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认真和自觉遵守安全工作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本质岗位,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2. 熟知本岗位工作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尤其要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3.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陡坡、悬崖、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并及时更换。
4. 严禁赤脚、赤膊、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5.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通道行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6.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说笑打闹,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严禁喝酒。
7. 要注意各种危险标志、信号、安全警示,不可通过“禁止通行”的区域;切忌坑内、洞口、陡坡、岩石下等危险处所休息。
8. 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安全警示标志,确实需要临时变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
9. 再油库、炸药库、电锯房、木料加工场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吸烟及携带明火、引火物入内
10. 严禁再同一断面或其附近进行上下双层或多层作业。若无法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高处作业不得向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工具等物件
11. 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第2篇 变电站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 为确保变电站工程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坍塌、无高空坠落、无火灾、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变电站设备)等。
3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3.1 审查承包人资质,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后监督实施。
3.2 监督检查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检查承包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3.3 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3.4 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3.5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
3.6 发包方负责派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进站手续。
4 承包人义务
4.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对进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2 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4.3 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4.4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机具设备要配备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4.5 要坚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危险作业区域应设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4.6 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人员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员因本工程而遭受意外导致受伤、死亡或患病负责。
4.7 承包人应履行法律的规定,给予其施工人员劳动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员购买以上保险,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合同生效日或进场开工日起至工程竣工止。
5 安全措施
5.1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严格管理各项施工设施。在基础施工阶段,将所有基坑周边围蔽,设立防护栏,并在道路旁边的基坑装设安全警示灯,带电设备设防护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边坡竖立“严禁攀爬、防止坠落”的警示牌。确保电焊机电源电缆与钢筋隔离。
5.2 设备机具的安全性和维修管理上要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的安全调试,并建立设备卡及时记录使用过程的故障、维修、保养情况,以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
5.2 按照有关消防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水管,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个消防系统配置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仓库、脚手架、模板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等重点监控部位,消防措施应得力有效。
5.3 要始终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不同专业特点,均应编制有关专项设计方案,配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吊装作业时,重点监督吊装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合理架设用电线路。装修期间重点对电源箱加装漏电保护器,严厉查处使用“拖板”和乱接乱拉线行为。
5.4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5.5 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5.6 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5.7 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电缆线或防水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8 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5.9 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5.10 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5.11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5.12 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6 安全施工保证金
经承发包单位协商一致,本工程收取一定数量的质保金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由发包单位运维部门代为管理。
6.1 1000 万元以下工程,在施工前缴纳工程总额2%的安全保证金。
6.2 1000 万元及以上工程,在施工前缴纳20 万元安全保证金。
6.3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发包方设备),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6.4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6.5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安全保证金;
6.6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安全保证金。
6.7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可追究其它责任。
7 事故处理
因施工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变电站设备)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8 现场文明施工
8.1 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8.2 施工现场不允许随便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
8.3 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8.4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8.5 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8.6 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8.7 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9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9.1 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9.2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9.3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9.4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9.5 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9.6 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9.7 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路和安全梯。
9.8 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9.9 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9.10 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9.11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9.12 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9.13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9.14 严禁夜间施工,夜间装卸材料。
10 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若违反该管理规定,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于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若屡教不改者,将禁止其在本站进行作业。
10.1 违章行为及其处罚:
10.1.1 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衣服乱搭。 罚款100 元
10.1.2 使用不合格的用电工具。 罚款300 元
10.1.3 未按要求执行工作票制度。 罚款300 元
10.1.4 对新增加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 罚款200 元
10.1.5 对新增加施工人员未进行工作票、危险点确认签字。 罚款300 元
10.1.6 超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围工作,或破坏现场安全措施。 罚款200 元
10.1.7 不按规定施工路线行走。 罚款200 元
10.1.8 工作结束后,现场不清理或设备有遗留物。 罚款200 元
10.1.9 破坏站内设施者。 罚款100-500 元
10.1.10 在岗期间喝酒。 罚款200 元
10.1.11 随地大小便。 罚款200 元
10.1.12 在站内吸烟烟者。 罚款200 元
10.1.13 临时用电不符合规定。 罚款200 元
10.1.1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罚款200 元
10.1.15 未经允许进入带电设备区 罚款300元
10.1.16 特种工种无证上岗 罚款300元
第3篇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 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 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 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 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 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 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 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 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 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 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 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 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篇 委外及安全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
为加强对公司及委外施工项目中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有序、规范、守法,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谁委外、谁申报”、“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和“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管理职责、安全资质等级认定、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施工作业程序、检查程序与处罚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或委外单位对公司所属设备、设施(含建筑、消防)需检修、搬迁、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和建设施工项目。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
济柴[2000]厂发字54号《关于闲置报废资产变卖处理的暂行规定》
济柴有关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职责
1、安全保卫处:
a) 负责对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的方案或计划中的安全内容和措施进行预审和审批;
b) 负责对施工单位作业等级、安全资质的确认和审查、批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并备案;
c) 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对施工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或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项目委外(或管理)单位:
a) 按照“在哪个区域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负责整个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
b) 委外项目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c)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用电、用火、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和相应制度、操作规程,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和备案。
d) 负责指导和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的安全、消防申请。
e) 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风、气等管线等与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完整资料。
f) 对重大危险项目的施工,应监督施工单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g) 在生产现场施工时,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查、备案。
3、综合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对所属设备、设施供电、供水线路的资料情况,并负责所属供电、供水线路的安装和拆除。
4、工厂管理处负责对委外项目合同内容中有关安全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手续。
5、监察处负责对委外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6、项目合同审批人按照“谁签合同、谁管理”、“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签订的合同认真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7、监护人主要职责是:
a) 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b) 监护人对安全消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c)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并熟悉应急预案,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施工队伍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临时线等审批报告。
(二)安全资质等级认定
1、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参加施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到安全保卫处进行资质确认,登记备案后,方可参与施工作业。
(三) 安全、消防手续的审查和批准
1、施工单位需动火施工作业的,须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送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
2、施工单位需安装临时电源线的,须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分别到机动资产处、安全保卫处审查批准后进行作业。
3、施工单位应到安全保卫处签订《外来劳务团体治安、消防协议书》,缴纳治安、消防保证金后进行作业。
4、安全保卫处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消防申请报告及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消防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其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消防要求,方可批准施工。
(四) 施工作业程序
1、一般要求
(1) 凡各单位或委外单位施工项目确定后,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切断水、电、气和风的各项工作,并填写“设备、设施安全施工作业确认表”,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2) 委外(或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3) 委外(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安全、消防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 施工单位应将工期、施工安全方案和批准后的安全、消防手续及参与施工队伍的情况向委外(或管理)单位通报。
(5) 施工前,安全保卫处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
第5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节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进场前须办理的手续u
1)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2)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协议》;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制定施工方案,对施工中可能影响和产生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5)对施工中可能产生的火花与油品的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矛盾,要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
施工作业相关许可证:u
1)时动火审批报告、临时动火许可证;2)临时用电许可证;3.)空破土作业许可证;
4)高作业许可证;
5)进设备(轻罐)作业许可证。
加油站在改造、维修、用电等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
u施工现场安全监护内容
1)施工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查机械设备安全状况;2)检查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3.)查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情况;
4)查施工操作行为,不得鲁莽施工;
5)施工人员无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设施,不得操作。
6)施工人员未经施工安全教育,不准施工操作;
7)特殊工种人员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准操作;
8)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9)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二节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在加油站,下列
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在加油(气)站,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
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三级动火:在加油站内除了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以及油站内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加油站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油站《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安全储运部和主管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由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由片区零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
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
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
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用火;
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三节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一)报批程序:
1、加油站按照油站整改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需要临时用电;2、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填写临时用电申请报告,向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提出申请;3、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核查作业内容,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一旦整改方案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将不批准临时用电;
4、领取临时用电许可证,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临时用电作业。
(二)作业安全要求:
1、装临时线路的人员需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有措施;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
7、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
8、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场所或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不得超过12伏;
9、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件一致。
第四节破土作业安全
(一)破土作业报批程序:(破土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参照临时动火作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执行)
1、一级(重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公司安全经理审批;2、
二、三级破土作业,由加油站会同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向安全部门申报,由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破土作业安全要求:
1、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2、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3、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措施已落实;
4、已按施工方案图完成施工划线;
5、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道路施工作业已报告;
交通部门、消防部门、生产调度、安全部门;
8、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 b、修坡道
9、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
1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报批程序:
1、一级高处作业(2米至5米);
二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至15米)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与施工队签定《施工安全协议》;2、三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和特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由油站负责人填报《高处作业票》,市(区域)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公司安全经理签发;3、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符合要求、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作业人员携带工具袋;
5、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6、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场所离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8、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9、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措施;
10、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1、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固定承重板,并站在承重板上;
12、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3、特级高处作业配备有通讯工具;
其他措施:佩戴:
(1)过滤式呼吸器、
(2)空气式呼吸器。
第六节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设备(清罐)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加油站经理(站长)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人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6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
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用火级别的确定
1、一级动火: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比如储油罐区、加油区、卸油区;
2、二级动火: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在临时经营场所,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即从易燃、易爆区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和检测合格者;以及生产设施、罐区的非防爆场所、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三级动火:在临时经营场所内除了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以及临时经营场所的油罐、管线已清洗并注满清水后的动火作业。
(三)用火管理制度:
1、临时经营场所内应控制动火作业,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市公司安全储运部,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后才许施工;
2、坚持“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的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示动火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原因、地点、时间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需临时经营场所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出防火措施,填写加临时经营场所《动火审批报告书》,书面报告公司和分公司经理共同审批签字后,由分公司储运安全部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经理和安全储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由安全生产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五)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储油罐及输油管线),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在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除批准的动火点外,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凡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作业,应视为违章;
4、没有落实防火措施及指定动火作业责任人的,一律不准动火作业;对于电焊、气焊、气割作业者,必须具有“特殊工种操作证资格,不得无证操作;
5、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六)用火安全措施:
1、将需要的动火设备,如油罐、输油管线等残留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盖;
3、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容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4、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5、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6、高处动火(3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情况而定,大于五级时禁止动火;
7、动火现场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铁锹、灭火毯等消防设施,并摆布在合适位置;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和隐患。
(七)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3、监护人职责是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监护人要佩带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5、监护人权限: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
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上级领导。
第7篇 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外来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检修、维修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持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在安全环保部办理施工证。
第八条 在办理施工证前,安全环保部应按公司(hse/sop-aq014-201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交回施工证,若有遗失、损坏,每个施工证赔偿20元。
第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厂区自带材料、工具,需在二道门岗详细登记,出厂时核对放行,若有不符,禁止出厂。
第十条 车辆进入厂区要戴好防火罩,并按限速行驶,未限定行驶速度区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安全环保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建设单位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作业人员须在制定的作业区域内活动,不得乱走,严禁进入非作业的危险区域。
2.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四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由工程部相应人员进行接线,施工作业单位不得进行接线作业。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1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零星施工作业可采取简化程序,可予以简化的程序由安全环保部审核。
第十九条 零星施工作业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施工作业:
1. 施工作业人员低于3人;
2. 施工作业时间不超过3天;
3. 施工过程不动用较大型的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起重机等);
4. 施工作业地点环境危险程度较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05月01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8篇 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办法
一、目的
施工作业票是针对某一施工单元的施工力量组织、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施工责任落实而编制的现场施工作业许可文件,是安全施工的基础和保证,是施工前的最后一道技术保证措施,是施工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和措施的具体体现,也是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强化输变电工程施工班组作业工作基础,严格作业票的编制执行与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编制依据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现行施工工作票管理制度。
三、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原则
1、施工作业票是施工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和措施的具体体现;除执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以外的施工作业,均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输变电工程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见附录一;
2、对于附录一以外的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3、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针对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控制环境与对策、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及应急措施,并应有对质量控制的要求。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格式见附录二;
4、涉及已交运行单位管理的变电站、线路和设备的有关施工作业,必需执行运行单位规定,按运行单位对作业票的要求进行。
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编制
1、企业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或具体施工项目部)按照“安全施工作业票(格式)”(见附录二),根据安全质量控制、危险源、危险点辨识、环境因数及控制措施的常规要求,编制输变电工程各施工工序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基本内容,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下发施工项目部(班组),作为班组填写作业票的依据;
2、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见附录一)和其他应当按照作业票组织施工的项目必需编制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3、企业(或项目部)下发给班组的作业票通用版本中,对安全、质量、环境因素分析和预控措施(通用条款)可在作业票上直接打印,施工班组根据每个作业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特殊危险源、危险点、特殊环境因素和特殊质量要求进行辨识,列出预防预控措施、特殊施工补充事项、预想及异常处置等;填写上述补充注意事项时,必须手写;
4、输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必要时可在作业票后附图,经施工队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签发、报监理审查备案,由编制人交底后执行;
5、施工队长、工作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应按规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现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质量;
6、施工任务一栏,必须将工作的具体内容,地点填写清楚,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作业票应按格式认真填写,不得有空项,施工任务、计划日期、控制措施等必须填写准确清晰;
7、作业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水笔逐项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字迹潦草;
8、作业票编号方式:作业票填写日期+施工队+流水号。
五、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实施
1、分项工程的首票(分项工程中具备重复、连续的施工作业工序或作业点,在本分项工程中的第一次施工所开具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部审核票面填写是否正确、合格,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核查,确认符合安全质量环境的要求后才能进行施工;以后相同工序、相同内容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可由施工队长签发后实施。但项目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作业票)为依据,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检查现场班组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是否规范落实到位,并对作业票票面进行抽检、审核;
2、作业票编制中,在明确安全质量注意事项、“三交”(任务、技术、安全)和环境因素的同时,还应针对现场环境特点深入分析危险点、危险源,明确特殊情况处置原则和方式;
3、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队长或施工负责人要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的不同,完善安全等措施,填写作业票;
4、作业内容、地点、人员不变时,每票最长施工时间不得超过五天,当作业内容、地点、人员变化或停工后重新开工,必须更换作业票;
第9篇 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
“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是把“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企业生产观念落到实处,是使安全工作从事后分析向事前预测、过程控制的一项制度保障。它的根本出发点是基于保护我们每一位作业人员的生命和利益,更是保护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派工人的权益措施,应大力推行和不断完善。
所有劳动都存在风险,存在潜在事故基因。所有事故必然将造成伤害,伤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职工的利益。保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是我们所有安全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为确保我们的工作过程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开展“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将事前预测、过程控制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给予落实,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生产事故已经上升到法律层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可以定罪,可以处以3—7年徒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方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将对安全生产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在控制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环境中的不安全因数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办法;制定公司自身的有关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各部门、作业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的开展,规范管理;
(三)对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考核。
第二条 安全监察科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公司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
(二)落实本公司开展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工作责任制,把工作分解落实到现场和工作班成员;
(三)规范管理本公司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将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工作和工作票、操作票及现场作业指导书有机结合,指导现场作业;
(四)组织工程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本公司《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册》,组织培训工作,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作业危险点安全措施票》;
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管理方案手册》,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施工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
3.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作业危险点分析与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漏洞。
第10篇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11篇 露天矿山标准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作业环境概况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行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 作业场所条件艰苦,并受粉尘、噪音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威胁。
作业中容易引发各类事故
1、生产作业过程中易发生的事故 金属于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具有的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按事故性质分类有如下多种: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击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擅、倾覆等);
3)机械伤害(包括机械工具等的绞、碾、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动设备或其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火灾;
9)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坠落以及平地上坠人地坑等);
10)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等的倒塌);
11)放炮;
13)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4)中毒(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和窒息;
15)其他伤害(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为此,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1、施工现场必须安全操作设备工具 1)机电设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或其他工具、机具等 2)从事不同作业必须遵循操作程序、方法、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3)凿岩、爆破、提升、装卸运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不同工种岗位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进行作业。
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各项目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场所的醒目位置, 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 2)项目部所选购的和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必须符合 gb2893-2008《安全 色》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3)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 线夹角应接近 90 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 75 度角 4)标志牌不应放在可以动的物体上,避免移动后人员看不到而引起事故,标志牌前不得有妨碍人员认读的障碍物 5)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要根据合理的平面布置图布置 6)一旦设置好的警示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确实需要挪动时,须将原来具有 的隐患排除或者利用其他有效方式提醒注意 7)警示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8)所有的警示标志牌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对故意破坏或者偷盗者应严肃查处 b)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1)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提 醒注意,防止事故。 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 ——红色:禁止、停止 用途 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黄色:警告、注意 用途 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蓝色:指令标志等 用途 要发出的指令等 ——绿色: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 安全通道、通行标志、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标志 ——红白间隔条纹:禁止跨越 用途 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黄黑间隔条纹:警告危险 用途 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2)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和文字等构成,用以表达特定 的安全信息。 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 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 志。基本标志位正三角形边框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作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 式为圆形边框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 (如表明安全设施场所等) 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c)各矿山项目必须按照如上标准规范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这只不同的安全警示标 志。 10.1.3 设立矿山边界围栏或者警示标志 严格依照 安全警示 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区周围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更换。 a)露天矿边界 应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 有人坠落危险的地点设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盖板、栅栏 ——钻孔 ——井巷 ——溶洞 ——陷坑 ——泥浆池和水仓 10.1.4 对矿山边界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松散岩土层、植物和不稳固矿岩进行处理 a)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b)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 2m 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固的矿岩 等。 若存在这些已发生事故或影响工作的情况存在, 则应尽快清理。 清理方式有: 1)推土机清理 2)挖掘机清理 3)人工清理 c)应确保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处于稳定状态,并加强周边检查 10.1.5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的照明工作 夜间和昏暗的、具有危险工作场所必须做好相应的照明工作,并且必须符合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 中规定的相关制度;所要安装照明 c)废弃巷道照明 d)采空区照明 e)溶洞照明 4 f)陷坑照明 g)泥浆地和水仓照明 10.1.6 防尘措施 a)采场道路防尘措施 利用水或者其他液体,使之与尘土相接触而捕集粉尘,从而降尘。具体措施 有以下: 1)湿式凿岩,钻孔 2)洒水降尘 ——在采场道路及两侧、支架等处洒水 3)除尘装置 ——干式除尘装置; ——湿式除尘装置。 4)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b)爆破堆积等场所防尘措施 1)喷雾洒水 ——利用喷雾器等压力容器喷洒 2)利用水泡泥和水封爆破 3)个体防护 ——相应的劳保用品 10.1.7 平台建设 a)安全平台建设 b)清扫平台建设 c)运输平台 10.1.8 边坡处理 a)边坡浮石处理 1)采场内必须无边帮浮石; 2)生产过程中边帮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方不得生产; 3)雨季前后加强检查清理边坡浮石。 b)边坡松动处理 10.1.9 标志设置 a)重要设备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b)开采境界内的钻孔设置警示标志 c)废弃巷道警示标志 d)采空区警示标志 e)溶洞内警示标志 f)陷坑处警示标志 g)泥浆地和水仓处警示标志 h)其他洞口临边护栏与盖板警示标志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0.2.1.1 穿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符合要求 穿孔作业应满足爆破作业对其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未爆破作业创造良好的条 件。 b)穿孔作业应当符合的规定: 1)抛空中心偏差不得超过设计的 0.5m; 2)炮孔方向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最后一排炮孔位应尽量保持在一线上; 4)炮孔中岩渣应尽量清除干净。 c)改变网孔参数,必须进行试验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d)穿孔作业前检查;穿孔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检查,并消除隐 患。穿第一排孔时,钻机作业应垂直台阶坡顶线设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靠帮 并段)才准平行设置,但其钻孔中心距坡顶线不得小于 3m; e)穿孔作业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应该及时清理,成 孔后应该妥善保护; f)当钻头或钻具掉入炮孔时,应尽量打捞取出,如不能取出,铲装时应注意回 收; g)当采用重新穿孔方法处理拒爆深孔时,新孔距离拒爆口不得小于孔径 10 倍, 新孔方向必须与拒爆孔方向平行。 10.2.1.2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a)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b)有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c) 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d) 在最终边坡附近爆破时,必须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减震措施。 e) 爆破工作开始前,应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爆破前 应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f)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统 一指挥。 g) 爆破后,爆破员应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 现象, 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 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 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h)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0.2.1.3 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挖掘机安全作业 挖掘机的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挖掘机工作时, 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m: 2)挖掘机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3)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b)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 挖掘机同时作业的间距应满足: 1)同一平台上两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时,挖掘机之间的间距;汽车运输时 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不小于 50m; 2)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挖掘机沿阶段方向错开的距离:在上阶段进行辅助作 业的挖掘机超前下一阶段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的距离, 且不小于 50m。 10.2.1.4 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运输相关图纸及资料 1)建立健全各种运输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2)有运输线路图、技术参数和矿山专用桥梁、河堤、水域、电网、油气站、 厂区、办公生活与居民区分布图; 3)各类车辆必须牌证齐全。 b)运输设备路径要求 1)汽车运输要求:
第12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
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
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
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
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
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
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
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
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
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拖轮、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
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
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
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
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
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
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
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
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
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集群电话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
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
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 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
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
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
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
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
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
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应服从航运主管部门及警戒船的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排大马力拖轮在施工水域值守发现险情可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对沉船的通航孔道实施临时封航,并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待沉船打捞起后再恢复通航。
(3)报请有关部门开辟临时航道,设置临时航道灯浮和和航道改变的警示标志,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
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
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
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
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船舶损坏管线风险的对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应配备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图,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线的具体走向。
2、对于施工点离管线较近又无法避开,应事先制定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
如抛设的锚缆与水下管线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线业主或维护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将锚缆离管线较远的地方,使施工时不至于走锚钩住水下管线。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线附近水域抛锚避风或停泊。
4、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线附近水域施工时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全部停工撤离。
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并向管线管理部门及业主报告,尽快申请管线维修船进行维修,以减少损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八、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
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
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
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
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 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
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
进行善后处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
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
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13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进一步减少和降低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保证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吉化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
2职责
2.1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2.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3公司机动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4公司生产部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机动部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和生产运行部门配合本单位的安全、基建、设备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工作。
2.5生产和建设单位(以下称为业主)在装置检维修前要向检维修施工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检维修和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的正确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查。
2.6相关方在施工作业前,按照业主提供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等要求,在业主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风险评价,并认真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2.7业主和相关方按照双方职责划分,将《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施工现场。业主交付检维修的施工装置和设备必须具备安全施工状态,相关方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同时,要必须保证交回的装置和设备具备安全开车条件。
2.8业主在施工作业前要向相关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业主和相关方要互相监督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落实。业主要对相关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不落实的、违反业主安全规定的,按照业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业主自行施工的检维修作业,由业主组织开展风险评价,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的范围
3.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
3.1.2装置停工大检修、计划检修;
3.1.3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
3.1.4装置抢修。
3.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
3.2.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复杂,同时包含起吊、安装、搬运、用电、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并交叉进行或边生产边施工。首先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流程,按作业种类或作业区域划分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对象。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作业人、设备、物料、法规标准、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及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深入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并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2.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表4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3.2.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业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边生产边施工项目,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2.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3停工大检修和计划检修的风险评价
3.3.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检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针对检修计划书中确定的检修项目,以检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价。复杂的检修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目,以子项目为评价对象,进行风险评价。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施工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3.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所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停工大检修或计划检修施工“检维修施工作业的风险评价报告书”。
3.3.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检修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业主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3.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检修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检修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的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检修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检修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4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的风险评价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维修活动如用火、临时用电、进有限空间、高空作业、拆修机泵,抽加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票的具体单一的维修作业,在办理作业票证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风险评价程序如下:
3.4.1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作业的具体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危险因素调查表法对作业全过程中存在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2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项作业活动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灼烫、机械伤害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9),尽可能把开展本项维修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3事故(风险)原因分析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分析每一个事故的成因和途径,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4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事故或风险成因,提出具体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配置合格检修工器具、警戒区域。
3.4.5风险评价表的审批
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
3.4.6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表是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依据,业主和相关方必须以此对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表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作业现场。
c) 作业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作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如更换垫片、添加助剂、装卸“三剂”、清洗过滤器、清理油池、管线冻堵处理等不办理作业票的作业活动,在作业前由作业人员按以上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作业。
3.5装置抢修的风险评价
3.5.1对于装置停工抢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照3.4中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报业主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以此作为编制抢修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到施工现场。
3.5.2对于装置局部抢修,如带压堵漏、局部停车泄压、在线调校阀门等时间紧,危险性大的项目,按照3.4中的程序,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态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现场识别评价,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现场报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给参与抢修的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在施工现场。
4记录
4.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4.2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4.3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表
第14篇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确保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股份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购置小型、实用的检验检测器具并正确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在化工界区进行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项目施工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须执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向建设方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方案应涵盖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内容。须依据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条 施工作业实施前,须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安全防护特点,建立并持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监测装备和专业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履行确认程序。须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确认,并签署相关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在进入现场前,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具有特定作业场所和特定介质防护特点的专项安全教育。每项作业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作业前的身体检查。特殊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特殊界区标志。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机具必须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经有关方面审批,并按规定配置防火罩。
第十条 严格动火作业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不能满足作业场所需要的,严禁动火;对已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仔细查阅其相关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严格落实许可证中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超出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部位动火。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二次侧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第十一条 严格作业许可制度。动土、用电、用水、用气(汽)、断路、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或完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7-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1999。
第15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拖轮、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集群电话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应服从航运主管部门及警戒船的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排大马力拖轮在施工水域值守发现险情可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对沉船的通航孔道实施临时封航,并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待沉船打捞起后再恢复通航。
(3)报请有关部门开辟临时航道,设置临时航道灯浮和和航道改变的警示标志,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船舶损坏管线风险的对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应配备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图,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线的具体走向。
2、对于施工点离管线较近又无法避开,应事先制定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抛设的锚缆与水下管线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线业主或维护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将锚缆离管线较远的地方,使施工时不至于走锚钩住水下管线。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线附近水域抛锚避风或停泊。
4、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线附近水域施工时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全部停工撤离。
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并向管线管理部门及业主报告,尽快申请管线维修船进行维修,以减少损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八、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16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项目部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河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施工船舶起重船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
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起重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起重船舶必须持有符合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起重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起重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起重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起重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
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6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7、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8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9、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4、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服从主管部门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现险情应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
(3)设置警示标灯、标牌。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2、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3、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4、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5、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6、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污染水域的措施
1、对施工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十、防止施工污染的措施
1、 桥梁施工时不得将泥浆、淤泥等污染物流入河道中。桥位
排水沟应设沉淀池等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河中。生活、建筑垃圾应采取深埋或外运等措施,不得倾倒河中。
2、 施工结束前,将航道中的钢管临时支墩拔除干净。采用起
吊船配合高压冲枪,将钢管拔出,如钢管顶至桥底部,将钢管露出水面部分割除,再继续上拔,直至全部拔出,不得在水中有遗留。
3、及时清除落入水中的铁件,杂物。小件可采用高磁性磁铁吸附,大件应采用潜水打捞。
4、主梁施工时,不得随意向河中抛洒废弃物,将各类施工垃圾及时收集,并运至桥区外。
5、设置专人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并集中收整,运至桥区外。
6、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河岸杂物,并恢复原状。
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皋大司马桥工程项目部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