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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重点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 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 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3.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 消防安全管理
4.2.1 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 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 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c) 在非重点单位部位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动火,应应填写三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内部审批;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 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第2篇 重点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 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 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3.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 消防安全管理
4.2.1 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 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 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c) 在非重点单位部位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动火,应应填写三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内部审批;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 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b) 明确动火部位、时间、动火人、监护人、动火班组负责人;
c) 确定在动火场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d) 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同意动火;
e) 陕柴公安处消防队接到动火审请后,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f) 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后,签署同意动火的意见;
g) 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在该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4.2.3 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洁。
4.2.4 因作业需要使用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设施,使用后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更换和维护。
4.2.5 非重点单位作业动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动火制度负责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2.6 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7 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4.3 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4.3.1 危险作业场所的划分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财务管理部、重要资料和信息管理部门、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温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的运行场所、高空作业场所、高压电线、高速运转设备等。
4.3.2 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
4.3.2.1 各危险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2.2 明确本单位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和清单。
4.3.2.3 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火,应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 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电,应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办法》和《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4.3.2.5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运行场所,执行《危点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4.4 作业场所设备的管理
按《特种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4 作业场所人员的管理
4.4.1 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培训管理程序》
4.4.2 为员工个人配备防护用品,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4.3 安全防护用品护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购,执行《物资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格产品。
5 相关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点标准及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程序》
《物资管理规定》
《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6 记录
《动火证》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工作任务书”》
第3篇 油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 油漆工人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油漆作业生产。
2. 油漆车间、小组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随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 油漆场所应建立和落实班(组)日检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油漆作业场所,禁止吸烟,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和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工作地点。
5. 油漆车间确需动火检修焊接时,必须经车间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合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动火时应停止油漆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 油漆车间应设置强力通风和抽风设备,自然通风条件要好,在遇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关闭通风和抽风设备。
7. 油漆作业场所禁止电加热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 油漆车间不准积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积货物,保持通道畅通。
9. 油漆作业场地和调漆房必须经常打扫,随时清除漆垢、干残渣和可燃物。
10. 油漆小组的调漆房只准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油漆和稀释剂应选择安全地方妥善摆放,油桶应盖好,防止挥发或遇火燃烧。
11. 油漆车间、调漆房、烘房的门应一律向外开启。
12. 油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安装、维护。
13. 油漆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线路应穿管敷设。
14. 油漆车间调漆房的闸刀、配电盘、断路器应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15. 凡是喷漆设备均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以防静电聚集。
16. 油漆和溶剂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的库房内。
17. 库房三十米内不许动用明火,不许吸烟,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18. 油漆库人工堆码不宜超过1.8米,防止“倒垛”事故发生。
19. 油漆车间、调漆房、油漆仓库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干沙。灭火器应经常检查。
20. 油漆车间发生火灾后,首先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把各种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切断,立即进行扑救。
第4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5篇 密闭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 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4.5.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