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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院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8

省医院管理制度

省医院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规范医院的日常运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员工职业发展,以及确保医疗安全。它涵盖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医疗质量控制、患者服务、科研教学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设定层级关系,优化决策流程。

2. 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福利等政策制定与执行。

3. 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成本控制、收入核算、审计监督等。

4. 医疗质量管理:诊疗规程、医疗事故预防、病历管理、患者满意度调查。

5. 患者服务管理:预约挂号、就诊流程、投诉处理、医患沟通机制。

6. 科研教学管理:科研项目申报、学术交流、医务人员继续教育。

重要性

省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确保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医疗纠纷,维护医院声誉。

2.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标准化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增强患者信任。

3. 保障员工权益:公平公正的人力资源政策,激励员工积极性,促进人才发展。

4. 优化资源配置:科学的财务管理,合理分配资源,降低运营成本。

5. 促进科研进步:鼓励创新,推动医学研究和教学,提升医院竞争力。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修订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其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强化制度执行:定期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确保制度落地执行。

3. 制度培训与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增强制度意识,提高遵规自觉性。

4. 反馈与改进: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患者意见,适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5. 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制度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省医院管理制度是医院运行的核心,它需要不断适应内外环境变化,以持续优化医院运营,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省医院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省z医院印章管理试行制度

省人民医院印章管理试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

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 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2篇 省中医院教育处文档管理制度

省中医院教育处文档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处的内涵建设,促进处室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化管理和发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文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收文、发文工作均指定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代理收发工作,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收发人员必须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如实填写收文登记薄、发文登记薄。对未登记完毕的文件材料,不得先行使用、阅读。

2、收发文范围包括:文件、传真、邮件以及通过邮件、无纸化传输系统、网络收发的各种文档资料。

3、收发文件等资料应及时、准确送交处长,不得延误和积压;对贵重物品、汇款、邮包,要及时登记,并由个人签字领取;对投递错误的文件应及时退回。

4、对医院交阅的上级来文等文件,任何人不得截留、保存,专人将文件登记并交由处长审阅后复印一份,将原件及时交回医院办公室。出差或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返回后次日登记归档,文件涉及内容需相关处室或科室具体落实完成的,由专人根据院领导和处长阅处意见给予复印或摘录,送有关处室或科室落实,专人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5、发文文件草拟必须使用《发文稿纸》,按照处室工作分工对口起草,文稿清样做到三校,一由拟稿人自行校对,确保数据文字准确无误后,经处长在核稿栏签字审批后交医院办公室。二由办公室负责再次文字校对无误后,确定主题词,报分管领导审阅。三是文稿清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正式行文,盖章。文件内容涉及机密的,须按规定注明密级。

6、处室实施的每项工作全过程的电子文档实行处室的移动硬盘、电脑双存储,电子文档务必注明成文的时间,经处长审阅后,实施每项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在oa网、医院外网上发布。

7、处室实施的每项工作全过程的电子文档打印后,及时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分类归档、保存。

8、严守工作机密,处室的各种文件、资料等档案(含电子文档)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严格借阅、借用手续,确保文件、资料等档案的安全、全面,发现失窃和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处长并查处。

9、处室的各种文件、资料等纸质档案,由专人按类别于次年一月内立卷装订后,分类存档,专柜保存;电子文档由专人按类别于次年一月内存储于处室的移动硬盘。

z省中医院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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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省医院印章管理试行制度

省人民医院印章管理试行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__ 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 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__ 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第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4篇 省中心医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5)

省人民医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院统一受理投诉的部门为医患关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患办)。

第二条 医患办负责统一受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科室投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协助医患办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投诉。

第四条 医患办应将接待投诉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二章投诉接待

第五条 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

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医患办投诉。

第六条 医患办人员接待投诉时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七条 医患办接到投诉后,对于投诉情况比较简单,本部门即可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医患

办听取投诉人意见或引导投诉人至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投诉,应由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的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其他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投诉

人提出的问题逐项调查。

上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九条 涉及医疗损害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尸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第三方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四章质量改进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直接受理的投诉案件及由医患办接待后转交的投诉案件,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完结后应于一周内按照医院投诉案卷整理要求装订成册,并连同

医院投诉调查表一并交医患办存档;医患办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全院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并向医院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向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督促科室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患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十二条 医患办和医务处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不配合调查、处理,或敷衍、推诿投诉人的科室和个人,

将按照我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罚。

第5篇 医院创建省青年文明号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医院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__区第一人民医院创建青年文明号专项专款》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1、青年文明号专项经费是指科室经批准首次创建时拔给的经费及创建成功后每年的专项活动经费。

2、经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科室可以预借,但需要在财务科规定的时间内报帐核销。

3、活动经费只能用于青年文明号相关培训和活动的费用支出,不得内部发放给个人,也不得用作餐费开支。

4、经费使用手续:

创建经费:科室凭医院创建领导组同意开展创建活动的批复,向财务科申请领取经费或用发票直接报销。

年度活动经费:创建成功后,科室每年自行向财务科申请使用活动经费。

5、根据《管理办法》,经费标准如下:

创建起动经费:5000元

年度活动经费:区级号5000元,市级号10000元,省级号20000元,国家级号40000元。

6、已预支创建起动经费,但因科室原因没有开展创建活动的,必须全额退回经费。

7、被摘牌的科室,不再享有每年活动经费。

8、创建成功所获得的奖励奖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__区第一人民医院团委

第6篇 省中医院教育处印章管理制度

省中医院教育处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教育处的基础管理,规范处室行政管理运转流程,完善分工责任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z省中医院教育处”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教育处”印章、“z省中医院学术委员会”印章、“z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z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审核章”、“省中继教”印章、“岗位培训”印章、“学术活动”印章、“进修录取通知”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分馆”印章、“z省中医院图书馆” 印章等实行分工责任制,统一归院教育处管理使用。

2、与外单位联系工作需要使用以上公章时,须经分工负责同志审核,并经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印。

3、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明确印章使用制度和纪律,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手续,盖印正规。

4、任何人不许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5、印章实行分工责任制,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给无关人员保管,保管印章要有专柜或专屉,随时上锁,钥匙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失。

6、对新启用和作废的印章要登记存档,作废的印章要保存好或交有关部门销毁。

7、印章保管人员应对其保管的印章经常检查、清洗、细心保护,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马上报告处长,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z省中医院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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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院管理制度6篇

省医院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规范医院的日常运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员工职业发展,以及确保医疗安全。它涵盖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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