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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从事放射线作业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和防止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结合分公司信息仪控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规定
2.1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2放射源库房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因此位于炼油区、化工区的放射源库房分别由使用射源库房的有关车间负责管理。
2.3放射源库房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管理的放射源库房的安全负责。
2.4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工作,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与管理。
3职责
3.1生技室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3.1.2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会同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放射源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1.3对库房存放放射源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监督实施。
3.2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3.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针对放射源库房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2.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放射源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2.4组织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3.3车间安全员职责
3.3.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3.3.2参与制定放射源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制止“三违”作业。
3.3.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和事故演练。
3.3.4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定期对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
3.3.5组织开展放射源库房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3.3.6落实放射源库房防火安全措施。
3.4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职责
3.4.1放射源库房管理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负责对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共2页第2页
3.4.2完善放射源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4.3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防护劳保用品和器具及灭火器材。
3.4.4定期对放射源库房防护门的传动机构加润滑油,保持防护门的传动机构灵活运转。
4设备管理
4.1放射源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
4.2完善放射源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4.3放射源库房内只允许储存放射性同位素源,其它一切物品不准储存在放射源库房内。
4.4严格执行放射源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4.5严格执行放射源操作规程。放射源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6放射源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5防火防爆
5.1放射源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2放射源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5.3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6装卸作业
6.1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工作服。
6.2装卸作业过程要文明施工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7考核
违反本规定,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篇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
第九条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井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曰
第十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二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第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进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九条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四章 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和运输
第二十条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内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200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 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 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 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 加工、 贮存和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 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线装置, 是指 _ 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 伴生放射性矿,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 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条、 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 校属单位在教学、 科研、 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 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 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1、 使用单位立项、 申请, 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 学校审批, 主管校领导审核,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签字批准;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 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 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 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
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
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 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并组织落实;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 统计、 填报相关的报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 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 计量、 使用、 保管;
(6) 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的关系。
2、 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 建设督办;
(2) 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3) 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
(4)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 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责任
(1) 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 使用人员、 保管人员;
(2)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 行为管理;
(5)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 储存、 保管、 处理;
(7) 计量、 统计、 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二) 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 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 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 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 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 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 建立库房记事簿, 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 管理库房门窗、 门柜钥匙;
(6) 做好库房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 随时查堵、 报告安全隐患。
2、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 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 要准确计量、 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 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 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 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 按规定收集、 包装、 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八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 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 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 符合环境保护、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并切实可行, 得到贯彻执行;
(五)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 经体检合格、 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 详细记载使用人员、 使用时间、 使用范围、 用量、 操 作运转情况、 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九条、 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 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 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 配备专用铁柜, 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 为了安全起见, 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 用时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 定期清点库存量, 核对帐目和实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 严格计量管理, 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 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 确保需求;
(八) 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 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 应严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要集中收处。
(四)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 包装和送贮。
(五)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 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 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 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 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 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 h(l0mrem/ h), 每袋积不超过 30l, 重量不超过 20 k g。
(七)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规则:
1、 废物应干燥, 游离液体率不大于 1%;
2、 废物性能应稳定, 无挥发性、 易燃、 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 无强氧化剂、 腐蚀剂等物质;
3、 试验植株应脱水、 干化或灰化;
4、 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 或防腐、 干化、 灰化;
5 、 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 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 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 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α< 0.04q/ cm2;β<0.4 q/ cm2;
(八)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 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对不得向环 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 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放射性物质管理、 使用、 保管单位及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追究责任:
(一)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 废液;
(二)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三)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五) 未经许可, 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七)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八)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 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
第4篇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_线机等产生_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_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_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_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_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
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5篇 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职责
3.1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3 各所属单位
3.3.1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作业前准备
4.2.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该申请单。
4.2.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4.2.7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还要将msds相关资料提供给现场人员。使其了解msds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4.3 运输与存放
4.3.1 作业方应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关于运输与存放的要求。
4.3.2 作业方陆地运输放射源时应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运输许可证,往平台上运输放射源时,应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指派专人押运,装运箱和源罐上应注有标志,如:危险物质、吊点、运输要求等。吊装时,绳套应牢固,操作应平稳,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业现场不准长期存放放射源,如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则应经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业现场存放应有专用的存放装置,放射源存放应远离生活区,且不能与爆炸性物质和具有腐蚀的物质同室存放,装置上应有危险性标识。
4.4 废弃处理
对失效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外壳应送到国家指定的废弃机构和地点进行处理。
4.5 应急处理
4.5.1 凡放射性物质丢失或发生事故后,作业监督应立即组织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5.2 发生放射源事故或丢失后,作业监督与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必须逐级向上汇报。
4.6使用后管理
作业负责人提出退场申请,填写“放射性物品退场审核单”并经作业监督和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后随放射源带回陆地。审核单到达陆地后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5.相关文件和资料
5.1《危险化学品处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5.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
6.相关记录
第6篇 放射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同,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 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
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鼾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第十七条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第二十条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
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16387-1996)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其保存时间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必须作好现场医学处理,根据估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过放射工作,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每2年对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一次: (一)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作20上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是年摄入量限值的两倍以上。
(二)铀矿工在一年内氡子体累积曝露量在100个工作水平月以上。
(三)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量当量在0.1sv以上。
(四)一年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在1.0sv以上。
(五)确诊的职业性放射病者。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费用由被观察对象所在单位支付,涉及人员调动时由调入、调出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设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其职责是: (一)对全国的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仲裁。
(二)受理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认断鉴定级提出的疑难病例。
(三)参与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省纺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三)负责职业性放射病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三十一条 对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放射病诊断标准和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实行以诊断组集体诊断的原则,并以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的放射事故档案等文字记载为依据,对没有上述档案记录者,不得进行放射病诊断。
第三十二条 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见附件)一式五份,诊断鉴定级、患者、患者所在单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国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级各存一份。
持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的患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诊断。
第三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对确诊为职业性放射病致列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评定残等级并发给伤残抚恤金。
因患职业性放射病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职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停业整顿,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三)上岗后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没有建立健康档案的。
(四)上岗后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放射工作而造成意外照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超过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职业照射实践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健康检查是指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前预防性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健康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滥测规定》、1988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7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
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应急措施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相关记录
9.1《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第8篇 某炼铁厂放射性仪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
3.1.2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4.1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eojl-7.7-04-00-01-02
第9篇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 [安全性能评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与所从事设计活动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八条 [设计申请]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计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见证等。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容器类型和设计批准编号;
(三)放射性内容物特性;
(四)运输容器设计说明及适用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五)操作要求、运输方式、使用环境温度;
(六)有效期限;
(七)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十一条 [设计批准延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
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二)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效果的说明;
(三)设计依据标准如有变化,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说明。
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设计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修改已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设计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设计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特殊形式批准] 为了控制放射性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成特殊形式或者低弥散形式的,其防弥散的形式可视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包容系统的组成部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设计批准书,并公告设计批准编号;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品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的延续、变更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备案要求]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在首次用于制造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
(二)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制造基本要求]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条件]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
(三)有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机械、焊接、材料和热处理、铸造和锻造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取得焊工、焊接操作工或者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第十七条 [制造申请] 申请领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制造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以采取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制造许可延续]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制造单位应当于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二)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制造活动情况;
(三)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质量情况;
(四)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制造许可变更]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制造与原许可制造的设计批准编号不同的运输容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造禁止事项] 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制造单位备案] 从事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所制造运输容器的设计备案编号;
(二)具备与从事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测手段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健全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质量保证大纲。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设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单位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使用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10篇 放射线诊疗管理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6 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_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_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_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_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_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发布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该《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规定》提出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_射线影像诊断。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规定》强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规定》提出,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
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规定》提出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_射线影像诊断的分科条件,包括人员、设备、防护设施等;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有关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规定》规定了设置放射诊疗科室应履行的审批手续和准入的形式;并规定了对放射诊疗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人员、设备、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措施、规章制度和事件报告等要求;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任、内容和依法处罚条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拥有ct机约5000台,居世界第三位;_、γ刀约200台,居世界第一位;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等放疗设备1400余台,_射线机约7万余台,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约5万个,我国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放射诊断和治疗。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11篇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教研室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时应事先报学校实验管理科审批。同时必须贯彻“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要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防丢失。
五、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法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未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织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九、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体需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处抛弃。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废物贮存处,应悬挂 电离辐射 标志牌。
十、新购入的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实验管理科登记备案并报地方有关部门。
十一、教师在学生开始使用放射源进行实验前必须把实验的注意事项告诉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检查。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毕,必须放回原来有保护屏障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专门库柜中。
第12篇 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_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第13篇 放射科诊疗管理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6 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_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_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_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_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_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_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一、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二、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
组长:__
成员:(ct)__ (普放)__
三、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1.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3.建立健全本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5.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6.负责落实本科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7.负责制定本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
四、放射科质量保证方案、质量管理目标及实施细则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科室成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制定《放射科质量保证方案、质量管理目标及实施细节》。
一.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提高影像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获得最佳影像质量,减少放射剂量,为临床诊断提供准确依据,达到代价—危害—利益三方面的最优化。
1.提高各级影像专业技术水平;
2.改善影像科各专业人员间的关系,全面进行质量管理;
3.建立各种设备、各项指标的标准和评价方式,为影像诊断质量的提高作出更客观、正确的决策;
4.通过代价—危害—利益分析,以经营的观点管理放射科。
二.放射科“_射线防护与诊断质量保证管理小组”(下称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质量保证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科室质量控制和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管理小组以下列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和准则,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包括《医用_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儿童_射线放射诊断卫生防护标准》、《育龄妇女和孕妇的_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为贯彻执行以上法规而做出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同时认真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
四.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影像诊断质量保证和减少差错的重要环节。
卫生部医政司编撰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严格认真执行。
管理小组要组织全科人员认真学习,并经常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放射科分为普放及ct两个组。
ct室由从事多年ct工作的医师和技师为固定技术骨干,其他医师技师采取定期轮换,以保证质量和培养一专多能的人才。
轮换医师的诊断报告由主治以上的ct医师审核签发。
ct室医师要负责审查签发中、晚班的急诊报告。
各专业组每天各由一名医师值班。
六.ct扫描方案和是否增强由医师进行确定,原则上由原扫描医师书写诊断报告。
在扫描中凡遇到疑难或不能确定的病例,应及时请其它医师会诊确定进一步检查方法。
在增强全过程,必须密切注意病人情况,如发现过敏或毒性反应,应立即处理,同时联系急诊科派人参加处理。
七.坚持集体读片和会诊制度。
每周四为读片时间,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
工作中遇到疑难病例要主动请上级医师或其它医师进行会诊。
凡是要求会诊的医师必须首先介绍患者的临床资料和照片上的各种影像征象,并提出自己的初步意见。
参加会诊的医师必须认真负责地阅读片,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诊断意见。
首诊医师综合分析会诊意见后写出诊断报告,并由参加会诊的上级医师审核签发。
八.从事放射诊断不满三年的住院医师的诊断报告要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所有住院医师的ct诊断报告需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
.低年资医师值中、晚班的诊断报告一定要注明“急诊报告,以正式报告为准”,并嘱患者第二天早上取正式报告,以免错、漏诊。
在值班中遇紧急的疑难病例应及时要求上级医师回科会诊,或报告科主任。
凡被要求参加会诊的同志均须无条件迅速回科会诊。
九.凡是透视发现有异常_线改变的患者都必须摄片(复查病例或有旧片的例外),临床高度怀疑消化道穿孔的病例,经透视未发现游离气体,应嘱患者变换几次体位后摄包括双膈肌的立位腹平片,凡是怀疑肠梗阻的患者要拍摄全腹立位和卧位各一张。
立位片要包双膈肌,卧位片包盆腔。
原则上怀疑胸部病变的均要照胸部正侧位片,特别是肿块性病变、肺门区病变、纵隔处病变及心后方等处的病变,一定要照胸部侧位片,以确定病变部位和形态。
外伤的要照全胸正斜位片,做胸部ct检查前一定要摄全胸正侧位片。
中、晚班急诊照片由科主任或当班高年资医师审阅,中、晚班值班人员必须登记急诊病人的联系电话,以便复审发现问题时,能及时通知病人,修改诊断意见。
十.认真执行《病例随访制度》,病例随访制是检查诊断质量、总结经验提高诊断水平,积累科研教学资料的一项重要措施。
科内设有专门登记本,每月下旬派医师到病房和病案室查阅病历,核对影像诊断与手术病理及最后诊断并进行登记。
每月第四个星期四向科内通报随访情况,并进行回顾性读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十一.认真书写诊断报告书。
诊断报告书是放射科最重要的医疗文件;是放射科工作成果的表现形式;也是反映诊断水平高低的最终表现。
报告书写要规范化,要按卫生部编撰的《放射科管理和技术规程》中规定的“诊断报告的书写要求和格式”书写诊断报告。
1.诊断室内保持肃静,室内光线适宜。
严禁不用观片灯,在走道或不宜观片的地方随便看片,以免发生错误。
读片时首先要认真查对片号、日期、投照部位及左右是否与申请单及片袋上一致。
有旧片者要与旧片作比较。
2.书写报告时,有异常表现的要重点描述。
病变描述要真实地反映观察的过程。
对异常征象应描述其部位、大小、形状、密度、边缘、数目及其与邻近组织、器官的关系或与正常组织的移行带等。
有鉴别意义的阴性表现亦应描述,描述应尽量使用医学术语。
复诊病例对诊断明确的,要指明病变演变情况,诊断不明确的通过随诊观察,可提出新的诊断,但应论述提出新诊断的依据。
3.承诺出报告时间:
⑴_线报告:急诊30分钟,普通1小时;
⑵ct报告:急诊30分钟,普通24小时(隔日上午9点30分前)。
十二.放射诊断的思维方法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首先对每个病灶进行分析,确定其病理性质。
2.将全部病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意见。
一般的诊断原则是将所有的影象所见用一个疾病去解释,解释不通时,才用两个或多个疾病去解释。
3.影像诊断意见与临床症状及临床诊断比较,不符合者应重复读片及分析。
在读片时要认真阅读申请单,参考各种临床资料和检查,必要时要亲自检查患者,询问并补充病史。
如果放射诊断与临床表现和诊断不一致或差别很大,要重新审查_线所见或诊断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重复_线检查,如果_线检查正确无误,应主动与临床联系,与临床医师会诊,以明确诊断。
要求检查阳性率≥70%,诊断符合率≥90%。
达不到者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
4._线的诊断与临床诊断基本相符者,可作出诊断意见。
诊断意见用简单的概括语句表达,其内容包括:_线检查方法、重要_线所见、病理基础和可能疾病。
5.因急腹症患者在不同时段_线征象可有明显变化,诊断医师应在透视或照片检查“阴性”的病人诊断书上写明检查时间。
十三.每月28日,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随机抽查20份照片,按《放射科报告质量要求及评分标准》对照片质量进行评定,规范诊断报告书写,对诊断质量进行评定,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医师,评定结果作为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废片、错、漏、误诊与当月绩效挂钩。
十四.摄片技术、照片质量是_线诊断质量控制的极为重要环节,也是作好受检人员防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应协助科主任组织本组业务学习、技术研讨、改进技术提高照片质量。
1.评片制度是保证和提高照片质量的重要措施,每天由质控成员组织评片,全科人员都必须参加。
实事求是地评判照片等级,作为技术考核依据。
对废片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作好记录。
为了能准确掌握标准,应定期组织学习《_线影片质量标准》,甲级片率要达到≥55%,废片率≤2%。
达不到标准者按考核标准扣分。
2.摄片时要仔细认真,要求作到三查七对:
(1)查申请单:核对姓名、病历号、_线号、摄片部位和位置。
(2)查患者:核对检查部位和脏器、胶片尺寸、照片范围。
(3)查摄影条件:核对电源电压、台次、程序、焦点和摄影参数(如kv、mas等)。
凡是复查照片的,应参考原照片及各种摄影条件。
3.ct扫描前要向患者解释扫描方法,训练患者按指令屏气。
摄胸片和腹部平片应训练患者呼吸屏气方法。
4.检查完毕要认真填写各种记录,整理好申请单、照片和片袋,严格核对,发现不符要立刻纠正。
同一病人,同一天同一部位第二次照片时应在_线片上标明照片顺序。
5.为了减少因取报告时间问题上的无谓纠纷,摄片人员必须在申请单上注明检查时间,并及时把影像传送到工作站处理。
6.为了缩短危重病人在放射科停留时间和减少搬动病人,凡是绿色通道的危重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
即不管患者要照多少部位,均由首先接诊的技师完成,检查完后即刻进行影像处理,并将打印好的照片交给医师诊断。
十五.实行专机负责制与定期轮换相结合的制度,以利于专业技术的相对稳定、保证质量和培养人才,同时也有利于机器的保养和维护。
1.ct组与常规组人员定期轮换,原则上具有医师职称、持有上岗证人员方能进ct室单独操作ct机。
2.本科室的专机专人每周轮换一次。
每周五下午为机器清洁和保养时间,责任人都要做好所操作机器的清洁工作。
工作中发现机器故障应报告科主任,并记录故障情况及时填写维修申请单。
3.在使用前,技术员必须熟悉该机性能、操作方法和规程,以及适合该机的摄影参数。
每台机应有相应的各种摄片参数表。
不熟悉操作规程者,不能单独操作机器。
十六.影像投照技术是稳定和提高照片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各设备的基本结构、功能,熟悉主要部件的装卸、保养方法,能排除简单故障。
2.严格执行激光相机及洗片机的操作规程,严防胶片曝光。
装完胶片后要及时盖上储片箱的内外盒盖。
保证胶片的绝对安全。
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机器损坏或胶片曝光者,根据情节和受损程度按有关差错事故标准处理。
3.暗盒要保持清洁。
禁止打开暗盒,将增感屏长时间暴露,禁止用手直接触摸增感屏,应保持无污染(如纸屑、毛发、纤维、指纹、蚊虫等),如发现有污染,应及时用无水酒精棉球清洁。
十七.做特殊造影或增强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处理抢救过敏及毒性反应的准备工作。
特别护理人员思想上必须树立任何一个使用造影剂的病人都有发生副反应可能的意念。
1.检查前应详细了解和核实病人是否为高危人群,尤其是以往有过敏体质或过敏史,对危重病人(如恶病质、心、肝、肾功能严重受损害等),应与临床有关科室一起协商,决定能否进行增强检查。
2.检查前常规作碘过敏试验。
方法是静脉注射30%泛影葡胺或优维显1ml,然后观察15分钟,看病人有无过敏反应。
3.检查前可静脉注射地塞米松10mg,或在造影剂中加进10mg地塞米松,以减少副反应发生的可能。
4.放射科护士负责管理科室内药品,及时更换补充,负责造影检查和增强扫描的药物注射。
负责院感管理工作。
5.造影或增强检查时,操作人员应全程观察病人,不准离开病人,发现有异常情况即刻通知医师和护士处理。
检查前应做好术前谈话及签字,了解是否高危人群,做好常规术前预防工作,造影或增强病人的过敏试验结果应认真核对并保存过敏试验结果。
6.每年一次请急诊科或内科医师对科室人员进行抢救知识和操作的培训和考核。
7.造影检查及增强扫描完成后,尽可能保留带连接管的注射针在静脉内,并在准备室观察15分钟后方可嘱病人离开,防止出现造影剂延迟反应。
十八.ct扫描室和_线机房内应备有充足的医技人员和病人用防护用品,执行各种防护规程,做好医患的防护工作。
十九.登记室人员应严格执行登记室工作制度和借片制度,认真编写ct号和_线号,防止错号重号,并将ct号和_线号印在病人病历本上,以便以后查找旧片。
要及时将旧片归档,严防归错档和遗失。
预约造影时,一定要向病人或其家属解释清楚注意事项。
五、放射科技术质量控制指标、检测计划
一.质量控制指标:
1.照片质量:优良率≥95%、优级率≥55%、良级率≥40%、废片率≤2%;
2.设备完好率≥95%;
二.检测计划:
1.照片质量监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按《技术读片、评片制度》进行读片,及时统计照片质量,查找影响照片质量的原因并整改。
2.设备因素监测:
(1).电源条件:每台_线机的配电柜均加装电压指示表,开机检查前应认真检查电压指示是否符合设备运行要求。
定期检测接地电阻,阻值控制在≤2欧姆。
(2)._线机:每半年进行一次光野-照射野一致性的监测,保持误差小于0.5cm。
每年由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检测,检测结果备案以便及时对机器进行维修调整。
(3).机房条件:机房内安装温湿度检测仪、空调机、除湿机,根据各台机器的使用要求调整温湿度,消除影响机器性能的环境因素。
3.激光相机监测:
(1).影像灰雾的控制:灰雾度直接影响影像的对比度和清晰度,影像密度控制首先着眼于灰雾度控制的达标(d0≤0.25)。
在每次相机大保养时均要求工程师进行检测。
及时调整_线机曝光条件表,确保各项指标均在达标范围。
(2).相机性能的控制:根据胶片的性能差异,及时调整激光相机的参数并打印测试片。
4.自动洗片机:参照使用说明书内容要求。
六、放射科设备质量保证检测计划
一.电源条件
1.每台机器的配电柜均加装电压指示表,每日开机前应认真检查电压指示是否符合设备运行要求,误差值应≤10%。
2.每年请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保护接地的检测,接地电阻值控制在≤2欧姆。
二. 机器
1.每季度进行一次设备机械、电气性能的检测,内容包括:配重平衡安全装置、机械限位装置的有效性检查;运动、运转限位报警装置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等。
2.每半年进行一次光野-照射野一致性的监测,误差控制在≤5mm。
3.每年由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检测,检测结果备案以便及时对机器进行维修调整。
三.机房环境
机房内安装温湿度检测仪、空调机、除湿机,每日检测机房的温湿度,根据各台机器的不同使用要求调节温、湿度,消除影响机器性能的环境因素。
四.激光相机
1.影像灰雾的控制:灰雾度直接影响影像的对比度和清晰度,影像密度控制首先着眼于灰雾度控制的达标(d0≤0.25)。
在每次相机大保养时要求工程师进行光学检测,确保各项指标均在达标范围。
2.胶片性能的控制:根据胶片的性能有差异,及时调整激光相机的参数并打印测试片进行观测。
五、自动洗片机:定期更换显定影药水,清洗滚轴、药槽、水洗槽。
七、_线照片质量等级标准
一.甲级片标准:
1.位置正确:包括投照肢体位置和_线中心准确,照片上下、左右边缘对称,胶片尺寸使用得当。
2.照片对比度清晰度良好。
包括密度、对比度好,无明显的斑点感觉,肢体解剖结构显示清晰,失真度小;可制板。
3.无污染划损:包括照片上无污汁、划痕,无体外异物影及其他弊病。
4.被检者资料齐全、准确、整齐无误,照片标志与被照肢体无重叠: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片号、左右等。
5.造影片造影剂涂抹均匀、充盈满意,充分显示解剖形态及结构,能提供满意的诊断标准。
二.乙级片标准:
以上1~5项一项不符,但不影响诊断则定为乙级片。
三.丙级片标准:
以上1~5项两项不符,但不影响诊断则定为丙级片。
四.废片: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照片无法诊断则定为废片。
产生废片必须登记片号和废片现象,及时分析产生废片的原因,及时整改。
八、影像诊断报告书写规范
影像诊断报告是一份重要的临床档案资料,必须认真书写。
一份规范化的诊断报告书要求文字简洁,语句通顺,表达准确。
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 一般项目:
1.病人姓名、性别、年龄;_线号、门诊号或住院号;申请科室、病室和床位号;检查设备、检查方法、造影剂种类用法和用量、检查部位和位置、照片序号;临床诊断、检查日期和报告日期等均应逐项填写清楚。
二.叙述部分:
1.应在全面观察的基础上,分清主次,按顺序描述异常影像所见。
阐明有否临床所疑疾病的表现或征象,如有则应对所出现的病变部位、形态和大小进行描述,描述应简洁、形象、贴切,并对该疾病应该或可能出现而未出现者说明“未见”。
如:肺癌的毛刺征;骨、关节病变的死骨、钙化和骨膜反应、关节面及关节间隙等。
此外,还应对与疾病的定位和定性有关的表现或征象说明“见到”或“未见”如:肠梗阻有无充气扩张肠管有无液平,形态、位置如何,有无青鱼骨刺征,假肿瘤征等。
2.意外或偶然发现临床所疑疾病以外的疾病征象如:外伤发现骨软骨瘤、退变、各种正常变异等应在诊断意见里体现。
3.成像伪影、外影应在描述中加以说明;难于解释和不能据此作出影像诊断的一些表现等,应在描述后建议作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这些表现的意义。
三.诊断意见:
在详细描述的基础上以影像表现为依据,结合有关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逻辑推理,以得出客观的诊断结论。
临床和影像表现典型者肯定诊断;影像表现缺乏特征性者,可结合临床诊断;影像表现和临床均无特征性而难于下结论时,可提出某种或某些诊断可能性以及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四.医师签署:
一份完整的影像诊断报告,应有医师签名。
书写者在“书写医师”项签名,最好为住院医师或以上;另一医师在“核对医师”项签名,最好为主治医师以上。
如有技师(士)和护理人员参与检查,则亦应签署或注明。
医师签名字迹应工整,易于辨认和保存。
九、放射科管理制度
1.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对放射科各专业组(包括普通_线诊断、ct、mri、dsa导管室)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科主任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或高年资医师担任。
2.科主任下设副主任或专业组长协助主任工作。
3.住院医师应实行不同影像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研究,培养成某一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使之能够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
4.科主任为科室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的财产、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和优质服务;负责安排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各级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培养。
5.科室的管理和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十、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影像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并做好检查前准备。
2.重要的影像检查,应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检查技术;特检摄片,须待观察照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碘剂造影检查应观察15分钟后病人方可离开,以防造影剂延迟过敏反应。
3.重危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4.影像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和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带教医师签名后由上一级医师审核。
5.每天集体读片,经常研究影像诊断和影像检查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6.影像资料是医院诊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影像都应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并有经治医生签名负责;院外借片,除经医务科批准外,应有一定手续,以保证归还。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医患防护工作;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片监测辐射剂量,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8.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机器设备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修。
十一、放射科综合读片制度
1.每天由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组织,当班医生主持早间集体综合读片,及时对疑难病例进行讨论分析;充分发挥各级医生的才智,以求诊断的准确。
2.及时对漏诊、误诊病例进行修正,分析、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对手术病例进行手术前分析,确定追踪随访计划,以期提高对疾病的认识。
4.定期对疑难病例、典型病例和特殊病例进行复习讨论。
5.统计诊断报告质量和诊断结果并汇总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小组。
十二、放射科技术读片、评片制度
1.每天早上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组织进行技术读片。
2.对申请单的要求与实际照片进行核对检查。
3.按_线照片等级标准对照片进行质量等级评判。
4.对产生的废片进行分析讨论,找出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
5.登记照片评判结果并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以便汇总上报。
十三、疑难病例集体读片、讨论制度
1.每周由科主任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成员主持,进行一次疑难病例、少见病例或典型病例集体读片讨论。
2.疑难病例读片由接诊医师准备病例资料、介绍病情、检查经过;参加人员不分资历,各抒己见,主持人作总结分析,提出诊断意见。
3.疑难病例讨论必要时应邀请临床科室或其他医技科室人员参加,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相互参考,以求作出更准确的诊断。
4.遇有紧急情况,随时组织读片讨论,以缩短抢救治疗时间。
5.疑难病例读片、讨论应指定专人记录。
十四、影像诊断随访制度
1.凡经_线影像诊断的手术病例,均列为诊断随访对象。
2.每月派专人到临床科室进行追踪随访。
3.随访内容包括病人的影像检查诊断、临床诊断、术中所见、病理组织学诊断等,并逐项记录,特殊情况应在备注中说明,以备复核。
4.随访的目的主要作为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考核依据;其次作为积累经验,以利提高诊断水平。
5.每月定期将追踪病例集中,由ct、普放组共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诊断质量。
6.年终将追踪的病例汇总,由专人保管,作为医学资料存档。
7.随访时应认真听取临床医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科室以便整改。
十五、进修、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1.到本科进修、实习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_线诊断和投照技术的基础知识,由医务科统一安排进行进修、实习。
2.科室指定具有带教资质的医技人员进行带教指导。
3.进修、实习人员必须遵守医院及本科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科室的安排和要求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4.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日常投照及诊断的学习,取得带教医师同意后,方可独立进行投照和书写诊断报告。
5.投照应认真填写投照条件;书写诊断报告,应交带教医师签字,上级医师审核后方可发出。
6.认真学习,参加读片会讨论,积极发言。
7.进修、实习结束前应作自我鉴定,并接受科室的考核。
十六、放射科防止差错事故措施
1.加强医技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全科人员的责任心及事业心,努力培养医务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特别是针对年青医师增强责任心教育。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医疗核心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负责。
3.制定科室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类人员职责以及医疗质量管理标准,诊疗常规,促进全体医务人员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督促执行并制定奖惩制度。
4.针对不同种类的病人检查前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对疑难危重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5.严格药品管理使用,严格操作程序,做好抢救药品物品和设备的准备,用后及时补充。
6.做好院感管理工作,严格无菌操作。
7.定期检查科室的各种设备,保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十七、放射科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减少差错的产生。
3.检查时仔细观察患者的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4.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
5.差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医院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6.差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存有关资料以备鉴定。
7.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全科室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寻找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及时记录差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补救措施及后果。
9.差错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真相,不得涂改或销毁有关资料。
十八、放射科检查室管理制度
1.每日上班开机前应先检查机房的温、湿度,环境允许方可开机。
2.检查病人前先作机器预热工作,禁止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3.检查前应仔细核检查机器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和安全性能;注意观察机器有无故障提示。
4.患者的物品应有固定的存放位置,不可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影响设备运行。
5.检查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指导移动病人和摆体位,以免因检查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限制室内人数并作好防护。
6. 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7. 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并在机器复位切断电源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6.病人检查结束离开检查室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物品遗落;及时清理污物。
十九、影像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1.影像照片、检查申请单、诊断报告单、存档光盘等资料是重要的临床资料,应按病历管理规定建档保存。
2.影像资料保存要有专门储藏场地和设备,专人负责,不得遗失;储存环境应符合要求,防止损坏,保证资料完整。
3.影像资料的保存应便于及时查找,去向明确。
4.每天整理、汇总、归类前一天的影像资料。
5.借阅影像资料应有经治医生的借条或借阅人的借条和身份证明,办好借片手续;定期催还影像资料,如遇遗失及时作好记录。
二十、放射科辐射防护制度
1.机房设计合理,面积应满足防辐射要求,墙壁、门窗施工安装后经检测(主、副防护应达2.0和1.0铅当量),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机房外安装醒目的防辐射警示标志及工作灯,提醒周围人员。
3.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各种防辐射屏蔽隔离设备应齐全、充足,并保持完好、清洁,随时可以使用。
4.操作人员在机房内曝光时应穿戴防护衣、帽、手套、面罩,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射线损伤。
5.对患者注意防护,尽量缩小照射野,减少曝光量和曝光次数,对敏感部位应做屏蔽防护。
6.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前注意关好门窗,防止漏射线对他人的损伤。
7.使用移动式_线机摄片时技术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尽可能远离辐射源并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保护。
8.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内,确有必要者应作好周密的防护并尽可能远离辐射源。
9.操作技术人员发现机器有异常辐射应立即关机、切断电源,并立即向科主任汇报。
10.科室医技人员应带个人剂量片监测辐射剂量;定期体检,及时了解辐射损伤情况。
11.按有关规定轮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或疗养。
12.科室设防护监督员,定期检查监督防护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放射科受检者的防护原则
1.医师应对_线检查的适应症与合理性进行评价,确定适当的检查方法,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避免采用放射性检查诊断技术,合理使用_射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2.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检查操作技术,并根据被检者具体情况制定照射条件,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提高射线质量,减少被检者接受剂量。
3.放射科必须建立和健全_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4.严格控制各种健康体检中的常规胸部_线检查;控制_射线检查的间隔时间,接尘工人的_射线胸部检查间隔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5.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_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特别是婴幼儿、少年儿童;不得使用有防护缺陷的_射线机进行_线检查。
6.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_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_射线检查。
确有必要者应做好周密的防护措施并行知情告知。
7.放射科医技师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8.候诊者和陪护人员(病人必需被搀扶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机房内停留。
9.科室应规划安全区域,确保候诊者不受射线辐射。
二十二、放射科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放射科医技人员应通晓放射防护、放射设备、药品、器材等的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
一.病人安全管理
1.口服造影剂应密封,设专柜存放,盛器必须消毒分用;注射造影剂应设专人专柜存放。
2.应备有充足的抢救药品和必要的急救器械;防护用品应种类齐全、数量充足。
3.碘剂造影前必须作碘过敏试验,严格控制用量,遇有不良反应应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配合抢救。
4.严防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5.科室应在安全地带设置候诊区,确保候诊病人不受射线辐射。
二.设备安全管理
1.保持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达标,符合机器要求,清洁防尘措施落实。
2.每天开机前应仔细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
严禁机器“带病”工作。
4.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责任人负有保管、维护、使用指导、监督的责任。
5.机修人员负责本科室设备的管理,定期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接地可靠性,防止高压电击事故。
6.新安装或经大修的设备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中的机器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
三.感光材料和耗材安全管理
1.感光材料和耗材实行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2.感光材料应与其他材料分开放置,严格室内照明管制。
3.胶片应按其要求存放,拆封后应有严密的防光、防潮、防粘措施。
4.cr的ip板应按要求的条件存放并经常检查,严防碰、折、撕、粘。
四.科室安全管理
1.主动配合医院保卫科做好科室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保卫工作。
2.科室各机房和库房应安装防盗、防火设施。
3.定期检查科室设备、配电柜的安全接地,保证其可靠。
4.经常检查科室的消防设施,确保能正常使用。
5.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勤于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阻止安全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十三、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制度
1.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由技术组长负责,实行专机专人管理。
2.机房的各种标志醒目,各台机器应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
3.保持机房内干燥整洁,禁止在机房内存放无关物品。
4.保持机器清洁,及时清理污物血渍,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机器的清洁工作。
5.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常规小保养,减少机器故障的发生并及时掌握机器的运行情况。
主要为机器清洁、安全装置、运转部件检查保养。
6.每月进行一次机器的全面检查和调整。
内容包括:机房机器的清洁;机械电器部件牢固、运行准确性;平衡悬吊装置的安全;电缆电线的完好;保护地线接触良好;显示数据准确性等。
保持机器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机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7.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记录故障现象以便维修。
二十四、放射科设备使用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
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二十五、放射科设备维修制度
1.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记录故障现象。
2.科主任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安排具有维修技术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常见和简单故障及有能力维修的故障原则上鼓励技术人员自行维修,以节约成本。
3.对本科室无法维修的故障及时向设备科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由设备科安排维修。
4.设备维修应及时做维修记录,内容包括:故障经过、现象、检查情况、维修经过和维修后情况。
5.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测,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6.未经科主任许可,严禁私自拆解、改造、维修机器设备。
二十六、ct机的维护及保养
1.ct机的维护保养应由机修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
2.操作人员应熟练地掌握ct的工作原理、结构特点及电路分析,对机器设备的软件、硬件、安装、调试等有所了解.
3.掌握运用软件程序检查、检测机器各部分运转情况和各部分硬件的检查。
4.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及机器结构特点制定ct机的维护、保养、检修计划。
每周校正ct值的准确性。
5.根据机器部件的使用磨损情况,按照ct机的保养、维护及检修制度做好时间安排和详细记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1个月进行1次检测、保养。
6.ct机以外的其他设备,如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流(ups)、空调机、自动洗片机等也应定时维护与检修。
7.有计划地对ct机进行全面保养、维护及检修,使机器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保证图像清晰、分辨率高、噪音小、各项数据准确,以获得高质量的检查效果。
二十七、放射科技术人员防护培训计划
1.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有环保总局组织实施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影像工作。
2.按时按计划参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培训班”,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基本的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救技能。
3.对新参加工作的医、护、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对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操作、防护有所了解,掌握各种影像技术。
4.邀请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专家举办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新技术讲座。
5.技术人员应自觉学习,了解和掌握设备的一些常见故障现象,并掌握其排除方法,以便在特殊情况下能自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6.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请设备厂商工程师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技术、注意事项、保养要求和故障表现及简单故障的排除。
7.配合医院保卫部门做好防盗、防火和辐射安全管理的培训。
二十八、工作职责
放射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分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放射科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的管理工作。
2.制定放射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室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4.负责放射影像诊断、治疗和投照的质量管理;定期主持集体读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单;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
7.组织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疗技术,开展科学研究。
8.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保管与登记、统计工作。
9.担任教学,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10.领导本科室人员,认真落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11.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差错事故和安全事故。
12.安排本科室人员轮转、值班和休假。
13.审签本科室药品、器材的签领与报销;检查科室仪器设备财产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14.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放射科主(副)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科室各项技术、教学、科研工作。
2.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院内会诊和疑难、死亡病例讨论。
3.定期主持集体读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
4.指导本科室各级医技人员做好综合影像诊断、治疗工作。
5.制定和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和科学研究,指导下级医师开展科研工作和论文撰写工作。
6.担任对下级医师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教学和指导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三基”训练和技术讲座。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8.对各级医师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做出评定。
放射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主(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着重担负日常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和教学研究工作。
3.主持每天的集体读片,审签诊断报告单
4.负责影像诊断、治疗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5.担负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任务,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医疗新技术工作。
6.掌握掌握影像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检查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7.经常与临床科室的联系,征求意见,提高诊断符合率。
8.参加科室的值班工作。
放射科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负责科室日常诊断和治疗工作。
2.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参加会诊和临床病历讨论会。
4.担负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5.掌握影像设备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检查操作技术。
6.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7.主动加强与临床科室的密切联系,提高诊断符合率。
8.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9.医士在医师和主治医师的指导下担负相应的工作。
放射科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和上级技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投照技术工作,参加较复杂的技术操作并帮助和指导技士、技术员工作。
3.协助本科室机器的安装、维修、检查、保养和管理,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
4.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技术操作。
5.参加集体读片和讲评投照质量。
6.参加技术组夜班值班工作。
放射科技士(技术员)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及上级技师的指导下,担负日常各项技术工作。
2.按照医师的要求,进行_线投照工作。
3.配合上级技师进行本科室机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4.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及科研工作。
5.参加技术读片,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6.经常与临床联系,提高摄影准确率。
放射科护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各技术组长指导下负责科室的护理工作。
2.负责科室内病人造影检查时的药物注射,参与科室内的抢救工作。
3.负责门诊病人的药物过敏试验,观察及判断试验结果,耐心向病人解释,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积极参加过敏反应的救治。
4.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5.负责科室的院感管理和传染病报告工作。
6.负责科室卫生员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ct室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根据临床检查申请单的要求进行ct、mri影像扫描检查和诊断工作,定期进行影像诊断技术质量的统计分析。
2.负责管理本室的设备,机房内所有设备和各项设施由专人负责,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同作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定期较正各种参数,保证机器正常、准确的运作状态。
3.医师在扫描检查前应仔细审阅申请单,了解病情并提出扫描计划。
4.技术人员按常规程序操作,在常规以外的选层、加层等应和医师共同探讨,扫描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影像后处理,填写扫描条件等并签名,整理照片并送医师阅片诊断,书写检查报告。
4.增强检查前应确认药物过敏试验结果及无其他禁忌症才能进行增强检查,注射对比剂后应随时注意有无不良反应,扫描结束患者离开机房后,仍应在候诊室处观察15分钟,以防造影剂延迟反应。
5.保持机房的清洁,扫描室、控制室、计算机室的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一般扫描室、控制室室温控制在18°c-26°c,相对湿度为65%以下,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和机器运转情况,定期书面交班,并向科主任汇报。
ct室医师职责
1.在科室主任和上级医生的领导下,按照规范要求协助技师进行扫描。
2.根据要求或诊病需要进行图像重建,按时书写ct、mr诊断报告。
3.积极参加科室内的诊断、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做好本职工作。
4.遵纪守法,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
ct室技师职责
1.在主任、主管技师、医师的指导下,负责病人的扫描工作。
2.按照医师的要求,负责进行ct、mr的扫描、照片工作。
3.了解ct、mr检查适应症、禁忌症、掌握各部位的扫描技术。
正确选择扫描条件及图像处理,给诊断提供清晰、完整、高质量影像资料。
4.病人在扫描及增强扫描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台且密切注意病人反应,出现问题报告当班医生。
5.配合主管技师、机械工程师进行本科室机器的安装、检修、保养、整理工作。
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科研工作。
ct室护士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门诊护士长)和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
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以防止差错、事故的产生。
3.做好ct、mr检查病人的基本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
4.热情接待病人,做好ct、mr检查前后的介绍。
5.做好碘过敏试验及观察反应情况。
6.准备好各项急救用品,在抢救过程中协助医生工作。
7.熟练掌握ct、mr检查前后的注意事项。
8.护送病员进机房,并与扫描技师联系有关扫描情况。
放射科资料室职责
1.影像片、检查申请单、诊断报告单、存档光盘等资料是重要的临床资料,应建档保存,保存期按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2.影像检查资料的保存要有专门储藏场地和设备,保证资料完整,不得遗失损坏。
3.影像资料的保存应便于及时查找,去向明确。
4.每天整理、汇总、归类前一天的影像资料。
5.借阅影像资料应有经治医生的借条或借阅人的借条和身份证明,办好借片手续;
6.定期催还影像资料,如遇遗失及时作好记录。
放射科资料管理员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科室各种资料整理、管理工作。
2.查找复诊病人的旧片号,保证档案资料不重号或少号,若经发现,及时纠正。
3.按照资料借阅制度,办理借阅影像资料手续,并定期向借阅人催还档案资料。
4.保管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所需的档案资料管理并办理有关借阅手续。
5.经常检查归档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向科主任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6.做好档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档案资料霉烂,虫蛀和火灾。
7.负责资料室财产设备的管理并协助作好科室办公用品及耗材的保管。
二十九、基本技术操作规程
ct检查操作规程
1.检查操作室及扫描室的室温(18°c-25°c)和相对湿度(40%-80%)。
2.闭合电源柜电闸,启动电源稳压器,观察电源指示(380v)。
3.环境及电源符合要求后,按下启动开关on启动系统,系统计算机启动并自检;按下激光相机启动开关,启动相机并预热。
4.系统启动成功后,按常规进行“warm up”预热;“calibration”空气校对。
5.自“worklist”中提取当前患者资料,并核对资料如:姓名 年龄 性别影像号码等。
6引导病人进入扫描室,安置病人于扫描床上并交代注意事项。
7.根据临床要求的检查部位,按体表定位的方法摆正检查部位。
8.进行定位图像的扫描topo-parameter。
9.根据定位图像,设定扫描范围topo-parameter。
10.扫描结束后,进行图像的后处理如:窗宽窗位 图像放大 测量重建、 ct值测量等。
11.发送图像至诊断工作站,并经激光相机打印照片。
12.机器短时间时不用时,可暂不关机;较长时间不用时应关机并切断电源。
为了保持系统在最佳性能状态下工作,每24小时应关闭和启动系统一次。
13.关机时按机器要求将“关机”系统程序退出,按下电源开关off。
14.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非本科室人员及实习、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准操作机器,特殊情况应经主任批准,并在本科室人员在场方可操作。
普通透视操作规程
1.透视前应作好机器的检查预热及技术条的调整,认真作好检查前准备工作。
2.热情接待病人,仔细阅读申请单,了解透视要求。
3.详细解释检查过程,取得病人的配合并引导患者进入检查室,去除患者身上影像透视影像的物品。
4.检查仔细认真,遇有惊恐、危重患者或不能接受检查者,应停止检查并与临床医生联系。
5.透视中发现疑难问题,应建议患者摄片检查或请上级医师解决。
6.透视检查报告单应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标点符号正确,语句通顺,诊断意见确切,签名工整易认。
7.急诊、危重及老年和残疾患者应优先检查。
8.熟练操作,尽量减少受检者的照射时间,保护受检者的安全。
9.坚守工作岗位,保持室内清洁。
普通_线摄影操作规程
1.阅读检查申请单: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仔细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病区、床位号及收费情况;详细了解和观察患者的病情,明确投照部位和检查目的。
2.机器设备检查:按检查申请单的检查要求,检查确认机器的功能运行情况。
3.确定摄影位置:根据医嘱用常规位置投照;如遇特殊病例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征求申请医师的意见后摄取其他位置,如切线位、轴位等。
4.摄影前的准备:去掉一切影响图像的物品,如发夹、金属饰物、膏药敷料等。
有条件者应换上专为患者准备的衣服;投照腹部、下部脊柱、骨盆和尿路平片时,应确认患者肠道准备情况。
5.技术选择:根据申请单要求和患者体形情况进行摄影技术选择和器官程序选择。
6.安置患者:引导患者进入检查室并安置于检查床上。
7.训练患者动作:根据摄影要求训练好患者的呼气、吸气或屏气动作,要求患者尽量配合。
8暗盒选择及摆放:根据申请单要求和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尺寸的暗盒,将暗盒放置在合适的位置。
9.摆体位对中心线:以尽量减少患者痛苦为原则,依照检查部位及检查目的,摆好体位;调整中心线,调整照射野和焦片距;作好患者的必要防护。
10.曝光:确认各步骤完成后,再次调整校正曝光技术条件,然后进行曝光;曝光过程中注意观察控制台各仪器仪表显示情况。
11.暗室洗片技术,片洗出后、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让患者离开。
12.将照片登记整理后交由诊断报告医师出具报告。
dr摄影操作规程
1.阅读检查申请单: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仔细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病区、床位号及收费情况;详细了解观察患者的病情,明确投照部位和检查目的。
2.机器设备检查:按检查申请单的检查要求,确认机器的功能运行情况。
3.确定摄影位置:一般根据医嘱用常规位置投照,如遇特殊病例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征求申请医师的意见后摄取其他位置,如切线位、轴位等。
4.摄影前的准备:去掉一切影响图像的物品,如发夹、金属饰物、膏药敷料等。
有条件者应换上专为患者准备的衣服;投照腹部、下部脊柱、骨盆和尿路等平片时,确认患者肠道准备情况。
5.患者信息录入:从计算机录入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摄影技术选择和器官程序选择。
6.安置患者:引导患者进入检查室并安置于检查床上。
7.训练患者动作:根据摄影要求训练好患者的呼气、吸气或屏气动作,要求患者尽量配合。
8.摆体位对中心线:以尽量减少患者痛苦为原则,依照检查部位及检查目的,摆好体位;调整中心线、照射野和焦片距;作好患者的必要防护。
9.曝光:确认各步骤完成后,再次检查校正控制台各曝光技术条件,然后曝光;在曝光过程中,密切注意各仪器仪表的显示情况。
10.后处理:曝光结束后操作者签名,特殊检查体位应做记录;进行图像的后处理,确认无误后嘱患者离开。
cr摄影操作规程
1.阅读检查申请单: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仔细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病区、床位号及收费情况;详细了解和观察患者的病情,明确投照部位和检查目的。
2.机器设备检查:按检查申请单的检查要求,检查确认机器的功能运行情况。
3.确定摄影位置:根据医嘱用常规位置投照;如遇特殊病例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征求申请医师的意见后摄取其他位置,如切线位、轴位等。
4.摄影前的准备:去掉一切影响图像的物品,如发夹、金属饰物、膏药敷料等。
有条件者应换上专为患者准备的衣服;投照腹部、下部脊柱、骨盆和尿路平片时,应确认患者肠道准备情况。
5.技术选择:根据申请单要求和患者体形情况进行摄影技术选择和器官程序选择。
6.安置患者:引导患者进入检查室并安置于检查床上。
7.训练患者动作:根据摄影要求训练好患者的呼气、吸气或屏气动作,要求患者尽量配合。
8.ip板选择:根据申请单要求和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尺寸的ip板,将ip板放置在合适的位置。
9.摆体位对中心线:以尽量减少患者痛苦为原则,依照检查部位及检查目的,摆好体位;调整中心线,调整照射野和焦片距;作好患者的必要防护。
10.曝光:确认各步骤完成后,再次调整校正曝光技术条件,然后进行曝光;曝光过程中注意观察控制台各仪器仪表显示情况。
11.后处理:曝光结束后操作者签名,特殊检查体位应做记录;将ip板送至cr扫描仪进行扫描采集,确认无误后嘱患者离开。
12.在cr图像处理工作站上进行图像后处理。
胃肠及造影检查操作规程
1.阅读检查申请单: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内,仔细核对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门诊号、病区、床位号及收费情况,了解患者病情,明确检查部位、检查方法和检查目的。
2.机器设备检查:按检查申请单的检查要求,确认机器的功能运行情况。
3.观察患者的病情:仔细观察患者的病情和体质,严格掌握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准确评估患者接受检查的耐受程度;如遇特殊病例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征求申请医师的意见后确定是否继续检查、检查方法和检查时间。
4.患者准备:根据技术要求确认患者的检查前准备情况,如禁食、清洁洗肠、造影剂过敏试验等;去除一切影响图像的物品,如发夹、金属饰物、膏药敷料等,有条件者应换上专为患者准备的衣服。
5.说明检查过程:向患者详细介绍检查方法和检查过程,以及有无不适的感觉。
6.药品准备:根据检查要求调配造影剂的浓度和总量;适当准备好急救药品以防不测。
7.患者信息录入:从计算机录入患者的基本信息;根据检查部位和临床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查技术程序和器官程序。
8.安置训练患者:引导患者进入检查室,安置于检查床上;根据检查要求做好患者呼气、吸气或屏气、转体等动作的训练并交代注意事项,尽量取得患者的配合。
9.防护:调节照射野,在不影响诊断的基础上尽量缩小照射野,减少患者接受的辐射量。
10.曝光检查:确认各步骤完成后,开始曝光检查;检查过程中要求操作准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曝光;密切注意患者的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11.后处理:曝光结束后操作者签名,特殊检查体位应做记录;进行图像的后处理,确认无误且患者无异常后,交代注意事项,嘱患者离开检查室。
12.书写诊断报告:严格按照诊断规范,仔细观察分析影像,认真书写诊断报告。
ge螺旋ct机操作规程
开机:
1.接通主电源。
2.开启ct操作台左下方正面“on”键。
3.程序启动后,自动进入自检界面。
4.自检程序完成后即进入操作界面,即完成开机。
关机:
1.点击操作台显示器主界面“关机”主菜单下的“关闭”子菜单。
2.在弹出的子菜单中点击“关闭”后按确认,进入自动关闭程序。
3.等自动关机程序运行完成出现“system,halted”闪烁光标后,按ct机操纵台附带键盘左下方“off”键。
4.关闭主电源。
a_ gp510型_线机操作规程
1.合上配电柜开关,检查仪表指示,按下启动按钮,接通电源。
2.向上按下控制台开/关机按钮开机。
3.机器自检完毕,显示出当前曝光参数、胶片尺寸。
4.按下相应的技术选择按键,使其指示灯点亮。
5.安置好患者,交代好注意事项,操纵控制台上相应的操纵杆和按键开始检查。
6.点片时按下点片形式选择键,按下送片键,待胶片送到位后按下曝光按钮进行曝光;第1次曝光结束后应等胶片输送指示到位后方可进行第2次曝光。
7.检查曝光完毕至少等10秒钟后方可按关机开关。
8.每次开关机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秒钟。
9.检查中出现紧急情况按下检查床旁或控制台上红色stop按钮制动,也可直接向下按下开/关机按钮关机或配电柜断开按钮。
10.如较长时间不用,拉下电源开关,以确保安全。
a_gp-520型_线机操作规程
1.合上配电柜,检查仪表指示,按下启动按钮,接通通电源。
2.轻按操作台上on键开机。
3.机器启动自检结束,显示触摸屏停止闪烁后进行技术选择。
4.轻触各曝光参数调节键+/-调节曝光参数或调用预存的器官程序。
5.安置好暗盒或ip板,摆好患者体位,调整中心线合焦片距、照射野。
6.作好适当的医患防护,按下曝光开关第1档,延时约1秒后按下第2档曝光,待曝光指示灯闪过后松开曝光开关。
7.轻按off键关机,断开电源开关。
8.紧急情况直接轻按off键关机或切断电源。
9.如较长时间不用,拉下电源开关,以确保安全。
型_线床旁摄片机操作规程
1. 接通电源
2. 按下主开关至on,校准电源电压。
3. 松开立柱上机头固定旋钮,将_线球管旋转到所需位置后固定。
4. 根据投照体位按kv、mas增减键设定曝光条件。
5. 将暗盒(或ip板)安放在所需的位置,调整照射野、中心线和焦-片距。
6. 在操作面板上选择近控或遥控,按下曝光按钮第一档或遥控器曝光准备键,接着按下第二档或遥控器曝光键曝光。
7. 取下暗盒(或ip板),按下主开关至off。
8. 松开立柱上机头固定旋钮,将_线球管转至移动位置,固定。
9. 断开电源。
nc100型移动式c形臂_线机操作规程
1.扳动c臂主机上的转向把,将c臂移动至准备位置。
2.插上电源线的电源插头,接通电源。
3.合上采集控制器左下方电源开关,转动右侧开关钥匙至on启动计算机。
4.机器自检完成后进入病人登记界面,输入病人资料,点击ok进入检查界面,选择合适的采集程序。
5.按下c臂主机面板上的开机键开机,机器自检完成后选择适当的曝光条件。
6.松开c臂和立柱上的固定旋钮,调整c臂的位置。
7.踩下脚闸开关曝光采集图像。
8.图像采集完成后移动光标点击图像处理钮进行图像后处理。
9.检查完成后移动光标,选择返回扭。
返回病人登记界面后即可登记下一例病人进行检查。
10.关机:所有检查完成后选择返回钮返回登记界面,选择退出钮,机器运行关机程序,提示关机后点击yes关机。
11.关闭电源,恢复c臂位置并固定。
放射科质量管理制度
第14篇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办法
1.引言
1.1 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
--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 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 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 环境保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 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 设计要求
4.2.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 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 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 设计考虑事项
4.3.1 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 废气处理系统
4.3.2.1 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 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 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l)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 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 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 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
5.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 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 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 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 培训
5.5.1 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 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 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 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 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 6.1 所述的目标。
6.3 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 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 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 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 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 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 (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 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 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 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 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 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 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废物的运输
7.1 厂外运输
7.1.1 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 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 厂内运输
7.2.1 在核电厂内或厂区边界内的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2 厂内运输的最低要求是必须确保场区人员有足够的辐射防护,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8.处置
8.1 总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处置方法取得批准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中间贮存设施。
8.2 浅地层处置
浅地层或岩穴处置一般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固态放射性废物,此类废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变产物以及少量的alpha 辐射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处置方案和处置库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8.3 海洋投弃
固态废物的海洋投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废物和其他物质海洋污染防止的国际公约。
8.4 废物的整备
放射性废物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整备使其符合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准则。选取这些准则应以所选定的处置方案的安全分析为基础。
9.与乏燃料有关的废物管理
9.1 总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在管理乏燃料的过程中会产生废物,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这类废物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要与本规定第二章的总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9.2 乏燃料后处理中产生的废物
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物或alpha废物必须以确保与环境足够隔离的方法处置。
10.退役废物的管理
10.1 退役计划
核电厂达到使用寿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必须根据第二章中提出的废物管理总目标制定退役计划。
10.2 退役废物
10.2.1 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退役阶段和大纲,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只有确信在退役各阶段废物处理、运输、贮存和(或)处置已有适用的设施时才给予批准。
10.2.2 核电厂退役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不同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废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处理。这些废物应该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态、大小和材料种类来区分。退役产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处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1.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 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 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质量保证
12.1 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 系统要求
12.2.1 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第15篇 放射科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科管理制度【1】
第一节 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实施放射科主任对放射科各个部门(包括普通_线诊断、ct、mri、介入治疗等)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科主任一般应当由学科带头人、高年资医生担任。
二.可分设付主任或组长协助科主任工作。
三.住院医师应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州轮转,能够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
四.全面抓好科室的各项质量管理和优质服务。科主任要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
第二节 登记室管理制度
一.根据疾病,摄影要求和病人体形不同而用不同尺寸、不同类别胶片,给出正确价格。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技师。
二.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及核实收费,并登记记录或将所有资料输入电脑。
三.为首诊病人编写新号码,为复治病人查找老号码。
四.为造影病人准备片袋,正确登记编号.以利保管。
五.对申请造影患者,详细交待检查前准备事项。
六.坚守岗位,主动、热情、耐心等待前来检查的患者,有问必答,树立放射科良好窗口形象。
第三节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一._线片、_线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存档光盘等资料要保存15年。
二.线检查资料要有专门储藏场地,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完整,不得遗失破损。
三.及时查找,明确去向。
四.每天整理,汇总,归类。
五.遇有借阅,要办好借片手续。定他催还,如遇遗失及时落实责任,作好记录。
第四节 借片管理制度
一.借取存档片由登记室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取。
二.急诊借片。
根据急诊室要求,急诊病人拍片后,可先借片,后写报告。
三.平诊借片。
借片需由借片医生开具借片条后至登记室借取;外借片须有借片人出具借条,留下借片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号码。
第五节 _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一.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二.进行_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上级技师,或与临床取得联系。
三.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四.病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曝光条件、日期;特殊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后签名。
五.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六.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
第六节 暗室管理制度
一.每早清洁暗室、洗片机、打印机,检查自来水、红灯,备足胶片。
二.检查清洁洗片机和打印机各部分结构,检查运转状况,包括循环、补液、显影和干燥、温度。三.洗片机工作前先走废片数张,并记录走片时间是否正常。打印机每天工作前先作“reset”,确定情况正常再进行日常工作,并装满胶片。
四.定期检查、清洁暗盒;看看有无破损、污迹,并做好记录。
五.暗室工作人员应随时关灯,非暗室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入内。
六.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电源、水源、空调、洗片机和打印机等,并做好桌面卫生保洁工作。
第七节 ct室管理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工作期间不得在机房内喧哗,保持工作环境安静。
二.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吃零食,保持机房整洁。
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机器做工作以外的病人。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五.维持机房温度和湿度恒定,保证机器处于正常工作环境。
六.工作人员应爱护公物,托架等ct室一切附属设备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七.护理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对高压注射器进行清理。
八.技师、医生、护理人员的工作应遵守操作规程。
九.应定期对机器做清洁、ct值校正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十.所有病人资料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
第八节 mri室管理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工作期间不得在机房内喧哗,保持工作环境安静。
二.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吃零食,保持机房整洁。
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机器做工作以外的病人,一经查处,严惩不怠。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防止意外情况发主(参考磁共振安全注意事项)。
五.维持机房温度和湿度恒定,保证机器处于正常工作环境。
六.工作人员应爱护公物,线圈等mr室一切附属设备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七.护理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对高压注射器进行清理。
八.技师、医生、护理人员的工作应遵守操作规程。
九.应定期对机器做清洁、匀场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十.所有病人资料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
第九节 dsa室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dsa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三.技术操作参数,如造影程序,对比剂的总量,每秒的流量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操作,由技师记录。
四.dsa机未经操作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五.dsa机每周保养一次,做到干净,清洁,卫生。
六.在导管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七.进入导管室见习,参观人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房间内不得随意游走和出入。
八.入室人员均需戴口罩、帽子、穿白大衣、室内套鞋套或室内鞋。
第十节 综合读片制度
一.设立专门的读片室。
二.每天早上8:00-9:00科主任带领全科医生、进修、实习医生进行读片。
三.值班医师准备该片内容,挑选一天中一些疑难的、典型的或具有教学意义的病例,收集这些病例的病史及各种影像检查的信息。
四.读片时值班医师汇报病史,分析影像,得出初步结论,并提出需解决或存在的疑问,上级医师进一步分析病例,综台各种影像信息,相互印证;做出最终结论。
五.记录疑难病例讨论结果。
第十一节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定期举行疑难读片讨论或每天综合读片时选取疑难病例,展开科室内讨论。
2.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科室联合该片。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系统的读片,准备读片内容并负责联系相关科室的读片。
3.疑难介入手术病例多科室联合读片,制订最佳手术方案,并报院领导批准。
4.专人负责记录疑难读片结果。
第十二节 手术随访制度
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系统疾病的手术病例追查并作记录,或每周安排人员负责手术病例追查。 登记疑难病例定期安排医师进行手术或临床随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手术随访结果讨论,每年至少6次。 定期统计影像诊断的正确率。
第十三节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设备定期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剂量检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4.每日对ct、mri进行一次水模检查。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l.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对于 _线机和 ct开机前必先warmup后才能工作。对于mri,工作前先查看液氮和氦气情况。
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第十四节 导管室消毒隔离制度
1.严格执行《总则》和《手术室消毒隔离管理细则》。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2.设专人负责管理,术前必须穿手术衣,戴口罩和防护眼罩,帽子,洗手(按外科手术洗手规程)。
3.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物品不可回收再用,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医用污染垃圾扔入黄色污物袋按规定统一处理。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产品,其说明书未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导管,应按去污染,清洗,灭菌的程序进行处理。
(1)导管应编号,记录使用情况。
(2)用过的各类导管经高效消毒剂消毒后用高压水枪冲洗。
(3)检查导管的长度,表面是否光滑,打折,用放大镜检查有无裂痕,管腔有无阻塞。
(4)用加酶剂浸泡,清洗,净化水高压冲洗,高压气体的枪干燥。
(5)用密封袋密封,环氧乙烷灭菌,监测合格,注明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6)电极导管要检查测试导电性,并记录结果。
(7)传染病人用过的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5.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擦拭物体表面,每周大扫除一次,保待室内清洁干燥
6.隔离病人所需的一切用品必须与普通病人分开放置,使用,处理。
7.每次操作后作好终末消毒处理。
8.常规每天空气消毒一次;必要时随时消毒,并记录在册。每月空气培养一次,如不合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消毒处理。
9.每月监测:手指,空气,消毒液,操作台,医用器材(熏蒸,浸泡)。
10.保证新风机畅通。
第十五节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严格管理进修、实习生,高标准要求进修实习生。
2.安排专人负责进修、实习生的管理,制订合理的进修实习计划。
3.进修、实习生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参与日常工作,学习各种临床检查技能。
4.上级医师负责指导进修、实习主影像诊断报告的书写。
5.定期给进修、实习生上课,提高进修、实习生理论水平。
6.建立进修、实习生早上读片制度,锻炼进修、实习生的读片能力,提高进修、实习生实践能力。
7.建立进修、实习生请假制度,请假一周,应经科主任批准。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2】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
l、放射科_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_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_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_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_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_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_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二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3、透视前应充分暗适应。缩小光圈到适当范围,缩短时间,尽量减少照射量。
4、透视用管电压50-80kv,管电流2-5ma。不得轻易超出该范围。
5、照射时光圈应开到照射范围,减少散射线、乱射线的提高。
6、曝光时、关上机房大门,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7、受检查者接受检查时,非投照部位,重要器官进行防护。
8、一旦出现放射事故,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三
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知识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注意掌握_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_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
7、当正在进行_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