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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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即将告别2014年的送旧迎新时刻,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居住证制度,严格来讲,是“城市居住证”制度(将来会不会搞“农村居住证”制度现在暂时还无从知晓),这似乎是继1958年颁布《户口登记条例》和1985年出台《居民身份证条例》以来,关于中国人口身份登记、记录和识别的又一项法规。当然,“征求意见稿”关注的是城市常住人口的身份登记、记录和识别。
居住证能否实现政策设计的目标?
此前,已经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西安、青岛等一线、二线城市。但是, “征求意见稿”试图把授权范围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是一个行政区划的专门术语,指在市级之下还设有区级行政区划的城市。在网上搜索,得知在中国这样的城市有282个。中国的4个直辖市加上285个地级市共289个,这个数量与设区的市相差无几,可见此次规定中可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范围有多广。
关于立法的动机,“征求意见稿”是这样阐述的:“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概括起来有二:一是加强行政管理,二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
关于此项法规的目标群体,“征求意见稿”是这样阐述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这就是说,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也有二:一是“居住半年以上”,这和人口普查时使用的“常住人口”的概念是一致的;二是在“稳定就业”、“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中具备一项的。
就权利而言,与居住证相关的似乎有三项:其一,“在居住地就业居住”;其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其三,“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但是,按“征求意见稿”所述,居住证的作用却仅仅是一个“证明”。这个说法有点异乎寻常,这是否意味着,没有申领居住证,以上的权利肯定是不能享受的;但是,即使申领了居住证,是否享受以上权利,还要看当地地方政府的意愿。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居住证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这么多的事项要详细记录,让居民身份证情何以堪!
究其原委,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人力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以来,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有关政府部门。2.6亿的流动人口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得人户分离成为一种社会领域的“新常态”,同时也使户籍制度在个人与家庭的信息登记方面的功能大大减弱。尤其是从农村或中小城市向大城市、特大城市流动的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信息,很难即时得到查证。现在设计的居住证制度不怕与户籍制度、居民身份证制度重复,对于流动人口再进行一次信息登记,其初衷似乎可以理解。但是,居住证制度能够起到政策设计者设想的目标吗?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以公共服务“利诱”被服务者进行信息登记,是政府管理中常用的办法。譬如中国政府爱用的“登记失业率”,在发达国家是政府掌握相关信息的有效手段。因为失业登记或称就业登记是与失业津贴紧密相连的,登记了就可以领取失业津贴,这就是前文所说的“利诱”。不登记就说明没有就业愿望,或者没有经济困难,这时,登记失业率是能够说明问题的。但在中国,因为失业保险法规中的种种限制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农民工乃至流动人口都是很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所以他们失业后就不会去进行失业登记,于是中国的“登记失业率”意义就大打折扣了。前文中提到“政府爱用”,是因为这个指标的数据通常大大低于实际的失业率。
城市居住证制度会不会因为类似的原因而起不到政策设计者期望达到的作用呢?仔细看过“征求意见稿”,觉得至少有一个漏洞,就是并没有持证者的“退出机制”。也就是说,持证者如果在离开这个城市的时候“不销号”,带着这个城市的“居住资格”出走他乡,那肯定又会造成混乱。当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居住证的有效期只有一年,但这是需要有人去核查的,这需要多大的行政成本?282个设区的市有多少能够支付这样的成本?如果“利诱”不足以让持证者主动去续证,那么,费了这么大气力建立起来的这个制度用不了几年就废了,因为大多数常住人口实际上是在居住证制度的“体制外”。
现在的实践是在大城市是和特大城市中实行这项制度,那些地方的就业或者谋生机会本身是一个诱因。一般来说,是已经有了稳定职业、稳定住所和想让孩子在城里上学,甚至有“野心”想获得户籍的人才会去申请居住证这样的“证明”。这实际上与大多数外来人口无关,因此,花很大气力去办这件事,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因为申领或已经持证的人中绝大多数并不是有关部门需要格外关注的对象,而获得和保留这些人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别的办法实现,实在不必如此大动干戈。
“土围子”人口政策的隐忧
更值得反思的是这样的城市管理模式或者城市治理模式背后的理念。就法理而言,中国公民只要带着居民身份证,在祖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应该是畅通无阻的。然而,中国的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现在都在筑“土围子”,在人口政策上想“割据一方”。
在百度网上查询“居住证”,得到的解释是这样的:“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这个解释虽然很不官方,但可能道出了实情,关键在于“绿卡”和“技术移民”。
在没有实现世界大同之前,在有国境线区隔的地方,内外有别是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但将居住证视为“绿卡”,把民族国家之间用来限制移民的办法用到国内,这似乎是我国的一大发明。在一国之内搞居民身份的“两制”,社会学理论中有个概念,叫作“社会排斥”。居住证制度维护的是社会身份的二元结构乃至三元结构——以前是城乡差别,现在在城市中就要区分出三种身份——户籍人口、持居住证的人口、既无户籍也不持居住证的人口。从待遇上看,亦即城市中的一等公民、二等公民和三等公民。
现在很多大城市、特大城市都在想方设法地要将所谓“低素质人口”排挤出去,但这些城市的官员们私下交流和传授的“经验”的有效性其实是很可疑的。笔者居住的小区附近原来有间小屋,有一家外来人口在那里卖菜。后来拆违章建筑把小屋拆了,这家人生意做不成也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管理有所松懈,于是又有人来小区附近摆摊卖菜卖水果,生意似乎也不错。几年后有一天,在一个离家较远的商场中,突然遇到原来在小区中卖菜的那位妇女,相互问候之余,问起这几年在哪里讨生活,原来就在这商场附近,还是干的卖菜的营生。她身边有一个小女孩,在被驱赶时似乎刚刚出生,但现在已经小学毕业。后来在家里附近的小摊上买菜时,与摊主攀谈,原来他们也有同样的经历。谜底揭开,不由得哑然失笑,原来政府所谓的成功,只是把原来在a地卖菜的甲赶到了b地,同时把在b地卖菜的乙赶到了c地,又把在c地卖菜的丙赶到了a地……当然,这个循环流动可能会复杂得多,但在被驱赶后离开北京回老家的外来人口究竟有多少?仍然是个谜。各个社区汇总报告上去的人数一定不少,但其实这些人可能大多还在北京。
现在的一线城市都在叫唤老龄化如何如何严重,但那大多是以户籍人口计算出来的,也许现在有的城市加上了持居住证的人口。但要拿真正的常住人口来说事,老龄化程度就远没有那么严重。老龄化造成的困境并非老年人太多,而是劳动力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恰恰是移民——在中国叫人口流动。法国在19世纪末已经人口老龄化,但至今仍然滞留在24%左右,与上海以户籍人口计算的老龄化程度相近。若去法国的大城市看看,各色人等都有,是移民改变了人口结构,解决了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相反的例子是日本,人口老龄化高居世界第一,造成了经济不景气,这是否与日本的闭关锁国的政策相关呢?
居住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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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数码照回执是所提交的照片在国家规定的论证网站论证通过,审核后发下的回执。提交的照片保存在论证网站的数据库中,需要办理证件时通过回执单上的图像号码到数据库里提取照片即可。
在办理二代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等有效证件时,需要递交居住证数码回执。具体方法是在相馆照相后将相片上传到官方指标的检测网,审核通过以后,官网下发回执,价钱一般在15元左右。
(来源:文章屋网 )
居住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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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离‘转正’还有一段路要走,不过,总算有了个盼头。”已在杭州务工3年的张先生得知“暂住证”改“居住证”的消息后有些兴奋。当然,不仅仅是有了“盼头”,从2009年10月1日起,张先生的暂住证生活也就画上了句号,其子女就读、医疗保险、劳动保障方面将享受优惠政策。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根据这一条例,浙江省将取消施行了14年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改用居住证制度。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以前需要凭当地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事务,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从“管理”走向“服务”
“以前对流动人口主要以管理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应的服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表示,与现行的暂住证制度相比,“暂住”与“居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观念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居住证制度将更多地体现服务性,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从“管理”层面上升到“服务”层面,立法理念更为人性化。
“十几年前,和老婆刚来杭州的时候,暂住证要80元,哪有钱办啊。每天一下班,心里就悬着,怕联防队员敲门,夜里也睡不踏实。后来借了钱办好暂住证,才睡上了安稳觉。”外来务工者于晓辉谈起那段往事,感慨不已。
“我是做生意的,一年基本要把浙江跑好几遍。每去一个地方,都要重新换个暂住证,不仅花了不必要的钱,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家住义乌的某商人谈起了以前的经历,“暂住证有效期很短,每年都要重新办,现在家里还堆着一大堆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充分调研后,总结出以往暂住证的几大缺陷:费用高、适用范围窄、有效期短。尤其是在浙江这个人口流动性很强的省份,往返数地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每到一个地方就要重新申领一本暂住证,会给流动人口带来经济和时间上的双重负担。对此,条例规定,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同时,对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初次申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可以说,新条例真正做到了让居住证持有人“全省免费漫游”。对于“有效期短”的问题,新条例也对期限作了延长。根据申领条件的不同,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领有效期为9年的《浙江省居住证》。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流动人口认识的转变。“流入人员是外乡人”的观念已经是过去时。对流动人口的认识由过去“是包袱,要限制,要管理”转变为“是财富,要尊重,要服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体制从“管、卡、压”转变为“主动关心、服务、帮助”。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经过对最初条例草案的商榷,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由流动人口承担登记义务不符合现代服务政府以民为本的理念,政府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同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这无疑体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飞跃。
离“市民待遇”不再遥远
在一家制衣厂任厂长的陈帝龙说,在杭州十几年,觉得自己也算是杭州人了。但当他想让儿子在自己身边,和杭州孩子一样读书时,才发现他离“杭州人”还很远。作为外地人员,给孩子在当地学校报名时,得备齐“六证”(养老保险证、暂住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即使备齐,最后能读上的也只有10%。
“居住证”的出世,将迎来另一番景象。
浙江此次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这意味着,“暂”改“居”,改变的不仅是一字之差的名称,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生态。“居住证”激活了以前暂住证制度中被有意无意封存、冻结的各项公民权利(如养老、医疗、子女读书等等),使这些权利能随着人员的迁徙而流动起来――权(利)随人走,而不是以往以地域户籍为限的人、权(利)分离。
“与14年前出台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不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更多的是注重实际权利。”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表示,当时主要针对“民工潮”等带来的问题,重点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改革人们对流动人口的认识,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提出“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事实上,居住证就相当于‘绿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作解释,根据目前试点的情况,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医疗保险、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真正和当地人一样。2007年,浙江省确定在嘉兴、慈溪两市进行居住证制度试点。慈溪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励冠军说,从已有的经验来看,目前已经有近2000名流动人员在慈溪办理了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70多万人获得临时居住证,这些持证人的孩子读书基本和慈溪户口的人享受到了同城待遇。此外,改“暂住证”为“居住证”还吸引了不少优质人力资源在慈溪安家落户。
从前几年的“外来打工者”到“新居民”,是一种身份称呼的改变;而从“暂住证”到“居住证”,则具有实质性的突破意义。有专家指出,居住证制度在保护流动人口权益、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待遇的同时,必将大大增加浙江对人才以及优质劳动力的吸引力。流动人口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进行着对本省经济文化的“反哺”。这将会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双赢模式。
是“马甲”还是“期权”?
毫无疑问,浙江的居住证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许多人也注意到,居住证持有人只是在明确列举的某些方面同市民享受一样的服务、一样的优惠政策,这反映出持居住证的人员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享受与市民同样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对于居住证“转正”的程序和条件也描述得不够清晰,“《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持居住证的人员享有权利的局限性与成为当地市民条件的模糊性,引来了一系列的质疑声。流动人口费尽周折得来的“居住证”,会是一个“马甲”吗?
部分专家认为,条例在明确列举居住证持有人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没有列举、没有细化或者没有清晰化的权利,如公积金贷款买房等。以时下人们十分关心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例,两者均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通用,地域分割情况仍相当严重。具体而言,一个人如果在户籍地之外的地方生病住院,就无法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无法报销相关费用。同样,一个人若要跨地域(尤其是跨省)就业,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往往很难随之转移――正如我们常常看到的,许多农民工由于要频繁地更换打工地,不得不反复“退保”、“参保”。
再者,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居住证“转正”的条件之一“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省里规定一个不就可以了,这不是又把皮球往下踢了吗?”在金华“漂”了2年的龚先生嘀咕道。
众所周知,能够享受到浙江省内大部分市民待遇的只有持有居住证的人员。那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绝大多数的人凭现有的材料只能申领到临时居住证,而不能申领到居住证?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临时居住证是面向普通大众发放的,而居住证是面向有突出贡献或是紧缺技术人才发放的?这些假设并不是空穴来风。
针对上述质疑,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了回应:“暂住证”到“居住证”的改革,作为一项破旧立新的措施,从设想到实施再到完善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肯定不限于条例所罗列的几项,“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是流动人口最为关心、最为切身的权利。将设置居住证“转正”条件的权力下放到每个县、市,是由于每个城市都有各自的发展程度、地域风俗。同时,居住证的发放,将严格按照条例中的要求进行,不会存在所谓的“精英”、“草根”的区别。
浙江的居住证制度如果能够在现实过程中不折不扣地施行,那么,对于整个浙江的流动人口,乃至全国的流动人口,无疑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丙宣博士指出,新制度不但能够让生活在浙江的流动人口彻底抛掉“二等公民”的感觉,而且对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不合理的一面能够起到加速瓦解的作用。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浙江已迈出了一大步。浙江居住证改革这一破冰之旅能否走得更远,人们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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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口
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是上海地方户籍管理制度的探索,也是上海市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进一步明确的一个具体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办。条件设定上分为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
居住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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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证制度制定原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里聚集了越来越多的人口。人口的聚集,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恶化、住房紧张、就业困难等城市病,加剧了城市负担,同时也制约城市化发展。据统计,北京人口20xx年就已超2100万,由此导致的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更是北京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在本次市委全会上,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也成为会议决定的重要内容。
大多数城市都有人口规模的目标,北京在20xx年前制定的目标是到20xx年人口达到1800万。城市规划中有关人口的总规划如何制定,人口总量如何制定是一个需要多方衡量论证的事情。是回到1800万还是放宽到2500万,下一步怎么做很有学问。陆杰华认为,人口的总规划需要参考的指标很多,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资源容量等。
北京要做新的人口总规划,应该先将城市定位明确。陆杰华说,1993年提出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北京的定位是国家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历史名城,人口规模的控制则主要从经济和就业角度考量。但的城市发展和局面不一样了,北京未来会将城市功能定位成怎样的,直接影响到人口调控的效果,只注重数量上的宏观概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口问题。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模式并不创新,而是后置的末端管理手段。
北京居住证制度相关评论坦白而言,对于北京这样的大型城市而言,人口之多、管理之杂、房价之高,已经达到了不宜人类居住的地步。但即便是这样,因为北京的资源多、机会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仍然选择加入浩浩荡荡的北漂大军。城市的管理者,面对无法破题的城市病如雾霾、堵车和逢雨便涝也是愁上眉梢控制人口事宜就便摆上了桌面
自由迁徙说的永远是候鸟,而不是国人;完全放开北京的户籍,可能引发的是北京人口的几何倍数增长,这自然很不现实。但是,只管理、不服务的暂住证制度,已经饱受诟病,不仅仅加剧了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下的身份歧视,还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在北京居住了一二十年,却还是暂住,听起来就是个中国式笑话。于是乎,在暂住证和户籍制度之间,也便发明了居住证。
居住证,当然有其进步意义。就上海、深圳等已经实行了此制度的城市而言,居住证制度在当下这种户籍制度之下,最大程度上还原了城市福利的公平。而北京市相关负责人也表态,居住证制度可以附载社会服务功能,比如与社保福利挂钩。同时,居住证如果开始实施,意味着为1984年开始实施的暂住证时代画上了句号。这都是值得称赞的地方。
居住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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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兹介绍本单位人事专员xx同志等壹人前来你处办理:xx同志的《上海市居住证》个人网上登录密码重置(新办、续办),请接洽希协助为荷。
此致
敬礼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办居住证的单位介绍信范文二
xx社区:
兹有我单位人事部负责人xxx,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居住证事宜,请予以接洽。
此致
敬礼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办居住证的单位介绍信范文三
兹有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该职工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今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居住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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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居住证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的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工商、教育、财政、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划生育、婚姻等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五条 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
第六条 居住证的申领,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中心城区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经济收入(含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资收益)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借用租赁他人的房屋等;
(三)合法连续就读。具体包括:在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技工学校等机构就读,并取得学籍;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八条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并入学就读的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
业资格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等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在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邯郸县除外)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在市中心城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固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十一条 在市中心城区居住的暂不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与具有常住户口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工作日。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或者依法申请复议。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在本县(含武安市、峰峰矿区)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前款所列区域之间跨范围异地居住的,应当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可以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于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换领新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者未换领新证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或者换领新证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自补办签注手续或者换领新证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或者收缴居住证:
(一)持证人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伪造、变造、骗领居住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九条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服务和便利:
(一)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享受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
(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服务。
(七)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八)参加居住地居民委员会选举及有关公共事务管理;
(九)享受社会福利、临时救助、养老等服务;
(十)办理各种旅游卡,包括旅游惠民一卡通等;
(十一)办理各种公共交通卡,包括公共自行车卡、通用乘车卡、一票制成人月票卡、学生票卡、老年人乘车卡、京津冀交通一卡通等;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的购买、转让、营运、登记注册等手续;
(十二)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十三)按照规定,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参加中考,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十四)按照规定,申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十五)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七)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八)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规定的其他权益、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十四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亲自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出具同意其申领居住证的意见,并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居住证申领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等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三)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四)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三)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城区、峰峰矿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应当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对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人员享有同等权益。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公路,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南至环城高速公路(南段),东至环城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一线,规划面积五百五十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二)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在读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放的居住证,可以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换领新的居住证;逾期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换领或者重新申领新证的,居住年限(持证期限)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居住证的主要意义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居住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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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制度”利于良性流动 居住证制度渐行渐近 居住证:浙江的“绿卡” 服务行政视野中的居住证制度研究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 “暂住证”改“居住证”背后的挑战 酝酿“北京居住证” 居住证,就是公平? 浅析上海人才引进居住证新政策的特色与实施 深圳:“居住证”下的承载力难题 居住证的中国故事等 汪伪时期上海的居住证 暂住证改居住证 一字之差显示包容与接纳 “居住证”等同“同城待遇” 上海居住证3.0版 对居住证应合理期望 居住证积分上海先行 居住证积分代办猫腻多 深圳降低居住证办理门槛 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和居住证制度比较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③陆学艺,杨桂宏:“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④谢宝富:“居住证积分制:户籍改革的又一个‘补丁’?―上海居住证积分制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人口研究》,2014年第1期。
⑥唐钧:“差强人意的居住证制度”,《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年第3期。
⑦汪芸,闫继锋,卢彩静:“高校学生户口迁移现状与户籍制度改革对策―以驻秦皇岛高校大学生户口迁移现状为例”,《现代交际》,2013年第3期。
居住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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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户籍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逐步扩大非户籍人口的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居住证制度被认为是一种创新,一方面没有直接更动现有的户籍制度,减轻了既有户籍所有者的不满;另一方面通过“有折扣”的公共服务逐渐吸纳外来人员。但居住证制度是一个正确的户籍改革方向吗?至少在下列三大疑惑得到解释之前,任意下结论恐怕都是冒失的举动。
第一个疑惑,居住证制度是不是真的能促进劳动力的进一步自由流动。表面上看,各城市出台自己的居住证制度能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问题也恰恰在于各地出台的细则,细则与细则之间相互很难沟通交流。例如上海的积分规则就不同于广东,自由流动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说从一个农村只到一个城市,而是说劳动者可以在城市间自由流动。现在的格局下,一个劳动者从上海到广东,上海累积的部分积分到了广东就没用了,并且医保、社保等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这样一来反而可能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第二个疑惑,居住证制度是不是真的符合市场需要。居住证制度的细则由政府制定,不一定符合市场需要。最明显的例子是名校与非名校毕业生在大城市找工作,可能企业需要的不一定是技能非常高学历背景非常优秀的人,而是一个“适合”的人。但这个适合企业的人,不一定够得上这个城市的居住证标准。
以上海为例,陆家嘴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卖大饼油条的人才,但在政府眼里只有前者是人才,后者虽然是市场需要的,够不上居住证标准。
第三个疑惑是居住证制度是不是真的能缓和公共服务覆盖的不公平性。在没有居住证制度的条件下,公共服务在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间的分配是不公平的。非户籍人口要付出更多成本才能享有基本公共服务,而基本公共服务对户籍人口几乎是免费的。
居住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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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在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方面,《条例》按城市大小分为4等,其中最严格的是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标准为: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属于这种情况。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政策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项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积分落户。但北京市积分落户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对于能够落户的重要条件积分指标,北京市《积分落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由3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构成,其中教育背景、纳税指标、职住区域等项目分数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都瞄准了高层次人才,学历和职称等占了较大比重。她去广东省调研时发现,尽管广东省的政策导向是为引导农民工落户,但能真正落户的农民工还是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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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住证首次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居住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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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带好头和实现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争第一、建设幸福城市的总目标,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要求,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住证制度在引入高端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方面的牵引导向作用,使人口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工作目标。年底前,组织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全部发放到位并普及应用。具体落实好“三项工作”一是经费保障到位。尽快做好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确保专项经费保障,对居住证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居住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技术保障到位。依托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我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公安、人口与计生、人社、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信息数据系统接口的对接,实现受理、审核、制证、发证等各流程的无缝对接。三是社会保障到位。把居住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形成覆盖公安、人社、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权益保障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拓宽居住证的应用领域,不断整合政府各部门公共信息库,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一)建立区级管理机构。区政府成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综治办、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公室,与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
(二)建立基层工作体系。各街道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班子,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各自责任,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居住证办公室
1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
2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实际应用,整合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3制定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工作规范,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开展居住证工作。
4制定工作安排和业务指标,跟踪、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协调、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居住证工作。
5组织居住证制度实施的试点工作。确定东山街道为居住证实施工作的试点单位,年底会同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2区公安分局
1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保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与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
2指导、督促各派出机构及社区受理点开展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制作及发放工作。
3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居住证信息的应用,加大居住证的查验力度。
4负责区居住证管理日常工作。
3区法制办
1负责《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政策解释工作。
2开展深化居住证应用领域专项调研,研究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制度的优惠政策和扩充社会应用功能等。
4区发改局负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居住证制证经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6区采购中心负责居住证相关系统软硬件招标、采购等工作。
7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此平台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8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在全区各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居住证办理受理点,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9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居住证办、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全区宣传口径,协调各类媒体单位,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10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修改完善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开展有关扩展居住证应用领域的专项调研工作,并在《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及时跟进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在本单位行政业务中的使用,明确流动人口使用居住证可享受到相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举措,全市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有关部署上来。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把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居住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证耗材等基础保障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培训到位。并按照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严格履职,密切配合。区公安分局要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大监察、清查力度,确保居住证有关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