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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2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1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试题管理人员a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测试题(企业管理人员a卷)

一、填空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之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矿山企业是___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3.矿山企业___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4.矿山企业“三违”是指__、___和___。_

5.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___、___和___教育。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矽肺是尘肺中最严重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吸入含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这种说法。

a.不正确b.正确c.不完全正确

2.气动凿岩机的噪声污染是采矿工业中最严重的噪声危害之一,具有声级、频带的特点。

a.高,宽;b.低,宽;c.高,窄;d.低,窄;

3.自救器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一种防护应急用具。井上要自救器,按规定进行保养维护。

a.矿工自己管理;b.设专人管理;c.安检员管理;

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生产b.预防c.安全

5.它是一种无色有臭鸡蛋味的气体,常积存于老硐的水塘中,若被搅动,就有放出的危险,这种气体是。

a.二氧化硫b.硫化氢c.氮氧化物

三、判断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斜井下山口要有防止跑车装置。()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吊桶升降人员也要佩带安全带和保险绳。()

4.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

5.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6.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区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7.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场所时,不必采取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8.火风压的作用方向总是向下的。()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对矿山企业职工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指什么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什么

3.地下矿山入井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4.地下矿山“五大员”的内容是什么

5.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什么确定的

6.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内容是什么

第3篇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与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组织事故隐患整改;认真调查、分析、处理、统计、报告因工伤亡事故等。

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统筹、监督、指导和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讨论和审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划、季度计划安全生产技

术措施计划;审定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重大事故隐患和工业卫生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监督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检查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全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研究决定全矿性的、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设立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的定员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企业职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应按职工总数的2%一5%配备,300人以下酌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3)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会组织是保护职工利益,教育职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劳动保护职工管理的主体。其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①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法令,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②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或全矿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③督促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向矿行政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整改。

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有权向企业行政领导或现场指挥人员提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到安全地点。职工的工资照发。

⑤监督检查《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执行,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对于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由行政领导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有权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⑥工会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其进人生产(工作)现场或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听取反映。对有意阻挠、破坏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进行诬陷、打击报复者,有权要求上级机关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应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三、安全生产的辅助机构

安全生产的辅助机构有:生产科(处)、设备(机动)科(处)、技术科(处)、劳动(人事)科(处)、基建科(处)、计划科(处)等部门。

第4篇 金属矿山安全管理

对于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例如空场法、留矿法,充填法等)必须实行顶板分级管理法,按照不同的地质条件和不同的采矿方法,将顶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提出不同的顶板管理要求。为了避免浮石冒落引起的伤亡事故,矿山实行的顶板三次检查制(斑前、班中,斑后)。检查顶板松石的方法,过去主要靠锤击听声,处理顶板松石主要依靠撬棍,这种方法不仅工效低。劳动强度大,而且处理松石时如 果站立位置不当,操作不慎,还可能使自己本身受到伤害。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在井下采场成功地使用浮石处理机,可有效地防止松石冒落伤人事故,并提高工效。

对巷道型掘进工作面和采场的顶板管理措施主要有:

1.合理选择井巷(洞室)位置、断面形状和大小,包括,巷道布置应避开松软岩层,尽量在坚硬均质的岩体内通过,避免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尽量使巷道、洞室的轴向与岩石弱面的走向直交或斜交。

2.正确采用支护形式在金属矿山,岩石条件较稳定,但仍有相当部分的井巷需要支护,金属矿山过去常用的支护结构形式有木支架、金属支架、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支护、料石砌碹,整体浇灌混凝土碹等支护形式,但目前支护效果最好,工效较高的支护方法是锚喷支护。锚喷支护是一种新的支护技术,主要包括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或喷射混凝土——金属网相结合的锚喷支护等。

3.减少爆破对巷道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措施包括:①采用空隙间隔装药,减少爆破裂隙;②形成减震带,减少爆破震动。在生产实践中,往往在巷道或边坡一侧的爆区边缘,凿一排较密而不装药的空孔,利用孔空减弱爆炸应力波的传播;③减少炸药用量,采用毫秒电雷管起爆,由于各炮孔所产生的爆破震动相互抵消,使总的爆破震动有所降低;④控制爆破作用方向。迎向最小抵抗线的爆破震动,要比背向间最小抵抗线方向的爆破震动小0.8——2倍;⑤减少大爆破所产生的冲击力,减少爆破对采场底部结构的破坏等。

可用地质力学的方法来分析矿区地质构造的类型和历史,结合矿区的开采情况和地压观测的结果,从地质力学的角度划定矿区和地压活动危险区,从而使地压观测的选点和设计比较合理,可提高地压观测的效果。在地压观测的仪器方面,矿山可使用一种、两种或多种仪器同时进行观测,使用得比较普遍的有地音仪、声波仪、光应力计、地震仪等,其中地音仪的推广使用更为普遍。

金属矿山由于岩石比较坚硬,地表移动下沉过程缓慢,遗留的采空区多数未予处理。应在对地压长期观测的基础上,用地质力学的方法,对采空区情况进行分析,有计划地对一些采空区进行充填,做到基本上控制大面积地压活动所造成的危害,保证矿山安全生产。

第5篇 加快推进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改革发展之管见

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领域,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生产救援指挥中心和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直接指挥协调下、在全国煤炭战线和非煤矿山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近十几年来生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取得了大幅度双下降的成绩。但由于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加深、地质条件环境的不断变化、煤炭经济形势的起伏,以及一些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和培训不到位、管理水平不够高、生产安全技术不够先进等多方面因素,矿山事故仍时有发生,较大以上多人事故还没有得到完全有效遏制,矿山生产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任重道远,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完善,矿山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的管理和有效利用需要改进,协调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仍需要加强。

一、当前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原地方所属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近年来响应国家资源整合、去产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政策,许多资源不良、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难以整改到位的小煤矿被兼并重组或被淘汰关闭,原来为其服务的一些地方煤矿救护队因而没有了服务对象,有的小煤矿被国有大煤矿企业兼并,但原有的地方煤矿救护队并没有被兼并整合,这些队伍的生存已成为现实问题。我们知道,培养一个合格的救护队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高,要经过几年的学习锻炼、摸爬滚打和实战训练,才能培养出一个合格的煤矿井下救护队指战员。如果这些救护队随着周围小煤矿的兼并重组或关闭而自行解散,对于我们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来说,是一种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浪费,既浪费这些队伍现有救护指战员的人才资源,也会浪费这些救护队原有救援装备和设备器材。

此外,还有一部分地方矿山(煤矿)救护队因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装备设备相当落后,不能很好的胜任抢险救援任务,其生存发展也成为必须面对和考虑解决的问题。

(二)地方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保障的相关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非煤矿山的应急救援保障还不够有力和规范,有的地方矿山救护队(尤其是非煤矿山救护队),总体来说救援能力不够强,人员、器材、装备配备力量达不到相应救护队等级的标准化要求。有的非煤矿山与当地(非煤)矿山救护队签有救护协议,有的与地方煤矿救护队签有救护协议。但对于非煤矿山救护协议,没有严格统一要求,协议价格还没有相应的统一规范和标准。

(三)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抢险救灾的相关问题

不论是煤矿救护队还是非煤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救灾是难免的事情。当地社会出现应急灾情,政府在调动消防、武警力量的同时,有时也会调动当地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这种跨行业的社会应急救援服务,按说是社会上所有救护力量职责范畴内的应有之义,当然也应包括当地矿山救护队义不容辞的参与。问题是所涉及的一些事情,如救援产生的费用问题、一旦发生救护队员伤亡的治疗理赔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明文规定和政策。

(四)矿山救护队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的相关问题

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类是跨地区发生了较严重的当地救护队难以单独胜任的重大以上矿山事故;一类是跨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比如曾经发生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九寨沟地震)。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联合抢险救灾行动。而这种跨地区救援行动,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涉及每个抢险救护队和队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因而存在参与抢险救灾矿山救护大队的具体责权利问题、远程奔袭过程中道路交通的协调问题、救灾现场统一调度指挥问题。

三、应急救援设备装备管理和有效利用问题

(一)应急救援设备管理问题

多年来为救护队投入的大量新型救援装备和大型设备,存在生产厂家多、型号繁杂、缺乏统一性能技术标准、缺乏使用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包括“正压氧呼吸器”“气体分析设备”“惰性灭火设备”等,这就造成救护队员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存在某些不安全隐患,或直接影响设备性能的发挥和安全保障。

(二)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利用和系统配置问题

在应急救援中如何利用好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如何在实施救灾中合理配置各种装备设备,使这些装备尤其是新装备更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解决问题的参考思路和建议

(一)原地方所属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建议可由总局救援指挥中心发出呼吁和倡议,然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监局的救援指挥中心分别去搭桥。

一是可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中心出面搭桥,提议国有大煤矿企业救护队对面临生存发展困难的地方煤矿救护队进行有选择的收编,对其原有救护队指战员,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相关协议收编入队,并按国有矿救护队的队规和标准继续训练调配使用人员。对原地方救护队的可用装备,可同时考虑一并接收。如国有煤矿企业同意此意向,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中心搭桥,经国有大煤矿企业和地方救护队所属上级双方,就收编人员和接收装备统筹考虑协商一并解决。

二是由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救援指挥中心出面搭桥,提议地方政府部门或所属救护队对面临生存困难的地方煤矿救护队进行有选择性的收编,包括其指战员和可用装备,统筹考虑一并协商解决,以加强保留的地方救护队的人员与装备力量,这不论是对矿山抢险救援还是对当地社会抢险救灾,都是一支更有力量的队伍。

三是解决目前地方矿山救护队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思路,建议从三个渠道分别投入:一是当地政府应在应急处置方面为当地所属矿山救护队列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技术培训,这也是政府为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救灾所给予的一种保障性投入;二是矿山救护队所属企业的资金投入;

三是救护队自身与附近煤矿和非煤矿山签订救护协议所得。当然签订这种救护协议的费用标准,应由上级进一步明确规范。

四是建议总局层面对各地政府提出对矿山救护队合理布局的倡议和要求。按照目前《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和救援实际需要,矿山救援队的设立应以100km 以内为服务半径,最好在30 分钟之内能赶到事发矿井。为达到这样的要求,各地方政府应通盘考虑矿山救护队的合理布局问题。实在满足不了要求的,应考虑设置驻矿救护队。

(二)地方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保障的相关问题

建议不论地方非煤矿山与煤矿救护队还是非煤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要建立健全严格相对统一的要求和协议价格规范和标准,确保双方责任和权利相对合理。对于非煤矿山救护队的救援能力不够,人员、装备力量达不到相应救护队等级标准化要求的问题,按上面所建议的三个渠道,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矿山救护队参与当地社会应急抢险救灾相关问题

建议政府在对当地矿山救护队列有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对矿山救护队参与社会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服务,应专门制定明文规定或政策,对救援产生费用明确超过某个额度由政府给予超额补贴,对救护指

战员为抢险救灾而发生伤亡的治疗理赔费用给予明确的说明。

(四)矿山救护队参与跨地区远程救援的相关问题

因为这种跨地区救援行动,涉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涉及每个参与抢险救护队和队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建议一是由总局救援指挥中心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商,专门建立“跨地区远程抢险救援机制”,为救护队远程奔袭过程中的道路交通,提供便利通行相关规定;二是制定明文明确“参与跨地区抢险救灾矿山救护队的责权利”;三是明确规定抢险救灾现场的调度指挥权限,以便高效协调各救护队分工合作提高抢险救灾效能。

(五)矿山救护装备设备器材市场准入制度和准

用制度相关问题

建议国家总局层面建立“矿山救护装备设备器材市场准入制度和准用制度”,并为此建立实行“矿山救护设备装备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矿山救护设备装备器材进入市场采取行政许可制,从设计、制造、维修、维护保养、具体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其安全性,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准用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加强对矿山应急救援设备的安全规范管理和使用,消除设备器材本身和使用过程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六)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利用和系统配置问题建议

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实施救灾中,要结合所用各种设备器材的特点。一是要考虑各类设备装备的有效使用范围(技术参数、有效时间等)。二是要有相应的措施和其他装备合理配套使用,通过系统配置,

才能使关键设备更好地发挥作用。如在使用正压氧呼吸器实施救灾时,根据正压氧呼吸器面罩可视度低的问题,必须配套使用照明设备、气体检测仪器、通信设备、自救设备。再如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和抑爆时,必须配套使用色谱化验设备,随时检测灭火和抑爆效果,以便调整灭火方案。再比如虽然《矿山救护规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救护队必须配备的“最低救援装备”,但不能教条、机械地认为按《矿山救护规程》中的“最低救援装备”配备就能满足抢险救灾需要,就可以开展救援行动。《矿山救护规程》中之所以说是“最低救援装备”,就是表明救护队还要根据自己所服务的矿山地面地下具体条件和事故具体情况,系统的配备“最低救援装备”之外的所需装备,做到每一个救灾细小环节都不能出现装备性能的空白点,确保安全施救和成功施救。

第6篇 矿山工程管理科安全产生责任制

矿山工程公司管理科安全产生责任制

一、编制年、月、日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三、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安全施工。

四、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征求安全技术处意见。

五、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六、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7篇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第8篇 露天矿山标准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作业环境概况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行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 作业场所条件艰苦,并受粉尘、噪音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威胁。

作业中容易引发各类事故

1、生产作业过程中易发生的事故 金属于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具有的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按事故性质分类有如下多种: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擅、倾覆等);

3)机械伤害(包括机械工具等的绞、碾、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动设备或其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坠落以及平地上坠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为此,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1、施工现场必须安全操作设备工具 1)机电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或其他工具、机具等 2)从事不同作业必须遵循操作程序、方法、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3)凿岩、爆破、提升、装卸运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不同工种岗位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进行作业。

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各项目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场所的醒目位置, 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2)项目部所选购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3)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 线夹角应接近 90 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标志牌不应放在可以动的物体上,避免移动后人员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标志牌前不得有妨碍人员认读的障碍物 5)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要根据合理的平面布置图布置 6)一旦设置好的警示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确实需要挪动时,须将原来具有 的隐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8)所有的警示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故意破坏或者偷盗者应严肃查处 b)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 ——红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黄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蓝色:指令标志等 用途 要发出的指令等 ——绿色: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标志、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标志 ——红白间隔条纹:禁止跨越 用途 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黄黑间隔条纹:警告危险 用途 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2)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和文字等构成,用以表达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 志。基本标志位正三角形边框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作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 式为圆形边框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 (如表明安全设施场所等) 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c)各矿山项目必须按照如上标准规范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标 志。 10.1.3 设立矿山边界围栏或者警示标志 严格依照 安全警示 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区周围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更换。 a)露天矿边界 应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 有人坠落危险的地点设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盖板、栅栏 ——钻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浆池和水仓 10.1.4 对矿山边界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松散岩土层、植物和不稳固矿岩进行处理 a)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b)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 2m 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 等。 若存在这些已发生事故或影响工作的情况存在, 则应尽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机清理 2)挖掘机清理 3)人工清理 c)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并加强周边检查 10.1.5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的照明工作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必须做好相应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须符合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 中规定的相关制度;所要安装照明 c)废弃巷道照明 d)采空区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浆地和水仓照明 10.1.6 防尘措施 a)采场道路防尘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体,使之与尘土相接触而捕集粉尘,从而降尘。具体措施 有以下: 1)湿式凿岩,钻孔 2)洒水降尘 ——在采场道路及两侧、支架等处洒水 3)除尘装置 ——干式除尘装置; ——湿式除尘装置。 4)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b)爆破堆积等场所防尘措施 1)喷雾洒水 ——利用喷雾器等压力容器喷洒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10.1.7 平台建设 a)安全平台建设 b)清扫平台建设 c)运输平台 10.1.8 边坡处理 a)边坡浮石处理 1)采场内必须无边帮浮石; 2)生产过程中边帮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方不得生产; 3)雨季前后加强检查清理边坡浮石。 b)边坡松动处理 10.1.9 标志设置 a)重要设备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的钻孔设置警示标志 c)废弃巷道警示标志 d)采空区警示标志 e)溶洞内警示标志 f)陷坑处警示标志 g)泥浆地和水仓处警示标志 h)其他洞口临边护栏与盖板警示标志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业应满足爆破作业对其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业创造良好的条 件。 b)穿孔作业应当符合的规定: 1)抛空中心偏差不得超过设计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应尽量保持在一线上; 4)炮孔中岩渣应尽量清除干净。 c)改变网孔参数,必须进行试验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d)穿孔作业前检查;穿孔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检查,并消除隐 患。穿第一排孔时,钻机作业应垂直台阶坡顶线设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靠帮 并段)才准平行设置,但其钻孔中心距坡顶线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业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该及时清理,成 孔后应该妥善保护; f)当钻头或钻具掉入炮孔时,应尽量打捞取出,如不能取出,铲装时应注意回 收; g)当采用重新穿孔方法处理拒爆深孔时,新孔距离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径 10 倍, 新孔方向必须与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b)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c) 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d)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 e)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 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f)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 一指挥。 g) 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 现象, 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 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 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0.2.1.3 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机安全作业 挖掘机的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挖掘机工作时, 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m: 2)挖掘机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3)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b)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应满足: 1)同一平台上两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时,挖掘机之间的间距;汽车运输时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沿阶段方向错开的距离:在上阶段进行辅助作 业的挖掘机超前下一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的距离, 且不小于 50m。 10.2.1.4 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运输相关图纸及资料 1)建立健全各种运输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2)有运输线路图、技术参数和矿山专用桥梁、河堤、水域、电网、油气站、 厂区、办公生活与居民区分布图; 3)各类车辆必须牌证齐全。 b)运输设备路径要求 1)汽车运输要求:

第9篇 矿山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矿山所存在的各种事故危害,通过在设计阶段合理布置工程设施并在基建及生产过程中适时建设,能够为消除或减弱灾害事故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样,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加强劳动保护,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促使其技能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对控制事故风险、充分了解事故的性质和特点,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结合该**高岭石矿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一些基本管理措施与建议。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6、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依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保证安全投入有效实施。

8、采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9、新进工作人员工作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杜绝带有不适宜作业疾病的人员入矿工作。

10、应严格制定爆破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保障生产安全的协调性。

11、矿山在停产期间应做好防护工作,安全人员留守矿山,对矿山进行监察,控制矿山人员出入,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时巡视,保障安全。

第10篇 某矿山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

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规定,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管理生产负责,即实行自主安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运行机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矿山达到“正规生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目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2、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应设专职(兼职)安全员,要求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能处理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4、矿长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取得资格证书,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5、企业应对本单位的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7、要害岗位、重要设备、设施和危险区内,应加强安全管理,并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8、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改善露天矿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9、企业必须补充和完善基础资料和图纸资料,如地质报告、开采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矿区地质地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开采现状图和剖面图)。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值班、交接班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应认真做好安全大检查,并要求建立各项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

11、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12、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相应的药品,职工必须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13、矿山规模较小,无条件成立专门救护队,但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指定兼职的救援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的演练和训练。

14、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演练,企业发生伤亡或其它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指挥和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伤亡或重大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11篇 浅析矿山电气安全管理与技术

引言

电气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是预防和消除电气工伤事故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是矿山企业发展的必要保证之一。矿山生产过程中电气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时时处处都存在安全问题,而电气安全是以安全为目标,以电气为领域的应用科学,广义的说,电气安全技术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研究各种电气事故的机理、特点和规律、以及防护措施;另一方面是研究运用电气监测、电气检查、电气控制的方法去评价系统的安全性或解决生产中的各种安全问题。因此,搞好电气安全管理与技术是防止电气伤亡事故的根本对策。

1电气安全管理

1.1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针,做到“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人们在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安全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而矿山电气安全事故,仍是一个突出问题,每年因电气原因造成的事故还是比较高的。如我公司2001年7月31日、2004年4月29日采厂和选厂前后发生,两启重大恶性电击险肇事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从这些教训中我们体会到“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在电气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电气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所以说,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基本方针,实质就是不断的发现隐患、消灭隐患,实现人、电器、环境、管理的本质安全化,才能从根本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1.2矿山电气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2.1健全管理机构

电工是特殊工种,又是危险工种,不安全因素较多。同时,随着生产的发展,电气化程度不断提高,电工人员也逐渐增加,而且分散在厂矿各部门。这都反映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了做好电气安全工作,安全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电工的安全培训、证照的管理。

1.2.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必要而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从人们长期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保障安全,足进生产的有效手段。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都与安全有直接的关系。应根据矿山电工不同工作岗位,建立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应根据环境特点,建立相应的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和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坚持维护检修制度,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检修工作,特别是高压检修工作的安全,必须坚持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2.3矿山电气安全检查

电气安全检查最好定期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应当注意雨季前和雨季中的安全检查。矿山电气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矿用一般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绝缘有无损坏、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井下电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灯和局部照明灯电压是否是安全电压或是否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安全用具和电气灭火器材是否齐全、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

对井下变压器等重要电气设备要坚持巡视,并作必要的记录。

对于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测定其绝缘电阻;对于各种接地装置,应定期测定其接地电阻;对于安全用具、避雷器、变压器及其他一些保护电器,也应该按检修规程定期检查测定或进行耐用试验。

电气安全检查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和触电事故的一般规律合理安排,不可盲目进行。

1.2.4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是为了使工作人员懂得电的基本知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从而能安全地,有效地进行工作。

新入厂矿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厂、车间、生产班组等三级的安全教育。对一般职工应要求懂得电和安全用电的一般知识;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一般生产工人除懂得一般知识外,还应懂得有关安全规程;对于独立工作的电工,更应该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应熟知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学会扑灭电器火灾的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还要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等。尚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独立工作。

要做到上述各项要求,需要坚持群众性的、经常性的、多样化的安全教育工作。

1.2.5安全资料的管理

安全资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一些技术资料对于安全工作也是很重要的,要注意收集和保存。

为了工作方便和便于检查,应建立高压系统图、低压布线图、全矿架空线路和电缆线布置图及其他图纸、说明、记录资料。

对重要设备应单独建立资料。如技术规格、出厂试验记录、安装试车记录等。每次检修和试验记录应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查对。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记录也应作为资料保存。

2矿山电气安全技术

2.1矿山供配电

2.1.1电力负荷分级

由于矿山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尤其是井下,要求供电可靠,对于矿山企业的重要负荷,如主要排水、通风与提升设备,一旦中断供电,可能发生矿井淹没、有毒有害气体聚集或停灌甚至坠灌等事故。采掘、运输、压气及照明等中断供电,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事故。根据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不同,矿山电力负荷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危及人员生命安全,重要设备损坏报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均属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凡因突然停电会严重减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为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凡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为三级负荷。

2.1.2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矿山供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如下: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一般露天矿场和地下矿山的地面低压配电采用380v和380v/220v。井下低压网络采用380v或66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下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超过36v。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电机车供电电压,采用交流电源应不超过400v;采用直流电源应不超过600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v。

2.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它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其中矿用防爆型又分为ⅰ、ⅱ类,ⅰ类是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是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在选用时,一定要注意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ex”和代号,如:隔爆系代号为“d”等。

矿用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3电气安全保护主要方式

(1)中性点接地方式:一种是中性点通过金属接地体与大地相连,称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另一种是中性点与大地绝缘,称中性点不接地方式。这俩种方式各有长短,适用于不同的场所,并要有相应的电气保装置才能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

(2)接地和接零。运行中的设备可能由于绝缘损坏等原因,而使它的金属外壳以及与电气设备相接触的其他金属物上出现危险的对地电压。人体接触后,就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为了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最常用的保护措施是接地和接零。

(3)继电保护。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现象时,为了将故障部分切除,或者防止故障范围扩大,减少故障损失,保证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利用一些电气自动装置来保护,自动装置的主要器件就是继电器。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大量的使用微机智能继电保护装置。

(4)漏电保护。当电路或电气装置绝缘不良,使带电部分与地接触,引起人身伤害、损失设备以及发生火灾危险时,可将电源切断的保护称漏电保护。

(5)过电流保护。过电流是指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电流超过规定值,有短路和过载两种情况。

(6)防雷电保护。雷是一种大气中的放电现象。具有强大的破坏你,可在瞬间击毙人畜,毁坏电气设备的绝缘,造成大面积、长时间的停电事故,甚至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危害十分严重。防雷电包括电力系统的防雷和建筑系统的防雷,主要措施是采用避雷针和避雷器。

(7)采用安全用电和安全标志。安全电压是防止触电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之一,我国规定的安全电压为42v、36v、24v、12v、6v五个等级,在矿山配电电压等级中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和天井照明的电压、远距离控制线路的电压及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电压都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应注意的是36v照明线路也应有良好的绝缘,矿山曾经发生过36v的照明线路触电致死的事故。电气安全标志有警告牌或警告提示,来区别各种性质和用途。所以必须在电气设备傍或电气作业时使用安全标志。

2.4矿山电气安全基本措施

(1) 直接触电防护措施。主要包括绝缘、屏护、安全距离、设置障碍、安全电压、限制触电电流、电气连锁、漏电保护器等防护措施;

(2) 间接触电防护措施。指防止人体各个部位触及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故障情况下才变为带电的电器金属部分的技术措施;

(3) 电气作业安全措施。人们在各类电气作业时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 电气安全装置;

(5)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6) 电气安全用具;

(7) 电气火灾消防技术;

(8) 做好触电事故急救工作,及时处理电气事故,做好电气安全档案管理。

2.5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在电气设备及线路检修及停送电等工作中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措施有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工作票制度;二是工作监护制度;三是恢复送电制度。技术措施主要有:停电、验电、放电、装设临时接地线、悬挂警告牌和装设遮拦等。

2.6矿山电气伤害事故及预防

2.6.1矿山电气事故种类及危害。

大致分为以下一几种:电气设备及线路事故;电流及电击伤害事故;电磁伤害事故;雷电事故;静电伤害事故;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电气事故引发的爆炸火灾事故。这类事故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由于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绝缘破坏、安装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气设备及线路发生的爆炸、起火、人员伤亡,设备与线路损坏,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及政治损失;这些事故都具有较多的危害性,会给生产生活带来毁坏性的灾难及大量的人员伤亡。

2.6.2触电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1)是在变配电装置上触电和架空线路上触电。预防措施: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落实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2)是在架空线路下触电。预防措施:必须做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金属杆或潮湿杆件,恶劣天气时应避开架空线路;

(3)是井下电缆、开关元件、熔电器、手持电动工具触电。预防措施:加强训检,定期进行检修,非电气人员不得安装电气设备,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是电动起重机械触电及临时用电触电。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巡检,维修保养及周期检查工作。临时用电必须安国家临时用电规程执行,严格管理,禁止乱接乱拉;

(5)是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带电触电。预防措施:系统必须接地良好,加强接地系统和线路的巡视检查及测试,及时修复;加强系统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保养。

3结束语

电气安全管理与电气安全技术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只有在遵守《矿山安全法》的基础上,把电气安全管理与电气安全技术应用到具体工作上,以落实促成效,以成效促落实,才能做到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矿山电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我们整个矿山电气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2篇 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高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煤矿除外)开采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矿长)。

第三条 全省实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审查、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无证不得任职。

第四条 矿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合理的开采矿山资源,严禁乱掘滥采、越界开采。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确保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8、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条矿长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掌握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

2、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验;

3、熟悉采矿生产工艺和技术,熟悉矿山的采掘、地质、水文、通风、供电等基本情况;

4、掌握矿山灾害预防措施,具有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理能力;

5、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7、经审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矿,必须具有矿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

2、国有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矿长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3、其他矿山的矿长应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审查发证按所属矿山类别(金属与非金属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类),依照《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大纲》,由发证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由发证部门命题,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5、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行业管理部门、发证部门和矿山矿长本人收存。

6、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发证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 非煤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现任矿长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任职。违反本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已任职的矿长,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也可进行理论考试,对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在所属考核区内同类矿山中调动任职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按本办法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表》、《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 94753 座,其中:金属矿山 8395 座,非金属矿山 83431 座,其他矿山 2927 座。2007 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6087 座,另有 8919 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 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 起、死亡 2188 人,同比分别减少 11 起、89 人,下降0.6%和 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79 起、死亡 301 人,同比分别增加 4 起、25 人,上升 5.3%和 9.1%;发生一次死亡 10-29 人的特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 19 人、上升 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 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18 起,死亡 138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7 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 107起、死亡 122 人,非法采矿事故 11 起、死亡 16 人;地下矿山事故 53 起、死亡 63 人,露天矿山事故 65 起、死亡 75 人;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 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63 起,死亡 167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3 人),同比分别上升 42.9%和31.5%。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 8 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 年死亡人数达 97 人、2005 年死亡 90 人、2006 年死亡 64 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50- 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 年至 2006 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 77 人、67 人和 44 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 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 月、2 月重大事故最少,3 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 月份达到最多。1 月、4 月、8 月、9 月、11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 月、6 月、10 月、12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 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 月、7 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 年 79 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 21 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 4 省共发生重大事故 33起,死亡 132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1.8%和43.9%。11 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 10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 6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 起重大事故中,有 52 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 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65.8%和 68.8%;有 14 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 48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17.7%和 15.9%;有 6 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 20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7.6%和 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 7 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 26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8.9%和 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 34起,死亡 134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 31 起,死亡 117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9.2%和 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 3 类事故,共发生 53 起,死亡 201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 67.1%和 66.8%。其中坍塌事故 28 起,死亡 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5.4%和 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 年还发生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 9 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 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 17 人。

第14篇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22〕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岗位主要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7.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8.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

10.负责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落实工作;

11.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参与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13.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防范措施。

第16篇 矿山安全管理的作用特性

1 综合性

教育宣传、法律、科学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因子综合地起作用。这要求形成综合思维,把人类、社会、矿山作业环境、技术和经济等因素构成的矿山安全大协调系统看成一个有机整体,统一考虑,注重协调约束各自的行为限度,达到一个动态的发展平衡。

2 不可替代性和可调剂性

每种矿山安全管理手段都有其各自独特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具有同等重要性,缺一不可。法律手段不能取代宣传教育手段,如果没有教育宣传手段,法律手段则会因“不教而罚”、或“罚不责众”等因素而失效;同样,法律手段也不能取代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侧重于公正、公平,但一味地追求公正公平而缺乏管理效率,也是不可能长久地发挥作用的。虽然如此,矿山安全管理手段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当某一管理手段的功能不足时,亦可通过相近的管理因子的加强来得到补偿,具有一定幅度的可调剂性。

3 阶段性

矿山灾害问题都有一个孕育、产生、发展、激化、治理的周期过程。每个管理手段在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手段、宣传教育手段在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矿山灾害事故发生,尤其是分析处理矿山灾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其安全责任方面起很大作用,但在“综合防治、安全减灾”方面,则起不了作用,除非令其停业或取缔;在“综合防治、安全减灾”方面,科学技术手段发挥巨大作用。

4 直接性与间接性

各种管理手段对不同的矿山灾害问题的安全管理,既可起直接作用,也可起间接作用,这主要取决于矿山灾害问题的类型与性质。教育宣传手段通过改变人的认知、心理、态度,改变人的作业行为,间接作用于矿山安全问题。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工程设施、安装设备、革新工艺等直接作用于矿山灾害的综合防治问题。

5 最小限制因子性

矿山安全管理的效果取决于矿山灾害事故发生、发展的最薄弱因子——最小限制因子的状况。最小限制因子的作用影响其它管理手段和整个矿山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效果。不同地区、不同的矿山灾害问题都有其各自的最小限制因子。我国南方矿井,尤其是煤矿,灾害事故频繁、煤与瓦斯突出不断,是因为地址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瓦斯含量、压力大,是科学技术手段落后;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预兆未能及时处理,甚至违章作业而酿成矿山灾难性事故,是由于采矿作业者安全意识淡薄,是安全宣传教育手段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在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研究确定各类矿山灾害事故发生、发展的最小限制因子,是成功高效地解决矿山安全问题的关键。

6 相关性

矿山安全管理手段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当某一管理手段的功能不足时,亦可通过相近的管理手段的加强来得到补偿,这既反应了管理手段之间的可调剂性,同时,也说明了管理手段之间执行的相关性。实质上,在矿山安全管理过程中,由于整个矿山安全系统所涉及的要素较多(例如,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规划及要求;安全岗位职责;安全与环境评价和安全预防措施;灾变计划和职责,以及采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状况和安全思想素质等),而这些要素之间又紧密联系,互相相关,因此,在矿山安全的管理过程中,当变更某一管理手段时,同时也应考虑该手段对矿山安全环境诸要素之间的相关关系,以确保矿山生产系统整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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