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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2-05 19:45:13 查看人数:56

任用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学后勤发展总公司聘用任用管理办法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聘任(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校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根据《__州师范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建立后勤发展总公司。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运作模式,拥有相对对立的人、财、物调配权。为确保公司工作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院提供更优质全面的后勤服务,根据__师大后勤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

后勤发展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职能部门,在总公司领导下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进行聘任(用)、引进、外聘、职工培训、工资标准拟定、监督考核及劳动合同的管理等。

二、聘任(用)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的原则;

2.坚持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岗位确定:

1.后勤发展总公司鼓励员工向一线流动。公司机关管理人员不超过总公司总人数的5%,各部门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4%;

2.公司部门经理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岗位由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并报院有关职能部门认可后实施;

3.公司各部门内部岗位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拟定,并报总公司同意后设定;

4.各部门若需在确定的岗位设置基础上增、减工作岗位(特别是管理岗位),需报总公司同意后方能实施。

四、聘任(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观念和敬业开拓精神;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部门经理要求年龄至少能任满一届(具有针对岗位专业特长的可考虑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能服从工作分配,适应总公司按企业模式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总公司将取消寒暑假,并按需要在某些岗位逐渐推出24小时轮班工作制或双休日轮班工作制;

4.招聘非在编职工一般要求文化程度初中(含)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有特殊专长的管理技术人员经总公司同意后可放宽年龄要求)。

五、聘任(用)程序:

1.公布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总公司公布相应轮次设置的岗位以及岗位相应的责、权、利及具体的应聘条件。

2.个人报名:每名参加应聘人员可填报两个应聘岗位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表。每次聘任(用)一般采用自荐报名方式。

3.资格认定及组织考核:相应的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经集体讨论,按规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领导审批:拟聘人员名单经总公司有关领导或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作为正式聘任(用)名单,有总公司下文予以公布,并报院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各部门正、副职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聘任(用),以下人员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部门正职负责人聘任(用),若有第三级的依次类推)

六、聘任若干规定:

1.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所有干部、员工岗位均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按有关聘任(用)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部门经理每轮聘期一般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其他员工聘期一般为一年。聘期内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个人志愿经总公司同意后逐级进行微调;

3.总公司组成由总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结算中心经理参加的聘任(用)领导小组。每轮聘任(用)工作均在聘任(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公司聘任(用)工作接受院聘任(用)监督协调小组的监督,接受组织部、人事处、产业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指导,接受群众的监督。

4.聘任(用)采用逐级分批聘任(用)。每批聘任(用)由相应批次的部门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5.已经在上一轮聘任(用)确定岗位者不得参加以后各轮聘任(用)。

6.缓聘:

⑴在聘任(用)工作结束后仍未能找到工作岗位,经用人单位同意进行试用期聘任(用)的,称为缓聘。

⑵缓聘期限为3个月,缓聘期内给予基本工资及公司最低档岗位工资部分,不享受效益工资等其它待遇。

⑶缓聘期结束前一周,由本人提出正式聘用申请,聘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后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报总公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若本人不提出聘用申请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作为待聘处理。

7.待聘:

⑴在聘任(用)结束后仍未被聘任(用)以及缓聘期满未被正式聘用的,且在规定时间内无部门同意使用的即作为待聘人员。

⑵待聘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可自行联系工作。待聘期内前3个月给予基本工资和公司最低档岗位工资,后3个月只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有关待遇。

⑶待聘期满仍未落实工作的(若在总公司内部落实工作的,需有3个月的试用期,期间待遇参照缓聘处理),上交学院人才交流中心或__州市人才市场。

8.拒聘:

⑴超过应聘交表截止日期仍不交表或拒绝服从总公司以后指定工作安排的,逾期无故不签订聘用合同的即为拒聘。

⑵拒聘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拒聘时间超过一周的,即上交院人才交流中心或__州市人才市场。

9.解聘:

⑴聘任(用)期间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公司同意的可予解聘;本人根据实际情况不愿意继续工作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同意亦可作解聘处理。

⑵任何一方提出解聘要求的,一般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⑶公司管理人员除上级组织调动外,个人提出终止聘用合同的要求的,一般不予同意。

⑷解聘后,即上交院人才交流中心或__州市人才市场。

七、聘后管理

1.公司对所有聘任(用)人员实行每年一次的考核。考核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个人的考核成绩。

2.公司考核、聘用实行末位淘汰制。师生满意率达80%(含)以上的部门,考核成绩列总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后5%的人员;师生满意率未达到80%的部门,考核成绩列总公司所有干部员工后10%的人员,在下一轮聘任(用)中可作缓聘、待聘处理。若年度考核后不进行新一轮聘任(用),可作缓聘处理。

3.考核成绩虽未列入按规定需执行末位淘汰制的,但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30%的人员,在下一轮聘任(用)中取消其应聘原先

岗位级别同级(含)以上岗位的资格。

4.公司部分关键岗位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八、聘任(用)纪律

聘任(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⑴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应予聘用;

⑵精神病患者、癌症等重病患者仍由原部门安排,不占部门编制;

⑶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一般由原部门聘任(用),不占部门编制;

⑷在上一轮考核中成绩未列入末位淘汰制的人员应予聘用。

2.实行人事回避制度。各部门不得聘用本部门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在本部门任职。

3.对聘用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可采用书面、口头等形式想总公司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无理取闹,干扰聘任(用)工作正常进行,否则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竞聘资格,作拒聘处理。

4.聘用结束后,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原岗位人员必须在完成工作移交,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岗,以确保工作连续性。凡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待聘处理。

第2篇 建筑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____”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二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_思想、_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____”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三 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及相对控股单位的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推荐给该控股公司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由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该公司党组织讨论后,推荐给董事会,董事会研究后,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考察后,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批复给该单位董事会,由该控股公司董事会聘任。控股公司单位的副总经理选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条 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法定程序进入该单位董事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人选、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或民主推荐,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司发文聘任。

第八条 分公司副职人选,可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或分公司党(总)支部推荐,分公司经理与党(总)支部书记取得一致意见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发文备案。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群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与集团公司纪委交换意见,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集团公司党委发文备案。

分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谈话 宣布

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正职、参股单位产权代表、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正职、分公司经理人选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谈话,并由公司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集团公司控股单位和相对控股单位的副职、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副职、分公司副职由分管领导谈话并宣布,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宣布。

四 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 考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过程中要根据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具体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尤其对工作实绩重点考察。

五 考察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组成两名以上成员的考察组,考察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力求形成全面、客观的书面考察材料。

六 任(聘)用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聘后,要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和双方的责、权、利。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以业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经济责任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全面进行工作述职,接受组织、人事部门考评及职工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内的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调离、解聘原任职岗位的领导人员,在免职或解聘前,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 在任(聘)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聘)期内享受所在任(聘)岗位的待遇,被免职(解聘)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新的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免除(解聘)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免除(解聘)现任职务:

(1)经考核未能完成任期目标要求的;

(2)因工作需要同级转换职务的;

(3)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除(解聘)职务的。

第十八条 辞职

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两种。

自愿辞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正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副职因个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动要求辞去所任职务的,可向本单位主要领导递交个人书面辞职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聘)期间的表现,年度考核与职代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正职和副

职,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分别研究决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解聘)其职务。对被责令辞职的领导成员,可分配适当工作。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亦可再次担任领导职务。

七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3篇 某村干部培训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村场干部综合素质,优化村场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执行力。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场干部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应当具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应当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丰富村场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着力增强干部队伍素质能力。

第四条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堪当重任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条认真落实“四保”机制,确保村场干部干有所为、劳有所得、退有所安、老有所养。

第六条始终坚持把忠诚度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始终坚持公开竞争、公平择优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德绩论干部、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七条所有在职村场干部必须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借助多种方式开通各种渠道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能力。

1、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2、利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把握政策导向,掌握各项信息。

3、开好党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自我。

4、积极参加“一村一大”学历教育。

第三章培养

第八条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充实干部队伍力量。

1、加强对高中、中专、大学毕业生的培养。

2、加强对非党员优秀人才培养。

3、加强对外出经商返乡优秀人才培养。

4、加强对致富能手培养。

5、建立村场干部后备人才库。每村定向培养2-3名年龄在30岁左右的优秀人员作为班子更新的后备力量。镇党委组建村干部后备力量档案库,组织线上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选拔

第九条村场干部分主职干部和非主职干部,主职干部是指村(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场)、居委会主任(场长),非主职干部是指治调主任(民兵营长)、会计、妇女主任(计生专干)。

第十条选拔村场居委会干部必须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严格按镇党委关于村场职数规定实行定编定岗。

第十一条村场干部的任职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村场居委会干部选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优先对干部后备力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对于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村场,可以从镇机关、部门单位干部中选派。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条村场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重点是能否与上级保持一致。

(二)能:包括工作能力,即管理水平、业务知识、技术水平。

(三)勤:包括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出勤率等情况。

(四)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方面。

(五)廉:包括遵守廉政建设、廉洁办事、秉公办事情况。

第十五条村场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所有考核结果将是干部的奖惩、罢免、推荐公务员考试,调整职务和发放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淘汰

第十六条按照岗位要求对村场干部实行淘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村场干部应自动辞职,有兼职的村场干部,符合其中一项职务淘汰要求的,应自动辞职,否则给予免职。

村支部书记

1、一年内两项工作被否决或连续两年一项工作被否决全面工作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涉农恶性事件的。

3、出现群体性越级_事件的,处理信访稳定问题责任心不强,处置不力的。

4、存在虚报、抵扣、贪污惠农补贴资金行为的,借办证之机收费或抵扣老账的,出现重大违反农民负担惠农政策的。

5、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调查属实的。

6、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7、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村委主任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被否决或倒数第一的。

2、班子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调查属实的。

3、出现占用耕地建房、栽树、挖渔场等破坏、改变耕地用途行为,不及时报告、制止的。村民建房不按照规划实行审批、不报告不制止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会计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考核倒数第一的。

2、业务不熟、态度不正、工作失误多、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单位出现以收抵支、收入不记账、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优抚救助资金、侵占惠农补贴不检举不报告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治调主任(民兵营长)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被否决或倒数第一的。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安全生产和处理信访、稳定矛盾不主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造成较大影响的。

3、出现重大群体性_事件信息不清、处置不及时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妇女主任(计生专干)

1、线上工作连续两年被否决或倒数第一的。

2、因责任心不强、基础工作不扎实,计生工作任务落实不理想,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统计不准确,出现计外生育对象漏报、瞒报、错报行为的。

4、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没有达到60%且不称职超过20%的。

5、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第七章奖励

第十七条对村场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符合优秀村场党支部书记和华发[2009]3号文件《关于给予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村场党支部书记奖励的决定》的村场支部书记,镇党委、政府将极力推荐。

第十八条村场干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始终能坚持与上级保持一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计划生育、水利建设、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及各项中心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第八章纪律

第十九条村场干部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抗镇党委、政府决议和命令。

(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四)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挥霍挪用公款。

(六)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七)参与和支持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

(八)违_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村场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例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一律不予安排到部门任职,凡自动离职,自己要求不继续工作的不考虑任何安排。

第九章报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村场干部工资待遇严格按季度打卡发放。

第二十二条村场干部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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