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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管理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9 20:06:08 查看人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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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管理

第1篇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 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 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2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3篇 重点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  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  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3.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  消防安全管理

4.2.1  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 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 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c) 在非重点单位部位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动火,应应填写三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内部审批;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 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第4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5篇 拍卖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 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2、 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灯和应急照明器具。

3、 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乱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格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结临时电线。

4、 对个部委进行安全检查,出现漏洞及时整改隐患,确保安全。

5、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或各类刀具等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物劵等腰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6、 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及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7、 发生事故或案件,及时报告组织,并协助组织查处。

本制度从即日起生效!

第6篇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的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 重点危险场所的确定

第三条 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 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 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督重点危险场所重大隐患按要求整改。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设备处及时论证危险场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人事企管处组织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 相关专业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组织生产、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组织设备消缺,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 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法的贯彻落实及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按照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安全责任网络图、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作业标准、设备检修、维护、点检标准、现场处置预案等文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重点危险场所各类准入的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相关方要熟悉重点危险场所的危险源,按照所在作业区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所在作业区相关人员的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液态金属喷溅危险、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群体伤害危险的区域内,除工艺要求必须多人员作业的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它人员聚集场所,必须设置的,要有可靠的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补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在有液态金属喷溅的区域加强人员防护设施和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泄漏危险的区域保证配置相关检测仪器。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因素长期存在的场所,要划定正常、异常、紧急状态下的控制范围和现场作业人数限额;危险场所内职务最高者负责现场作业人数的控制。

第十三条 重点危险场所工艺技术改变、操作参数的调整、新技术的试验与应用、新材料的使用必须由分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危险场所必须确保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 当重点危险场所潜在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制定措施和监护运行方案,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运行监护方案。

第十三条 每季度由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价形成书面小结,于每季度末月25日报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检修时的安全措施、隐患处理、安全投入、人员变动和教育情况、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安全环保处每半年组织人员对重点危险场所进行一次排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现场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材料、备件摆放整齐,定置点设置合理并有标示牌,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保持防火通道,做到严禁抽烟、无火种、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安全通道畅通,对相关方的《安全告知》清晰明确,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设备设施标识清楚,电气线路布置符合规范、整齐有序,设备卫生符合标准;员工按标准着装,岗位防护设施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 隐患处理

第十三条 重点危险场所追求“零隐患”理念,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检查处理隐患。各部门按照优先安排保证重点危险场所安全隐患处理资金。

各级单位安排的安全检查应优先安排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与整改结果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附《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7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

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

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

3、电线必须套管,并安装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

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

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abc型干粉灭火器。

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7、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必须会报警、会逃生、会灭火。

8、住人的出租屋不准设置“房中房”,必须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每层都有安全出口。

9、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10、严禁设置“三合一”小作坊。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9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_、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_、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_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10篇 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 (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 (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11篇 某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

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

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 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 二)。

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

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

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

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

5.1-2022)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__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__250mm;

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

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应被阻塞。

第三十六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场所灭火器配置标准:

(一)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二)位于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40m2配置2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三)位于普通居民楼、商务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30m2配置1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三十八条营业场所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三)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设置营业台席、货柜等设施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用物品阻挡消火栓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营业场所内的办公家具、货柜、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四十五条印刷品、纸箱等易燃物存放时,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火源的距离应大于0.5m;

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识。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满足生产经营用电负荷要求,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一)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

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不宜选用铝芯线缆。

(二)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电源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

单相或三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敷设在钢导管内。

第四十九条 配电箱(柜)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按楼层设置配电箱(柜),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配电箱(柜)前应留有至少0.8m的安全操作距离。

(二)每个接线端子连接的电源线不得超过2条;

电源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现象;

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三)支路断路器出线处应标明负荷名称或用途,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四)壁挂式配电箱必须有独立的零线排和接地排。

(五)配电箱(柜)内不得放置物品,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停用或废弃的电源线应及时拆除。

(六)配电箱(柜)和变压器应有“非专业人员禁止触碰”的提示标识。

第五十条 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 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

不得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二) 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

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第五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五十二条 营业场所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

(一)禁止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高温射灯及零类灯具等易引起电气火灾的灯具。

(二)照明灯具供电应有独立的分支回路;

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三)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穿管敷设,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四)照明灯具各部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要求。

(五)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不燃材料。

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隔热材料,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第五十三条 电源插座的使用要求:

(一)固定式电源插座应安装牢固,营业台席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台席柜体下部靠近营业人员一侧的板面上;

设置在地面的电源插座应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

(二)用电设备的功率不得超过电源插座的额定功率。

(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插头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紧密插接在电源插座的插孔内。

(四)电源插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四条 空调不得安装在ups设备、蓄电池、配电箱上方;

空调冷媒管道应做好保温,避免凝露、滴水。

第五十五条 配电箱、电源开关箱下方严禁存放易燃物,电器设备箱(柜)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五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每日营业结束,应有专人负责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五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应明确维护责任人,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交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措施,通过监理单位或专门随工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

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十条 营业场所动火施工管理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进行明火和电气焊作业,须经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作业现场应设监护人,在清除作业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对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现场随工人员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权及时制止其施工。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地点和部位。

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五章 治安防范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十四条 营业场所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应安装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卷帘门的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

其它与外界相通或通往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无人出入时,安全门应 。

第六十五条 设置在城区(含县城)且受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专职保安员。

专职保安员应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专职保安员应配备橡胶棒等防卫器材。

营业场所设置在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至少应设置一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十六条 涉及现金交易的营业台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

具备条件的,报警系统应与公安“110”或其它报警响应中心联网。

(二)应配备投币式保险柜。

壹佰元面值现金应及时放入投币式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台席桌面或抽屉内;

投币式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三)应配备身份证检测仪,用于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四)应配备验钞机,用于识别伪钞。

第六十七条 营业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物品的保管要求:

(一)上述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二)保险柜不得放置在营业大厅的明显位置,应放置在后台办公区或库房中。

(三)放置保险柜的房间(库房)应封闭,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房间内、外窗均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__250mm。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库房),人员及物资出入应做好登记。

(五)上述物品应定期盘库,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第六十八条 营业场所收取自助缴费机内的现金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第六十九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的地区,应商请银行上门解款;

不具备银行上门解款条件的,可选择保安服务单位或银行专用的押款车押运解款。

第七十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不得在营业大厅内交接营业款项,应在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的后台办公场所或与营业大厅隔离的房间内交接。

(三)应核对上门解款人员的身份,履行双方交接手续,及时确认款项是否全数存入指定账户。

第七十一条 自行到银行营业网点送存营业款项,应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送存前应对营业款项进行清点和封装。

(二)不得少于两人护送;

营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指派机动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护送。

(三)应定期变换送存时间、路线,采取减少单次送存金额和增加送存次数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款项安全。

第七十二条营业场所应落实本单位有关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落实有关财经纪律及财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营业场所应制定火灾、人身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抢劫、盗窃、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首先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员工10人以上的,应成立疏散引导组、处置行动组和通讯联络组,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员工10人以下的,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三会”,即会引导人员疏散、会处理紧急情况、会报警。

(二)事故、事件和灾害的预警

明确事故、事件、灾害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三)信息报告

确定现场报警方式,确定与相关部门的通讯和联络方式,明确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的类别、特点和危险性,明确操作措施、现场处置、事故(事件、灾害)控制、人员救护、现场恢复等措施。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第七十六条 营业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安全危机事件,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 各公司应定期组织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危机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每年演练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综合部。

第1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要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储氨区防火防爆、防中毒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的鞋。

第二条 进入氨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第三条 不得把火机等火种带入氨区,严禁吸烟。

第四条 氨区检修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五条 在氨区进行检修工作或运行操作时,必须使用铜制或铜合金工具。

第六条 氨区在线检漏仪发出报警后,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检查。

第七条 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且确认风向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八条 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使用氮气进行气体置换。

第九条 氨区设备、管道进行检修,必须戴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方可进入。在便携式检漏仪测定无残留氨气后方可取下正压式呼吸器或便携式防氨全面具。

第十条 卸氨车辆进入氨区必须安装阻火器。

第十一条 卸氨前必须确认接地线已安装好。

第二章 储氨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为防止储氨区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储氨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进入储氨区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 非当班人员进入储氨区,必须经过氨区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 进入储氨区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脱硫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进入储氨区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 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进入储氨区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 凡进入储氨区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四条 储氨区防火安全规定

(一) 氨是一种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易发生爆炸,其下限为:氨16%、空气84%,其下限:为氨25%、空气75%。

(二) 储氨区设备管道冻结,只能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

(三) 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均应缓慢开关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严禁急剧操作、排放,防止因冲击、摩擦引起自燃爆炸。

(四) 液氨系统气密性检查,应使用肥皂水或氨检漏报警仪进行,严禁用火检测。

(五) 储氨区应备有正压呼吸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石棉布等消防器材,值班员负责妥善保管,并应熟知使用方法。

(六) 储氨区管路、设施不许接触油脂和油类,以防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调整维护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七) 氨区设备运行中进行操作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或渡铜工具,以防止产生火花;工作中严禁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等设备。

(八) 储氨区应备有2%稀硼酸溶液、防护眼镜、橡胶手套等,以备卸氨时和设备出现漏氨故障时防护用。

(九) 储氨区内严禁明火、吸烟以及进行可能产生明火的工作。

(十) 工作人员不准穿合成纤维或毛料工作服,进入氨区不准穿钉子鞋。

(十一) 外来人员进入储氨区应严格执行《脱硝储氨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十二) 未装阻火器的运送氨气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储氨区。

第十五条 储氨区动火工作规定

(一) 储氨区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且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必须小于25ppm。

(二) 尽量避免在氨区动火,有些设备可以拆下来拿到禁火区外动火后再送回装上。

(三) 动火设备内氨气排放应彻底,确实排放彻底后与系统的隔离措施如加堵板或法兰脱开应及时进行,不能相隔太长时间,以免氨气漏入动火设备内。

(四) 动火期间密切注意设备参数,如储氨罐压力变化等,尽量避免运行操作。

(五) 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三章 供氢站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为防止供氢站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安全、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 进入供氢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进入供氢站进行维修、消缺工作,应事先与当班运行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应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二) 非当班人员进入供氢站,必须经过供氢站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三) 进入供氢站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知识并遵守《供氢站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进入供氢站严禁携带火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以及其他无线通讯工具电源。

(五)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安规》规定着装,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进入供氢站后必须随手关门。

(六) 凡进入供氢站工作的人员,若不能遵守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八条 供氢站安全防火规定

(一) 氢气是易燃易爆危险气体,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有发生爆炸或起火的危险:

1. 容器内(如储氢罐、氢冷发电机)氢气纯度降低到96%以下时;

2. 容器内含氧量超过2%时;

3. 氢系统漏氢,漏氢地点周围有明火时;

4. 排氢速度过快,氢气流速摩擦产生着火和爆炸现象;

5. 空气中氢气含量在5%~75%范围内。

(二) 运行和检修人员在供氢站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及鞋等。

(三) 运行和检修人职工作时使用铜制工具或渡铜工具进行操作。

(四) 供氢站周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 在供氢站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六) 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七) 供氢站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八) 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或氮气,方可进行工作。

(九)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十)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

(十一) 储氢管道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十二) 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十三) 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

(十四) 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规定

(一) 在离供氢管道、氢发电机、排氢管道及其周围5m范围内氢危险区域,严禁明火入内,应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需动火时,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二) 参加氢系统动火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氢的性质,氢系统的运行情况以及防火要求,要经测氢仪测定氢含量在允许动火范围内方可动火作业。

(三) 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四) 检修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五) 办理动火工作票后还必须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

第一章 油泵房安全防护规定

一、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及可能产生火花的物品存放于门外专用火种保管箱内,如火柴、打火机、钥匙、铁钉、可燃性物质等能够引起火灾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时,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要求,不准穿带铁掌、铁钉等易产生火花的鞋子进入,禁止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油区内随意脱换衣服,杜绝任何静电火花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员在进入油区之前,应触摸专用的防静电装置,以释放人体静电。

第二十五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它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六条 油罐喷淋水装置定期试验,确保管路畅通。

二、动火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油区进行检修、消缺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八条 油区动火作业时所需物品,必须凭动火工作票和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携带入内。

第二十九条 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中规定的安全措施,消防器材完好齐全,监护人到位,并保证连续监护;工作结束时,及时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并经运行值班人员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离开油区前,应事先向运行值班人员申明,经运行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现场无引起爆炸或燃烧的可疑物时,方可办理离开登记手续。

工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进入油区之前,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 在油区内使用的所有工器具、通风机、电机、照明灯具等必须为防爆型,手动工具必须选用铜制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

外来参观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油区须经安全监察部批准,由相关生产人员陪同,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接受运行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在5人以上的,须分批进入参观,每次进入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章 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经批准须进配电室的人员,必须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低压配电室对设备巡视,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重大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除检修人员、操作者、监护人和电气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事毕后,在场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三十八条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按规定路线巡视,不准做与巡视无关的其它工作。

认真落实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安全措施,值班员出入各工作室要随手关好门窗,以防小动物入室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四十条 保证高低压配电室内的门窗完整,开闭灵活,普通和事故照明应完整齐全,房屋不漏雨水,电缆沟无进水等。

第四十一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照明应符合要求,应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通风、通讯设备良好可用。遇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时,管辖责任部门应及时消除。

第四十二条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警示与标示齐全符合要求,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的所有电缆孔洞都应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四十三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双向通道门及门锁应符合安全要求,从室内向外不用钥匙打开房门,从室外进入室内必须用钥匙打开房门,出配电室时应将门锁好。

第四十四条 高低压配电室的房门钥匙有三把。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人员巡视或借给检修工作人员使用,全部钥匙由集控值班人员管理并按值移交,供紧急使用的钥匙不准挪做它用,并满足紧急情况下随时取用的要求,借出去的钥匙必须登记,用完必须立即交回,不准长期占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第13篇 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  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要根据其技术规范要求及现有技术状况确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制定生产设施维修计划,合理确定维修内容、时限及所需材料。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生产设备设施维修检修记录单》上作好记录

第九条  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第14篇 某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2)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5.1-2022)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应被阻塞。

第三十六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场所灭火器配置标准:

(一)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二)位于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40m2配置2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三)位于普通居民楼、商务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30m2配置1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三十八条营业场所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三)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设置营业台席、货柜等设施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用物品阻挡消火栓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四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 营业场所内的办公家具、货柜、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四十五条印刷品、纸箱等易燃物存放时,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火源的距离应大于0.5m;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识。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满足生产经营用电负荷要求,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一)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不宜选用铝芯线缆。

(二)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电源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单相或三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敷设在钢导管内。

第四十九条 配电箱(柜)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按楼层设置配电箱(柜),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配电箱(柜)前应留有至少0.8m的安全操作距离。

(二)每个接线端子连接的电源线不得超过2条;电源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三)支路断路器出线处应标明负荷名称或用途,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四)壁挂式配电箱必须有独立的零线排和接地排。

(五)配电箱(柜)内不得放置物品,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停用或废弃的电源线应及时拆除。

(六)配电箱(柜)和变压器应有“非专业人员禁止触碰”的提示标识。

第五十条 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 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不得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二) 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第五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五十二条 营业场所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

(一)禁止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高温射灯及零类灯具等易引起电气火灾的灯具。

(二)照明灯具供电应有独立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三)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穿管敷设,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四)照明灯具各部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要求。

(五)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不燃材料。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隔热材料,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第五十三条 电源插座的使用要求:

(一)固定式电源插座应安装牢固,营业台席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台席柜体下部靠近营业人员一侧的板面上;设置在地面的电源插座应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

(二)用电设备的功率不得超过电源插座的额定功率。

(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插头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紧密插接在电源插座的插孔内。

(四)电源插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四条 空调不得安装在ups设备、蓄电池、配电箱上方;空调冷媒管道应做好保温,避免凝露、滴水。

第五十五条 配电箱、电源开关箱下方严禁存放易燃物,电器设备箱(柜)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五十六条 营业场所应设置电源总开关。每日营业结束,应有专人负责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五十七条 电气线路、设备应明确维护责任人,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交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措施,通过监理单位或专门随工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十条 营业场所动火施工管理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进行明火和电气焊作业,须经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作业现场应设监护人,在清除作业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对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现场随工人员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权及时制止其施工。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地点和部位。

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五章 治安防范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十四条 营业场所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应安装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卷帘门的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其它与外界相通或通往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无人出入时,安全门应关闭。

第六十五条 设置在城区(含县城)且受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专职保安员。专职保安员应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专职保安员应配备橡胶棒等防卫器材。营业场所设置在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至少应设置一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十六条 涉及现金交易的营业台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具备条件的,报警系统应与公安“110”或其它报警响应中心联网。

(二)应配备投币式保险柜。壹佰元面值现金应及时放入投币式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台席桌面或抽屉内;投币式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三)应配备身份证检测仪,用于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四)应配备验钞机,用于识别伪钞。

第六十七条 营业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物品的保管要求:

(一)上述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二)保险柜不得放置在营业大厅的明显位置,应放置在后台办公区或库房中。

(三)放置保险柜的房间(库房)应封闭,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房间内、外窗均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库房),人员及物资出入应做好登记。

(五)上述物品应定期盘库,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第六十八条 营业场所收取自助缴费机内的现金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第六十九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的地区,应商请银行上门解款;不具备银行上门解款条件的,可选择保安服务单位或银行专用的押款车押运解款。

第七十条 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不得在营业大厅内交接营业款项,应在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的后台办公场所或与营业大厅隔离的房间内交接。

(三)应核对上门解款人员的身份,履行双方交接手续,及时确认款项是否全数存入指定账户。

第七十一条 自行到银行营业网点送存营业款项,应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送存前应对营业款项进行清点和封装。

(二)不得少于两人护送;营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指派机动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护送。

(三)应定期变换送存时间、路线,采取减少单次送存金额和增加送存次数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款项安全。

第七十二条营业场所应落实本单位有关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落实有关财经纪律及财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 营业场所应制定火灾、人身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抢劫、盗窃、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首先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员工10人以上的,应成立疏散引导组、处置行动组和通讯联络组,并进行培训和演练;员工10人以下的,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三会”,即会引导人员疏散、会处理紧急情况、会报警。

(二)事故、事件和灾害的预警

明确事故、事件、灾害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三)信息报告

确定现场报警方式,确定与相关部门的通讯和联络方式,明确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的类别、特点和危险性,明确操作措施、现场处置、事故(事件、灾害)控制、人员救护、现场恢复等措施。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第七十六条 营业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安全危机事件,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 各公司应定期组织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危机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每年演练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综合部。

第15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

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

3、电线必须套管,并安装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

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

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abc型干粉灭火器。

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7、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必须会报警、会逃生、会灭火。

8、住人的出租屋不准设置“房中房”,必须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每层都有安全出口。

9、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10、严禁设置“三合一”小作坊。

场所安全管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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