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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8

电力线路管理规定

第1篇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了运行中设备运行管理、防范措施、实施办法及处理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电力设施的工作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3 管理内容

3.1为了有效地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事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电量损失、提高供电可靠率,特制定本规定。

3.2电力线路的外力破坏事故系指我单位所属的电力(电缆或架空)线路、设备在安全运行状态下遭受人为的外力影响或破坏,使电力线路及其设施受到损害后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碰撞电杆、拉线或挂扯导线及其设施,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2线路防护区爆破作业,飞石损伤或打断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3建筑工地塔吊、脚手架、防护网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4居民区内因居民向线路上乱扔杂物,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5线路防护区内的高大树木倒向线路,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6线路下方及邻近吊装、架设等作业,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7未经我公司有关部门的许可,在电缆线路上方或邻近开挖土方,损坏电缆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8放风筝或飘扬物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3公司各线路运行站、所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外力破坏事故的防范措施,为有效地控制和防止外力破坏事故提供技术保证。

3.4公司安监部是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电力(电缆)线路的护线及人为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

3.5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措施。

3.6公司安监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监察职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3.7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防止电力线路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和事故处理。

3.8公司综合部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做好护线宣传。

3.9运行管理

3.9.1巡线员对线路周围环境应检查的内容:

3.9.1检查线路保护区和线路走廊通道的清障情况(主要是树木)。

3.9.2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违章施工建筑、土石方工程。

3.9.3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修建拓宽道路、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和敷设的管道等情况。

3.9.4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高大机械、井字架、脚手架、塔吊及可移动设施施工。

3.9.5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取土挖沙情况。

3.9.6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能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导电飘扬物,线路周围有无射击和放风筝等。

3.9.7检查线路杆塔脚钉、爬梯齐全、固定牢靠、拉线完整不松动,有无严重锈

蚀。

3.9.8检查线路杆塔基础是否牢固,加固包结实,杆基有无冲刷现象。

3.9.9检查杆塔名称、相位色标、编号是否清晰完整。

3.9.10电力线路运行各单位应加强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的运行管理,并设专(兼)职防护专责人。

3.9.11各部门、所站的线路或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规程制度、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修改或降低标准。

3.9.12凡达不到运行标准构成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按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运行技术人员应对各类外力影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或现场勘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9.13各部门巡线员要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沿线的群众和单位自觉地做好护线工作。

3.9.14巡线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若现场处理有困难,应立即下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若找不到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也应填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注明原因,于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应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处理。

3.9.15各部门巡线员发现线路被盗案件和严重外力破坏,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立即向本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协助派出所进行侦破和查处工作。

3.9.16对电力线路的特殊地点或部位,各部门负责装设安全警告标志。

3.9.17公司安监部应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外力影响进行现场考察。对无视安全措施规定,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必要时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作业或停止供电措施。

3.10防范措施

3.10.1为了防止交通肇事和违章驾驶车辆造成架空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在道路交叉口、弯道处等易被汽车碰撞位置的杆塔、拉线、板桩、地锚等要做好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砌护台加以保护。目前仍处于道路中或交叉路口处的电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大修、业扩、工程施工进行搬迁。

3.10.2道路旁边设立的配电变压器构架,为防止车辆挂扯,应采用紧凑型配电变压器构架典型设计。

3.10.3因道路拓宽、改道而危及线路安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及时将线路迁移。如果拓宽和改道范围较小,电杆或板桩地锚突现在道路上或其它易被碰撞的危险位置上,所涉跨的线路在三杆两档范围以内,责任单位应尽快安排迁移。具体费用等事宜由责任单位酌情办理。若系供电所辖区内配电线路,由输电工区提出书面迁移方案报告,报生产部批准后,由输电工区线路班执行。

3.10.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电力线路杆塔上私自架设各种线路或装设广告牌(灯箱)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小报,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确需借用杆塔架设通讯、电视传导等线路或装设标示牌等,必须经公司生产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10.5架空电力线路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水平距离)严禁爆破作业。确因施工需要,施工部门应凭采矿证、爆破证等向线路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与爆破单位签订“安全措施”,施工爆破单位应写出保证安全的书面保证书。

3.10.6爆破申请、安全措施、书面保证均应一式两份,交施工单位存档。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⑴地形地质状况;⑵爆破方法;⑶药量大小;⑷爆破方向;⑸爆破危险半径。爆破作业期间,线路运行部门负责人、巡线员或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

3.10.7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建筑施工,为保证线路安全应执行以下防范措施:

3.10.7.1客户服务中心在审定邻近架空电力线路的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时,应会同线路所属站、所共同制定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方案及现场安全措施,并督促客户与线路所属站、所签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其实施。

3.10.7.2客户临时用电工程完工送电前,客户服务中心应通知线路所属站、所验收其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可靠,线路所属站、所应严格把住送电接火关口。凡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应立即限期整改后方可送电。

3.10.7.3现场安全措施应附内容,施工现场平面图;标明塔吊(吊笼)的高度和位置,距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标明建筑物和脚手架的位置,距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注明塔吊吊臂限位和警戒标志;脚手架防护网(墙)等措施。

3.10.7.4若现场安全措施不能保证线路安全,在审定用电方案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费用迁移线路或更换绝缘导线。

3.10.7.5居民小区内0.4--10kv配电线路,新架设的应使用绝缘导线,居民区内原有的配电线路、裸导线应安排计划逐步换为绝缘导线,以防止居民乱扔杂物造成配电事故。

3.10.7.6 0.4--10kv配电线路,若采用裸线邻近、平行或穿越居民楼房时,必须按照规程要求,满足安全距离。

3.10.7.7架空电力线路邻近、平行或穿越公园、绿化区和道路两侧树木,应由局主管部门或运行单位积极同园林部门联系修剪,确实不宜修剪的树种,该地段架空导线应更换为绝缘导线。

3.11事故处理

3.11.1公司所属的电力线路属国家资产,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保证其安全运行是我单位开拓电力市场、搞好优质服务的神圣责任。线路所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运行管理,搞好事故预防,使电力线路处于安全运行的监控状态。凡是发生外力破坏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严格按规程办事,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11.2线路所属部门巡视不到位或发现事故隐患未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措施”而造成外力破坏事故,视为责任事故,按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3.11.3线路外力破坏事故要严格遵循公司安监部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制度,线路运行站、所首先向公司安监部汇报,当日内写出事故报告,要完整、及时、准确。同时对责任站、责任所、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3.11.4造成电力线路损害或外力破坏事故,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肇事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11.5经济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费和少供电量损失费折款。直接损失费由线路所属部门根据事故修复费做出赔偿明细和决算。同杆架设的线路应一并计算损失进行赔偿。少供电量损失折款按用电营销部门提供的计算口径做出明细,一式三份交安监部监察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正规的收款凭证。

3.11.6事故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补偿,各部门要如实做好决算,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或私下了结。

3.11.7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3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对造成电力线路严重损害或事故的除收取直接经济损失和少供电量损失折款外,还处以两项赔偿合计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11.8对罚款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3.11.9造成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对其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交清赔偿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线路所属站、所停止其单位或个人的用电,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1.10因人为外力破坏事故而造成的第三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处理。

3.11.1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造成的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应先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然后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

第2篇 电力线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对运用中电力线路进行调整、改造,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前,项目管理部门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内容、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进行论证,并安排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电力调度负责安排停电计划及送电方案。

2、所有电力线路作业和施工工作,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向管辖电力调度提出申请并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要认真填写工作票,并负责办理工作票审签手续。电力调度当值正值调度员负责审签工作票,并做好记录。

3、在一条线路上工作,只设一名工作负责人。若一条线路上同时有几项工作,可增设若干小组负责人。但仅共做人责任与电力调度发生联系(接受调度命令、向调度汇报工作、提出申请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只与工作负责人联系(接受命令、汇报工作等)。

4、在一条线路上工作,需要相邻线路或其他线路(如同塔线路、交叉线路)采取停电措施的,可办理一张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对两条或两条以上有电气关联的线路或有工作重叠的线路同时进行调整、改造工作,允许设一名工作负责人和若干小组负责人,办理一张工作票。

6、在电力线路上作业和施工,工作单位必须提前制定hse作业计划书(或作业指导书),在危险部位、环节设专责安全监护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变更电气设备双重名称(名称、编号,以下简称设备名称)时,电力调度要提前下达书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设备原名称、新名称外,还要规定变更时间。

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设备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提前做好设备更名准备工作(包括变电设备名称、电力线路杆号等)。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到来时,应立即启用新的设备名称,并做好运行及交接班记录。

8、因电力线路(包括架空和电缆线路)调整改造需要变更设备名称的,设备更名应与施工改造工作同时进行。一般地,宜以设备第一次停电后、确认工作许可之时作为设备名称变更时间。

在此情况下,电力调度员要向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及相关调度下达设备更名命令,并做好调度记录。工作负责人、变电站值班员在接到设备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运行记录中做好变更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执行变更后的设备名称。

9、当线路工作不能在计划时间内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规定结束时间之前一个小时向电力调度省情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当线路工作因故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中断和转移,并做好现场安全保护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满足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在此工作之前必须重新办理调度申请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发生变化,可继续执行办理延期手续后的工作票,但开始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电力调度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所列内容相符。

10、需要线路带电后才能进行的工作(如核对相序、带负荷测试等)是电力线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对线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线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在确保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无送电障碍后,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送电,并通知工作班成员;在得到调度许可后方可进行核相。

需要调整相序时,工作负责人可直接向电力调度申请线路停电。在接到调度工作许可命令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票所列内容重新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在检查无误后方可安排调相。

11、线路调整改造工作全部内容完成之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电力调度办理工作终结手续;需在得到调度确认之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

12、电力线路调整改造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电力调度、运行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3篇 某钢铁公司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钢铁公司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高压电力线路和高压电缆沟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有关厂和单位。

2引用标准

《钢铁企业动力管理条例》。

3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部组织监督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4电力线路管辖范围划分

所有来自电业局110kv配电站的10kv高压电缆由动力厂负责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公司与电业局的电费结算工作。其他电力线路由各所属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5管理内容与方法

为了保证钢铁生产正常的进行和供电、输电线路有较高的可靠性和不间断性,特制订本规定。

5.1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严禁在线路上私自接火用电。

5.2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不准种植高种树木,凡属危及供电安全的树木必须伐除,一般树木与线路边线距离应持5米以外,如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时除外。

5.3严禁各种车辆(特别是拖拉机和吊车)碰撞杆塔、拉线、导线和其它供电设备。

5.4禁止利用高压线路杆塔、拉线栓牲畜及绑挂各种物件(如起重吊链等)。

5.5吊车一类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方围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抬杆、转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5.6不准攀登杆塔,不准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准往高压电力线路上投任何物品。

5.7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修建房屋和堆积柴草及易燃、易爆物品。

5.8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炮、挖沟和取土等作业,如确实需要在高压线附近进行以上作业,必须事先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5.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拆卸、动用高压电力线路的螺丝、塔材和拉线等器材。

5.10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允许,禁止在杆塔上架各种线路,否则运行单位检查发现时,可以随时断线拆除,并追查责任。

5.11电缆沟上禁止堆放各种笨重物件,并不得种树,如厂容需要在沟上实行绿化时,遇有电缆检修,电缆维护部门通知绿化部门给予清除,否则因施工需要损坏绿化不负赔偿责任。

5.12禁止电缆沟当排水沟使用,特别是工业废水带有酸性液体严禁排入,电缆沟最低处应设有泄水井。

5.13严禁笨重机械如载重车、推土机、大吊车、电铲等从电缆沟上方通过,如确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通知供电运行单位,如压坏沟盖、沟帮,应立即负责修理和赔偿。

5.14新敷设电缆若需利用现电缆沟时,必须经电缆沟运行单位同意后方准敷设。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沟内杂物,盖好沟盖,抹好沟缝。

5.15施工单位遇有线路及电缆沟影响施工时,应与线路运行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如发生主要线路、电缆拆迁,应将方案报设备部审批后执行。

5.16新架线路时,高一级电压不允许走低一级电压的电杆,必要时应提出方案报设备部审批。

5.17以上规定各厂、单位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大小,按章赔偿全部修理费用及罚款,罚款由线路运行单位开出清单向违章单位转帐,不准拒付。

5.18外单位在本厂作业时,发生损坏情况,线路运行单位开单向委托外工作业单位转帐罚款,由委托外工单位负责结算。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公司提出。

本规定由设备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电力线路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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