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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某某水电厂工器具的使用,提高工器具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水电厂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管理。
三、工器具分类
(一)工器具主要包括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登高工器具以及根据专业不同所配备的个人工器具。
(二)安全工器具包括:验电器、接地线、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胶垫、绝缘靴、绝缘手套、核相器、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
(三)电动工器具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热风枪、直磨机、角向磨光机等)、移动式电动工具(电焊机、移动空压机、吸尘器等)。
(四)起重工器具包括:各种电动葫芦、电动卷扬机、垂直升降机、手动葫芦(倒链)、千斤顶、起重用钢丝绳、纤麻绳、吊钩、卡环、吊环、吊带、卸扣、手摇跨顶等。
(五)登高工器具包括:人字梯、绝缘梯、爬梯等。
四、工器具使用维护保养
(一)工器具的保管
1.工器具应统一存放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专用工器具室内。
2.工器具室内应配置适用的柜、架,并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3.安全工器具应有专人统一负责保管,其存放位置应进行分类编号、分类管理。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程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
4.梯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存地点应干燥通风,不得接触强酸强减。
5.绝缘杆一般应垂直放置。水平放置时,支撑点间距不宜过大,以免操作杆变形弯曲。
6.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7.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如果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安全工器具应按定置要求存放,对号入座。
8.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要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绝缘靴、绝缘手套应放置在避光的工具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品。手套应套放在支架上,水平放置时,手套内应涂以滑石粉,以防粘黏。
9.个人保管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做到摆放整齐。
10.工器具室应登记清册并有检查外观检查和定期试验记录表,并做到实物与清册一致。
11. 工器具的存放标准:
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安全工器具及手动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工器具图表、料卡、单据、台账、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
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检验中发现数量、规格不符,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并记录。
借用手续齐全,书写完整、准确。保证随借随上账登记。
保管人员对存放工器具执行定期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具体措施。
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二)工器具的使用
1.各岗位有关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
2.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试验超周期、超有效年限期和标识不清、损坏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并进行封存。
3.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安全帽、安全带等。经外观检查发现有断裂、变形或试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工器具应立即禁用。
4.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入库前应擦拭干净,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 安全工器具不得借出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要厂领导批准。
6. 工器具上粘贴或悬挂的《试验合格证》损坏、丢失应及时补回。
7. 凡是报废的工器具走相关程序,并集中清理销毁,不得流失、转让、赠与他人使用。
(三)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1.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各类常见工器具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表一、二、三。
2.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检修后或关键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3.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等定期试验由安全监察安排,各分部分批次进行检测。安全帽使用期满的全部淘汰。
4.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接地线等由运行分部负责集中管理,将待试安全工器具按安生部安排的计划,送工程公司试验中心进行试验。
5.脚踏绳、梯子,各分部自行按周期组织进行试验。
6.起重工器具检验由点检分部负责将待试器具交工程公司事业部检验,并及时归库。
7.工器具试验合格后,试验人员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上粘贴不干胶制成的“试验合格证”。
8.各分部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见附表四),并保存好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书由各分部保存一年。
(四)工器具的报废与更新
1.工器具报废、更新必须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2.有下列情况的工器具应予报废:
绝缘操作杆表面有裂纹或工频耐压没有通过;
绝缘操作杆金属接头破损和滑丝,影响连接强度;
绝缘手套出现漏气现象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绝缘靴底有裂纹或工频耐压试验泄漏电流超标;
接地线塑料护套脆化破损;导线断股导致截面小于规定的最小截面;成组直流电阻值小于规定要求;
梯子结构松动,横撑残缺不齐,主材变形弯曲;
安全帽帽壳有裂纹;帽衬不全;
安全带织带脆裂、断股;金属配件有裂纹,铆钉有偏移现象;静负荷试验不合格;
预防性试验不合格的工器具;
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或使用年限达到规定。
3.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丢失或损坏以及经检查、试验不合格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向本部门物资管理员反映,经安监确认后进行更换或补发,并记录在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中。
(五)工器具台帐管理
1.安生部各分部应设置工器具管理员,建立工器具台帐。
2.台帐包括工器具安全检测台帐、工器具借用台帐等,分类管理。
3.工器具管理按照“按需配备、择优选购;坏的封修、缺的补齐;登记造册、定期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的32字方针进行。
五、电动工器具管理办法
(一)、手持电动工具分类:
ⅰ类:金属导电外壳,使用时须有可靠连接的地线,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适应于触电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ⅱ类:非金属导电外壳,外壳有“回”符号,表示双重绝缘,适应范围广,不须加任何保护措施;
ⅲ类: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且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低电压高的电压来防止触电,适应于安全电压50伏以下的环境。
(二)、管理要求
1、通用规则:
电动工具检查周期为每半年1次。
电动工具在正常使用中功能正常,不会对使用者及其周边人员产生危害。
2、砂轮机
2.1、开机前的检查:
检查各紧固件是否有松动现象,如有应加以修复旋紧。
重点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如有应立即更换。
用手盘动砂轮,观察砂轮转动是否灵活轻快,细听有无碰擦声。
检查砂轮的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磨屑向下方飞离砂轮为正确方向。
启动电源,如果振动和噪音异常明显,应立即停机,检修正常后才能使用。
检查砂轮外圆与工件托架之间的间隙应≤3mm。
检查砂轮机的接地是否完好。
2.2、操作要求:
操作工必须配戴安全眼镜和防飞溅面罩。
身体与磨具之间须保持适宜的距离。
启动电源,当砂轮运转平稳后才能开始磨削工作。
严禁将工件与砂轮猛烈撞击。磨削时应逐步施加压力,使砂轮不受冲击力,避免砂轮爆裂。
工件打磨的一端距手持一端应保持在20毫米以上。
每次磨削时磨削量应适当,以防止工件随砂轮运转而出现事故。
长时间磨削时,砂轮机旁应备有冷水,以防止工件磨削时发热而烫伤。
碎性较强的钢件不能在砂轮上打磨,以防止工件破裂。
不得将工件垂直于砂轮径上平面打磨,即不能在砂轮的侧面打磨工件。
磨削的工件其长度应小于500毫米,500毫米以上的工件需要磨削时应采用其它磨削工具,如角磨机。
使用中的砂轮机,两块砂轮磨损量其直径之差最大不超过20%。
每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2.3、其它要求:
砂轮机防护罩除更换砂轮及维修拆除外,平时严禁拆除,以保安全。
砂轮直径磨损掉三分之二时应更换新砂轮。安装时应使砂轮平�,砂轮与接盘间软垫圈装置要紧贴,螺帽不应拧得过紧,以防砂轮碎裂,最后必须将防护罩装好。
轴承润滑脂,一般采用二硫化钼润滑脂润滑,每隔半年更换一次,一年进行检修一次,检查时应将砂轮机全部拆开,清除内部积尘和油污,清洁或更换轴承,更换润滑脂,凡经拆装检修后,砂轮机仍须检查其运转是否轻快,轴承运转有无异音,线圈有无短路,最后空载运转约30分钟。
使用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值≥2兆欧。
3、角磨机
3.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外壳,整机外壳不得破损。
检查砂轮,使用的砂轮应完好无损。
检查砂轮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检查电缆线,插头不得有损伤。
通电空载运行几分钟,检查工具转动部件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少于7兆欧(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接通电源前,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开关置于断开(off)位置。
3.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飞溅面罩等。
启动电源,待砂轮转速稳定后方可磨削,其安全工作线速度不得低于80米/小时。
在工作过程中,不要让砂轮受到撞击,使用切割砂轮时,不得横向摆动,以免砂轮碎裂。
为取得良好的加工效果,应尽可能地使工作头旋转平面与工作砂轮表面成15°至30°的斜角。
搬动时,应手持机体或手柄,不要提拉电缆线。
工具的电缆线与插头具有加强绝缘性能,不要任意用其它导线,更换插头或任意接长导线,保护好电缆线,不要让尖锐硬物损伤绝缘保护层。
严禁在拆除砂轮罩的情况下操作。
工具应放置于干燥、清洁、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机壳用聚碳酸脂制成,不要让其接触有害物质。
角磨属i类工具,其插座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否则不许使用。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梅雨季度应加强检查。如果长期搁置而重新启用时,也应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小于7兆欧时,必须作干燥处理。
角磨片外径小于护罩最小外径时,应立即更换磨片。
在供电电源临时停电时,应断开电源,以防止电机意外起动。
任何不在使用角磨机的时候都应该将电源物理性断开。
3.3、维护保养:
及时更换过短的电刷,更换后的电刷在刷握中应活动自如,手试电机转动灵活后,再空运行15分钟,使电刷与换向器接触良好。
保持风道畅通,定期消除油污和尘垢。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n传动部件卡住,转速急剧下降或突然停止转动;
n发现有异常振动或声响,温升过高或有异味;
n发现电刷下火花大于2级或有环火时。
4、切割机
4.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整机外壳,外壳不得破损。
检查切割片,使用的切割片应完好无损。
检查切割片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检查电缆线,插头不得有损伤。
通电空载运行1分钟,检查工具转动部件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接通电源前,查看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开关置于断开(off)位置。
4.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防飞溅面罩,防切割手套等。
切割前应将工件加紧,禁止手持工件切割.
在工作过程中,不要让切割片受到夹卡,防止切割片撕裂或堵转.
严禁在切割后,用切割片侧面磨削工件.
搬动时,小心电源线,防止电源线被扯坏。
严禁在拆除切割防护罩的情况下操作。
在供电电源临时停电时,应将其断开电源,以防止电机意外起动。不用时关闭电源.
4.3、注意事项: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送本部门安全员处理:
n传动部件卡住,转速急剧下降或突然停止转动;
n发现有异常振动或声响,温升过高或有异味;
n振动和噪音超出规定要求时。
发现故障时应立即检修,否则挂牌标识禁止使用。
5、电钻/电锤/台钻
5.1、工作前的检查:
使用前,细心检查接地线等防护装置。
检查运转部件是否能顺畅转动,是否有零件故障。
使用前,检查电线及插座。如有损坏,由合格专业人员修理。
5.2、操作要求:
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运转会产生大量灰尘的工作时,须戴上防尘面具。
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不可让电动工具暴露在雨水中,不可在潮湿的场所使用电动工具,不可在易燃气体/液体附近使用电动工具。工作场所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
谨防触电。工作时避免让身体碰触接地的物体,如管路,设备等。
不要让与作业无关人员触摸机器或电线,也不可允许上述人等进入工作范围。
电动工具的电线一定要放在机身后面,远离钻头。
使用合适性能的机器,勿让机器超荷,应按照机器上所标定的速率操作。
工作时不要穿宽松衣物,或佩戴饰件,上述物件可能在作业时被卷入机器中。
按照规定使用电线,不要拉着电线来提起机器,不要拉着电线拔出插头。电线必须远离高温、油液及锋刃。
固定好被加工材料。利用固定装置或虎钳固定加工材料。
站稳双脚,避免以不稳定的姿态操作机器。作业时确保立足稳固,并要随时保持肢体平稳。
对锤钻进行任何工作前,应把插头抽离插座,以截断电源。
不要让工具扳手遗留在机器上。
谨防意外开动机器。提拿已接通电源的机器时,切不可将手放在开关键上。必须确定机器的电源开关已关闭后才可接通电源。
注意钻头开始运转时的转矩反应;钻头卡紧时,须留神。
随时保持警戒,工作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如果无法集中精神,不要使用机器。
电动工具维修应交专业人员进行。
使用台钻工作时禁止戴手套。
使用电钻、电锤在天花板或墙壁钻孔前,一定要使用金属探测器或其他器具检查钻孔位置是否有隐蔽电线、气体或供水管道等
6、电焊机
6.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焊钳线有无破损, 焊钳线要与接线柱连接牢固.。
检查焊钳嘴有误破损,有破损及时更换。
检查接地线连接是否牢固。
检查电缆线不得有破损,不得有铜线外漏。
通电后试焊电流是否合适。
6.2、操作要求:
操作者应配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如电焊面罩,电焊服,电焊手套,电焊鞋套,绝缘鞋等。
电焊时接地线要接地良好,不能有打火现象.
在有精密仪器的地方施工时,接地线要单独接地,严禁将接地线仪表接地线连在一起,防止仪表烧损.
施工前一定将现场的杂物清理出现场.
在有油污的地方施工,应将油污打扫干净。
焊接点下面的设备或物品要隔离处理,防止烧坏。
容器内焊接有合适的通风设施,防止缺氧.
禁止在油桶上焊接.
6.3、注意事项:
在焊接时如出现有焦糊味时,应立即停止焊接检查.
焊接现场一定要配备灭火器、防火布等.
配备的电源一定是合适的.
7、电烙铁
7.1、工作前的检查
检查电烙铁线有无破损,发现有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
检查电烙铁是否能够正常加热。
7.2、操作要求:
操作不用时应将烙铁放在烙铁架上。
使用结束应将烙铁冷凉后再收起来。
人离开现场时应将电源插头拔掉。
五、引用、参考标准及相关文件
1、jb8799-1998《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2、gb/t 7442-2007《角向磨光机》
3、gb 3883.18-2009 《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4、gb/t 7157-2008《电烙铁》
5、gb/t 2900.22-2005《电工名词术语 电焊机》
6、gb/t 3787-2006《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六、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3、《五凌公司物资管理规定》
第2篇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其它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不得超越许可技术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四,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逐台建档,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二)按照本办法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及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全天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电梯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
(八)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五),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原则上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
第二十四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时必须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站,应当受控于其法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电梯维保单位或工作站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告知书见附件八)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现场作业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避免过度压价竞争,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证后监管,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的责任人员、办公场所、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保单位及省外单位工作站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单位工作站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进行现场“三确认”,并核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资格及省外单位工作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电梯检验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检验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应注明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得擅自设置门槛进行资格审查、许可或审批。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取证刚满1年、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事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工作站组织监督抽查;设区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现场质量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技监锅发[2004]22号、赣质技监锅发[2004]50号、赣质技监特发[2005]83号和赣质技监锅便函[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3篇 公司车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__公司、_公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我公司车辆管理水平,“明确目标促管理、强化责任抓落实”,使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有关交通法规、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__对车辆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本办法适用于__所属各单位对车辆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我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购置、转入,并在生产技术部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车辆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车辆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下设车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生产技术部和部门车辆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车辆管理委会的工作职责为:全面负责公司车辆管理工作,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负责指导公司车辆管理。审批发布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设置车辆管理组织机构,决策车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生产技术部的工作职责为:生产技术部是公司车辆资产和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向公司领导汇报车辆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负责车辆的更新、入户建档、报废等管理工作;协调并指导完成每年车辆的年审工作。负责安排车辆的大修、保养及维修工作。
负责车辆运行费用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车辆百公里油耗标准的制定及油耗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台班费年度指标的测算和部门台班费指标的分解工作。
负责组织对公司车辆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车辆的防机械事故、防火防盗检查、抽查工作。
3、各部门主管车辆的负责人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本部门车辆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设立本部门车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车辆管理办公室备案。
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车辆档案。负责本部门车辆费用的核算工作,按时审核各项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4、各部门车辆管理人员
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检查、调度和安全运行。
负责本部门油料及各项费用的统计核实工作。
负责本部门车辆大修、维修、保养费用的审核把关和申报工作。
负责每周对本部门车辆作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危险点要马上排除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车辆的购置、内部调用与转让
第一条 部门车辆由于报废需要更新,或有新增需求时,应按照公司新车购置程序办理。由用车单位提交购车申请,填报“新车购置申请单”(见附表1)并进行审批,申请的内容包括(新增或更新,原则上不新增车辆)购车用途、车型、数量、价位等。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公司物流服务分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投标或询价。由生产技术部会同车辆使用部门统一购买。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采购,否则公司对一切费用不予认可,不负责车辆的维修及油料供应。
第二条 为了搞好公司各单位车辆的统一管理,针对日常生产、生产应急工作、车辆维修、备品备件购置等几方面考虑,公司研究决定统一车型,规范车辆车型配置,达到标准化配置。
__车辆类型配置标准表
序号 | 车辆类型 | 配置标准 | 备注 |
1 | 轿车类型 | 帕萨特 | |
2 | 班站用车 | 爱丽舍 | |
3 | 越野车、吉普 | 丰田霸道、本田crv | 两驱或四驱 |
4 | 面包车 | 瑞风、依维柯、别克商务 | |
5 | 皮卡车 | 东风日产 | 两驱或四驱 |
6 | 工具车 | 依维柯 |
第三条 公司出资购置的新车,由生产技术部协助车辆使用单位办理新车入户手续,财务资产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付款手续。如果新车入户名称与公司名称不符,但归我公司使用的,车辆的购置及入户费用由新车入户单位负责解决。
第四条 新车购置后,必须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及建立档案,方可投入正常运行。未办理手续的车辆不准运行,否则一切后果由车辆使用部门及当事人负责。
第五条 凡属公司车辆(含__公司使用的我公司车辆),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将车辆转让、更改车型、颜色,更不能将车辆私自转户和变卖,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凡调入_____有限责任公司暂时使用的车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公司的车辆管理规定,对调入车辆在国家规定使用有效期限内安全使用,超出期限的,公司生产技术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向使用单位下发回收通知,使用单位要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车辆及一切随车手续(行车证、附加税证、随车用具、车钥匙)交公司生产技术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公司出资购置的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个人或其他单位购置的车辆不得以公司名义申领牌证,违反规定的,生产技术部不予入户登记。
第八条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内部调整的车辆,在车辆调整之前应先到生产技术部办理车辆交接手续,由生产技术部及时修正车辆档案。对于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车辆,生产技术部对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办理。
第八条 公司车辆借出外单位使用,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备案,例行交接手续,未经批准严禁借出。
第九条 车辆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车辆报废评估申请”(见附表2),说明车辆状况。生产技术部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车辆进行报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
第十条 本公司车辆属国有资产,对超过国家使用年限需报废的车辆应严格按照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报废手续。并将报废车辆送往河南省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中心,收回残料款,上交公司财务资产部。公司转卖车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转卖资金上交财务资产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严禁使用、转卖超过或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整理报废车辆手续,供备查使用,并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提交财务资产部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车辆管理遵守“谁管理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谁带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车辆外出工作实行派车制度,各有车单位根据工作情
况做好派车登记工作,由用车人据实填写目的地、时间、里程、通行费等内容,并由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条 派车记录由本部门车辆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作为车辆费用、报表填报和票据报销的基础依据。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如有违反本条禁令被新闻媒体爆光者,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车辆大修、零修保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规范机动车维修管
理,保障车辆安全行驶,降低车辆维修成本,更好地服务生产,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机动车维修保养手册制度。机动车维修保养手册一车
一本,随车携带,由驾驶员妥善保管,作为车辆日常、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应根据保养手册按规定的里程到公司指定的“__汽修中心”(以下简称汽修中心)进行车辆保养维护,对无故不按时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车辆发生故障,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汽修中心应严格按照维护保养标准对车辆进行及时、迅捷的维护保养,将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配件名称和费用一并填入保养手册内,并同驾驶员一并签字确认,更换总成件单价超过1000元时需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
第三条 车辆大修和总成大修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由车辆使
用部门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运行里程、使用年限,于每年10月份填报“车辆大修申请单”(见附表3)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据此进行明年大修车辆的汇总,制定出大修计划,作出时间安排,通知用车部门办理送修手续,同时对汽修中心下发大修通知单,手续完备后车辆方可进行大修,否则对大修车辆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汽修中心接收到大修车辆后,应按照国家机动车大修标准进行拆检,将所量数据,所需配件的名称、单价和总体费用计划报生产技术部。汽修中心对大修车辆应承诺保修期,保修期为12个月或三万公里,保修期内车辆出现同类故障(人为损坏除外),修理厂应免费返修。
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各有车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应对汽修中心的维修价格、配件质量、修后服务进行审核和评估,对不合规定的维修和不合理收费可拒绝付款。
车辆大修完工后,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车辆使用部门、汽修中心四方负责对车辆的大修进行全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大修车辆验收单”(见附表4)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车辆维修及保养
对需要维修和保养的车辆,首先由驾驶员向本部门车辆管理人员报修,车辆管理人员要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从车辆全寿命周期安全防护与精益化管理系统中(以下简称车辆管理系统)填写修车申报单,然后驾驶员可直接到安阳优创汽修中心进行维修(以下简称汽修中心)。维修中如发现其他部件有问题时,应报生产技术部,征得批准后方可加修。维修完毕后,当车驾驶员要在维修费用清单上签字,生产技术部凭单位负责人签字和修车单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先签字后修车,否则生产技术部对所有维修费用不予认可,拒绝签字报销。
部门车辆维修费用较高(单车一次性维修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需填报“车辆大额维修申请单”(见附表5),经生产技术部及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五条 费用结算
车辆大修、维修及保养费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结算,汽修中心将修理明细填写到车辆管理系统,并发送给修车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其中大修车辆直接发送给公司生产技术部车辆专责,但报销凭证必须有部门领导签字。汽修中心将报销凭证修理明细交给修车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无误后部门领导在报销凭证签字,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将车辆管理系统明细发送到公司生产技术部。
汽修中心的报销手续实行一月一结,应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修理费手续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报相关部门、相关领导签字报销。为保证修理费的按时结算,车辆维修部门应在次月2日前将车辆管理系统中将本部门修理费点击确认,如有疑义,及时与汽修中心联系。
部门新购车辆在索赔期内可自行到公司外部4s店维修网点进行正常保养,超出车辆索赔期的车辆,需到公司汽修厂进行维修。部门车辆确实需要在汽修中心以外维修网点进行维修的,需要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填报“车辆外修申请单”(见附表6),经生产技术部及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部维修。以上外修,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需将维修明细内容,在维修完成后5日内,填写到车辆管理系统发送至生产技术部审核,带维修发票手续签字报销。
第六条 相关责任
1、驾驶员责任
车辆送修时,驾驶员与汽修中心共同填写车辆维修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以便车辆出厂时核对,物品丢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出差在外的车辆损坏、无法返回维修时,该车辆驾驶员要把损坏情况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说明,电话报请外修,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2、修理厂责任
汽修中心应将常用配件及修理项目明码标价,做到配件纯正、收费合理、维修及时。
汽修中心在车辆维修合格后,出具维修项目清单,经驾驶员及修理厂双方签字确认。
汽修中心要保证送修车辆安全完整,无权使用或将车辆借出使用,不得抽取车带燃油清洗配件。
汽修中心要不断提高车辆维修质量,搞好优质服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维修制度和维修承诺,完全接受公司对维修质量、配件、工期、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费用管理
各部门修理费严格执行公司财务资产部下达的年度指标,超支部分需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继续进行车辆维修及结算。
车辆维修、维护包括日常保养,车辆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包括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检查。一、二级维护及修理由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负责。一级维护工时免费,二级维护及修理收费标准参照本市同类企业收费标准执行。维护作业项目和技术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漏项。维护间隔里程参照__车辆保养手册规定结合车辆实际状况确定。
第六章 油料费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机动车辆油料管理,提高车辆油料使用率,
降低油料消耗,按照公司精细化管理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 油料管理
公司各部门车辆用油费用均应按照财务资产部、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年度指标进行管理,超支部分需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继续加油、结算。
公司各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管理本部门车辆用油,应根据用车需求综合考虑经济费用等因素,合理安排车辆使用。
各部门车辆应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油票实行电子油票,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从车辆管理系统填写油票发送到加油站,加油站见到油票后应核对油票上车号是否与加油车号相符,相符后方可加油。出差车辆可以在途中加油,途中加油要求在次月10日前填报申请签字报销。
加油站油料费实行一月一结,在次月10日前将报销手续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审核完成后,送相关部门、相关领导签字结算。为保证油料费的按时结算,各油料使用部门应在次月2日前将车辆管理系统中将所有本部门加油点击确认,如有疑义,及时与加油站联系。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月底统一抄表,并且做到真实准确。里程表损坏要及时更换,并对里程表损坏期间的行驶里程进行估算填报。
第三条 油耗统计
1、各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统计单车油耗,并做到真实准确。
2、各部门车辆管理人员将月底抄表公里数通过车辆管理系统于下月5日前报送生产技术部。
第四条 油耗考核
1、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牵头制定各车型的百公里油耗标准(见附表7),据此对各部门车辆油耗指标进行考核。
2、各部门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辆油耗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油料和里程的统计,并按时填报单车百公里油耗,严禁弄虚作假。
3、油耗奖惩随公司绩效考核进行。
第五条 其他情况说明
1、因长途出差需在外地加油的车辆,驾驶员要在返回后及时将油料升数、单价填入车辆管理系统,纳入当月油耗统计。
2、里程表损坏的车辆,应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当月油耗统计。
3、各部门不得将其他车用油料摊入特种车辆统计,生产用油不应与车辆用油混淆。
第七章 通行费及台班费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的通行费、停车费、台班费应按公司下达的年度指标进行管理,不得超支。超支部分需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继续使用、结算。
第二条、车辆台班用车,各单位需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向运输部提出申请,由运输部安排用车。
第三条、集中用车,包含会议、接待等使用车辆,需填报“用车申请单”(见附表8),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报生产技术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生产技术部统一向运输部提出用车申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辆,以减少通行费、停车费用。
第五条、各部门每月统计单车通行费,需在次月10日前通过车辆管理系统报生产技术部,然后粘贴单据签字报销,一月一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颁布的有关车辆管理方面的文件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4篇 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1.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
(1)生产设备辅机(即电动机、控制柜等)的运行维护随主机同时进行,使辅机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已满足主机运转要求。
(2)电气设备的检修周期与主机生产设备的检修周期一致。
(3)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均由电工进行。
2.电气设备的管理
(1)电气设备的管理也是设备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一,除日常维护外还应进行周期性大中修维护管理。
(2)电气设备的全面系统大中修一年一次,即春检,检修工作安排及内容祥见春检计划。
(3)电气设备的春检重点项目为全公司所属的锅炉房所属设备、变电所属设备、所有在用变压器等大型电气设备及各泵房所属设备。
(4)电气设备发生突发故障时应随时排除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危及安全。
第5篇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检查、维护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消防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公司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管理部门为保卫部。生产现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由设备部具体负责设备和检修管理,非生产现场由保卫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1.3 公司所属生产现场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按公司设备分界由电气分公司、热工分公司负责检修,发电一部、发电二部负责使用维护、日常检查,分场主任为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使用专责人。
1.4 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日常管理。
2 检查范围
2.1 发电一部:厂用6kv主沟道、主控室电缆夹层、厂用380v主沟道、锅炉电缆沟道、#5-#8汽机电缆沟道、110kv、35kv电缆沟道、主变电缆沟道等内的火灾报警装置线路、光电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省光报警器。
2.2 发电二部: 厂用6kv主沟道、集控室电缆夹层、电除尘电缆沟道。汽机通往网
控主沟道、锅炉电缆沟道、1lokv电缆沟道。主变电缆沟道等内的火灾报警装置线路、光电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
3 检查项目
3.1 电缆沟道内照明电源是否为安全电压,沟内是否保持清洁。
3.2 电缆沟道内应无积水或漏水现象。
3.3 电缆沟道内电缆及电缆中间接头、终端头应为重点检查部位,接头是否有漏油、溢胶、放电、过热等现象。
3.4 电缆沟道内火灾报警装置是否正常使用。
3.5 电缆沟道内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善。
3.6 每月对火灾报警装置进行两次感温、感烟试验。
4 其 它
4.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巡视检查必须有两人进行。
4.2 检查完毕后要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4.3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记入缺陷记录本中。
4.4 检查时间应每月不少于2次。
5 检查与考核:
5.1 检查与考核部门;设备部和安全监察部。
5.2 负责监督各部门、分场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3 对全公司范围内的火灾报警装置安全、维护、检查记录,依照本管理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5.4 对火灾报警装置维护不及时,造成火灾报警装置使用不合格的部门、分场有权提
出考核意见。
5.5 对因火灾报警装置性能不合格或使用维护不当所造成的不安全事件,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处理意见。
6 附 则
6.1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6.2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公司网站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公司网站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网站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加强信息的及时公布与更新,充分发挥网站信息传播、资源共享、宣传引导的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设网站管理员,负责公司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网站管理员职责及要求
1、网站管理员要严格遵循岗位职责,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确保网站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并力求网站内容丰富。
2、网站管理员负责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新,包括网站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发布。
3、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或批准,网站管理员不得擅自改动网站主界面。
4、网站管理员要保证公司网站的正常运行,若发现网站运行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网站遭到恶意攻击和破坏时,网站管理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共同做好补救与维护。
第四条 网站内容的编辑审核
1、网站必须实时更新,发布的内容应充分展现公司生机勃勃的发展态势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要充分发挥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不得传播低级庸俗和影响公司声誉、形象的内容。
2、网站管理员要及时与各类信息提供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政策法规,确保更新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公司原创新闻、公告、信息等需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 信息来源及更新
1、各信息提供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提供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交由网络管理员备存,以便网站管理员及时联系与沟通。
2、新闻中心、政策法规、企业概况由综合管理部提供,行业最新动态内容要求每周更新,企业概况每年更新一次,信息提供者要具备敏锐的思维与洞察力,及时、准确的向网站管理员提供相关信息。
3、人事招聘、员工培训内容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4、产品介绍、客服内容由市场部负责提供(燃气及燃气器具销售价格、燃气相关收费标准等,收费价格调整时要及时更新)。
5、设备招标、原材料的采购信息由物资采供部负责提供,
6、工程招投标信息由规划建设管理部提供。
7、公司新闻信息的发布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发布,其他信息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8、为保证网站内容更新的时效性,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网络管理员日常工作。网站管理员可根据情况向相关部门索要新闻通讯或资料文件。
第六条 网站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1、各部门提供网站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对涉及技术或其他保密内容,不得随意发布。
2、网站发布信息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发布。
3、网站管理员要保守相关机密,不得将密码泄露,不得擅自更改后台密码。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7篇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办法
深圳_______有限公司
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403016
版次:a
页次:1/1
实施日期:
1、目的:为提高公司车辆之使用效率,有效维护车辆之保养,降低车辆维护成本,特制作本管理规定:
2、范围:
3、内容:
3.1本公司车辆为公司之公共财产,公司职员不得利用车辆办理私事。
3.2公司车辆驾驶人员(司机)入职时须具备驾驶资格并办理担保手续
3.3司机驾车必须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常驾驶,违规驾驶所造成的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3.4公司车辆外出时必须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并报人力资源部总务总管核准后方可外出。司机返回公司时将路桥费、加油费等相关费用同派车单一起拿到财务报销。
3.5司机每次外出时应检查水量是否足够,车辆各部位是否正常,如有异常,严禁出车。并经常检查刹车油、转向系统是否正常。
3.6司机应保证随叫随到。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搭乘无关人员。
3.7上班时间司机严禁喝酒,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3.8不准在车上吸烟,尽量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
3.9司机应随车附带车辆保养手册,依手册按时保养,以保持最佳车况。
3.10司机必须按时填写行车日志及车辆维修记录,以备查验。
3.11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望相关人员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拟文
审核
核准
第8篇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第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十六条 委托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
(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
(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
(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验管理办法
1.1 运行档案管理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应用计算机对投运的电能计量装置建立运行档案,实施对运行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并实现与相关专业的信息共享。
b) 运行档案应有可靠的备份和用于长期保存的措施。并能方便的进行分用户类别、分计量方式和按计量器具分类的查询统计。
c) 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档案的内容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及其电能计量装置的原始资料等。主要有:
1) 互感器的型号、规格、厂家、安装日期;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电能表型号、规格、等级及套数;电能计量柜(箱)的型号、厂家、安装地点等。
2) i、ⅱ类电能计量装置的原理接线图和工程竣工图。
3) i、ⅱ类电能计量装置投运的时间及历次改造的内容、时间。
4) 安装、轮换的电能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等内容及轮换时间。
5) 历次现场检验误差数据。
6) 故障情况记录等。
1.2 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a) 安装在发、供电企业生产运行场所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b) 当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电能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处理。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由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对发生的计量故障应及时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d) 对于窃电行为造成的计量装置故障或电量差错,用电管理人员应注意对窃电事实的依法取证,应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责任人签字认可。。
e) 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0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上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用电管理部门。
1.3 现场检验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制订电能计量装置的现场检验管理制度。编制并实施年、季、月度现场检验计划。现场检验应执行sd109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场检验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b) 现场检验用标准器准确度等级至少应比被检品高两个准确度等级,其他指示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量限应配置合理。电能表现场检验标准应至少每三个月在试验室对比一次。
c) 现场检验电能表应采用标准电能表法,利用光电采样控制或被试表所发电信号控制开展检验。宜使用可测量电压、电流、相位和带有错接线判别功能的电能表现场检验仪。现场检验仪应有数据存储和通讯功能。
d) 现场检验时不允许打开电能表罩壳和现场调整电能表误差。当现场检验电能表误差超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
e) 新投运或改造后的i、ⅱ、ⅲ、ⅳ类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
f) i类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ⅱ类电能表至少每6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ⅲ类电能表至少每年现场检验一次。
g) 高压互感器每10年现场检验一次,当现场检验互感器误差超差时,应查明原因,制订更换或改造计划,尽快解决,时间不得超过下一次主设备检修完成日期。
h)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定期进行检验。对35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两年检验一次。当二次回路负荷超过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或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一个月内处理。
i) 运行中的低压电流互感器宜在电能表轮换时进行变比、二次回路及其负载检查。
j) 现场检验数据应及时存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应用计算机对电能表历次现场检验数据进行分析,以考核其变化趋势。
1.4 周期检定(轮换)与抽检
a)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根据电能表运行档案、本规程规定的轮换周期、抽样方案和地理区域、工作量情况等,应用计算机,制定出每年(月)电能表的轮换和抽检计划。
b) 运行中的i、ⅱ、ⅲ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一般为3~4年。运行中的ⅳ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4~6年。但对同一厂家、型号的静止式电能表可按上述轮换周期,到周期抽检10%,做修调前检验,若满足1.4d)条要求,则其他运行表计允许延长一年使用,待第二年再抽检,直到不满足1.4d)条要求全部轮换。v类双宝石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10年。
c) 对所有轮换拆回的i~ⅳ类电能表应抽取其总量的5%~10%(不少于50只)进行修调前检验,且每年统计合格率。
d) i、ⅱ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为100%,ⅲ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应不低于98%。ⅳ类电能表的修调前检验合格率应不低于95%。
e) 运行中的v类电能表,从装出第六年起,每年应进行分批抽样,做修调前检验,以确定整批表是否继续运行。
1) 抽样程序应参照gb/t15239进行,采用二次抽样方案。抽样时应先选定批量,然后抽取样本。批量已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扩大或缩小。
2) 选定批量时,应将同一厂家、型号、生产批次的电能表划分成批量为501~3200只的若干批,按方案a进行抽样和判定。若同一厂家型号生产批次的电能表数量不足500只时,仍按一批处理,但应按方案b进行抽样和判申。具体方案如下:
n1; a1, r132; 1 , 4
n2; a2, r2 = 32; 4, 5
方案a:批量为501~3200只时
n1; a1, r1 20; 0, 2
n2; a2, r2 = 32; 4, 5
方案b:批量为500只及以下时
式中:n1――第一次抽样样本量;
n2――第二次抽样样本量;
a1――第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数;
a2――第二次抽样合格判定数;
r1――第一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
r2――第二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
3) 根据对样本进行修调前检验的结果,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样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次,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抽第二样本进行检定。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为合格批。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总数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批。
4) 判定为合格批的,该批表可以继续运行;判定为不合格批的,应将该批表全部拆回。
5) 电能计量管理机构专责人应根据电能表运行档案确定批量,并用随机方式确定样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
f) 低压电流互感器从运行的第20年起,每年应抽取10%进行轮换和检定,统计合格率应不低于98%,否则应加倍抽取、检定、统计合格率,直至全部轮换。
g) 对安装了主副电能表的电能计量装置,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运行中主副电能表不得随意调换,对主副表的现场检验和周期检定要求相同。两只表记录的应同时抄录。当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否则应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检验,只要主电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时才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两者都超差时,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1.5 运输
a) 待装电能表和现场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试验用仪器仪表在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b)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配置进行高、低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轮换和现场检验所必需的具有良好减震性能的专用电力计量车。专用电力计量车不准挪作他用。
第10篇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办法
制度名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glwa128
页码
2-1
××公司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工程部。
第二条维修部门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作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三条维修工作完毕,维修作业人员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验收签字,并将通知单交回维修部门。
第四条维修部门在记录簿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记入设备卡片,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单内。
第五条将处理完毕的“维修通知单”依次贴在登记簿的扉页上。
第六条紧急的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的主管用电话通知工程部,由值班先派人员维修,同时使用部门补交“维修通知单”,值班人员补各项记录,其他程序均同。
第七条维修部门在接单后两日内不能修复的,由值班主管负责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应采取特别措施,尽快修复。
第八条设备修理调度工作职责。
1.调度员根据月份生产计划,编制维修及配件、零件加工计划,按照进度要求,组织好生产。
2.调度员必须根据机台、设备状态和维修人员技术情况,编制计划和进度表并及时检查和处理配件备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3.调度员要将每月投产的备品配件生产准备情况及时向主管汇报。
4.调度工作。应本着面向生产和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进行工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制度名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glwa128
页码
2-2
作安排。
5.没有列入计划而生产急需的配件,经领导批准后,安排加工。
6.开好定期设备会议,检查各车间设备维修任务完成情况和设备维修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第11篇 电焊机使用维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焊机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20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从事焊接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定,同时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以及公司两票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制度、电焊机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要求。
第二章电焊机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电焊机由部门统一保存,由部门派专人进行保存及管理。根据各班组实际情况,将部分电焊机分到各班组暂时保管的,由各班组排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保制定本部门电焊机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建立本部门电焊机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三)定期对本部门所辖班组电焊机进行检查、试验,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四)定期检查部门所属各班组电焊机保管、使用情况;
(五)管理好电焊机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第四条电焊机使用班组的责任人是电焊机的监督管理者,由各班组派专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电焊机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焊机;
(二)定期对电焊机进行检查,确保电焊机完好;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焊机;
(四)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焊机。
第三章电焊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电焊机由各使用单位设专人进行保管,部门和班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焊机清册、台帐。台帐可以是纸质台帐或电子版台帐,但必须保持台帐内容完整清晰,帐、物一致,编号统一。清册、台帐样本见附表。
第六条操作人员发现电焊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部门保管人员进行修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焊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焊机的存放要做到定置管理,表面清洁,温、湿度符合说明书要求。
第四章电焊机的检测、维护
第八条电焊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由部门统一组织专人负责。正常情况下于每年1月份、7月份进行定期检查测试。
第九条检测工作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本单位没有电工的需请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台帐上。
第十条电焊机的一、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使用500v兆欧表),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mω。对检测合格的电焊机,由检测人员在电焊机上贴合格证。电焊机不得超过合格证期限使用。
第十一条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完好,外壳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第十二条安装在厂房外或其它室外的电焊机,要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对灰尘较多的要及时清扫,发现受潮的电焊机应进行干燥处理。对受潮严重的电焊机要及时进行修复工作,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电焊机的使用
第十三条经专业培训合格,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十四条电焊作业必须遵守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在禁止动火区域动火,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电焊作业必须有消防人员监护,并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工进行。
第十七条电焊机使用环境温度在5至40℃之间。在环境温度不高于20℃时,湿度不得大于90%;环境温度不高于40℃时,湿度不得大于50%。
第十八条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第十九条严禁把氧气和乙炔等易爆、易燃的气体管道,以及各类设备、管道等非直接接地的装置作为接地极。
第二十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3米。如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设离地面2.5米以上高度的固定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接头不超过3个,接头使用快速接头插座,并用绝缘材料包好,导线的金属部分不得裸露。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第二十一条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多台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处引接,不得串联接地。
第二十三条电源线要使用专用插座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不得从盘门处引入。现场的焊线不允许散落在地上,所有焊线应悬挂固定,做到走向有序,排列整齐。
第二十四条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第二十五条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焊机二次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二十七条在密闭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制度,且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二十八条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先清洗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三十条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三十一条使用中的电焊机要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平稳放置。需露天作业的,需根据季节和环境情况做好防雨、防雪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焊接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第三十五条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三十六条在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三十八条直流焊机的电刷和整流片应接触良好,当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焊接时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焊接,查找原因,请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第三十九条使用电焊机时,工作电流不得超过相应负载持续率规定下的许可电流,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得超过额定值。
第四十条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一条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过程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在不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到规定地点。
第12篇 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设备、设施的管理水平,对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与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行分工、并对设备、设施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
3.0职责分工
3.1生产保障部负责按生产要求合理配制设备,并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定期组织设备的安全检查。
3.2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使用设备,并进行日常的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3.3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组织全厂压力容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检查,并对日常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0管理要求
4.1生产设备使用前均须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须标记“待修”或“停用”标识,未经调整、修复的设备不得使用。
4.2主要生产设备按设备磨损规律定期进行状态精度检测,及时做好调整和规范的书面记录。
4.3对重点设备实行重点管理。
4.3.1生产保障部负责重点设备台帐,实行统一编码,设备员专门管理。
4.3.2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由该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详细纪录。生产保障部会同使用部门分管设备领导共同进行督促检查。
4.3.3重点设备可实行在日常点检和故障诊断基础上的状态维修。
4.3.4设备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工作由生产保障部组织,使用部门必须认真配合。
5.0设备的使用
5.1主要生产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和培训上岗、凭证上岗制度,专用设备谁使用谁保养,公用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保养。
5.2二班或三班运行的设备必须实行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好设备的运行记录。
5.3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设备发生故障,操作人员不能解决
时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并填写故障记录。
5.4设备上的仪器、仪表按检定期限由使用部门送质量管理部质量检验科检测并标定有效标识。
6.0设备的维护保养
6.1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认真检查、擦试各部位,加注润滑油,保持设备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2设备的一、二级保养按《设备一、二级保养手册》规定进行,一级保养一般以操作工人为主,维修工人为辅,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验收;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为辅,由生产保障部设备管理人员验收。
6.3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实行“一机一袋”方式,使用部门必须保持维护保养记录的完整、真实、规范。
7.0设备的大修
7.1凡列入设备大修计划的生产设备,使用单位在每年11月份向生产保障部报送大修申请单,详细说明存在问题,由生产保障部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审定并编制修理计划,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组织实施。
7.2设备大修理由生产保障部设备员组织技术员、使用部门、机修科进行修理项目勘验,并编制大修项目单。设备承修部门根据项目单进行报价,核价后才能进行修理。
7.3设备承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大修理计划,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修理任务后,及时报生产保障部检验。生产保障部设备员组织技术员、使用部门、操作者等相关人员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修理资料及时归档。
7.4大修理项目自检验、鉴定之日起,实行三个月保修期,确属修理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无偿反修。
7.5设备大修中应积极推广改善性修理和技术改造。
8.0设备安全管理
8.1设备条线安全管理由生产保障部会同安全保卫部进行管理,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各生产车间主任为设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必须抓好日常设备的安全管理。
8.2设备安全管理为设备综合管理和专项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生产保障部配合安全保卫部定期组织检查,对设备安全管理效绩显著的车间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设备事故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9.0附录
附录a《设备操作的“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原则”》
第13篇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维护、拆除管理办法2
一、目的
为正确使用和管理我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并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依据
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制定。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四、职责分工
监控室加强以后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维护、拆除管理,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并要求采倔单位按照此规定使用、管理、维护。
五、具体管理规定
1.采掘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机电单位在编制机电硐室安装技术措施时,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设置地点、控制地点、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供电系统图(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监控室)、断电控制图(监控室)等各种技术图纸,经监控室、通风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等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通风科根据已审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3天,向监控室和使用单位分别下达《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以下简称安装通知单),监控室在接到安装通知单24小时内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并准备好相应的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协助,将设备运至安装位置,并在接到安装通知单后的48小时内安装完成。
3.主干通讯电缆由矿统一规划,由监控室铺设施工、管理、维护;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所需要的电缆由使用单位协助监控室进行敷设;分站、传感器、远控开关等安全监控系统仪器之间的接线由监控室负责。电源线、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必须由使用单位的电气维修人员操作,非电气维修人员严禁操作。接线时,必须有监测监控人员现场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
4.安全监控系统及仪器安装完成,由使用单位、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组织人员检查,确定监测监控系统及其仪器正常运转,填写《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移交单》,监控室、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和使用单位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移交后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使用安全监控设备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护,并把电气维修人员名单上报监控室,由监控室安排对其进行安全监控设备日常维护技能培训。维护人员主要负责传感器的日常挪移,通信线延长、回收,及时清理设备表面的灰尘,按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监测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管理。
5. 随着掘进工作面的前移,使用单位需要延长监控线时,必须提前到监控室领取监控电缆,并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线路延长。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电话告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的允许后方可进行。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6.使用单位进行线路标准化整理,需要改动监控电缆时,必须提前电话通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允许后,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改动。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7.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使用单位应对富余监控电缆进行整理,当富余电缆积聚到一定数量时,使用单位应告知监控室。在得到监控室的允许后,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监控电缆回收,并将回收后的电缆整理后升井送至监控室。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8. 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和牌板,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侧,距离工作面迎头≦5m处;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工作面(回风测)上端口≦10m处。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内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地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9. 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检修与监测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测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控室取得联系,共同处理。严禁私自改变或停用、拆除监测监控设备。
10.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和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故意破坏或损坏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处以监控设备价格2~5倍的处罚;对因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或损坏的,(如喷浆、降尘时没有及时移动传感器或在采掘工作面长时间不对传感器进行清理,导致微小颗粒堵塞传感器进风口致使传感器在测量上出现误差或损坏)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监控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并严肃追究使用单位主管的领导责任。
11.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测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单位主管领导、当班跟班队长、技术员负连带责任。对因在放炮作业过程中未及时挪移传感器,导致监控电缆破皮或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安全监控设备维护人员进行处罚,单位主管领导、当班跟班队长、技术员负连带责任。若上述情况再次发生,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12. 因工作面贯通、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回采结束等原因需要拆除监测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3天告知监控室,领取并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由通风科、机电科以及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科向监控室下达《安全监控设备拆除通知单》,监控室拆除监测监控设备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将设备升井交送监控室,并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移交单》。
13. 监测监控电缆的领用、回收,监控室需做好相应的账目,便于在监控设备回收后考核使用单位的监控电缆回收率。
附1:对于监控线延长、回收、整理的方法
一、监控线延长:
1) 提前领取监控线
2)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延长;
3)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及故障断电撤除。
4) 将监控延长线两头剥好,一头接入新的接线盒中;
5) 打开原来传感器的接线盒,并拆开传感器尾线;
6) 将传感器尾线接入到新的接线盒中;(同颜色对接)
7) 将延长线没有接线盒的一头接入到原来的接线盒中;(同颜色对接)
8)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9)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10) 监控室恢复已撤除的故障闭锁设置。
二、监控线回收:
1) 尽量回收两个接线盒中间的监控线。
2)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回收;
3)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4) 进行线路拆开,再进行连接;
5)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6)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7) 信号正常后,将拆下来的监控线进行整理后升井。
三、监控线整理:
1) 监控线整理时应尽量选在接线盒处,减少线路中的接线盒,减少信号损失。
2) 检查线路,保证整理线路尽量少的造成断线时间;
3) 打电话到监控室,告诉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监控线进行整理
4) 监控室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5) 进行线路接线;
6) 观察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
7) 联系监控室看传感器信号是否正常,正常的话,说明接线正常,监控线延长完成。不正常的话,检查两个接线盒的接线。并继续重复本项。
第14篇 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
1 目的
保证设备得到正确的使用与维护。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产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动力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3 职责
3.1 设备使用部门的职责
3.1.1 指导和监督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正确的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
3.1.2 指导和监督使用人员开展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3.1.3 组织关(键)重设备的评审、建帐及其备件评估。
3.1.4 组织设备事故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
3.2 使用人员职责
3.2.1 使用人员需进行正确的设备使用与维护作业。
3.2.2 使用人员需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3.2.3 使用人员需对关(键)重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3.2.4 执行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发生设备事故后,逐级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3.3 相关人员职责
3.3.1 设备修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各事业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理工作。
3.3.2 维修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设备操作者遵守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并对设备维护保养负责。
3.3.3 当班班长负责管好本班设备,监督本班设备操作者遵守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并对全班设备的维护保养负责。
3.3.4 操作者负责遵守设备操作维护规程,遵从维修人员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4 定义
4.1 关(键)重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进度不能保证100%准时交付产品的设备。
4.2 设备事故: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件。
5 工作程序
5.1.1 操作者在取得多种类型的设备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多种类型的设备。
5.1.2 设备操作的基本要求
5.1.2.1 操作者应遵守设备操作维护规程,物品按规定摆放,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5.1.2.2 操作者有权并且应当拒绝执行各种违章作业指令,并可越级报告情况。
5.1.2.3 操作者应掌握设备使用与维护的“三好”、“四会”、“四项要求”。
a 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
b 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简单)故障。
c 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异常,立即停机,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d 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5.2 设备预防性维护
5.2.1 设备日常维护
由使用单位组织,操作者负责实施。
5.2.1.1 班前维护
开动设备前,检查设备各部位,润滑各润滑点,确认设备各部位正常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5.2.1.2 班中维护:
a 观察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机,并向班长、维修人员报告。
b 设备运行过程中,不随意离开岗位;需要离开时停止加工作业,必要时,应切断电源;不能停机的连续生产作业设备,应委托有关人员负责代管,并向代管人员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c 停电或其它动力供应中断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备不至于造成损坏。
5.2.1.3 班后维护:
a 下班前,利用10~20分钟时间清扫、擦拭设备,把设备各操作手柄、开关(按钮)、滑台、工作台等置于原位(或安全位置),切断电源,保管好工具、附件。
b 设备多班运行时,做好交接班记录。
5.2.2 周末维护
5.2.2.1 由使用单位组织操作者在每周周末停机时间对设备进行维护,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维护记录。
5.2.2.2 周末维护的作业内容:
a 擦拭设备各部位和设备附件,做到设备内外清洁,无黄袍、积垢,并涂油防锈;
b 检查消除紧固件松动现象;
c 清洗(或更换)油线、油毡,润滑各润滑点,检查液压、润滑、冷却系统,添加油液;
d 清扫工作场地卫生,妥善保管设备附件。
5.3 确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由生产班长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通用标准或行业规范,编制设备操作维护规程,确定各类设备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5.4 由生产班组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的内容实施,完工填写《设备定期保养记录单》及设备维护履历,并保存备查。
5.5 修理与改造
5.5.1 故障修理
5.5.1.1 设备出现异常时,操作者及时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由班组长签字确认,交由工务部维修人员检查修理。
5.5.1.2 设备恢复正常后,维修人员应填写《设备故障修理卡》,现场员工签字确认维修结果,工务部保存记录备查。
5.5.2 备件管理
5.5.2.1 备件范围
a 故障发生频率高的零配件;
b 供货周期长,关、重设备发生故障后将影响生产的零配件;
c 设备故障损坏件和修理更换件。
5.5.2.2 备件计划
由生产班组负责提出备件计划。
5.5.2.3 备件采购
由采购部组织,按《采购管理程序》执行,优先保证关(键)重设备的备件供应。
第15篇 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 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权利、贪腐,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