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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4

审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审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旨在提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它涵盖了审计的目标设定、流程设计、职责分配、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审计目标与范围:明确审计的目的,确定审计的领域和重点关注的业务环节。

2. 审计程序与方法:规定审计步骤,包括资料收集、分析、访谈、测试等技术手段。

3. 组织架构与职责:定义审计部门的职能,包括审计主任、审计员等角色的权责划分。

4. 审计标准与准则:依据行业规范和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审计评价标准。

5. 内部控制评估:讲解如何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6. 审计报告与沟通:描述审计报告的编写格式和内容,以及与管理层的沟通策略。

7. 质量管理和改进:建立审计质量保证机制,包括审计复核和持续改进。

8. 法规遵从性:强调审计工作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重要性

审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帮助企业识别潜在风险,提升运营效率。通过规范化的审计流程,可以减少错误和舞弊,维护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保障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审计结果能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

1. 制定全面的审计手册:结合企业特点,编制详细的审计工作手册,作为员工执行审计任务的指南。

2. 定期培训:定期进行审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审计团队的专业能力。

3. 实践演练:模拟真实场景进行审计演练,提高审计人员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审计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定期评估审计制度的效果并适时调整。

5. 强化法规教育:定期进行法规培训,确保审计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 建立内部沟通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促进审计部门与管理层的有效沟通,确保审计结果得到重视和应用。

通过这些方案,企业能够构建一个高效、合规的审计管理体系,从而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持稳健运营。

审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范文

第1篇 房地产经营管理部内部审计员岗位职责

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部内部审计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审计法规、公司财会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拟订公司具体审计实施细则,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2)调审或就地审查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确保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4)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公司对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控制、考核、纠正下属单位偏离公司整体财务目标计划的行为。

(5)负责或会同其他部门查处公司内滥用职权、有章不循、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财物、泄密、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

(6)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必要的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协助政府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独立审计活动。

(7)负责或参与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活动。

(8)负责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0)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综合计划员岗位职责

(1)组织起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收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竞争格局及市场需求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内部市场信息数据库。

(3)对下属单位定期进行经营状况调研,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公司领导。

(4)组织制订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和各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追踪、督查、考核、评价。

(5)审核公司各部门的生产计划、采购计划、大修维修计划、费用计划等,并对不合理的计划有提出修订建议的权力。

(6)组织经济活动综合分析,督促、指导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专项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

(7)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经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理顺业务程序,疏通经营中阻碍环节。

第2篇 房地产公司报表及审计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报表及审计管理

1、报表内容:现金月报表,现金盘点表,银行对帐单、资金使用情况表、工程进度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简易)。

2、报表时间:每月20日前

3、报表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双方董事长或总经理。

4、报表审核:项目财务部负责人。

5、除报表使用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报表。

6、内部审计:本项目必须每年对财务资料进行一次审计,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由双方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聘请。

第3篇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年第一次质量内审计划

某物业管理公司2022年第一次质量内审计划

目的:检查本公司质量体系是否能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证,是否具备申请iiso9001认证的条件。

性质:例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范围:质量手册覆盖的所有部门和要素,重点是iso9001所要求的各要素及涉及的各职能部门。

依据:iso9001质量保证标准、手册、相关的程序文件、流程和作业指导书

审核组:组长--zz,组员--zzz

审核时间:2022年10月20日~22日(详见日程安排表)

说明:

1、第一审核组负责人为zz、第二组为zz。

2、由审核组长依据经审批后的计划,在10月18日前制定出检查表,和刘瑛商议定稿,于19日提交顾问审阅。

3、日程表中所列要素号均为标准的要素号而非本公司质量手册的章节号,各审组在收到经审批的计划后,应对照质量手册在完全熟悉质量体系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内审。

4、本次内审为第一次内审,各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计划审核的要素不能履盖受审部门的重要工作时,可申请管理者代表并与受审部门负责人商议后增加审核要素。

日程安排表

日期

时间

第一组(___)

第二组(____)

10月20日

9:00~9:30

首次会议

9:30~12:30

行政部/管理者代表/经理(4.1总要求、4.2文件要求、5.1管理承诺、5.2以顾客为中心、5.3质量方针、5.4策划、5.5职责权限和沟通、5.6管理评审、6.0资源管理)

经营部(5.4策划、7.5生产和服务提供)、财务部(7.4采购、7.5.5产品防护[仓库管理])

13:30~17:30

南苑客户服务中心(7.1产品实现的策划、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7.2.3顾客沟通、7.5.4顾客财产、8.2.1顾客满意)

西苑客户服务中心(同南苑)

17:30~18:00

审核组内部会议,整理审核结果,与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

10月21日

9:30~12:30

南苑保安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3标识和可追溯性、7.5.4顾客财产、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西苑保安部(同南苑)

13:30~17:30

南苑工程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7.5.3标识和可追溯性、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西苑工程部(同南苑)

17:30~18:00

审核组内部会议,整理审核结果,与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

10月22日

9:30~12:30

南苑保洁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2.3顾客沟通、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西苑保洁部(同南苑)

13:30~16:00

南苑绿化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7.5.3标识和可追溯性、7.5.4顾客财产)

西苑绿化部(同南苑)

16:00~18:00

审核组末次会议,总结、与各部门负责人交流

计划编制:zz审批:zz

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时间:2022年10月14日

第4篇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年第二次内审计划

某物业管理公司2022年第二次内审计划

目的:检查香樟林管理处成立后,质量体系是否能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证,是否具备申请iiso9001认证的条件。

性质:例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范围:质量手册覆盖的所有部门和要素,重点是iso9001所要求的各要素及涉及的各职能部门。

依据:iso9001质量保证标准、手册、相关的程序文件、流程和作业指导书

审核组:组长--zz,组员--ccc

审核时间:2022年12月19、20日(详见日程安排表)

说明:

1、由审核组长依据经审批后的计划,在12月18日前制定出检查表,交管理者代表审批。

2、日程表中所列要素号均为标准的要素号而非本公司质量手册的章节号,审核组在收到经审批的计划后,应对照质量手册在完全熟悉质量体系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内审。

3、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计划审核的要素不能履盖受审部门的重要工作时,可申请管理者代表并与受审部门负责人商议后增加审核要素。

日程安排表

日期

时间

审核员:____

12月19日

9:00~9:30

首次会议

9:30~12:30

管理处主任(4.1总要求4.2.3文件控制5.1管理承诺、5.2以顾客为中心、5.3质量方针、5.5职责权限和沟通、6.0资源管理、7.3设计和开发)

13:30~15:00

客户服务中心(7.1产品实现的策划、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7.2.3顾客沟通、7.3设计和开发、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5:00~17:30

保安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3标识和可追溯性、7.5.4顾客财产、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7:30~18:00

审核组内部会议,整理审核结

果,与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

12月20日

13:30~17:30

南苑工程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7.5.3标识和可追溯性、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17:30~18:00

审核组内部会议,整理审核结

果,与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

10月22日

9:30~12:30

南苑保洁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2.3顾客沟通、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13:30~16:00

南苑绿化部(6.2.2能力意识和培训、7.5.1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7.5.3标识和可追溯性、7.5.4顾客财产)

16:00~18:00

审核组末次会议,总结、与各

部门负责人交流

计划编制:nn审批:jj

时间:2022年12月16日时间:2022年12月17日

第5篇 某某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评审计划

某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评审计划

评审时间2022年10月29日

主持 人zzz

评审内容

1、通报并总结首次内审情况,着重对需要进入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进行讨论分析。

2、各部门(特别是各管理处)统计自半年满意度调查以来客户的重大投诉,在会上进行通报。

3、总结年初组织架构变化后至今的运行情况,讨论是否需要增设新的服务项目。

4、对去年至今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讨论总结。

5、评审是否有因素可能导致质量体系发生变化,如有应讨论怎能样进行调整。

拟制人/日期:zz2022/10/23

审批人/日期曹zz 2022/10/23

第6篇 300mw火力发电厂企业管理/审计岗位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审计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审计工作岗位。

2 岗位职责

2.1 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局颁发的各项经济政策、审计法规、经济法规、条例、制度、办法并对公司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2 公司对生产、基建的成本、财务、集体企业及基建工程、专项工程预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2.1.3 对财产的安全完整,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各项收(含价格与收费标准)、债权、债务、上交款项、外汇收支,各项开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2.1.4 负责对本公司经营活动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2.1.5 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进行审计监督。

2.1.6组织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7 组织对本企业与国内外组织举办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企业(或项目)以及引进外资项目的审计。

2.1.8 组织对工资增长、员工津贴、利润分配进行审计。

2.1.9 组织对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1.10 负责组织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对主业主办的多种经营(含公司)进行审计。

2.1.11 组织对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专项审计。

2.1.12 组织对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2.1.13 按上级要求完成率、年度审计报表,对审计出的问题做到实事求,客观公正,按规定上报。

2.1.14 完成部门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2.2 工作关系

2.2.1 在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2.2 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2.2.3 搞好与相关岗位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3文明办公要求

2.3.1 坚守岗位,遵守纪律。

2.3.2 谦虚诚恳,团结同志。

2.3.3 礼貌待人,说话和气,热情耐心。

2.3.4 保持室内清洁,各种物品,定置定位,摆放有序。

2.3.5 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工作标志。

3 上岗标准

3.1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3.1.1 坚持本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1.2 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2 必备知识

3.2.1 熟悉审计学概论、工业会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3.2.2 熟悉本公司的经营目标、组织机构及主要原材料、产成品的供销渠道。

3.2.3 熟悉财政、税收、工商、物价、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2.4 熟悉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表编制的内容及方法。

3.2.5 熟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内容。

3.2.6 熟悉工业经济管理、基本建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

3.2.7 熟悉公司资金筹措、规划的方法及项目经济评估的理论。

3.2.8 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管理方式的知识。

3.2.9 熟悉工业企业各种会计报表的结构、编制依据、项目与数据间的、各种会义报表所反映的经济实质。

3.2.10 熟悉本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系统的核算方法、外委工程管理办法。

3.3 政策法规

3.3.1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准则》。

3.3.2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电力工业技术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4 技能要求

3.4.1 编制审计计划,展开方针目标,制订措施。

3.4.2 本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经营资金及实物保管状况独立审计。

3.4.3 组织专项经济效益和效果的审查,提出审计报告。

3.4.4 拟订“税收、财政、物价大检查”的方案和办法。

3.4.5 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及审计技术从事审计工作。

3.4.6 组织与指导关联公司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方法。

3.4.7 审计会计组织是否健全、协调,是否适应经营管理的需要。

3.4.8 编制会计调正表,进行调整分录。

3.5 任职资格

3.5.1 文化程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

3.5.2 工作经历。具有大专5年(本科3年、研究生1年)及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5.3 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会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5.4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

第7篇 某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一、目的

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八、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适时修订。

2、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附:《离职审计报告》

第8篇 建设集团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

(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15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

第十三条 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可要求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

(二)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结算书;

(四)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五)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

(六)项目编制的标准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统计、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机械设备盘点表;

(八)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采取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方法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奖罚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项目

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__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__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9篇 z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z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以利于严守集团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收集整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层次进行分类收集。审计档案层次分类主要有:

(一)审计计划和结果管理类资料;

(二)审计工作底稿、基础归纳、汇总论述类资料;

(三)审计原始摘录、内外部证明类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原始类及复制类资料。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应记录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审计事项核实、复核意见、审计初步评价意见等,审计底稿还应注明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审计外勤内勤时间等基本审计信息。

第五条审计档案整理应当及时、规范有序,建立索引编码;明确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复查审核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都应经过审核,应保持谨慎性。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应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也可授权有关人员审查。

第八条审计档案应有记录及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审计档案应保持完整性,层次分明。

第十条健全审计工作档案复核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卷归档,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齐全,书写工整、装订牢固、四边整齐。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沟通书及管理声明书;

(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理处罚书及审计建议书;

(三)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及附件资料;

(四)审计组相关说明及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通知;

(六)审计调查、复查或后续审计资料;

(七)内外部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分项资料;

(八)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或复制资料;

(九)审计过程形成笔录、信函、纪要及举报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照审计工作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凡涉及集团重大投资、重要审计发现和由董事会下达的重大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应作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由内审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调阅,任何调用行为,都要经过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在工作需要时,依照调用程序并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提供给外部审计或司法部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2007年10月1日制定印发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经过研究修订形成,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10篇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z建设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司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司属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司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司属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司属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司属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集团公司总部领导岗位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集团总公司审计处备案。

(三)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条 根据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对司属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司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司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所属分支机构和项目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司属企业总部及重要分支机构和项目,应当纳入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司属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八条 在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九条 司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司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可根据集团公司监管工作需要或者司属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监督工作需要,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司属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司属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司属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司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司属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二条 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司属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司属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司属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司属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司属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司属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三条 司属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司属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司属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司属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司属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 司属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司属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司属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司属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司属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司属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五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司属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司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司属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十七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二)对于未委派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或采取集团公司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的统一要求,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司属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司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司属企业或司属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计划;(二)确定审计分工;(三)拟定审计方案;(四)下达审计通知;(五)成立审计项目组;(六)组织实施审计;(七)交换审计意见;(八)出具审计报告;(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司属企业。被审计司属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在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司属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司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司属企业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司属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司属企业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主要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司属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司属企业负责人违_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司属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审计机构在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二十九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司属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司属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司属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司属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司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司属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核,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三十二条 承办司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司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司属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司属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司属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司属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六条 司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中,发现司属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或所在司属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司属企业负责人所在司属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督办;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审计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11篇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 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

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 ,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 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

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第12篇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程序和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公司约束机制,保证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执行的设计、采购、施工及现场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由总裁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时间

项目审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在项目执行期间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实施方式、工作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被审计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如工程设计、预(决)算的审批文件等。

(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主要材料的订货合同(附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单);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工程设计文件;

(五)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六)施工分包商提供的注册证明和资质等级;

(七)有关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

(八)工程的概预算及决算,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资料;

(九)相关来往帐目;

(十)工程项目建设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

(十一)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资料;设计修改鉴证和技术审核文件以及设计变更记录;材料、设备等调差价记录;

(十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帐簿及凭证,工程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十四)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五)项目审计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要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其他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1、工程项目在审批、设计、招投标、合同等工程项目施工前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工程分包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2、项目部在实施期间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项目成本核算制和成本管理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成本分析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4、项目目标成本、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成本报表的编制情况;

5、审查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是否落实,资金的支出、成本、效益是否合理,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

6、审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的规定,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是否合理;

7、审查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8、审查材料物资采购的合规性;

9、审查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票据是否真实、准确;

10、对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

11、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竣工决算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审查建设项目节余资金,库存物资实际存量以及往来帐款,核实债权债务;

(二)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1、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2、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3、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4、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5、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6、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公司一体化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与业主的合同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财务审计部根据公司项目竣工时间作出项目审计的工作安排,向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在十日内,按审计要求准备好所需的审计资料;

(三)财务审计部牵头组成审计小组对项目进行就地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与项目经理和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如有不同看法,应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接到书面意见后,研究处理并写出最终的审计报告,送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审批;

(五)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或决定,送达除尘工程事业部执行;

(六)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申请复审;

(七)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继续执行,复审后的结论或决定为终审结论或决定。

&nbs

p; 第八条 审计处理

(一)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评价;

(二)对审计出的问题以及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反馈和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一般性问题,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改正和确定改进和补救措施;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处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 年 月 日起试行,自 月 日正式执行

第13篇 某商务酒店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商务酒店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认真复核总台收银员的营业日报、帐单,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以保证收入准确无误。对己复核过的报表,必须签名以示负责。

第二条.审核记帐的完整和合法依据,包括科目、对应关系,借贷是否平衡。

同时审核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单据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单据是否与记帐内容一致。

第三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对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和违反收支原则的结算,拒绝办理。

第四条.审核原料的购入凭证及采购员的报销单据在直拨单上的签名。

第五条.每日及时核算成本,要求成本核算必须合理、准确、并计算出每月成本利润率。

第六条.要监管仓库的月末盘点,并按盘点表与保管帐核对,出现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

第14篇 石油公司审计管理程序

石油公司审计管理

第一条 审计管理原则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挖掘增效、堵漏防弊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条 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管理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配合集团公司内控审计部相关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确定审计机构和审计管理归口部门。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编制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工作规程;编制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审计本公司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监督本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审查、招标、竣工验收等,组织审计工程结(决)算;组织审计本公司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检查和评价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监督本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

公司及下属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管理,即公司审计人员既要服从本级管理,又要在业务工作上服从集团公司内控审计部的统一调度和安排。公司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由公司全面负责。在公司对所属单位展开各项审计时,所属单位必须予以充分配合,提供真实而完整的资料。

第三条 公司对审计业务的管理主要通过对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来实现。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管理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对企业资产、负债、使用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被审计事项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促进企业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下审一级组织实施。产品经销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所属全资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全资公司协助配合;所属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或股东各方约定实施;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由控股方审计后,将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限上项目”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进行初审,报集团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审计。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的基建工程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限下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审计,经产品经销公司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内控审计部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限下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审计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控股、参股公司的基建工程审计由本单位组织审计,将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必要时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要组织对控股公司抽查。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依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遵循“谁管理、谁审计”的原则。对于虽未离任但任职期届满或满两年的,原则上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人问责制结合。具体审计实施前,由公司党群工作部提请公司内控审计部,由内控审计部按照审计计划审批流程执行。

第七条 专项审计管理

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可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或本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对所属单位进行专门的调查活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其审计结果向本级领导层报告。

产品经销公司的专项审计由集团公司纳入其审计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告集团公司领导。

公司内控审计部可对全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告产品经销公司领导;控参股公司的专项审计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外部审计机构聘请

公司与所属单位各项内审业务可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构实施。产品经销公司和全资公司在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构时应在集团公司入围单位中选择,如有例外情况确需从备选库外选聘审计中介机构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控参股公司自行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构。

公司与所属单位应每年对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决定审计中介机构后续聘用情况。

第九条 管理审计

管理审计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畏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深入剖析的一种活动。它的目的是使被审计单位的资源配置更加富有效率。

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对产品经销公司的管理审计,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开展对全资公司的管理审计。控参股公司的管理审计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一)内部审计有关制度及办法;

(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15篇 af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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