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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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机关和全系统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意识,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强化民主政治建设、推行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制约,提高行政效率,密切干群关系为目标,按照公开、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的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达到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行为、提高效率的目的,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基本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必须依法公开;必须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信;必须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必须坚持利于监督的原则,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机构
(一)区、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一)区、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内容(10项)
1、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服务承诺;
3、生育政策和再生育审批程序:
(1)《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领取程序
(2)再生育申请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3)病残儿鉴定的程序
(4)再生育审批权的结果
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和必备材料;
5、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申请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程序;
6、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制度;
7、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法律责任;
8、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受理投诉程序、有奖举报电话等;
9、计划生育服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
10、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区、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内容(4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证、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
3、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项目、程序,标准及依据;
4、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
(三)村(居)务公开内容(3项)
1、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政策;
2、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
3、免费服务项目。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形式主要有:
1、设立政务公开栏;
2、在新闻媒介上公布;
3、印制宣传品;
4、设立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
5、群众座谈会、入户走访;
6、建立网上政务公开专栏。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程度高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计生干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努力搞好“四个结合”,切实把握“四个环节”,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1、努力搞好“四个结合”,即:政务公开要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逐步实现从过去的政策公开和办事程序公开转变为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全方位公开;政务公开要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务公开要与推行全程办事制相结合,实现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效果公开;政务公开要与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相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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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区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给予奖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作组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和规模比例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按规定配足公务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生服务员,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社区、村(居)委员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服务员,村(居)民小组设联系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复印件(是丧偶的要有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方可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男方入赘的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严禁非法收养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责令当事人在5个月内改正,5个月内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室)和各项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每年至少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b超服务;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至少免费提供二次b超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发现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的,应当在事前及时报告孕妇所在地或医疗卫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当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息1天;皮埋术者当日起休息5天;
(二)输精管结扎者,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0天;产后输卵管结扎者增加产假14天;
(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意外妊娠而落实补救措施的,妊娠3个月内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休息50天;杜绝大月份引产;
(四)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15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从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九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哺乳假或产后1年假期。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等利益调整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乡镇、街道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技部门应积极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条件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给予奖励和照顾,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或助学资金,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女方产假期限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无业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到所在街道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方失业每年可享受奖励费30元,双方失业每年可享受60元,奖励费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二)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城镇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支付,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三)对残疾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中专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学费补助,考取大专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经费在区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本人,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前提下,住院医药费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20%,经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给予救助,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连续3年未出现违法生育、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社区)计生服务员,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居)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1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第三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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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或流入本市,不在户籍所在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伪造、出卖、转借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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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部门,基层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严格管理、考评和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实施依据,从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权限和责任,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把街道办事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汇集现行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理顺街道办事处内部执法关系,分解执法责任。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管理目标、拟定实施配套保障制度。
3、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4、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以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促使在整个街道逐步形成依法治街道的良好氛围。
5、在整个街道范围内掀起学法、普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热潮,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下设办公室(设在综治办):
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拟订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具体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2、组织制订并实施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搞好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3、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培育、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协助企业搞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指导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工作,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经济。
5、负责组织编制本街道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本街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6、负责本街道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
7、负责本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协助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计划,负责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工作,并指导、协调、监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9、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建设,建立健全村民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如下:
1、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2、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95%以上。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依法定程序处罚正确率达95%以上。对于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正确率达到98%以上。
4、办证人员,对所办的各种证件,准确率达98%以上。
5、对于群众举报或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案件,办结率达到98%以上。
6、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错案必须及时进行纠正,纠正率达到100%,并且必须对错案实行追究,追究率达100%。
7、因当事人不服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率达100%,对于复议、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达90%以上。
8、及时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党政办公室
1、法定职责:
根据党委、办事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织调查研究;协调机关各办、街道所属各单位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大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计划、、保密和机关事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和协调群众团体等工作;负责本街道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老干部管理、党员的发展和培训工作;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公文往来收发、登记及时,不出差错,不泄露秘密。
(2)制作公文规范,不乱盖章、乱出证明。
(3)会议记录字迹工整,表述清楚,不漏记、不乱记。
(4)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向党委、办事处提供的信息准确、及时。
(5)接待群众热情周到,来信来访案件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不私自处理。
(6)严守考勤纪律。
(7)准确及时做好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8)完成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经济贸易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街道的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街道农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经济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劳动管理所做到及时、准确发放就业卡、证,方便群众。
(2)按时准确完成会计、统计的月报、半年报、年报,健全各类表册。
(3)对所属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4)完成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农业发展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负责编制本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农用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街道农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有关数据的统计、编报工作;负责本街道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林、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对村级财务经营管理的指导和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负责街道属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重视农业科技,春秋两季召开农业技术培训会一次以上。
(2)进一步扩大考山片大棚蔬菜种植面积和石溪片黄花梨和龙山片水蜜桃等基地的生产规模,成立相应的技术协会,帮助做好市场流通。
(3)配合县农经委对本街道的农药、化肥代销点和销售点进行严查打假。
(4)按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5)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6)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
(7)积极开展和谐生态村建设。
(8)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街道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目标,执行人口计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制定科、教、文、卫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和幼儿教育,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育设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村居初级卫生保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控制各类疾病的产生;组织开展村居各类健康有益的科普、文化、体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拥军优属、社团登记、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等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和就业服务组织,完善社会保险工作;协调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负责社区建设,开展便民利民的村居服务活动,兴办服务事业;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文明安全村居;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实现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
(2)基本杜绝早婚、早育和非政策性多孩出生。
(3)计划生育合格村达70%以上,两检率达到99%以上,政策实现率达100%以上,符合率达90%以上。
(4)计划外出生控制在7人以下,新家庭达标率达75%以上,出生婴儿性别比108:100以下,统计误差率在2%以下,综合避孕率和期内节育率达90%,流动人员验证率达90%以上,发证率达90%以上。
(5)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依法管理,无侵权行为,无集体上访。
(6)生育第二胎的,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7)协会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协会”,完成计生保险任务。
(8)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教育,普及率达85%以上,各村建立人口分校。建校率达70%以上,街道内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
(9)各村设立服务室,建设率达70%以上。
(10)全面落实四项节育手术措施,提高期内节育率,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完成新家庭各项任务。
(11)逐步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对于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未接受的采取有力措施。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中招工或招收学徒必须责令退回。
(13)按规定发放救灾救济款项。
(14)依法做好弃婴问题的处理工作。
(15)完成街道党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负责本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协助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教育挽救各种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安置帮教归正人员;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和治保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处理规则,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正当问题。
2、管理目标
(1)保持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措施全面得到落实,公共场所管理严格,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2)街道与村、企事业单位、部门全面签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3)群众性纠纷,闹事苗头及时发现,并做好化解工作。
(4)街道、村两级民间纠纷调处率达98%以上。成功率达93%以上。
(5)归正人员帮教率达90%以上,改好率达80%以上。
(6)村、企事业单位、部门的综治领导小组和治保调解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发挥作用且报酬落实。
(7)基本杜绝越级上访、进京进省上访。
(8)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和提高。
(六)财政统计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财政统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编制本街道财政预算方案,搞好财政决算;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做好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的征收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征解工作;合理安排财政支出;指导、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负责街道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努力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2)定期对所属单位财务进行检查、监督,帮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励行节约,杜绝浪费,防止腐败现象。
(4)认真办理日常会计事项,做好现金收付,帐务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送会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
(5)完成街道党委、办事处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建设和国土、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按规定查处乱占滥用耕地和违章建筑;配合建设部门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搞好建设、开发和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实施交通规划,发展交通;负责做好街道范围内的村居综合管理工作,创建卫生村居;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
(2)搞好村庄布点,扩大中心村的规划调整工作。
(3)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集镇总体规划的论证工作。
(4)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工作片
1、法定职责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掌握村情、民情。
(2)帮助本辖区内各村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工作片经济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开展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
(3)重视农业生产,落实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做好科技培训指导,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5)依法管理土地、山林,杜绝抛荒和破坏山林事件发生,有效控制违法占地建房。
(6)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积极调处民间纠纷,做好基层调解组织的培训,不随意上交纠纷案件。
2、管理目标
(1)全年组织治保调解干部业务培训1次以上,处理民间纠纷及时,调处率达98%以上,调解率达93%以上。
(2)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均达到计划生育工作承包责任书规定的要求。
(3)配合土管部门,做好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工作。
(4)完成粮食种植面积各项指标。
(5)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6)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实行执法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和具体制度
(一)保障措施
1、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贯彻党的精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街道”方针的具体行动,是建立行之有效行政执法体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办事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行政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廉政,树立执法权威的实际步骤。为此,我们要按县政府要求,提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作。
2、加强领导,保证力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是一项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我们在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奖惩挂钩,落实责任,根据本街道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具体制度和措施。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年度执法目标和考核办法,责任到人,奖惩挂钩。
4、明确重点,集中整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县和依法治街道。我们要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违法建筑、计划生育等,要加强执法力度,集中整治,抓出成效。
5、各司其职,保障落实。各办公室、工作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6、积极探索,总结经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生事物,我们一定及时总结新经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成效。
(二)具体制度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有效,将建立以下各项制度: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廉政建设制度;驻村干部岗位责任主体考核办法;财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土地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分级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工作规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制度;办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方法和步骤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成学习宣传发动、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考评总结四个阶段。
(一)学习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学习研讨会,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召开行政执法动员会。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日—4月10日)
1、组织专门人员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整理,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
2、开展调查研究,讨论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12月10日)
1、举办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题培训班。
2、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及时发现,研究存在问题,修改完善责任制和有关制度。
3、接受县人大、县政府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四)考评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结合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2、接受县政府的考评。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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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
(一)思想,组织
我街依法行政工作以和“”思想为,科学发展观,《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区去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充实了街依法行政工作,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工作和措施。依法行政责任情况汇报会,工作进展情况,和部署下步工作,细化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了健全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网络。
(二)强化培训宣传,依法行政能力
街将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头学法。党支部会、学习例会等,学习新颁布的《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全街干部学法用法,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
普法宣传工作。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法律实施纪念日、法治宣传月组织了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还实施《市城市管理规定》的契机,编印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社区,系列活动了居民法制观念,了居民防范意识。
(三)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在区直接与帮助下,街筹划建设了区首个“市民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该中心将与切身利益的社会救助、城镇低保、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志愿者管理等的都纳入服务范围,“一门式”服务,“一口式”办理。服务的转变了办事,了百姓,还了行政的透明度。
(四)争议调处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为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我街矛盾纠纷化解的五项制度,每月例会制度,向社区下达交办的任务,上报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强化排解工作制度的建设。重大节假日及敏感日前期,有性地布置排查内容,制定《稳定工作防控方案》,值班制度及零报告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情况,社会稳定。,,解决举报反映的问题。“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要求,对矛盾和纠纷包抓制度,并依据“谁主管、谁”,把调处工作责任到和责任人。今年,解决矛盾纠纷??件,案件??件,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密切了干群关系,了社会稳定。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权力的“阳光运行”。
为转变职能,工作,改进工作作风,街尝试“科学的政民信息机制”,以政务门户网站为载体,上传机关政策、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最新,关注国情、区情,街情;网上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倾听百姓建议,社情民意。举措了的社会反响,的欢迎。
(六)行政监督制度,对行政的监督。
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机关工作人员业绩的依据,奖惩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执法的来信来访,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行政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组织对和不当的申诉、检举,受理机制。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情况。
二、问题
我街依法行政工作了成绩,但仍然之处,主要体现:
(一)依法行政性的宣传有待。
(二)干部的服务意识有待于。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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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
(一)思想,组织
我街依法行政工作以和“”思想为,科学发展观,《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区去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充实了街依法行政工作,了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工作和措施。依法行政责任情况汇报会,工作进展情况,和部署下步工作,细化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到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了健全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网络。
(二)强化培训宣传,依法行政能力
街将干部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带头学法。党支部会、学习例会等,学习新颁布的《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文件。全街干部学法用法,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
普法宣传工作。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法律实施纪念日、法治宣传月组织了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还实施《市城市管理规定》的契机,编印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社区,系列活动了居民法制观念,了居民防范意识。
(三)公共服务体系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在区直接与帮助下,街筹划建设了区首个“市民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该中心将与切身利益的社会救助、城镇低保、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志愿者管理等的都纳入服务范围,“一门式”服务,“一口式”办理。服务的转变了办事,了百姓,还了行政的透明度。
(四)争议调处机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为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我街矛盾纠纷化解的五项制度,每月例会制度,向社区下达交办的任务,上报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强化排解工作制度的建设。重大节假日及敏感日前期,有性地布置排查内容,制定《稳定工作防控方案》,值班制度及零报告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情况,社会稳定。,,解决举报反映的问题。“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要求,对矛盾和纠纷包抓制度,并依据“谁主管、谁”,把调处工作责任到和责任人。今年,解决矛盾纠纷??件,案件??件,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密切了干群关系,了社会稳定。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权力的“阳光运行”。
为转变职能,工作,改进工作作风,街尝试“科学的政民信息机制”,以政务门户网站为载体,上传机关政策、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最新,关注国情、区情,街情;网上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倾听百姓建议,社情民意。举措了的社会反响,的欢迎。
(六)行政监督制度,对行政的监督。
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机关工作人员业绩的依据,奖惩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执法的来信来访,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行政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组织对和不当的申诉、检举,受理机制。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情况。
二、问题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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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从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出发,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逐步推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使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显著提高,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力争到2013年全市创建10个部级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
分年度的工作目标:
2011年,全市第一批创建2个部级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2012年,全市第二批创建3个部级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2013年,全市第三批创建5个部级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等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体制、机制,加大便民维权力度,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
(四)深入开展“诚信计生”、“两无一满意活动”、“阳光计生行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政法科负责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区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活动稳步开展。
四、示范乡镇(街道)的申报和审核
申报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填写申报表。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所在县(区)级人口计生委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市级人口计生委结合日常监测和考核,于每年9月30日前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验收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估,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推荐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其他未推荐为全国示范乡镇(街道)的达标单位,列入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载体。今年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布10周年,也是《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公布实施的第一年,县区、各乡镇要紧紧把握这一有利契机,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活动落实到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行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准则。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活动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县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乡镇(街道)要根据创建活动的任务要求,按照示范乡镇(街道)标准,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畅通维权渠道,开展优质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在申报、审核、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达标的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将明确责任主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广泛深入宣传
各级要将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群众公开,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推广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市人口计生委将从已经命名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重点加以宣传推广,最大限度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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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区政府决定召开这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目的是贯彻落实9月28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形势,进一步采取措施,抓紧抓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刚才,世烈同志传达了全市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文毓同志对全区下阶段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我完全赞同。今天各街道都准备好了书面发言材料,因时间关系,就不再安排在会上发言,请各街道会后把材料送区党政办和计生局集中整理后,再报送区领导和印发各街道,以便街道之间取长补短,相互提高。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张德江书记在9月23日全省文化大省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建设文化大省,就必须抓好计划生育,并点名批评了汕头的计生工作,他说“粤东特别是汕头,多子多福、重男轻女观念严重,这是一种落后、愚昧、不文明的现象,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市委李书记参加会议后坐立不安,28日亲自主持召开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专门听取7个区的计生工作汇报,提出要下死决心,打好硬仗,坚决扭转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局面,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各区、街道、各村居委会的书记、干部,要像抓第一要务一样狠抓计生工作。10月17日雷于蓝副省长莅汕视察时,又再次提到省委、省政府对汕头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汕头扭转被动局面寄予厚望。这些信息表明,汕头的计生工作形势相当严峻,已经拖了全省的后脚,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关注。
对于我区来说,区域合并半年多来,各级党政齐心协力,认真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低生育水平趋于稳定,计生整体工作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年终报表显示完成今年市下达的人口控制任务,这是全区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全区广大计生干部辛勤劳动的结晶。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计生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性工作,稍一放松,就会出现反弹,造成工作的被动。当前我区的计生工作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片区的人口控制能力较差,基础不稳固等问题,整体工作水平还处于二类地区,相对于珠三角等先进地区来讲还相差甚远,就是同我们的近邻澄海区、龙湖区相比较还有一定距离,要实现区委区政府年初提出的“一年进入二类地区前列,两年跨进一类地区”工作目标还需要花更大的力气。现在市委市政府对扭转汕头计生被动局面下死决心,各区都会你追我赶,先进的拼更前,落后的迎头赶。在这场硬战中,我们不进则退,决不能松懈,决不能停滞,决不能拖全市的后脚。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各街道、居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计划生育,两手都要硬,这要当成我们近期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方针。要从促进我区可持续发展和全局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不懈地把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把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领导机制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明确,关键就在抓落实,而落实的关键在领导。各级党政尤其是各街道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计划生育是“一把手”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即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坚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计生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计生工作中碰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计生工作例会要注重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要摆形式走过场,区督办部门要在适当时候对各街道党政班子计生工作例会质量进行一次督查。要坚持区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挂钩联系基层制度,对所挂钩联系的街道、居委要切实负责,经常给予检查、指导、督促和支持,实行连带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地、客观地、辩证地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把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按照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兑现奖惩,对那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有创见的人要提拔任用;哪个单位、哪个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上出了问题,要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度,该调整的要调整,该处理的要处理。
三、切实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计生基层基础建设
当前,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服务设施建设是制约我区向计划生育一类地区和创建优质服务区迈进的两大障碍,可以这么说,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区将永远无法实现进入一类地区和优质服务区的目标,所以,尽管现在区财政相当紧张,在这方面还是要舍得投入。区计生局对这两项工作要作具体方案,在资金投入上要争取省市的支持,区本级财政也要投入,采取分步解决的办法。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落实到位。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难”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很辛苦,如果连工资和政策规定的津贴都没有办法保证落实,如何能让他们安心工作?现在区财政每年都拔给各个街道专项津贴款,里面就包括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各个街道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计生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不能挪占它用;拖欠工资的要想方设法尽快补上,千方百计确保街道居委计生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四、坚持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的职责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工作难度相当大,必须始终坚持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今年区划调整合并后,在各项工作千头万绪的情况下,我区及时制订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并签订了兼职工作责任书。今天来参加会议有各兼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你们会后回去认真对照责任书的内容,检查自身的计生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到位。现在一些区直部门片面认为只要单位的干部职工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超生,那么主要领导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就万事大吉。其实不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管理职责,希望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整体观念,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自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制订出台有关管理措施和规定时,按照计生兼职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从有利计划生育的角度统筹考虑,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公安、民政等部门要针对户籍管理政策及新婚姻登记条例等新政策出台后的新情况,积极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反馈工作。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年终的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考评工作,并按照规定严格兑现奖惩。总之,各兼职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履行各自的职责,克服由于权力分割、利益驱动和部门扯皮造成的障碍,从各方面把好计划生育关,使违反计划生育的处处受制、寸步难行。
五、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好生育政策
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做到正确执法,确保现行生育政策执行到位。各级干部尤其是计生干部要学深学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确理解和把握现行的生育政策,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自觉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就是要抓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的落实。实践证明,哪个地方生育政策落实得好,哪个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提高得快;哪个地方放松了此方面的工作力度,哪个地方的计生工作就落后和被动。在参加市的会议时,李统书书记谈到潮阳凤岗有一个黄木城的,生了9个孩子,最大的21岁,最小的才4岁。这样的行为,对生育政策是极大的破坏,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坚决维护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要全面加大“一法一例”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形成知法、守法、依法的社会氛围。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力度,刚才陈区长讲到区将从计生、财政、法院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协调、指导、帮助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个做法很好,要抓紧筹办。对那些长期拒交社会抚养费的计划外生育对象,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法律武器攻坚克难,在全区形成声势,真正对违反计生法规的人起震慑作用,达到“执行一个,教育一批,带动一片”的目的。对计生工作局面长期落后被动的地方,首先要从领导班子和干部身上追寻原因。看看基层党组织是否涣散无力,党员干部是否有带好头,是否有包庇循私行为。对于工作不力甚至起负面影响的基层班子和干部,该换的要换,该撤的要撤,决不能心慈手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带头超生、偷生或包庇亲属超生、偷生的,要坚决从严查处,维护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六、抓点带面,进一步提高全区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目前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仍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特别是农村片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受经济文化落后、传统生育观念较深影响,计生工作在全区一直处于落后位置。农村片区计划生育工作若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必将推动全区计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去年,结合计划生育重心下移,在农村片区鮀莲街道、鮀江街道分别选择人口最多,经济基础较差的玉井居委会和集体收入较好、人口较少的溪东居委会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居委会作试点,完善了宣传技术服务设施,落实了计划生育分片包干责任制,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使计划生育工作上了新台阶。鮀莲街道赖厝居委会原计划生育工作一直较为被动,在区实行重点帮扶和调整新班子之后,该居委会变压力为动力,采取有效措施,计划生育工作打了一个翻身仗,整个工作面貌也焕然一新。希望各涉农居委,要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卸掉包袱,尽快跟上城区居委的工作水平。当前,随着新户籍管理政策和新婚姻登记条例等新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人口社会化管理的深化,计生工作面临更多新的困难、压力和挑战,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计生工作的新路子。石炮台街道的一站式办证服务和海安街道设立计划生育宣传灯箱一条路的做法都得到省、市的充分肯定和好评;同益街道创建了社区计生服务大厅,建立社区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网络,近日雷于蓝副省长在参观视察后,更是给予高度评价。各街道要从实际出发,选准切入点,善于挖掘计生工作的亮点,为全区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有效经验;区计生局在这方面要给予街道大力指导帮助,在优质服务、信息化管理、村(居)民自治等方面大胆尝试,总结提高,努力推动全区计生工作上新台阶。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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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围绕“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目标,以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根本,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重点,着力抓好违法生育案件执法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制度化、规范化的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执法,严防发生恶性案件和;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
3.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充分考虑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体现人文关怀,做到从严与从宽相结合。
二、专项行动范围
主要为年以来“六普”清查、非法收养整治和各年度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及非法收养对象。
三、工作步骤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从年5月中旬开始至年月下旬结束。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年月)
1.召开专题会议。召开由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部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任务,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为专项行动统一思想、营造声势。各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结合辖区内基本情况,制订落实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2.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面向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生育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行动阶段(年月日—月日)
按照专项行动的具体部署,各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做好应征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执行工作。对少数难以直接取证的案件,在宁波市人口计生委和市法院的指导下,探索建立规范的“零口供”工作程序,以利于工作开展。对诉讼期限已满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市法院强制执行。对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
(三)巩固提高阶段(年月日—月日)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行动整体进展顺利,实效显著。同时,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管水平,为今后依法行政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在执行计划生育法规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监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
市法制办负责指导规范化执法,协助探索建立规范的“零口供”等工作方法,破解依法行政难题。
市公安局负责每月提供出生人口户口申报、户口迁移等信息;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境外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出生孩子的出入境证件和记录等证明材料。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证明和收养情况证明。
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对有经营实体的当事人进行资产和收入核查,提供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收入证明。
市建设局负责核查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市卫生局负责提供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出生婴儿及其父母的相关资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违法出生婴幼儿防疫接种等相关信息。
市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进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做好市级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市工商分局负责核查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股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市人民银行负责将违法生育又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市法院负责依法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案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建立依法生育秩序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将开展专项行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工商分局、市人民银行、市法院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违法生育率较高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较低的镇(街道)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以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
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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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