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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一是工作岗位说明,包括职位描述、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二是工作流程,规定工作任务的执行步骤和审批流程;三是工作时间,明确工作日、休息日、假期等安排;四是人力资源政策,如招聘、培训、晋升和离职程序;五是绩效管理,包括考核标准、评价周期和反馈机制;六是奖惩制度,设定激励措施和违规处罚。
注意事项
在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公平性,制度应公正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和偏见;三是可行性,制度必须实际可行,不能脱离实际工作环境;四是透明度,制度应公开透明,让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五是适时修订,随着企业发展,制度需定期更新和完善。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应清晰、简洁,通常包含标题、正文和附件三部分。标题应准确反映制度的主题;正文部分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条目化编写,每一项都应有明确的编号和标题,方便查阅和执行;附件可以包括相关表格、流程图等辅助材料,以增强理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行业规范,灵活运用上述原则,制定出既具有专业性又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制度,以促进企业的高效运作和健康发展。
审计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第4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廉医建设,维护我院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设立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本院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二、审计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院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审计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审计小组成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医院财产物资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4.国家财政法规和部门、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
5.经济效益评价;
6.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决算;
7.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五、审计小组根据国家政策、上级审计机关和院领导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六、审计小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通知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应当配合好审计工作。
七、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八、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应当向领导提供审计报告。
九、审计报告在报告院领导前应当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有关科室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十、审计小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关科室必须执行和采纳。有关科室对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其间,原审意见和决定照常执行。
十一、审计小组应当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办理。
十二、审计小组的职权和法律责任。
1.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要求财务科及有关科室报送财务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2)检查财务科及有关科室相关账目、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相关资料,参加计财科及有关科室的相关会计核算。
2.违反财经法规有关责任人可依据审计法提出处理建议。
3.对审计工作人员,有违反审计法规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第2篇 第1人民医院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审计工作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署颁布的《审计不》和《审计人员守则》及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内工作规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接受宴请、礼品;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不隐瞒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泄露审计中涉及到的秘密。
2、按季定期审查和评价会计帐目和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公允性,查错揭弊,维护财经法规,保证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保护财产安全完整。
3、按季定期审查和评价财务信贷、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报请处理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
4、审查和评价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制止损失浪费现象,促进双增双节,提高经济效益。
5、审查和评价部门经营决策、计划方案、费用预算的可行性,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措施。
6、审查和评价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提出改善建议和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7、审查和评价承包部门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保障承包经营的顺利实施。
8、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准备阶段,将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并拟订工作方案;审计实施阶段,将下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初步调查,评审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检查有关资料和经济活动,并取得审计证据;审计终结阶段,将撰写和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者的书面意见,复核、审定审计报告,下达审计结论并监督执行,整理审计档案。
第3篇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例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当地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时上下班,不能晚上吃喝玩乐,早上大睡懒觉,不按时上班,这会破坏审计形象。审计人员自己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只是工作分工不同而已,并非“法官”,被审计单位也不是“犯人”。同时,被审计单位也要有良好的心态,不用“把结”审计人员,以正常的心理配合审计工作。所以,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后,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提供“审计通知书”,以让双方心中没有疙瘩,正常工作。
第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求真务实、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按时保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非常熟悉和经常性的学习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以确保审计基础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得感情用事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审计内容或资讯。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不准利用被审计单位的车辆到处游玩;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豪华型住宿和高档次伙食,按照企业《费用报销标准》执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私人事情。
第八条 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罚款50元、或通报,直至解雇等。
第4篇 附院审计工作制度
附属医院审计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将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向医院汇报。
2、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医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主要任务是:
1)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及使用效益;
3)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4)基本建设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6)医院领导交给的其他审计任务;
3、凡需审计项目,被审科室应向审计人员及时、完整地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5篇 某某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某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 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职权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 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力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二、审计条例
□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权、徇私、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 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作程序
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 奖惩
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力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附则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6篇 第2人民医院审计室工作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审计室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对财务收入、支出及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做到:
1、对财务收入,支出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
2、对经济活动,能开展事前控制环节,事后清查性审计,并有记录,有分析并选择性反馈。
3、每半年进行一次初审,年终进行终审。
二、对资金、资产的安全,完善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至少进行两次较系统的监督检查,并有记录。
三、经常检查评估资金,财产的使用效益,提出改进建议,做到每季进行一次效益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四、对有重大损失浪费,贪污盗窃的严重违犯财经法规的问题做到:
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2、根椐情节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审计对象做到:真实、合法、合理、有效及正确。
六、对审计工作,要严厉认真,一丝不苟,对待问题要一分为二,实事求事,对等困难要坚定沉着,善于解决。
七、全心全意做好审计工作,为医院的发展,扩大两个效益,护航保架。
第7篇 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区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8篇 勘测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本
为了建立健全本院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时间及对象:根据局纪委的规定和本院的规章制度,每季度对院及院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率情况进行一次内审,全年四次;每半年向局监察审计部门提交一次内审报告。此外,对有关人员的工作调动、经济问题举报等问题应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局纪委提交专题报告。配合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内容:根据局民主理财公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确保季度内审五到位的工作要求,院民主理财公示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人员,按内审工作程序,重点对院及院属实体的所有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发票、账簿、报表;对工作计划、经济合同、专项资金的计划执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企业收益分配情况与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会计法》与本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索取、印制证据材料。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责任事项,有权向对其进行指导的局监察审计部门反映;
三、本院民主理财公示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内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熟悉本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和内部规章制度,并不断通过财务审计专业的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工作是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能及时的发现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违规现象,而且对更加全面、完整、准确找出工作中的不足提供有效依据,它对我院经济建设的巩固和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9篇 宾馆财务审计核对催款工作制度
收入审计工作程序
收入核数工作是在收银夜审的工作基础上,再次进行审核、分类、汇总,最终反映到财务帐户中。它要求收入核数员掌握餐厅收银、前厅收银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以正确的方法考核营业收入情况,并将应收款及时收回,使资金得到正常使用。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夜审班前准备
班前必须了解日审工作有关交班事宜,检查打印机和电脑是否正常,从审箱中将各营业点的缴款凭证和帐单分类,主要有三部分:
1、前台客房结帐单及收银日报表。
2、餐厅缴款凭证及帐单包括:东园餐厅、西园餐厅。
3、其它部门缴款凭证及附件单:游泳馆、游泳保健、保龄球馆、咖啡厅、台球厅、乒乓球厅、桑拿房、康乐商品、游艺厅、商务中心。
(二)夜审工作流程
1、查看收银员的缴款凭证,同电脑报表核对:审计员要查看缴款凭证的各类明细填写同电脑报表是否一致,如果数据有修改,收银员应说明原因。没有收银机的缴款凭证,要统计附件单的数据与收银员填写的缴款凭证是否相符。
2、打印出“今日入住客人报告”,根据入住报告,审核今日入住的每一间房房价输入与开房单上的价格是否一致,折扣房手续是否完整。如有错误应立即通知接待员调整,并将情况写入夜审报告交日审处理。
3、打印出“今日非平帐离店报表”,审核非平帐离店的原因,确认责任人。
4、打印出“今日调整帐目表”审核调整帐目的原因,调整帐目单需负责人签字。
5、查询各收费点转帐是否正确:将每一笔转帐(未结帐部分)帐单上的客人签名同开房单上客人的签名及电脑记录进行核对,查看是否相同、是否转错房间,如果是签名不同,要提醒收银员结帐时注意;如果是转错房间,则要立刻调整。
6、打印出“今日离店客人报告”(交日审查半天房费用)。
7、夜审审计资料维护:将当日数据复制到“c”盘或“d”盘,为夜审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8、进入夜审数据统计:营业组审核(打印出营业点总班结帐表),完成预审报告,完成自动过费,审核帐务报告两遍,终审。
9、数据整理。
10、出具夜审报表:
a、编制“××宾馆营业日报表”。
b、编制“今日非平帐离店报表”、“今日调整报表”各一份。
c、填写“夜间审计报告表”:将夜审过程中发生的每件事记录下来,需日审协助处理的要注明清楚,填写时要认真。
11、当班结束:各项工作完成后,将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后,交到日审办公室。
(三)日审工作流程
1、处理夜间遗留问题,负责落实通知书内容
每天接到“夜间审计报告表”后,对遗留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填写审计通知书,通知责任人所在的部门主管,并负责落实解决,然后将解决的情况写在通知书的第一联上,最后将通知书编号存档,月底统计后,注上处理意见报财务送经理处理。
2、帐单核销:接到收银员的结帐单后,检查所付的帐单是否齐全,然后按照帐单的号码,在票证核对表上按号划销。如有缺号,调整作废单据手续不齐,要写入夜审报告交日审处理。
3、核对前台结帐处的结帐单及收银员个人报表
客房结帐单是由前台收银员为住店客人结帐所打印的帐单,反映向客人收取的房租、餐费及其它等费用。收银员收银明细表是反映当天所结房客帐(包括向客人收取的现金、信用卡、支票、外汇、转会议帐)的汇总表。
4、核对餐厅结帐单:
1)核对餐厅结帐单时应注意;帐单与附件单的核对,点菜单中每一项都要同电脑结帐单相核对,如果不符,要找收银员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附件单如有修改,应由修改人在单上说明修改原因,并由厅面管理人员签名证实,收银员应起监督作用。
2)核对营业对帐表:要查看表中填写的数据与收银员上缴的附件单据中的数据是否一致,核对表中的收银员填写的数据与厅面其它相关人员填写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向收银员查明原因并及时做出处理,确保营业收入的正确反映。
3)打折手续应完整:用宾馆优惠卡打折的,要在帐单上注明卡号及客人签名;如果是宾馆管理人员为客人打折的,要有管理人员签名并注明所打折扣。审计员在核对时,要注意收银员所打的折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要找收银员查明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4)免费接待是否符合标准:各级管理人员在宾馆免费接待,签单的权限应对照各级管理人员权限表。查看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权限范围内签单接待,如果发现接待超标,应立即找其补办手续,否则上报财务经理处理。
5、核对其他部门的缴款凭证及收费单:
其他部门(包括康乐中心的游泳馆、保龄球馆、棋牌室、台球厅,商务中心,咖啡厅等)的收银员在营业结束后,根据收银单汇总填制缴款凭证,缴款凭证各项金额与所附收费单金额合计应相符。
1)收费单的核销及管理:收费单必须按号顺序使用,审计员对各部门每日交来的收费单按号在“票证使用单”上逐张划销,发现不联码使用的,应向收费单使用人查询原因,及时催交。作废单必须有领班以上人员签字方可。
2)核对商务中心缴款凭证:要查清收费单中各项收费项目金额的正确性,定期到商务中心采集机器上的数据,做到帐实相符。
6、检查夜间审计人员制作的各项营业报表:
负责检查夜间审计人员所做的各项报表的正确性,如数据计算有误,应立即修改,并追究夜间审计员责任。
7、审计主管同日审人员要经常到各营业点进行检查:
检查收银员及厅面其他操作人员是否按规范程序操作,营业款是否如实反映,现金是否如实上缴。如果发现收银员或其他操作人员不按规范操作的,应立即纠正,并将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反映到部门经理和财务经理及质检部门,以防止情况再发生,确保宾馆不受损失。
8、报表装订:
按日期顺序将“收银员操作记录”、“各收费点缴款凭证”以及各收费点原始帐单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起止日期存档。
(四)帐务处理工作流程
1、每日营业收入传票的编制
编制收入传票的依据是每日销售总结报告表和试算平衡表。
收入凭证的编制方法是:借:应收帐款――客帐
应收帐款――街帐――明细
应收帐款――团队
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付帐―电话费
2、街帐、客帐分配表统计
街帐、客帐包含外单位宴会挂帐、员工私人帐、优惠卡及应回而未回帐单等内容,收入核数员每天要填写街帐、客帐统计表,进行分配。及时准备将费用记录到每一帐户中。作到日清月结,为月末填写街帐、客帐汇总表做准备。
3、客人清算应收款后帐务处理
客人接到宾馆催款通知后,规定在30天之内向宾馆结算应收帐款。当客人付款时,宾馆应开正式收据呈交客人,作为结算凭证。收入核数员便根据客人付款内容及金额,每天进行帐务处理:在编制记帐凭证前,首先查明该公司帐号、帐项参考号码及付款内容,并填写在每日现金收入记录表中。
4、超60天应收款挂帐催款
根据月结应收款对帐单记录及帐项,分析报告内容。对凡是超60天以上应收款挂帐客户,进行再次催款,催款前首先了解尚未付款的帐项具体内容,并将情况向财务经理汇报。由财务经理签发催款信,连同缴款通知副本寄给客人;对客人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协商解决办法,为尽快清算应收帐款排除障碍。
5、负责将编制的记帐凭证输入财务电脑系统。
第10篇 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某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着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长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应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审人员,可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股东签字盖章:
第11篇 电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电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的必备内容。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八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三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5、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
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12篇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_月_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
(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3篇 第1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审计科在院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指导。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任务是:
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医疗事业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基本建设资金的预决算;
4、医疗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6、有关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能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7、财务收支的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8、医院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审计科要配合有关科室建立健全严密的、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
四、凡需审计项目,应按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五、审计人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六、审计科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出审计项目,年终时作出总结。
第14篇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职权
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账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
(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奖惩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第15篇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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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