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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_、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_、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_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2篇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年1月19日发布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3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3.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 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4 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5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并符合下列要求:
a)配备充足的灭火、防毒、堵漏、破拆等车辆、装备和器材,按需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b)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c)加强技战术训练,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战斗能力;
d)随时作好灭火救援准备,一旦发生火灾或泄漏、爆炸事故,及时有效地处置。
3.6 按规定不需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4. 规章制度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公布实施:
a)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b)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g)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h)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k)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 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车通道
5.1 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5.2 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5.3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
5.4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6 消防设施器材
6.1 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等器材;灭火器选型准确,配置数量充足,放置位置合理,便于取用。
6.2 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配齐扳手、水带、水枪、泡沫管枪等器材。
6.3 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火灾报警等装置。
6.4 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药剂。
6.5 消防设施、器材应确定专人负责,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要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6.6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7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1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关消防法规、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重点岗位从业人员。
7.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用火用电
8.1 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可燃物,实施现场监护,落实安全措施。
8.2 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8.3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时应当着防静电服,不穿带钉子的鞋,不使用产生火花的操作工具。
8.4 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火星熄灭器。
8.5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开关、灯具、电器设备等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9 防火巡查
9.1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b)管道、容器阀门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2 防火巡查应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和时间进行,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0 消防安全检查
10.1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各部门(车间)、班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b)防火巡查、用火用电、隐患整改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c)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及消防车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堵塞;
d)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的数量是否充足,放置是否合理,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完整好用;
e)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测试消火栓压力,检查水枪、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型号是否相符,水枪、水带是否损坏;
f)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测试火灾报警、消防水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运行是否正常;
g)泡沫液储备数量是否充足,是否超过有效期;
h)自动消防系统、储罐冷却系统等维修保养是否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i)防雷、防静电装置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完好有效;
j)专职(义务)消防队是否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是否修订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具备战斗能力;
k)各项消防工作记录是否齐全;
l)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10.2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1 火灾隐患整改
11.1 巡查、检查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a)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e)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f)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11.2 巡查、检查发现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责成督促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对涉及资金投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
1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1.4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保障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申请复查。
11.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2.消防档案
12.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能够反映出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详实,更新及时,并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2.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c)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监督检查
13.1 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本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3.2 检查发现单位组织制度、档案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3日内进行修订和完善。
13.3 检查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或损坏、埋压、圈占消火栓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实施处罚。
13.4 检查发现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不合格的应依法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5 检查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限期建立,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
13.6 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间距或贮罐区内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严重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严重缺乏的,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彻底整改。
13.7 因安全布局不合理而严重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提请政府纳入城市搬迁规划,并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14.企业的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3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3.1 餐饮场所 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
4.2 所有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5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饮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1.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每半年至少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5.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1. 5.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1.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 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 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7.2 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 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
7.3.1 独立餐饮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7.3.2 餐饮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3.4 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7.3.5 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6 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7.3.7 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7.3.8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4 安全疏散设施
7.4.1 安全出口
7.4.1.1 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7.4.1.2 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4.2 疏散宽度
7.4.2.1 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4.2.2 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 7.4.3 疏散距离
7.4.3.1 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7.4.3.2 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7.4.3.3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 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
· 7.4.4 疏散楼梯间
第5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a)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c)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e)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注: 建筑面积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2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3.6
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4.7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级
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注: 也可设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6.1.2 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6.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6.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地下房间和无窗房间、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3 布局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c) 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6.2 安全疏散设施
6.2.1 安全出口
6.2.1.1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注: 建筑面积不注: 大于50m2时,注: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6.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 疏散宽度
6.2.2.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注: 其中,注: 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为1人/m2,注: 其它场所为0.5人/m2。
6.2.2.2 公共娱乐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
6.2.3 疏散距离
6.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
6.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大于22m)。
6.2.4 疏散楼梯间
6.2.4.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或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a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6.3.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4 其它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
6.4.1.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1.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
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楼梯间、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观众厅、建筑面积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某0.5l_,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_;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4.5 疏散指6.4.6 示标6.4.7 志
6.4.5.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6.4.5.2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6.4.5.3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
a) 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b) 建筑面积超过1000m2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6.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4.8 灭火器
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
6.4.9 其它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禁止超过额定人数。
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和更夫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共娱乐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注: 舞台、ktv包房、放映室、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多功能厅禁止吸烟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d) ktv包间不应使用蜡烛照明;
e) 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h) 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e)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规定
7.6.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公共娱乐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7.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7.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8.1 一般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2 巡查
8.2.1 巡查频次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
8.2.2 巡查内容
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 营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情况;
g)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检查频次
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8.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水源状况;
d)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8.4 火灾隐患整改
8.4.1 一般规定
8.4.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4.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8.4.2 整改要求
8.4.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4.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9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宣传教育、培训
9.1.1 一般要求
9.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9.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9.1.1.5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1.1.6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9.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注: '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9.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3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9.3.1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 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 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f)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 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h)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9.3.2 演练的组织
9.3.2.1 演练时应在公共娱乐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3.2.2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0.2 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0.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第6篇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
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
3、电线必须套管,并安装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
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
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30平方米配备一个abc型干粉灭火器。
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7、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必须会报警、会逃生、会灭火。
8、住人的出租屋不准设置“房中房”,必须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每层都有安全出口。
9、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10、严禁设置“三合一”小作坊。
第7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随着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与和谐矿区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公共场所活动与日俱增。公共场所具有面积大、人员集中、易燃可燃物质多、电气设备多、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抓好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于hse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先天性火灾隐患。装修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增加了活动场所的火灾荷载,致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降低,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火灾蔓延迅速,过火面积增大,火灾损失无法估量。二是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用火、用电现象隐患。公共场所由于具有人员密集、人员流动量大,设置有大量照明、通讯、音响等电气设备,临时线路较多,一旦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电气线路发热、绝缘层老化、短路、过负荷等而引发火灾。三是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或与配置场所不符或过期使用,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不符合要求,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维护不当。设备损坏、老化严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实施自救。四是防火分区不严,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数量少。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在建设之初,常常突破分区面积标准或为满足分区面积要求,只简单的以面积数字上满足规范要求,没有具体考虑其他因素对疏散的影响,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数量少是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五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履行消防管理责任不够积极,宣传等工作不够主动;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设施不配套,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消防值班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员工不懂得消防安全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群众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知识匮乏,自防自救能力差,群众义务消防名存实亡,消防宣传教育效果欠佳,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较弱。
二、 公共场所的火灾防范措施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牢固确立hse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公共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因此,落实责任是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特点。公共场所尤其是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应确定由正职领导担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实行明确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公共场所应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应逐年完善并科学合理地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逐级签订,上至单位领导,下至各科室、部门、员工。从消防安全角度对每个科室及员工的行为都做严格规定,从而使消防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形成一个有效的网络和体系。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把住消防“源头关”。由于公共场所涉及到职能管理部门多,要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就必须依靠发挥全员的作用,实行“领导牵头、各单位联动、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各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片负责,各司其职,层层抓好落实,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消防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而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安全的长效动态管理机制,达到了把好关口,杜绝隐患,从根本上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共场所必须经常性地对员工及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并经常性的组织灭火应急演练,以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人们抗御火灾和在火灾中逃生自救的能力,要使其掌握在火灾发生时做到会报火警,会正确使用灭火设施,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公共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通。有条件的单位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四)落实制度,加强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场所为保证消防安全,必须实行科学管理,并应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人,严格遵照,严格执行,严格查处。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公共场所在开放时要有专人值班,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整改;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电气线路均应穿钢管和pvc阻燃管,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人员活动时要严禁电、气焊施工作业,尽量减少动用明火,避免电气线路和设备超负荷运行;公共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必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9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10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11篇 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范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餐饮场所 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
4.2 所有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5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饮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1.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每半年至少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5.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1.5.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 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6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1.11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7.2 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 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
7.3.1 独立餐饮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7.3.2 餐饮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3.4 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7.3.5 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6 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7.3.7 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7.3.8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4 安全疏散设施
7.4.1 安全出口
7.4.1.1 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7.4.1.2 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4.2 疏散宽度
7.4.2.1 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4.2.2 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7.4.3 疏散距离
7.4.3.1 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7.4.3.2 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7.4.3.3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
·7.4.4 疏散楼梯间
7.4.4.1 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7.4.4.2 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4.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4.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5 其它要求
7.4.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4.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4.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5.1 设在地下建筑内
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7.5.2.1 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2 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7.5.3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7.5.3.1 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
7.5.3.2 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3.3 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
·注: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7.5.4其它要求
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6 建筑消防设施
·7.6.1 消火栓
7.6.1.1 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注: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7.6.1.2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2 设在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3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1 任一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6.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3 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地上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6.4 火灾应急照明
7.6.4.1 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400m2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6.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_,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_;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6.5 疏散指示标志
7.6.5.1 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6.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6.6 灭火器
7.6.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6.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6.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6.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
·7.6.7 其它消防设施
餐饮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 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或者变更餐饮场所内部装修及使用用途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餐饮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餐饮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1.8.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2.8.3.1 一般要求
8.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8.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8.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3.3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1.8..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餐饮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 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 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g)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j) 烟囱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每半年应清洗一次。
1.8.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1.8.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2.8.6.1 一般规定
8.6.1.1 餐饮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8.6.1.2 餐饮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8.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1.8.6.2灭火器管理要求
8.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8.6.2.3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1.8.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 防火检查
2.9.1 一般要求
9.1.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9.1.2 其它餐饮场所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1.9.2 防火巡查
9.2.1 餐饮场所营业时间每2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
9.2.2 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9.2.3 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9.3 防火检查
9.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9.3.2 营业结束后应清除可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并应关闭营业用电,切断相关部位的电源。
9.3.3 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9.3.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c) 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d) 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e)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 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h)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i)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9.4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和灭火器的检查
9.4.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9.4.2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9.4.3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10 火灾隐患整改
2.10.1 一般规定
10.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10.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1.10.2 整改要求
2.10.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b)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c)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d)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f)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 其它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
10.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1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培训
2.11.1 一般规定
1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1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11.1.5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1.1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1.2.1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1.2.2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1.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2.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3.12.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内容
4.a)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5.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6.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7.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8.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预案内容
12.2 演练的实施
12.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2.2.2 演练时应在餐饮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12.2.3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3 火灾事故处理
13.1 火灾事故的处置
13.1.1 按照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13.1.2 按照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报警;
13.1.3 按照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引导人员疏散;
13.2 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13.3 火灾事故分析及处理
13.3.1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到火灾现场,分析发生此类火灾的原因及事故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止发生此类火灾的措施。
13.3.2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单位内部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 消防档案
1.14.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14.2 档案内容
2.14.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餐饮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4.2.1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4.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15 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餐饮场所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6 检查考评
餐饮场所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7 奖励与惩处
17.2.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7.2.2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7.2.3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12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13篇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 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 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九条 预防、扑救火灾是每个邮政员工的应尽义务,每个员工首都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条 生产(工作)场所应遵守的五条规定:
1. 不准使用明火,禁烟场所不准吸烟。
2. 不准使用电炉。
3. 不准乱接电源线、乱接电热器具。
4. 不准存放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物品;不准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易爆液体擦物品或地板。
5. 工作完毕或下班时及时关闭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必要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严格明火管理制度:明火作业要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经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才能动火。
第十二条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内,通道要保持畅通,有杂物要及时清理掉。安全指示要醒目,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第十三条 供电线路或电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维修,要做到规范操作、合理配置,不得擅自乱拉乱接。
第十四条 生产(工作)中必须使用电热器具的须经局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在使用前要有防范措施,在使用中落实人员看管,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定期落实电源线路,电源设备、避雷系统的安全检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
一、 初起小火:发现初起小火必须迅速使用灭火器将火扑灭。确认无复燃可能后人员撤出,防止有毒烟气侵害人体。
二、 火势有蔓延趋向,无法用灭火器扑灭: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救,如时间允许,及时抢移邮件、有价票证、现金、设备。所有人员迅速向安全出口退出,在行动中用湿毛巾捂着鼻、嘴低蹲行走,防止吸入有毒烟气。
三、 切断电源,防止电着火。
四、 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安全保卫部门或领导报告火险情况。
五、 配合消防人员救火,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六、 由局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清理现场,做好清理记录。
七、 经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恢复通信生产(工作)或营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重视防火工作,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扑灭初起小火、扑救火灾、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和职工人身伤亡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性质严重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解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_、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_、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_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15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
第十四条和
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