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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管理办法9篇

发布时间:2023-01-22 19:54:17 查看人数:79

毕业管理办法

第1篇 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潭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期毕业。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高一届学生同时毕业的情况;延期毕业指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的情况。为规范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在读三年级有学籍学生;

2、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

1、在读四年级有学籍学生;

2、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3、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视自动放弃继续学习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2)每年9月份将填写的申请表及所修课程成绩单报所在学院审核;

(3)学院按要求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学工处和招生就业指导处备案。

2、申请延期毕业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2)学生将申请表交学院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以前报教务处审批;

(3)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申请延期毕业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学籍异动手续;申请延期毕业并离校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并将办理好的离校手续单交所在学院学工办保管。

四、申请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延期毕业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有关待遇;

3、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应经常主动和学院联系,并经常查看学校网页上的各项通知、公告。及时回校办理重修(重考)等相关手续,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重考)等教学活动;

4、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离校后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离校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教育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通知》(酒人社〔__〕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近年来通过全省统一招考选拔到我县的进村进社、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技推广站、基层旅游事业单位、乡镇文化站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选拔招募,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正式录用后,先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考录的项目分别组织进行。

第四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缺额情况向人社部门提出分配意见,人社部门参考各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综合提出分配方案。对不服从岗位分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进村进社人员与乡镇(社区)签订就业合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县教育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县卫生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站工作人员与县农牧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旅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县旅游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与县文化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与县人社局签订就业合同。就业合同由人社局负责鉴证,所有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专业岗位。

第六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要做好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考录的项目全部安排到相应的业务岗位上,同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要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日常业务指导,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适应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县人社局根据职称评聘相关规定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双重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社区)负责,业务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社区)考核为主,考核结果计入高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对服务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因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继续深造、重大疾病等原因离开服务岗位,各乡镇(社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其解除就业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3篇 控股地产公司应届毕业实习生使用管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应届毕业实习生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1.1通过毕业生实习计划,为公司发展挑选合适的人才。

1.2应届大学毕业生具有知识新、观念新、心态积极等优点,可以为公司的管理带来新的活力。

1.3 应届大学毕业生使用成本相对较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合理化。

2.适用范围

置业公司及各项目在正式架构编制以外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行政中心负责置业公司应届毕业实习生的使用管理,并对各项目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数量和效果进行把关。

3.2各项目人事部门负责所属项目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的计划、招聘、录用、培训、实习安排以及实习效果评估汇总、人事处理等管理工作。

3.3各用人部门负责所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的岗位辅导、任务安排以及实习效果评估工作。

4.应届毕业实习生的使用管理

4.1置业公司按正式编制人员的10%、项目按正式编制人员的2%安排应届毕业生实习;行政中心根据每年年末定编情况下达各项目下一年实习生指标,并对实习岗位予以把关审核。

4.2属于指标内使用的实习生之工资、补贴等费用在目标责任书的人力资源成本预算中单列专项费用开支。

4.3 所使用的应届毕业实习生必须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物业系统可放宽至大专以上),学业成绩优良,专业与实习岗位对口,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4.4实习时间限于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不得超期使用。

4.5 使用应届毕业实习生应签订实习协议。

4.6 优秀应届毕业实习生可免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并签定劳动合同。

5.应届毕业实习生实习期待遇

5.1应届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按月发给实习津贴,标准为:硕士生1600元/月,本科生1400元/月,专科生1100/月。发放时间与公司员工发薪日一致。

注:行政中心定期根据人才市场情况对实习生的津贴标准进行评估。

5.2实习期间,节假日加班统一按40元/天支付加班费,不考虑超时加班费。

5.3食宿费用及补贴与公司员工一致。

5.4假期享受与公司员工一致,病事假按日扣减实习津贴;公司可因应实习生未完成学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学生需要给予必要的返校学习活动时间,并作为事假处理;但须事先向所属部门请假。

5.5交通车使用权与公司员工一致。

5.6因公出差食宿补贴标准按公司普通员工标准执行。

5.7实习期间属劳务关系,保险、工伤自理。

6.罚则

指标内使用应届毕业生必须按照额定数量使用,且必须遵守使用期限。超额超期使用将按照目标责任书有关超编的管理规定处理。

7.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应届毕业生实习协议(样本)》

第4篇 d大学毕业生处理旧物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处理旧物活动管理办法

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保障学校校园秩序健康有序,规范旧物处理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2022年毕业生处理旧物的时间:2022年7月1日至7月12日,每天12:00至晚19:00(周六、周日全天)。

处理旧物活动地点:一校区步行街内;二校区b5公寓门前广场;土木楼a5公寓前广场。

具体办法如下:

1、在处理旧物活动中,出售方为zz大应届毕业生,出售时需持有zz大学生证,随时配合保卫部门的检查,非本校学生不允许在zz大校内处理旧物。

2、处理的旧物只能是学生本人旧的学习、生活等用品。禁止商贩性质出售从外面采购物品的行为。出售贵重物品时,出售方应出据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3、处理旧物活动与学校有关活动冲突时,需无条件为活动让路,学校有关部门提前发布通知。

4、处理旧物时不能损坏花草树木及校园的设施,存放物品不能占用绿地。

5、处理旧物的学生应作好周边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严禁随地扔碎纸、塑料袋等垃圾。

6、处理旧物时应注意防偷、防骗、防销赃。交易过程中做好假币的甄别。

7、违反本《管理办法》者,由保卫处进行取缔。

8、对于参与买卖赃物的人员,保卫处将没收赃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保卫处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工作部 团委

第5篇 应届大专毕业生欠费清收奖惩管理办法(范本)

学费收入是我校主要的资金来源,学费清收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届大专毕业生欠费清收工作一直是学费清收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应届大专毕业生欠费清收奖惩管理办法。

学费清收管理办法,以基本工作量为基准进行奖惩考核。学费清收以第三年应收学费做为基数,学费清收率达95%,为完成基本工作量。

一、完成基本工作量考核办法

对于学费清收率达到95%的教学院系,学校按10元/生的标准给予奖励,学生人数按应届毕业人数计算。该项奖金奖励到各院系,其中有一部分必须奖励到完成任务好的班级。

二、超额完成基本工作量考核办法

对于学费清收率超过95%的教学院系和班级,学校按超收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该项奖金分别发到教学院系和班级。

1、学费清收率超过95%的教学院系,按超收部分的5%给予教学院系奖励。该项奖金主要用于日常学费清收工作经费。

2、学费清收率超过95%的班级,按超收部分的5%给予班主任奖励。

三、按全校奖励金额的20%计提学费清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每年组织学费清收工作的有关开支。

四、未完成基本工作量考核办法

1、各教学院系的包干经费与当年毕业生欠费清收率挂

第6篇 物业公司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根据司人发[2022]334号关于《集团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入公司后,实行一年的见习期,以熟悉工作流程为主要内容。

第二条 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作风和工作能力出发,安排见习岗位,每月对见习岗位调换一次。

第三条 到各科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岗位由科长安排,并指派思想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传、帮、带,并签定《见习带培合同书》( 1)。

第四条 见习生在见习岗位做到月有小结、年度总结,科组按时填报月(季)度考核表( 2)。

公司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按期转正,将延长见习期。

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工资按同等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并按规定享受安家费和单位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前六个月,可随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后六个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提前30天一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但应按协议规定退还贷款安家费。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学院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毕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顶岗实习是高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毕业生走上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为了规范学生的顶岗实习,加强对我系毕业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较全面地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最常用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三条 生物工程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在学院相关毕业顶岗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生物工程系各专业学生毕业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生物工程系学生顶岗实习采取系部安排双向选择和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无论是系部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均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实习协议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实习单位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接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

第六条 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七条 无论是系部安排还是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系部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实习大纲,组织指导教师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发给学生;

(二)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学生分组一般应在按就业去向分区分类的基础上划分;

(三)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四)实习经费的安排与开支的审核;

(五)实行顶岗实习每月检查制度。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组织实习的考核,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七)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

第九条指导教师的职责:对顶岗实习学生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在实习单位内聘请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办法进行。

(一)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中聘任;

(二)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出的,应事先征得系领导和教务处的同意;

(三)依据实习大纲并结合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制定每个学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四)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学生,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五)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末期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六)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期间至少一次到学生实习现场指导,其他形式的指导应保证每周一次以上,并定期形成阶段考核意见。及时向系部通报学生实习异动情况;

(七)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要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章 实习纪律

第十条 毕业顶岗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岗位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顶岗的一名员工。因此,在顶岗实习中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

(二)自主联系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填写《生物工程系学生自主联系毕业顶岗实习申请表》,并负责将顶岗实习委托书和实习计划书送至实习单位;

(三)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

(四)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五)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自觉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作息,不迟到,不误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实习秩序和社会安定;

(六)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七)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为实习考核提供依据;

(八)实习结束后,独立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实习单位简介(对实习单位的性质、总体发展状态作简要报告);

2、实习记录(要具体真实的记录实习过程、实习内容);

3、实习总结(对实习过程和内容的感受,应突出实习过程中本人在职业素质和岗位综合能力等方面提高的内容);

4、实习鉴定(包括指导教师鉴定和实习单位意见)。

(九)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和各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十)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十一)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请假3天以上时还应得到校内指导教师的同意,否则按旷课(工)处理;

(十二)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单位,须征得原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同意,填写顶岗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和新实习单位接收意见后交系部备案。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三)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十四)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

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十五)无故不按时上交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十六)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四章 实习安排

第十二条 毕业顶岗实习的时间安排在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年,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 毕业顶岗实习的形式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系部安排。各系依托学院既有的顶岗实习基地进行分类安排;

(二)学生自主联系单位实习。学生自行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单位,以加强实习的针对性。实习前学生本人应向所在系提交由实习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其实习一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毕业顶岗实习成绩分实习考核和毕业论文两大块进行考核,分别给出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一)实习考核采取考查方式,成绩分设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岗位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的情况,结合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和实习单位的意见,依据各系制定的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给出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二)学生毕业论文成绩。毕业论文工作按生物工程系相关工作条例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学院相关文件相违背,以学院文件为准。

第8篇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中医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一、见习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条件、符合医院见习执业相关要求,并与医院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后方可进入医院见习,见习期间双方按协议履行职责。

二、见习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实践活动。不得独立从事任何临床诊治性服务。必须保护病人的安全和隐私权,尊重病人的知情权,不得损害病人的权益。

三、见习人员由医院根据专业统一安排岗位。

四、见习期间医院发给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五、见习期间必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第9篇 z物业公司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根据司人发[2001]334号关于《_集团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入公司后,实行一年的见习期,以熟悉工作流程为主要内容。

第二条 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作风和工作能力出发,安排见习岗位,每月对见习岗位调换一次。

第三条 到各科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岗位由科长安排,并指派思想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传、帮、带,并签定《见习带培合同书》(附件1)。

第四条 见习生在见习岗位做到月有小结、年度总结,科组按时填报月(季)度考核表(附件2)。公司根据月度考核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按期转正,将延长见习期。

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工资按同等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并按规定享受安家费和单位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前六个月,可随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六个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提前30天一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按协议规定退还贷款安家费。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毕业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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