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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规定7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3

防治水管理规定

第1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 长:矿法人代表

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 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 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第五条 矿井防治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的重点是:

1、建立健全井上下动态观测网,井下主要观测矿井总涌水量、出水点涌水量、探放水钻孔涌水量;井下测压钻孔的水压,有代表性的出水点要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各种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2、通过各种钻探、抽放水试验分析研究三灰、奥灰溶裂隙平向和垂向的发育规律和富水特征。通过各种试验,探查各断裂构造的导、阻水性及附近岩溶裂隙的发育特征,设计防水煤柱的留设。

3、查清采空区积水的分布,对井巷接近可能积水的区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4、查清第四系底部砂砾层的分布规律和富水特性,为开采井田上部靠近开采上限的煤层提供依据。

第七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下列8种台帐:

1、气象资料台帐

2、钻孔水位动态台帐

3、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5、井下水文钻孔台帐

6、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7、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8、井下突水点台帐

第八条 矿必备如下水文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1:2000)

2、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

3、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

4、综合水文地质图(1:200——1:500)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曲线图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九条 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

第十条 矸石、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工场和淤塞河道。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1、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不准对老空水、导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直接巷探。

2、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或接近积水区掘进时,必须认真分析水害情况,打超前探水钻孔,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

3、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措施要求和程序进行。

4、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

4、接近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5、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

6、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的地点时;

第十三条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

第五章 矿井防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机电部门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经常性全面检修,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每年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一次。

第十九条 仓库要备足防治水材料,以备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2篇 防治水管理规定

1.总则

为搞好本项目工程防治水工作,进一步加强、细化、落实项目工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和责任,遏止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长探短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等相关安全规程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项目副职、工程部长、技术员、安全员、调度员等。

3.领导小组及各专业职责

⑴按照防治水的要求组织一级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编制的项目部防治水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⑵落实国家、地区、行业、×××国际及矿建分公司有关防治水方面的原则、规定、要求和决定等;

⑶负责组织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水害事故的演练,由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全面统筹指挥协调,由总工程师负责全面防治水技术工作;

⑷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并提出处理方案;

⑸负责监督、检查水文地质观察、记录、预报等基础工作,提供防治水相关技术支持,审核、纠正探放水和堵水设计;

⑹负责审查、确定提交的排水系统的配套选型和排水系统图,并及时调配、提供所需的防排水设备,监督防排水系统的调试安装运行、维护、维修及保养情况,核定、检查项目工程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⑺负责审核责任范围内探放水、堵水、排水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计划工作,并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

⑻技术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地质资料,结合日常的水文地质观察资料,监督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的地质情况和可能出现危险源的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⑼机电管理人员审核防排水设备的选型、管路的配套、排水系统的布置、供电系统和控制系统的设计,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转;

⑽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部制定的相关安全规定和岗位责任制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方案,督促采取补救措施;

⑾调度管理人员应动态掌握生产施工情况,关注井下涌水量和排水量变化,认真做好记录,备好相应的备用排水设备和材料,及时向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

⑿项目经理应按照确定后的防治水设计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部防治水工作。

4.防治水

⑴应明确各专业、各工种在防治水工作中的岗位责任,建立防治水管理体系,规范防治水管理程序;

⑵开工前必须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和工程施工特点结合我单位防治水经验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治水方案,明确探放水设计,确保施工安全;

⑶巷道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定的渗水、漏水,应采取壁后注浆,分段引流、临时水仓,水沟、分级或集中排水等方式处理;

⑷积水或雨水可能从矿井井口流入井下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⑸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

⑹煤层顶底板水防治:应要求业主提供施工区域相关详细水文地质资料,明确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等情况,施工前对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由技术管理人员编制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相关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依据水害威胁程度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水,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

5.探放水

⑴应当进行探放水的情况有: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相邻煤矿,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③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⑦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⑧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等。

⑵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⑶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①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米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米,②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③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④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米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⑷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⑸探水孔应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⑹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探放水施工前应进行探放水方案设计(包括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⑺长探采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进行钻探,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钻探深度20~100m,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并预留10~20m防(隔)水岩柱;

⒅短探采用手持式风钻进行钻探,钻探深度大于5米,预留不少于2米防(隔)水岩柱,探水钻孔的位置、角度和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⑼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下表规定:

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度/m

<1.0>10>5

1.0~2.0>15>10

2.0~3.0>20>15

>3.0>25>20

⑽长探由技术人员应有钻探设计,设计中应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施工中按要求循环进行;

⑾短探由技术人员、生产队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行有针对性的钻探,钻探过程中要求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⑿探放水施工中必须确保水沟畅通,排水系统、通信系统及提升系统等正常运转;

⒀钻探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地面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⒁钻孔放水前,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⒂技术人员应根据探放水设计方案编制相应的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6.落实防治水措施

⑴工程技术人员应加强巷道测量工作,对掘进巷道工作面位置推进及时进行填图标注,及时做出相应的地质预测预报,并按照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及水患排查结果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治理防治措施,应做到提前编制、提前审批、及时交底、现场指导施工;

⑵由安全人员组建防治水隐患排查小组,每周对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防治水隐患排查不得少于三次,负责监督各项防治水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应做到井下每个班有安全员现场巡回检查,监督防治水工作执行情况,发现水患及时汇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

⑶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和防治水措施进行掘进施工,做到“有掘必探、长探短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每班进尺和生产情况应及时准确汇报,巷道内的水沟及时清理,确保水沟流水畅通,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水、注浆堵水,定期清理临时水仓;

⑷机电人员应经常检查、检修、维护排水设备和管路,在主副井贯通前后应根据设计的排水系统逐项排查系统故障,建立排水系统故障排查目录,不得漏项,定期进行排水系统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排水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做好维修配件及备用材料计划,检查立井提升系统和通信系统,确保出现水患隐情时井下人员能够及时撤离至地面;

⑸确保调度室24小时有人值班,建立调度汇报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井下汇报上来的水患隐情做到能够及时传递到项目部,同时能够及时把项目部水患治理措施及时传递到工作面,组织做好井上下、各专业、各施工队之间的调度协调工作,确保水患治理工作正常进行;

⑹由项目经理根据井下当前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每个地点安排一名专业负责人,针对重要问题进行排查,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⑺项目部建立防治水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集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管理人员开水患排查治理碰头会,公布当前防治水工作情况,讨论水患排查治理措施和方案,下达防治水工作任务;

7.加强员工防治水培训

⑴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部书记牵头组织项目部组织员工防治水培训;

⑵由工程技术人员、机电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选择、编制防治水培训教材,并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

⑶培训可以采用“每日一题、每周一训、每月一考”等方式进行,结合实际案例、现场讲解和预案演练等形式;

⒁对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行业有关的要求进行专业培训,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8.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⑴根据项目工程施工不同时期的特点(如贯通前、贯通后、不同水平施工),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各级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⑵项目部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报业主、监理审批后执行;

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不同时时期特点,修改更新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切实可行,符合行业和公司有关要求规定;

⑷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应组织员工学习,组织员工按照水害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针对性的演练;

⑸根据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备好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⑹按照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的的应急救援体系和相关外部协调工作。

第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1.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2.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1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16.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17.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18.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19.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4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1.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2.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1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5篇 地测防治水管理处罚规定

地测防治水

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5000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4.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钻孔未按措施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试压完毕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100元/次;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钻机钻进时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的,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200元。

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现场操作人员各100元。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6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钻机移走后,3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有物料或垃圾的罚款50元。

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20元/孔。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罚款50元/个。

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超前支护至钻场后所在区队负责将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队,由探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赔偿。

14.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6米1袋岩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罚款50元,同时由探防队负责装袋码放;每个钻场码放岩粉超过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窝应及时进行清淤,防止岩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积。清理不及时或相关单位反映有积淤现象的,罚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过程中必须保持注浆连续性,对造成注浆中断的,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0元。

17.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过4小时,对超过4小时的灰浆再用于地面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8.地面注浆站当班人员必须保证浆液浓度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注浆人员、注浆站负责人、技术副队长、队长各罚款200元。

19.机电科应在探防队设备进场前做好打钻地点的排水系统设计,并监督相关区队落实。若因排水系统未形成或不完善影响打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机电科分管排水人员罚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钻注浆前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验收,对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若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彻底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及验收人员各罚款200元。

21.调度室应做好井下水文观测孔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的,对调度室分管人员罚款200元/次。

22.钻场、沉淀池、横向水沟必须随掘进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当月施工段钻场未施工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处。有特殊要求的钻场形成时间应按生产科下发施工通知单要求为准,滞后形成的罚责任区队队长200元/天。

23.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防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防队打钻的,罚款50元/1小时。

24.岩巷永久水沟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20m,煤巷水沟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水沟滞后距离100m以内罚款200元,滞后距离超过100m罚款500元。

25.岩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50m,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

26.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设施的,罚责任人2000元,罚队长500元

第6篇 地测防治水处罚管理规定

地测防治水

1.未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拆毁水文监测设施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未按设计参数施工(方位角允许误差±2°,倾角允许误差±1°),对责任区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3.钻孔未施工到设计深度,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或虚报、瞒报提前终孔的,罚款5000元,并对分管副队长、技术队长和主管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4.井下钻孔孔口管埋设质量不合格,出现跑浆或者跑水的对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元,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5.井下钻孔未按措施规定进行试压或试压不合格继续钻进的,对责任区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副队长各罚款500元。

6.试压完毕正常钻进时未安装高压闸阀和防喷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球阀的,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钻机顶柱松动,罚款100元/次;钻机油箱油位必须保持在2/3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钻机钻进时钻杆摩擦孔口闸阀或孔口管的,对当班司钻人员、班组长、包面队长各罚款200元。

9.卸钻杆时当钻机卸动钻杆之后,应由人工操作,严禁钻机代卸,否则发现一次罚现场操作人员各100元。严禁使用牙钳配合钻机反卸钻杆,一经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

10.底板改造工作面未按措施要求准备抢险物资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1.钻场施工完毕后,法兰盘要及时卸掉,孔口管露出底板不超过60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钻孔出现残留水的,罚责任人100元,并重新封孔。钻机移走后,3天内要做到场清料净,每发现有物料或垃圾的罚款50元。

12.未按规定悬挂钻孔标示牌的,罚款20元/孔。钻场施工结束后在工作面验收时未悬挂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的,罚款50元/个。

13.工作面顺槽钻场内悬挂的钻探注浆质量责任牌,探防队撤出后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超前支护至钻场后所在区队负责将牌板拆除后交回探防队,由探防队建立牌板回收台账,牌板损坏由责任区队负责全额赔偿。

14.钻场岩粉清理按钻孔每钻进6米1袋岩粉考核,每少清理1袋,罚款50元,同时由探防队负责装袋码放;每个钻场码放岩粉超过40袋后由所在工作面采掘区队负责外运,岩粉存放数量超过规定未及时外运的对相关采掘区队罚款200元。

15.沉淀池、排水泵窝应及时进行清淤,防止岩粉堵塞管路或造成泵坑淤积。清理不及时或相关单位反映有积淤现象的,罚款200元/次。

16.底板改造过程中必须保持注浆连续性,对造成注浆中断的,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队长、技术队长各罚款1000元。

17.地面注浆站搅拌池内剩余的灰浆放置不能超过4小时,对超过4小时的灰浆再用于地面注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8.地面注浆站当班人员必须保证浆液浓度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注浆人员、注浆站负责人、技术副队长、队长各罚款200元。

19.机电科应在探防队设备进场前做好打钻地点的排水系统设计,并监督相关区队落实。若因排水系统未形成或不完善影响打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机电科分管排水人员罚款200元/天。

20.工作面打钻注浆前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验收,对排水系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若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彻底的,对机电科分管人员及验收人员各罚款200元。

21.调度室应做好井下水文观测孔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凡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数据的,对调度室分管人员罚款200元/次。

22.钻场、沉淀池、横向水沟必须随掘进主体工程一并施工,当月施工段钻场未施工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对责任区队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处。有特殊要求的钻场形成时间应按生产科下发施工通知单要求为准,滞后形成的罚责任区队队长200元/天。

23.打钻地点采掘区队必须全力配合探防队施工,无故阻挠、影响探防队打钻的,罚款50元/1小时。

24.岩巷永久水沟滞后耙矸机不得超过20m,煤巷水沟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水沟滞后距离100m以内罚款200元,滞后距离超过100m罚款500元。

25.岩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30m,煤巷工作面永久排水管路距离迎头不得超过50m,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

26.排水系统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制定的排水设计施工,私自更改或者拆除工作面排水设施的,罚责任人2000元,罚队长500元

第7篇 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工作,防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矿山、水利水电、公路、市政、房建等工程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对各类工程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地质条件复杂的项目部必须配置专兼职地质技术人员1人。各单位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为防治水、突泥第一责任者,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突泥的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经理负责防治水、突泥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严禁开采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留设的防水煤柱。

第四条国家或行业对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项目部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要求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查清本施工区域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七条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的防水煤(岩)柱。

在地表水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八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九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天气预警和防汛机制。施工项目部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施工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检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在项目部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隧道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地质复杂区域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受水害威胁的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窖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十五条防治水、突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并采取“防、堵、疏、排、截”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重特大地质构造复杂项目部,防治水、突泥方案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六条当施工区域穿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区域、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作业,调查范围:含水层富水情况、突水、突泥通道、勘探钻孔封闭情况、断层、破碎带范围及含水性、导水性、老窑、采空区、相邻矿井积水及分布情况。

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探放水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测,同时编制探放水、泥钻孔设计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钻孔确认验证后无突水、突泥危险才能向前掘进: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暗河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十八条雨季受威胁的地下工程,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十九条项目部必须查清地下工程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及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条对从事地下工程施工人员,项目部应预先制定防治水、突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未经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地下工程施工防治水、突泥岗位责任制;突水、突泥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突水、突泥预测预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突水、突泥撤人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水、探泥钻孔施工验收制度;探水报表审批制度;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审批制度。建立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部必须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探放水、探泥作业队伍,并配备专用防治水和防突泥设备、仪器,储备基本的抢险救灾物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对从事地下工程作业人员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包括防治水、突泥基本知识及透水突出征兆。

(一)潮湿: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

(二)现雾:井下空气中含有大量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结成雾气。

(三)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

(四)挂红:煤壁渗出水发涩,有臭鸡蛋味。

(五)发声:煤壁发出嘶嘶水叫。

(六)底鼓: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

(七)顶裂: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加强排水系统建设,系统主要包括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水仓、水沟等。

(一)不得将施工区域水向老空区排放或私自泄入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位区域,再由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排水。

(二)排水设备应当符合排水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除隧道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三)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演练),弄清单台和多台同时排水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应每年在雨季前清理1次。

(五)配电设备电源必须设置双电源或备用电源,但优先考虑使用双电源,当工作使用中,设备处于停运时,应启动备用电源。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制定地下工程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和探水方案)监控量测专项方案。探测手段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钎探保证”三结合的探放水原则。

第二十六条物理超前探测(简称“物探”)的管理

(一)公司成立物探工作管理机构,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司配备相应的物探设备仪器,负责全公司物探工作,并检查、督促、考核各项目部物探工作情况。

(二)项目部物探工作:。地质构造复杂的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物探技术人员和至少两名专兼职地质物探工协助现场数据采集,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不得随意调整。在进行物探探测后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每月上报公司物探成果资料等。

(三)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

(四)所遇到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区域、巷道顶、底板含水、断层及断裂带、含水构造发育和老窑采空区水等必须先进行物理探测,在经过钻探验证无突水、无突泥、无突瓦斯后,方可进行向前掘进施工。

(五)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现场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

(六)不得野蛮搬运物探仪器,因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物探仪器的。现场探测操作时,电线电缆铺设要规范,不能打结成团,要易于分辨检波器的道数;避免锤击到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注意敲帮问顶,锤击时,避免浮矸砸伤人和砸坏仪器设备。现场采集结束,回到办公室后,保管人员必须将仪器、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擦拭干净,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每季度要在地面对物探仪器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如果发现物探仪器有故障,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应造成仪器损坏不能进行正常采集数据,视情节轻重由项目部进行赔偿。

(七)项目部需自制物(钻)探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悬挂在施工现场。(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m~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五)项目施工工作面探水时要严格按规定始终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超前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二十八条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的确定

(一)超前距。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达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掘进---再探水---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距离称超前距。

(二)允许掘进距离。经探水证实无任何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

(三)帮距。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称为帮距;其值应与超前距相同,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m~2m。

(四)钻孔密度(孔间距)。指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

(五)探水钻孔主要参数,详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探水钻孔布置方式

(一)扇形布置

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要进行搜索性探放积水目标区,其探水钻孔多按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1)

(二)半扇形布置

对于积水区肯定是在巷道一侧的探水地区,其探水钻孔可按半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2。

(三)钎探钻孔布置方式

1.碛头断面布置示意图:每班掘进开始前,先施工5m深超前探眼,共四个;碛头断面顶部一个,与巷道方位一致;两帮各一个,与巷道帮成25°夹角;巷底起1.5米一个。如遇到特殊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在巷底两帮加一组5#、6#钎探孔(俯孔,倾角-3°)。(详见附件6,图1-1)

2.碛头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图示。(详见附件6,图1-2、图1-3)

3.建立钎探现场记录表。(详见附件7)

第三十条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三十一条探放水钻机安装前的规定

(一)探放水钻探现场

探水作业直接关系到探水人员的安全,关系到探放水周围地区甚至整个矿井的安危,对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的严格要求非常重要,要严格管理,确保本质安全。加强钻场附近的顶板管理,并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可以防止冒顶、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及支架事故等发生,要加强排水设备、排水系统管理,排水能力必须满足探放水需要。为满足探水钻孔出水畅通和施工人员安全撤离,必须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在适当位置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完好的排水设备,加强通讯管理,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利应急使用。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可以在遇到紧急险情时及时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汇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钻孔施工质量管理。为杜绝随意性,保证探放水钻孔准确打到靶位,确保钻孔标定准确,在确定主要探放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深度以及钻孔数目时,测量以及负责探放水的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给予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同时,要做钻孔跟踪验收工作,确保钻孔质量。

(二)探放水钻孔承压套管安装和加固

为确保探放水钻孔出水后能有效控制放水量,确保安全,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都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为确保承压套管的牢固可靠,开孔位置应选择在岩层比较完整、坚硬的地方,承压套管的长度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双层套管,考虑钻孔出水会影响套管的下放,因此外层套管长度一般较短,尽可能下在无水段。承压套管要用高压注浆泵进行水泥固结,使套管和岩体成为一体,套管下放凝固至规定的时间后,进行扫孔,然后进行压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压,稳压时间必须至少保持半小时,孔口周围不漏水,孔口管牢固不活动可靠,即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注浆,这样才能保证孔口管在钻孔出水后不被冲出。孔口管下好后要带好控制闸阀,这样才能在钻孔一旦出水后有效控制水量,以利及时有效控制。防止排水能力不足而放水孔又不能有效控制而影响矿井安全。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水压、水量大的情况下,按照探放水规定要求,安装孔口承压止水套管和控制闸阀进行钻进。

(三)探放高压水应采取的措施

在高压水的探放过程中,当钻孔揭露含水层后,水压和水量会猛增,若不能有效控制,除直接影响钻进效率外还特别容易出现高压水喷出、钻具被顶出伤人事故,因此在高压水地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时,钻进和退钻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进行钻进和控制钻杆。反压就是给一个与水压反向的作用力,防喷就是防水、防钻杆、防孔内碎岩石块喷出。

(四)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

1.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并悬持好风筒,配足够风量,保证现场工作需要。

2.加强监测设备的使用管理,在进行钻进安装前先进行施工场所的风筒正规悬挂、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悬挂好便携式监测仪时时监测。

3.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瓦斯检测工到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装探水钻机的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就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在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进行现场标定。探放水工作负责人现场指导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规定

(一)重大型(水文地质极复杂、地质构造断层较多、背斜、向斜构造极复杂项目部)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上报公司审批,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对钻孔施工过程监测监控,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一般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由项目部总工、技术员、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

(二)探放水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牌板,现场钻孔记录表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孔号、钻孔类别、孔径、方位、倾角、孔深、内容、备注。

(三)探放水钻孔必须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小于60m。

(四)每次探放水、泥完毕后,项目部必须编制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审批备案;必须编制允许向前掘进的安全距离通知书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大型须上报公司审批),项目部现场施工队组必须按通知书要求严格控制掘进距离,严禁超距离掘进必须悬挂探水、泥点起始标志、现场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板。

(五)每班探水、探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当日进尺填写到探放水、泥记录牌板。

(六)项目施工单位掘进至探水允许掘进距离后,填写探放水申请单,报总工程师审批,上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必须严格监督探水允许掘进距离,掘至允许掘进距离后,施工队未填报探水申请单,由安全监察部下达停工通知单。

(七)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探放水申请单后,立即通知探水队伍到该掘进工作面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孔验收结束后书面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八)公司验收领导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施工单位、验收单位、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责任。

(九)建立地质钻探班报表。(详见附件8)

第三十四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三十五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度/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三十六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探放老空水前,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设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三十九条防治水、突泥施工作业期间,每班应有一名项目部领导及技术人员现场值班,以便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第四十条对探孔中出现的有压流体,应采用化验分析、地质分析、地面调查等方法确切掌握流体的地质赋存情况,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压流体进行不间断监测,掌握其变化(衰减)规律,以利于专家对流体赋存状况进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二条对有压流体应编制科学、详细、全面的处置措施,经专家论证安全可行并报公司审核后方准实施,防止发生突出事故。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情况的描述成立相应的地质预测预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对地下突水、突泥预防实行专项及重点管理。未按要求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需进行探放水、探泥钻孔施工的项目部,严格按照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完毕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进行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及建立物探台账资料,探测完毕后需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物探预测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设计文件中有明确防治水突泥要求或设计中地质勘察资料不详但根据实际揭露地质情况显示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项目部未进行地质预测预报及未将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措施、防突水、突泥专项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盲目施工者,经公司查实将对项目部进行重处,其中对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0元~100000元;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8000元~30000元,项目总工程师及安全经理处以罚款5000元~20000元。对在防治水、突泥工作中做出成绩,并在防治过程中为企业减少损失,创造经济效益的进行5000元~3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防治水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探放水、探溶洞、地质构造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重大探放水事故,对事故单位50000元~10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特大防治水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将加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技术总结及改进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随时对防治水、突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以期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改进,使方案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及实用性,同时为日后技术总结提供素材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的防治水、突泥工程,项目部应将其列为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向公司申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科研小组,用先进科技方法,解决防治突水、突泥问题。

第五十条对突水、突泥防治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部要及时以论文、工法、专利、qc成果的形式进行归纳及总结,以形成先进的技术成果予以推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相关技术部门规范相抵触的,按上级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地下工程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渝中环建发〔2012〕5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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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管理规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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