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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安全生产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4

省电力安全生产

第1篇 某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农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农电职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农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以下简称农电系统)实际情况而制定,用于规定农电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农电系统是指与江西省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县级供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本规定所指县级供电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公司及各地市供电公司农电部门)。

第4条  农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5条  农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6条  农电系统实行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共同保证农网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7条  农电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农网安全生产工作。

第8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9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10条  县供电公司必须对安全工作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11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的所属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12条  农电系统安全生产总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

1、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大面积停电事故;

3、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4、恶性误操作事故;

5、重大火灾事故;

6、农村触电群伤事故。

第13条  县级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所属基层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三级控制:

1、县级供电企业控制事故和重伤;

2、基层单位控制障碍和轻伤;

3、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

第14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15条  农电系统必须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6条  农电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7条  县级供电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部门在落实安全生产重要措施中出现的问题;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

3、贯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每月至少一次亲自深入生产现场全面了解安全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主持本企业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本企业的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

6、保证本企业安监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监人员履行安监职责,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

7、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保证本企业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以及违章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8条  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措施;

3、贯彻执行安全活动制度,每月主持开展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每月至少参加1-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签阅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4、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每周至少一次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5、做好本单位临时工的使用管理工作;

6、做好本单位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保证本企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8、保证本单位安全员配备符合上级要求,支持安全员工作;

9、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和违章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10、保证本单位事故(障碍)统计报告、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19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1、做好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2、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落实工作;

3、做好班组安全教育工作,每周组织开展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技术问答活动,每季开展一次反事故演习活动;

4、做好现场作业安全工作,主持召开班前、班后会,认真履行工作前“三交”(任务、安全、技术)、“三查”(衣着、三宝、精神状况)工作程序;

5、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每天至少一次亲自全面检查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保证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和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

7、保证和支持本班组安全员能履行其职责;

8、保证本班组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符合上级要求;

9、保证本班组安全管理资料、台帐符合上级要求;

10、保证本班组事故(障碍)和违章情况登记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20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要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1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2篇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  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行为性违章

1.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 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 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 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 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 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 约时停、送电;

10. 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 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 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 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 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 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 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 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 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 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 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 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 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 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 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 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 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 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 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    管理性违章

1. 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 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 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 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 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 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 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 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 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 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 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 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 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 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 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 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 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 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 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    装置性违章

1. 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 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 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 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 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 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第3篇 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农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农电职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农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以下简称农电系统)实际情况而制定,用于规定农电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农电系统是指与江西省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县级供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本规定所指县级供电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公司及各地市供电公司农电部门)。

第4条 农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5条 农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6条 农电系统实行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共同保证农网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7条 农电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农网安全生产工作。

第8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行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9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10条 县供电公司必须对安全工作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11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农电系统的所属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12条 农电系统安全生产总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

1、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大面积停电事故;

3、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4、恶性误操作事故;

5、重大火灾事故;

6、农村触电群伤事故。

第13条 县级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所属基层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三级控制:

1、县级供电企业控制事故和重伤;

2、基层单位控制障碍和轻伤;

3、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

第14条 农电系统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15条 农电系统必须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6条 农电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7条 县级供电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部门在落实安全生产重要措施中出现的问题;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

3、贯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每月至少一次亲自深入生产现场全面了解安全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主持本企业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本企业的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

6、保证本企业安监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监人员履行安监职责,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

7、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保证本企业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以及违章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8条 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措施;

3、贯彻执行安全活动制度,每月主持开展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每月至少参加1-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签阅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4、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每周至少一次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5、做好本单位临时工的使用管理工作;

6、做好本单位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保证本企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8、保证本单位安全员配备符合上级要求,支持安全员工作;

9、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和违章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10、保证本单位事故(障碍)统计报告、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19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1、做好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2、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落实工作;

3、做好班组安全教育工作,每周组织开展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技术问答活动,每季开展一次反事故演习活动;

4、做好现场作业安全工作,主持召开班前、班后会,认真履行工作前“三交”(任务、安全、技术)、“三查”(衣着、三宝、精神状况)工作程序;

5、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每天至少一次亲自全面检查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保证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和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

7、保证和支持本班组安全员能履行其职责;

8、保证本班组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符合上级要求;

9、保证本班组安全管理资料、台帐符合上级要求;

10、保证本班组事故(障碍)和违章情况登记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20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要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1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及管理机构

第22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本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23条 县级供电企业必须设置能独立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的任免应经地市供电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基层单位安全员的任免应经县级供电企业负责安全监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同意。

1、地市供电公司应配备1-2名专职农电安全管理人员;

2、县级供电企业安监部门应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安监员;

3、基层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4、生产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24条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监(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

2、县公司的专职安监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3年以上电力生产工作经验,并经地市供电公司安监部门系统的安全专业培训合格;

3、县公司基层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应经县级供电企业安监部门进行系统的安全专业培训合格。

第25条 地市供电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1、监督农电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落实;

2、监督农网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

3、监督农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4、监督涉及农网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农电系统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监督农网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6、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7、做好农电系统安全网络有关管理工作;

8、做好农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

9、做好农电生产事故(障碍)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10、做好对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11、参与农网工程和更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26条 县级供电企业安监部门基本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

2、监督农网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3、组织编写修订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4、监督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监督本企业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6、监督涉及本企业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7、制定、组织、并监督本企业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好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8、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9、做好本企业安全网络有关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活动;

10、做好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11、做好本企业生产事故(障碍)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12、做好对基层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13、参与本企业电力工程和更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施工“三措”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27条 基层单位(班组)安全员基本职责:

1、监督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3、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的实施;

4、监督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安全工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5、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督促解决;

6、监督本单位(班组)开展好安全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台帐;

7、监督本单位(班组)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和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工作;

8、做好本单位(班组)农电生产事故(障碍)、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和违章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单位)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29条 农电系统各县供电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分管副职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制定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副职批准之后执行;

3、根据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分管副职批准后执行;

4、编制安全生产大检查标准,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5、根据上级要求制定防误装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6、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审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安全和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审查、修订,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不需要修订的,也应出具审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县级供电企业以及在县级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县级供电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35条 县供电公司在具备、完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制定以下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奖惩办法、风险抵押金制度

2、安全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细则

3、变压器、高压试验、断路器、配电检修等现场检修规定

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5、电力设施防火、防盗、防汛管理办法

6、农村低压电气安全操作办法

7、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8、班前会、班后会、现场交底会、安全日活动及安全分析会制度

9、设备缺陷闭环管理制度

10、设备定期试验、检修制度

11、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制度

12、安全培训、考试制度

13、“两票”合格率统计考核制度

14、安全月报和年报统计制度

15、安全大检查制度

第36条 县供电公司要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定期进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及安全技能,注重施工现场安全,落实“两防”(防触电、防高空坠落)和杜绝“六不”行为(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实现安全关口前移。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7条 县级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计划。

第38条 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第39条 企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县公司第一责任人组织,安监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颁发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40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41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设备缺陷、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及典型事故,有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安排,以提高设备可靠性、人身安全为主要目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要以提供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施工环境,防止发生人身事故为目的。

“两措”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保证实施经费足额到位并按时实施。因“两措”计划实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42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3条 县级供电企业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44条 新进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县级供电企业、基层单位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45条 新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运行人员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水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用人单位还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下岗重新培训。

第46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7条 新任命的县级供电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等内容学习,并在上岗后两个月内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48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地市供电公司对县级供电企业行政正职、副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安监、调度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2、县级供电企业和调度部门对基层单位负责人、本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试;

3、县级供电企业和调度部门对基层单位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第49条 地市供电公司应根据情况对县级供电企业生产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单位重新进行考试。

第50条 县级供电企业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单独巡视设备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考试,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的三种人名单。

第51条 安全规程考试应在每年5月完成,所有应考试人员必须参加考试,不得缺考 。考试成绩应计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成绩低于80分(含80分)为不及格,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3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运用安全录象、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事故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章 安全检查

第54条 安全检查是农电系统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55条 地市供电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安排对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二次。检查的重点是:规程制度的贯彻情况,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安全思想意识,电力生产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农村用电安全情况。

第56条 县供电公司要根据地区、季节和事故规律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对重大节日期间农村用电安全情况的检查。

第57条 县供电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管理、劳动纪律、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在夜间、特殊天气或节假日进行抽查。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58条 安全工作会议。市供电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农电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农电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59条 县供电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供电所、变电所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第60条 安全活动日。生产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并应在安全监督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61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县供电公司各班组开工前应结合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本班工作结束后总结当班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

第62条 安全报表和安全简报。农电系统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农电安全简报、通报或快报,综合报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同时,县供电公司按照省公司的要求,按时将农电安全月度(年度)报表上报市公司,经市公司汇总后按时上报省公司。

第63条 安全分析。市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农电安全形势分析,县供电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安全情况,总结事故教训,掌握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于引起频发事故的规律性原因,要专题分析,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章 农电施工安全管理

第64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各项规定及省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65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关,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必要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第66条 把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控制发生施工事故的关键点。重点杜绝习惯性违章、监护不到位、近电或带电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电联系制度。

第67条 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必要的安全责任合同,做好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督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十一章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第68条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是农电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电系统内各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第69条 乡镇供电所是县供电公司从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基层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宣传工作。

第70条 乡镇供电所要配合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管理网,设立农村安全用电义务宣传员,建立安全用电协管网络。

第71条 供电所应将配电台区(包括配电房)、10kv及以下线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要定期巡视,要对安全距离不合格、私拉乱接、电力线路走廊内违章建筑、树木清障难、同杆架设广播、通讯和有线电视线路、台区剩余电流动作总(分)保护器投运率低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整改。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漏电保护器,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告知农户,要求其进行更换。

针对农村用电季节特点,加强农忙时节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春耕、防汛、抗旱、收获季节的打场、排涝等环节的安全用电,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第72条 各县供电公司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播、电视、录像、电影、宣传车、板报、图片、宣传画等),对广大农民(特别关注中小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用电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章 统计与考核

第73条 省公司对农电安全生产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等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省公司设立农电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农电系统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

省公司每年与各市公司签订农电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将农电安全生产、安全用电情况纳入对市公司及县供电公司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和奖惩范围。

第74条 省公司对发生的农电一般人身伤亡及以上事故实行“说清楚”制度。事故发生后7日内由市公司分管副总到省公司说清楚。一年内,市公司范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农电一般人身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市公司总经理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75条 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在地的市公司管理。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市公司下属单位同等对待,安全考核指标纳入市公司统一考核。各市公司对所辖的县供电公司的人身、电网、设备、交通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6条 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公司系统农电事故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77条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省公司委托市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上报省公司。

第78条 发生农电生产人身轻伤事故、一类障碍及其他,以及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由市公司派人参加县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县公司主要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到市公司说清楚。

第79条 市公司负责所属各县公司的农电事故统计,并按要求由市公司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80条 省公司对各种隐瞒事故、弄虚作假或阻碍、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及上报的行为、主要策划人、市、县公司负责人将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81条 本办法中事故调查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与统计规定》执行。

第8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农电系统内部管理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83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江西省电力公司。

第4篇 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 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行为性违章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 管理性违章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 装置性违章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

第三章 稽查规定

第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条 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

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

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

公司。

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

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

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

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

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五条 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

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

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

第十七条 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

第十八条 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

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

第十九条 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

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

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

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

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 下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

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

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

第二十三条 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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