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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隧道规程

有哪些

隧道规程涵盖了一系列确保隧道建设安全、高效、合规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阶段规程:包括地质勘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确保隧道设计方案的安全性与可行性。

2. 施工阶段规程:涉及开挖方法选择、支护结构设计、通风、排水、照明等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定。

3. 安全管理规程: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等,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4. 质量控制规程:规定了材料检验、工序验收、工程质量监控等标准,确保隧道工程质量达标。

5. 环保与生态保护规程: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边生态系统。

6. 后期维护规程:针对隧道运营期间的检查、保养、维修等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标准

隧道规程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例如:

1. 国家标准《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程》(jtg/t d70-2014):规定了公路隧道的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 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的建设和管理,强调安全质量的重要性。

3. 地方性法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能有更具针对性的隧道建设规定,如地震多发地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是什么意思

隧道规程的含义是为隧道工程提供一套完整的操作指南和约束机制,旨在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规程不仅限于工程技术层面,也涉及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社会影响等多个维度。遵守规程意味着尊重科学、遵循法规,是对公共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项目特点,灵活运用规程,以达到最优的建设效果。规程的执行也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包括政府、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形成全方位的监管网络,确保规程的有效实施。

隧道规程范文

第1篇 盾构隧道防水堵漏技术规程

1国内外隧道建设及防水情况国内外已建成大量地铁、隧道,逐步形成了较成熟的结构设计计算理论与工程实践体系,但是在隧道及地下工程的防水方面认识则相对落后。地铁不可避免地要经过含水量较高的地层(如上海地铁所处地层大多为饱和含水软粘土层),所以必将受到地下水的有害作用。如果没有可靠的防水、堵漏措施,地下水就会侵入隧道,影响其内部结构与附属管线,乃至危害到地铁的运营和降低隧道使用寿命。盾构隧道渗漏水的位置是管片的接缝、管片自身小裂缝、注浆孔和手孔等。其中以管片接缝处为防水重点。通常接缝防水的对策是使用密封材料,以西德为代表的欧洲方面,采用非膨胀合成橡胶,靠弹性压密,以接触面压应力来止水,以耐久性与止水性见长。德国phoeni_公司提供的隧道衬砌合成橡胶垫就是其中较典型的形式,其工作机理如图1所示。以日本为代表的方面,则采用水膨胀橡胶,靠其遇水膨胀后的膨胀压止水。它的特点是可使密封材料变薄、施工方便,但耐久性尚待验证。国内主要采用水膨胀橡胶,并已开始研究开发水膨胀类材料与密封垫两者的复合型。

2盾构法隧道的防水设计方法防水方法包括结构自防水和其它附属措施,如管片外防水涂层、管片接缝防水、做二次衬砌等。

2.1管片结构的自防水结构自防水是首选的防水措施,主要方法为管片材料采用防水混凝土。地铁结构物一般用普通防水混凝土,而盾构隧道衬砌由预制管片拼装而成,多用外加剂防水混凝土,抗渗可达s12以上,渗透系数k<10-11cm/s.

2.2管片外防水涂层管片外防水涂层需根据管片材质而定,凡有较深裂纹的管片一般都要增加外防水涂层。对钢筋混凝土管片而言,一般要求:①涂层应能在盾尾密封钢丝刷与钢板的挤压摩擦下仍保持完好;②当管片弧面的裂缝宽度达0.3mm时,仍能抗0.6mpa的水压,长期不渗漏;③涂层应具有防迷流的功能,其体积电阻率、表面电阻率要高;④涂层应具有良好的抗化学腐蚀、抗微生物侵蚀能力和足够的耐久性;⑤涂层要有良好的施工季节适应性,施工简便,成本低廉。但应指出,若管片制作质量高,采用抗侵蚀水泥,不做外防水层也是可以的。

2.3管片接缝防水管片接缝防水包括弹性密封垫防水、嵌缝防水和向接缝内注入聚氨酯药液等。下面介绍可靠性高的弹性密封垫防水的各种要求:(1)功能要求①短期防水要求密封材料因压缩产生的接触面应力大于设计水压力;②长期防水要求接触面应力不小于设计水压力;③密封垫在设计水压力下允许张开值应满足下式:δ≤bd/(ρmin—0.5d)十δ。十δs式中:δ——环缝中弹性防水密封垫在设计水压力下允许的缝张开值(mm);ρmin——隧道纵向挠曲的最小曲率半径(mm);d——衬砌外径(mm);b——管片宽度(mm);δ。——生产、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环缝间隙(mm);δs——邻近建筑物引起的接缝张开值(mm)。(2)耐久性要求包括防水功能耐久性、耐水性、耐动力疲劳性、耐干湿疲劳性、耐化学腐蚀性等。(3)密封材料种类可分为单一材料的、合成材料的及水膨胀的。现多采用水膨胀橡胶。它大大改善了盾构法隧道的防水性,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设计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膨胀倍率、膨胀时间及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3隧道渗漏水机理引起隧道渗漏水的原因主要是防水材质不良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管片在制作时养护不合理,表面出现气孔和龟缩裂缝;管片在运输、拼装中受挤压、碰撞,缺边掉角;

②水膨胀橡胶粘贴不牢,或下坡时过早浸水使膨胀止水效果降低;

③管片拼装质量差,螺栓未拧紧,接缝张开过大;

④手孔、螺栓孔、注浆孔等薄弱部位未加防水垫片,封孔施工质量差。

4上海地铁二号线隧道堵漏实例

4.1工程概况上海地铁二号线区间隧道采用盾构法施工,东昌路—东方路段位于浦东新区,其防水部分由上海市隧道工程设计院设计,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施工。隧道的衬砌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片,外径6200mm,内径5500mm,环宽1000mm.管片7昆凝土c50、s8,衬砌环缝及纵缝间防水采用弹性密封衬垫。该圆形隧道的标准断面如图2所示。地铁途经三个地质层:①人工填土;②表层土;③第1层软土。隧道大部分埋设于该层软土中,它主要为灰色淤泥质粘土、粘土、粉质粘土加薄层粉砂,含水率43.1%一57.9%,垂直渗透系数10-6一10-7cm/s,水平渗透系数根据层理不同差别很大。1998年4月,在隧道竣工验收之前,笔者应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委托,对该区段隧道的渗漏水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治理措施。

4.2渗漏情况调查经初步勘察,该区间段衬砌管片总体防水质量是好的,但进出洞口部位渗漏较为严重。对上行线进洞口l00环做了详细调查,结果如下:(1)该区间渗漏水主要为管片接缝处渗漏水。进洞25环虽然做了纵环整环嵌缝,但因为一些环缝宽度不均匀,嵌入工字条后不能相互粘贴牢,而加封的水泥层又较薄,达不到防水目的,因而有几环渗漏很严重,个别接缝处甚至有严重线漏。(2)该区间隧道为两头高、中间低。盾构在下坡段推进时,盾尾容易形成积水,从而使底部弹性密封垫过早遇水膨胀,防水能力下降,所以下坡段底部渗漏较上坡段严重。

4.3渗漏处理方案根据不同部位、渗漏水的不同形式,采取下列具体处理措施:(1)环纵缝的线漏、滴漏以及两腰渗漏水处宜采用注浆堵漏,即在渗漏严重处先打一小孔,插入塑料细管引排渗漏水,同时插入另一

浆管压注聚氨酪浆材封堵渗水通道,当确认不渗漏水时剪断注浆管(对有多处渗漏水点情况,应先上后下,最后封堵两腰)。在埋管处用快凝水泥封缝,周围纵环采用工字形水膨胀腻子条加封氯丁胶乳水泥作整环嵌缝处理。对于已做工字条嵌缝但仍有渗漏的环缝,在注浆堵水后,宜取出工字条,涂刷界面剂,再用快凝水泥封缝。(2)0.15mm以下潮湿裂缝或微裂缝可采用无机水性高渗透密封剂涂刷封闭处理(如as混凝土墙面涂料,swf水泥密封材料等)。(3)对o.20mm以上的微裂缝也应注浆,采用聚合物砂浆类,用氯丁胶乳、卤偏乳液、丙烯酸乳液等涂抹封闭。(4)对于集中渗漏区段,可利用回填注浆孔钻穿管片注入超细早强水泥和水溶性聚氨酪浆液。管片打穿时,考虑到注浆孔涌泥,配以橡塞密封装置。(5)区间7昆凝土管片存在的边、角缺损部位,可采用高强、快凝、粘结良好的修补材料,如nc聚合物快速修补剂。

4.4二次调查按照上述防水堵漏方案,经过2个多月的施工,渗漏情况已明显好转,绝大多数的线漏、渗漏都已消除,只有个别地方还有少量渗水,基本上达到设计要求,证明方案是行之有效的。该工程也已被上海市市政局质检站定为优质工程。

第2篇 隧道浇注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支拆模具工:

1、支撑板使用的各种拉挡撑挡均不得使用变质、霉烂材料,要求撑木木楔要牢固,底端必须平整。并互相横拉直撑固定牢固。

2、模架立好后,要求严格检查,发现变形或螺钉松动必须及时修复。

3、支架模板应按工序进行,在上一道工序未固定前,不得同时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利用搭工作台操作,不足4米可用马凳代工作台操作,但一定要摆放平稳牢固不得倾斜。

4、拆除模板必须经技术员同意后才能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拆完后不得把松动或悬挂的残留模板留在上面。

5、拆下模板应及时地运送到规定的地点按规格顺序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工场上的残留扒钉及钢丝残头,以防扎脚。

扎钢筋工:

1、钢材及半成品按规定堆放整齐牢固。作业场地必须平整,工作台要求稳固,夜间作业必须要有良好的照明,但线路不得乱拖乱接,以防触电伤人。

2、拉直钢筋二头必须卡牢,在拉直钢筋沿线2米以内不得站人,以防断弹回伤人。

3、用人工绞直钢筋时不得用胸部,肚皮直接及绞车推杠,切勿用力过猛,松开时应缓慢松开,以防失控快速旋转推杠伤人。

4、用人工切料时,工具必须牢固,切割料时应用钳子夹牢,不得用手接触割料以防万一。

5、在高空,坑道内扎钢筋和扎骨架时,必须搭脚手架,或用马凳,在运送钢筋时起、落、停、转均要动作一致,上下传送时不得同一条直线上进行以防失手伤人。

6、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人不得站在钢筋架上同时不得在钢筋架上攀上扒下,以防倾倒。

7、扎基础钢筋时,应按设计规定摆放钢筋不得任意改设计,扎高层建筑时必须架设安全网,个人也必须系安全带,钢筋起落上下方不得站人。

振动器工:

1、使用振动器的电缆,开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并安装一只漏电保护器,以防万一。

2、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不得乱扔猛砸振动器以防损坏。

第3篇 隧道液压衬砌台车安全操作规程

1. 台车工作前,应做好台车的检查和接地工作,检查电源相序和漏电保护装置,避免台车漏电和电机反转造成逆向行驶;

2. 检查钢轨间距必须符合要求,夹板和枕木应完好,台车前进方向无危岩和障碍物,机械制动系统完好,在确认各部完好无误时,再鸣号前进;

3. 台车行走时,应有专人指挥,台车前后左右顶部要设防护岗,操作人员要听从指挥,严守岗位;

4. 实行挂牌制,打好前后眼木,准备充分后由指挥人员以正确手势或鸣哨为准,开动前回铃示警,穿行模板前,必须停车检查各部有无障碍物,确认无误时再启动通过;

5. 组装翻转模板及走道板时,一定要锁紧所有螺栓,支好撑杆,挂好链条等再进行,以确保安全无误;

6. 台车立模时,必须先将机械制动,做好防护,确保无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区,操作时要精神集中,认真细致;

7. 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栓好安全带,并注意工具等物件不要掉落伤人;

8. 工作完成后关掉电源,将台车清洗干净,但必须防止水进入电气部分;

9. 对台车进行维护保养,对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脂)。

中铁一局酉黔项目部

第4篇 隧道窑铁粉还原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进出炉机械、控制系统、冷却风扇是否完好,防护装置是否完整。采用燃油、燃气炉应检查油、气管道及送风系统是否良好。如有机械或电气失灵、漏油、漏气,应停炉检修。

2.点煤气炉应遵守如下操作程序:

(1)先开风门将炉内剩余煤气吹尽,关闭风门;

(2)点燃引火棒置于喷嘴前,小开煤气阀,点着喷嘴之后,再调节空气阀和煤气阀使之充分燃烧。

3.点油炉应遵守如下操作程序:

(1)关闭风门;

(2)点燃引火棒置于烧嘴前,小开油门,燃着烧嘴后,再调节空气和油门,严禁“风压油”。

4.窑车入窑前,应检查每车料罐是否按规定方法放置平稳。料罐堆放不许超高超宽,避免与炉门相碰,或在窑内倒塌。

5.工作中经常检查轨道接头,牵引车和推车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如有问题要及时修理。

6.装车应戴手套防止砸手,卸车应在料罐冷却之后,并应戴耐热手套,防止烫伤。

7.料罐、窑车应放置整齐,不可阻塞通道。煤渣应清理到指定地点。

8.炉窑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入窑检修应在窑温降至常温下进行,炉外应设人监护。煤气炉窑入内检修时,应戴防毒面具。

第5篇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隧道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作业人员在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隧道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电气材料、工具、仪器、安全检测仪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检验证;设备、仪器应有铭牌。

第三条  要害岗位,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隧道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认真做好敲帮问顶等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后方可施工。

2、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防尘口爪等。

3、危险地段,不准单人作业。

4、不准喝酒上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5、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观察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等。

6、未经许可,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机房。

7、尽量避免带电作业,严禁在机械运转时进行检修,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8、开动机械前,必须进行前后检查,或打信号,以免伤人或压断各种管路、线路。

9、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凿岩安全

第五条  各种凿岩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灵活、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凿岩前必须进行“四检查”、“四清除”。

检查和清除炮烟和残炮;

检查和清除盲炮;

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

检查和清除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凿岩时,必须做到“四严禁”。

1、严禁打干眼;

2、严禁打残眼;

3、严禁戴手套扶钎杆;

4、严禁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第八条  使用气腿钻眼时,要注意站立姿势和位置,决不能靠身体加压,严禁骑在气腿打上操作,更不能站立在凿岩机前方或钎杆下,以防断钎伤人。

第九条  风动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螺帽是否松动,机械动转是否正常;退出或更换钎杆时,应减速慢退,切实注意钢钎位置,避免钢钎自动脱落伤人,并及时关闭气路。

第十条  凿岩地点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

第十一条  掘进中若遇流砂层或有突然涌水可疑地段,必须立即停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四章   爆破安全

第十二条  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才能从事起爆药包加工、装药、点炮、盲炮处理等作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定;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第十四条  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紧警戒。

第十五条  放炮后,在确认无盲炮时,应不小于15分钟,不能确认无盲炮时,必须不少于30分钟,爆破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第十六条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护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继续作业。

第十七条  起爆药包加工应在房内或安全地点进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加工时严禁吸烟和其他烟火。

第五章  通风与防尘

第十八条  隧道通风设备所供风量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按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的新空气量不得少于4 m3,

2、工作面的风速不得低于0。15米/秒。

第十九条  放炮后要将风筒及时接至工作面,使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拉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不超过10米。

第二十条  为降低风阻要做到:吊挂平直,拉紧吊线,逢环必吊,缺环必补,拐弯缓慢,放出积水,有破损及时修补。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做到湿式凿岩标准化,通风排尘、喷雾洒水制度化,个人防护经常化。

第二十二条  凿岩用水尽量保持清洁,禁止使用污水,要求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ng/e,ph值为6.5-8.5。给水量(重量)应达到排粉量的10-20倍,一般不少于5-8kg/min。

第6篇 电气化隧道打眼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打眼作业时,除司机、副司机外,还应有指挥人员在打眼作业车上,根据孔的位置来确定停车地点,指挥打眼作业司机的操作。

二、动力部分遵照第三章第四节“内燃发电机组”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部分

1. 作业前,检查平车上地板应完整,以防止人员摔伤。

2. 起动发动机时,要先确认操作台左下边的油路控制阀在“回油”位,其余各阀的手柄均应处在中间位。

3. 在进入隧道以前,应将两台发动机全部起动,并打开全部照明灯。

4. 钻机工作前,指挥人员应指挥轨道车司机制动好车辆。顶尖顶住洞顶时,禁止前后移动滑台。

5. 操作时,所有的动作都应平稳,切勿猛推、猛拉操作杆,各种动作不得一次完成,要求“点动”操作。同时,注意监视,防止挤破油管。

6. 钻头接触洞壁后,应进行数次进退操作,然后再往下钻,以防止钻杆把平车顶歪,钻孔偏斜,给退出钻杆造成困难。

7. 当钻机在原始位置时,要先把补偿油缸向前推进,才能操作钻机,完成抬头动作。在钻机下落过程中,也应加强对支柱的观察,防止把支柱挤坏。

8. 在作业中需要移动滑台时,应先收回顶尖以及各钻机。

9. 作业后,左、右两边支柱上的钻机向下落时,不要一下子落到底,防止挤坏油管。操作中应有人监护。

10. 在钻机装上钻杆进行操作钻杆“夹紧”动作时,注意勿把钻杆挤死。

11. 打眼作业车停入数日,首次使用时,应先进行动作试验。试验时动作应慢,防止损坏油缸。

12. 在作业结束后,应取下钻杆。如遇到大风及雨雪天气,应用清洁的口袋把钻机包好,以防止雨水及泥沙侵入钻机。

13. 转移工地时,应把整车各个可动部位都回到原始位置,并妥善固定好。

第7篇 隧道工程安全受罚条款规程

隧道工程项目安全受罚条款

1.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的受罚条款

承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如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接受因自身责任引发各类事故的处罚条款及受罚办法。

施工中发生责任大事故和责任重大事故时,接受铁道部的处罚。

施工中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时,接受建设单位采取的整顿、罚款、辞退等处罚措施。

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裁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时,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负事故次要责任时,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受罚条款

对需要有关单位审批的施工项目,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项目,发生事故时,对项目实施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内部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及行车事故的,内部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

对发生一般事故及施工一般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待岗;对发生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待岗;对其中违章施工导致失效等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或辞退;对造成大、重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各类事故及施工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分或处理;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险性、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事故的责任人,内部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重大、特大事故及施工安全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内部给予开除处分,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各类事故采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各类事故受到各种处分的责任人,同时附加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办理。

3.违章作业、违规施工但未造成事故时的处罚

施工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一般违章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一般事故苗头、严重事故苗头,根据内部检查标准,接受处罚。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的处罚条款

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安全检查。中标后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要求,配齐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如果不能兑现,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并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更换,更换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安检人员不在位,每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第8篇 软岩与不良地质段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应加强软岩与不良地质段围岩的监控量测工作。

(2)对不良地质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支护、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3)隧道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应首先观察工作面是否处于状态,如发现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4)发现隧道内有坍方的迹象,应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及派人监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地段。

(5)发生坍方,应积极处置和抢救。首先清点人数,其次清理主要机具设备,并详细记入施工日志,分析坍方的原因,同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方、支护、掘进、安全保护等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6)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含纵向和横向)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变形时加快时,应暂停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稳定围岩的有力措施。

(7)开挖中发现流沙、流泥与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采取防止措施,并迅速上报,在未制定出有效措施之前,不得掘进。

(8)隧道掘进,必须超前预报,否则不得掘进。

第9篇 隧道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砖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⑵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⑶但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⑷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⑸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⑹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⑵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⑸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⑹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⑺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⑻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衫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通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 mg/m3 。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 mg/m3 。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 mg/m3 。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  。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进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6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⑴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⑵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风口,宜放喷雾器。

5.7防尘用水的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1。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⑴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⑵成洞地段为110∽220v;

⑶手提作业灯为12∽36v。

6.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6.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6.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6.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6.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7.4电灯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7.5矿灯照明

7.5.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5.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7.5.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7.5.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7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端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7.8隧道爆破作业

7.8.1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时电雷管;

7.8.3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7.8.4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7.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7.11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进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内进行连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校对一次。

7.13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用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7.14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15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合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10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相邻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当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惑发现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经妥善处理严禁装药爆破。

4. 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5. 装药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6. 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7. 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

8.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检查有无“瞎炮”、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石、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经过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9.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当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应加强协调,放炮前加强联系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第11篇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动力线路

一、设有斜井、竖井的隧道,在施工中应设置两路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在两路的电源线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特殊情况应经工程局批准,其中一路可不受此限。

二、斜井、竖井下的配电室与水泵房应有两路供电,当一路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

主要通风机、竖井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有害气体的主要设备房,应有两路直接由配电室馈出的供电线路,在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路可由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接引。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三、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但专供架线电机车交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除外。

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及井下供电。

四、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若需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订出安全措施,经主管电力的科室批准后,在专职技术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二)电气设备

一、操作洞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4.低压电气设备宜加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三、洞内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由合格的防爆电气检查人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测试与检查。

四、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五、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均应由当班职能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六、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七、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八、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

九、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第12篇 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水、电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1.2.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出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1.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5. 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山区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适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开挖、凿孔及爆破

2.1 开挖及凿孔

2.1.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1.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2.1.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2.1.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2.1.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2.1.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2.1.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2.1.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2.2爆破

2.2.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

2.2.3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2.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2.5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2.6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2.2.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2.8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个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2.2.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2.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2.13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2.14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3.洞内运输

3.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砖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装碴

3.5.1人工装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械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3.6洞内运输

3.6.1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⑵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⑶但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⑷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⑸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⑹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时1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⑵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起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⑸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⑹洞外卸碴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⑺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⑻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有近光或小灯光。

3.7爆破器材运输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4.支护

4.1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一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衫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稍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通风及防尘

5.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5.1.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5.1.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5.1.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0mg/m3。

5.1.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浓度应在5 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 mg/m3 。

5.1.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 mg/m3 。

5.1.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 mg/m3 。

5.1.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 ℃ 。

5.2隧道内空气成分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5.3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5.4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进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5.6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⑴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⑵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风口,宜放喷雾器。

5.7防尘用水的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1。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他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开关外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内各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⑴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⑵成洞地段为110∽220v;

⑶手提作业灯为12∽36v。

6.1.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6.1.5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6.2.2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6.2.3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6.2.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6.3.3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当隧道内的瓦斯浓度经通风后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各条规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7.4电灯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道或洞口。

7.5矿灯照明

7.5.1每个洞口常备的完好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用灯总人数的10%。

7.5.2矿灯均需编号,常用矿灯的人员应固定灯号。

7.5.3矿灯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胶壳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7.5.4使用矿灯人员应严禁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出洞或下班时,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

7.6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7.7因超过瓦斯浓度规定而切端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低到1%以下时方可开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准人工复电。

7.8隧道爆破作业

7.8.1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时,宜使用瞬发电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时电雷管;

7.8.3使用煤矿安全炸药;

7.8.4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放炮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7.10必须严格采用湿式凿岩,洞内使用的金属锤头必须镶有不产生火花的合金。装碴使用的金属器械,不得猛力与石碴碰击,铲装前必须将石碴浇湿。

7.11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进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内进行连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簿。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校对一次。

7.13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用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7.14隧道内严禁一切可以导致高温与发生火花的作业。

7.15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合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13篇 某隧道供配电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目的

为切实保证供配电工作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隧道机电设备所属供配电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修理。

第三章职责

站长职责:负责供配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电工职责:负责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操作和维护管理。

安全员职责:负责供配电系统合格人员的安全学习培训。

第四章内容

1.0总则

1.1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1.1.1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v以上者;

1.1.2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v及以下者。

1.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2.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1.2.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岗位的电气结构原理和实际操作,并经考试合格;

1.2.3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2.4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2.0高压设备工作

2.1值班工作

2.1.1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2.1.2单独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修理工作。

2.1.3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全距离。

2.2巡检

2.2.1巡回检查是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有效制度。对发现重大缺

陷或防止事故的发生者,应给予奖励;因巡查不周所致事故者

追究责任。

3.0倒闸操作

3.1倒闸操作

倒闸操作必须在遵守“供配电室倒闸操作规范”的前提下进行。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有运行、热备用、冷备用和检修四种不同的运行状态,要将电气设备由一种状态转换到另一种状态,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倒闸操作。所谓倒闸操作就是拉开或合上某些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其中包括拉开或合上相应的直流操作回路,改变继电器保护装置或自动定位,拆除或安装临时接地线,以及检查设备的绝缘等。倒闸操作是值班员的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为了不致发生误操作,对当值运行人员和电气设备有规定的要求。

3.1.1对运行操作人员的要求

a)经考试合格并持有电工安全操作证,并经单位批准的操作人和监护人;

b)进行操作期间严肃认真工作,保证正确操作;

c)处理故障时,不要惊慌失措,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d)送电范围内的设备在投入前,必须检查其上有无接地线、工具、擦布等物。

e)当闭锁装置拒绝动作时,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分析原因。

3.1.2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a)现场一次、二次设备要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铭牌、转动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电气相别的颜色。

b)要配备与现场设备标志和运行方式相符合的一次系统模拟图。继电保护和二次设备还应有二次回路的展开图。

c)要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等。

3.1.3倒闸操作的基本原则

要本着先断低压后断高压,先断负荷开关后断隔离刀闸,先断分散低压负荷开关后断集中总负荷开关,最后断开高压总开关

的原则逐一进行(在此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供配电室

倒闸操作规范”进行)。

3.2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3.2.1全部停电的工作是指室内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和邻近的高压室的门全部锁闭。

3.2.2部分停电的工作是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虽全部停电,但邻近高压室的门未全部锁闭。

3.2.3不停电的工作是指:

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3.3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3.3.1至少两人在一起工作;

3.2.2完成保证工作人员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0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5.4.1停、送电

停送电必须按照“停送电操作规范”执行。

6.4.2工作地点:

4.2.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至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4.2.2室内部分停电工作,在相邻带电间隔及对侧门上挂“止步、高压危险!”、在工作地点挂“在此工作”等标示牌;

a)室外部份停电工作,应将工作地点与带电部分用绳子隔开,在围栏上挂适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在附近带电开关或带电部分构架上挂“在此工作”标志牌,可以攀登的构架上挂“从此上下”标志牌;

b)凡禁止类、警告类标示牌均应在停电以后悬挂;凡准许类标示牌均应在装好接地线以后悬挂;

c)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5.0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为了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2配电室人员对工作要认真做好审核,严禁不验电接地,进行违章作

业。具体规定如下:

5.2.1凡到配电室工作都必须持有操作证;

5.2.2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

5.2.3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对下列3项安全负责:

工作的必要性;

工作内容是否安全;

3)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及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5.2.4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负责检查工作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工作中随时检查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

5.2.5值班人员应负责审查工作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及符合现场条件,并正确执行。

5.2.6值班人员在完成工作上安全技术措施后应会同工作领导和工作负责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做好,经双方检查无误后,即为正式许可工作。

5.2.7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或拆除已布置好的安全措施;值班人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制止。对不听劝告者有权停止工作。

5.2.8全部工作终结后,工作班应仔细清扫,整理工作地点,值班人员在接到工作负责人关于工作终结及清理完毕,工作班人员已全部撤出的通知后,应立即检查现场。

5.2.9值班人员在完成下列工作后,经双方认定,工作方可结束:

检查接地线是否全部拆除;

拆除临时遮栏,警告标示牌。

6.0在低压回路上的工作

低压回路停电的工作的安全措施:

6.1在操作手柄上挂“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6.2工作前必须验电。

7.0在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7.1与导电部分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应停电工作。

7.2检查高压电动机和起动装置的继电器和仪表,需将高压设备停电。

7.3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

地。

7.4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7.4.1严禁将二次侧开路;

7.4.2短路二次回路时,严禁用导线缠绕,必须用短路片或短路线。

7.5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

7.5.1严禁短路或接地;

7.5.2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应装有专用的开关或熔断器;

7.5.3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二次侧向一次侧反送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的保险或断开开关。

7.6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变动时,应严防寄生回路的存在。

7.7电气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

对安全用具除了要正确的使用和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对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试验规定见附件1.0“气绝缘安全用具试验规定表”。

8.0使用安全工具及分类:

8.1基本安全工具

这类安全工具的绝缘足以承受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操作人员必须采用之后,才允许带电操作。例如,操作隔离开关的绝缘棒及用来装拆熔断器的绝缘夹钳等。

8.2辅助安全用具

这类安全用具的绝缘不足以安全地承受电气设备的工作电压,但是操作时使用它,使人身安全可有进一步的保障,例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地毯、高压验电器、低压试电笔、临时接地线、警告牌等。常用的安全工具有绝缘棒、绝缘钳,验电笔等。

9.0配电室防止恶性事故措施

9.1防止误操作事故

9.1.1操作前,在模拟图上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操作;操作前,应全面检查待操作设备;操作隔离刀闸应注意开关必须在断开位置;

9.1.3严格执行监护制。不准一个人单独进行操作,一个操作任务在执行中,不得更换监护人或操作人;

9.1.4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9.2防止带接地线合闸事故

9.2.1装设接地线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度,交接班时必须

交待清楚;

9.2.2送电前必须检查接地及检查人员自已装的接地线,短路线是否折除;

9.2.3带有接地刀闸的隔离刀闸操作时,必须认真检查,将要操作的把手是否正确。

9.3防鼠,防鸟害事故

9.3.1堵塞高压室与外相通的沟洞,加防鼠门;

9.3.2高压室控制室门窗要关好;

9.3.3堵好小动物进入端子、机构箱的洞;

9.3.4做好灭鼠工作。

9.4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9.4.1巡视设备时,禁止打开开关柜,保证对带电部份的安全距离。

9.4.2检修时在设备上进行清洁、维护、等工作时,必须填写“电气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

9.4.3当检修、试验、清洁工作同时进行时,为了防止误触试验电压,清洁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应与试验负责人密切联系,并设必要的监护人,变更工作地点时,应通知试验负责人。

9.4.4在配电室内外搬运长物体,如梯子、金属材料等,注意只能平抬。

9.4.5具有大电容的设备,如电力电缆、补偿电容、中性点不接地的主变压器,停电后必须放电。

9.4.6在临近10kv的设备上工作,应使设备接地,防止接触感应电压触电。

9.4.7电炉、电钻等低压电器设备,引线应有插头或开关,绝缘必须良好,开关插头等损坏者要及时更换。

9.4.8安全用具应定期试验,妥善保管。

9.4.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机构传动拉合刀闸或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有雷电时,禁止操作。

9.5防止高空摔跌事故

9.5.1凡更换灯泡,攀蹬构架,必须注意安全,使用梯子应有专人扶好,检查梯子是否牢固。

9.5.2在隔离刀闸上工作,分合操作前,操作人应与上面工作人联系好。

9.5.3高空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工具材料要放在稳妥的地方,以防坠落伤人;地面上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9.6防止其它人身事故的安全措施

9.6.1开关检修中,开关用手动或电动合闸,均要联系好。实行重复联系制,防止跳、合闸误伤人。

9.6.2在检修工作中使用工具,防止坠落在带电部份,引起短路,要用绝缘板隔离。

9.6.3设备事故停电时,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带电部分,以防突然来电。

9.7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保证其安全运行;

10.0配电室的故障处理

10.1配电室的所有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制度。并且只能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非配电室值班人员不得到配电室操作开关。

10.2非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配电室。

10.3自己检修配电室的电气线路和设备需要停电时,必须由检修组负 责人到相应配电室填写“停送电申请表”和“电气工作票”,值班 室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停电,当该项检修工作结束,需恢复供电时,严禁在检修中预约时间供电,严禁电话通知恢复供电(特殊情况除外)。

10.4值班人员接到停送电申请时,必须由值班人员核对“停送申请表”和相关的“电气工作票”,核对无误后才能按照“停送电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操作10kv以上开关时,一人监护,一人操作,操作完毕检查无误后记录下操作时间。

10.5由于供电系统原因停电后的恢复供电,各配电室值班人员可不通知用电单位,即可恢复供电,在停电期间,配电室或用电单位检修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时,仍必须按常规办理“停送电申请表”,

并填写“电气工作票”。

10.6当发现电气设备或供电设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故障时,可用电话通知相应配电室紧急停电,但事后由值班员向有关部门报告。配电室高压开关或低压馈电回路开关故障跳闸后,配电室值班员记录下故障信息,同时对配电室内的故障开关进行详细的检查,如有属于本配电室设备的故障,迅速把故障报告主管领导,若能做简单处理就能恢复送电,则应迅速处理,以最快速度恢复供电,

对于故障较大或一时不能查清原因的,则要求迅速派人支援,并报告相关部门领导,由其协调处理;当只是某一回路故障时,需通知有关人员对故障线路进行彻底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如果检查后故障点还确定不了时,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可进行第二次试送电,一旦保护再次动作跳闸,就不再送电,直到排除故障为止。

第14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2.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2)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

b.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塌爆;

c.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报废处理;

d.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后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e.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f.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g.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3)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a.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点炮时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d.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3.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目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领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先求得监炮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沟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可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6.安全员的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焊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6)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和安保处理。

(7)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8)有权制止,并向安保部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安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了解前一个班的放炮情况,放炮个数,对准备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认为可以方可接班。

(3)监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4)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发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安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5)如有盲炮及时地同爆破工一起,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交班,并要对接班人讲清当班时的各种情况。

第15篇 隧道施工安全用电规程

(一)动力线路

一、设有斜井、竖井的隧道,在施工中应设置两路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在两路的电源线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特殊情况应经工程局批准,其中一路可不受此限。

二、斜井、竖井下的配电室与水泵房应有两路供电,当一路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

主要通风机、竖井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有害气体的主要设备房,应有两路直接由配电室馈出的供电线路,在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路可由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接引。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三、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但专供架线电机车交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除外。

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及井下供电。

四、洞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若需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订出安全措施,经主管电力的科室批准后,在专职技术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二)电气设备

一、操作洞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2.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并站在绝缘板上。

3.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

4. 低压电气设备宜加装触电保安器。

二、电气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必须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三、洞内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由合格的防爆电气检查人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安装。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测试与检查。

四、直接向洞内供电的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五、 36v以上的电气设备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均应由当班职能人员进行一次外表检查。

六、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七、通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八、洞内照明的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

九、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隧道规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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