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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1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3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1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2篇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

(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

(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

(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

(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某电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在对外发包工程及使用外来工、临时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发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和各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

第3条 外包工程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工程发包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手续,

第4条 应选择具备足够施工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包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法定经营资格和工程施工资质的审查。

第5条 外包工程发包前,应由公司安全监察处对承包单位(含潜在的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发包工程。

对于经常合作的承包单位,其安全资质审查结果在一年时间内有效。一年后若需继续向其发包工程,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资质复审。

公司主办的集体企业作为承包单位时,可免于安全资质审查,但必须签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协议。

第6条 外包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均应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协议应由安全监察处审核后,合同方可签订。

第7条 外包工程应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办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发生其它事故或发现严重违章作业行为,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经安监处审核签字方可返还。

第8条 公司安全监察处应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情况,可以当即予以纠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发现严重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9条 对于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向其发包。

第10条 凡上级和本公司规定不得发包的工程(劳务)一律不得对外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第11条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以下安全资质:

①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

②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工程等级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记录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⑤备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⑥备有工程施工必须的试验、测量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备有一定的周转器材和备品备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12条 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重庆市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13条 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工“四措一案”,经发包单位审查后贯彻实施。

第14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第15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人员的同意。

第16条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第17条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出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第18条 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负责人。

第4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篇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工作票、操作票的管理,保障电力、热力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上述规程简称《安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票是检修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设备、系统上进行检修、维护、消缺、安装、改造、调试、试验等工作(以下统称“检修工作”)的书面依据和安全许可证,是检修、运行人员双方共同持有、共同强制遵守的书面安全约定。

操作票是运行人员在生产设备及系统上进行操作的书面依据和安全许可证。

第三条 在电力生产现场、设备、系统上从事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以及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在电力生产设备及系统上进行操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操作票制度和操作监护制度。

第四条 在实施具体检修工作、操作任务前,应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辨识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全部危险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填入工作票、操作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供热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票适用范围及所列人员资格

第六条 下列工作应填用工作票:

(一)电气工作

1、需将电气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挂接地线(合接地刀)、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2、二次接线回路、计算机监控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上的工作。

3、电力电缆工作。

4、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5、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6、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7、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8、其他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二)热力(水力、风力)和机械工作

1、需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水源、油源、气源、汽(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放水、吹扫、加锁、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定所称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包括:电厂汽、水、氢、油、煤粉、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和向用户输送蒸汽、高温水的管网、换热站及附属设备的供热(采暖)系统。

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三)控制系统工作

1、在工程师站、上位机或编程器进行组态、参数修改及代码传送(数据下载)等工作。

2、需要停运或局部停运计算机控制系统、独立监测和控制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含操作显示装置、计算控制装置、接口、电缆、电源、就地执行装置、测量装置和传感装置等设备)的检修或局部检修工作。

3、负压系统、油系统、温度超过50℃或带压设备上测量仪表的检修和校验工作。

4、在线热工试验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编制需要填用工作票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并明确需要值长、值班负责人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的具体工作任务,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下列日常维护保养、文明生产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工作许可单:

1、不需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水源、油源、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放水、吹扫、加锁、挂接地线(合接地刀)、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2、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3、不需要将设备、系统停运、停电、退出备用或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的下列工作:

(1)在变电站、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沟、配电室、控制室、蓄电池室等区域内进行动土、植(拔)草、粉刷墙壁、整修地面、屋顶修缮等工作;

(2)更换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照明灯泡的工作;

(3)对电力生产区域、人员、设备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土建、装修、防腐、绿化、保温等工作;

(4)在电力生产区域进行搭(拆)脚手架、运送设备(备品、备件、物料)等检修辅助工作等。

第九条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要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第十条 下列工作项目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

(一)电气工作

1、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果检修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须一次做完。

2、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

3、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成员。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4、在同一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

(二)热力(水力、风力)和机械工作

1、一台机组的一组热力设备(水力机械部分)或一个管路系统检修工作,若能全部有效采取隔离、消压、放水、排水、降温等安全措施时,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2、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成员。

3、在不同地点同一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三)其他工作项目

上述工作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项目需要办理一张票时,在遵守工作票基本原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工作项目所在车间提出方案,企业安监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见附录a。

事故应急抢修单由抢修负责人按照抢修任务布置人的布置填写,并按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和要求填写、使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风电场远程集控运行模式下,每项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纸质工作票应在印刷时排印编号,每份工作票的编号应是唯一的。微机工作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过号功能。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分别见附录c、d、e。

第十四条 在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除填用工作票外,还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按动火工作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可能造成主、辅设备跳闸的现场维护、校验工作,还必须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务清单,规定填票人、操作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资格、权限,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

第十六条 热工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锅炉fsss保护、汽机主保护等的现场维护、解投、校验工作,还必须填用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务清单,规定填票人、操作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资格、权限,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

第十七条 布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需要填用操作票时,必须履行操作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布置或恢复安全措施需要停送电时,若工作许可人所在班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需要联系具有停、送电资格的班组进行停、送电时,应填用停、送电申请单,按规定办理停、送电手续。

停、送电申请单格式见附录i、j。

第十九条 工作票签发人资格

(一)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考核、分管副职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

(二)车间主任、副主任、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本车间所管辖的设备系统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不得签发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

(三)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熟悉《安规》、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3、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4、了解检修工艺。

(四)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和完善;

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是否适当和足够,能否胜任所承担工作;

4、确认工作是否需要设置专责监护人;

5、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二十条 工作许可人资格

(一)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单元制的正、副单元长、机组长,非单元制的运行班长、副班长)担任;有能力正确执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也可担任工作许可人,但只能许可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的检修工作。

(二)工作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2、对工作票所列内容有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其作详细补充;

3、检查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断,热力(水力、风力)设备系统工作中有无突然来汽(气)、来水、来油、来料(煤、粉、灰、渣等)、爆破等危险,电气工作中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机械转动设备停转检修中有无突然转动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哪些设备带电,哪些设备不能触碰,工作场所是否有对人体造成职业伤害的因素等;

5、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共同确认工作票所有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具体指明检修设备系统的实际隔离措施,向工作负责人现场证明设备系统已确无水压、汽(气)压(含真空)、油压、电压等;

6、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资格

(一)工作负责人一般由在业务技术和组织能力上均能胜任工作任务,并能保证工作安全和质量的人员担任。实习人员、临时工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二)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安规》的有关部分;

2、掌握检修设备情况(如结构、性能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3、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工作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任务及本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督促所有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会同工作许可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全过程安全检修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3、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对工作班成员给予必要指导;

4、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规》规定和现场安全措施;

5、确认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工作班成员变更是否合适。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护人资格

(一)专职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安规》有关规定的人员担任。

(二)专职监护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值班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接受工作票;

2、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3、审查工作票所列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具备资格;

4、审查工作内容是否填写详细、清楚,设备名称和设备编号是否正确,工作地点是否明确;

5、审查计划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批准的检修时间;

6、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7、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四条 值长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3、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作班成员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工作开工前,熟悉工作任务内容及本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

2、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实施现场安全措施,保证作业环境安全;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4、落实“四不伤害”要求,互相关心工作安全,监督工作班其他成员遵守本规定,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分管副职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拟新增加的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必须经相应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分管副职批准后,随时以正式文件对其相应资格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长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包括与本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临时承担发包单位大小修、临故修任务的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对本条所述,工作票签发时,必须实行“双签发”制度,承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发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再次审核、签发。

非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包括供电局、基建单位、设备厂家、调试单位、与各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等,下同)的人员,不得在临时承担发包单位大小修、临故修任务中担任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其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责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非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的有关人员,在各单位电气设备上及其附近(安全距离以内)、电子间、开关室、电缆夹层内、升压站内以及主变、高备变围栏内,在热力机械设备系统上及其附近,从事短期的或临时的检修、施工工作,以及升压站、油泵房、氢站、脱硫系统等扩建、新建、改建时从事与运用中的设备有关的安装、试验工作,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发包单位检修、维护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生产区域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前款所述承包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发包单位检修、维护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工作许可制度

(一)工作票、工作许可单由工作许可人许可,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故应急抢修单根据抢修任务具体情况可由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或值长(调度人员)许可,按照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作监护制度

(一)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职监护人,确定被监护的人员,并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备注栏填写具体信息。

(二)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并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三)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四)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现场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等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作间断、试运、终结制度

(一)工作中遇到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二)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若工作间断期间,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需要担任其他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工作许可单向工作许可人押回,并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工作时应再次办理许可手续。

(三)试运、终结有关要求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检修工作较多,工作负责人数量一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变动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一)工作终结。

(二)工作间断,工作票押回。

(三)工作负责人变更。

(四)工作班成员变更。

第三章  操作票适用范围和所列人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操作票的具体电气、热机、(水力、风力)操作任务的清单,并明确操作监护等级、相应的操作人、监护人岗位和必须经值长、值班负责人审批的操作任务,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监护人为值班负责人以及操作预告由值长发布的操作票,必须经值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一项操作任务有两个及以上操作项目且必须按顺序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的,必须填用操作票。

检查项目视同操作项目,并应按顺序分项填写。

第三十六条 下列热机(水力、风力)操作必须填用操作票:

1、锅炉、汽轮机(水轮机)的启动与停止;

2、主要辅助设备,如制粉系统、给水泵组、循环水泵等的启动与停止;

3、汽轮机(水轮机)冷油器、高低压加热器、发电机内冷水及空冷器的投入、停止或切换,凝结器半侧的投入和停用;

4、氢冷发电机的气体置换;

5、重要转动机械的定期轮换操作,如真空泵(射水泵)、发电机内冷水泵、给水泵辅助油泵等;

6、为办理检修工作票执行的运行隔离措施和检修设备停、送电操作,具有两个及以上操作项目且必须按顺序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的;

7、风力发电机组的手动启动、停机操作应填写操作卡或操作票;

8、供热系统蒸汽、高温水主(干)管网和支线的投入与停运;

9、各单位规定的其他操作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下列热机(水力、风力)操作可以不填用操作票:

1、事故处理;

2、开、关单一阀门;

3、按下单一操作按钮。

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几项操作外,其他电气操作必须填用操作票:

1、事故处理;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拆除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4、单一保护压板的投退。

第三十九条 不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在完成后,值班负责人必须在值班记录簿内做好详细记录。事故处理时还应保存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 操作监护等级

1、双监护操作:110kv及以上母线和220kv及以上变压器停、送电操作任务;

2、单监护操作:双监护操作以外的所有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

3、无监护操作:不需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可以进行单人操作,但操作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监护人资格:

1、双监护操作任务:第一监护人应为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人员,第二监护人应为值班负责人或熟悉电气系统、运行方式的电气专业管理人员。

第一监护人职责:履行《安规》有关操作要求,对其操作正确性负责。

第二监护人职责:监护操作人、第一监护人正确履行《安规》有关操作要求,对其正确性负责。

2、机、炉启停、发电机解、并列和涉及二个及以上电气系统的操作等任务,一般应由正值班员为操作人,值班负责人为监护人。

3、其他操作任务一般由副值班员为操作人,正值班员为监护人,或由具有相应操作资格的运行人员为操作人和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 操作票应由操作人填写,操作人、监护人和值班负责人、值长分别审核并签名。

操作票执行程序及标准见附录b。

第四十三条 操作票应统一编号,纸质操作票应在印刷时排印编号,每张操作票的编号应是唯一的,使用时应按编号顺序依次使用。微机操作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过号功能。

操作票格式见附录f(1、2),各单位根据需要选用相应格式。

第四章  工作票、操作票保存、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已执行和作废的所有纸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附属票(简称“两票”)应按月整理,按编号顺序装订并妥善保管。所有“两票”应保存一年。

第四十五条 例行检查

(一)班组在每周(轮值)安全日活动时,对一周(轮值)的“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月底汇总并分析执行情况,于每月初将上月已执行的“两票”及其执行情况报车间。

(二)各单位运行、检修车间技术人员每月应及时审核上月全部已执行的“两票”,做出综合分析和汇总评价,重点分析评价危险点分析是否深入及符合实际,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是否科学、合理、可靠,并在“工作票、操作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签名。

运行、检修车间的安监人员每月统计、分析“两票”的合格率(票面及执行程序),于每月初将上月“两票”统计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三)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检修、运行车间的有关人员按专业分工应随时抽查(每月至少抽查1次)正在执行的、已执行的“两票”,在“两票”评价栏内(纸质票、电子票均可)填写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并签名。

(四)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车间、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及本部门的“两票”检查情况,每月对上月全厂“两票”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汇总评价,并制订改进意见或完善相关规定。

(五)各单位领导及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和车间有关人员发现执行中的工作票或操作票违反《安规》和本规定时,应令其停止工作,收回工作票或操作票,并责令其重新办理。

第四十六条 统计

(一)各单位应分别统计“两票”合格率。

(二)“两票”统计方法:

合格的“两票”份数

“两票”合格率= ───────────── ×100%

应统计的“两票”份数

注:应统计的“两票”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执行的及执行中的全部“两票”。合格的“两票”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执行的及执行中的全部“两票”中,其填写、执行符合《安规》和本规定的“两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附录a、b、c、d、e、f(1、2)、g、h、i、j为本规定的规范性附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工作要求和标准低于上级规程、规定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华电国际安[2008]783号)和《关于修订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通知》(华电国际安[2009]117号)同时废止。

第6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2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

(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第7篇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预案备案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五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六章 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9篇 电力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输、变、配电设施的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保证供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提高线路、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分工

1、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公司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的主要领导者,对各项工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力设施工程建设(土建工程除外)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3、客户中心为客户业扩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4、财务部负责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财务监督。

5、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所有工程进行审计。

6、安质部负责各项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7、物资公司负责及时采购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组织催货和验收。对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等有所变更时,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后方可采购。

8、工程公司负责公司大修、技改工程及客户高压工程的施工安装,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负责。

9、企划部根据公司生产计划、业扩工程计划下达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10、公司工程施工之工农关系协调,占地及青苗赔偿。按属地管理,由供电所负责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赔偿费、协调费由施工费中列支。

二、公司内部工程管理

2.1、 计划管理

2.1.1、由生技部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下达工程项目书面实施计划,不能及时下达每次扣生技部100元。

2.1.2、由生技部根据实施计划落实站址和线路走径,不能按时完成,每项扣生技部100元。

2.1.3、按照实施计划要求,生技部按时编制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据此提供材料计划、工程预算,生技部3日内批复。存在问题时,3日内返回施工单位处理,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扣工程施工单位300元。

2.1.4、物资公司按下达物资采购计划书采购物资设备,确保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工期,每台次扣300-500元。

2.1.5、严格执行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各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误工期1天,扣500元。

2.1.6、工程开工(施工)前应处理好工农关系。影响工程进度,组织协调不力扣供电所500元。施工结束后,赔偿不及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2.1.7、严格履行开工手续,未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每发生一项扣100元。

2.2、 技术管理

2.2.1、生技部负责对施工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指导工程施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每次扣500元。

2.2.2、物资公司对所需设备材料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对各项技术要求和设备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否则,每项扣500元。

2.2.3、主要设备必须由物资公司组织各有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每类扣物资公司500元。

2.3、 施工管理

2.3.1、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不得因出现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每出现一次,扣施工单位300元(出现事故由安质部进行考核)。

2.3.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未建立的每项扣100元。

2.3.3、实行“工程催办单”制度,由于工作迟缓而造成下达“工程催办单”,每次扣施工单位100元,由公司领导下达的,每次扣200元。

2.3.4、施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大措施”,由安质部审查,生技部批准,并严格执行,无“三大措施”的不得开工,无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不执行每次扣施工单位200元。

2.3.5、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现场到位,并严格把关,否则,每次扣500元。

2.3.6、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特别是涉及停送电工作,严格把关,按时完成。若由于工作安排失误,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影响停送电计划,每次扣500元。

2.4、 竣工管理

2.4.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5天内整理好竣工资料,提出申请验收,每延误1天,扣100元。

2.4.2、接到验收申请后,5天内由生技部组织验收。若达不到,扣相关单位各100元。

2.4.3、按时进行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履行审计手续,按时完成项目转资,达到工程完工的要求,每个项目的审计时间:(0.4-10kv)项目竣工验收后10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5 天;高压(35kv及以上)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出具工程决算,交审计室审计,审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若工程决算出具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施工单位50元,审计不及时,每延误1天扣审计室50元。

2.4.4、工程全部结束后(验收合格),0.4-10kv项目5天内,35kv项目15天内,全部完善各项存档资料,报管理单位存档,达不到要求,扣施工单位每天每项100元。

2.4.5、每项工程的财务决算在审计完成后:0.4-10kv项目15天内、35kv项目45天内完成财务决算,达不到要求,扣财务部每天每项100元。

2.4.6、工程投产,运行半年内发现重大缺陷,扣施工单位5000元,安质部1000元,参加验收单位3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运行半年内发现一般缺陷,扣施工单位2500元,并由施工单位负责消除缺陷。若是由于设备材料质量而引起的,扣物资公司3000-5000元,并由物资公司负责重新组织进货。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2.4.7、工程量每发现一次与实际不符处罚工程签证人员200元至500元。因工程量虚签致使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部分扣回,并处罚工程造价部分的20%。

2.4.8、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被管理部门评为不合格工程,扣施工单位3000元(工程管理单位扣1000元, 工程施工单位扣2000元。)。

2.4.9、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评为优质工程的一次奖励3000元(工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各1000元、工程施工单位2000元)。

三、客户业扩工程管理

3.1业扩工程前期管理

3.1.1、客户业扩工程由客户向供电所提出申请,供电所受理的10kv以上用电申请2日内向客户中心申报,客户中心2日内负责组织生技部、供电所及工程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现场勘查后,第二天工程公司将供电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客户中心,客户中心根据供电方案审批权限当天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客户中心通知相关供电所向客户下达供电方案通知书及工程预算报告。未经审核同意,客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将不予检查和接电,并追究相关供电所责任。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100元。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达不到一次扣相关单位50元。

其中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由公司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批复供电方案,10kv业扩工程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批复供电方案,0.4kv业扩工程由供电所负责批复供电方案。未按要求执行的35kv及以上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2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200元,10kv业扩工程因现场勘查和方案审批耽误时间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其他原因扣相关单位100元,0.4kv业扩工程一次扣供电所50元。

3.1.2、客户业扩工程应由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单位(公司属多产单位应积极参与竞争或投标)。客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客户中心或所辖供电所提供相应等级的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供电所将其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职证书原件报客户中心备案。没有施工资质备案的,客户服务中心将不予验收。

客户中心和各供电所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一次未做到扣客户中心或供电所100元。

3.1.3、客户委托公司多产单位的电力业扩工程,应由客户中心负责协助客户和工程承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未按要求办理一次扣客户中心50元,工程承接单位扣100元。

3.2 业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

3.2.1、客户中心负责审查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资质等(承担客户电力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承担客户用电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并留有复印件,一份报生产技术部,达不到一次扣客户中心100元,发现客户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无有效资质等一次扣客户中心1000元。

3.2.2、10kv及以上电力工程须有设计资质的力能电力工程公司出具设计和工程预算报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工程设计和预算报告,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各300元。

3.2.3、客户电力工程应确保施工质量,供电所应保证现场到位,确保施工质量关,若有隐蔽工程,施工期间由客户中心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做不到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工程公司施工质量由安质部负责)

3.2.4、客户业扩工程,线路200米以上,原则上由力能电力工程公司承担。以下的由工程所在供电所承担。产生争议,由生技部裁决。延误工期按《业扩报装管理考核办法》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

3.3业扩工程竣工管理

3.3.1、客户电力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按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图纸、施工资料、安全设施等准备,所有资料报供电所审查)并向供电所提报工程初验报告。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所有业扩资料,客户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工程资料提供不全缺一份扣施工单位50元。供电所初验不到位,扣相关供电所100元。供电所初验不合格,扣施工单位100元。客户中心组织验收不及时,扣客户中心100元。

3.3.2、客户电力工程严禁使用国家禁止和淘汰、高耗设备等不合格产品,对使用者,按〔2004〕利电发28号文关于下发《电力产品入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3.3.3、工程验收后,对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要按期进行整改,供电所初验合格后,向客户中心提出复验申请,直至验收合格,超过二次的每次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3.3.4、供电所承接的10 kv电力工程。执行工程预决算的,按工程决算值的9%;由客户供材料的按施工费的30%,交工程公司。并将发票及时返还客户。出现客户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单位。

四、考核分工;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由生技部组织;对生产管理过程,物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由企划部组织

五、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

六、本办法由公司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执行。

第10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对运用中电力线路进行调整、改造,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部门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进行论证,并安排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电力调度负责安排停电计划及送电方案。

2、所有电力线路作业和施工工作,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向管辖电力调度提出申请并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要认真填写工作票,并负责办理工作票审签手续。电力调度当值正值调度员负责审签工作票,并做好记录。

3、在一条线路上工作,只设一名工作负责人。若一条线路上同时有几项工作,可增设若干小组负责人。但仅共做人责任与电力调度发生联系(接受调度命令、向调度汇报工作、提出申请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只与工作负责人联系(接受命令、汇报工作等)。

4、在一条线路上工作,需要相邻线路或其他线路(如同塔线路、交叉线路)采取停电措施的,可办理一张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对两条或两条以上有电气关联的线路或有工作重叠的线路同时进行调整、改造工作,允许设一名工作负责人和若干小组负责人,办理一张工作票。

6、在电力线路上作业和施工,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制定hse作业计划书(或作业指导书),在危险部位、环节设专责安全监护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变更电气设备双重名称(名称、编号,以下简称设备名称)时,电力调度要提前下达书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设备原名称、新名称外,还要规定变更时间。

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设备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提前做好设备更名准备工作(包括变电设备名称、电力线路杆号等)。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到来时,应立即启用新的设备名称,并做好运行及交接班记录。

8、因电力线路(包括架空和电缆线路)调整改造需要变更设备名称的,设备更名应与施工改造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地,宜以设备第一次停电后、确认工作许可之时作为设备名称变更时间。

在此情况下,电力调度员要向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及相关调度下达设备更名命令,并做好调度记录。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在接到设备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运行记录中做好变更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变更后的设备名称。

9、当线路工作不能在计划时间内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规定结束时间之前一个小时向电力调度省情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当线路工作因故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中断和转移,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满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在此工作之前必须重新办理调度申请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发生变化,可继续执行办理延期手续后的工作票,但开始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所列内容相符。

10、需要线路带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如核对相序、带负荷测试等)是电力线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对线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线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在确保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无送电障碍后,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送电,并通知工作班成员;在得到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核相。

需要调整相序时,工作负责人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停电。在接到调度工作许可命令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票所列内容重新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在检查无误后方可安排调相。

11、线路调整改造工作全部内容完成之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电力调度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需在得到调度确认之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

12、电力线路调整改造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12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3篇 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参照各类标准及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市电力公司下属发、供电、基建、修追、试验等单位(含多经,农电及外来施工队伍等),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2. 安全工器具分类

2.1电气绝缘器具

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罩,绝缘挡板、携带型接地线等。

2.2安全防护器具

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临时遮拦、遮拦绳(网)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2.3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拉线护套、警示标志等。

3. 管理规定

3.1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管理全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制度,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对执行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可分别给予处罚和奖励。

3.2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管理分工、责任和工作接口,实施全过程管理。

3.3各单位安监部门是管理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3口部门,安监部门设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具体管理工作.

3.4安监部门及其专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每年的“安措”计划,报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完成率达100%。根据计划进行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监督检查安全工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3.5应指定本单位各类安全工具的电气、机械试验部门,统一安排、管理试验工作。要完善试验手段,满足试验要求。

3.6购置安全工具的资金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并优先予以安排。

3.7车间(班组、队)管理职责

3.7.1车间(班组、队)应制定安全工具管理职责、分工和二作标准。

3.7.2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等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7.3车间(班组、队)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各单位安监部门。

3.7.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具进行检查,无异常方可使用。

3.8工作考核

3.8. 1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管理细则应明确分工。责任、工作接口和标准,有关人员必须以规定及细则为准工作到位.

3.8.2安全工器具管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考核对应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4.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由各单位安监部门以及各车间(班组.队)安监人员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规定的渠道订货。

4.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公布认定合格的产品。所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1)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网证。

(2)产品许可证

(3)产品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合格证书

(4)出厂试验合格证

(5)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安排计划。

5.2各车间(班组。队)安监员负责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配置计划,领用、发放.建档建卡等工作.

5.3安全工器具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配置,可参考附表一、二。检修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由各单位自定,但必须能够满足检修工作及事故抢修时的需要。

6.安全工器具的试验

6.1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责任部门,应按照标准进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各车间安全员应按照工具试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车间的工具试验。试验标准以《安规》规定为准。

6.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试验合格证上必须有试验人员签字及下次试验时间(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制作“试验合格证”标签)。对能够分拆开的器具,必须在能够分拆开的每一个部件上贴“试验合格证”。每件工具均要有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试验部门存档,试验报告保存两个试验周期。

6,3使用中或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试验合格,未经试验及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7.使用与管理

7.1通则

7.1.1安全工器具必须有本单位统一规定的设备名称、编号。

7.1.2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异常者严禁使用。

7.1.3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温度适宜的橱柜内或构架上,按编号定位存放,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不得移作它用。

7.1.4橡胶制成的绝缘工具,应放在避光的橱柜内,橡胶层间应撒上滑石粉。绝缘工器具不能与金属、注油工具混放保管或运输。

7.1.5防毒面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存放要求管理,并做好登记。

7.1.6各车间、班组、站、队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专人保管、登记注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检查记录。安全上器具应随班交接,对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车间安全员负责报废、销毁(报废的接地线等含有有色金属的工具必须按照物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好记录。

7.1.7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具外观。试验合格证标签等)检查一次,安全员参加;车间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每季度检查一次,抽查率达到30%,由车间领导、安监员负责检查;各厂(局)每半年对各车间进行抽查,抽查串

不底于10%,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7. 1.8安全工器具应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使用后应妥善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安监人员的许可,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转借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7.2常用安全王器具的使用

7.2.1安全帽的使用

7.2.1.1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玻璃钢(维纶钢)不超过三年半。

7.2. 1.2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志:

{1)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2)制造年、月;

(3)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

(4)生产许可证编号。

7.2.1.3安全帽必须按规定颜色使用:管理人员红色,检修人员蓝色、运行人员黄色、参观人员白色。

7.2. 1.4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裂纹、损伤,帽扣是否完整。

7.2.2安全带、绳使用

7.2.2.1安全带、绳的使用材料,必须是锦纶、维纶、蚕丝料,电工围杆带可用黄牛革,金属配件用普通碳素钢或铝合金钢.

7.2.2.2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

7.2.2.3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50ksf,冲击重量100ks,制造厂名,检验人员姓名等。

7.2.2.4安全带使用期一般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2.2.5使用中的安全带,必须完整(带、扣、环,绳),无破损,扣环牢固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拉力预防性试验(按《安规》试验标准),有审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7.2.2.6安全带、绳合格标准:

(1)组件

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纺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主要扣环无焊接,无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子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子整无毛刺。

7.2.3验电器的使用

7.2.3.1高压验电器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绝缘部分(含手握部分)和验电部分(俗称验电器头)。绝缘部分要保持于净、于燥、连接牢固;验电器头本身是一个导体,要保持可靠有效,防碰防摔,要与绝缘部分连接牢固。使用中必须保持最短有效绝缘长度。

7.2.3.2验电器内的电池,要定期检查是否失效,以便随时更换.

7.2.3.3验电器按规定进行试验,110千伏及以上绝缘部分试验电压可参照绝缘棒交流耐压标准。

7.2.4接地线的使用

7.2.4.1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必须有透明绝缘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毫米.

7.2.4.2接地线无毛刺、卡子无锈蚀、无损坏,整组有编号,有专用存放柜,存放位置编号与地线本身编号一致。盘绕长度一致,悬挂整齐.

7.2.4.3接地线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接地线是否有断股散股,接地线夹是否松动、损坏等并有记录。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接地线经受短路后,根据短路电流的大小和外观检验判断是否还能使用,一般应予以,报废。

7.2.4.4线路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如利用铁塔接地时,允许每项个别接地,但铁塔与接地线连接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7.2.4.5带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线,绝缘部分要按照《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技术标准》规定做相应的试验。

7.2.5安全遮(围)拦网、绳的使用遮拦绳、网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器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7.2.6脚扣的使用

7.2.6.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7.2.6.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裂损或严重变形。

7.2.6.3皮(脚)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7.2.6.4脚扣应放在工具橱或工具架上,整齐摆放,保持干燥和清洁(不得与油质物品杂放)。

8. 附则

8.1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问题或有改进和完善的方案请及时报市电力公司安监部。

8.2本规定中内容如有与上级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8.3本规定解释权属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

8.4带电作业工具和带电作业车的管理不在此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14篇 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配电设备运行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公司配电设备常设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配电设备。

3本规定适用于柘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配电设备标志管理。

二、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即:名称和编号。

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

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

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

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

6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防锈。

7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8建设于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设置高度1.5米。

9在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高度1.5米。

10跨越道路的线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

11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号两种标志。

12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13夜间需要醒目的配电设备应采用萤光标志。

14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公司供电所负责管理维护。

三、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

1设备外部颜色应做到整齐统一,无剥落锈蚀现象.

2设备安装检修时,必须同时按本规定要求涂漆。

3必须加强对检修人员的防腐、涂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施工,一遍防锈漆,两遍银粉。

4采购油漆时,必须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厂家和漆种采购,否则不准使用。

四、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

1杆号

(1)颜色:白漆打底,黑漆喷字。

(2)字体:采用黑体字。

(3)10kv电杆,离地面3m米处,面向道路侧。

(4)附设有变压器的电杆喷在高压主杆上。

(5)同杆架设双回线路应按线路布置设双重编号。

2警告牌

(l)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止步,高压危险”悬挂于配变围栏及箱式变、配电室门上。

(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于杆架变及低于2.5米爬梯处。

3其它标志牌

(1)其它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加工式样按省公司规定。

(3)安装位置根据条例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

第15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16篇 供电公司电力安全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工器具”系指电力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登高、绝缘、起重等专业工器具。专业工器具的种类见附件二。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新购置的各类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

第七条 在用的各类工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性检验。绝缘和登高工具可由内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即绝缘工具统一由修试中心试验车间进行检验,登高工具统一由南区供电公司登高工具检验室进行检验。起重机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外送检测的工器具,送检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材料库管理职责

(一)工器具的采购及发放执行上级部门物资供应流程的制度规定。

(二)采购的工器具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应选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工器具。

(四)工器具入库前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工器具的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编号(如无编号且检验合格的,验收单位应自行编号)等,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发放到使用单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货。

(五)建立工器具采购、发放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关于工器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总公司工器具内部检测有关操作规程和检验标准。

(二)定期组织对内部检验单位检验工艺进行专业性检查。

(三)定期组织对工器具检测设备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购置工器具专用检测设备,并及时建立在用工器具检测设备档案,制定检修、维护、保养、校验及更新制度。负责校验、更新、停用(或临时停用)、拆除和报废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器具检测设备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负责对工器具检测设备运行状况、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建立在用工器具台账,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工器具的配备、校验情况。

(二)定期组织对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报废及人员培训等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三)根据检测单位和使用单位上报的在用工器具检测和使用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布特殊批次工器具的继续使用、停用或报废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检验单位职责

(一)绝缘、登高工器具应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

(二)检验单位应建立检验台帐。对送检工器具应按批次、分单位统计检验结果。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20%(含20%)的工器具,该批次工器具应统一报废。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10%(含10%)的工器具,检测单位应根据送检工器具单位和专业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单位应分单位按批次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包括送检单位、工器具编号、规格型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送检单位和检验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至工器具报废1年后。

(四)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在适当位置(不妨碍工器具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统一粘贴 “检验合格证”标签。检验合格标签须注明检验人、检验日期及下次检验日期。

第十四条 三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负责编制符合实际的工器具配置计划,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配足工器具。

(三)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领取和发放使用的工器具应统一编号。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进行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五)负责组织人员每半年对各基层单位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检查记录应齐全。

(六)负责每半年将工器具台帐抄报安全监督部门。

(七)负责定期组织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送检时,将工器具台帐同时送达检测单位。将下列工器具送检: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工器具。

2、维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工器具。

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工器具。

4、出现质量问题的同批工器具。

5、在使用中突然损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工器具。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组织员工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

(二)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定期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上交三级单位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三)公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交。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工器具严禁它用。

(四)每季度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班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上级工器具管理制度,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对岗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工器具。

(四)每月对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岗位员工职责

(一)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熟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二)使用工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三)对超出使用期限的、未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的、标识不清的工器具,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上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检查及使用

第十八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三级单位应定期统一组织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工器具的岗位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

(三)使用人员在使用工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停止使用。

(五)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六)使用绝缘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十九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按照《安全带》(gb6095-85)的要求,一般为3~5 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工作环境恶劣、使用频度高的电力线路架设专业,使用期不应超过1年。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 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双重保护。

第二十一条 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第二十二条 绝缘手套

(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

(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第二十三条 绝缘杆

(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若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四条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 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 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

(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

(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第二十五条 电容型验电器

(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 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测试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核相器

(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条 绝缘靴

(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第二十八条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接地线

(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五)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

(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凡在 110kv 及以上同杆塔并架或相邻的平行有感应电的线路上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

第三十条 梯子

(一)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二)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四)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 档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摄氏度,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二)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三)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四)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

(五)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 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一)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二)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三)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第三十三条 sf6 气体检漏仪

(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工作人员进入sf6 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 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 15 分钟,并用 sf6 气体检漏仪测量 sf6 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四条 紧线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紧线器必须有自锁装置(不自动缓扣) 、保险装置。螺纹和杆套(螺母)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啮合长度。

(三) 应经常润滑保养。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五分之一有效丝杆长度。

(四)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五)紧线应在白天进行,如遇五级以上大风、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特别情况下,应制定完备的防护措施。

(六) 紧线作业一般以一个耐张段为作业单位,紧线时要严密监视耐张杆塔变形情况。

(七)抽余线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防止导线突然弹起打伤工作人员。

(八)对交叉跨越处要有看护,防止导线脱出而造成危险。

第三十五条 钢索式速差防坠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速差防坠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结构物上。

(三)使用速差防坠器前应试锁2~3次,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使用速差防坠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度,30度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五) 速差防坠器关键零部件应定期加润滑剂进行维护保养。

(六) 速差防坠器严禁安全绳扭结使用。严禁拆卸改装,并应放在干燥少尘的地方。

第四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七条 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第三十八条 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第三十九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第四十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一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第四十二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第四十三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第四十四条 安全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准长期曝晒。

第四十五条 脚扣、防坠器、紧线器等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

第四十六条 橡胶类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四十七条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出现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现象;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五章 报废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第五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工器具。

第五十一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清理、销毁,不得与合格的工器具存放在同一库房内。

第五十二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组织制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参 考 标 准

1.国家标准 gb 2811~2812-1989 安全帽及其试验方法

2.国家标准 gb6095~6096-1985 安全带及其检验方法

3.国家标准 gb11176-1989 电绝缘橡胶板

4.国家标准 gb7059.1~3-1986 移动式梯安全标准

5.国家标准 gb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6.国家标准 gb12022-2000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7.国家标准 gb12022-1989 防静电工作服

8.国家标准 gb17620-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硬梯通用技术条件

9.国家标准gb12168-1990 带电作业用遮蔽罩

10.国家标准gb13398-1992 带电作业用绝缘杆通用技术条件

11.国家标准gb17622-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12.国家标准gb2890-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1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 电力行业标准 dl/t879-2004 带电作业用便携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装置

15.电力行业标准 dl740-2000 电容型验电器

16.原第一机械工业部 jb 2413-78 绝缘操作杆、测量杆

17.国家电力公司 2002 年发布实施的《电力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18.《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19.《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20.《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1.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22.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23.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24.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工器具规范手册》(修订版)

25.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466号)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16篇】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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