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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信访制度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其功能多元而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群众诉求表达:信访制度为公众提供了直接反映问题的渠道,使得民情民意得以有效传达。
2. 社会稳定维护:通过及时处理群众的不满和投诉,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
3. 政府决策参考:信访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有助于政府了解社会动态,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4. 权力监督制约:信访工作可以对公权力运行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保障公民权益。
内容是什么
信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接访、登记、转办、督办、反馈等多个环节。接访是接收群众的来信来访,登记则是对问题的详细记录;转办涉及将问题转交相关责任单位处理,督办则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通过反馈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
在这一过程中,信访部门需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环节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复杂疑难问题,需要协调多方资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进行处理。
规范
信访工作的规范性至关重要,包括:
1. 法律法规依据:信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工作流程标准化: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3. 保密性:保护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尊重其隐私权。
4. 反馈及时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信访人,确保信息畅通。
重要性
信访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化了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桥梁,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它推动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改进,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因此,健全和完善信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信访制度的功能范文
第1篇 信访制度的功能
信访制度的功能
(一)舒缓社会张力,消除公众不满
由于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分配不公、腐败现象蔓延等严重侵害公众权利、导致社会心态失衡,由此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社会张力日渐增大(于建嵘,2005)。一旦社会张力及社会情绪不能被及时有效的疏解和释放,就有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信访举报以及出现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其实是释放社会张力、舒缓社会公众情绪的一种方式。
(二)发扬社会民主,维护人民权利
信访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信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好渠道,人民可以加强对党政机关的监督,促使其改进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民,而且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自由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公共政策更加的利民。公民可以通过信访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信访举报使群众呼声和民意诉求得到倾听,帮助群众解决了困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维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腐败监督,拉近党群关系
腐败问题目前已成为党的建设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也是群众最厌恶最痛恨的重点问题。信访举报作为揭发检举党员干部违法犯纪问题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党政部门查处贪污腐败问题的重要证据来源(樊春芳,2008)。据统计,“我国查处的腐败案件,有80%的案源来自群众的信访举报”。信访部门通过对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受理,并联合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进行严惩,不仅使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得到纾解,而且使社会的稳定得到了维护。
(四)促进社会稳定,防止冲突爆发
信访举报被称为社会安全环境的“晴雨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新动向、新变化都会体现在信访举报中(秦小建,2011)。当前,信访举报的范围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贪污腐败、贫富差距、养老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医患纠纷、三农问题、房价过高、环境保护等各种问题,如果不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恰当的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就可能发展为危害社会稳定的导火索。通过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快的获取关乎社会稳定的问题型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效处理,把可能危害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阻止事态的扩大和恶化。
第2篇 信访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对于我国的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的十六大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____”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建设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腐。
各级建设部门(包括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各项工作。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方式要方便快捷。行政机关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权力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义务。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各级建设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坚持将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各级建设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各级建设部门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利。
各级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服务类型,制订具体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目标、内容、程序,并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内部事务的公开和所管辖企业的厂务公开。
三、合理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各级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9.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0.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
四、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6.建设科技、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信息。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办事公开作为建设系统办事公开近期工作安排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抓好“12319”服务热线建设,通过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发放便民服务卡等形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保证价格合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探索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形式。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并切实处理好提高效率和厉行节约的关系。
1.继续发挥政府公报、文告、政务公开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形式的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适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2.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以网站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的主要形式,不断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统一规划,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信息资源共享。
3.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机制,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加强各类政务大厅之间的整合,积极推行集中联合办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已有政务大厅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制度,使其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告知、听证的有关规定,保证与行政许可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申辨权和听证权。
5.适当运用允许当事人查阅资料的形式,作为政务公开形式的补充。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施工许可等资料,可以通过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的形式公开政务信息;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要逐步实现主动公开。
六、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加快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详细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事项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范围,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4.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6.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等,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七、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政务公开提供必要条件。
第3篇 某某县二小信访接待制度
某县二小信访接待制度
学校工作人员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根据学校分工及工作要求。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来信来访接待答复工作,并认真登记记录,做好信访台帐。
2.对来访的人员,要热情接待,了解来访事由,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并耐心解释,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3.对来信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协调,并及时予以答复。
4.对一般性政策、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来信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解决。
5.对合理性要求,但本级难以答复或解决的,应及时逐级报告,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来信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帮助解决。
6.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请示、汇报上级部门或协调解决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来信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4篇 信访接待制度两则
机关信访接待制度
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信访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友好、语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
三、对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本局只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访接待时,清_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_,认真回答_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_问题
有关的材料。
五、_人应遵守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
任追究责任。
第5篇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访制度在我国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广大群众“信访不信法”,重复信访现象增多,对信访秩序造成破坏,这其实是对信访权的滥用。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对预防和制约信访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访复查复核的性质及涵义
根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经处理、复查、复核后,没有新的情况将不再受理。尽管《信访条例》没有用“终结”一词,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与信访终结是一致的。因而,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终结制度。根据我国信访的现状,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的确立,对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访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预防信访权滥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是结束整个信访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终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终结信访程序方面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体现其实施的强制性。因此,信访复查复核制度给信访人传递的一个有效信息是:信访程序不是无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终结性。如果宣告终结了信访程序,就意味着信访人再次提起信访将会遭遇不受理的处境。因此,信访人会理性启动信访程序,并在依法进入信访程序后正当、理性地行使信访权 。
信访终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一)信访终结制度是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的。信访终结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必须以信访案件进入信访程序为前提。如果一个案件从未进入信访程序或者不具备信访条件,那么信访终结制度就无从谈起。
(二)信访终结制度概括地适用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终结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仅仅是涉法、涉诉纠纷,而且还包括求决类信访案件、建议类信访案件等。
(三)信访终结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信访终结制度上,必须明确终结条件,凡是符合信访终结条件的,信访部门都要依法终结信访程序。
(四)信访终结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其实就是宣告程序,通过法定的宣告程序来解决终结整个信访程序。信访终结之宣告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信访案件的临时或者常设工作机构作出。
(五)信访终结制度的性质是法律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本身是一种处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律途径,且信访工作要遵循信访法律法规,因此应将信访终结制度界定为法律制度,这有利于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
二、信访复查复核结论的性质和效力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复查复核的结论是针对信访的程序性问题还是针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作出后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结论不是针对信访实体性问题作出终局决定,而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结论。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复、越级、群体信访案件中,政府往往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终局决定,违反了“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原则。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赋予了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因为无论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关系,许多时候往往表现在利益关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关系上,即使当初是纯粹的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最终也转化为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地割裂开来。如果《信访条例》规定政府对实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信访事项进行终局决定,就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司法审查承诺,行政裁定不应当是终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为均可被提起诉讼,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赋予信访机构对涉及信访人的政治经济等实体权利拥有终局决定权,将直接与我国政府的承诺发生冲突。
所以,《信访条例》的规定应该是针对信访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终局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访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上访,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同一信访事件通过司法程序再次请求进行司法救济。
三、复查复核后仍坚持信访的处理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是预防和制约信访权之滥用。但信访事项经过复查复核后,信访人仍然滥用信访权应如何处理?这就成为构建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在上访人中间形成了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更使信访人相信只要坚持到底,就会有“最后胜利”。而我们国家整个信访工作机制并未随《信访条例》的实施而作大的改变,目前仍沿用过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对进京上访情况的处理,无论有理无理的, 均由受理部门(国家信访局或有关委办局)向信访人所在地党政部门通报,有时通报直送党政一把手。于是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不得不从政治角度、大局高度出发,要求备加重视此事。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信访人走完信访三级终结程序后仍然不服,上访北京,中央各委办局是否接待这些信访人如何看待他们的问题这关系到地方所作的复查复核终结意见是否被认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信访人热衷进京上访,与我们现有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无关联。这种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已成了一些信访老户漫天要价的筹码,成了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顽症。
我们认为,在信访程序依法合理终结的前提下,只要信访部门依法合理地处理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保障了信访权行使之正当性,信访人在信访程序终结之后仍然“重复访”、滥用信访权,那么,应该对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程序终结之后的“闹访”、“重复访”和其他滥用信访权之行为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操作上,应当制定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采用准用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的方式。这种做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
有人担心对这类滥用信访权的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会产生消极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之间从来就不会有天然的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权威性在社会中得不到体现,必然会让破坏法律权威性甚至无视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现,甚至形成抗法力量,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权威性付诸实施,不仅有利于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彰显,反过来更会促进社会稳定。
目前,对于信访人滥用信访权的行为并没有体现“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据大量资料和事实,却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过“反复做好说服工作”、“劝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的非法治手段约束信访权的滥用,这治标不治本。因此,政府应该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坚持原则,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付那些确实属于滥用信访权、危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当然,如果由于信访人的信访权利确实在信访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访事项没有依法办理就进入终结程序,对这类情况应具体分析,作为特例谨慎处理。因为这种情形尽管在表面上是终结了信访程序,但在事实上是一种违法终结,如果当事人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应该重新启动信访程序,以真正维护信访权的正当行使秩序,这应该说是信访终结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下一步要作的工作
尽管完善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困难较大,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信访问题呈现出广泛性、复杂性,已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一大热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同时近年来,在解决大量信访问题中信访工作本身也得到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应明确方向,知难而上,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围绕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建设,下一步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理顺各种关系
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要被社会各方认可,具有生命力,需要理顺各种关系。
一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尽管《信访条例》规定,将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以达到减少进京上访的目的。但这种理想化的设想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较大的差距。因为只要信访人进京上访不止,只要中央各委办局对信访事项仍具有交办权、督办权、通报权等,信访复查复核终结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难以真正建立。所以,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同时,还应将最终的复核意见及时主动通过上级政府或直接与中央有关委办局沟通,以求得其指导和支持。
二是上下之间的关系。就建立信访复查复核制度而言,处理单位、复查单位、复核单位上下形成一致意见,统一口径,可大大减少信访工作系统内部的无效的重复劳动。从处理工作一开始,处理单位就应及时就处理意见与复查机关沟通,复查机关也应及时就处理(复查)情况,特别是复杂疑难问题,与上级机关进行沟通和汇报,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保证适用法律、政策恰当,处理程序合法、严谨,为复查、复核工作打好基础。上级机关尤其是非垂直领导的上级机关,应从大局出发,严格贯彻执行《信访条例》,负责任地搞好相关问题的复查或复核。
(二)做好信访复查复核的相关配套工作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认认真真地将所有疑难信访事项走一遍程序。问题是,有些历史遗留疑难信访事项均有较为复杂的成因,这些事项大多数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由于重视不够或其他原因,丧失了最佳机会,把一些小矛盾拖成了大矛盾。信访事项的三级终结只是就这些信访事项在信访程序中的处理终结,其他救济手段仍可依法使用。比如,信访机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对信访人予以指导;信访人确有其他实际困难的,也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获取救济。此外,对信访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需继续做好,以保证信访终结后的延续帮扶和教育,保持社会稳定。同时,需要设立一条渠道,专用于让不服终结的信访人宣泄情绪。
(三)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
现在信访复查复核处理过程中,信访人缺乏正确利益需求表达的能力,而政府信访部门的信访答复件又大都是就事论事的经验型答复,并没有就信访事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周密系统的法律论证,这同信访部门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团队有着密切的联系。于是信访人和政府各说各的理,各唱各的调,政府信访部门与信访人之间很难进行沟通,双方缺乏共同的法律平台。这个责任主要应该由政府来承担。首先,应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政府应指派专业援助律师给予法律援助,以帮助信访人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其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律师接待信访制度。第三,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法律培训,提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第6篇 __镇信访举报处理制度
__镇信访举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在信访工作中责任,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根据《信访条例》和《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处理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
镇委、镇政府设立信访办公室,专责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工作,统筹、管理、监督各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镇委、镇政府设立党政领导接访群众日和“五长接访日”,由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司法所等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轮值,每月定在_日为群众接访日。
二、镇委、镇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各村(居)委会的党政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各线的领导干部是业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单位、各村(居)委应设置兼职信访干部一名,建立《信访登记簿》,负责信访的登记、呈批、立案、调查、督办、复信、上报、归档等工作。
三、实行信访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把信访工作纳入镇对村(居)委会干部的百分考核中,与奖金挂钩。
镇委、镇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各村(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信访事项应在_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信访人,对受理的信访事宜应自受理之日起_日内办结;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 要在_天限期内办结并回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信访工作,亲自批阅信访访件,重要的信访事项要亲自检查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信访案件,发案单位应牵头协商处理,协商解决不了的,报镇委、镇政府或上一级信访部门裁定,决不能互相推诿。
四、重要信访事项是指:(1)反映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建议;(2)反映党政领导干部思想作风问题;(3)反映群众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4)落实各项政策中突出问题和普遍存在的问题;(5)检举揭发违法违纪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6)人数较多的联名来信或集体上访及一些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7)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8)需要列入重要信访事项督办的信访问题。对重要的信访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分管领导包案。
五、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上访。
六、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信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的检举、控告,只要不属诬告陷害,一律不准公开信访者的姓名,不准核对笔迹追查检举人、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威胁、压制、刁难、打击报复。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要给予支持保护;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真实的,除不真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符合事实的部分应予适当处理;对于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于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必须追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七、处理信访案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泄露信访秘密,更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八、对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按政策规定能解决而不给予解决,或未在规定限期内处理,或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结案,但在事前未向信访者说明原因,而造成信访者到省、市上访的,依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7篇 两则信访接待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两则)
机关信访接待制度
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信访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友好、语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
三、对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本局只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访接待时,清_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证件,认真回答_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_问题
有关的材料。
五、_人应遵守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
任追究责任。
第8篇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9篇 信访问题首问制度范本
一、群众到审计局_,接访的第一位干部为首问制的第一责任人。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第一责任人管辖的业务范围,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切实加以解决并给予满意的答复,承诺办理期限。
三、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其业务管辖的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做好疏导工作。
四、接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凡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集体、越级_或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10篇 坚持和完善接待日制度 着力化解基层信访问题
坚持和完善接待日制度 着力化解基层信访问题
永安市地处闽中,辖15个乡镇(街道),作为我省的老工业基地和十强县市之一,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体制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相对较多,加之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市信访稳定工作长期以来处于压力大、任务重的状况。为此,我市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高度,把能否做好信访工作作为检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立足于构建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完善“市领导接待日”制度为抓手,不断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路子,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加强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 我市于1989年开始建立每月15日为“市长接待日”的制度,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轮流参加接访。“市长接待日”制度解决了当时大量的基层信访问题,深受广大市民的欢迎。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参与协调的部门多,仅由政府一家领导参与接待显得有些牵强,部分信访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落实。1995年,市委、市政府经反复研究决定,对“市长接待日”制度进行改进,改过去由市政府一家领导接访为市委、人大、政府三家各安排一位领导联合接访,改称“市领导接待日”。每年初对参加接访的市领导做出全年计划,每月按时通知市领导到信访局参加接访。由于近年来涉法信访问题不断增多,2000年,我市再次完善“市领导接待日”制度,另行安排二名律师参与接访,对群众反映的涉法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并为领导处理信访问题提供决策参考。五年来,我市“市领导接待日”共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206批5858人。对每一个信访问题,我们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攻坚克难,采取多种灵活变通的方法,有效化解了基层各类矛盾。 二、创新机制,保障“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有效落实随着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调整,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时显现出来,这就要求信访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只有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着眼于制度创新,才能不断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针对我市信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市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按照“创新工作机制,重在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及时调整了信访工作思路。经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决定,对信访工作体制和机制进行创新;对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充实调整,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时决定,从2023年起,每年抽调2名市管后备干部到信访局挂职锻炼,这既有利于后备干部的成长,也解决了信访局人手不足问题。2023年3月,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再次对原有的“市领导接待日”制度进行完善,建立了每月一次的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议制度,于每月16日(“市领导接待日”次日)召开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专题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力求及时化解矛盾,有效控制和减少我市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为“市领导接待日”确定的信访事项作强有力的机制保证。为确保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的权威和高效,会议由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和有关市领导、单位负责人参加。市长为第一召集人,纪委书记为第二召集人,市长负责主持召开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在市长无法到会的情况下,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主持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市委、市政府每月15、16日两天(即“市领导接待日”和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会议,为研究处理重大信访工作提供了时间和组织保障。每月市领导接待日后,由信访局负责对一个月来的信访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并将需要提交协调会研究确定的信访问题及其参加人员打印成会议通知,由市委办、政府办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到会。协调会议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至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按协调会研究确定的信访事项认真执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去年3月份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以来,共召开10次协调会协调55件信访问题,其中,市长亲自主持了8次协调会。此外,我市各乡镇(街道)和重点部门单位也建立了与“市领导接待日”相应的制度。这既有利于领导干部贴近群众,拉近干部和群众的距离,又有利于领导干部掌握第一手信息,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三、强化督办,确保信访工作取得成效有好的机制和制度,如果督查督办工作没有落实到位,信访问题没有解决,群众就会不断重复上访,甚至出现不相信当地党委、政府的现象,从而引发越级上访。为此,我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赋予信访部门协调、督办和责任追究建议权,以确保信访事项逐项落实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一是协调权。对职责权限和性质明确的信访事项,直接由信访部门交责任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办理。落实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负责反馈。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提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研究解决。二是督办权。对“市领导接待日”领导批办件、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办件和查办件,由信访部门直接督办,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对信访部门排查的重大或疑难信访问题,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按“五定”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各督办事项的办结率必须达到100%。对无法按期办结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责任单位应按反馈时限报告进展情况或说明原因。三是责任追究建议权。对信访事项办理不力,导致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信访局提出建议,给予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直至社会治安一票否决。 “市领导接待日”和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双管齐下,使98%以上的信访问题被化解在基层,取得良好成效。 第一,有利于各级领导及时掌握信访信息。提交协调会研究的绝大多数是群众当月反映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有些是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例如:近年来,我市连城机场支前民兵反映1969年参加连城机场建设后患矽肺病,生活困难,要求解决治疗矽肺病费用和给予定期生活补助等问题,每年全国、全省重大会议期间,我市的支前民兵都想趁机越级集体上访。对此,我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逐一摸清支前民兵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支前民兵所在的乡镇、街道随时掌握支前民兵串联上访动态,一旦发现苗头,及时派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把越级上访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二,有利于提高信访件办结质量和办结率。未实施协调会以前,“市领导接待日”领导批办件、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办件和查办件的办结率基本在95%-97%之间,且反馈质量不高,不同程度存在应付了事现象。协调会制度的实施,不仅办结率达到100%,而且信访案件的办结质量明显提高,重复上访的比例从原来的9.63%下降到3.79%,我市群众越级上访大幅飙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威信。通过协调会制度,解决了一些时间跨度大,横向幅射宽、处理难度大、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使群众增强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例如,我市作为全国林改试点,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大,进展快,成效好,但在林权换发证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农村群众上访。去年6月,我市某镇三个村的村民共100多人到市政府集体上访,反映这些村不按一户一证的林改政策,擅自将毛竹山林权证联户做给部分村民,要求纠正。市里立即组织工作组驻村,按多数村民的意愿将林权证发放到户,妥善化解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由于我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发展农村经济、保持农村稳定的关系,积极化解林改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没有出现一件越级集体上访事件,保证了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第四,有利于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协调会制度,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维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例如,我市市属企业职工400多人到市政府集体上访,要求解决住房工龄补贴问题。市重大信访问题协调会研究决定,由经贸局牵头,财政、房管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组,核实好能变现的资产,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发放企业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至去年底,已变现资产580.75万元,全部发放到位,及时稳定了职工的思想情绪,有力地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的社会稳定。
第11篇 信访原则制度范本
本文主要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条例》的七项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信访问责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三级终结制”制度;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等,具体材料详见:
富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
***、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具体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第二章);
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四是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
(二)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新信访条例的重要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或其他部门。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的准绳,也是统一各方思想的依据。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同时,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
首先,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
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六)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四、《新条例》的七项制度
(一)信访问责制度
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修订后的条例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在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的基础上。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问责制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
(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
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
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日前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权力,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
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_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_;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五)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
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化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和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信访中的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六)“三级终结制”制度
也就是说,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新条例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人为个人私利无理“缠访”。
(七)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
为避免少数人在_时采取过激方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结束语:今天汹涌的信访浪潮,对于致力革新的领导人来说,既是巨大的挑战,也蕴藏着推进政治改革的巨大机遇:能否顺应民意需要,一方面通过加大对具体_案的处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让人民满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紧紧抓住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要点,同时寻求推进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过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
第12篇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__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3篇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范本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_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14篇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_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15篇 三中信访日接待制度
丰新三中信访日接待制度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以及政府关于做好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群众利益,树立良好形象,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一、接访的时间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二、接访的地点
领导信访接待访日地点设在学校会议室。
三、接访领导安排
为了保证接待日不空位,每个接待日安排一名领导接待,如果接待领导因上级开会或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时接待,由补位接待领导或其他领导按顺序到场接待。
四、接访的方式
来访人员事先与信访小组取得联系,由信访员接待。
建立校长信箱:zzz,举报箱,投诉电话:zz,开通网上投诉(学校网址:zz)
五、接访的内容
重点解决来访人员在某方面提出的不合理现象和违法违规案件。突出以下内容:
(一)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问题。
(二)易引发群体性越级_和可能酿成突发事件的问题。
(三)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领导协调处理的问题;
(四)涉及重要方针政策的问题;
(五)需向领导反映并得到组织解决的问题。
六、接访的原则
(一)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根据接访领导的处理意见,当场书面答复来访人。
(二)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根据接访领导的意见,书面交承办部门限期处理,同时当场书面告知来访人。
(三)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领导包抓处理。
(四)对政策性强的疑难问题,按照接待领导的要求,由分管科、所、办具体落实,限期办结。
(五)接待日负责接待领导要以接待为主。领导接待时,涉及到哪个科室业务的,哪个科室派人到场协助接待。
七、工作要求
1、接待日工作人员由信访领导小组负责,各部室负责人原则不要外出,协助领导做好接访工作。遇到复杂信访问题,相关部室人员应随叫随到。
3、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案件举报和信访接待工作。具体负责信访预登记工作,指派工作人员对领导接待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每天登记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并存档备查;对领导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进展情况,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按时办结,保证领导接访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个个有结果。
4、对领导受理交办的信访件,各承办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时处置,认真办理,按时报结。
5、遇有来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影响接访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工作人员将其劝离。
6、要落实信访责任制,对来信来访认真处理,就地解决在基层,使矛盾尽早得到化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越级访、集体访的发生。
7、保卫部门协助做好接待日的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范本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_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__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7篇 信访接待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接待原则:要热情、真诚、耐心、细致、快捷的为职工服务,树立工会的良好形象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二、接待方式:
1、接待职工来电、来访,详细询问来访者意图,认真填写来电、来访登记。
2、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积极给予解答、帮助协调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政策不明、需提供服务),要在认真分析研究后,主动与对方联系,给予明确答复。
3、对不属于帮扶中心工作范围的事项,要告知对方应向哪些部门求助或帮扶其与相关部门联系。
三、工作要求:
1、接待来电、来访时要做到热情、耐心、真诚。
2、解答问题要认真负责,清楚准确,热情大方。
3、在接待过程中严禁与来电、来访者发生争吵,最大限度满足来访者的需要。
4、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接待好每一位职工。
5、接待时间禁止打私人电话和随便聊天。
第18篇 信访接待制度规定
一、信访工作原则
市__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新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全市水利、水电、水保、堤防等本行业的建设和意见。
2、对全可能发生的水灾害、灾情、险情的报告。
3、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除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4、对我局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纪检监察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5、对本行业政策范围内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属于信访接待范围内的事宜。
三、信访方式
1、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形式。不行越级访、重复访、集体_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的共同问题,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2、_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_。
四、办理时限
1、灾情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回报并会同有关科室,立即办理、答复。
2、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3、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理或回复。
五、信访纪律
1、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回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理。
2、凡署名批办件,应有文字回复。
3、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督查督办。
4、做好信访、来访登记,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册并归档,并注意保密。
第19篇 信访接待制度
机关信访接待制度
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信访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友好、语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
三、对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本局只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访接待时,清_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证件,认真回答_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_问题有关的材料。
五、_人应遵守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任追究责任。
第20篇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范本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_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