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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15 查看人数:31

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

包括什么内容

1. 爆破作业前准备

- 安全评估与许可

- 爆破材料的检查与存储

- 设定安全区域与警戒线

2. 爆破作业执行

- 人员培训与资质

- 爆破设计与计划

- 爆破现场的安全措施

3. 爆破作业后处理

- 废弃物清理

- 现场安全检查

- 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4. 监督与管理

- 定期安全审查

- 记录与报告制度

- 违规行为的处罚

编制指南

1. 明确责任分配:确保每个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了解自己的职责,包括安全负责人、操作员、监护人等。

2. 详细操作流程:编写详尽的操作步骤,涵盖从准备到结束的每个环节,确保无遗漏。

3. 风险评估:对可能的风险进行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天气条件、地质状况等。

4.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源控制、人员疏散、医疗救援等。

6. 合规性审查: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爆破作业法规,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

复审规定

1. 周期性复审:规程和规章制度至少每年进行全面复审,以确保其与最新法规和技术标准保持一致。

2. 事件触发复审: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新的安全问题时,立即启动规程复审。

3. 参与人员反馈:鼓励员工提供反馈,对规程的实用性、清晰度和适用性进行评估。

4. 专家咨询: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规程修订,确保专业性和科学性。

5. 修订记录:每次修订均需记录更改内容和原因,以便追踪和追溯。

6. 发布与传达:修订后的规程应及时发布,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收到更新版本,理解并遵守新规定。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规程和规章制度,我们旨在创建一个安全、有序的爆破作业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风险,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

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一般要求

1、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经国家承认的具有特种作业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服从爆破工程师的领导,作业中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由爆破专家编制的工点爆破技术实施方案。

3、爆破工必须严格领发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领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领,领用台帐记录齐全。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二条 爆破设计

1、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6、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第三条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一般要求:

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2.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3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2.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2.5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6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 损坏的;

2.7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2.8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2.9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4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5洞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也设计确定。

5、一般岩石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7、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8、盲炮处理

8.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8.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定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8.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8.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8.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8.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8.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8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8.9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9.1经检查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8.9.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以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9.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8.9.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8.9.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加收雷管。

8.9.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8.10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10.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8.10.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8.10.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向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9、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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