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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汇编(7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1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确保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进入设备前的准备和检查

2. 设备内部作业的操作流程

3. 安全防护措施

4. 紧急情况应对方案

5. 作业后的清理和关闭程序

编制指南

1. 进入设备前的准备和检查

- 作业人员需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了解设备结构和操作流程。

- 检查设备是否已断电,悬挂“正在作业”警示牌。

- 使用检测工具确认设备内部无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含量正常。

2. 设备内部作业的操作流程

- 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眼镜、呼吸器等。

- 作业过程中保持与外部监护人员的持续沟通。

- 不得单人进行设备内作业,至少有一名监护人在外随时协助。

3. 安全防护措施

- 设备入口处设置应急救援设备,如安全绳、急救箱等。

- 作业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避免视线不清引发危险。

- 在设备内部设立固定点,以便紧急情况下固定安全绳。

4. 紧急情况应对方案

- 一旦发生紧急状况,作业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监护人员发出信号。

- 监护人员接到信号后,迅速启动救援程序,通知相关人员。

5. 作业后的清理和关闭程序

- 作业完成后,清理设备内杂物,恢复设备原状。

- 重新检查设备内部,确认无遗留工具或人员。

-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解除警戒,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状态。

复审规定

1. 本规程每年至少复审一次,以确保其与最新安全标准和作业实践相一致。

2. 当设备更新、工艺变更或出现新的安全风险时,应立即对规程进行修订。

3. 复审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结合员工反馈和事故案例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4. 经过管理层批准的规程修改,应及时传达给所有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

请所有涉及设备内作业的员工严格遵守上述规程,确保个人安全和生产效率。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1、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a)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b)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20%。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c)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d)定时监测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采样点要有代表性。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e)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f)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g)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第2篇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 定义

2.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罐、炉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2.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罐、炉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3.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2清洗和置换

3.2.1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2.2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3.2.3 氧含量18-21%

3.3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3.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3.3 采取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4 定时监测

3.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3.4.2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3.4.3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3.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5 照明和防护措施

3.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3.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3.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3.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3.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3.6.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7监护

3.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3.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统一联系信号。

3.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3.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3.7.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4.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4.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4.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4.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4.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第3篇 化工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 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 - 83安全电压

gb 3787 - 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 - 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

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监护

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附录(标准的附录)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企业设备内作业,危险性较大,为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制定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设备内作业安全证》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强度方向发展,外界因素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化工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要进入设备内作业,因此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设备内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4篇 设备内安全作业规程

1.目的

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障人身安全。

2.范围

适用于企业区域内的所有设备内作业。

3.职责

3.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公司安全部共同签字确认、分管副总经理终审审批后方为有效。

3.6《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设备交出单位留存一份,施工单位执证作业一份,安全部存档一份。

3.7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班长或工段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设备内作业结束,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

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4.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4.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监护

4.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相关文件

5.1《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6.1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第5篇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 - 83 安全电压

gb 3787 - 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 - 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 定时监测

4.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 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 临时用电

第6篇 容器设备内部焊割安全作业规程

1、容器设备内焊割作业的危险性及安全措施

在电力生产建设和设备检修中,经常需要进入容器设备内部动火焊割,在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除了存在易中毒、易窒息、易触电等危险因素外,还因在容器设备内部作业时人员进出困难、联系不便,易出现事故发生后不易被人发现的情况,导致事故危险性的扩大而造成伤亡事故。所以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容器内部动火作业有关要求和规定,保证安全作业。

进入容器设备内部焊割作业时,除必须遵守焊割作业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做到“八个必须”,即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必须置换、通风;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必须在容器外设有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的安全措施有:

(1)进入设备内部前,要先弄清容器设备内部的情况。

(2)该设备与外界联系的部件都要进行隔离和切断,如电源和附带在设备上的水管、料管、蒸汽管、压力表等均要切断并挂牌警示。有污染物的设备应按前述要求进行清洗后才能进入内部焊割。

(3)进入容器内部焊割要实行监护制,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能随便离开现场,并与容器内部的人员经常取得联系。

(4)设备内部要通风良好,不仅要躯除内部的有害气体,而且要向内部输送新鲜空气。但是,严禁使用氧气作为通风气源,防止燃烧或爆炸。

(5)氧乙炔焊、割炬要随人进出,不得任意放在容器内。

(6)在容器内部作业时,要做好绝缘防护工作,防止触电事故。

(7)做好人体防护,减少烟尘等对人体的侵害,目前多采用静电口罩。

2、进入容器后为什么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由于进入容器设备内部工作时危险因素很多,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会有一些不安全因素无法彻底排除或难以预见。如焊工进入酸罐、酸塔、管道检修,其酸液、酸雾无法清除干净。又如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因动火高温造成二次挥发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焊工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是防止自身免遭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防护用具主要用来防尘、防毒、防腐蚀、防静电、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等。例如毒物对人的伤害主要以烟尘、雾、气体的形式,通过皮肤和呼吸道进入人体,有些物质还会直接对眼睛、皮肤造成伤害。我们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后,就可以防止这种伤害。

3、监护人的职责要求

进入容器设备的内部焊割时必须设置监护人,并且监护人要尽职尽责,确实履行其职责。一般说来,监护人主要责任有如下必点:

(1)工作前,监护人要做如下检查:

1)检查是否办理了申请、批准手续,作业证中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和现场一致,并且要检查落实。

2)工作人员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工作要求,安全措施、工作任务是否明确。工作人员使用的安全带、防护用具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架子、梯子、栏杆是否符合要求,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2)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安全负责。工作前必须规定好联系信号,否则不准开始工作。监护人有权监督和要求被监护人执行安全措施。如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尚不完善或还未落实的危险作业,应督促改进,经提出后,如仍不改进,应拒绝参加监护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4)监护人必须严禁利用电动车、吊车、卷扬机等电器设备作起吊作业人员之工具。因为遇停电时,作业人员就无法从有毒区退出。

(5)监护人员必须选择适当的监护地点,注意自身防护,同时要做好处理事故的一切准备工作。监护人员不许离开现场,不准参与施工作业,不能做影响监护工作的任何事情。

(6)当作业人员发生意外时,监护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品,采取科学的方法,给予有效的抢救。严禁不讲科学,盲目蛮干而使事故扩大。

(7)监护人员一般应有两人担任,对于时间长,需要倒班监护的工作,应增加人员并轮换进行。但交班时必须交接清楚。监护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抢救经验,年老体弱者不能担任。

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要求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这是因为各类事故往往是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如进入容器设备内部,经常会出现缺氧和二氧化碳含量超标并存的情况。缺氧空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常被人们认为是无毒气体,因为无臭无味而不易被人察觉它的危险性。当检修人员进入这种存有缺氧空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的容器内部进行检修作业时,由于劳动强度大,免不了要气喘吁吁地大口呼吸,大量的二氧化碳进入肺泡。因二氧化碳透过肺泡膜的能力比氧气大25倍,会造成体内二氧化碳滞留,加上缺氧引起窒息,会使检修工人在吸入这种气体后短短的几秒之内,几乎像触电般地迅速昏迷倒下,中毒致危。如果不马上将其抢救过来,极易造成死亡。这种中毒现象,在医学上称为“闪电型”中毒。除上述混合气体外,还有氰化物气体等也能使人发生“闪电型”中毒。“闪电型”中毒在进入容器内工作中,时有发生,危害极大。特别是发生中毒事故后,往往在抢救时出现手忙脚乱现象。有的不尊重科学,有的违章指挥,连防毒面具也不戴就盲目进入容器抢救,结果连续出现“闪电型”中毒,造成事故扩大化。

总之,监护人要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注视被监护人的工作情况,就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7篇 某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tj 36 - 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805 - 83安全电压gb 3787 - 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88.1 - 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gb 13955 - 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3.2设备内作业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4.1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4.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2.1氧含量18~21%。4.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4.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4.3 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4 定时监测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4.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4.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4.5 照明和防护措施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4.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4.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4.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4.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4.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4.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4.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4.7 监护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4.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4.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4.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5.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5.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5.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5.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附录(标准的附录)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备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 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企业设备内作业,危险性较大,为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制定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设备内作业安全证》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强度方向发展,外界因素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化工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要进入设备内作业,因此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设备内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汇编(7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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