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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管理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省安全管理

第1篇 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222022-03-10发布 2022-09-10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

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2

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

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8775-202 2 电梯维修规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 术语和定义

gb758

8、gb/t18775和gb/t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 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3. 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3. 4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3. 5 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

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 6 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这些施工活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

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 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

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

3. 7 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

3. 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

4.2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

5.1 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5.2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小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注: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

5.3 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1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

5.4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

5.5 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可以设立多家。

6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

6.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

6.2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

第2篇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填报申请书。常年生产(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由省轻工业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由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县、市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准生产烟花爆竹。

第五条 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的企业,购买氯酸钾须持县、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的氯酸钾最大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敏感度高的危险品。严禁使用氯酸盐类与雄黄、赤磷配制各种烟花剂。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专职安全检查员。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户,也要确定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人员,有批评教育和责令其停止生产的权利。

第九条 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各种成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按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定,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就地就近实行监督检验。对不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及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制止其生产、销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以及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和批发部,应设专库。库房储存量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药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烟火药、黑火药、成品、半成品、引线混存。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加工作业。

第十二条 仓库内要严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装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点,由所在地县、市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销售单位和个人须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凭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销售点必须符合专人、专库、专柜的要求,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必须设在远离居民区、仓库、工厂、公路的地带,应分片划段,单独设立。凡跨县、市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销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到指定的销售市场销售。

第十五条 严禁向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和个人订货、进货。严禁生产单位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经批准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出口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应补换中文商标和说明,否则不准销售。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购货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烟花爆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贷单位应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机、柴油机车运输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准在人员稠密地区停留。

第十九条 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懂得烟花爆竹的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冲撞、摩擦。

第二十条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它货物,严禁客货混载。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多年不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公安机关可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安全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至ⅱ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适当的奖励资金,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第4篇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完善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想

〔摘  要〕 介绍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与安全性评价作了分析比较,阐述了公司系统推行oshms的必要性,提出了如何推行oshms的建议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 oshms;安全管理;建议;构想

2001年以来,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相继推出“同业比较”、“国际比较”,拓展了干部员工的管理思路。在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瞄准国际一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最新动态,寻标杆、找差距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公司的管理体系。通过推进学习型企业的建设,培养和锻炼了管理队伍,为实现公司“四化一先”的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省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探索、不断实践事故预防和超前控制的管理方法,树立了“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公司安全理念。在“同业比较”、“国际比较”中,围绕这一安全理念,重点开展了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取得了实效。

在跨入新世纪之际,一个继质量管理体系

(iso9000)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之后的新的管理体系——oshms,引起国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关注。

oshms产生到现在,不过10多年的时间。自1996年,我国对外贸易业务较多的部门,就已经开始推行oshms。199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制订了3个有关石油工作的oshms行业标准。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下

发了在国内开展oshms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于2000年成立了全国oshms的认证指导委员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及审核员注册委员会。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我国的一些电力企业,包括江苏省的一些电力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积极推行了oshms,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审认证。还有些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所属电力企业推行包括oshms在内的“三标整合一体化”贯标工作,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认证。

1  oshms的管理要素及运行过程

1.1  oshms的管理要素

oshms是用人单位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将oshms按功能分为17个体系要素。每一个要素都具有其独立的管理作用。17个体系要素包括:

(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3)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 目标;

(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6) 机构和职责;

(7) 培训、意识和能力;

(8) 协商和资料控制;

(9) 文件化;

(10) 文件和资料控制;

(11) 运行控制;

(12) 应急预案与响应;

(13) 绩效测量与监测;

(14)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15) 记录和记录管理;

(16) 审核;

(17) 管理评审。

它们严格规范了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建立和保持oshms应遵循的原则与基本要求,是各类用人单位获得认证的必要条件,也是审核员进行审核的基本依据。

1.2  oshms的运行过程

oshms依据传统的pdca管理模式,由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管理评审五大核心要素构成五大基本运行过程,推动体系循环运转。它是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具有灵活性、兼容性和三级监控(绩效测量与监测、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的特点,并突出强调了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责任,以及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原则。

2  oshms与安全性评价的比较分析

2.1  主要共同点

(1) oshms与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核心都是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 oshms与安全性评价产生的年代基本一

致,它们的产生反映了人类对安全的认识上升到了本质化的阶段,体现了超前控制的时代特征。

(3) oshms与安全性评价的循环周期也基本一致。oshms的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其间定期进行监督审核。3年后重新进行认证,基本程序和初次认证程序相同。这和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的运转规律是基本一致的。

(4) oshms与安全性评价,都着眼于系统风险的评价和控制,并且其理论都源于风险管理。

(5) oshms作为用人单位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独立存在,是一个管理体系。oshms在各管理要素的推动下循环运转并持续改进,以实现控制风险的目标。电力企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形成了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与oshms的基本原则是相符的,并且依靠其推动了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正常开展,从而实现控制风险的目标。从这个角度分析,安全性评价和oshms是相通的、一致的。

(6) oshms与安全性评价都具有灵活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内容,尤其是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部分,就是针对职业安全、劳动保护而设置的,完全可以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而oshms是用人单位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不能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其它管理割裂开来。相反,应当使它与用人单位的生产、供销、行政、质量和环境管理相一致,且尽可能结合起来。

2.2  主要差异

(1) oshms是一个管理体系,它需要经过建

立,并依靠体系的保持和持续改进,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安全性评价不是一个管理体系,而是一种方法,它是依靠电力企业已经具有的一整套管理体系来推动其运转而发挥作用的。因此,从管理这个层次上来分析,oshms层次较高,而安全性评价还没有达到oshms标准所要求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职业安全健康的定义是指“影响作业场所

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健康的条件和因素”,因此,oshms旨在对作业场所内、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的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而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不仅包括该项内容,还涉及对电网和发供电设备的保护,其涉及面广,内容更全面,充分体现了“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行业特点。

(3) oshms使用审核规范进行内审和外审;而安全性评价使用评价标准和依据进行自评价和专家组评价。因审核规范适用于任何行业的oshms,所以其针对性较差;而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针对性很强,但只适用于电网和发供电企业。

(4) oshms的内审和外审都是对用人单位的

oshms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判定,找出体系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危害的目的,因此oshms更侧重于体系的运作与管理因素。安全性评价的自评价和专家组评价,直接面对管理、设备系统和环境,更侧重于查找现存的隐患和问题,进而提出整改建议和控制措施,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因此,发

现问题和隐患更全面、更深入细致、更直截了当,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5) 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在

oshms中是依靠“策划”这一管理要素加以实施和展开的。“策划”是oshms建立和运行的基础。“策划”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有效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这个角度分析,oshms蕴含着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成分,或者说oshms与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不是一回事,是有区别的。

(6) 由于oshms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因此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方法,只能提出原则性的要求,致使oshms的评价方法因行业和用人单位的不同而不同,而不能事先确定某个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具体评价方法。电力企业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已经比较成熟固定,即采取在安全检查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逐项赋值评分法。这种评价方法的特点是按照事先编制的有标准要求的检查表逐项检查,按照规定的赋分标准打分,评定安全等级,具有系统化、完整化,不致于漏掉导致危险的关键因素的优点。

(7) oshms更侧重于将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评价用人单位风险的主要依据,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程序,保证需遵守的法律、法规的信息为最新,而且要形成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但对行业方面的要求有所弱化。安全性评价标准中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管理2个部分,对国家和行业提出的要求都很重视,但评价内容对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的引用,与oshms相比不够完全,如还缺少噪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伤害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8) 在风险控制方面,安全性评价更侧重于电网、设备事故方面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人身伤亡和职业危害方面的应急预案及其响应程序相对要弱。oshms则正好相反,从应急预案及其响应程序的文本来看,按oshms的要求去做更规范一些。

3  推行oshms的必要性

(1) 推行oshms是省公司“四化一先”战略

目标的定位所决定的。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公司最终要发展成国际知名的一流电力企业,就必须放眼世界,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保证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安全顺利运行,并注意安全生产,强调对员工的劳动保护,确保安全工作与国际接轨。

(2) 推行oshms也是省公司安全理念所决定

的。公司的安全理念,即“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决定了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必须永无止境,预防和超前控制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必须不断提高。推行oshms是拓展预防和超前控制事故的有效途径。

(3) 推行oshms是在市场经济和电力体制改

革形势下,国家、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推行oshms的过程,也就是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过程。此举必将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4) 推行oshms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也有利于公司培育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长期坚持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推行oshms的建议

(1) oshms的认证是一个新生事物,要走向规范和成熟,尚需经历一个过程。从省内一些获得oshms认证的电力企业来看,虽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效果不很明显,主要因为与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得不好,有流于一般性认证的倾向。因此,电力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将具有电力企业咨询的实际业绩作为一个必备条件,是非常明智的。

(2) oshms将审核(用人单位内审)与管理评审(中介机构外审)作为体系中的要素,并且将管理评审作为五大核心要素之一,即oshms非常注重强调评审认证。但评审认证一次动辄几十万费用,并且实际效果也未必如愿。因此,国电公司并不提倡发供电企业一哄而起,搞大规模的oshms认证。一切都要从实际效果出发,同时也应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省公司系统发供电企业没有必要非得聘请外面的中介机构认证。

(3) 目前在省公司系统推行oshms是可行的,特别是近几年开展的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为推行oshms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一方面不必非要请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另一方面,也要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oshms的贯标。可以讨论研究一个推行oshms的实施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部署开展这项工作。然后开展培训,主要是对企业领导层的oshms贯标培训、内审员的专业培训和企业全员动员以及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积极而稳妥地推进oshms的实施。

(4) 鉴于电力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可以通

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后,在江苏省电力行业的社会团体或学术团体中成立中介机构,担负江苏省发、供电和基建企业的oshms认证工作。这样既能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又不致于花费太大。

5  进一步完善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想

推行oshms不能简单地照搬,而应借鉴

oshms这一比较先进的管理体系,为我所用,整合和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体系。要结合发供电企业的特点,将oshms拓展到电网和发供电设备的安全领域。为此提出构想:将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纳入到oshms的运作之中,实现oshms与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省公司特有的安全管理体系,使其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能符合国家、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还能够始终将电网和发供电设备的安全作为电力企业的安全工作的重点。

由于oshms与安全性评价都具有兼容性的特点,互不排斥,完全可以将安全性评价纳入到oshms中运作,实现的难度不大。具体的做法是:

(1) 在oshms“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这一体系要素中,移植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的评价方法,使oshms的评价方法在发供电企业中的应用更全面、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防止oshms在电力企业流于一般性的认证。同时,依靠“策划”这一体系要素的功能展开,推动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正常规范地开展,形成常态运行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2) 在oshms“绩效测量与监测”这一体系要素中,也同样移植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预控,以便更好地监测风险控制的效果,检查oshms的绩效,促进oshms的持续改进。同时,“绩效测量与监测”这一体系要素要求“主动测量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及其绩效对其适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这样又反过来促使用人单位不断检查、修改和完善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3) 实现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与

oshms结合的关键在于省公司必须制定自己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依据。目前江苏省《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依据(试行)》已经出台。《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依据(试行)》已经完成编制工作,待评审验收后出台。借助于oshms的运转,将不断完善安全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oshms、iso14000一经实现与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有机结合,就不再是简单的oshms,而应该称其为电力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

第6篇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安全管理措施

创省级文明工地安全管理措施

⒈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

⑴防护用品严禁按照国家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产品和使用。

⑵安全防护用品由专人管理,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⑶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设置,并设专人进行监督管理。

⑷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更改,当工程情况发生变化时,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经过批准时方可变更。

⑸安全防护设施处挂设相应的标志牌。

⒉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的落实。

⑴工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责任制,履行自己的职责。

⑵将生产责任制分经济效益挂钩,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对执行好的予以表彰,对不负责任的给予批评和处分。

⑶充分发挥群治群防工作,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都明白,除能自觉遵守外,还能监督他人遵守。

⑷工地领导要亲自带头,认真承担责任、布置计划,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布置计划、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要自觉地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章守纪的模范。

⒊安全奖罚

安全奖罚办法:

⑴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在紧急时刻采取果断措施制止、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敢干向不安全行为作斗争的均予以奖励。

⑵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无安全保护措施者,罚款100元。

⑶不持证上岗、不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者罚款100元。

⑷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既不汇报又不整顿进行作业者,罚款500元。

⑸罚款一律从工资中扣除。

附图:

1、保证体系图示

2、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

3、现场安全平面布置图

第7篇 福建省建设厅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大力宣传强制性条文,使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在实际工程中做到逐条贯彻落实,确保工程质量。

二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全面取缔无企业资质的经销着站点,整顿过多过滥的供应站点,坚决清除在燃气管网上的违章占压和乱搭乱建;及时更换老化的管网,消除完全隐患。严格实施燃气企业资质管理;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加强钢瓶管理,坚决查处违规充装废旧钢瓶和过期未检钢瓶。

三是建立健全落实公交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公交车安全。各公交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路面监控,严禁公交车辆带“病”上路和超速超载行驶;严禁易燃易爆品上车,严禁酒后、疲劳开发,无证驾车。

四是强化风景名胜区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完善游乐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紧急救护制度。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全面检查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设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标志。配备安全求援人员。

五是开展危旧房安全大检查。各地认真部署开展危旧房屋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重点检查中小学校的危旧房,挂牌督办,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建筑装修特别是住宅装修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装饰装修队伍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住宅装修合同、保修、赔偿、投诉等管理制度。开展建筑装修市场大检查,重点检查装修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问题;检查在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污染扰民等问题。

第8篇 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发现桥梁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_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全面情况;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对教职工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帐;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九)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学校内部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要求,在消防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对单位内部的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四)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整改火灾隐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五、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内部检查、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六、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校长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部下列单位(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室、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门(部位);

(四)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施工现场;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八、学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疏散的行为。

九、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要在学生宿舍楼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违章点蜡烛等使用明火的行为,严禁违章接拉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时清除宿舍内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十、学校的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十一、学校不得将场地、校舍出租给企业或他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二、学校要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三、发生火灾时,要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学校要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核定损失。

十四、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丢失、损坏、过期的,要及时补充、维修、更换,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对校园内消防供水系统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十五、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组织整改的职责。

十六、学校消防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况;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等情况;

(七)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九)水、电、气、暖等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七、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十八、消防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十九、学校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认真落实;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二十、对学校周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无力解决的校内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提出解决方案,以文件的形式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二十一、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安排课时,聘请公安消防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逃生技能。

二十二、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技能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十三、学校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报警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措施;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十四、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扑救初起火灾的演练。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组织一次火场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五、消防演练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在演练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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