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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车改后公车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用车改革后续管理规定【1】
第一条鼓励领导干部购置自备车,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补贴或变相补贴个人购车费用。
鼓励干部职工学习驾驶技术,但不得用公款支付学习费用。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因职务调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调整补贴标准的,应当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条涉改人员领取交通补贴,自行负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下属单位报销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交通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赠送的汽油票或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有价凭证。
各单位对交通补贴对象按资金报支渠道,单独建立交通补贴支出台帐;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发票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以备上级检查。
第四条涉改人员应当保证和提高办事效率,不得为节省交通包干费而影响工作;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不得将自备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而影响工作。
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除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纠正违规行为,上缴不当得利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停发1个月的交通补贴;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停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下月起停发交通补贴。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增加扣发1-12个月目标奖的处罚。
第五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添置公车;保留公车的单位,不得擅自更换保留车辆。
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建立车辆档案,安装gps定位系统,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实行科学管理,动态监控。
保留公车应当统一喷涂交通标识。
第六条保留公车应当由车辆所属单位加强管理,不得出租、外借;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建立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到人。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
公车的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违反规定出借或供他人特别是领取交通补贴的涉改人员使用。
执法车辆只能在交通执法工作中使用,除紧急情况外,非执法公务工作不得使用,更不得作为上下班的接送车。
执法车辆应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驾驶,无特殊情况其他人不得驾车,更不能转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第七条保留公车应当集中(固定)停放,按时归库。公车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更不能停放在居民区或饭店等经营性服务业场所。
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异地停放过夜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审批,并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申请与批准手续的,应在事后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及时补办。保留车辆的具体停放地点由车辆所属单位确定。
违反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除按照同期个人租赁公车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外,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扣发1个月的目标奖;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扣发2个月的目标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
第八条个人驾驶自备车辆,应当证照齐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的,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
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扣发责任人全年目标奖。
第十条局监察室建立涉改干部自备车辆档案。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自购车辆上牌后15日内应将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等有关情况报局监察室备案,如有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局监察室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在节假日和日常工作时间之余使用公车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批,报局纪委、监察室备案,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留公车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车辆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起始地、终点地、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等情况,并每季度统计一次,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台帐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局监察室负责对交通车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
各单位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台帐资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调查、处理投诉与举报过程中认定事实与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等手续和建立、保存相关台帐资料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再次违反的,每次扣发责任人1个月目标奖;一年内累计违反三次者,扣发全年目标奖;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本单位一年内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累计发生3人次(含3人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公车改革过渡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2】
(车号:苏mg0895)
各科室、办属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办公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参改车辆停驶存封后将设置过渡期,时间暂定2个月(2022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29日)。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过渡期间我办暂保留1辆执法执勤用车。经研究,特制定我办过渡期间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港政监察大队日常巡查;
2.各部门涉及的执法、执勤工作;
3.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公务车使用。
2.过渡期间保留的执法执勤车,港政监察大队的日常巡查应严格履行用车计划、登记等程序,按照计划使用。
3. 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如有执法执勤工作(除日常巡查外)方面的情况需要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由综合科统一协调。
4. 过渡期间,执法执勤用车的驾驶员原则上由港政监察大队指定专人驾驶。
靖江市口岸工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第2篇 车改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车改保留车辆严格执行标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1】
烟车改办〔2022〕6号
关于车改保留车辆严格执行标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车改办、市级各参改部门:
根据中央、省及我市车改文件精神以及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车改后保留车辆继续实行标识化管理制度。除有保密要求等特殊用途工作用车外,其他保留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标识化管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非执法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接待调研用车在车辆后挡风玻璃右下角处粘贴公务用车标识。
烟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烟台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章)
2022年6月29日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通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角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产厉打击。
2.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人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人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人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第3篇 机动车改装管理规定办法
2022关于改装车辆最新规定【1】
何为合法改装车
改装无小事,一辆车包含数千个零件,看似简单其实非常复杂。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正式实施。
这表明国内原厂改装车将具有“合法身份”。
原厂改装:是指汽车在出厂前或在出厂以后,由汽车制造厂商本身根据个性化要求,定制的型号不一、配置不一的,但是已经经过生产厂家检验合格装车、整车。
因此,购买了原厂改装车的消费者,在上牌时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改装证明,直接就可以上牌上路。
这样的政策下实施确实有利于我们这些热衷于改装车的车主,再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被罚款或是被扣了。
然而,对该政策细心阅读后,新法并不如车主所愿。
目前,不是所有改装车都是合法的,合法的改装车只能是原厂改装车,车主私自加装尾翼、更换车标等车身外观和更换发动机等改装行为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政策有放宽,并不代表可以随意改
新规在机动车改装政策方面有所“松动”,但并不代表可以将车随意乱改。
虽然内容放宽、手续简化,但改装车的规范仍有严格要求,特别是对于改装车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保安全。
新修改条例规定仅限“原厂改装车”拥有合法身份,而非车主私自改装的车辆,这是车主必须注意的。
改装需申请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允许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车身外观、发动机性能、增加涡轮等都是不允许的。
若切实需要改装的车主,必须先到车管所申请备案,才能改装。
内饰方面,在不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改装。
但是,座椅不能取走,车内结构不能改变,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的车辆结构特征,也不能擅自更改。
车身颜色变更
根据公安部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2】
1.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
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角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
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
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产厉打击。
2.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人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人关。
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人道路运输市场。
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
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第4篇 车改管理规定办法
公车改革过渡期应急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
(车号:苏mg9130)
各科室、办属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办公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参改车辆停驶存封后将设置过渡期,时间暂定2个月(2022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29日)。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过渡期间我办暂保留1辆应急公务车。经研究,特制定我办过渡期间应急公务车的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范围
1.抢险救灾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2.送、取机要文件材料及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3.参加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参加重要接待等活动,原则上只送不接,交通不便、特殊情况除外;
4.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
5.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公务车使用。
2.过渡期间保留的应急公务车,由综合科严格按规定调度使用,用车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等程序。
3.过渡期间,应急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原则上须为在编在岗司勤人员。
靖江市口岸工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规定“通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角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产厉打击。
2.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人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人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人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