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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31 21:37:05 查看人数:24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3390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9分钟,共有191位用户关注,42人点赞!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以安全监管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章标准的宣贯培训,为规范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能奠定基础。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完善考培分离制度,全面推行计算机考试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抓好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

按照市关于《全市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全面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和隐患整改工作,从源头上整改设计存在的问题。年5月底前,列入化工设计诊断范围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年10月底前,相关企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年11月底前,组织设计单位、评价机构或专家,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验收。

三、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年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简称《新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建立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年底,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化工企业100%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考评。一是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的危险化学品,要按《新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设和申请考评,确保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二是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到期的企业,要按《新标准》修订、完善和规范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自主进行诊断、整改和自评,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三是年底前,安全标准化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继续按体系保持运行,确保做到持续改进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按《新标准》规范完善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实现由原标准向新标准的过度。

四、落实行政许可制度

(一)抓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落实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从严审查,严格控制涉及高危险工艺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吸入性有毒气体的建设项目,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

(二)做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把安全标准化作为许可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继续坚持许可工作预警机制,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延期准备工作;严格审查,从严把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三)推进使用安全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调查摸底,逐一确定许可企业范围,精心组织,严格审查,按要求完成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

(四)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根据新法规,调整工作方案,重新组织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严格把登记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按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认真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统计和季报、年报工作。

五、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一)加强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配合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昌华公司进行安全诊断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其进行安全升级改造。

(二)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装备可靠的自动控制、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三)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在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检维修企业严格执行《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检维修工作方案,严格执行检维修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完善落实检维修期间的安全制度和措施。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组织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监管措施,完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远程实时监测报警。

六、强化安全专项整治

(一)气体充装企业专项整治。配合质监部门,对气体充装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作业现场环境、安全制度(规程)落实、作业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等问题。

(二)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专项整治。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整治,督促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集中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三)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专项整治,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充分利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实施安全使用许可的时机,对全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

(五)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试生产延期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建设范围等非法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处罚。

七、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主导的安全标准创建、诊断、整改、运行、自评制度,形成“规范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全面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做到试生产、检维修、开停车和生产异常等重点时机,确保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要有规范完整的书面记录。二是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定期修订制度,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操作有法可依,安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总局号令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完善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根据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情况,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使其熟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提高现场处置能力;涉及重点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及时组织相关工艺操作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加强工艺和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完善工艺操作法,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加强特殊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完善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审批、风险辨识和现场确认监控制度。

(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将承包商安全管理纳入统一管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做到权责明晰、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八、发挥好网格化监管的统领作用

建立基于网格化安全监管系统的网上执法检查情况通报、隐患挂牌督办和动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深化专家查隐患制度,继续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有固定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及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化工、医药企业全面推行“保健式”安全监管模式。通过网格化系统定期通报“诊断性”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除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对久拖不改的隐患,网上挂牌督办。二是通过网格化系统,及时向有关企业通报安全标准化评审、相关安全许可、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和隐患整改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落实。

九、认真履行监管综合工作职能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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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

二、整治目的

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杜绝“三违”现象;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预案的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促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开展伴有危险化学品反应的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安全评价,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整治内容

1、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要求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台帐,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经常化。继续推行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挂牌制度。

3、积极推行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配合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化工生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组织、宣传和试点工作,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控制水平。

4、企业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化工生产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从业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且做到持证上岗。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反三违”和向员工“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发动员工开展查身边隐患、“反三违”活动,继续加大对无证上岗行为的查处,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5、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6、加强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严格实行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和剧毒化学品准购审批制度。强化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参照重大危险源“二牌一箱”做法,在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设置醒目的剧毒化学物质告知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

7、稳步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8、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持证生产经营。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摸底阶段(3月-4月)。街道成立以李登兴主任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从业单位要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监管状况进行全面的自查。4月份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街道配合区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初至9月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其自查和安监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相关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街道安监中队配合区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隐患整改。同时,指导企业抓好隐患整改,强化服务意识。对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由上级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初至11月中旬)。企业完成整改后,由街道配合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到位,迎接区安委办进行的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生产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越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越不能放松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单位的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街道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李登兴担任组长,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企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同时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发动,有序推进。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促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快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及早消除事故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出现“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现象,努力克服和消除对安全生产的疲劳和消极厌战情绪,及时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和渠道布置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

(三)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在企业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作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交叉检查,帮助服务企业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现场审查阶段要重点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在未完成隐患整改之前,报请上级部门,坚决不予换证;将专项整治与医化企业abc分类动态管理和危化品生产(仓储)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达标、复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专项整治效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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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化“三项行动”、推进“三项建设”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重点,深化整治,突出抓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化工园区安全综合管理,安全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创新监管手段,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努力遏制较大事故,继续保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广州亚运会平安举办做出应有贡献。

三、工作要点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1、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分类评定,实施分类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和政府职能部门巡查执法监督等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加大推广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针对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制定涂料、林产化工、工业气体(乙炔)和酒精等行业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完善标准化指导体系,研究制定鼓励扶持措施,力争今年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新进展。

3、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指导,严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对惠州、东莞、韶关、揭阳等地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

4、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完善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

(二)深化整治,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督促企业加快开展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指导企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自动化改造措施和可行性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专家对涉及危险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进行复查,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6、指导督促有关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任务,重点搞好纳入省政府搬迁计划的187家企业和广州、深圳等市剧毒化学品仓库的搬迁工作。

7、学习借鉴北京“平安”奥运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广州亚运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重点监控措施,并适时组织开展石油化工、氯碱化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点企业的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广州亚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稳定。

8、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和季节特点,分别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后组织专家集中开展各项安全专项督查,着力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

9、全面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强指导,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管理

10、组织专家开展对广州南沙、湛江港、东莞立沙岛、惠州大亚湾、揭阳揭东港等几大重点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安全生产现状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安全监管对策措施,提高重大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11、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转移”决定和《珠江三角洲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的原则要求搞好转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安全发展。

(四)抓好落实,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各项基础工作

1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要求,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1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

14、加快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研制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力争今年与地市级现有监管系统完成数据对接,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15、根据涂料生产特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涂料生产防静电课题研究,指导提高涂料生产企业安全运行能力。

16、加强对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17、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干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省监管队伍业务水平。

18、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体系

19、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总局配套部门规章的修订出台,及时修订和完善我省相关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

(六)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20、突出抓好元旦、春节、清明、国庆前后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安全督查,及时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今年内完成全省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检查。

21、按照“统一

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强化全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环节的安全监管。

22、大力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重点抓好江门、肇庆、茂名3市试点,力争年内全省50%以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

23、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择时在广东电视台、南方日报等媒体继续刊登烟花爆竹安全公益广告,制作下发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挂图和光盘,抓好国家总局新修订出台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的宣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文秘站:]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4、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抓好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管员以及守护员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25、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26、组织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研讨会。

(七)加强协调,进一步指导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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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是经市局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议题主要是进一步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分析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皮局长传达12日省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并就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10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10年,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市局年度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配套规章,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发放为重点,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1、以许可为总抓手,促进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一是开展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上级部署,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取证工作的主动性,加快许可证办理进程,分别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底数,为做好许可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是以促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为目的,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甲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没有取证的已建成生产企业和甲类经营企业,多数是安全条件差、企业负责人认识程度不够、申请办证的积极性不高。按照省局许可工作进度要求,分别以安委会、市局名义下发通知,建立了周调度制度,要求县区政府、县安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目前,已有68家生产企业、350家甲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证。

三是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做好乙类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材料和现场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不走过场,突出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范、可操作性,确保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共有28家取得经营许可证。

四是严格市场准入,实施规划控制,加强危化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在全市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情况的调查,结合省局要求,对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工作做出部署。严格设立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各县区加大对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查处,从源头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法律法规意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年4月份,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批和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工作纳入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由窗口统一办理,促进了危化品监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2、扎实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制定下发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周调度制度。安监、交通、公安、质监、化工协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改责任,部署开展剧毒危险物品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运输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7家企业,制定了关闭或搬迁计划,其中3家已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强化了企业“双基”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意识,建立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多次组织演练。通过集中整治,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促进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3、组织开展了对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根据省局要求,按照分级组织、全面检查的方式,利用11、12两个月的时间,组织专家对全市51家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诊断式”检查,同时配合省局对省重点监控的滨化集团、鲁北化工集团两家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全市共查出事故隐患81条,当场整改15条,限期整改66条,下达《整改指令书》13份,《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责令两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消除事故隐患。通过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专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企业安全意识。

4、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情况调查。对全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确定了4家需要搬迁的企业,督促有关部门、县区尽快制定搬迁工作方案。按照市领导要求,对滨化集团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了调度,并起草针对滨化集团发生重大事故后外部响应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善确保滨州城区安全的预警机制。

5、监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局党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在今年全市机构改革中,局班子积极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单独成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在局机关工作量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为危化品科调配了3名同志。县区监管力量进一步增强,目前,全市有3个县区建立危化品科室,其它县区都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

总之,2010年,各县区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各级安监部门领导和同志们恪尽职守,积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此,我代表市局对各县区安监局给予市局的大力支持以及全体从事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同志在各自岗位上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今年以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保持了稳定的态势,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但是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部分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危化品从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全市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县区新建危化品生产项目增长较快,企业对危化品生产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重发展、轻安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部分企业因周边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对城市安全和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危化品监管力量不足,与经济发展的形式不相适应,人员素质特别是业务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今年工作安排

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面临新的形势,随着控制指标的提升和新职责的纳入,以及新工作的开展,监管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能吃苦、能战斗和忠实履行职责的精神,紧紧围绕全局30项重点工作,坚持好的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措施,按照新形势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定信心,加大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好责任,力争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加强规划控制,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市场准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行为。2010年12月市局转发了省安监局、建设厅《关于加强规划管理整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隐患的通知》,通知要求“结合当前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自2010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市局已起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意见,准备报市政府批准下发。按照意见要求,各县区应结合本区域实际,规划一到两个危化品生产储存区,新建企业必须进入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督促引导,逐步迁入。下半年开始,要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新征建设用地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依据之一,对未取得县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不予审批。各县区要对新上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审查,确保附合安全条件。对未经设立审批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行为。要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认真贯彻省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和《关于重申从严控制设立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市政府和省局领导指示精神,对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上报。

(二)加强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重点的各项行政许可工作

1、完成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全市47家省局受理的生产企业,18家已取得许可证,1家搬迁,20家已经通过整改基本符合条件,市局将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它8家,要责令其停业整顿,5月底前必须整改完毕,由评价机构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申请审查。6月30日前仍未获得许可的的生产企业,由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新排查出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的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也一律视为非法企业予以关闭。

2、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一是甲类经营许可工作。按照省安委会通知要求,市安委会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的58家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了通报,要求各有关县区进一步落实责任,依法实施关闭。各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全面开展乙类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市局已经对加强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工作做出部署,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要求,重点对农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油漆、化学试剂、化工产品及鼠药等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结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提出申请,尽快取得经营许可,以规范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3、开展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开展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是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总体部署,市局也制定印发了全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要通过“回头看”,进一步建立健全发证工作制度,规范发证行为;督促已取证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关闭的措施要求,同时进一步核实无证企业和需停产整顿企业的底数。各县区在检查活动中,发现已取证企业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工艺、设备、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经批准的,要及时上报,向省局报告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并进行严肃处理。

4、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按照国家、省定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局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省局确实的50%定点企业证书发放工作的任务目标。

5、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省局将制定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备案证明工作做出部署。市、县也要按照要求,年内力争完成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备案证明工作。

(三)安全标准化的推广工作。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局按照国家、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10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遵循“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确保实效”的原则,重点选择2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其中2家参加全省开展的创建20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活动集中进行培育,上半年考核验收;其它20家企业11月底前达标。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选择本辖区其它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的企业,与全市达标活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从明年起,逐步扩大企业达标范围,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以道路运输为重点的危化安全生产工作各个环节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状况等,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我们安监部门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运输环节的督查外,还要组织督查组,对存有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活动。

(五)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完善档案管理。这项工作省局将于近期做出统一部署,市局和各县区也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完成登记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抓住这一契机,完善档案管理,进一步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基础。新晨: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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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川副省长在书面讲话中对搞好专项检查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8.26”广西维尼纶股份有限公司爆炸重大事故的重要批示,要求制定中小化工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落实责任制,严格监督检查,在全国开展一次化工企业安全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二是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三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抓好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局长陈炎生要求:本次检查工作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要把监管任务重和发生过事故的县(市、区),合成氨、氯碱、剧等危险性大的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规模以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医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和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企业,位于城区、安全距离不足或在百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仍未整改销号的企业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本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期三个月,从9月10日开始到12月10日。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安监局、经贸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抽查、督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点突出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等。(三)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等。(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五)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自查主要内容。每个化工企业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检查,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省安监局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认真落实以下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抓紧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立即研究制定检查工作具体方案,于9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部署和方案落实到基层、到企业、到班组。

(三)全面开展自查抽查。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化工企业都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10月10日前必须全面完成系统排查整改,自查自改面必须达到100%;中央驻闽单位、省属企业要组织对本系统所属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面要达到100%:各县区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点经营企业、重点加油站,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医药和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数的50%: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县(市、区)监管部门,危险性大、安全管理薄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剧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规模以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医药和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抽查: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检查组赴九个设区市开展重点督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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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年”为主题,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确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要内容。

1、开展执法行动的主要内容:对以下行为进行排查登记,上报区安监局,并协助区级部门进行执法行动: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开展治理行动排查安全隐患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开展宣传教育行为的主要内容: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全民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5)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技能培训。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具体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特殊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4)安全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夜间和节假日干部值班情况;

(5)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物料和切水操作是否有专人监控;

(6)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落实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的规定;是否落实储存场所防盗、“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制管理、人员资质等规定。

(3)加油(气)站的设备、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新建加油(气)站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试运行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5)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了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汽油、柴油、航空煤油、腐蚀品、剧毒溶剂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7)危险化学品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四、时段划分

“三项行动”要贯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阶段。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三项行动”的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和治理隐患阶段。

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建立工作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安全隐患整改目标责任书,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三)巩固成果阶段。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月30日前报安监办。

五、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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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现行《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问: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

答:现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原则。实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问: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经营许可证制度还继续实行吗?

答: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还要继续实行。所不同的是,这次修改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这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有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

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办证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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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查找整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构建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1.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得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2.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77号)要求及2009年5月5日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今年实现8家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达标。2011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及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限期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企业不得换发许可证。

3.严格安全许可。一是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二是强力推进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工艺简单的单一装置,在完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联锁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配齐安全阀、防爆膜等紧急泄压装置外,还应安装紧急停车系统。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涉及危险工艺所有企业的自动化改造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1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是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程序。市、县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规划、土地、环保、供电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4.深化专项整治。一是各县区要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各县区要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二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整改。三是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省、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建成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2009年11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必须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保证监控覆盖范围,适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运行安全状况。四是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中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5.全面提高执法能力。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市、县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二是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是继续开展以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四是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以下重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制度;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消防、运输、储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工作台账。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各项责任制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务必做到实在、管用有效。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4.严格作业现场管理。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要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用41条禁令规范企业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签字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5.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定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救援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技能、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技术比武、案例教育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

7.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478号),并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云财企〔20*〕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58号)要求,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好“三项经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9.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不低于两次。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要于2009年12月31日前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推行企业与具备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现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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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保障

为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了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各村(居)主要负责人、镇安办人员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领导小组,活动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中秋和国庆节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排查整治重点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加油站),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及周边安全环境;液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天然气公司,油气管道。

三、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镇安办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户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

(二)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意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抓好安全培训教育。

(三)配合县安监局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9月6日)

召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户专项整治动员会,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户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

(二)整治整改阶段(9月7日—9月20日)

各村(居)要组织力量核查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户情况,切实摸清底数,完善基础资料,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限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镇安办将对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上报县安监局。

五、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村(居)要立即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此次活动。

(二)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作用,认真组织,发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参与,扎实开展隐患自查自改。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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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及修订原则

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和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对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使《办法》符合修订后的《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要求;二是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调整对象、许可权限、程序、发证条件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在前期调研论证、征求各地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完成了《办法》的修订草案,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修订草案逐步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原《办法》实施10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办法》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从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

原《办法》共5章2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分别是总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增加较多的是发证程序和法律责任两章。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这主要基于3点考虑。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被纳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为避免交叉管理、重复许可,《办法》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对此做了衔接性规定。

由于原《条例》未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进行安全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过程与方法。实践证明,原《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样有效可行。这次修订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强化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安全管理。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践,《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及“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许可权限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22号)中“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的有关要求,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相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因此,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经营许可发证权限的规定,《办法》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6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6类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关于发证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证条件,《办法》将发证条件单列一章,在第六条中,从企业选址、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办法》专门规定了经营剧毒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设置了较高门槛,以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关于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衔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在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条件中增加了“带有危险学品储存设施的企业,应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的规定。

关于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根据10年来执法实践经验,《办法》的14~16条细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限,以及需要提交资料等要求。

关于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办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打非治违”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办法》规定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

实施意义

危险化学品经营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以安全监管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省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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