表格附后:
流程图:
表格:
部门指定人部门指定人部门指定人
行政部市场部voip事业部
人力资源部宽带社区部客户服务中心
财务会计部大客户部管理信息部
工程建设维护中心网络规划管理部
2、他费用的报销:公司各部门为经营或管理而取得正规单据后,需支付或应支付的各种款项,也包括借款冲账的款项。报销人应及时整理好各类单据,并进行分类,将同一事项的单据归集并编制报销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再按金额大小分情况分别签字报销。具体流程图如下:
3、物资采购的报销:
三、财会部对外办工时间:凡涉及报销和借款冲账的各种款项,只在周二、周四集中办理;现金及票据借款,可在周一至周四全天和周五上午办理,周五下午财会部原则上不对外办公。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am9:00-12:00pm1:00-5:30
周五am9:00-12:00
报销时间:周二am9:00-12:00pm1:00-5:30
周四am9:00-12:00pm1:00-5:30
四、以上借款、报销流程及方法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9篇 后勤集团借款报销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借款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集团及各单位借款和报销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时,经办人需填写《借款单》或《z后勤集团报销凭单》,由单位总经理(含幼儿园园长)签字;办理不在单位领导审批范围内的经济业务,还需集团领导或者集团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三、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支付;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转账支票或汇款结算;遇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应由集团财务部主任签字批准。
办理转账支票或汇款时,须填写收款单位的全称、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
四、出差借款额度由财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测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需提前预约。
五、凡涉及购买实物的报销业务,必须由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人”一栏签字确认。
六、采购办公家具、8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应由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手续。
七、在办理下列经济事项的借款、报销手续时,须同时携带以下原件交集团财务部存档:
1.办理工程前期的付款业务,需持预算报告和施工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项需持决算报告。
2.3000元以上的对外合作、协作、加工、印刷、维修项目和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须签订相关合同。
3.在同一单位采购用于加工的材料和用于销售的商品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多项金额在8万元以上,年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签订供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4.达到学校或集团审计和招投标要求的项目,需持审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书和相关合同。
八、要求付款的经济合同,须在借款或报销凭单上注明供应商全称及合同编号。
九、未达到学校或集团审计和招投标要求的工程及其它借款、报销项目,但集团主管领导认为该项目需要审计的,在办理相关的借款或报销手续时,须持指定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十、办理借款、报销业务的领款人必须是该项业务的经手人或本单位负责报账的人员。
十一、集团及各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十二、经办人应将各类原始单据,按照不同内容分类、整理、粘贴在32开的纸上,并在左上角留出装订位置。
十三、原始单据中业务发生内容列示不详的,应附加清单,无清单的应附说明,并由单位总经理审批。
十四、经办人应根据实际经济业务,按照项目、费用类别,分别汇总填列《z后勤集团报销凭单》,并注明原始单据张数,报销日期。
十五、因公出差借支的差旅费用,必须在返回后两周内向集团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十六、除出差和各单位定额备用金以外的借款均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十七、如遇火车票票据丢失,由当事人写明所乘坐的车次、日期、起止地点和票价,附以相应的差旅凭证,经1人以上书面证明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十八、如遇其他票据丢失,必须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报各单位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十九、党务、工会、机关各部门的各项借款及报销由党委书记、工会主席、部门主任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二十、本办法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食品股份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限额: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__年11月__日起施行。
第11篇 地产置业现金借款及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现金支取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及日常运作需要,现金支出内容、手续及程序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现金支取业务在财务授权体系监控下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库存现金的收支活动。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其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规定亦应遵照执行。
3、相关程序及文件
3.1管理费用支出控制规定 fm-am-13
4、工作程序
4.1库存现金的支出范围
1)支付职工个人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款项。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转帐结算金额(1000元)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具体支出内容仅限于日常办公耗用品以及对外的小额劳务支出等。
5)日常费用报销支出(1000元)起点以下。
6)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款项支出。
4.2现金借款规范
(现金借款仅限于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及差旅费用)
步骤
工作内容
涉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1
借款申请
经办人
经办人持《借款审批单》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部门、责任中心代码、借款人、借款理由、金额、预计还款日期,如为出差借款,借款人填写《出差报告单》,附于《借款审批单》后。
一次性借款金额超过1万的,须提前3天向财务部预告。
2
本部门审批
部门经理
《借款审批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审签后,交财务部审核。
3
财务部审批,支款
财务部经理
出纳
财务部经理审签借款申请单据,交出纳按照《借款审批单》审批金额支付现金。
4
借款确认
经办人
经办人在《借款审批单》上签字确认。《出差报告单》经办人自行保存,待出差结束报销费用时使用。
4.3费用报销程序
(仅指用于现金支付或冲销借款的报销管理程序)
步骤
工作内容
涉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1
销帐时间规定
经办人
原则上应于相关业务结束后三天内清偿借款,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2
费用报销初审
经办人
部门经理
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原始凭证,如为出差的,附原始凭证及《出差报告单》,本部门经理审签。
3
费用报销复审
预算管理员
财务部预算管理员根据月度用款计划审核报销申请:
如报销申请不属于《月度资金计划》列支范围,或金额超过计划,在单据上注明“计划外”或“超计划”等字样,并作说明。
如报销申请在计划范围内,签字确认。
4
超预算报销补充程序
经办人
部门经理
分管副总
预算管理员
超计划的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单》返回经办人填写《超预算说明》,本部门经理及分管副总审签,预算管理员审核
5
报销审定
财务部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部经理审签,交出纳办理原借款的结算冲销;
超预算的费用报销,由财务总监审签,交出纳办理原借款的结算冲销。
6
逾期借款处理
出纳/会计
对于逾期借款,出纳将《借款审批单》转给会计,按其他应收款进行帐务出处理。
5、单据与记录
6、流程图
6.1现金借款流程(见附件一)
6.2费用报销流程(见附件二)
第12篇 暂借款管理办法范例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13篇 正大房地产公司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河口房地产公司借款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由需用部门做出书面申请;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3、采购人员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条 借款限额及规定:
1、借款有额度控制,借款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除小额、零星采购以现金支付外,原则上以银行方式结算。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费用报销时间的规定
1、借款出差员工回公司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2、市内业务招待费、零星采购等报销,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
3、借款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销或还款,第二次预借款须结清上笔借款方可。
4、报帐后仍有结欠或五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员工,财务部将向其发出催促报帐通知书;被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仍未结清者,除总经理特批外,财务部有权在该员工的工资中从当月开始,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逐月扣回。
第七条 报销基本流程图及规定:
1、取得合法的原始发票:报销原则上必须取得正式合法之原始发票,避免取得非正规发票。
2、报销基本流程:
填写报 销单据
财务部审核
分管领导复审
总经理批准
出纳
付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解释,自2022年 8月16日起施行。
第14篇 人力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借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加快公司资金周转速度,规范公司借款审批手续,督促借款及时归还,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三、借款原则
1、5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宜,采用直接报销形式。
2、凡有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行借款。
3、普通员工当日单笔现金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2千元,2千元以上的需由本部门负责人办理借款。
4、严禁多头借支、多头报销。
5、同一事项借款不得拆分借款。
四、借款方式
1、借款按支付方式可分为现金借款与支票借款。
2、现金借款的支出范围限差旅费、劳务费。大额现金借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均需提前1天与财务部联系,以便财务人员事先从银行提取所需款项。
3、支票借款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印刷费、物流费、房租、物业、水电费等商务性借支行为。
4、为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除了必须使用现金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均需采取支票转帐方式支付。
五、还款规定
1、劳务费、差旅费之外的借款。借款人须在自借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还清。
2、差旅费借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a、借款人当月返回公司的,必须在返回公司后当月内销帐。
b、当月不能返回公司的,借款人须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财务部说明理由,并于返回公司后及时销帐。
c、公司派出的长期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的,每月将报销单据寄回公司,委托部门相关人员办理手续。
3、如借款确需延长还款周期,应提出说明并由主管副总裁批准并送交财务部方可。
六、还款方式
1、直接报销冲帐。借款人用报销款直接冲抵欠款。
2、现金还款。借款人报销冲帐后仍未还清欠款的,以现金将余额部分还清,并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据结清借款人的欠款。
七、未及时还款处理方式
财务部门每月出具欠款统计表,对欠款长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发送欠款催缴通知书,催促欠款人在规定时间内(7日之内)还清欠款;限期内未归还者,由财务部通知人力资源部执行扣款对定,将于当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八、审批人责任
借款审批人对每一笔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配合财务部对未按时归还的借款进行追缴。
九、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公司有关借款的管理规定废止.
第15篇 会馆财务暂借款管理办法
休闲会馆财务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