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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管理办法10篇

发布时间:2022-12-05 20:42:12 查看人数:17

务工管理办法

第1篇 服务中心服务工作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社会满意度调查内容。进驻部门单位及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依法依规收费、服务态度等情况的满意程度;是否存在事项未办结在系统中按办结处理、不真实办件、不同步录入系统、“两头受理”、服务对象跑部门等问题;以及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条社会满意度调查方式。分为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电子评议器评议、事项抽查和年度社会评议五种方式。每种方式的满意程度都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三条电话回访实行话回访、中心电话回访和社情民意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电话回访。中心委托作人员每天随机回访各进驻部门单位不少于2件办理事项,发现问题和不满意情况及时反馈中心。

2、中心电话回访。中心每周抽取重点部门单位,对重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电话回访。

3、社情民意电话调查。中心每年委托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进驻部门单位的办理事项进行电话回访,各进驻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现场听取回访情况。

第四条问卷调查。每个工作日由中心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服务对象当场填写。

第五条电子评议器评议。中心定期对系统中的电子评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要求对除上报办结件和中心允许的事后集中录入件外,所有事项都由服务对象进行评议,对于未进行电子评议或窗口人员自行评议的事项,一律视同服务对象不满意处理(因系统故障原因造成服务对象不能及时进行评议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事项抽查方式。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进驻部门单位办理事项的相关资料以及电子台帐记录等进行抽查。

第七条年度社会评议方式。中心每年组织特邀监督员、部分企业和群众代表,对各进驻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八条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处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需进驻部门单位提报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同时按相关考核规定处理。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纳入对进驻部门单位的考核。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考核当期社会满意度调查满意率=总满意数/总调查数

总满意数=当期所有满意数_1+当期所有基本满意数_0.6+当期所有不满意数_0

总调查数=当期电话回访数+当期应电子评议数+当期问卷调查数+当期抽查事项数

2、年度社会满意度调查满意率=(年度社会评议满意数_1+年度社会评议基本满意数_0.6+年度社会评议不满意数_0)/有效票数

3、考核当期办件量为零(即总调查评议数为零)的进驻部门,当期满意率按有办件量的全体进驻部门满意率的平均值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科技服务工作管理创收分配办法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优势,提高全院教职员工参与科技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技服务工作的发展,改善学院的办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与创收分配办法。

一、管理办法:

⒈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

⒉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见附件1)。

⒊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

⒋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5.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收分配。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二、创收分配方法:

⒈创收金额的核定:

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毛收入)=项目合同金额-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和主材购置费-学院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外单位协作费和鉴定费-税金

⒉创收金额的分配:

⑴非培训类科技服务:创收金额扣除3%的中介费和5%的管理费(交学院),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2:8分成(即学院提成20%,部门留80%)。

⑵技术培训类:创收金额扣除3%的中介费,5%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4:6分成。

⒊各部门在所得费用中包干使用。部门应留出包干费中的10%作为部门科技发展基金,该基金使用权归各部门。

⒋上述创收金中转入校基金部分的数额,60%转作奖励福利基金,30%作校发展基金,10%作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

5.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的用途与管理:

⑴用作科技主管部门日常办公费、业务费及其它必需的开支。

⑵用作对外业务往来活动费。

⑶上述费用开支每年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院财务部门备案,由科技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6.创收分配的支付程序:先由承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分配比例,再由院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然后再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清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支付清帐。

三、本院各部门及所有专职教师或工作人员从事的科技服务项目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对于未归口管理的项目,学校将不承认项目成果的一切待遇。

为了推动我校科技服务工作的顺利起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校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的所有科技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免提成”的优惠政策(显性成本除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科技服务管理创收分配办法

主送:各系、各部门

__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05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1:

__学院科技服务项目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所属部门

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1][2] [3] 下一页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nbsp;

项目类型

□非培训类

□培训类

项目合同主题

其中

预计项目专用设备的购置费

预计主材购置费

合同规定的外单位协作费和签订费

预计税金

预计学院资源占用显性成本

科技服务

主管部门意见

分管院领导意见

附件2:

__学院科技服务分配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所属部门

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类型

□非培训类

□培训类

项目合同金额

其中

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

主材购置费

合同规定的外单位

协作费和签订费

税金

学院物质资源

占用显性成本

毛收入

3%中介费

5%管理费

20%学院提成

60%奖励福利基金

上一页[1][2][3] 下一页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30%院发展基金

10%主管部门开发基金

80%部门提成

90%部门分成

10%部门开发基金

上一页[1] [2][3]

上一页[1] [2][3]

第3篇 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区义务服务的管理,合理利用义务服务资源,规范和促进义务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员的基本条件

1、个人会员条件。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条件。凡机关、团体、公司、企业等单位10人以上的义工组织,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组织纪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会员入会登记手续

1、个人会员登记手续

由申请人亲自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义工登记表》,同时邀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小一寸相片2张。

2、团体会员登记手续

由团体代表到街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发展中心填写《地区义工发展中心团体会员登记表》,同时邀交会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小一寸相片2张。

三、会员辅导

会员辅导分为人会辅导、服务技能辅导二种。

(一)人会辅导

1、个人会员入会辅导。个人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进行入会辅导。

2、团体会员入会辅导。团体会员完成入会登记手续后,由秘书处在收到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入会辅导。

(二)服务技能辅导

1、会员在开始参加义务服务前,应根据需要接受相关的服务技能辅导。

2、服务技能辅导由秘书处、服务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办有关的培训班、讲座等,不断提高义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和参加服务的要求

地区义工服务项目分为五个小组:

1、帮老助残组:为年老体弱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及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的“一帮一”结对志愿扶助服务,了解他们的需求,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家务、护理等服务。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有爱心,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照顾长者;不歧视残障人士,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投入助残工作。

2.青少年援助组:针对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的种种困难,开展帮教、课外辅导、法律援助服务,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耐心、爱心,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3、居委会援支组:帮助社区居委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宣传墙报工作。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文字水平或书法、绘画特长,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与社区工作。

4、义务工作宣传组:负责义工联对外宣传工作,增加社会对义工的了解,吸引更多社会人士参加。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对义务工作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善于沟通,思维活跃,性格开朗。

5、社会调研组: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社会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并将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媒介呈报。义工参加服务要求: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正义感,有一定的文字水平,并愿意付出时间与精力参加调研活动。

义工的服务项目选择:

1、个人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入会辅导结束后,个人会员可根据个人特长选择服务组参加服务,没有选择服务组的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安排小组参加服务。

2、团体会员服务项目选择。团体会员可自主开展义务服务、参与地区义工联组织的义务服务二种形式结合开展服务。

五、会员的管理

1、参与义务服务的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的章程,完成义工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义工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2、会员在提供义务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标志。

3、会员因个人原因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义务服务的,将取消义工资格。本人如需再参加服务的,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4、团体会员管理:

①团体会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义务服务活动,积极参与街义工联组织的大型活动。

②团体会员在开展活动前,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汇报有关活动情况。如果街义工联秘书处认为该活动有违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可以责成该团体会员单位予以纠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③团体会员不得以街义工联团体会员的名义开展促销等营利性的活动,义卖、募捐等捐款活动必须报请街义工联秘书处批准。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如有严重损害义工联名誉的,街义工联秘书处将依法起诉。

④团体会员可以自主吸收本单位志愿参与义务服务的人士加入本团体组织,也可以自主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调离本单位(社区)的人除名,但要报街义工联批准备案。

⑤团体会员应做好本团体内义工的服务记录,并定期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

⑥团体会员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不再负责义务工作时,应向本单位领导申请确定新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街义工联秘书处。

⑦团体会员应及时向街义工联秘书处反馈本团的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各团体会员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⑧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或自筹解决。

六、会员档案管理

(一)个人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对其编号,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并将个人资料纳入会员档案管理。

团体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各团体会员负责人保存。

(二)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编号、登记表、辅导记录、参加服务记录等。

(三)会员服务记录

《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一印发,内容包括服务日期、服务地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会员每次服务后本人填写并交服务召集人或服务小组组长签名,团体会员在每次服务后由活动负责人填写。记录卡在每季度末25日前上交到秘书处进行统计。

全体会员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交《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计当年的服务时间,并换发新的服务记录卡。

七、会员表彰

1、个人会员表彰:

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义工服务中无重大差错,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者授予“一星级优秀会员”,累计200小时者授予“二星级优秀会员”,如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授予“五星级优秀会员”。

2、团体会员表彰:团体中的个人参照个人会员表彰办法。凡成立一年以上的义工团体,拥有10名以上义工,在服务社区方面表现突出、组织优秀、活动经常,授予“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先进集体”称号。

3、会员表彰的主要依据为会员服务记录卡和服务小组的推荐。

4、街义工联每年集中表彰一次星级会员和先进团体会员单位。

5、街义工联将向区、市义工联推荐优秀个人会员、先进团体会员单位参加相关的评选表彰。

地区义务工作者 (志愿者)联合会

第4篇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科技服务工作管理创配办法格式怎样的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优势,提高全院教职员工参与科技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技服务工作的发展,改善学院的办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与创 配办法。

一、 管理办法:⒈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⒉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见 1) 。⒊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⒋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5. 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 配。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前在本校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的所有科技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免提成”的优惠政策(显性成本除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主题词:科技服务管理创 配办法主送:各系、各部门__ __ 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年5月19日印发 1:__ __ 学院科技服务项目登记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所属部门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型□非培训类□培训类

第6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总机话务工作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总机话务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_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话总机的管登,公司内外工作联系畅通、安全、高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总机话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指定总机话务员负责总机话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机话务工作职责:

(一)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

(二)熟悉话务员的各项业务知识;

(三)上班时将总机调至人工接听状态;

(四)下班或因需要临时离机时,将总机调至电脑接听状态;

(五)做好总机设备和周边场所的日常清洁工作;

(六)按要求做好会议的通知工作;

(七)做好通话数据的统计和管理;

(八)做好来电留言的记录和传达;

(九)总机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十)发现对外通话时间过长的,适时提醒。

第四条总机话务工作程序:

(一)人工接听程序:

1、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起电话,即致问候语:“您好,_城集团”。

2、找部门或总经理以下员工,应答复:“请稍等’’,即切转相应分机;分机占线应答复:“对不起,电话占线,请稍后再拨”;分机无人接听,应答复“对不起,无人接听”,并询问是否需要留言或切转其他分机。

3、找总经理的电话,应婉言问清对方姓氏、单位、事由,然后单线接入,请示总经理;总经理同意接听,即将来电转入;否则,即请对方留言;总经理不在,则请对方留言或转综合管理部经理。

4、找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电话,分别转入秘书;秘书不在,则请对方留言。

5、询问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电话号码的来电,酌情答复。

6、找任何部门和个人的投诉电话,应耐心倾听、解释,并及时接转客户服务中心。

7、要找的部门或人员不明确的联系电话,转综合管理部。

(二)电脑接听程序:

将总机设置在自动接听状态,设置语音:

1、您好,这里是_城集团;

2、请拨分机号,查号请拨零;

3、请听好:

×××部,×××(分机号);

×××部,×××(分机号);

第五条总机话务工作要求:

(一)语音亲切、温和;

(二)语言文明、得体;

(三)态度耐心、谦恭;

(四)操作准确、快捷;

(五)业务精通、全面;

(六)设备保修及时,设备保洁规范;

(七)留言记录正确,传达及时无误;

(八)坚守工作岗位,严守企业机密;

(九)未经综合管理部经理同意,不得擅自请他人接听总机或操作总机设备;

(十)每天应提前1 5分钟上班,延迟1 5分钟下班。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z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是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及其管理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国家、学院利益,侵害教职工、学生合法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问责对象管理服务行为的过错事实和情节,采取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第六条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管理服务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根据管理服务工作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 对处室系部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三) 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四) 根据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管理工作不良后果发生的,对管理行为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八条 根据问责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以下处理:

(一)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的处室系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被问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的个人当月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

(三)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停职或建议免职的个人当月考核不称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事项

第九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从政,积极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和学院决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服务意识淡漠,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下,师生反映强烈的;

(三)重要事项不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学院交付的工作任务的;

(五)失职失察、疏于管理,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七)对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或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相互衔接的边缘性工作推委扯皮,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任务的;

(八)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各类考试、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的;

(十)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中,不按照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上级和学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私立帐户、私存帐外资金,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学校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

(十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公款的;

(十三)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的;

(十四)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五)违反审批程序制作公文、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者管理印鉴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或者学院秘密事项的;

(十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聚众聊天或利用办公设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八)学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机构和问责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学院办公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主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问责事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问责对象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领导小组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依据来源于以下方面: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院党委和学院工作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指示问责的;

(三)教代会、督查室或处室系部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投诉问责的;

(五)工作检查或责任目标考核中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领导小组发现需要问责的;

(八)其它有关管理服务工作事故或失误的

信息。

第五章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程序与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三)由领导小组决定提起问责,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问责事项经调查核实,确属应当问责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议或院务会议根据调查材料和审理报告,就问责事项形成决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问责对象下达管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第十五条 调查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审理,相关处室系部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或阻挠。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8篇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设备处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4、管理内容

4.1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4.1.1凡新入厂务工人员必须与接洽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安全设备处进行安全施工前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4.1.2安全设备处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1.3各部门及生产车间在接受新务工人员时,应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4.2外来务工人员监护制度

4.2.1对于新来务工人员,各接受单位应向其指定安全监护人,并报安全设备处备案。为方便安全工作方面的协调,务工和施工单位也必须设立安全监护员。

第9篇 碧园管理处财务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奖惩办法

碧园管理处财务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1、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

2、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以及资金等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浪费和资产流失。

3、建立和不断完美各项财务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手续齐全,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准确无误,准时向上级公司报送各项报表。

4、定期做好财务分析,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报表。

5、配合领导,合理使用资金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10篇 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优势,提高全院教职员工参与科技服务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技服务工作的发展,改善学院的办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与创收分配办法。

一、 管理办法:

⒈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

⒉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见附件1)。

⒊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

(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

⒋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5.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收分配。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前在本校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的所有科技服务项目,实行“学校免提成”的优惠政策

(显性成本除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主题词:科技服务 管理 创收 分配办法

主 送:各系、各部门

__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1:

__学院科技服务项目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所属部门

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类型

□非培训类

□培训类

项目合同主题

务工管理办法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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