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进行,涵盖以下关键领域:
1. 设备检查与维护
2. 吊装前的准备与规划
3. 作业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4. 吊装操作流程
5. 应急预案与风险控制
6. 安全监控与记录
编制指南
1. 设备检查与维护:每次吊装作业前,应由专业人员对起重机、钢丝绳、吊具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损坏、磨损或故障。定期进行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2. 吊装前的准备与规划:详细评估吊装物品的重量、尺寸、形状及重心位置,选择合适的吊装方法和设备。制定吊装方案,明确作业步骤、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
3. 作业人员的资格与职责:所有参与吊装作业的人员需持证上岗,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操作员负责指挥、操作起重机,而地面人员则协助定位、挂钩和解开吊索。
4. 吊装操作流程:启动设备前,确认周围安全,鸣笛示意。缓慢起吊,保持平稳,避免快速移动或剧烈晃动。吊物离地后,检查稳定性,再继续提升。
5. 应急预案与风险控制:设立现场安全监督员,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危险。制定应急预案,如设备故障、吊物脱落等,确保快速响应。
6. 安全监控与记录:全程记录吊装过程,包括操作细节、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定期分析记录,持续改进安全措施。
复审规定
1. 本规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以更新行业标准、技术进步和公司内部政策变化。
2. 复审过程中,应收集员工反馈,考虑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改进建议,确保规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3. 经过复审修订的规程,需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循新规定。
请注意,本规程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每位员工都应承担起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责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共同解决,确保吊装作业的顺利进行。
吊装作业安全作业规程范文
第1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办法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起重机械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蓝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5起重机具
5.1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3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6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作业
7.1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设备、材料运输、吊装,凡单件重20t、高10m、长15m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2)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材料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技术交底
(3)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5)组织检查
(6)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报业主、监理公司联合检查。
(7)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3吊车司机与吊车
(8)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9)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12)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13)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15)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75%。
(16)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7)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8)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19)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0)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1)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24)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5)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禁止操作。
(27)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1)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
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3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6)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 小 距 离(m)│1.5│3│0.01(v-50)+3
(37)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钢丝绳的使用
(38)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39)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40)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第2篇 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起吊前必须正确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许起重机具超载使用。
2、起吊前应严格检查吊耳。绳扣应捆绑在重物重心以上并拴绑牢固,避免重物脱钩或滑脱。在起吊物上应拴绑溜绳,以防止起吊中重物摇摆和旋转。
3、使用两根绳扣吊装时,绳扣的夹角若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措施。起吊重物有棱角切面,绳扣应加衬垫,以免损坏绳扣。
4、大型吊装在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离地面200-300毫米左右,检查各处受力情况和机索具,若无问题再正式起吊。
5、“施转法”吊装时,被吊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在主吊滑车组的方向应有制动索具,防止设备“自动就位”而斜倒。
6、“滑移法”吊装时,若用双桅杆起吊,桅杆的仰角应一致,牵引主吊滑车跑绳的卷扬机同速。若设备直径大于3米,应设置两套溜尾索具,并使两边受力一致,溜尾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扭转措施。
7、起吊杂乱堆放物件,应先将起吊物与其它物件分开再起吊。起吊重叠预制混凝土构件,如粘接力过大,应先榫开再起吊,不得靠起重机械生拉硬拽。
第3篇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2811 - 89 安全帽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 - 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4.1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4.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6《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附录:(标准的附录)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吊装内容
起吊零件重量(吨)
安全措施:项目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机动部门审批意见:机动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生产装置向大型化方向发展,需吊装的物品越来越大,越来越重,吊装作业难度越来越大,需要制定吊装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吊装作业安全。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盘锦辽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建筑安装施工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有关定义、安全要求、《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根据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经查索,在国内外资料中对“吊装作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吊装作业过程,实际上是人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从一处搬运到另一处,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这里既有物的移动,又有人的行为的一个系统过程。因此,本标准将“吊装作业”定义为“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吊装作业在实际施工中,有时是在高处作业,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在高处进行吊装作业还需遵守高处作业有关规定。4.吊装作业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信号明确,本标准规定要按gb5082《起重吊装指挥信号》要求进行指挥吊装作业。5.《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对此本标准规定在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6.劳动部门规定吊装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因此,本标准也做了此项规定。四、编制过程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4篇 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起重吊装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施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
1、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时周边应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特别危险处应设监护人员。
3、起重吊装作业大多数作业点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作业人员应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要卷扬机与地滑轮穿越钢丝绳的区域,禁止人员站立和通行。
5、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司机清晰准确和听到指挥信号。
6、作业过程必须遵守起重机“十不吊”原则。
7、被吊物的捆绑要求,按第一节塔式起重机中被吊物捆绑作业要求。
8、构件存放场地应该平整坚实。构件叠放用方木垫平,必须稳固,不准超高(一般不宜超过1.6m)。构件存放除设置垫木外,必要时要设置相应的支撑,提高其稳定性。禁止无关人员在堆放的构件中穿行,防止发生构件倒塌挤人事故。
9、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经常使用的起重工具注意事项
⑴手动倒链: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吊物时应挂牢后慢慢拉动倒链,不得斜向拽拉。当一人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禁止多人一齐猛拉。
⑵手搬葫芦: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使用前检查自锁夹钳装置的可靠性,当夹紧钢丝绳后,应能往复运动,否则禁止使用。
⑶千斤顶: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千斤顶置于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并垫木板或钢板,防止地面沉陷。顶部与光滑物接触面应垫硬木防止滑动。开始操作应逐渐顶升,注意防止顶歪,始终保持重物的平衡。
第5篇 立柱及信号机构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职责
1.1负责作业人员、机械设备、行车安全。
1.2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接受过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清楚施工影响范围;安装作业的各项技术标准。
3.2检查机柱、机构、梯子、卡盘等安装配件是否齐全。
3.4检查其功能是否满足施工规范和验标的要求。
3.5检查机柱及机构吊装作业使用的扒杆、叉杆、大绳、安全带、脚扣、滑床板、钢钎、镐、锨等工器具是否齐全。
4、安全操作规程
4.1在既有线施工时,严格执行登记、要点、消点制度,
4.2在既有线,每次立高柱信号机机柱及信号机构吊装作业前驻站联络员应在车站运转室施工作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须注明以下几点:
a、登记时间;
b、施工内容及范围;
c、施工负责人及本人姓名。
4.3登记完毕得到允许施工命令后,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及防护员,为防止听错,必须执行复诵制度。
4.4在既有线施工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清理,确认线路状态完好后向驻站联络员进行汇报,驻站联络员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消点。
4.5人工立机柱时,应设专人指挥,分工明确。按每人承担不超过50公斤的重量配备作业人员。
4.6根据限界要求和定测记录的位置挖坑,坑深满足施工规范、验收的规定,挖坑时注意对路基的保护,挖出的不同种类的土料分开堆放,回填时按路基原来的配料标准再加3~5%水泥分层夯实回填;挖坑时根据现场的地形,要挖出适当的马槽。
4.7核对机柱坑的深度、限界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员12~15人,将机柱徐徐拉起。机柱立起后,拆除滑床板,校正机柱穿线孔位置,校定限界,回填土捣固,安装机柱卡盘(离地面500mm),u型螺栓拧紧,再次校正机柱的左右、前后、垂直,培土捣固、拆除工具。
4.8采用专用滑轮吊装,大绳两边相互平衡,人员中间辅助调节的方式将梯子立起并靠在机柱上。在两侧大绳辅助下,将梯子举至机柱顶端并将梯子顶卡箍套入机柱、下沉,卡箍距机柱顶150mm,梯子中心与机柱中心的线与钢轨平行,先将最下端包箍固定再逐一固定,然后用专用滑轮吊装机构,利用梯子进行机构调整,调整完毕后,该信号机做好无效标志。
4.9载机柱坑未回填及夯实前不得攀登机柱,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
4.10使用滑车或吊杆吊装机构时,机构起吊后下方不得站人。
5、其他注意事项
5.1严禁在雷雨、暴风雪天气进行立高柱信号机机柱及信号机构吊装作业。
5.2进行信号机构吊装作业时,工具、材料等物品应放在工作袋内,不得放在信号机上。
5.3立高柱信号机机柱及信号机构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同一机柱上、下同时作业。
5.4在接近馈电线处立高柱信号机机柱及信号机构吊装作业时,机柱与馈电线最近侧线条的间距,不应小于机柱长加2米,当距离不足时,应在馈电线停电后作业。
5.5在立高柱信号机机柱及信号机构吊装作业时,将机构、变压器箱内进行清扫、整理,备齐端子板上端子柱及紧固螺丝,保持内部清洁整齐。根据验收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发现缺陷及时克服。对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清扫,严禁污染施工现场。
第6篇 工贸企业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起吊前必须正确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许起重机具超载使用。
2.起吊前应严格检查吊耳。绳扣应捆绑在重物重心以上并拴绑牢固,避免重 物脱钩或滑脱。在起吊物上应拴绑溜绳,以防止起吊中重物摇摆和旋转。
3.使用两根绳扣吊装时,绳扣的夹角若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措施。 起吊重物有棱角切面,绳扣应加衬垫,以免损坏绳扣。
4.大型吊装在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离地面200-300毫米左右, 检查各处受力情况和机索具,若无问题再正式起吊。
5.“施转法”吊装时,被吊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 在主吊滑车组的方向应有制动索具,防止设备“自动就位”而斜倒。
6.“滑移法”吊装时,若用双桅杆起吊,桅杆的仰角应一致,牵引主吊滑车 跑绳的卷扬机同速。若设备直径大于3米,应设置两套溜尾索具,并使两边受力 一致,溜尾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扭转措施。
7.起吊杂乱堆放物件,应先将起吊物与其它物件分开再起吊。起吊重叠预制 混凝土构件,如粘接力过大,应先榫开再起吊,不得靠起重机械生拉硬拽。
第7篇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2.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3.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3.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3.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3.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3.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3.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3.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3.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3.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4.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
4.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8篇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11 - 89 安全帽
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 - 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9篇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为确保前还是有船舶吊装作业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监督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昆本、李树清、于文谱、卢世红、任清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船舶进行吊装作业应遵循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浅海水域内的船舶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y 5747-1995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 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9号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0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0年1月11日
3 一般要求
3.1 作业条件
作业条件应满足:
a) 吊装地点的地理坐标;
b) 根据sy 5747-1995中的4.1.1.1.1和4.1.1.2的要求,提供作业水域的海洋环境条件;
c) 被吊物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和吊点位置;
d) 吊装计划日期;
e) 吊装技术要求。
3.2 船舶和索具选择
3.2.1 应根据本标准3.1 选择安全可靠的起重船。
3.2.2 辅助船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起重船性能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辅助船;
b) 选择的辅助船应具有对起重船和运输船拖带、就位、守护、消防、起锚、抛锚和人员交通的功能。
3.2.3 索具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被吊物的重量、几何形状和吊装技术要求,选择安全可靠的索具。索具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证书。
b) 大型、特殊构件对钢丝绳有特殊要求的,应经发证检验部门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3.2.4 起重船和辅助船应有稳性计算书。
3.3 作业设计
3.3.1 布船平面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根据设备或构件安放的技术要求,起重船宜顶流或顺流方向布置;
b) 锚点选择应避开水下生产设施和障碍物,锚缆(链)的长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海况及锚抓力来确定;
c) 应根据起重船的布置和辅助船的性能,确定辅助船的合理位置。
3.3.2 吊装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进度计划;
b) 操作程序;
c) 应急计划;
d) 安全措施。
3.4 审批
作业设计完成后,按要求报批。
4 准备
4.1 人员
4.1.1 起重船、辅助船的船员配员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
4.1.2 船员的持证应符全sy 6345的规定。
4.1.3 潜水员、吊装指挥和吊车操作人员等应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有效证书。
4.2 起重船和辅助船
按要求准备起重船和辅助船。
4.3 文件和资料
起重船和辅助船的文件和资料应具有以下内容:
a) 航海日志;
b) 轮机日志;
c) 无线电日志;
d) 船舶检验报告;
e) 油类记录簿;
f) 垃圾记录簿;
g) 航行签证簿;
h) 磁罗经自差校正表;
i) 起货设备检验簿;
j) 二氧化碳称重记录;
k) 应变布署表;
l) 安全活动记录本;
m) 交接班记录;
n) 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吊重证书。
4.4 气象
作业水域的气象条件应满足起重船作业的要求。
4.5 索具
按要求备足索具。
4.6 就位
根据本标准3.3.1布船平面设计进行就位。
4.7 检查
4.7.1 起重船、辅助船就位完成后,应进行以下检查:
a) 前、后锚机的锚链(缆)应受力均匀;
b) 定位点应进行复核,并作好记录;
c) 应检查船舶四角吃水,并做好记录;
d) 配载系统应完好。
4.7.2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进行以下检查:
a) 吊机滑轮组、滚筒、钢丝绳、销子;
b) 吊机的升降速度、扒杆的起降、扒杆的旋转、刹车;
c) 吊钩(大钩、铺钩、小钩)提升高度限制器;
d) 吊重传感器、吊重指示表;
e) 通信设备、警报器和扬声器;
f) 扒杆下部及起重船的照明应满足作业要求;
g) 消防器材。
4.7.3作业前应对被吊物的索具、牵引绳以及被吊物损坏(变形)情况进行检查。
5 吊装作业
5.1 指挥
5.1.1 指挥人员应全面掌握所用船舶性能和作业设计。
5.1.2 作业前指挥人员应认真复核准备情况,确保无误。
5.1.3 吊装作业中各岗位应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5.2 系挂索具
5.2.1 按要求,工作人员应挂好索具。
5.2.2 根据构件或设备就位方向,挂好牵引绳。
5.2.3 索具挂好后,应验证吊点位置,确保无误。
5.3 固定解除
5.3.1 按要求,解除被吊物的固定。
5.3.2 清理构件周围的障碍物。
5.4 起重
5.4.1 应根据起重设计,实施起重作业。
5.4.2 大型构件或设备重量达到吊机额定起重能力的80%以上时,在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构件或设备吊离地面或船甲板面200~500mm,停留5~10min,检查各处受力情况、吊机情况和吊装作业人员操作熟练程度,确认无问题时,方可正式起吊。
5.4.3 构件或设备起吊后,运输构件的辅助船舶要及时撤离现场。
5.4.4 起吊时,提升应平稳,避免晃动及摆动,主、辅钩同时作业时,主、辅钩上升或下降速度应同步。
5.4.5 一艘起重船不能完成任务,需两艘或数艘起重船共同作业时,其动作应协调,保证被吊物和船舶的安全。
5.5 安放
5.5.1 被吊物就位时,指挥人员应根据起重设计,决定被吊物离开水面的高度,然后将被吊物吊至安放位置。
5.5.2 在指挥人员的指挥下,吊钩缓缓下降,并利用牵引绳(机械牵引或人工牵引)调整方位,使被吊物安全就位。
5.5.3 被吊物需扶正时,指挥人员应根据作业设计实施扶正,再按本标准5.5.1和5.5.2要求实施就位。
5.6 吊装作业结束
5.6.1 起锚、吊机扒杆复位,船舶配载完成后,起重作业结束。
5.6.2 撤离施工现场。
6 应急与事故管理
6.1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按作业设计中应急计划进行处理。
6.2 事故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并按应急布署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b)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事故分类与分级、报告和统计要求应按《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执行;
c)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