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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施工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1

深基坑施工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深基坑施工管理制度是确保工程项目安全、高效进行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设计与审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需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包含详细的地质勘查报告、支护方案、降水措施等,并经相关专家评审通过。

2.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需进行现场环境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所有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定期检查基坑周边环境变化,如地下水位、地面沉降等,并及时记录。

4. 监测与预警:设置监测点,对基坑变形、支护结构应力等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5. 应急处理: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应急队伍、救援设备、疏散路线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安全

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是核心,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实行安全事故零容忍政策。

2. 现场安全防护: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围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 个人防护装备: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4. 机械设备安全:定期对施工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 防火防爆: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严禁携带火源进入,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事故预防与处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生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清单

深基坑施工管理制度执行清单如下:

1. 设计文件审查:确认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地质报告、支护方案、应急预案等。

2. 培训记录:核实所有施工人员已接受安全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

3. 设备检查:检查施工设备是否完好,确保设备证书、操作人员证件齐全。

4. 监测计划:设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频率和责任人。

5. 应急预案:编制详细应急响应计划,包括人员疏散、救援措施等。

6. 安全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记录并整改发现的问题。

7. 日常巡查:每日进行现场巡查,关注基坑稳定性、周边环境变化等。

8. 事故报告: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

深基坑施工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严格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各环节的落实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工程进展和环境变化。

深基坑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_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第2篇 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_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第3篇 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预防深基坑与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二)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 ,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一)承接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设计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编制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支护、支撑系统的结构设计(包括结构选型及其计算依据;结构变形、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结构设计的安全有效使用期)。

2、施工工艺要求,施工程序和施工进度安排。

3、对设计要求及施工现场情况的监测控制措施。

4、各阶段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签字。

(四)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

1、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家组由勘察、设计(注册结构工程师)、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但不能选择本工程相关企业的专家。专家名单可在佛山市建设局网站()上查阅。若根据工程需要选取市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施工单位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3、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及论证审查会的召开时间,应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情况应同时通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1)地下室两层以上(含两层)的深基坑;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12m(含12m)。

4、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3天前将专项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各论证专家及质量、安全监督站。

5、专家审查时,应由专家选出专家组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专家论证会。专家组讨论确定审查结论时,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离场回避。

6、专家组必须对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填写专家审查表格(附表1) <佛建工[2006]21号附件1.doc>,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整理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

(六)专家组及成员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建设单位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管理。

(二)深基坑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深基坑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四)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单项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六)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指定或随意减少监测项目,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施工单位的责任

(一)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施工。

(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项目经理应参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填写附表6备查)。混凝土浇灌前,施工单位应将验收记录送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的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告知浇灌时间。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浇灌混凝土时,项目经理应委派专人全过程在现场监控支撑体系的安全。另外,项目经理至少要在正浇灌混凝土的楼面上带班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监理员签名见证(填写附表5 <佛建工[2006]21号附件5.doc>备查)。

(四)应就有关的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五)应及时有效地对工程进行监测,并应详细记录。

(六)应有针对性地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组织演练。

(七)各项目部应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本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在工地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六、监理单位的责任

(一)应根据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等有关资料文件,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监理意见,对该专项方案编写监理纲要和实施细则。

(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总监应参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填写附表6 <佛建工[2006]21号附件6.doc>备查)。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浇灌混凝土时,总监应委派专人全过程在现场监控支撑体系的安全。另外,总监至少要在正浇灌混凝土的楼面上带班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填写附表5备查)。

(四)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下达暂停令,协助施工单位启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向建设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建设局负责区域内各项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督促各方落实责任,实行严格管理,并把本地区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予以公示。

(二)各区要建立信息快报制度,按规定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所有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必须在10天内由各区安监站综合信息上报至区建设局和市安监站(附表2) <佛建工[2006]21号附件2.doc>。

(三)各区建设局应将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予以公示。

(四)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实行专项登记制度,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附表3) <佛建工[2006]21号附件3.doc>。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整理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

2、专家组审查论证的书面意见和专家审查表(附表1)。

(五)各区的质量监督站与安全监督站对深基坑及高大模板均应落实监督责任,实行重点监督。

1、各区质量监督站应将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结构设计及专家审查论证、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基坑开挖各阶段的验收、基坑变形控制观测、高大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等列为重点监督内容。

2、各区安全监督站应将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施工技术监控措施的落实、基坑工程的施工准备评价和达标评价、高大模板专项工程安全检查评分和分项验收等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全面汇总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附表4) <佛建工[2006]21号附件4.doc>。

3、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所监督的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应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督计划,并在开工前对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进行监督交底,对本办法要求重点监督的内容要形成监督记录。

4、经常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深基坑工程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高大模板工程验收时监督负责人必须到场监督。

(六)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定期地对各区内正在施工的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各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站、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并将巡查情况向市建设局报告。

(七)市建设局对各区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本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情况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八、罚则

各有关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佛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这是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要形成一套规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牢固对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计。建立以建筑企业领导层为首,企业各部门和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签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状及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必须了解施工场地的有关情况

深基坑一般指开挖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深基坑施工前,应了解建筑现场及周边,地表至支护结构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地层结构、岩土性状、含水层性质、地下水位、渗透系数等;了解建筑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的地下管线,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结构形式及埋设时间等。对已有邻近建筑的深基坑施工情况,以及邻近建筑物位置、层数、高度、结构类型、基础类型等。此外,也应掌握深基坑施工的其他条件,如基坑周围的地面排水情况,地面雨水,流水,上下水管线排入或漏入基坑的可能性以及基坑附近的地面堆载及大型车辆经过所产生的动、静荷载。

2.3编制有针对性的责任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现场全部生产活动的重要技术文件,必须要编制一个针对性,专业性很强和切合施工现场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来指导工程的施工活动。深基坑支护是一项安全防护要求很高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及安全防护在深基坑施工中是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编制一个针对性强且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能起到指导作用的专项施工方案来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2.4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

首先,必须切实加强三级安全教育,深基坑开挖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施工作业,参加深基坑开挖的工人必须熟悉深基坑开挖的施工方案,对工人要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教育,并且要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有总体全局的交底,也要有分部、分项的全面细致的交底,,要及时、细致、切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交底,不可无的放矢,应付差事,酿成责任事故。再就是要对工人进行应急预案的宣贯和演练;并且对接受以上培训教育过工人必须逐一签字确认,并建卡存档。而所有工人在接受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和应急预案的宣贯和演练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不合格必须重新教育,考核。

2.5必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

由于深基坑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针对深基坑施工的特点,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1)必须坚持常备不懈的原则。常备不懈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在深基坑施工时,应根据深基坑作业的特点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率,落实好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做好预防准备。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应建立从企业到项目部再到作业组的应急救援体制,从人、财、物上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事故单位及施工所在地的优势作用。深基坑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并且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事故,所以应当根据施工的各工种、各工序,有针对性地作好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准备。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力量,形成统一、高效的救援指挥部,一旦有事故发生,能迅速启动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地组织实施救援,尽可能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2.6必须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深基坑施工具有一定危险的施工作业,在日常的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中,必须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深基坑来说,必须做好基坑变形监测的工作, 就要按照规范规程的要求经常观察周围建筑是否产生裂缝,周围地面是否发生异常情况,而且要使用必要的仪器,工具观测支护结构的位移,周边的沉降度,并建立一套相关的数据库,分析其数据的规律,突变原因。当深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变形到一定的程度时,必须根据施工规范的要求,断然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基坑的安全。

我国高层建筑发展潜力巨大,深基坑防护技术发展很快,但相应的安全技术发展缓慢,安全管理作为深基坑支护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今后一定会逐步得到加强,完善和规范,深基坑施工虽然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危险性,但只要企业的领导层,管理层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和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都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各司其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照专项监督计划加强监督,深基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是完全可以消除的

第5篇 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建议、施工中应进行的监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印章。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指标数据,并应充分考虑基坑施工时对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补充勘察和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深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制定加固处理方案,并按原技术审批程序履行审查、批准、咨询论证等手续。在深基坑支护结构加固措施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总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续,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注意事项,并定期对深基坑的安全状态进行回访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应组织基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咨询论证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坡顶建筑物距基坑边线的距离

坡顶建(构)筑物重要性

h≥12m

5≤h<12m

h<5m

s<0.5h

重要

一般

次要

0.5h≤s

重要

一般

次要

h≤s<1.5h

重要

一般

次要

基坑边坡无建筑物或s≥1.5h

说明:

1、基坑边坡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

重 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一 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 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2、表中h为基坑深度,s为建筑物距坑边的距离。

3、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

(完)

第6篇 如何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1.深基坑工程的定义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深基坑的定义如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深基坑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周边建筑物基础、结构形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单位。调查范围以基坑、边坡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边坡开挖深度或高度的2倍距离。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应熟悉设计文件,按照深基坑的定义,确定本工程是否属于深基坑的范畴,并做好深基坑施工的相关工作。

2.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1 自然放坡

自然放坡适用于周围场地开阔,周围无重要建筑物的深基坑工程,一般出现在郊区,安全风险相对较小,因占地大、回填量大而较少采用,在此暂不讨论。

2.2 支挡式结构支护

支挡式结构具体形式有锚拉式支挡结构、支撑式支挡结构、悬臂式支挡结构。支挡式结构一般由排桩、地下连续墙、锚杆(索)、支撑杆件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

2.2.1排桩和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管理

支挡式结构的排桩包括混凝土灌注桩、型钢桩、钢管桩、钢板桩、型钏混凝土搅拌桩等桩型。采用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人工挖孔桩应编制专项方案,超过16m的还应进行专家论证。(2)孔壁支护。第一次护壁,应高出自然地面30cm;开挖非岩石层时,每钻进1m左右时,立模浇筑混凝土护壁;如有渗水、涌水的土层,应每钻进50cm,进行混凝土护壁;如有薄层流沙、淤质土层时,应每钻进50am甚至更浅的深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地质情况恶劣情况下,采用钢护筒或者预制混凝土护筒进行扶壁支撑。(3)孔内送风,防止中毒。如云南省楚雄经济开发区内某药厂工地,在桩内下放钢筋笼时,因未提前通风,孔内二氧化碳含量超标70倍,致使下井人员4a死亡,3人受伤。故《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定下孔前必须进行检测,井深超过lom时必须采用人工送风。(4)孔内设置防护板。为防止井内人员受物体打击伤害,应在作业层头顶2m左右的位置,设置孔截面1/3面积的防护板,并随作业深度的加深而逐渐下移。(5)安装防溅型漏电保护装置。对于地f水丰富土层,需要设置潜水泵排水的,应安装防溅型漏电保护器,且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原则上不得边排水边施工,防止触电。

对于机械成孔,地下连续墙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等主要事故类别。对此,机械施工应注意以下事项:(1)施工机械应有出,‘合格证或年度检测合格报告、进场验收合格手续、安装验收。保证安全保险、限位装置齐全有效。(2)机械作业区域平整、夯实,保证施工机械安放稳定,不会因施工震动而倾斜、甚至倾覆。(3)当排桩桩位邻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对地震动敏感时,应采取控制地基变形的防护措施。包括: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设置隔震、隔音的沟槽,采用震动噪音小的施工设备等措施。(4)作业人员施工前,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试桩作业。

2.2.2锚杆施工安全管理

锚杆施工过程中, 由于土方超挖、锚杆固结体强度未达到15mp且设计强度未达75%以上进行张拉锁定、锚杆抗拔承载力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操作平台不稳定等因素,可能发生基坑坍塌、操作人员高处坠落等主要安全事故。对此,锚杆施工应注意的事项: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严禁超挖。一般一次土方开挖深度控制在拟施工锚杆以下1m左右,留出适当的操作面,便于锚杆施工。(2)锚杆固结体强度达到15mp且设计强度达到75%以上方可进行张拉锁定,并进行锚杆抗拔力检测。只有当锚杆抗拔力检测值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f层土方开挖施工。(3)搭设安全稳定的锚杆施工平台。平台底部平整、夯实、四周可根据情况设置支撑,平台周边设置防护栏杆。

2.2.3内支撑杆件施工安全管理

内支撑杆件包括钢支撑、混凝土支撑、钢与混凝土支撑组合支撑。内支撑根据基坑的形状、大小而异,有水半撑、斜撑、角撑、环撑等形式,合理的内支撑方式是保证基坑围护结构稳定的重点。在安装(或浇筑)、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坍塌、高处坠落等主要类别的安全事故。例:2001年8月,上海市某地铁试验工程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局部土方塌方,造成4人死亡,事故调查发现,该工程基坑开挖范围内基本上均为淤泥质土,而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采用连续式垂直支撑或钢构架支撑方式,因支撑方式不合理,致使发生坍塌事故。(文献,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警示录,p7,四川出版集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对此,内支撑杆件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如f事项:)① 内支撑结构施工应对称进行,保持杆件受力均衡。②对钢支撑,当夏季施工产生较大温度应力时,应及时对支撑采取降温措施;当冬季施工降温产生的收缩使支撑断头出现空隙时,应及时用铁楔或采用其他可靠连接措施。③ 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④土方开挖应分层均匀开挖,开挖过程中,基坑内不能形成较大的高差,造成围护结构、支撑杆件的不均布受力,形成应力集中。同时,土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土方机械碰撞内支撑杆件。⑤搭设安全稳定的锚杆施工平台。平台底部平整、夯实,四周可根据情况设置支撑,平台周边设置防护栏杆。

2.3 土钉墙支护

土钉墙一般由钢筋或钢管土钉、钢筋网、喷射混凝土面层组成。当正常情况下稳定的土体发生一定变形后,变形产生的侧压力通过喷射混凝土钢筋网、土钉,传给深层土体,保证边坡稳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边坡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等主要安全事故,因此土钉墙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施工单位应在边坡附近设置变形观测点,观测边坡变形,安排专职安全警戒人员,设置警戒线,制定应急救援、抢险措施,保证施工及行人的安全。②搭设安全稳定的土钉施工平台。平台底部平整、夯实,四周可根据情况设置支撑,平台周边设置防护栏杆。③ 在钢筋网的施焊过程中, 由于边坡面长、倾斜,场地潮湿,造成电焊机、开关箱等设备安置不便,易产生用电隐患。因此现场的电焊机应放在稳定、干燥、绝缘的平台上,设备开关箱应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

2.4 重力式水泥土墙

重力式水泥土墙一般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相互搭接成格栅状或实体状的结构形式,一般体积较大,质量较大,依靠水泥土自身的重量抵挡边坡的变形。一般采用机械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选用设备安全,限位、保险装置齐全的设备,并履行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程序,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3.深基坑工程的后续安全管理

基础施工期间,应加强基坑工程后续安全管理工作:①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深基坑施工设计文件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基坑边坡、毗邻建(构)筑物、设施等变形观测工作。② 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开展对基坑安全的日常检查工作,并针对基坑坍塌开展紧急救援预演练工作。③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因工程停工,深基坑工程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回填措施。需重新开挖深基坑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设计、施工。

总之,深基坑工程涉及到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毗邻建筑物安全、其他市政地下管网等设施的运行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深基坑安全是拟建建(构)筑物的“奠基石”,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7篇 深基坑施工高边坡路堑开挖预防监控管理措施

分部/分项/工序/部位/活动

深基坑施工、高边坡路堑开挖

潜在事故危险

坍塌

目标

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主要管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1、执行《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2-2009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铁路工程特点制定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培训和交底后,组织实施;

2、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挖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要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要组织排水,对基坑和边坡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边坡和基础桩时,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3、基坑、边坡开挖支护施工要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并要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和掏挖,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壁、边坡的稳定情况,设置支撑时,要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爆破施工时,应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4、基坑、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

5、雨期施工要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冬季解冻期施工时,要对基坑、边坡和基础桩支护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施工;

6、基坑作业时,要有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

7、基坑、边坡和基础桩施工作业时,要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8、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实施单位

各架子队、各施工班组

监控部门

安质部、工程部

起止时间

施工全过程

第8篇 深基坑施工项目部管理职责

深基坑施工项目部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

⑴主持策划项目组织机构,协调、安排项目部各类生产要素,保证提供项目部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资源;策划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完善和项目质量持续改进。

⑵主持确立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定规章制度,明确部门质量管理职责,并组织考核,保证目标实现。

⑶确保依据项目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施工和过程控制。

⑷组织竣工验收,安排、组织移交事宜。

⑸按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确立培训方针,监督落实。

2、项目副经理

⑴协助项目经理主持日常管理工作。

⑵负责质量体系采购和需方提供产品控制相关工作。

⑶协助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施工控制工作。

⑷落实对项目竣工验收前产品保护和移交后服务工作。

⑸协助落实组织竣工验收手续,并安排组织移交事宜。

3、项目工程师

⑴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全面主持项目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⑵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与质量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⑶参加施工方案的讨论和审定,负责施工方案和工艺标准的确定。

⑷主持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⑸组织编制、审核、落实项目质量保证计划;

⑹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落实不合格品整改工作。

⑺协助项目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选用,保证项目质量能力的最大发挥。

⑻按项目施工要求,编制项目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目录,保证有效性,确保工程符合规范要求。

⑼负责项目质量记录按质量计划要求实施。

⑽制定水泥、水泥土试块、砼试块、钢筋原材料等检测试计划,并组织落实。

⑾负责统计技术在项目的应用,包括统计技术的确定和实施

⑿主持项目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组织qc小组活动,包括选题和活动按pdca循环展开。

第9篇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标准

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定义

3.1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4 职责

4.1施工单位:

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

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

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

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

4.1.5、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

4.1.6、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8、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不仅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1.9、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

4.1.10、施工单位在对深基坑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企业还需编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监理单位:

4.2.1、监理单位负责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许可审批工作及作业全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

4.2.2、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待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后方可复工。按要求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4.2.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必须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监督站。

4.3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承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照《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对结构及土体的变形进行认真计算,在设计方案中给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以必要的建议。

4.4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根据主体结构的初勘阶段成果对基坑支护提出支护方案的建议,勘察点的深度以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深度为宜。认真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并对地下水可能影响周边环境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供设计人员参考。

5 深基坑(槽)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5.1基坑土方施工时不论是土方开挖还是土方回填必须根据《jgj59-99》安全检查表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5.1.1、机械挖填土

5.1.1.1、参加机械挖土的人员必须遵守所使用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必须要有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司机要持证上岗。

5.1.1.2、土方开挖的顺序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或根据现场技术技术人员交底要求,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5.1.1.3、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配合机械挖土的人员,在坑、槽内作业时要按规定坡度顺序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挖土作业的范围内。

5.1.1.4、装土时,任何人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下。

5.1.1.5、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时,必须注意不得使机械破坏支撑。

5.1.2、人工开挖基(槽)坑

5.1.2.1、人工挖土时,作业人员必须按施工员的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作业人员的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以免发生塌方事故;

5.1.2.2、施工中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

5.1.2.3、在深坑、深井内开挖时,要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并且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5.1.2.4、开挖过程中,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坑上或槽上并报告施工员,待经过处理稳妥后方可继续进行开挖;

5.1.2.5、作业人员上下沟坑应先挖好阶梯或设钢(木)爬梯,不得从上跳下或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

5.1.2.6、在软土和膨胀土地区开挖时,要有特殊的开挖方法,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施工员的指挥和布置,切勿私自作主,冒险蛮干,以免发生事故。

5.1.3、基坑(槽)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5.1.3.1、挖土方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两人操作间距大于2.5米,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5.1.3.2、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1.5米时,一定要按土质和挖的深度按规定进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如果既未放坡,也不加可靠支撑,不得施工;

5.1.3.3、坑(槽)、沟边1米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械。1米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宜超过1.5米。坑(槽)、沟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危险时必须采用加固措施;

5.1.3.4、挖土方不得在石头的边坡下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楼房基底下进行。操作时应随时注意上方土壤的变动情况,如有裂纹或部分塌落应及时放坡或加固;

5.1.3.5、作业人员上下沟、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的安全阶梯,避免上下时发生坠落;

5.1.3.6、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沟、坑(槽)、边沿处,必须设两道1.2米高牢固的防护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并在夜间挂红色标志灯,任何人严禁在深坑(槽)、悬壁、陡坡下面休息;

5.1.3.7、在雨季挖土方时,必须排水通畅,并应特别注意边坡的稳定。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5.1.3.8、夜间挖土方时,应尽量安排在地形平坦、施工干扰较少和运输道路通畅的地段、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

5.1.3.9、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打底桩施工前,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5.1.3.10、机械开挖后边坡一般较陡,应用人工加以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其它作业;

5.1.3.11、土方施工中,施工技术人员要经常注意边坡是否有裂缝、滑坡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待处理和加固好后才能进行施工。

5.2临边防护遵守以下规定

5.2.1、为保护基坑周边行人及操作者的安全,基坑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1.2米高的固定防护栏杆(水平杆不少于2道)另加一周踢脚板即可。

5.2.2、作业人员上下沟、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的安全阶梯,并且设置不低于1米的扶手,两侧立面用立网封严下设挡脚板。

5.3坑边支护易采用的方法

5.3.1、单排桩支护:a、排桩时可密打支护;b、排桩时可疏打在支摸浇灌砼墙板支护。

5.3.2、地下连续墙支护。

5.3.3、水泥土墙支护(可防渗、隔渗)

5.4坑边荷载规定

5.4.1、基坑周边的堆载不得超过支护结构设计时所考虑的允许附加荷载,并且保证好安全距离。

5.4.2、大型机械设备严禁停置于坑边。

5.5排水措施规定

5.5.1、一般采用明排水的方法;

5.5.2、深基坑施工必须用坑外降水法,以确保施工安全。

5.5.3、深基础施工在城市或城乡结合部还应该注意临近建筑物的安全严防造成临近建筑物的沉降或垮塌。

5.6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控

5.6.1、基坑在开挖或挖好以后的全程必须设置专人监控。

5.6.2、专业监控人员对坡加固情况,边坡稳定情况,周围建筑物及市政上下水管道、道路进行变形监测,每昼夜用仪器观测不少于4次。

5.6.3、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变形情况,如发现支撑有松动、变形、位移等现象,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6.4、每一次观测点的观测记录必须连续,而且派专人巡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马上汇报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应急处理方案。

6 监督和检查

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监理单位负责日常性检查;专业施工承包单位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现场的作业行为进行自检自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如果出现重大违章或突发险情,施工承包单位必须立即停工并且于相关人员或单位联系在取的科学合理的方案后进行整改,待问解决后方可恢复作业。

深基坑施工管理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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