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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14

零售管理制度汇编

本《零售管理制度汇编》旨在构建一套全面、实用的管理框架,以提升零售业务的运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2. 商品管理与供应链优化

3. 销售策略与促销活动

4. 客户服务与关系管理

5. 店铺运营与环境维护

6. 财务控制与成本管理

7. 员工培训与发展

8. 法规遵守与道德规范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各级管理层及员工的职责,确保高效协作。

2. 商品管理与供应链优化:规范商品采购、库存、陈列、销售等流程,优化供应链以降低成本。

3. 销售策略与促销活动:制定适应市场变化的销售计划,设计吸引顾客的促销策略。

4. 客户服务与关系管理:建立优质的服务标准,通过crm系统维护客户关系。

5. 店铺运营与环境维护:确保店铺环境整洁,提供良好的购物体验。

6. 财务控制与成本管理:实施严格的财务制度,有效控制成本,提高利润。

7. 员工培训与发展:提供持续的技能培训,提升员工职业素养。

8. 法规遵守与道德规范:强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诚信的经营原则。

重要性

零售管理制度是零售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它:

1. 确保业务运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降低运营风险。

2. 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品牌忠诚度,促进业绩增长。

3. 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4. 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5. 遵守法规,维护企业声誉,防止法律纠纷。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清晰的指导。

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改进。

3. 强化培训,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执行制度。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制度。

5. 实施绩效考核,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员工评估,激励合规行为。

6. 与供应商、合作伙伴保持良好沟通,共同遵守规定,提升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本《零售管理制度汇编》旨在为零售业务提供稳定的基础,通过系统的管理方法,推动业务的持续发展和创新。只有当所有层面的管理都得到妥善处理,才能实现零售业的长期繁荣。

零售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第1篇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很多的零售药店中,对于各岗位员工的管理,药店安全管理方面都有各项的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

第2篇 内贸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九条 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二十条 经营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单设,并安装安全保护设备,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二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店装修的企业,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五条 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它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营业大厅、仓库和设在地下的商店(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并建立总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配备与分布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必须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包括本规定一至七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消防档案应如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及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详细、准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 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通情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经验,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经常检查,妥善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 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 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

(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九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

(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

第十条 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发现火灾,立即进行扑救。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三条 商店附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

第十六条 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 商店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八条 商店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一条 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 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第二十四条 商店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办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他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品,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妥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存放液化气罐。

第二十七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通道处堆放商品和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店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商店和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

第三十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一条 配备消防器材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商店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商店(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4篇 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

(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六条

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化验室人员、设备等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第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商业企业或宾馆、机场等服务场所设立的柜台,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八条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一)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三)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

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第6篇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白色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系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零售企业、销售门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含开展零售活动的展销会、展览会)等。

餐饮行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系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顾客所购物品、并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提袋。塑料购物袋的材质、规格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且单袋周长不大于1400毫米的塑料包装袋,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塑料购物袋范围。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购销过程中的价格为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的质量和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有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得以促销为目的,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塑料购物袋定价不得低于其进货价。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时严格按照标示的价格收取价款,不得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

第八条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含开展商品零售活动的展销会、展览会),其开办单位负责对市场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塑料购物袋的规格、价格。

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其开办单位应保留塑料购物袋采购、销售凭证备查。

第十条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一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提供多种规格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商品零售场所应改进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为顾客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引导、鼓励消费者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及其他塑料购物袋替代品购物,减少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展塑料购物袋回收。

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及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价格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塑料购物袋质量和竞争行为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7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

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第8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

年 月 日

第9篇 某药品零售门店质量管理员安全规范

⑴ 带头执行 gsp 药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承担处方药品的审核职责。

⑵ 从安全售药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药品的陈列活动,大胆提出药品分类陈列的合理化建议。

⑶ 认真做好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防范药品质量事故的发生,对出售的药品质量负责。

⑷ 经常督促、提醒营业员做好假药混入等安全风险的预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⑸ 负责进货药品的验收把关工作,定期对门店内商品质量状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上报。

⑹ 定期对驻店药师和其他员工开展药学知识的培训,提高用药服务水平,不发生错卖和卖错药品事件。

第10篇 连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连锁零售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现在很多零售企业为了争夺卡位资源疯狂的开店,人才的匮乏与规模的不匹配,让这个矛盾显露无疑,也成为了让管理者最头疼的问题。但是,要有效的缓解这个矛盾,很显然这不是建立在传统的以总部培训中心为基地或是以集训方式储备人才的模式上所能解决的。而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以各门店为基地的有效管理模式。那么如何建立呢

1、连锁企业培训组织结构设计和建立

不管是多大的连锁企业,在此模式中总部的培训中心组织极其简单。很多营业额几十亿的连锁企业的培训中心员工不到10人,只负责整体的培训构架规划和人力管理,基本不设计到具体的独立课程落地教育。但在连锁店中却有专门负责培训的人员,同时对其课程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开发更新,以便一些高端课程的培训。而日常绝大部分和最核心的部分由各门店自主完成。但每家门店并不需要很多专职的培训人员甚至一个也没有,为什么呢

2、以内部讲师制为特色的门店培训制度

这其中奥秘就在于内部讲师制的建立。这是指对于每门课程在各门店都有专门运营管理人员担任,有相关专职人员讲解。如门店保安部经理就会作为讲师为如何防止损耗这门课作出专业讲解,门店处长做讲师讲陈列管理、定单管理等,这样节约了成本又更好地作出了针对性实地演练诠释。同时对讲师来说也是种能力提升,是对其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3、各类课程以课题式研究方式为主,组建课题小组。

考虑到连锁零售业的不同工作的专业性不一样,可以考虑在每类课题里选拔最优秀的管理人员为课题负责人,组建课题研发小组,专门对这个课题负责研发、更新和培训。比如,生鲜的专业性极强,生冷熟食、加工制作工艺各不相同,就可以按特性组建课题小组专职负责这部分课程,还有商品的陈列、损耗控管、谈判管理等等,这么多的专业内容就是一个个具体的课题,都可以借鉴方式来操作,来自实践归于实践,既能保证课程的专业性、深度和新鲜度,又能将专业人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4、固定实习岗位

当然各门店有相关人员负责这是远远不够的,更主要是来自工作实践。固定岗位培训制度就是在其关键岗位设置固定培训岗位。如培训店长,课长,处长等,根据各门店实际情况,给这些人员安排专门工作以协助营运经理,每天的实际工作就是最好的培训方式。这样一来,开张时这些人员就已熟悉工作方法及员工情况,原来的运营经理可以去开新店,接替人员就可以得心应手了。

5、新老结合,传帮带

师傅带徒弟,老人教新人,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工业制造企业的优良传统,用在连锁零售企业中同样是适用的,因为零售业重经验,但经验一定是在实践中锻炼积累出来的,也就是说一定要付出时间的,老员工工作时间长,有相应的经验,新员工进来基本上是什么都不懂,白纸一张,如果新老结合,传帮带,自然是最好的,这种贴身式的教育效果是最好的。

6、通过内部培训学习,将晋升做为主要激励手段

由于连锁店不断扩张,需要大量各级运营管理人员。而内部晋升制不仅保证了大量人才来源,而且也是最有效的激励政策,当员工看到如此快速通畅的晋升通道时,也许少些薪金就不是大问题了。这样,就替企业解决了人才储备及来源问题,又降低了成本。当然晋升评估标准和个人定期评价是该制的核心管理流程。否则就会产生不公正带来更多负面影响。

所以,要使企业不再为缺乏管理人才而烦恼,建立以门店基地培训和有效的人才储备管理模式也就势在必行了。如此一来,企业的优势也就显现出来了,连锁运营的成功也将指日可待。当然,这其中也会遇到很多细节问题,这也将关系到运营模式的成败。

第11篇 零售管理专员岗位职责范本

1.协助销售主管及办事处主任管理市场督导、促销员及营业员,制定管理条例,工资制度及激励机制。

2.负责零售商档案整理。

3.分解并下达分公司的任务,协助销售主管及办事处主任对督导、促销员、营业员的业绩进行考核。

4.汇总、分析各种业务表格,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第12篇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三)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

第13篇 某购物中心零售类收银管理办法

购物中心零售类收银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商场收银的管理到位,保障店铺实际售卖数与商场erp系统数的准确,现定商场的收银管理办法。

通过消费者监督及商场营运服务中心的管理来实现。

1、制作温馨提示牌,放置各商铺的收银台及商场的服务台显眼处,内容:为确保您的权益、请保存销售小票,以作退换货及享受vip积分凭证等。通过消费者对售货小票的收取,加强收银的监督。

2、商户到客服台购买z的销售小票,客服台工作人员要进行相关的登记造册(起始号和终止号、店铺名称、店铺签字)。小票不能跨店铺使用。顾客消费时,必须开据小票盖商场统一刻制专用收银章给顾客(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消费合法权益,小票是作为退换货的唯一凭证)。如有开错单(或者单据表面有损坏的),请保留单据,商场回收三联单,在统计表的作废项内填写上作废的张数。

3、商场统一刻制专用收银章,发放到每个商铺,商户要在每一张已经完成收款的小票上盖上收银专用章,以便商场相关部门核查小票时可以分辨小票的有效性。

4、每天早上10:30前,店铺相关人员把前一天的销售数据统计好,填写《销售小票统计表》(到商场服务台领取)相关信息。把销售小票(白联)和统计表订好,当天10:30-15:00营运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回收稽核(回收时在店铺签名确认已回收),回收后,完成每一家商户的小票统计稽核,确认数据以商户提供的一致后,签名确认转交it部进行稽核。

5、it部在接收到营运部递交的销售小票及统计表后,要在当天下午完成与erp系统的数据与实际收银数据的稽核,完全吻合的装订移交财务部保管封存,如有问题的,返回营运部进行核查,再把最终的实际交易数据提交it部,根据实际销售数据进行更改录入再移交财务部保管封存。(所有销售小票必须当天完成稽核)

6、编写收银管理条例。

销售小票统计表

商户: 开票日期:

小票张数:合计金额:

正常小票张数:作废小票张数:

备注:

店铺:营运部:it部: 财务部:

第14篇 门店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门店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把安全问题放在各项工作首位,门店要按照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来指导促销活动的开展,规范操作,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门店在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时应全力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重大促销活动(涉及促销商品面较广,价格非常惊爆,易造成客流大量增加,或重大节庆庆典等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将活动举办时间、活动内容、促销形式、安全管理措施向当地警方和行政部安保防损科报备。争取当地警方的重视和支持。

2.在举办重大促销活动或庆典前,应重点确保现场安全,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人和负责区域,安排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可向当地警方申请警力支持,也可在区域内门店进行防损力量调度)。

3.在举行促销活动之前,门店必须制定现场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详见附件)

4.做好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工作,促销内容、促销时间、促销方式以及促销位置应在明显处公示顾客,广告或宣传信息应保持与现场销售一致。

5.各种惊爆商品促销活动应避免集中摆放,应分散设置促销区域(尽量选择开阔地域),周围避免设置障碍物,各疏散通道保证畅通。

6.从商场入口到促销区域,人流线路上的电扶梯、道口、楼梯等应设置专人职守,负责人员疏导和安全提示。

7.惊爆促销区域应安排人员设置好顾客排队的进口和出口,不得重叠和较叉,应利于快速通过。

8.针对限量销售的惊爆商品可另行提前安排发放票据和凭证,并保证商品销售数量与宣传信息相符,避免集中哄抢。

9.针对限时销售的惊爆商品,应提前准备好现场销售区域的位置,商品销售数量要准备充足,安排保卫人员到位后进行。

10.一些零散、需称重的商品应提前包装,称好,利于快速发放。易碎商品应安排专人发放。

11.促销活动赠品发放和换购商品应避免和销售商品在同一区域进行,应另行安排场地发放(尽可能在收银区和出口以外),同时做好宣传和指引工作。

12.促销活动期间的每天早晨,门店应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安排值班店长和防损人员至外场观察客流情况,发现客流人数众多(超过平时客流)并不断快速增加时应提前开门营业。

13.门店防损人员应在开门前先行到达入口门外,将顾客与入口门隔开一段距离,避免开门时客流一起涌入,发生顾客摔倒,碰撞挤伤或撞击卷帘门、玻璃门。

14.当客流量大增,电扶梯接近饱和时,应安排人员节流,有其它通道的,引导从其它通道进入。避免应电扶梯超负荷出现故障,或拥挤造成扶梯玻璃损坏扎伤顾客。

15.促销活动前要检查商场出入口、安全出口、门窗、电扶梯等相关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各区域地面是否有积水或不利于疏散的障碍物。

16.一旦发生顾客受伤事故,应第一时间将伤者带离现场送医院治疗,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意外发生。

附件:1:现场保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a.促销活动的时间。

b.现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总指挥、各区域负责人)。

c.总指挥、各区域负责人安全职责。

d、各重点区域保卫力量配置情况。

e.促销活动现场安全措施,应急疏散线路的确定。

f.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处置方案。

g.活动现场负责人的通讯联络方式。

第15篇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2008)

第一条 为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 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以国家法定年节、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或者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书面报告: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 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应当保证促销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并且应当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销时间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或者限制数量、时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存在事故隐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销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零售管理制度(15篇)

本《零售管理制度汇编》旨在构建一套全面、实用的管理框架,以提升零售业务的运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1.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2.商品管理与供应链优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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