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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蓝湾物业施工人员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蓝湾街区关于施工人员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街区内部安全秩序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在街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物业管理中心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需交纳10000元施工保证金(其中,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预交20000元施工保证金),同时收取装修管理费(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双方约定可以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街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违者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储存时,应提前向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150元,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者,除双倍赔偿外,对故意损坏本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将严肃处理;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等在街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街区安全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队)主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如不听劝阻,擅自留宿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10
第2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 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 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
类 别 | 允 许 操 作 的 锅 炉
字串3
-----|-----------------------------------------
1 | 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
2 | 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3 | 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4 | 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 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3篇 钢厂外来设备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进入炼铁作业现场的外来施工人员的健康安全,并避免对炼铁厂员工的健康安全构成威胁,不损害济钢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各单位。
3 引用文件
ssp/446/18《相关方管理程序》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规范》
4 定义
在炼铁厂范围内进行设备施工且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为炼铁厂的非炼铁厂人员统称为炼铁外委施工人员。
5 职责
5.1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相关条款和济钢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不符合、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2机动科负责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相关条款和济钢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不符合、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
5.3车间(产权单位)对进入产权区域内活动的施工队伍、人员负有现场安全现场管理责任,杜绝其违章行为。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且初次进入炼铁厂施工的工程承包商,要到安全科进行相关方教育并备案,同时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5000元。
6.2工程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必须向安全科上交《施工安全合同书》,同时向安全科、机动科、车间(产权单位)递交安全措施各一份。
6.3工程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科、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并签字,且《施工安全合同书》经安全科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6.4安全科对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相关方人员要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填写《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纪录》(附表1),并负责《施工安全合同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保证金的管理。
6.5安全科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6.6机动科负责外来施工队伍的准入审查,上级部门安排并符合炼铁厂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队伍方可进入炼铁厂施工。
6.7机动科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6.8车间(产权单位)负责现场安全教育,负责告知本区域的主要危害因素、主要风险、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要求。
6.9正常生产过程中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煤气区域施工,或与生产交叉作业,车间需设专人安全监护。
操作证及特种设备检验证(复印件)。
6.10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在特种作业或煤气区域开工前或作业前必须办理:
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自用的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许可;
到装备部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备案手续;
到安环处办理,高处作业审批表(30米及以上特高作业)、受限空间操作票、煤气管网、设备动火许可证;
到公安处办理,禁火区域动火票。
6.11涉及停水、停电、停气(汽)影响到生产或生活的施工项目,承包商、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在甲方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
7 相关文件
7.1ssp431--0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
7.2ssp446/03《工业煤气安全管理程序》
7.3ssp446/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8 记录
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qsp4-2《记录管理程序》执行。
第4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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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
字串3
-----|-----------------------------------------
1|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
2|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3|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4|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5篇 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
新工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今年外委施工单位新增工人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加强新工人的管理,安全部重新制定了新工人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新工人岗位入井前的管理规定
1、新工人岗前技术培训
1.1新工人分配到各单位后,各单位必须制定新工人培训计划,建立新工人岗位培训档案,并详细写清楚新工人的培训数量、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1.2职教部根据培训计划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岗前培训包括《岗标》、规程措施、自救器正确佩戴等安全知识。
1.3通过岗前技术培训,使新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职教部、安全部派人监考,考试合格后,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结果报送安全部备案并办理《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
2、签订“师徒合同书”管理规定
2.1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必须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工人与新工人签订 “师徒合同书”,“师徒合同书”一式四份,新工人本人留一份,师傅留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报送安全部一份,对各单位的“师徒合同书” 安全部要认真审查,并由专人管理。
2.2签订“师徒合同书”时,必须由师傅和徒弟本人签订签字、盖章。
2.3一个师傅只准带一个新工人,不允许随便变更师徒关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师徒关系时,必须重新签订“师徒合同书”。
各施工单位新工人“分级管理”规定
3.1各施工单位在招录新工人时,要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并根据年龄、从业年限、原从事工种、岗位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新工人档案,并及时更新。
3.2各单位根据汇总结果将新工人进行分级。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以下的划为一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6年的划为二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6年以上的划为三级管理。新工人岗位原则上按照原从事工种进行分配,如出现跨工种分配的,划入一级管理。
3.3各单位要对划入一级、二级管理的新工人重点管控,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重点对其进行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新工人岗位入井实习管理规定
1、新工人必须持有《临时入井证》(粉色)、《临时岗位资格证》(蓝色)、“师徒合同书”、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入井。
2、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要将新工人入井登记表(表内必须写明作业地点、师傅和徒弟姓名、作业内容)及时、准确报送安全调度(一式两份,送安全调度一份,下井时交检身工一份),便于安全调度全面掌握各单位新工人上岗情况和互联保执行状况。
3、新工人入井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知识、岗位标准、危险因素、操作规程等内容。实习结束考核合格后,各单位重新到职教部办理《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新工人持新办理的《安全资格证》、《岗位资格证》、人员定位卡,戴黑色安全帽,方可上岗作业。
4、地面新工人也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进行四个月的实习。
三、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现场管理规定
1、新工人与其师傅签订互联保,当师傅不上岗时,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指定跟班队干、班组长或临时指定有经验的老师傅与其结临时互联保,做到“谁安排、谁负责、谁落实”。
2、新工人入井、升井、乘车、作业都要与师傅在一起,在作业过程中,师傅必须对新工人作业进行重点监护,实行现场互联保,并及时规范其作业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3、师傅要向徒弟传授好经验、好方法,徒弟要虚心接受。
4、在作业过程中,师傅违章指挥,徒弟有权制止,并且有权向单位领导汇报。
5、新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尤其在上、下班途中必须与师傅在一起,不得擅自乱跑。
6、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下井时间对新工人进行分管范围内各工种的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和操作技能。
7、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应知应会、人员站位管理、红线管理、反“三违”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业务素质。
8、各单位严禁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特殊作业及电器设备检修等岗位。
9、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新工人的“两证”、安全帽、人员定位系统认真核实,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各作业地点安全员要重点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到位。
11、安全部要不定期对新工人的持证上岗、岗标、质标、师徒上岗、互联保、作业过程中人员站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予以纠正。
四、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新工人管理办法,确保新工人安全。
2、各单位必须对新工人实行重点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工人工作、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各单位必须认真对新工人进行考评,对新工人的总体工作表现、出勤情况、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做为新工人转正定级的基本依据。
五、师傅和徒弟的职责
1、师傅职责
(1)必须注重新工人的思想教育,以矿为家、继承和发扬煤矿工人的优良传统。
(2)必须严于律己、言传身教,在工作中体现出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技术,并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必须教育新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帮助新工人尽快熟悉井下条件、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2、徒弟职责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争做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典范。
(2)勤于学习,不懂就问,虚心向师傅请教,掌握本工种的生产技术和操作技能,做到实习期满后能单独上岗作业。
(3)必须尊重师傅,在工作中虚心接受师傅的正确指导,做到取其长、补己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
六、考核办法
凡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要求对新工人进行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新工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未签订“师徒合同书”下井的,一经落实立即取消其入井培训资格,处罚当事人300元/人、单位负责人200元/人。
新工人在四个月实习期间,下井前未及时递交新工人入井登记表、上下井未与师傅同上同下、现场作业互联保不到位、现场独立操作设备、未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等行为按“三违”考核,处罚当事人200元/人,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
新工人“三违”,师傅受连带一并按“三违”处罚。
各单位未建立新工人档案,少一人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人次;新工人信息不全或未按“分级管理”规定进行新工人分配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5、井口检身工对新工人入井检查不到位,处罚检身工200元。
6、各作业地点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处罚安全员200元。
第6篇 汇景物业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汇景雅居关于施工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内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证内部工作正常运行及各施工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如下:
1、在各物业小区内的施工单位(包括短期、临时装修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日常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到小区物业处办理申请手续,并交纳相应的押金,退场时需到小区物业处退还出入证及出示物品清单。
3、装修施工申请进场,需交纳2000 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装修管理费(按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待施工队完工清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4、施工人员出入小区或在施工区内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及出入证,违者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元,经常未带者从重处理或清除出场。
5、施工人员施工不准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物)进入楼层,特殊情况经保安部同意后可少量带进,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须设专人管理。违者赔偿150元,屡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门从重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坏本公共财物者,除加倍赔偿外,肇事者双方需支付赔偿金200元,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7、施工人员工作中不准饮酒,发现醉酒状态中有威胁他人安全的本物业公司有权将其约束到酒醒以后,并赔偿150元;施工人员须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裤、穿拖鞋在小区公共区域行走。
8、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本公司有权将其送至公安部门处理。
9、对于施工的楼层部位,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经小区保安部人员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该施工单位(施工队)主管领导或负责人赔偿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员不经小区物业处批准,任何人不准在施工现场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发现一次赔偿50元,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经批准可在现场留宿的人员,晚10
第7篇 洗选厂新工人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工人管理,提高新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新工人安全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1、新工人师傅人选必须有每个班组进行提供,所提供的带徒师傅必须是本班组正常出勤、业务、安全素质好、具备本岗位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一名师傅原则上只能带一名徒弟。
3、新工人必须与带徒师傅签订“师徒合同”,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严禁上岗作业,合同留存到单位,由技术员负责存档管理。
4、新工人实习期间严格执行“以师带徒”培训制度,通过“以师带徒”培训使新工人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达到独立上岗作业要求。
5、必须认真履行“以师带徒”合同,带徒师傅因工作变动无法带徒时,经厂班子研究重新确定带徒师傅。
6、新工人实习期间带徒师傅必须正常出勤,和徒弟同时上下班,不得把徒弟安排到不同工作性质的地点,要始终保持徒弟在师傅的监护之下。
7、安排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作业的,对分管副厂长罚款50元。
8、安排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或讲师徒二人分开作业的,对安排人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9、带徒师傅在培训期间不执行培训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取消带徒师傅资格,不执行同时上岗、下岗的,按一般违章同时处罚师徒二人。
10、新工人出现违章的对带徒师傅进行同等处罚。
11、带徒期满后,徒弟达到上岗要求,厂内嘉奖师傅100元,否则不予奖励,并罚款100元。
12、新工人实习期工资待遇:第一个月90%、第二个月100%。
职工签名:
第8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
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
字串3
-----|-----------------------------------------
1|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
2|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3|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4|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
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9篇 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 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 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 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设备处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4、管理内容
4.1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4.1.1凡新入厂务工人员必须与接洽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安全设备处进行安全施工前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4.1.2安全设备处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1.3各部门及生产车间在接受新务工人员时,应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4.2外来务工人员监护制度
4.2.1对于新来务工人员,各接受单位应向其指定安全监护人,并报安全设备处备案。为方便安全工作方面的协调,务工和施工单位也必须设立安全监护员。
第11篇 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施工人员”指本公司的承包商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监督,保安室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我公司施工前必须提前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进厂施工事宜。
第五条 被授权的访客(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在经过保安/接待处的身份核实之后,进行来访登记。发《访客证》给施工人员配戴,以识别。
第六条 保安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培训,施工负责在《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上签名,并做好培训相关记录。
第七条 所有进入厂区的访客都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人员全程陪送。属于装修施工的人员,则会由维修部专责人员从旁全程监察陪同。
第八条 为落实执行防火措施,所有人员在厂区范围内作业一律禁止吸烟。
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和公司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影响。
第十条 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工作时,除了本身不应作出不安全的行为外,亦有责任提醒其它工人。 以下不安全的行为应绝对禁止:
(一)不正确的使用机器,不安全的支撑方法及不正确的搬运方法。
(二)在没有通知其它人的情形下作出一些危险动作,如突然开动一些机器、车辆等。
(三)错误选择所需之机器,使用不合规格或已破坏之机器。
(四)在操作机器期间离开工作地方,将机器或物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五)拒绝使用指定的工具工作。
(六)拒绝使用或错误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穿着不合适之工作服。
第十一条 若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报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存放,存放必须在安全地带。
第十二条 施工其间所需要临时接驳电源、气源、水源接口,必须提前向我厂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由我厂机修组电工对所需接驳的电气元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才能进行指导完成接驳工作。严禁施工单位自行擅自接驳,否则带来的一切后果(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若工作需要明火作业,(例如钻墙孔、焊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临时明火申请书》,经安全主任审核、备案后才可施工。施工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必须立即清理现场,并通知保安部进行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劳动纪律。除施工场所外,不得随便进入其他区域,严禁触摸产品,严禁靠近设备,严禁在车间内摄像和照相。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总务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区域的单位也有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施工方负责人和我厂行政部反映,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附件、记录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与环境承诺书》
《外来施工人员培训记录》
第12篇 余热电站员工人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分厂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现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生产培训、办公管理等环节的员工安全管理。
第三条分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行外出登记制度。
(一)员工出省办事、考查、学习等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并登记办事地点、往返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必须电话告知未返回的原因及返回时间。
(二)员工在上班期间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需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应按时返回。
(三)员工若因私事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四)员工去工地时,应向部门领导汇报,说明办事地点、出发时间及返回时间。
第五条员工日常安全管理
(一)员工去工地(或电站)时,所派车辆应指定带车人,带车人应了解司机的状况及情绪,督促司机出车前对车辆进行检查。
(二)带车人在路途中,应监督司机行车是否按《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若有违反,立即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应提醒司机中间休息,不能疲劳驾驶。
(三)员工去工程施工现场后,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员工外出时,不要让不认识的人照看行李;不要与生人接触;不要凑热闹而发生不安全现象。
(五)员工外出时不宜过多携带现金,做到重要证件及现金不离身,不与陌生人谈经济话题。
(六)员工外出时,不要给陌生人带行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七)员工外出时,晚上不宜出门,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严禁与陌生人赌博、酗酒及其它活动。
(八)员工上、下班时,不要与机动车抢道,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定,走人行道,不闯红灯;上、下车应小心,防止被盗、被抢事件的发生。
(九)员工下班后不准参与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杜绝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十)员工不能与不三不四的人员接触。不能进行任何违法、违纪及不正当交易。
第三章施工现场员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夜间不允许职工外出,特殊情况需经值班领导批准,女工晚上外出时一定要有男员工陪同,不能在外时间太长,员工必须在22:00点之前返回到规定地点。
第七条现场安全管理
(一)分厂各专业要经常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要求员工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二)员工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三)员工在工地检查工作,必须遵守工地各项安全规定。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穿绝缘靴、带安全帽。
(四)新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至少两人以上方可进入。禁止一个人单独进入生产现场。
(五)起重设备下面严禁站人,为防止起重设备吊装时误伤人员,起重设备工作时在其周围装设临时遮栏或设立告警标示。
(六)生活用电及现场施工用电电源必须有明确标示,应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准使用明火炉具,不准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如有特殊需要,电源故障处理时应由两人进行,严禁一人进行带电作业。
(七)在有危险的区域设警示牌,防止人身坠落事故。
(八)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不得带周边闲散人员在本单位逗留。
(九)公司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防火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十)定期对办公、生活区进行灭虫工作,定时检查食堂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保障食品安全。
(十一)食堂液化气罐在使用完后,须及时关闭阀门,要经常检查通气管的完好性,液化气罐应存放于太阳不能直射到的阴凉通风处。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八条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才能投入使用。
(二)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公司车队应建立健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度。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的状况,做到无故障出车。
(四)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及警示牌,消防器材必须随车保存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车上不准存放易爆物品。
(五)高速公路应按车道标识的速度区间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车速。
第九条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必须有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及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
(三)新调入公司的驾驶员,须经全面考核合格,方能调入。
(四)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副驾驶座位也需要系好安全带,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在出长途期间必须每日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应做到及时了解车辆动态,以保证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
(六)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生产运行管理
(一)生产运行单位员工必须熟练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部分及发电厂有关规程规定。
(二)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三)任何人发现有违反电业规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四)运行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五)现场工作,运行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六)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七)水电站运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工作时应有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八)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九)厂内进行操作时应严格按工作票执行,若有疑问时停止操作,等疑问解决后才能继续操作。
(十)所有电气设备标志清晰、明确,编号齐全。
(十一)在电站工作,不论停电与否均需填写工作票,不允许无票进行任何工作。
(十二)防止人身高空坠落事故。检查水电站所有井口封盖,前池、尾水池等危险的地方应设警示牌。
(十三)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以下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十四)送出线路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十五)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十六)发电厂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配备应齐全。
(十七)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凡在离地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视为高处作业。
(十八)使用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不易绑接使用。
第十一条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培训期间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吸毒、贩毒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生立即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
(二)学员必须严格遵从培训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课程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培训单位领导、师傅吵架,更不能打击报复。
(三)严禁从事或参与酗酒、聚众赌博、打架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生上述行为,公司可依据本管理办法,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四)学员进入水电站进行实际技能培训时,必须遵守本电站各种规章制度及规定。听从培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不准随意走动。
(五)学员在电站学习期间,只能参加指定的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任何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工作。
(六)学员外出必须请假,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习期间,不准随便乱动设备,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操作。
(八)若在现场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当值值班长,不得自行处理。生产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2022.11.11
第13篇 维修工人薪金管理办法范例
对于维修工来说,公司是如何管理它的薪金的不同的岗位及部分,公司给其薪金不是一样的,可能连底薪都不一样,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维修工人薪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维修工人的薪金管理,特制订本规定。凡属于本规定未定事项(如薪金计算日、支付日等),按政府就业制度办理。
第二条工资体系
修理岗位员工的薪金体系构成如下:
1.基本工资(起点工资;经验工资;工龄工资;)
2.附加津贴{资格津贴、技能津贴}
3.奖金{工作业绩奖、集体成绩奖}
第三条基本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由起点工资、经验工资和工龄工资3部组成,分别按照下述规定处理:
第四条基本工资支付方法
支付方法分为月工资月付制、月工资日付制和日工资制3种,根据各人情况分别确定。
1.月工资月付制
工资技月计算,除整月缺勤者外,全部按月额支付;
2.月工资日付制
工资按月度确定,本人缺勤时,每日按月工资的1/25扣除;
3.日工资制
工资按天确定,每月按实际出勤日数乘以日工资标准计算。
第五条起点工资
本公司维修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为:
1.应届学生
高中毕业:______元;
初中毕业:______元
2.有工作经验者
以本人实际就职时工资为基础,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经验,对照本公司同等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3.应届学生以外的非熟练工
以本人初次就职时工资为基础,考虑工作年限、技术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经验工资
对有工作经验者,以汽车维修经验为基础,作如下划分:
1.同种经验:每年______元;
2.相关经验:每年______元;
3.非同种经验:每年______元
第七条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进入本公司后,随着工作年度增加,每年有一定增额的基本工资的一部分。
第八条资格津贴
当维修工获得汽车修理师资格或取得汽车驾驶照时,发给如下资格津贴:
1.资格津贴
(1)一级:______元;
(2)二级:______元;
(3)三级:______元
2.汽车驾驶执照
(1)大型车辆:______元;
(2)普通车辆:______元
(3)小型车辆:______元
第九条技能津贴
公司定期进行维修工技能测验,按照本人测验成绩,分别给予同等技能津贴:
1.a级:______元;
2.d级:______元;
3.c级:______元;
4.d级:______元
5.e级:______元
技能测验细则另定。
第十条工作业绩奖
工作业绩奖是在工作完成后,根据修理工薪金水平,按一定比率计算发放的奖金;计算比率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集体成绩奖
当各班组修理工取得特别优异成绩时,发给集体成绩奖;集体成绩奖按班组内不同情况进行分配
制度范本 设计院薪酬管理制度
第14篇 水利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15篇 煤矿新工人管理办法范本
新工人管理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特别是今年外委施工单位新增工人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加强新工人的管理,安全部重新制定了新工人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新工人岗位入井前的管理规定
1、新工人岗前技术培训
1.1新工人分配到各单位后,各单位必须制定新工人培训计划,建立新工人岗位培训档案,并详细写清楚新工人的培训数量、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1.2职教部根据培训计划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岗前培训包括《岗标》、规程措施、自救器正确佩戴等安全知识。
1.3通过岗前技术培训,使新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职教部、安全部派人监考,考试合格后,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结果报送安全部备案并办理《安全工作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
2、签订“师徒合同书”管理规定
2.1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必须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工人与新工人签订 “师徒合同书”,“师徒合同书”一式四份,新工人本人留一份,师傅留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报送安全部一份,对各单位的“师徒合同书” 安全部要认真审查,并由专人管理。
2.2签订“师徒合同书”时,必须由师傅和徒弟本人签订签字、盖章。
2.3一个师傅只准带一个新工人,不允许随便变更师徒关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师徒关系时,必须重新签订“师徒合同书”。
各施工单位新工人“分级管理”规定
3.1各施工单位在招录新工人时,要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并根据年龄、从业年限、原从事工种、岗位技能水平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新工人档案,并及时更新。
3.2各单位根据汇总结果将新工人进行分级。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以下的划为一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2年--6年的划为二级管理;井下从业年限为6年以上的划为三级管理。新工人岗位原则上按照原从事工种进行分配,如出现跨工种分配的,划入一级管理。
3.3各单位要对划入一级、二级管理的新工人重点管控,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重点对其进行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新工人岗位入井实习管理规定
1、新工人必须持有《临时入井证》(粉色)、《临时岗位资格证》(蓝色)、“师徒合同书”、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入井。
2、新工人入井前,各单位要将新工人入井登记表(表内必须写明作业地点、师傅和徒弟姓名、作业内容)及时、准确报送安全调度(一式两份,送安全调度一份,下井时交检身工一份),便于安全调度全面掌握各单位新工人上岗情况和互联保执行状况。
3、新工人入井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知识、岗位标准、危险因素、操作规程等内容。实习结束考核合格后,各单位重新到职教部办理《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新工人持新办理的《安全资格证》、《岗位资格证》、人员定位卡,戴黑色安全帽,方可上岗作业。
4、地面新工人也必须签订师徒合同,进行四个月的实习。
三、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现场管理规定
1、新工人与其师傅签订互联保,当师傅不上岗时,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指定跟班队干、班组长或临时指定有经验的老师傅与其结临时互联保,做到“谁安排、谁负责、谁落实”。
2、新工人入井、升井、乘车、作业都要与师傅在一起,在作业过程中,师傅必须对新工人作业进行重点监护,实行现场互联保,并及时规范其作业行为,确保作业安全。
3、师傅要向徒弟传授好经验、好方法,徒弟要虚心接受。
4、在作业过程中,师傅违章指挥,徒弟有权制止,并且有权向单位领导汇报。
5、新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尤其在上、下班途中必须与师傅在一起,不得擅自乱跑。
6、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下井时间对新工人进行分管范围内各工种的岗位作业化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和操作技能。
7、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二、五学习时间,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应知应会、人员站位管理、红线管理、反“三违”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新工人的业务素质。
8、各单位严禁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特殊作业及电器设备检修等岗位。
9、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新工人的“两证”、安全帽、人员定位系统认真核实,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各作业地点安全员要重点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到位。
11、安全部要不定期对新工人的持证上岗、岗标、质标、师徒上岗、互联保、作业过程中人员站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予以纠正。
四、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各单位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新工人管理办法,确保新工人安全。
2、各单位必须对新工人实行重点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工人工作、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各单位必须认真对新工人进行考评,对新工人的总体工作表现、出勤情况、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做为新工人转正定级的基本依据。
五、师傅和徒弟的职责
1、师傅职责
(1)必须注重新工人的思想教育,以矿为家、继承和发扬煤矿工人的优良传统。
(2)必须严于律己、言传身教,在工作中体现出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技术,并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必须教育新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帮助新工人尽快熟悉井下条件、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2、徒弟职责
(1)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争做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典范。
(2)勤于学习,不懂就问,虚心向师傅请教,掌握本工种的生产技术和操作技能,做到实习期满后能单独上岗作业。
(3)必须尊重师傅,在工作中虚心接受师傅的正确指导,做到取其长、补己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
六、考核办法
凡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要求对新工人进行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新工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未签订“师徒合同书”下井的,一经落实立即取消其入井培训资格,处罚当事人300元/人、单位负责人200元/人。
新工人在四个月实习期间,下井前未及时递交新工人入井登记表、上下井未与师傅同上同下、现场作业互联保不到位、现场独立操作设备、未佩戴贴有“新工人”标志的安全帽等行为按“三违”考核,处罚当事人200元/人,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
新工人“三违”,师傅受连带一并按“三违”处罚。
各单位未建立新工人档案,少一人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人次;新工人信息不全或未按“分级管理”规定进行新工人分配的,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
5、井口检身工对新工人入井检查不到位,处罚检身工200元。
6、各作业地点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处罚安全员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