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2篇 大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3篇 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安全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
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10、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11、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12、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13、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 m2,使用面积不小于4 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60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操作。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 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八、附件:附租赁场所室内安全巡检卡
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 3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