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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4-04-06 07:45:02 查看人数:84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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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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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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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牵头单位

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区委要求,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区委组织部。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二、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商定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报区政府批准;

(二)交流、通报执行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情况;

(三)研究、解决执行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审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文件和规定;

(五)组织召开全区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六)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了处理日常工作,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派干部参加,平时日常工作由区审计局直接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是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负责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

(二)区纪委、区监察委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2.负责利用审计结果,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作出处理。

(三)区审计局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并报区政府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负责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负责对承办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实行监督;

4.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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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各种税收法规为法律依据来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1一、总体目标

根据本所行政财务部目前工作情况与不足之处,结合所发展状况和今后趋势,行政财务部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20--年最后一季度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所《员工手册》,确定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争取做到各项制度的科学适用,保证所在既有的规范中顺利运行,范文之工作计划:财务月工作计划。

2、完成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分析,为年终评选及绩效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3、充分考虑员工福利,做好员工激励工作,增强企业凝聚力。

4、完善本部门组织机能,细化各员工工作职责,各项工作内容具体落实到人,定时定完成,提高部门工作质量要求,圆满完成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规章制度的完善

规章制度引导员工工作规范,是处理日常工作中各项事务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然,本所迄今为止的规章制度严格来说是不完备的。鉴于此,行政财务部基于稳定、合理、健全的原则,在20--年底首先应完成所规章制度的完善。

1、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员工手册》的初步修改,更新所有工作规范及岗位职责;

2、20--年11月报请主任律师审阅修改;

3、20--年12月份最终定稿。

实施目标注意事项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本着简洁、科学、务实的方针,注重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目标实施需支持和配合的事项

1、需各部门提供最新版本的服务规范;

2、制度修订后需请各部门审阅、提出宝贵意见并须经主任律师最终裁定。

(二)各岗位工作分析

通过岗位分析既可以了解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任职资格、工作内容,从而使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分配、工作衔接更加精确,也有助于对每个岗位的工作量、贡献值、责任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年终优秀职员评选奠定良好的基矗详细的岗位分析还给行政配置、招聘和为各部门员工提供方向性的培训提供依据。

1、20--年10月份拟定所年终优秀职员评选文件,报主任律师审阅后备案;

2、20--年11月份完成岗位分析的基础信息搜集工作,按各岗位职责确定其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行为与责任;

3、20--年12月份在主任律师的指导下确定各岗位综合考评依据,评选出所优秀职员

实施目标注意事项 在信息搜集过程中要力求翔实准确,整理后的岗位分析按部门进行分类,以便日后工作中查询。

目标实施需支持和配合的事项

1、需参考各员工完整的岗位职责;

2、优秀职员评选依据及岗位分析资料须经主任律师最终裁定。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2一、20--年公司整体思路

20--年,牢牢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服务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这个中心展开财政监视检查工作。监视内容:结合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门专项资金,重点检查相干职能部分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确保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监视方式:力争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事后监视检查相结合;财政监视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平常监视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监视程序:严格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展开工作。检查处理:坚稳重整改轻处罚维护财经秩序的原则。执业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监视检查职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20--年会计人员的工作计划

(一)积极配合上级监视部分的联动检查工作

(二)围绕中心重大决策跟踪监视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三)继续抓好财政与编制政务公然工作。

1、重点做好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和资金监视工作

依照财政部财监59号,财监2号文和省厅鄂财监发14号文件要求,把监视检查工作有效贯串于扩大内需的重大财政支出政策落实和资金分配、拔付、使用、管理的全进程。

2、组织、调和、实施“小金库”专项清算工作

为了进一步严厉财经纪律,切实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暑,20--年度我县将同步展开清算“小金库”检查工作,检查方案待省厅文件下达后出台。

3、履行会计监视职能展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年一度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是在财政部的同一安排下,在省厅同一组织下展开的,检查对象待20--年省厅文件下达后再定。

(四)检查核实群众举报题目。对群众的举报,不管题目大小、金额多少,都要进行检查,做到件件要落实,事事有回复。

(五)展开财政监视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以简报的情势作为宣传财政政策、法规和重点案件典型分析通报的窗口,扩大财政监视的社会影响,[进步财政监视著名度。

(六)服务财政管理加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视

加大财政收进检查力度。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的“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执行情况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监视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

(七)继续展开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分内部监视检查工作办法》《财政内部监视检查工作指南》规定,20--年重点对基层财政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视。内审单位:三溪财政所、黄双口财政所、排市财政所。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3在20--年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加强自身财务管理能力,积极推动规范管理和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教育。努力使自己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公司20--年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拟订本人20--年个人财务工作计划:

一、加强财务知识学习

在新的一年里,我要继续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教育,了解财物新准则体系框架,掌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学习情况。

二、加强规范现金管理,做好日常核算

1、我将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同事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

我会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我会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按照工作措施,使公司财务管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

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

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继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4为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会计工作计划如下:

1、严格贯彻一费制制度,开学初公示收费标准,让每位家长明明白白缴费。

2、开好票据,与银行做好协调工作,将每笔款项进入相应专户。

3、按时完成在职教师及退休教师的每月工资报表,及时调整、变动相关工资,完成各类工资表格。

4、做好每季度退休教师的医药费发放工作,服务到位,让每位退休教师满意。

5、做好在职教师及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工作。

6、与校领导商议,做好20--年度学校收支预算,努力做到科学、合理、节约、务实。

7、与总务主任合作,做好一学期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业本费的退费工作,做到实事求是、丝毫不差。

8、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各种报表的填写工作。

9、和班主任老师密切配合,做好20--年度少儿医疗保险的申报工作,为家长、为社会做实事。

10、每月月底完成学校财务的月报工作,及时汇报学校财务状况。

11、积极配合学校,完成学校各种应急任务。

会计个人工作计划范文5--年一整年的锻炼让我对财务知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在已经成为财务方面的管理者。20--年里,我将继续我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方面的知识学习及教育。使财务工作在我的管理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以下是我就财务人员工作计划的详细内容。

20--年工作计划中我共拟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

每年财务人员都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但是--年11月底,继续教育教材全变,由于国家财务部最新公告:20--年财务上将有大的变动,实行《新会计准则》《新科目》《新规范制度》,可以说财务部20--年的工作将一切围绕这次改革展开工作,由唯重要的是这次改革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把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参加继续教育后,汇报学习情况报告。

第二、加强规范现金治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

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个人见意措施要求

财务治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治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借改革契机,继续加大现金治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20--年,我的`个人工作计划已详细分明。我深知,想把财务工作做好不是件容易的事,但若把财务人员合理安排,共同努力,定将我司的财务工作推向一个更高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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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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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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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目的

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统计巡查管理模式,深入开展统计行政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依法统计、和谐统计环境,更好的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

(一)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

1.指导内容及实施部门

法制科:按照国家统计局规范化建设标准及省、xx市局及xx市统计局相关文件要求,督查指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的对标整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常态化管理;对示范、合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全面组织“回头看”,鼓励指导示范乡镇巩固示范成果,提炼特色,放大示范效应。

各业务科室:由法制科配合,抽调统计执法中队人员,抽取20%的已通过认证的合格联网直报企业,组织“回头看”和抽检工作,对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常态化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补缺、补短、补软。

农业科:由法制科配合,对村(社区)基层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组织“回头看”,固示范成果,评选“示范村(社区)”。

综合科:按照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由法制科配合,选定市人社局、市农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督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情况;健全统计资料,完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情况;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情况。

2.实施时间。2015年全年。

(二)统计业务指导

各业务科室按照日常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联网直报企业,开展统计法规、统计业务指导。及时对行政指导工作予以记录和登记。

1.指导内容。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及统计报表编制情况;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业务和统计信息化知识、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统计人员熟练运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统计报表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2.实施部门。工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服务业科、综合科、农业科负责组织实施,法制科、统计执法中队配合;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

3.指导对象。联网直报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开发区计划统计科、村(社区)及相关部门。

4.实施时间。2015年全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局长为全局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所分管部门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的责任人,局各专业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统计人员为本专业统计行政指导的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法制科职责:拟定全局年度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市局各专业科室、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统计执法中队开展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实施全局性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对全市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专业科室职责:依据局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的要求,牵头开展本专业统计行政指导工作,法制科、统计执法中队做好协助配合。

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职责:依据局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的要求,根据日常统计工作实际,对辖区内联网直报企业、村(社区)开展统计行政指导工作。

(三)规范指导程序。采取统计巡查形式的,事先与指导对象做好沟通、协调。实施指导时,指导人员应就指导内容听取指导对象情况介绍,查看相关材料,对指导对象统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指正和指导,在《行政指导工作日志》上记载指导内容,填写《统计行政指导巡查登记表》,由指导对象盖章确认。

采取集中培训、会议等指导形式的,指导人员应将培训讲义、材料列出清单、培训内容在《统计辅导、示范登记表》上登记,由参培人员签名确认。培训结束后,指导人员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件、参加人数等在统计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上记录。培训资料、培训人员签名薄(复印件)等,报法制科存档。

采取电话单独指导形式的,指导人员应及时做好行政指导记录,注明指导时间、内容和工作要求。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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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和把握公司发展建设总体目标和方向。

2.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成本目标和利润目标,审核确定公司分配制度。

3.负责公司内部组织机构配置以及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

4.负责拓展开发公司的对外经营业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络,确保关系顺畅。

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受总经理委托,临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开发意图,与设计单位进行对接,在设计阶段为后续的成本控制工作打下基础;督促、指导工程管理部的工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总监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行政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

2.负责督办招聘、培训、选拔、任用、调配、解聘、绩效考核及奖惩等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3.负责对财务部各项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公司的成本控制工作。

4.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销售总监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销售方面工作,拟定销售方案。

2.负责销售方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销售工作计划的审定,检查、控制以及部门员工的考评工作。

3.负责销售方面涉及方案推广、销售策略、价格策略、销售策划报告、宣传媒介等方案的制定。

4.负责实施销售费用(包括广告推广费用)的审核、控制。

5.负责对下属分工授权、检查,颁布制度对其业绩进行评估。

6.负责售出商品房的审核,编制销售情况报表。

7.负责员工的销售回款和与财务部的协调工作。

8.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协调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2.协助总经理协调与物业公司的相关事宜。

3.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中长期经营管理发展规划。

4.协调与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关系,协助总经理做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事宜。

财务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有关财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带领本部门员工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记账和结账工作,定期开展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3.负责公司各种款项支付、报销的审核,监督及审核公司各种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4.研究公司的财务管理措施和执行情况,协调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财经方面突发事务。

5.负责对外与财务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6.负责公司的融资、筹资工作,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部会计岗位职责

1.按时间和程序做好会计账务和公司费用报销的审核工作。

2.按工程进度适时开展材料计划的审核、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的审计工作。

3.参与招标的商务洽谈,负责工程预结算以及商品房的销售审计工作,监督各部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控制资金流向。

4.负责与银行、税务、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协调工作,按时参加税政培训。

5.按月、季、年做好报税工作。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部出纳岗位职责

1.管理好公司转账、现金支票及其它票据。

2.做好银行和现金收支账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日核对相符,并编制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及时汇报资金流向和用途,每周报资金明细表。

4.负责办理企业账户的设立、取消等相关银行业务事宜。

5.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各种保险,根据人员及工资变化随时掌握和调整工资的变动情况,每月按指定时间发放工资,做好劳资管理工作。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

1.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公司车辆、后勤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员工考勤登记工作。

3.负责对公司员工考评、晋级、招聘、辞退、转正的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4.负责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图书和印鉴的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公司证件的年检工作。

6.负责组织、安排公司的各项会议、活动。

7.负责有关业务单位到公司洽谈或考察的接待工作。对于公司外部需会见总经理的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8.负责协调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9.负责公司食堂管理及办公区域清洁管理工作。

10.负责打印公司文件,办公室电话、传真、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1.负责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公司其它物品的采购及保管和发放工作。

12.负责报刊、信件的发放、转送工作。

13.保证各部门联络畅通,并了解各部门工作内容。

14.负责起草总经理交办的各种文件及相应的会议记录,并将各部门对每次会议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1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司机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分配的任务。

2.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法纪。

3.保证车容整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

4.每日自查、自检车辆状况。

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的工作餐及公司内部聚会或对外招待的食堂工作。

2.制定餐厅菜谱,征求员工意见,改进餐厅工作。

工程管理部部长岗位职责

1.领导本部门工作,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负全责。

2.根据公司的总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3.负责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协调各专业队伍的施工。

4.对技术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招标工作。

6.负责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好政府职能部门公共关系的管理。

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岗位职责

1.协助部长落实部门各项工程计划,解决工程中的各类问题。

2.重点控制工程施工中的各项成本,合理降低工程造价。

3.对施工中的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

4.在公司及部门领导的安排下完成具体的招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标底,进行商务洽谈及考察,并代表公司签定相关的合同。

5.办理房地产开发前期的各类文件及手续,做好房地产行业及行政公共关系的管理。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1.熟悉和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及其适用条件和范围,科学有效地指导工程施工。

2.熟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性能,掌握验收标准,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协同监理单位对各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3.熟悉专业工程的施工技术、操作方法、验收标准,对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进行管理和检查。

4.根据工程计划,对施工项目质量、进度、实施阶段成本进行全面控制。

5.负责专业技术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管理工作,并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6.督促监理公司监督施工质量,处理质量事故。

7.负责专业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管理部档案员岗位职责

1.负责施工过程中对参建各方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2.负责收集本部门的相关档案及日常的会议记录等工作。

3.负责项目竣工后的档案移交工作。

销售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目标的制定,及部门各项业务(销售、合同、催款等)的完成。

2.负责组织房地产销售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跟踪把握市场行情,及时提出合理的整体促销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和努力完成项目的销售工作。

3.及时协调和处理解决客户和本公司的各类投诉并反馈有关信息,认真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各项服务工作。

4.负责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销售统计与分析报表。

5.负责售出单位认购书的签收及审核。

6.制定实施销售费用计划及预算,严格控制销售成本。

7.参与项目策划工作,负责售楼处、样板房方案及装修标准方案的制定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8.负责制定销售提成方案及定期统计提交公司审核发放。

9.负责对售楼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上级建议奖励、留用、处罚、解聘售楼员。

销售部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参与制定销售计划,同时制定本组每月销售计划,掌握销售进度。

2.负责填写工作日志,销售日报及销控表的核对和填制,销售统计工作。

3.负责每日的记帐。

4.负责复审每日签约的合同,认购单,保留单。

5.负责销售部的排班及考勤管理,记录。

6.负责会议的记录,文稿撰写等文秘工作。

7.负责销售部办公用品的管理。

8.配合经理完成销售及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9.在销售部经理领导下负责具体销售工作。

10.定期组织汇报销售情况,编制销售报表,定期报送部门领导。

11.根据销售计划,参与制定和调整销售方案,并负责具体销售方案实施。

销售部销售内业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备案、贷款工作,审核合同的签订及贷款人的要件。

2.负责档案和合同管理,通知并将资料分发到有关部门(如将重新使用的价格表报送办公室、财务部)。

3.行政及其他费用开支的具体经办,已发生的费用分门别类录入电脑,进行费用控制与统计,制定月报表。

4.参与佣金计算。

5.负责销售部业绩考核表的发放与回收,送交分管领导。

6.根据合同规定制定客户应缴楼款金额及时间表,并落实到具体销售人员,监督催款情况。

7.制定销售台帐,定期上交主管领导。

8.执行销售部主管领导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销售部售楼员岗位职责

1.负责房屋销售工作,负责实施完成公司总的销售计划。

2.对照工程图纸,对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室内各种设施了解清楚、背熟记牢。

3.深入市场搞好调查研究,熟悉房屋市场的销售趋势、价格走向及行业竞争情况,为制定销售策略提供意见。

4.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如有变动,必须向销售总监请示,经同意并做批示后方可变动。

5.对售房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通过部门经理向公司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6.积极地同房屋交易机构及购房者进行联系,多渠道做好房屋销售工作,确保销售计划的完成。

7.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直到客户满意为止。

8.设立装户图、建立销售台帐,对已销售的房屋应收房款、已收房款、未收房款登记清楚。

物业管理部部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对所管辖的物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管理,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2.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前期楼宇的接管验收,业主入住资料准备。协调违章和投诉的处理工作,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3.协调本部门与供水、供电、工商等和物业管理有关部门的关系,以便于开展各项工作。

4.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负责物业管理部的岗位确定和编制人员招聘计划,协助办公室做好物业服务中心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及人员调整工作。

6.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工作所需的物品采购计划,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并负责所购物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

7.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中心工作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贯彻执行。

8.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保证物业服务中心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质量,为住户提供良好的管理与服务。

9.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10.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及基层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11.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物业管理部物业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所管物业区域内的日巡检和协调违章及投诉的处理工作。

2.参与楼宇的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准备业主入住资料、办理装修验收手续并陪同业主看房。

3.办理业主装修审批手续,负责装修巡视,并办理装修验收手续。

4.对所管区域内房屋现状进行检查,并按规定上报管理中心汇总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5.热情接待来访业主,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对业主的建议或投诉要及时登记并处理。

6.负责管理费和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7.在部长的领导下,具体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

8.负责管理公司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9.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进行跟踪、验证,处理业户投诉。

10.负责物业服务中心内部资料,业主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11.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诊医生工作职责

1、门诊工作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准时开诊。

2、门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空岗,特殊情况自己调班或科内解决。

3、工作中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工作桌面干净、利落、完整,保持室内卫生。

4、医生必须做到首诊负责制,如果有特殊情况,与病人解释清楚或与有关人员详细交班。需要留观或抢救的病人,与急诊科医师交接班。不允许推诿病人,不允许看人情号及搭车开药。

5、诊室中不允许吸烟、聊天及串科室,不允许空岗,诊疗中不允许使用手机,保持完好的工作秩序。

6、各门诊医生必须按“病历、手册、处方”书写要求规范书写。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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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开发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土地、环保、建设、水利、房地产、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开发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新区开发、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旧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纪念性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其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内部的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设施、绿化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旧区改建应同改善工业布局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用地结构,治理或迁出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项目。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项目批文或项目建议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提出选址方案。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须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选址方案,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先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使用土地,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项目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建设单位须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市测绘部门测定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须在六个月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县、郊区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重要建设用地依法作出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环卫设施、停车场、菜市场、体育运动场、学校用地、河道、铁路、高压供电走廊及蔬菜基地等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清场,退出临时用地。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一)各类房屋及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扩建、改建工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要求或批准的规划总图,提出建设工程定位条件或单体工程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等勘察设计资料;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及审查,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已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

(二)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容积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一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灰线及施工图施工。

第三十六条 重要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工程开工前必须全部拆除。

第三十七条 重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需要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短期使用、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及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及时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继续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设计而形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暂停受理其设计文件。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条 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越权审批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律无效。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越权审批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妨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复议或起诉期间,工程建设必须停止。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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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主城应编制分区规划。主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卫星城镇视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卫星城镇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县域内的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建规划)。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外部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规划。修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图,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旧区改建应有步骤地向新区疏散工业企业和人口。

第十八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建筑和建筑群,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二十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卫星城镇的建设应兼顾生产和生活,按照社会化的原则统一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二条 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关、停、并、转或迁移。已决定迁移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改建居住区、小区、街区,立项前须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规划控制范围。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使用土地以外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市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一)市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

(二)国家建设征用或使用县域范围内的菜地、超过三亩的耕地、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以及临时使用超过二十亩的土地。

县规划管理部门管辖:

(一)国家建设征用或使用县域内不超过三亩的耕地、不超过十亩的其他土地,以及临时使用不超过二十亩的土地。

(二)县域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

前款所述用地如位于县级以上公路、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或者用地单位系市属以上单位的,在确定用地位置及界限前,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和申请定点的书面报告。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其用地位置,发给定点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拟用地地域的地形图。规划管理部门划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发给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报送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建设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城乡联营企业、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如需重新安排建设,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必须报请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主城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比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建房应使用原有宅基地。严格控制扩大宅基地面积。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河道、铁路、管线等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对申请建设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县辖范围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下述建设工程:

(一)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县属以下单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原有土地的市属以上单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建筑物;

(三)城市道路、县级以下公路、五级以下通航河道及其桥涵、码头;非过境的三十五千伏和三十五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以及不与市联网的其他管线工程。

个人建房和前款第(一)(二)项的建设工程如位于县级以上公路、铁路、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区辖范围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且符合下述各条件的房屋建筑:

(一)无需划拨用地;

(二)建设单位系区属以下单位;

(三)位于现有或规划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两侧五十米地带以外,以及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水源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

个人建房如位于前款第(三)项所述规划控制范围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以外的建设工程。其中用地面积超过三公顷的开发或改建片区,其规划方案应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定;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二)建设单位报送拟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图或初步设计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拟建工程的施工设计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个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幢建筑物必须一次申请,审批部门必须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勘测设计成果,必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及规划设计要点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接受。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验灰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准的灰线及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施工。

已按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四邻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参加重大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七条 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九条 规划管理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秉公执法,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成绩显著的;

(二)忠于规划管理职守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违反本条例的建设活动,或举报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规划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批部门必须执行。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由做出违法审批意见部门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部门给予赔偿。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应用解释。南京市规划局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2日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规划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2、删除第六十二条。以后各条序号相应调整。

3、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第六十四条修改为: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批部门必须执行。

无权、越权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由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做出违法审批意见的部门给予赔偿。

5、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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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室月工作计划范文一

一、保险,养老保险20xx年的缴费核定,包括伟福(开发区)、江盛(让胡路),月初办理保险的增减(张楠的五险停保、刘金龙五险停保、夏云付五险增加),月末(27-30)伟福(开发区)、江盛(让胡路医保、地税)五险的明细拷贝,如果时间调整,月初(1-5)日考取。

二、公司文化墙设计方案的制定及与广告设计工作室落实完成。

三、月末(30日)考勤机考勤记录的导出,1-10日做员工2月份考勤明细,做好员工的请假记录,根据考勤做好员工的伙食补助统计,根据考勤做好员工的午餐补助及公交补助。

四、员工招聘。在合作的人才网上公司各岗位需要招聘的人员信息,每天更新,依据各部门经理的日常工作安排,约好面试时间,做好面试人员的登记,人才储备。

五、各项通知,制度制定及实行与监督,行政文件、各部门文件打印和下发。

六、会议安排及记录纪要,会议纪要的打印及下发。

七、办公用品的统计、采购、发放。根据各部门递交的采购申请,结合物品的库存情况,呈交到总经理处,按批示,进行采购,做好物品的出库入库登记,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按需所发,做到不浪费,按时清点,以便能及时补充办公用品,满足大家工作的需要。

八、江盛,伟福资质的宣传资料整理,与印发,

九、公司车辆的日常行车管理,各部门用车的派发。

十、各办公室卫生的监督,总经理办公室及会议室的日常打扫。

十一、大庆晚报每日的领取与报送。

十二、公章的管理工作,公章使用做好详细登记,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制度,做到不滥用公章。

行政办公室月工作计划范文二

很荣幸服务于我们这个公司团队。鉴于公司业务规模,有效性等因素,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综合性,工作多样复杂性,加之一人兼数职,许多事情需亲力亲为。作为办公室的行政负责人,深感责任重大。通过以往企业管理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以后的工作整理出一些思路并做如下阐述

一、对企业管理工作的理解

企业管理就是依靠企业的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渠道管理企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企业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在我看来办公室的工作性质是一个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部门,既有着全权管理的职能又有着为业务经营服务的义务,工作范围广泛,这个部门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司整体运作,是企业领导最信任的助手,是企业里在总经理或直接副总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门。

在具体事务上:是指以行政工作为主,具体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办公物品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还涉及到出差、财产设备、生活福利、车辆、安全卫生等。

二、整体的工作思路

1、行政方面

(1)作为一个成立多年的企业,所有一切事物都要从现实进行规划,首要任务就是强化建立的制度。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根本,是企业文化的基础,只有完善的制度其他一切工作才可以有条不紊,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和人为努力使部门之间形成密切配合使整个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成为一个高速并且稳定运转的整体。

(2)加强沟通,密切各部门工作关系,起到一个上传下达的中间协调作用。与上级沟通主要是要充分领悟上级领导的意思,把握住方向,同时将自己和下级部门的观点很好的传达给上级。与下级沟通主要是执行上级的决定以及收集整理下级部门各项信息。在传达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务及协调各部门工作时,我的工作原则是务必真诚、谦虚。

(3)培育和传播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神,是她的内在力量。公司的企业文化,很简单概括的八个字“诚信、勤奋、学习、互助”没有多余的词汇,没有夸张的语言,却直接体现了公司的工作理念与管理模式。在企业中,仅仅用薪金留人是不够的,还要用企业文化去吸引、感化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文管理。

企业文化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组织结构清晰,战略导向明确。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协助企业管理者制定一个好的组织结构,并制定战略目标,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团结的团队。

②注重企业形象建设。包括物质形象和精神形象。物质形象包括司容、司貌、产品、公司设施等。精神形象包括员工精神面貌、企业风格、人文环境等。

企业文化的建设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随着我们公司各项工作都稳步开展,会逐步建立起来,当然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能够体现出公司的自身特点、发展方向、管理模式等,真正的使企业文化渗透到每个角落,深入到人心。

2、人力资源方面

人力资源方面将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通过企业未来的人力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状况的分析,对组织架构、职务编制、人员配置、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招聘和考核等内容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开展。用合理的成本换来员工最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公司目标发展任务。

(1)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考虑到公司目前状况,对人事招聘与配置工作要我认为主要做到两点:谨慎招聘、满足需求。

(2)人员考核与教育培训。考核最终结果是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形成公平、竞争的平台。这个平台上有竞争、有激励,管理者不完全控制员工做事情的方式,而去衡量做事情的结果。员工培训是培养员工忠诚度、凝聚力的方法之一。从而全面提高公司的整体人才结构。

(3)员工福利与激励。计划制订激励政策: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表彰,内部升迁和调薪调级制度建立,对部门设立年度优秀团队奖等。

三、近期工作计划

1、对工作进行定位和岗位职责的划分,明确岗位职责。在管理工作中对每一个事情都要明确到具体的责任人,避免出现管理上的空白,但是也要注意可以一个人负责多件事,绝不能几个人同时分管一件事情。

2、强化公司相关制度,以及相关使用表格。文件正式的格式,文件发放与回收管理流程,物品采购审批流程,车辆管理容易出现弊端。制度的强化,使工作中的矛盾与弊端就会越少。

(1)公司文件管理制度。统一公司的正式文件编号与格式,认真做好文件、合同、资料、报刊、杂志的收发与存档。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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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深度等于成长的速度,等于发展的速度。写好工作总结,帮你更快成长。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副主任科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副主任科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本人任民政局副主任科员,具体负责“三送”工作。一年来,本人在工作中能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对待“三送”工作,深入到挂点联系村的每家每户,与农民朋友交心谈心,尽自己所能为群众分忧解难,在群众中塑造民政干部良好形象,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良好口碑。现将一年来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学习情况

今年以来,本人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反对“四风”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本人能够积极参与局机关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注重平时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及各项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全力维护局党组的领导,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一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年来在乡村开展“三送”活动工作中,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送政策释民惑、送温暖聚民心,送服务解民难”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开展了“三送”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实现了“三送”工作全覆盖常态化。一是按要求制定了干部包干负责制,单位驻村工作队长和队员每人各联系50户重点农户,非常驻队员按要求联系好本村其他农户,每户农户家发放了“三送”工作手册及连心册、门前装贴了连心牌,形成了干群连心“网络化”;二是建立了联系档案机制,档案分为民情档案和连心册两类;三是制定了每周例会制度和每月例会制度,及时梳理各种社情民意和矛盾纠纷。

2、送政策解民难办实事成绩显著。我们“三送”工作队在村召开了大大小小的村民会20多场次,向群众大量印发《一月一主题活动内容》、《20__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等宣传资料,多次组织局非常住队员分批到帮扶农户家中走访,与村民面对面的宣讲,建立良好的感情,帮助群众解决就业、就医、就学、住房、发展生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16件,调解建房土地等矛盾纠纷27件,老人节组织了村里老人“幸福一日游”,组织了“六个一”系列活动文艺汇演,帮助村民“引水抗旱”,走访慰问困难群众10户,维修了杉排、黄坑等水毁道路80多米,修通新屋、树下水渠60多米,积极协助村委会进行土坯房改造验收和“一户一档”整理工作。

3、协助乡村做好中心工作效果明显。我们坚持“三送”活动与配合乡、村做好各项中心工作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人员、时间、资金上极力保证和扶持,较好的完成了计划生育、新农合、新农保收费、安全生产、社会维稳、农业生产、公益事业等工作任务。

副主任科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我担任副主任科员两年多来,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加强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圆满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

一、加强了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首先积极参加厅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班。其次,以自学为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书刊学习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使自己对现阶段党的方针、政策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使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并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学习方面,认真学习了中央关于科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战略,学习和掌握农业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在工作中创造性地贯彻执行这些政策规定。

二、工作方面

我主要承担农业科技计划和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在处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两年被省科委评为省农村技术承包组织管理先进个人,年被厅里评为先进工作者。在农业科技计划管理方面,根据农业部和省科委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业生产中亟需解决的重点课题,两年共筛选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其中,向省科委推荐农业关键科技发展备选项目项,申报省科委推广计划指南项目项,申报省推广计划项,攻关计划项,星火计划项,软科学计划项,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项;申报农业部“九五”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后补助计划项。同时,对已列入省部计划的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使各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做到及时签订合同,制定实施方案;项目执行中有分年度执行情况总结;项目完结后有技术、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效益分析报告、合同指标完成证明及效益证明等,使计划申报、合同签订、合同兑现、经费决算等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为了尽快设立省级丰收计划,我起草了___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实施意见,制定了___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管理办法和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编制了年___省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立项指南。

在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方面,按照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丰收奖、承包奖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两年共组织申报国家、部、省级科技成果项,获奖项,获奖率达%。其中,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2项,获奖2项,其中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获奖率达%;申报省科技进步奖项,获奖项,其中一等奖项,二等奖项,三等奖项,获奖率达%;申报省农村技术承包奖项,获奖项,其中一等奖项,二等奖项,三等奖项,获奖率达%;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2项,获二等奖一项,获奖率达%;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项,获奖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5项,获奖率达%。通过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显著提高了各类科技成果的获奖率,并对已取得的农业科技成果及时整理归档,两年共整理科技档案份。为了规范获奖农业科技成果二级证书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制定了《获奖农业科技成果二级证书的发放规定》。在抓好农业科技管理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撰写了《___农业科技发展现状与对策》、《振兴农业,科技为先》、《大力开展技术承包,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文章。

三、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厅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中勤勤恳恳,上班时间能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工作,不干私活,而且经常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为争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而四处奔走,为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而费尽心机,为保证计划、成果按时申报,常常废寝忘食,忙得焦头烂额。生活中,能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不干违法的事情,平时能与单位的同事团结合作,互帮互助。

今后,一定要发扬成绩,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干好本职工作,严格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副主任科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我是__年__月任物价局副主任科员,__年__月进入班子,分管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工作。__年__月分管业务工作。几年来,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也得到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的认可。

一、加强学习,提高修养,适应新形势、新岗位的工作需要。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在平时工作中注意加强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业务学习方面:一是向同志们学习。学习他们价格管理经验,学习物价业务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二是向书本学习,学习上级部门的文件,学习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向网络学习,学习先进市县的物价工作的好做法、工作亮点,取人所长,短己之短。在政治修养上:除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外,认真学习领会__届_中、_中和党的__大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治敏锐性,适应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需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要求,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协助局长抓好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内容多、繁杂,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办公室及全局各项规章制度,并身体力行,注意树立物价部门良好形象。在物价局没有搬入市政府大楼前,坚持每天提前到岗,提前进入工作状态,每天组织召开早会、学习相关会议精神、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对日常工作进行细致安排布置,加强职工日常考勤,加大督办工作力度,使全局各项工作在高质高效中运行。进入政府大楼以后,由于办公室紧张,没有了会议室,取消了早会和职工日常考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部分职工出现了迟到早退现象,及时采取措施,亲自对职工进行一天两次考勤,使物价局工作出现了新的气象,现在杜绝了上班早来晚走、上网玩游戏的情况。

二是较好地完成了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为及时汇报物价工作完成情况、请示、布置工作,经常起早贪晚、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起草各大型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全年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全市、系统范围内的各项活动、阶段汇报、全年总结等材料。特别是在“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和黑河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所有的材料都是我一人完成,每天在繁忙的工作中度过,在辛劳中品味工作的快乐。

三是抓好行风评议工作。在“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活动中,亲自起草方案,组织开展全局性的活动,上报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座谈会,深入有价单位、企业进行走访调查等有效形式,发征求意见信200多份,主动征求对物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7条。对查摆出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的同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在深入实施“六项制度”的基础上,下发“七条禁令”,强化了内部监督。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全局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__年和__年,在有五个中省部门参评的情况下,分别获得第六名和第八名的好成绩。并获得了全省物价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四是抓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工作量大,活动内容多,要求的质量高。为扎实开展好物价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全局人员学习《__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比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提高了全局人员依法创建的意识。亲自起草文明单位创建规化,确定科学合理的活动载体,扎实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荣辱观、“__”普法等学习活动,开展了“文明职工”、“文明股室”等评比和____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局的文明程度。今年__月,物价局顺利通过了__文明办的考核验收,获得了__市文明单位荣誉。

五是抓好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创建工作。制定了《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规划》,定期对价格鉴证人员进行培训,强化认证人员的业务学习,按时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价格鉴证水平,提高了办公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自己的注册价格鉴证师作用,对价格认证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几年来,承办案件918件,标的金额2125万多元,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发生。使我局价格认证中心在__年获得了全省首批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光荣称号。

三、加强团结,顾全大局,为物价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在工作中能摆正位置,端正态度,加强与班子成员和同志间的团结协作,努力维护班子的团结。工作到位不越位,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谏言献策,在工作上不讲条件、不计个人得失,做到服从领导、服务大局。工作能上能下,有时甘当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工作在一线,从不以副局长的身分,居高临下。工作求真务实,注重调研究,今年完成了《加强对放开价格监管的新思考》、《实施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减轻农民负担情况调查》。

回顾过去,我感受的是:一分耕耘一分进步,一分辛劳一分收获。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志的认可,连续三级被市政府考评优秀,__年获得__市物价工作先进个人、全省物价系统“__”普法先进个人。

行政日常工作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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