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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8

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全员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承担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人员对安全管理负岗位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职尽责,带头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搞好安全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第七条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工管理协议书》(附件一),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严格按《安全管理协议书》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的,不得进场施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各级人员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准随意更改。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对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解决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以每月安全生产会的形式,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检查整改内容。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安全宣传活动日,利用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工人进场前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在进行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在安排工程任务的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员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组织制定、编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预报、预防,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项目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了解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时纠正。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联合大检查,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对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要针对暴露的事故苗头,重点查找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苗头的人和事要限期改正,并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洪,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等检查;

专职安全员每天不得少于二次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施工人员作业安全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检查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建档进行跟踪,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和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

(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逐级反馈,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

(一)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逐级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到公司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认真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公司负责人安排专人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迟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能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三)应对各类突发事故事故应急处置,按照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现场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严肃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资料正确无误后,即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并发放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根据检验单位重新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如果安全等级有变更,应及时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来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2)过户变更

要将压力容器过户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①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加盖过户标记。

②将过户压力容器使用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

资料,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③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过户压力容器的有关资料,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第3篇 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及《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

(3) 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爆破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认真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

(2) 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明确安全警戒人员。

(3) 认真编制爆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工作。

(4) 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5) 爆破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工地使用条件,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性能、工艺参数的试验。

(6)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及挤压装有雷管的起爆药。

(7) 工区内火工器材的采购、运输仓储、保存由水布垭建设公司负责,由工区炸药仓库至施工作业面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任何承建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火工器材。工区内采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需经水布垭建设公司民爆器材领导小组批准。

(8) 严格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保管、加工、回收、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工作,凡有火工器材的场所严禁烟火。

(9)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硐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0)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1)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大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

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2)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定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药起爆(按规定要求点炮)。

(13) 地下井挖洞内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 防止因爆破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15) 采用火花起爆、电力起爆、导爆索起爆、导爆管起爆及处理瞎炮时应遵守《清江水布垭工区民爆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爆破作业审批程序、信号、安全警戒

(1) 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

(a) 预裂爆破、特殊环境爆破(如主要设备、主要建筑物及高压线等附近)或一次起爆药超过2000kg,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公司审批。一次起爆药量超过300kg及一般爆破作业,均需编制爆破设计,报请监理单位审批。

(b) 爆破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c) 各施工队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领取'爆破作业准爆证'后,在核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同时在'三点会'上进行申报。

(d)'爆破作业准爆证'应由承建单位安全科会同调度室审核签发,保留存根备案。

(2) 爆破作业的信号

(a) 视觉信号:各作业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树立起红旗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爆破的方位,有效地选择避炮地点,作业完毕后收回。

(b) 音响信号:采用警报器、广播等音响工具所发生的信号。

(3) 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

(a) 各施工队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布置严密的安全警戒。安全警戒一般分为二道设置,离爆破中心点半径300~500m范围为第一道警戒区,在装药点50m范围内设置第二道警戒区。第一道警戒区由责任心较强的作业人员担任,第二道警戒区的警戒任务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督员等担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警戒区。

(b) 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有口哨、佩戴胸卡或持红旗,警戒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

(c) 在预告信号发生后,各安全警戒点应将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迅速组织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应听从安全警戒人员的指挥,迅速撤离,不得无故拖延,影响爆破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4)标识与警示

施工区域和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牌、标语及宣传栏(橱窗);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上下层交叉立体施工时,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识。夜间施工要保证作业场所和相关通道有足够的照明。施工现场相关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必须醒目,临边、孔洞、人员进出口等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建立值班检查室,有专人负责,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4篇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处罚规定

在本工程总包范围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违约金处罚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分包单位,必须按照该制度及违约金处罚规定严格实施。

安全违约处罚规定

一般规定

(1)乙方对甲方对现场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方发放的局部停工令、隐患整改通知、违约金处罚单。对拒收或对安全隐患不采取处理措施或整改不及时的,将对其处以1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2)乙方在进行每道工序之前要对班组及工人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其内容要具体详细,具有针对性,严禁代签名现象,否则,每次对乙方处以100元/份的违约金处罚,甲方安全部门有权拒收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资料。

(3)乙方配备的专兼职安全员,需应定时地对本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作好巡视记录。对本范围内施工隐患要做到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及定整改复查人进行监督整改,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罚或其它形式的处罚。

(4)对新进场施工从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乙方不得安排工作,违者,对乙方按照5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罚。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操作证的人员,对乙方处以10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罚,并勒令其换岗。

(6)现场施工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不清楚操作规程上岗的,对分包处以5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罚。

(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按照要求戴好安全帽的、人员形象不符合ci要求(胸卡、标识、编号、着装)、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及穿硬底鞋、电工作业、电焊动火作业不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对乙方每人次100元违约金处罚,若超过3人以上5人以下对分包处以200元/人次违约金处罚,若超过6人以上对分包处以400元/人次违约金处罚。

(8)乙方不遵守施工现场各种规章制度及在明显挂有禁止、严禁等警示标志区域内违章者违约金处罚200元/次;

文明施工处罚规定

(1)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将处以50-1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2)对进入施工现场衣衫不整、赤膊、赤脚或穿拖鞋的施工从业人员,对乙方处以50元/人次违约金处罚。

(3)建立保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工作中脱岗或工作不负责的人员,如经发现,将处以5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4)作业班组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钢材、木枋、模板等)以及半成品使用后必须分类堆放,堆码整齐,违者,对分包50元/处违约金处罚。

(5)要注意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对随意堆放以及对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坏者,将处以5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并对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要根据价值加倍赔偿。

(6)在施工现场内不准随地大小便,违者,对分包违约金处罚100元/次;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语、ci设计标牌以及其它安全警示标志有损坏和未经允许擅自移动的,违约金处罚50元/次。

(8) 在施工区域内严禁打闹嬉戏,违者将对分包其处以50元/次违约金处罚。

(9) 泥浆、污物、垃圾等严禁直接排入排水沟,违者一经发现,将违约金处罚200元/次。

(12)材料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6米,每发现一处对分包违约金处罚50元。

(13)严禁损坏消防器材,一经发现,将处以50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罚,并对损坏的消防器材加倍赔偿。

(14)在施工现场乱写乱画者,给予乙方50元/人次违约金处罚。

(15)每天施工完必须工完场清,未做到工完场清每检查发现一次50元~100元违约金处罚。

(16)严禁从高处往下抛物或倒垃圾,违者对乙方处以1000元/次违约金处罚。

(17)凡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与乙方500元~5000元违约金处罚,造成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临电管理处罚规定

(1)线路架设应规范,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应当匹配,否则,对乙方将处以100--5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2)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门、一锁”制,箱内配电应有明确的标识。电箱必须标明用途、责任人、编号、每日巡视表及线路图,对违反此规定乙方,将处以100元/处的违约金处罚。

(3)施工机具应作接地保护,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线路破损时,应及时包扎。否则,将对乙方每处100元的违约金处罚。

(4)、潮湿处作业人员照明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电箱使用15ma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乙方将处以200~500元的违约金处罚。

(5)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线的乙方,每次违约金处罚200元。

(6)非专业人员擅自使用电动工具或操作时违反操作规程的乙方,将处以违约金处罚100元/次。

(7)擅自乱接电源或将电线直接接插座者,给予乙方100元/人次违约金处罚。

(8)圆盘锯无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或锯片有裂纹,无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装置,仍继续使用的,对乙方处以100元/处违约金处罚。

(9)钢筋加工机械应有保护接零,冷拉作业区和对焊作业区应设防护措施,否则,对乙方处以500元的违约金处罚。

(10)钢筋机械操作时,严禁在危险区域(如对焊机前方,张拉区前方,切断机前方,切割机前方等)严禁站人,一经发现,将对乙方处以1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11)电焊机使用需专业人员进行,应有保护接零接地装置,并设立漏电保护器、二次降压保护器,露天作业时要设立防雨罩(棚)。否则,将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同时勒令停止作业。

(12)潜水泵必须有保护接零、接地、使用15ma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否则将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13)所有机械设备必须根据国家及地区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将对乙方处以200元/次违约金处罚。

(14)氧气、乙炔瓶应由氧焊工领取,领取后应由氧焊工负责妥善保管。气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分开使用和存放,并配置灭火器,作业时办理动火证,专人监护,如若违反,一经发现,将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15)电焊作业必须进行动火申请、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临边作业焊花必须用专用料斗接住,不得任其散落,以免造成火灾事故,对违反规定并造成后果的将进行严惩。如若违反,一经发现,将对乙方处以500元违约金处罚,酿成后果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双倍违约金处罚。

(16)严禁使用地拖板和不符合要求的电线、电缆,违者,对乙方的电线、电缆没收,并处以100元/次违约金处罚。

外架安全处罚规定

(1)外脚手架搭设后要求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未经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一起验收合格,乙方班组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凡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将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

(2)脚手架立杆应垂直稳放在坚固的基础上,并加设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垫块。立杆禁止采用搭接,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应设置小横杆,横杆接头应按规范要求相应错开,并拧紧扣件螺栓,栏杆间应按规定设置剪刀撑。以上各条,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将对乙方处以200元/处的违约金处罚。

(3)施工层应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20㎝高的挡脚板,脚手架外侧应用密式安全网进行防护,脚手板材质应符合要求。铺设时应进行满铺,不允许出现探头板。搭设卸料平台时,平台支撑系统不允许与外脚手架连接,如不按要求搭设将对对乙方处以200元/处违约金处罚。

(4)外架上不准有活动的钢管、木枋等材料,每发现一处对乙方违约金处罚50元。

(5)外架钢管里面不准插有钢筋等物,防止拆架时发生坠物伤人,每发现一处对乙方违约金处罚50元。

(6)脚手架拆除时,拆除的钢管、扣件等材料禁止往下抛掷,一经发现,对乙方违约金处罚1000元。

(7)卸料平台的每次拆卸安装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拆卸安装,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擅自安装,将每次给予乙方违约金处罚500元。

(8)卸料平台必须与外脚手架断开分离,不能落于外脚手架上,出现违章擅自使用者,对乙方违约金处罚500元。

(9)卸料平台使用必须挂设限载标牌,周边搭设1.2米高防护栏杆,安装20㎝的挡脚板,封闭严密,经验收后方可使用。否则每次对乙方违约金处罚500元。

(10)卸料平台转层安装时,必须保证平台上无材料、杂物等,防止高空坠物,出现一次高空坠物行为,对乙方违约金处罚500元。

高空坠物安全处罚规定

(1)高空坠落物体,但未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对乙方违约金处罚500元/次。

(2)高空作业故意抛物,造成伤亡事故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将责任人移交当地刑事主管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高空作业不是故意抛物造成的伤害,视伤害程度给予对乙方违约金处罚1000-10000元。

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处罚规定

(1)临边、洞口处作业应进行防护,上下垂直作业应有隔离防护措施,对未设立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的,将对乙方200元/处的违约金处罚。

(2)凡临边、洞口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对乙方违约金处罚每人次200元。

(3)楼梯口、电梯井口均应设置防护栏杆,预留洞口、坑井应进行防护处理,出入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防护棚,阳台临边设置防护栏杆,安全防护与工程施工同步及时设置,对未进行设置的,对乙方100元/处的违约金处罚,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加重处罚。

(4)对擅自拆除或损坏防护设施者,对乙方100元/处的违约金处罚,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防护设施时,须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允许,服从甲方施工员、安全员安排,并及时恢复原状,否则,对乙方违约金处罚100元/处。对外脚手架连墙杆私自拆除的对乙方违约金处罚100元/处。

(5)作业面的电梯井口未进行水平封闭或封闭不严密的,每发现一处对乙方违约金处罚200元;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要求每二层不超过10米设置一道水平安全兜网的,每发现一处对乙方违约金处罚1000元。

支撑架体安全处罚规定

(1)模板支设时,严禁在支模架上堆放过重物品及散料,违者,对乙方违约金处罚200元/处。

(2)基准面2米以上高处作业应有可靠立足点,对未设立足点的,对乙方违约金处罚200元/处。

(3)模板拆除时,应在该层挂设水平兜网进行防护,并应在拆除区域设置警戒线,挂设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对违反此规定,对乙方违约金处罚200元/处。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进场向总包交的安全保证金内扣除,余额不足的在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附件1-1-2

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表

序号责任性质姓  名职 务说明
1乙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
2乙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乙方项目经理
3乙方安全管理负

责人(监督责任)

安全组长

(或安全监理员)

视工程情况配置组长职位
4乙方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责任)

监理员

总承包人(盖章):                       分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总承包方项目经理:                      分承包方现场负责人:

第6篇 机动翻斗车安全管理规定

(1)起步时,应平稳,不得突然加大油门,不得用二、三档起步。

(2)如遇雨后泥泞,溶软的沥青路面,或灰砂地带等条件差的道路,应低速行驶,不得急剧加速猛冲。

(3)上坡时,如遇路面不平或坡度较大,应提前换档,低速行驶。下坡及转弯时,严禁脱档滑行。

(4)往基础坑里卸料时,接近坑边应减速行驶,并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5)行驶前,检查锁紧装置必须将料斗锁牢,以防行驶时掉斗,损坏机件。

(6)严禁翻斗内载人。翻斗在卸料状态下不得行驶或作平土作业。

(7)内燃机运转中或翻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8)操作人员离机时,必须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第7篇 邮政生产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生产(工作)场所(含机动车辆,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邮政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管理、设施、责任五落实。

第三条 邮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加强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局长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为副组长;

各部室主任、分局长、安全保卫干部为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保卫部门内设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制订防火预案,组织开展全局消防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协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支局所、班组负责人(含专业公司经理,下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级局下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立本单位生产场所(含机动车辆)防火责任区和防火安全员,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灭火器材的配备,组织灭火预案演练,加强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条 生产场所防火安全员的职责是:在支局所、班组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本生产场所、岗位的特点,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落实整改措施。遇有紧急情况,按紧急预案处置。

第七条 各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是本岗位的防火责任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车辆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熟知本岗位有哪些容易发生火险的部位,熟知报警电话,熟知灭火器所在位置及检查和使用方法,熟知电源总开关的位置,熟知灭火预案。对自己的岗位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防火安全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要服从本单位消防责任人的指挥调度,熟知灭火预案,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提高自己的灭火技能,发挥在灭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8篇 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现场作业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在操作、维护、检修、试验、施工等现场作业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不包括特种作业专门工器具和设施。

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围栏(安全网),详见附表1。

1.3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 定义

2.1 绝缘安全工器具,系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一定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2 登高安全工器具,系指具有足够机械强度,保证高处作业安全,提供登高必须的工作条件,防止意外坠落,减轻坠落伤害的工器具。

2.3 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坠落、打击、电弧、灼伤、中毒、腐蚀、窒息等人身伤害;或者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 <>,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具。

2.4 安全围栏(安全网),系指用于设置明显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监察部履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组织制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3)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管理;定期汇总、发布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

(4)对可能存在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鉴定;

(5)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直接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及时发出通报,必要时在公司系统停止使用该产品;

(6)组织或参加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使用的鉴定,审批新产品的试用。

3.2 各分子公司应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履行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允许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目录;每种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得少于五个独立生产厂商,少于五个生产厂商的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

(4)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5)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试点使用的总结、分析和评价;

(6)对因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对相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技术鉴定。

3.3 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规定;

(2)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资金、购置、更新等计划,从上级公布的准入目录中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3)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试验和报废进行统一管理;

(4)根据生产场所、运行设备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适用、足量、节约”的原则,配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5)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抽查。

3.4 各基层单位所属生产单位、部所、车间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和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确保所属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情况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对本单位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回收后交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3)建立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全面掌握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试验等情况;

(4)组织班组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工作;

(5)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6)总结、分析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3.5 各变电站、检修班、供电所等生产班组主要职责包括:

(1)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组织班组人员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确保班组现场工作人员熟练、正确掌握使用方法;

(4)建立本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包括配置台帐、使用记录、报废记录、试验周期一览表、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等),做到帐、卡、物相符,记录内容齐全规范,定置管理;

(5)定期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试验情况,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6)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开存放,及时回收、上缴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

(7)及时报告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4 选用条件

4.1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4.2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未列入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范围的其他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应从取得国家或行业生产许可的合格产品中选择。

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各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评价并确认合格,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方可推广选用。

4.3 严禁选择、购买和使用“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4 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必要时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或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分子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留档备查。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应符合有关岗位工种操作、使用的安全要求。

5 准入

5.1 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管理。

5.2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公布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称、型号、厂家名单等)准入目录,并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5.3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总结、评估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若发现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质量、性能、服务等问题,应认真核实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准入目录。

5.4 因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将协调各单位及时调整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 购置

6.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满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

6.2各基层单位应从上级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单位或公司系统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成熟产品。

6.3 签订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合同时,至少应明确生产厂家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保证和技术指标负责;

(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4)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相应备品、备件;

(5)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6)对被强制要求退出使用的产品,未使用过的应全数全额退款;已使用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按适当比例全数退款;

(7)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内容、项目符合要求并属实;新型产品应有机械、电气、安全检测试验的数据报告;

7 验收

7.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应满足物资验收的管理规定。

7.2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货验收时,应同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并集中存档备查。

7.3 电力安全工器具验收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验收抽样制度,明确抽样比例和验收标准。

8 试验

8.1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经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

8.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dl408-91、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下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dl5009.2-2004,下同)以及相关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及规范,进行周期性预防试验,试验周期、电压等级、静拉力等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未规定周期性预防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或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确认安全可靠,做好检查记录。

8.3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承担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部门或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8.4 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后,试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试验报告为止。

8.5 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自行设计、制造、组装的;

(2)更换关键零部件的;

(3)绝缘、机械性能存在疑问或发现缺陷的;

(4)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

(5)超出定期检验周期的。

8.6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或检验单位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合格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使用方便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无法在电力安全工器具本体上粘贴标签的,应在其保管存放盒醒目位置粘贴。

9 保管

9.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有关要求。

9.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列册登记,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试验检验情况等内容,帐、卡、物一致。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9.3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存放处应设有标志和定置摆放图。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应与存放处编号一致,对号入座,同一班组的同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得重复。

9.4 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和相对湿度(50%~80%)适宜、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9.5安全带、安全绳、升降板、脚扣、梯子等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或柜内。

9.6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9.7 遮栏(围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室内或柜内。

9.8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室,与其他生产工器具、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分开存放。

10 使用

10.1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员应熟悉、正确掌握使用方法,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不得超出铭牌限值和技术规范。严禁拆卸电力安全工器具上安全保险装置。

10.2电力安全工器具未经检查和试验的、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超期未检查或未试验的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10.3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1)试验合格证是否有效;

(2)外观观察和检查是否正常;

(3)零部件是否缺失;

(4)连接部位是否松脱;

(5)绝缘工器具是否潮湿、污浊;

(6)承力部件是否存在断裂前兆;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10.4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等规程规定的要求。

10.5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置在专用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受损和弄脏。

11 报废

11.1电力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1)经试验、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外观检查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

11.2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回收,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继续使用。

11.3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回收处置部门,建立报废、销毁、处置管理制度,确保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再继续使用。

11.4 严禁将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转借、转租、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电力生产作业。

12 附则

1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使用,保证使用脚手架时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确保公司hse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此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脚手架的搭设、验收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类脚手架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脚手架搭设单位是脚手架搭设、拆除的安全责任主体。脚手架搭设单位对搭设、拆除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2.2 脚手架使用单位对脚手架进行验收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对脚手架的合格性负责,在脚手架显著位置悬挂“脚手架合格”牌,做好现场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脚手架使用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2.3 分厂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参与脚手架验收,并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除进行监督检查。

2.4 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对脚手架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现场使用监督和检查。

2.5 hse管理部监督检查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除安全措施的落实。对15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脚手架验收确认单上签字。

3 管理流程

3.1 总体要求:

3.1.1 脚手架的负载不得超过270kg/m2。荷载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搭设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3.1.2 脚手架搭设前,搭设负责人必须按架子方案或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拟定书面操作要求,向班组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例如;架子的高度、大小、负载情况及其它要求等),并经全员签字确认。班组必须严格按操作要求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

3.1.3 15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大型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必须告知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和hse管理部。各级审核中发现不合格项目,须进行整改后重新审批。

3.1.4 脚手架必须由架子工搭设、拆除。架子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3.1.5 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过脚手架搭设负责人、脚手架搭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脚手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脚手架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验收,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

3.2 脚手架验收

3.2.1 脚手架搭设完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3.2.2 搭设的脚手架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显著位置悬挂“脚手架合格”牌。验收人员要在“脚手架合格”牌上签字。验收程序为:

3.2.2.1 脚手架搭设单位验收确认后,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后报脚手架使用单位。

3.2.2.2 脚手架使用单位验收确认后,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后报分厂、车间。

3.2.2.3 分厂、车间设备管理人员检查后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批准。

3.2.2.4 对于15米以上的脚手架及承重脚手架必须报hse管理部审核签字批准。

3.3 脚手架使用

3.3.1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均衡,严禁超负荷使用,避免集中堆载,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泵送混凝土输送管等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任意悬挂起重设备。

3.3.1.1 不得将缆风绳、泵送砼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后架上,禁止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3.3.1.2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随意拆卸绑扣、架杆、跳板,严禁擅自拆除剪刀撑以及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连墙件。

3.3.1.3 在冬季应清理脚手板上冰雪,必要时要在脚手板上撒上砂子。

3.3.1.4 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必要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第11篇 zz物业保洁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物业保洁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一、目的

正确使用保洁用品及机械,以保护保洁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洁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

三、作业规程

(一)安全保护

1、保洁员工作中使用具有腐蚀性的清洁剂时,须佩戴橡胶手套;

2、为了保护员工安全,清洁工作超过2米以上时为高处作业,必须两人相互保护作业;

3、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夏季室外作业员工在工作中配发遮阳帽;

4、为了员工身体健康,冬季外围保洁员在工作中配发防寒服、棉手套、棉鞋等防寒用品。

(二)使用洗地机

1、操作前应先放置好警示牌;

2、检查机器有无故障,插头是否完好,电线是否漏电;

3、把机器横向倒放,装上毛刷(毡盘/针盘)再把机器扶正;

4、调整好自己操作机器的角度,使用机器时不要用自己的力量强行操作机器,根据机器本身的移动进行操作;

5、根据机器出水管的方向使用机器,以免出水管留有水印。一般从左向右洗;

6、操作机器应成横向'一'字形操作并一行压一行,操作人员往后退洗;

7、靠近墙壁或玻璃时可以掉转方向工作;

8、操作当中避免电线缠入毛刷中;

9、工作完成后拔掉插头,卸掉毛刷(毡盘/针盘)将整个机器擦拭干净,电线擦干净后缠在机器手柄中,不要过紧,毛刷每次用后都要清洗放在工具架上,以便晾干后继续使用。特别是毛刷要平放且刷毛朝上,以免将刷毛压坏;

10、机器水箱盖不宜盖的过紧,应留有一定间隙,使其留有的清洁剂异味及时散发;

11、不定期检查机器,使其能随时正常工作。

(三)使用吸尘器

1、首先检查机器有无故障,插头是否完好,电线有无裂痕、漏电处,过滤部分有无破洞或堵塞等情况。

2、吸公共区域地面尘土时,应及时提醒往来客户注意安全;

3、不同的区域换上适当的吸嘴;

4、不要让吸嘴碰到墙壁或家具上,不要让电线缠绕在家具腿上以免损坏家具;

5、吸尘时不要吸入过大的异物(如纸团、砖块、针头、木片等);

6、不要吸水也不要湿手操作,以防触电;

7、发现有异味,及时换尘袋,必要时检修;

8、定期清洁机器及时清除积存的垃圾灰尘。

(四)为了保护行人安全,用水清洗路面时,要摆放警示标志牌,以免行人摔倒;

(五)在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洁工作时,要熟悉机械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同没有结束 、接线板和机械设备有无漏电现象,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四、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12篇 某某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办公环境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及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理大厅和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的环境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厅实行值班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负责每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负责当日环境、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纠正,发现重大问题及隐患应及时上报。每月月底,受理和举报中心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入驻单位。

第四条 大厅服务窗口工作区域实行当日在岗受理人员和发证人员负责制,大厅其他区域实行前台引导人员负责制;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环境和安全应符合大厅的统一要求,公共办公区域实行各入驻单位驻大厅负责人负责制,个人工作区域实行个人负责制;其他公共区域实行行政许可受理处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大厅服务窗口的管理

(一)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设备、资料车、资料等应摆放整齐,通道应保持畅通;

(二)工作结束时,应关闭电脑、打印机、条 码机等办公设备,所有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均应带离服务窗口工作区域。

第六条 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的管理

(一)办公区域应保持安静,严禁聚众聊天、大声喧哗;

(二)办公区域应保持干净清洁、无杂物、垃圾;

(三)办公区域内禁止出现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各工位的管理

(一)不得随意更换工位、调整桌椅、占用空闲工位;

(二)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不得摆放食品、玩具等杂物;

(三)私人物品应妥善保管,以免丢失;

(四)个人用于更换的衣物、鞋帽应放入更衣柜内;

(五)长时间不在工位时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和印章等,保证其安全,防止丢失、失密或损坏;

(六)各文件柜内资料应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

(七)下班后抽屉、文件资料柜、更衣柜等必须上锁。

第六条 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的管理

(一)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的办公环境及安全实行区域负责制,由各入驻单位负责;

(二)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须保持整洁,所有资料应及时放入资料柜中,并上锁保存,以防丢失和泄密。

第七条 受理大厅和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内环境及安全情况,由受理和举报中心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并监督,其他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注重防火、防盗、防失密,保证大厅安全有序运转。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电器;应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应保持防火通道通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通道;对配备的灭火器等消防专用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大厅应配合大厦物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经常检修用电设备等,发现电线、电器残旧可能造成隐患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加强门户管理,不得将配发的办公室钥匙、门禁卡转借他人。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办公区接待来访者,在办公区域内遇陌生人应主动询问,了解来意,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和举报中心将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环境、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13篇 混凝土喷射机安全管理规定

(1)喷射机适用于喷射作业,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的配合比配料,风源应是符合要求的稳压源,电源、水源、加料设备等均应配套。

(2)管道安装应正确,连接处应紧固密封。管道通过道路时,应设置在地槽内并加盖保护。

(3)喷射机内部应保持干燥和清洁,加入的干料配合比及潮润程序,应符合喷射机性能要求,不得使用结块的水泥和未经筛选的砂石。

(4)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全阀灵敏可靠;

②电源线无破裂现象,接线牢靠;

③各部密封件密封良好,对橡胶结合板和旋转板出现的明显沟槽及时修复;

④压力表指针在上、下限之间,根据输送距离,调整上限压力的极限值;

⑤喷枪水环(包括双水环)的孔眼畅通。

(5)启动前,应先接通风、水、电,开启进气阀逐步达到额定压力,再起动电动机空载运转,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投料作业。

(6)机械操作和喷射操作人员应有联系信号,送风、加料、停料、停风以及发生堵塞时,应及时联系,密切配合。

(7)在喷嘴前方严禁站人,操作人员应始终站在已喷射过的混凝土支护面以内。

(8)作业中,当暂停时间超过1h时,应将仓内及输料管内的干混合料全部喷出。

(9)发生堵管时,应先停止喂料,对堵塞部位进行敲击,迫使物料松散,然后用压缩空气吹通。此时,操作人员应紧握喷嘴,严禁甩动管道伤人。当管道中有压力时,不得拆卸管接头。

(10)转移作业面时,供风、供水系统应随之移动,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折弯。

(11)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料,然后再关闭电动机和停送压缩空气。

(12)作业后,应将仓内和输料软管内的干混合料全部喷出,并应将喷嘴拆下清洗干净,清除机身内外粘附的混凝土料及杂物。同时应清理输料管,并应使密封件处于放松状态。

第14篇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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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22〕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 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信息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第15篇 化纤扁平吊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由于扁平化纤吊带(以下简称为“吊带”)在公司钢管酸洗和转运过程中已被广泛使用,为了加强对扁平化纤吊带的安全管理,防止因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使用的吊带。

3 职责

3.1 **部负责吊带采购并保证其质量。

3.2 **中心负责吊带的验收、贮存和发放。

3.3 各使用单位负责申报计划、领取、培训、正确使用、检查和报废处理。

3.4 ****部负责对吊带使用和管理的安全监督。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采购

4.1.1**部在确定供方前应认真对生产厂家进行资格评审、考察和评估,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实力的专业化生产单位作为合格供应商。

4.1.2 建立供应商定期评估机制,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应优先选用通过iso14001和iso9001体系认证的企业。

4.1.3采购的吊带要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吊带上要标明容易被使用者看到的最大允许工作拉力值。

4.2 使 用

4.2.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起重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带(如材质、起吊重量级别),挂钩人员在未得到吊带允许起吊重量确认情况下,不得使用非自己使用的吊

带。

4.2.2吊带仅限于以下情况替代钢丝绳使用,其它情况禁止使用:

扁平化纤吊带安全管理规定 页码: 2/3

a、为保证钢管表面质量,由质管部书面下达需要用吊带吊挂要求的钢管;

b、下酸洗槽的钢管;

c、精密设备吊装。

4.2.3酸洗钢管必须使用耐酸的丙纶吊带,其外观为白色;其它需用吊带吊

挂的钢管和设备应选用抗拉和耐磨的涤纶吊带,其外观为非白色(如黄色、红色等)。

4.2.4 未经相关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吊带。

4.2.5、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吊带进行认真检查,如达到报废标准必须立即予以报废处理并清理出现场,如有其它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缺陷应监护使用。

4.2.6、吊挂时严禁吊带接触被吊物锋利的部位,如严禁用吊带在钢管端口处吊挂,挂钩和落钩时避免将吊带接触或靠近钢管打捆铁丝和打包带端头等。在起吊粗糙或有棱角的吊物时,要在吊带与吊物接触处加垫层,以防吊带因刺割而断裂。

4.2.7、使用前必须明确吊带的许用工作拉力和被吊物品的重量,严禁吊带超重吊挂。不准使用丢失或模糊表明吊带能力的标签的吊带。

4.2.8、不准将吊带打结使用或使用打结的吊带。

4.2.9、使用时必须让吊带的整个宽度完全承受负载,严禁让吊带部分宽度承重起吊。

4.2.10、吊物下落时应尽量在吊物下垫塞物品,以减少吊物对吊带的重压和在重压下抽拉时对吊带的损伤。

4.2.11、禁止使用报废吊带,也不得将已破损的报废吊带修补后继续使用。

4.2.12、严禁吊带接近明火或使用吊带吊挂高温红热物体。

4.2.13、吊带出现毛边、分层、表面拉毛、边缘非贯穿性裂口等情形时,应

监护使用。

4.2.14、禁止将吊带与钢丝绳串联使用或者将不同规格的吊带互相串联使用。

扁平化纤吊带安全管理规定 页码: 3/3

4.2.15、吊带使用者同时要遵守司索工(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4.2.16 一般吊带的工作温度范围为:-20~100℃,耐高温吊带除外。

4.3 存放

4.2.1 使用单位必须设立“吊索具收集存放点” (分“有效”和“报废”两类),“吊索具收集存放点”要清晰标识。

4.3.2 吊带使用完后必须及时收集存放到“吊索具收集存放点(有效)”位置,不得乱丢乱放。

4.3.3报废吊带要及时收集存放到“吊索具收集存放点(报废)”位置,如摆放在作业现场,则按使用报废吊索具进行考核。

4.3.4吊带应存放在干燥的地方,不能靠近热源。

4.3.5 吊带存放应远离酸、碱及油污环境。

4.4 检查

4.4.1 使用单位安环组(室)每隔三天定期对本单位在用的吊带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并保留记录。

4.4.2 现场使用人员在每次使用前必须其进行检查,发现达到报废条件时,要停止使用,及时更换。

4.4.3发现报废吊带后应及时用红色油漆将其两端的吊环涂红并以此作为报废吊带的标识。

4.5 吊带的判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带必须报废:

a、出现断层的吊带;

b、吊带边缘出现贯穿性裂口;

c、吊带严重变形或严重磨损。

第16篇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进行分级管理(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挖掘作业办理许可证,挖掘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一、常规挖掘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按下表执行:

表1常规挖掘作业分级管理表

级别

挖掘深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0.5m-1.2(1.5)m

班组(机组)级

班组(机组)长

第二级

1.2(1.5)m-3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3m-6m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级

6m以上

二级单位级

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

注:括号内1.5指: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二、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交通状况;

2、附近的振动源;

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土质类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设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气候;

13、其他。

建设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安全工作方案)。

施工单位执行过程中,在上表所列的分级基础上提高级别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第二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

第一节施工前准备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围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挖掘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八条 挖掘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九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节挖掘作业管理

第十条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十一条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四条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十五条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3、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 挖掘作业过程中,当需要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时,必须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进行。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

第十八条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安全管理规定【16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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