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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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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大学后勤处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后勤处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广东ee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处在党政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实物档案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后勤处档案。

第三条后勤处档案是全处职工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历史的凭证。

第四条 后勤处档案工作是办好后勤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衡量后勤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后勤处各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切实把它纳入部门管理工作职责之中。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本处档案工作遵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的原则。后勤处在计划科设档案室,集中存放各类档案资料,后勤处档案室受学校综合档案室指导和本处主管领导分管,计划科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分管处领导职责:指导全处档案工作;协调各部门落实档案工作“四同步”(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其它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负责对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档案的划密、解密和档案归档的领导工作;研究决定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后勤处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全处档案工作。制订后勤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后勤处档案和有关资料进行接收、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

(三)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控和守密工作。

(四)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主动为后勤处各项工作服务,为职工服务。

(五)做好档案编研工作和信息开发交流工作,发挥档案的信息源作用。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七)围绕后勤处中心工作,完成后勤处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后勤处确定一名处领导负责分管后勤处的档案工作,计划科设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后勤处档案的收集、整理,并根据学校要求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后勤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都有配合专(兼)职档案员做好本部门及自身档案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九条对全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殊载体档案可实行分室管理。后勤处各项工作应与档案工作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工作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党政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条后勤处专(兼)职档案员应按《广东ee大学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形成的文件材料认真积累、整理,按时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一条对于个人在从事党政管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提倡个人向后勤处捐赠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后勤处档案室应做好此类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十三条归档范围:

依据《广东ee大学后勤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我处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处归档范围分为八个方面:

(一)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方面:

主要有工程(或维修)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各阶段产生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载体的原始记录;

如: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立项申请、批复、设计、施工图纸、

招投标资料、水、电扩容的方案、施工现场记录、设计与施工修改变更的请示和批复及施工变更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设备、材料人员进场安排、预(结)算报告、施工监理的合同、监理日记、监理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各部门房产方面:

各部门房屋平面图、使用面积、租金、房屋使用、维修情况等相关学校的固定资产统计数据;

(三)大型设备方面:

大型设备如:水泵房、高压电房中的设备、各类汽车等。后勤设备的开箱记录、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用户的使用、维修记录、水泵房、高压电房的运行记录、值班记录等等;

(四)地下隐蔽工程方面:

校园内水网、电网、煤气管网及电视、电信、宽带网络等隐蔽工

程的设计、施工、平面布置图、维修记录及竣工资料。

尤其重要的有:给水、排水、弱电、地下电缆、煤气管网等的设计、管网布置图、施工合同、施工进度、预付款情况及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等资料。地下管网工程的维修、检测记录、工程材料取样试验、水质化验及检验报告等;

(五)医疗、病例方面:

主要有学生及教职工相关的体检记录、重大疾病、病例资料、有关的数据统计、药房(医生)处方、医护值班记录、重大疾病的预防措施、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等;

(六)党建与思政工作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党的建设、思想宣传工作、廉政建设等工作中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七)财务管理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账薄、报表、票据等不同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八)综合管理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管理、校园美化、绿化、物业管理、保障安全稳定工作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后勤处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凡归档材料不完整、不齐全、不规范的将不予接收。并及时告知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要求报送需存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归档要求:

(一)立卷人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符合便于利用的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编写页号、件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目录,注明保管期限和密级,应归校档案室的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后勤处统一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同一类的应格式一致、装订工整、字迹图橡清晰等符合规范要求。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禁用复写。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原件。

第十五条归档时间:

(一)党政类,能按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次年四月底前归档;

(二)设备类

、财务类的档案,每学期结束前整理检查完毕,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归档。

(三)工程项目等科技档案归档,应于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注意做好电子文件和特殊载体档案的管理工作。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实行电子版和纸质版双套制管理,做到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时有相关信息的移交登记。反映后勤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声像档案,由后勤处档案室和形成部门各存一套。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后勤处档案室接收档案时,要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排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校有关保密规章,对所存档案实行密级保管。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财会档案),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九条单位撤消、合并和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和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后勤处档案室定期对保存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和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工作和统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利用。

第五章档案的开放利用

第二十二条后勤处档案材料开放时间与上班时间一致。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做好提供利用和服务工作。我校教职工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档案,并可摘录和复制;因工作需要和有正当的理由,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分管处领导批准可调阅属控制范围的档案。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人员需借阅档案,需经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档案材料原则不可外借出室,特殊情况要经处领导批准。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借阅登记,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及时报告处领导,确需借出档案,须经分管处领导批准。借出档案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属控制范围档案需公布或携带出境,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计划科负责解释。

第2篇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一)招标信息内容的确定:由该工程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组)研究决定,信息内容确定后,参与人员会签存档。该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信息发布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统一发布;

(三)信息发布地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省或合肥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上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和张贴在校内公告栏上;

(四)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二)审查内容:报名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信誉、业绩、资金规模、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项目经理等级和业绩等;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总务处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须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形成定稿后,参与审核人员会签归档,如存在不同意见,应提交该项目领导组重新复议。监察室留存一份复印件;

(三)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要求、质保期、废标条件等有关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前(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日前);

(五)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10日);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地点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126号令)的规定;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三)核对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检查项目经理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证明,审查预算员的预算员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六)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校内公开招标议标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该项目领导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参加;

(七)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应严格审查,发现漏项、缺项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八)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06)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二)图纸会审纪要涉及项目变更的,除经设计部门签署意见外,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变更联系单,否则图纸会审纪要内容不作为决算审计依据;

(三)办理经济签证,校方工地代表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审计人员随叫随到;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六)单方签证或签证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没有审计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单和隐蔽工程量,校方在工程决算时不予认可;

(七) 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06)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监理方、校方代表、供货方应按事先规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材质、规格型号以及封存的样品等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四)对于重要材料和设备,应由供应方、校方工地代表、项目监理、监察、审计人员按照封存样品或事先规定,进行核对、签字验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bt)〗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一)工程结算(或决算)资料在报送审计处审计前,须经总务处或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进行初审。总务处或校方工地代表应向财务处索取该工程甲供材及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

(二)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在向校审计处提交决算资料的同时,施工单位需向审计处提交该项工程决算审计委托书;

(三)审计处收管资料人员须填制决算资料送审计清单,并按照清单的各条款要求逐一核对,报审资料全部符合清单条款要求的予以签收,否则拒收;

(四)资料收齐后两个工作日内,收管资料人应提请审计处负责人要求审计,同时要对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二)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议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一)每项决算,审计处应安排两人参加,其中一人以业务监管为主,另一人以对账事宜管理为主;

(二)受托审计机构或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并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审计处或委托审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科技大学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机房资源利用率及其管理信息化水平,杜绝不合理使用和收费,切实保障机房安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房由学校投资建设并进行统一管理,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师生。不允许个人和校外法人以网络经营为目的在校园内投资建设机房、参与管理机房。机房不允许接收未成年人和校外人员上机。

第三条 为提高机房利用率,学校允许机房在满足教学、科研任务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面向师生开展有偿上机服务。无法提供上机服务的,须向资产管理处说明情况。

第四条 学校统一设计安装机房管理系统,并与校园“一卡通”系统集成,在学校机房上机均使用“校园卡”。所有机房禁止收取现金。

第五条 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应设定固定ip地址,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备案。ip地址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及时报网络信息中心。

第六条 机房所在单位选聘专门人员,对机房进行管理维护,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机房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配齐消防设备,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上机人员必须遵守上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机房管理员有权终止其上机,对严重违纪者,可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因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二章机房设置

第九条 教学单位机房设置由教务处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并按标准建设。

第十条 非教学单位一般不允许设置机房,特殊情况必须设立的,由单位提交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机房设置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申请单位应到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资产租赁及水电暖使用等相关手续,并安装计量表。

第三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对机房的管理及运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机房的管理工作,组织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对机房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受理非教学单位机房建设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机房占用学校资产的租赁手续。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单位机房的规划及建设,负责安排落实各机房应承担的教学计划内上机任务,负责审批外单位利用学校机房进行考试或短期培训等单位用机事项的申请。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机房有偿服务费收取标准的核定及“一卡通”系统收费的核算,并按有关规定拨付各单位管理费。

(四)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络服务,负责机房管理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集成与运行。

(五)保卫处负责机房安全的监督检查。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机房水电暖设施改造监管及计量工作。

第十三条 机房设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教务处安排的计划内上机学时。

(二)负责机房管理员的聘任和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机房日常管理,保证机房环境整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四)负责机房计算机的维护、维修,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确保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机房使用管理细则(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非教学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严格落实政府及学校对机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上机费标准及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机房统一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上机费。

第十五条 上机收入分配比例执行《山东理工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9〕83号),即学校20%、单位80%。学校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计算机更新,单位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机房管理及运行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机房按照教务处核定的教学计划内学时组织学生上机。计划内学时上机不收取上机费。

第十七条 使用学校机房进行教学计划外的考试或短期培训,使用单位应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并交纳上机费用。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前将上机费交计划财务处(校内单位使用,采用转账方式),机房凭交款凭证开放机房,此项收入分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中心每月对各机房上月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通知计划财务处拨付各单位管理及运行维护费。

第五章罚 则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机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违规运营的,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一)擅自承包经营或引进校外资金以盈利为目的开设机房的,学校将关闭机房、收回房屋及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机房自行收取现金或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行收费的,将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三)凡接收未成年人上机,触犯行政法规的,由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凡接收校外社会人员上机的,将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未落实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的,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计算机机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z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后勤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根据泰综治办[2006]12号关于《泰城房屋租赁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学校构建和谐校园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1、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不得影响本单位承担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同时要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校园环境。

2、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须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能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复印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3、房屋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后勤管理处制订的合同样本。

4、房屋出租合同均为一年一签,租期超过一年需报请后勤领导班子批准。

5、承租方应有校内副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担保,并按一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承租方如无担保人,应按两个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担保人 与承租方共同承担承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一切责任。

6、沿街房屋的经营权统一由泰安市山东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

7、承租方要有经营范围内的一切合法证件,出租单位要留有证件复印件。

第5篇 f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园卫生质量要求

1、校园主要路面无垃圾、果壳、纸屑、枯枝、杂物。

2、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点周围卫生清洁,设专人管理。

3、路旁2米及绿篱下要保持无垃圾、果壳、纸屑、杂物。

4、每天清空一次果皮箱,对果皮箱表层擦试一遍。

5、对责任区内的小广告、乱涂乱画及时清理。

6、杜绝垃圾死角,在蚊蝇孳生期间定期喷洒药物。

7、喷泉池内水清见底、无漂浮物,所有水塘、景点水面无漂浮物。

8、冬季下雪后,及时清除主要道路、重要活动场所的地面积雪。

第二条 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1、细致划分清扫及保洁员的卫生区域,做到不遗漏、不交叉。

2、明确卫生保洁内容及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3、校园主要道路每天必须彻底清扫两遍,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增加清扫次数。

4、实行中心管理人员每天巡查卫生两次以上的制度。

5、中心每两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讲评。

第三条 督查及处理办法

1、中心督查人员及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的卫生进行检查,以一个学期累计发现第一次卫生不合格提出批评;第二次不合格,提出警告;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十次以上不合格,每次罚款1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管理方每学期末在责任方的服务费中扣除罚款。

2、领导、师生对校园内的卫生提出投诉,管理方核实情况属实的,计一次投诉,每学期投诉次数超过三次,不足十次的,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超过十次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罚款在责任方服务费中扣除。

第6篇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学校地下停车场的秩序,规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学校资产安全,保护学校及车位使用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用。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和职工私家车均需交纳存车费。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存车协议收取存车费。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设施的日常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行政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立项工程的建设与维修。

第七条安全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地下停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与维修、停车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二 车位管理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 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三 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24小时开放,遇工程维修、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车辆存放时,地下停车场临时停用。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安装智能道闸系统,车辆须刷卡出入,无卡的车辆禁止进入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场限高2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仅允许备案并交费的车辆停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停车场须减速慢行,在停车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故障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八条 停车场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九条 停车场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二十条 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地下停车场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者,学校可以取消其存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z大学物业管理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物业管理中心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使中心物资采购制度化,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心所有物资的采购均依本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物资采购员由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部门应根据现有物资的供应能力和工作任务,提出物资购置计划,采购计划经主任审批后由指定的人员实施采购。

二、物资采购一般应由两人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三、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四、使用部门在采购前应对所需物资提出详细技术要求。物资到货后,应按照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验收。验收后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质量和其他有关问题,避免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五、物资采购后须先进入中心库房,物资的验收、保管及使用发放严格按《物业管理中心仓库管理制度》和《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有关规定执行。

六、固定资产报废应按照规定的年限执行,库房管理员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违反本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未给中心造成损失的,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报中心办公会议作出纪律处分。

第8篇 z大学物业门面房管理费使用办法

n大学物业公司门面房管理费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门面房管理费是指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在公司营收资金总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费用。

第三条 公司门面房管理费开支范围:1、门面房维修;2、保洁费;3、职工加班费;4、工作装;5、经营项目装修费、星级商户奖励费、宣传费;6、门面房周边环境治理、文化建设等。

第四条 公司门面房管理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保证运转,集中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实行经费支出 “三签制”,即经手人、公司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三签”后,到公司财务室报账。

第五条 公司门面房管理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应按第三条列出的开支范围进行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细化经费支出预算,年初要编制经费支出预算表。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公司发展所需的经费开支

第六条 对门面房屋、附属设施等进行维修,要编制维修预算,万元以上维修项目要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项目要有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后应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支付费用。

第七条 公司门面房管理费审批权限,一万以内费用支出,可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审批,一万以上费用支出,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后,由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一万以上三万以内的费用支出项目,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三万以上的费用支出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依据《会计法》规定,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 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要坚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要建立公司管理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接受学校对公司门面房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9篇 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 聘用原则

1、 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 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 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 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 “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 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 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 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 身体健康。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聘用程序

1、 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 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 临聘人员的管理

1、 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 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 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 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 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 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 临聘人员的待遇

1、 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

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

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

400550

2、 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 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 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 本办法自 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0篇 州扬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州扬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院(部门)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企业生产经营性周转资金采购除外。

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食堂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软件、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采购。

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规、诚信;

(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

(四)采购、管理相互分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分管采购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中心、附属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三)审定商家库和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库建设方案;

(四)裁定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五)其他采购管理需要解决的事项。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及人员协调处理采购问题。

第六条采购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推荐、组织校内专家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库,组建、管理商家库;

(四)依据上级要求,组织学校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审定采购部门建议的采购方式;

(六)审核采购调研方案,参与调研工作;

(七)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审核和报备;

(八)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集中采购;

(九)审核、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示;

(十)组织审核采购文件,审定评标原则和细则;

(十一)抽取或选定采购评审专家;

(十二)监管采购项目的开标、谈判、磋商、询价、验收等工作;

(十三)确定委托采购项目及其代理机构;

(十四)受理和答复商家的质疑,参与商家投诉的调查;

(十五)组织学校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六)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十七)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附属医院等是学校实施集中采购的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商家库和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库;

(二)根据采购预算或委托编制采购计划,建议采购方式;

(三)拟定调研方案,组织采购调研;

(四)起草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

(五)接受商家报名,组织资格审查;

(六)发售采购文件,接受投标材料;

(七)组织采购项目的开标、谈判、磋商、询价工作;

(八)发布中标通知;

(九)起草采购合同,与中标商家签订合同经审计处审签后生效;

(十)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免税和法定检验等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对采购项目制作、安装、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验收;

(十二)组织质量回访,对质保范围内的问题,督促商家限期整改;

(十三)整理归集采购文档;

(十四)负责填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审核商家库和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库;

(二)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采购调研;

(三)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监督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工作;

(四)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五)监察处负责受理商家的投诉,监督学校采购制度的执行;

(六)审计处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负责采购合同的审签;

(七)财务处负责审核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依据采购合同及其他报销凭据支付采购款项。

第九条用户所在学院(部门)或者课题组、项目组为请购人,主要职责:

(一)提出购置申请,对拟采购项目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重大项目按采购部门要求提交详细的论证报告;

(二)组织、协助采购调研;

(三)协助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拟订采购合同;

(四)向评标委员会汇报调研情况,接受相关咨询;

(五)对采购项目的制作、安装、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组织验收工作;

(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标材料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二)若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材料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独立完成评审过程,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各采购项目均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处应与支出预算同步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部门按采购预算组织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由请购人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委托采购申请,采购管理部门委托采购部门组织采购,并由采购部门列入采购计划。

采购环节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招投标管理费、专家评审费、验收费等采购费用应列入采购计划和财务预算。学校预算项目的采购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的采购费用列入相应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形式分为省政府集中采购、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内部分散采购等四种。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省政府集中采购、省教育厅集中采购的范围,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为:省政府、省教育厅集中采购范围以外或上级部门许可学校集中采购的,预算五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除外)。

(三)学校内部分散采购的范围为:上述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每个项目的采购方式将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商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商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以公告方式原则上邀请三家以上商家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以公告方式原则上邀请三家以上商家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询问三个以上商家的报价后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商家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采购的;

(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足够商家投标、没有足够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急需设备首次招标仅有1家投标人的,可依据专家评委意见,并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现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只能从唯一商家采购的;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的其他情形。

以上(二)至(五)项须经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条学校有关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商家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项目,按预算执行。其他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落实资金,方可进入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或者审核后报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拟定调研方案,根据需要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请购人、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调研小组,开展走访用户、考察厂商等调研活动。调研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调研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按照下列采购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部门起草招标公告,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在校园网等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五日;邀请招标项目,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商家,采购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邀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参照学校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需要资格预审的,采购部门组织对报名商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采购部门向报名商家发售。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需要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随采购公告同时发出,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成本费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收取。

(四)投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五日。投标时,投标人应向学校缴纳不超过采购项目估算价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之后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采购部门在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监督部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唱标。采购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评标工作由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应按规定从相应的专家库中临时随机抽取或选定。

评标委员会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商家,或者按照采购文件直接确定中标商家。特殊项目或特别重大项目的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产生后,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校园网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七)中标通知。由采购部门向中标商家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三个商家参加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并作好记录。

(五)确定成交商家。谈判结束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磋商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确定参加磋商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三个商家参加竞争性磋商。

(四)磋商。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五)确定成交商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二十八条询价采购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应当事先明确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被询价的商家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随机确定三个以上商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商家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商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的投诉,由监察处受理。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一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工程项目由采购部门或请购人代表学校, 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中标、成交商家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前,采购部门应向商家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类采购合同均应由审计处审签。

第三十三条采购部门需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服务的,经调研市场价格未出现下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商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所有补充合同应在原合同生效后半年内签订,采购金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三十四条所有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采购部门或请购人根据需要组织由专家、请购人、监管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依据规定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采购项目,在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三十六条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后一并验收。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入账。由评审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原始购货发票等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报账的必备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八章 采购档案

第三十八条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采购项目资料档案应当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文件等。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九条设备采购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物件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材料。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收集整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采购立项、申报、审核弄虚作假的;

(二)采购计划制定、审批徇私舞弊的;

(三)采购决策、执行、管理、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商家串通的;

(六)收受或向商家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商家参与竞争的;

(八)合同执行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采购质量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的;

(十)对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违反采购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商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该商家和其具体业务经办人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商家的;

(三)与采购人员、其他商家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供货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八)经认定的其他情况。

商家有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以及发生退换货或返修问题时,采购部门和用户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联系商家进行处理,做好退换货和返修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属于学校内部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可由学院(部门)自行采购(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除外),也可以委托采购部门代为采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分散采购应实行网上竞价,不能竞价采购的参照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学院(部门)不得将应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十七条采购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学院(部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分散采购办法,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国家或上级出台采购方面的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州扬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扬大采管〔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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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某大学后勤处公文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处公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在后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科分管领导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经常检查督促和给予指导。重要公文必须经后勤处领导处理。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后勤处计划科是后勤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后勤处及各实体的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后勤处及各实体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部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部门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可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部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五)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

(六)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七)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九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后勤处及各实体对外正式行文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行文一般应经过部门盖章,对学校上行文由后勤处呈递。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发文办理指以后勤处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的新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与主送部门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单位会签后报请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八条公文送处领导签发前,应当由计划科进行审核并编制文号。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九条由职能部门草拟的公文如在核稿过程中改动较大,主办单位应根据计划科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再次审核。

第二十条以后勤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后勤处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分管处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一般由分管处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正式印制前,计划科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二十二条以后勤处名义签发公文,由计划科统一安排印制和分发。公文原稿及时存档,需归档公文定时移交校档案室。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收到的公文,计划科应当及时送处领导圈阅批示,不得延误。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公文,需贴公文处理单。

第二十五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主批人应当在处理单上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签名视为同意;没有具体工作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六条送处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计划科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后勤处公文由计划科统一收发、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上级部门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处领导或者计划科科长批准,可以翻印。

第三十三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计划科科长批准,可以按照销毁程序销毁。

第三十五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将其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12篇 师范大学家属区物业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家属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__校区和__校区的家属区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园区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和《zz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暂行规定》(陕师校发 [2007]89号),结合学校物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家属区物业管理特指暂由学校相关部门代行住户职责,以物业服务合同方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家属区公共设施设备和居住环境实施的一系列服务和管理活动。后勤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是代表学校住户,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学校工会、爱卫会、社区居委会是代表学校住户,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住户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下简称园区)为雁塔校区老西门至中、东门的东西向道路以北全部区域,长安校区以教学区与家属区的南北向隔墙以西全部区域。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指园区的保安、清洁卫生、绿化养护、道路维护、住宅楼管护和园区公共设施及秩序的综合管理等,不含绿化建设、建筑屋顶及楼体大型维修,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大型基础设施设备的新建与大型维修。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遵照我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合同方式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除学校特邀物业服务实体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保安服务标准:身体强健、五官端正;衣着规范、整洁卫生;对住户热情关心、对来宾文明礼貌;严格园区门禁和公共秩序管理;积极协助学校公安部门做好学校相关安全保卫工作。

(一)园区主入口24小时值班,16小时立岗,重点区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有巡查记录。

(二)安全防盗监控报警系统应有专人24小时值守,摄录像资料至少保留一周。

(三)进出园区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出入,有序停放。

(四)对搬出园区大宗物品有严格的门禁验证制度。

(五)对进出园区的工程施工人员、服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可疑人员应进行盘问、登记;对来访客人指引路径。

(六)对园区公共健身、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七)对火灾、火灾、电梯困人、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预演一次)。

第六条 房屋建筑管理服务标准:维护房屋建筑外形外貌,确保建筑安全。

(一)确保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污迹和重大缺损现象;房屋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二)房屋装修符合学校规定,严禁私自拆改管线、严禁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对私改乱拆管线、损坏房屋结构和他人利益现象及时劝止、报告。

(三)家属住宅外无乱搭建或私人圈墙,住户封闭阳台时无擅自外伸现象,住宅内楼道无杂物和乱堆放;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及时劝告、阻止,并及时报告甲方。

(四)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第七条 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服务标准: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服务。

(一)有完备的设备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和卫生清洁制度并在工作场所明示。设施设备及责任人均应挂牌标识。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二)设备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三)设备主管或设备管护人员每日对设施设备进行巡视,并有巡视日志(如供水、供电、供热、监控系统及电梯等)。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半天之内或在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四)路灯、庭院灯、楼道灯、围墙灯、喷泉灯、车库灯、指示灯等完好率98%以上,并按规定时间开关。

(五)保证园区道路畅通,区域内广场、道路、道沿、楼梯、台阶等自然破损之处及时修复;制止随意开挖道路、擅自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行为;禁止道路和人行道随意被涂抹或污染,监督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的单位必须有保证道路不被污染的举措;通行车辆不能有抛洒和污染道路现象;制止超重车辆在园区道路超负荷碾压通行。

(六)园区道路及其他地域所有下水井都用井盖盖严,无破损的、跷跷板式的和其它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井盖;园区内暖气管沟盖板齐全,无长时间外露管沟;道路雨水井清淘及时、井内无杂物,保证雨水畅通无阻。对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七)对蓄水池、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每季度对给水管网保养一次,主要阀门、阀体开启灵活,无漏水现象。雨、污水管道每月检查一次,每年对公共雨、污水管道全面疏通一次,确保排水通畅。化粪池每月检查一次,每年清掏1―2次。

(八)定期冲洗、清理喷泉池,做到无杂物、无异味。

(九)及时排除住宅楼突发断电事故,无法立即排除的,须在停电后30分钟内启动发电机供电,确保电梯和公用照明用电;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第八条保洁服务标准:按国家卫生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公共区域进行保洁管理服务。

(一)园区景观、空地、道路和其它公共区域保洁:园区景点景物洁净美观,无涂写乱画或刻痕;保持石刻器物洁净,石刻刻痕清晰,字色常新;园区的古亭、小屋、围栏、建筑造型等景物保持常新、洁净和无损毁;不锈钢扶手、护栏、娱乐健身设施、柱灯、音响、石桌、石凳、花钵(盆)、灯罩、灯具、停车场(库)出入口的阳光板、减震板等定期擦洗,保持干净、明亮、无积尘;园区内无随意堆放物、无砖瓦石块等杂物、无枯枝、无痰迹、无烟头、无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和乱倒垃圾现象;无随意栽立电杆、无架空拉线和擅自悬挂标语或栽立广告牌等行为;无擅自摆设点等商业经营行为;区内路灯灯杆保持清洁美观,发现不亮路灯及时报修;园区无焚烧枯枝树叶污染空气现象;保持清洁区域无垃圾、无杂物、无异味,并进行保洁巡查维护;公用厕所清洁无异味、盆边无垢迹、隔档无污渍、地面无积水;保持果皮箱、垃圾桶干净、整洁、完好无损;所有标牌、楼名或题名应定期擦洗或刷新,保持其原有色彩和风格;路牌、指示物和树木标牌随时保持洁净、端正;保持道路和人行道全天洁净,无尘土、无痰迹、无烟头、无废弃物;遇积水、积雪和积冰清除及时。

(二)房屋内公共部位管理:楼道墙壁洁净,无涂写乱画现象;楼道地面全天干净整洁;楼道扶手、开关面板,过道门、踢角线、门窗、电梯厅及公共设施

干净,无卫生死角。

(三)垃圾处理与收集: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垃圾每日收集,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垃圾转运车、保洁车保持洁净,停放规范;所有垃圾按要求及时运转至学校垃圾压缩站内;垃圾压缩站,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冲洗、消杀,有效控制蚊、蝇等害虫孳生;垃圾箱、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四)家禽、家畜、宠物管理: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饲养宠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灭虫除害:定期喷洒农药、投放鼠饵,消灭老鼠、蚊蝇、蟑螂等虫害,喷洒、投放必须设立警示和告知标志,防止对住户及行人造成危害。

第九条 绿化养护服务标准: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园区绿化进行管理养护。

(一)园区内各类乔木、灌木、绿地、草坪和绿篱定期施肥浇水,确保植物健壮常绿,花卉艳丽美观。

(二)保持乔木树干干净,无杂枝,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树干(距离地面一米);树冠无枯枝和有碍通行或观瞻的杂枝、乱枝;树坑整洁无杂物(营养性腐殖物除外);树木标牌规整、干净、无误;无随意迁移、砍枝、挖除树木现象;果树的果实和各类花卉保持其自然生长状态,无采摘、攀折行为。

(三)树干上无拉绳钉钉和乱张贴现象,无攀折树枝或在树木悬挂衣物、在草地和绿篱上晾晒衣被或其他物品现象;绿篱无缺损、无枯枝、无人为损坏;确保绿篱和灌木的枝叶密度,保证规整美观。

(四)根据绿墙、高绿篱、中绿篱及矮绿篱的不同景观目标,修剪适时适度,每次整形剪枝不得超过新生量的一半,避免基部“秃脚”、上部“散顶”和老枝“裸露”等现象;造型绿篱的修剪做到圆如球、平如板、棱如线;花坛内无枯枝落叶(营养性腐殖物除外)、无毁坏、攀折、踩踏现象。

(五)绿地草坪按时浇水、施肥、除草、喷药,做到整齐、平整、无缺苗、无杂草、无病虫害发生;草坪高度适度,草高不超过20公分;草坪内无成片枯草、废弃的砖块杂物等,确保草坪整洁。每年“五一”前和“十一”后必须结束第一次与最后一次修剪工作。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学校建设单位与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复印件,包含: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等。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后,及时向学校交还管理用房和上述资料,如不向学校移交则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整个家属区园区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管区,对发生在本管区内的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均有权利和责任坚决制止;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尊重学校授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权利和服务职责,有责任模范遵守本办法规定,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积极受理并出面解决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报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住户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一)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或者房屋外貌。

(二)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六)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住户违反本条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住户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户自行负责,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住户承担相应的费用;住户装饰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学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户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园区住户的公共利益,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住户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邻住户应予配合,因相邻住户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学校或其他住户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因维修养护造成相邻住户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失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后勤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学校的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有偿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户收取手续费以及公共用水、用电等分摊部分以外的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应当向最终使用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住户对物业服务有意见的,可以向后勤管理部门反映,后勤管理部门接到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住户。住户不得以有意见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住户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后勤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按规定给与处罚,并通知财务部门代扣。拒绝、阻碍后勤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执行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停止包括停止供应水、电、暖等相应的物业保障和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 住户或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住户的共同利益。因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

下款规定处以罚款,罚款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学校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住户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住宅管理,有责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准确住户信息、建筑物面积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安排新住户入住时,及时通知住户先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注册登记并签订入住协议手续。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家属区保安和通行车辆管理职责,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等相关事务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鉴于我校住宅未完善个人权属手续,暂由后勤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和住户对家属区物业服务负总责。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的协调,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与相关单位或住户矛盾的协调和处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和合同签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结算。学校工会负责协调并受理职工住户意见并监督处理进程,爱卫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环境检查,社区居委会(或住户委员会)负责住宅内外环境检查,后勤管理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工会、爱卫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结论和结算支付建议。

第四章物业费标准及服务企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进入我校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承诺按照保本微利模式收费,参照zz省物业服务通行办法,以区域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计费,物业费的成本构成包括基本服务费、电梯使用费、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绿化维护费、公摊水电费、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和按规定的福利待遇、公共设施设备日常检修及保养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折旧费、办公费、法定的税费等。其微利是指通过政府和学校提供的优惠政策获得的收入和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等。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工会、爱卫会、社区居委会(或住户委员会)共同代表学校和住户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选聘、监督协调、管理和解聘工作。在考核招标前必须公开我校物业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并根据物业服务费的筹集能力和家属区实际情况,核算并确定物业管理招标的最高拦标价,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爱卫会、社区居委会(或住户委员会)监督检查并听取住户意见后,及时在校园环卫监督平台中做出评判,结合考评结果按月核算。对于经考核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下年度招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优先选择,或经半数以上住户同意,也可直接续签物业管理合同;若达不到服务标准要求,经甲方与之协商改进不大,或超过半数以上住户意愿解聘物业公司的,即可终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终止后,由后勤管理部门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费原则上由住户承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暗补为明补,给职工以适当补贴,学校的补贴数额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职工住户的物业管理费由学校财务处从其工资性收入中代扣;无工资收入的个人住户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收取;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物业管理费由单位自付,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由资产管理部门支付,留用空房的物业管理费由要求留用的单位支付;也可由财务部门从单位经费中代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电梯厅、住户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

(三)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13篇 n大学物业公司文档管理办法

n大学物业公司文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文档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文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文件档案为:

1.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公告等文档;

2.公司形成的各种规章制度、报告、通知、纪要等文档;

3.政策类文档及各部门搜集汇总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业务资料等文档。

二、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一)立卷归档

1.各类文档以签署或者下发日期按顺序进行分类、编号、统计、归档和管理。

2.学校类文档:编号规则为学校首字母-部门首字母-文件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学校下发的原文件,直接根据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归档,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形成的报告等文档需留存副本至公司类文件进行归档,电子版文档需转化成纸质性文档后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3.公司类文档:编号规则为公司首字母-所属类别首字母-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所属类别即指规章制度类、人事类、合同类、物资设备类、财务类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根据编号规则同步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4.公司各部门文档:编号规则为公司部门首字母-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各部门需要移交的文档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移交备案,移交的文档须保证完整、层次分明,文档移交时,须当面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认可后方完成交接手续。

5.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齐全,质地优良,格式规范,文字清楚,手续完备且具有保存价值。

(二)文档管理

1.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档分类、编号、鉴定、立卷、归档、排架和保存管理,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文档存放清单,以有效开展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2.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文档的安全。

3.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存档文件对外公开,做好文档安全保密工作。

4.未经公司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涉及公司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规定限制利用的公司档案材料内容。

(三)文档查阅

1.公司职工查阅利用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说明查阅目的,办理查阅登记。公司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及时归还。

2.外单位查阅利用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查阅。

3.凡需从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办公室办理。

4.利用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违反查阅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办法

大学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保证各类人员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成立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条 人才交流中心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 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人才交流中心代表学校公布人才余缺信息,提供人才交流的咨询和服务事宜。

第五条 负责待聘和富余人员的接收、管理、上岗培训,向有关单位推荐人员,办理在中心托管人员的交流调配及安排临时性的工作。

第六条 对辞去我校公职、自动离职等人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暂存人事档案。

第七条 负责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交流工作。

第三章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及其手续

第八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超编或机构撤销暂未安置的人员

2、单位或本人要求流动暂且没有接收单位的人员

3、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从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无合适岗位的人员。

4、试行全员聘用制后的待聘人员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人才交流中心

1、正在病休或因公致残人员(指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及患有精神病的人员。

2、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前)的女职工。

3、男性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和女工人45周岁以上的人员

4、正在接受审计、组织处理的人员

5、经本单位同意正在脱产参加各类学习的人员

6、出国逾期未归,但尚未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的人员。

第十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自愿流动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研究同意;单位退出人员或无岗位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转人事处办理手续。以上人员均须填写《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登记表》。高级职务的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在接通知一个星期内持原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到中心报到。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凡按时报到并遵守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规定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经批准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仍享受校内原有待遇。从待聘第四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的只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津贴(30%部分)。第七个月起至一年以内,只发本人职务工资(70%部分)。一年后参照合肥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经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安排到校内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发给职务工资、津贴和午餐补助;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恢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经试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退回交流中心。

3、在“中心”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定,遇工资正常升级且符合晋升规定按档案工资处理。

4、借调到外单位人员,从借调之日起学校不再承担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批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接通知一个月内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停止享受工资及-切福利待遇,如三个月内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必须参加由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缺勤一次,视为旷工一天;旷工累计一个月、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兼职连续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达两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对长期滞留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超过六个月者,年度考核由人才交流中心进行考核,不满六个月的仍回原单位考核。

2、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工作安排或聘用,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两年中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聘用者,或虽接受安排聘用,但两次因个人原因在试用期被退回者,建议辞退。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中要关心中心托管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使他们尽早重新上岗。

第五章 流动与使用

第十六条 缺编单位需要补充人员,应该首先在人才交流中心内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选择,确定试用期,待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中心托管的人员领办、创办、承包校内产业,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人员在校外联系接收单位,调出学校。凡调出或辞职者可补发其最长不超过一年已扣发的工资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15篇 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水电计量表的管理,保障水电计量值的准确和计量表的安全可靠,提高水电计量率,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电计量表是我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水电收费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网、电网上的水电计量表从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学校水网、电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由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

第四条:在拆除建筑物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拆除水表、电表时,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处,并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完成水电表的拆除、记录数据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在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更改用水用电线路造成用水用电无法计量时,必须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并按照学校要求安装水电计量表,不得出现用水用电无计量的状况。

第六条: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计量表的位置,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时,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水电计量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给予维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

第八条:水电计量表选购要达到以下规定:1、水电计量表应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产品;2、水电计量表性能和技术规范应全部符合设计和使用的要求;3、水电计量表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及其编号。

第九条:水电表安装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全面检查水电表按线、按管等技术要求,安装工艺、质量必须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凡验收不合格的水电表不准使用。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对水电计量表的准确性、实行安装前、运行中和轮换拆回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定时检查、定期维护,保证水电表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完好无缺,根据水电表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制定年度更新计划,逐步更新水电计量表。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水电表的校验、鉴定工作,对运行中的水电表,单位或用户提出其计量误差时,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拆卸校验。

第十二条:水电表安装后要及时加封,在检修、更换、现场检验中变动封印后,应妥善加以印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掉或更换封印。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学管理办法15篇

n大学物业公司门面房管理费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门面房管理费是指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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