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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2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第1篇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运用严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开展“创建零事故现场、打造零事故环境”建设活动,达到人、机、环境、管理诸要素的安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员无失误,系统无缺陷,设备无故障,管理无漏洞,环境无危害,安全无事故,制定云冈矿《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前水靴必须挽起,着装整齐、有帽签,否则给予责任人本人罚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员进入安全文化大厅后不得吸烟,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人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3、入井前各单位人员必须集体排队,班组长举旗入井,否则给予班组长罚款200元,不排队所在单位正职每人罚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验身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工作岗位,按规定要求操作,并协调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线,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发现擅自脱岗者给予罚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入井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及“入井证”,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6、酒后入井的人员罚款1000元,并株连其单位值班干部罚款300元。入井时验身人员制止之后还强行入井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7、乘罐时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拥挤罐笼,不按顺序排队入罐者,罚款100元。

8、乘坐罐笼时每层的成员不得超过28人,严禁超员乘罐,否则把罐工罚款50元。

9、严禁带超长(超过罐笼两边栅栏门)物料乘罐,特殊情况必须经当日值班矿领导审批后方可乘罐,无批示严禁入井,并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二、运输管理

1、乘坐人车时必须由靠门的两名人员将防护链挂好,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人,如一个月内发现一个单位出现三人次不挂防护链者,该单位的正职和安全付职各罚款50元。图表室的安监人员在开车前要对每节车厢进行检查,对发现不挂防护链而不予制止的安监人员罚款50元。

2、乘人车必须挂有工具车,否则罚司机100元。

3、电机车的闸、灯、喇叭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该机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漏出车外,违者罚100元,司机离开座位时,将手把打到“0”位并取下随身保管,但不得关闭车灯,违者罚100元。

5、电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发现一次罚司机100元。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不得倒行,否则发现一次罚司机200元。

7、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无故未正点发车罚责任单位上岗干部200元。

8、两机车相遇时在相距20m时,进车必须停下鸣笛警示等出车走后再行车,否则责任者罚款100元。

9、乘人车车头不准坐人和放物料,发现一次扣罚司机和责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车场出现扒、蹬、跳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300元,安全副职罚款200元。

11、车辆连接不使用三环链和专用插销(超长物料车辆可使用绳套),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班上岗干部罚款200元。

12、盘区斜井不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班上岗干部罚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车时,必须使用阻车器或十字道木,不准用木楔阻车,否则责任者罚款300元。集体罚款500元。

14、大巷带料时带料人员必须坐人车不得乘坐料车,否则罚款100元。

15、平巷人车不得挂物料车,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

16、轨道质量周检合格率达到要求,否则罚运输一区区长、运搬队队长、南北盘管队队长各100元。

17、盘区小绞车操作规定管理牌板齐全,开关按钮与绞车位置适中,绞车用地锚固定,有专用联络信号和护绳板,钢丝绳不得打结,发现一台或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各50元。

18、大巷电机车、矿车、平巷人车、架线分区开关、道岔要编号管理,有专人维护保养,道岔有参数牌板,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19、按设计要求在斜井、盘区轨道线路安设地滚,缺一个地滚罚责任者50元,线路未装设地滚,罚管理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现场管理

1、掘进巷道不使用前探支护,有超空顶作业行为,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当班上岗干部、班组长各罚款1000元,当班安监工未向调度室、安监站值班室汇报罚款300元。

2、不严格按照探巷措施进行探巷或虚报孔数和深度的责任者,给予当班上岗干部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当班安监工罚款200元。

3、放炮不装炮土,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当班上岗干部、安监工各罚款2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4、发现瞎炮不按规定处理的,给予当班上岗干部、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当班安监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各罚款300元。

5、提高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及时清理支架顶梁上的浮矸,保证主顶梁和前探梁接顶严实。若有一架主顶梁或前探梁不接顶(不连续)罚当班上岗干部10元/架,罚责任者30元/架;支架连续两架或两架以上前探梁或主顶梁不接顶罚当班上岗干部30元/架;罚责任者50元/架,此项由安监站监督执行。

6、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跟班队长罚款50元。

7、回采工作面头尾的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则罚跟班干部、班组长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内干净整洁,无浮煤堆积,无积水、淤泥、杂物。材料工具码放整齐,挂牌管理。管线排列吊挂整齐,挂牌管理。有一项不合格罚单位队长、责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为零点每20m设置一个进度标志牌。每缺一块标志牌罚队长50元。

10、不按规定配备防灭火器材,罚队长50元。

11、锚网支护的巷道,金属网沿走向每两卷间都要用铅丝将网串起形成一个整体,金属网的搭接以及铅丝扭接方法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没有按要求施工的,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证棚子质量,棚梁接触严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规程要求,棚腿不得悬空,必须支在柱窝内,撑拉杆齐全,帮顶要刹严背紧,棚距符合规程规定,以上有一项不合格视为该架棚子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架,并负责返工。

13、巷道各种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各种保护齐全。设备挂牌管理。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须筑防水圈、设护栏和防坠装置,否则罚单位正职、安全副职、机电副职各200元。

15、损坏、丢失各类牌板(瓦斯、测风、局扇管理牌板),罚责任者200元。

16、施工完毕后施工现场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罚当班班组长或有关责任者100元。

17、严禁乱扔乱放易燃物品。检修完的油脂、棉纱必须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出班时派专人带出井,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18、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带输送机头,移变附近放灭火器和不少于0.5立方米灭火砂,否则给予责任单位安全队长罚款50元。

19、施工断面超宽、超高大于500mm时,必须变更支护设计,采用补打锚杆(索)或支撑式支护进行加固;对因巷道片帮造成巷道任一帮超宽0.3米以上时,必须采取增补支护措施。因施工不当而造成以上巷道断面变更的,罚责任者50元/米。

20、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巷道贯通管理规定,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

21、每次巷道贯通后,贯通点周围50m范围内的浮煤由施工队组负责清理,若清理不及时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队组责任,并对队组负责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22、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端头支护每缺一根;超前支护的防倒防坠装置有一处连接不合格,当班支护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各罚款100元。

四、技术管理

1、“三图一书”按比例绘制,符合现场实际,与作业规程一致。图文清晰、整洁、摆放位置合理,现场作业人员熟知内容。避灾路线图要画出通到地面的两个出口,要画出发生火灾、水灾等事故的避灾路线。不符合要求罚技术负责人100元。

2、对于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或锚杆(索)压力表的,必须按规定补齐,缺一套或不符合规定罚队长及责任者各100元;不能对顶板离层仪和锚杆(索)压力表正确安设以及顶板离层量和大断面切巷顶板压力数据准确记录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3、巷道锚杆(索)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锚杆及以下)由技术科负责试拉一组锚杆,每组不少于3根,锚杆角度不小于75°,并上双帽使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力矩不低于100n.m),排间距符合规程要求,药卷搅拌时间和胶凝时间必须符合规定,锚杆托板接顶严实,外露长度不大于3cm,圆钢锚杆锚固力不小于5吨,螺纹钢锚杆锚固力不小于7吨,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上岗干部100元,队长、书记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术科负责检查一组锚索质量,锚索角度不小于87°,锚索托板接顶严实不松动,排间距符合规程要求,药卷搅拌时间和胶凝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外露长度不大于30cm,锚索预紧力必须达到30mpa,发现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上岗干部50元,队长50元。

五、机电管理

1、机电设备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等严重失爆的;给予机电队长、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2、电气设备无三大保护的、保护不起作用的、甩保护运行的,给予机电队长、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

3、电气设备三台及以上未装设接地系统的,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及具体操作者各100元。

4、电气设备接地系统不规范,形同虚设的未达到标准化标准要求,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及具体操作者各100元。

5、电气设备现场检查试验不动作的,每出现一台/次,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各200元,包机责任人及具体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规定整定值的,每发现一台/次,罚该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各100元,包机责任人及具

第2篇 吊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 操作者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分别独立操作。

2、 吊车属于特种设备,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hse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

4、 学生实习期间,不准使用吊车吊运工件。

5、 工作前认真检查吊车的各部位,吊钩、钢丝绳等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裂纹断丝超标的,如有禁止使用。

6、 吊运带棱角物体工件时,捆绑时应加衬垫。

7、 装卸物件时要短行程试吊,无异常后,再平稳运行。 地 面要垫平稳,使落物有稳定牢固性

8、 当重物压住绳头时,要用撬杠撬起垫好后,再抽绳,严禁强力硬抽绳防止伤人。

9、 吊装卸大的物件时,要捆牢,试吊防止倾斜脱落,不准用人当平衡物。

10、吊运重物时吊运重物时,重物不准从他人头顶通过,吊物上站人,吊物不准长时间悬停在空中。

11、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

12、起重机作业结束或停止作业时, 必须将起重机停在指定

安全位置。

十不吊

a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不吊

b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引起吊物滑动不吊吊

d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物时,或散碎物料装得太满不吊;

e 构件有缺陷和损伤影响安全或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不吊;

f 埋在地下的物件,水中不明情况的物体不吊

g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h 光线昏暗,无法看清吊物指挥信号,周围场境时不吊

i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捆绑钢绳与重物梭角间应加衬垫) ;

j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措施不吊

第3篇 公司日常安全防火防电工作细化管理规定

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之《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规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由各部门、各级管理负责的逐级防火、防电安全责任制度。并因管理不到位、检查不落实、安全操作不执行等依规做出处罚,发生事故依规做出重罚。

一、安全责任范围

部门/责任等级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成品部

程占刚

文泽华

员工

电子部

周宇

插件、成型:梁秀艳

补a:陈正权

补b:林志梁

员工

仓库

程占刚

成品部: 陈明

电子、元件:郭绮莹

成品:李燕华

qc

杨东民

iqc室:冼桂妹

成品检验:杜连飞

qa检验:叶彩平

/

工程

陈仪财

黎维然、廖利辉

/

研发室

吴培胜

廖利辉

/

大办公室

陈嘉明

黎诗莹

办公人员

财务室

王严

陈祝英

/

二、日常管理细化:

1、每天下班时,(如光管、风扇、设备)必须关闭电源开关。

2、遇到错峰用电时,各责人或委派人必须关闭电源开关后方可离开。

3、日常检查要求电器开关位置是否固定、电线松散和裸露、老化,设备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运行是否异常等。

4、仓库下班后开掉所有电源。

5、插座不允许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用电电器(特殊的,须经第一责任人或工程部许可)。

6、上班期间,关闭不必要的照明、和风扇开关设备电源。

7、 移动风扇,要先关闭,后移动。

8、用气用电或设备异常,不得私自维修处理.应通知行政部或工程部,待处理。

三、管理处罚

1、日常检查工作内容必须遂级委派,委派不到位,追究上级责任人。

2、上级责任人检查发现问题(如不关电源等日常规范)时,追究下级连带责任。

3、日常违规责任,一律处罚20元/人(除明示外),追究上一级管理不善同等处罚。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三级责任人一同处罚。罚金50-1000元。

5、行政部作不定时检查,发现违规现象,三级责任人依次处罚。

第4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压力管道管理。

3 编制依据

--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安全管理

4.1.1 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b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c 制订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d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e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f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

g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h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1.2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b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c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d 建立技术档案。

e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f 制订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g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h 对输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指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救队伍,并定期演练。

i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j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监察

4.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2.2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2.3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5篇 金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库建设与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金库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的标准和规范,是金库建设、使用、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库。

第三条 金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库房,分为固定金库和移动金库。留局过夜现金3万元至80万元的,应安装移动金库,80万元(含)以上的应建固定金库。

第四条 金库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金库,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由公安机关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金库,应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 固定金库

第七条 固定金库由库体、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有条件的可增加枪库和巡廊。

第八条 库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空间,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库体建筑标准

1.新建固定金库的库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的方式,具体要求是: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摆成一个具有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矩阵形格栅,钢筋的间距应在150mm以内。当钢筋格栅为两层以上时,层与层之间栅格错开,层距不大于120mm。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墙体厚度不得低于250mm。

2.利用原有房间改建的库体可采用钢板内衬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在砖混结构房间内,采用六面钢板内衬,每面应为整块钢板(安装金库门的一面除外),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接缝处应连续焊接牢固。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铸,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与内衬钢板相连一侧的钢筋应与内衬钢板牢固地焊接在一起;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内衬钢板嵌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门洞结构应能支撑门框和门扇的重量。库内所有线路应加装绝缘护套。

(二)固定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若设在建筑群体内,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库体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0m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0m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四)库体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九条 金库门

(一)库体安装的金库门应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143-1996)a级或b级标准,应标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级别和代号标记等。

(二)金库门所有的钢铁部分(轴承,不锈钢零件和用于混凝土中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三)金库门可按需要增设防水功能,具有防水功能的金库门在受到深度不超过5000mm的水浸时,不应有水通过门体进入库内。

第十条 门框、门扇

(一)门框与门扇的正面周边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

(二)门框、门扇的表面应平整,外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2mm,内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4mm。

(三)金库门门框和墙体伸出的钢筋牢固地焊接在一起,左、右两侧焊接点不少于6点,上框不少于3点,应保证门框与水平面垂直,焊后用水泥砂浆将门框和墙体间的空隙填实。

(四)门铰链除应能支撑门扇的重量外,还应能进行调节,以保证门扇与门框之间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在不大于80n的外力作用下,门扇可灵活启闭。

(五)门插舌及执行机构应运动灵活,手动暗掣在受到不大于30n的力作用下,即可将门扇锁住或打开。

第十一条 金库门锁具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2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3套锁具同时对上锁码和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三)a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四)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满足以下要求:

1.验证对比时间≤1秒。

2.拒真率≤1%。

3.认假率≤0.0001%。

4.存储量:指纹存储不少于100枚,使用记录存储不少于30000条。

5.指纹开启:必须两个以上不同id号人员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6.组合方式设置:可设置任意两人组合开启,也可设置固定两人组合开启。

7.定时开启:在预先设置的时间区域内才能开启。

8.管理员权限:用管理员指纹仅能登记、删除操作员指纹、读取使用记录、设置开启时间,不能开启指纹锁。

9.操作员权限:用操作员指纹仅能开启指纹锁。

10.登记指纹:使用前先在指纹采集器上将要用来开门的指纹进行登记。

11.删除指纹:根据需要将已登记的指纹有选择地进行删除。

12.延时自锁:指纹锁打开却未开启金库门,在设定时间内指纹锁自动锁闭。

13.错按报警:连续5次输入不可识别指纹应报警。

14.记录:记录和读取使用指纹锁的人员、时间、次数,登记、删除指纹事件等。

15.保证指纹开锁的唯一性,不应有密码或钥匙强制开启功能。

16.显示:中文液晶显示屏。

17.usb接口:可通过usb接口读取或拷贝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重锁装置

(一)金库门可配置安全重锁装置,当锁具或门体受到大于2000n外力的冲击破坏或火焰切割门扇主体结构透过1/2门扇厚度(允许大于1/2门扇厚度)时,安全重锁装置应能启动。

(二)在正常情况下,安全重锁装置应始终处于重锁的预置状态,不应产生误动作,亦不影响锁具的正常开启。重锁装置应有防钻钢板防护。

(三)重锁装置的组件强度应与门插舌强度相当,触发后抵抗非正常开启的时间应分别不低于20 min。

第十三条 应急库门

(一)固定金库可安装与金库门防护级别相等的应急库门,其规格通常为550mm×550mm。

(二)应急库门框与墙体伸出的钢筋焊接牢固,每边不少于两个焊接连结点,四周缝隙用水泥沙浆填实。

(三)a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第十四条 金库门和应急库门应具有下述防破坏能力:在使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工业用氧割炬,便携式电动砂轮切割机,由两名具有开启门锁专门技能并熟悉产品结构的人员针对金库门的薄弱环节,使用上述任一种工具或它们的组合,对门体(a级)的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在净工作时间30min内(b级60 min内),不应将门打开或者在门体上打开一个615cm的穿透性开口,进入门内。

第十五条 点钞室是整理现金的工作空间,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十六条 守库室是守库人员值守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有可视或对讲装置。

(二)窗户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十七条 巡廊是环绕库体的巡视走廊,可提高金库的安全性能,有条件的宜建。巡廊应为全封闭结构,不应设置门窗,其净宽度应≥600mm。

第十八条 点钞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急报警装置分设为2路,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保证24小时开启。

第十九条 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

(二)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三)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四)库体内、点钞室的入侵报警控制器应设在点钞室内,守库室窗的报警控制器应设在守库室内。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库体内部、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体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存取款的全过程。

(二)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三)库体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开启金库门、进出库体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控室

(一)有条件的可在库区之外设监控室。

(二)监控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四)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第二十二条 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系统应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第三章 移动金库

第二十三条 移动金库由移动金库体、专用库房(有条件的可增加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移动金库体所有的钢铁部分(不锈钢零件、填充料包围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第二十五条 移动金库体的基本结构为底顶拼块、墙拼块、库门,库体应为里外钢板中间填充防护层结构,防护层填充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拼块之间、拼块与库门之间应采用镶嵌结构,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各拼块可以在库内按一定步骤进行非破坏性拆除及易地安装;关闭库门后,采取任何方法均不能在库外对各拼块及库门进行非破坏性拆除。

第二十六条 移动金库锁具

(一)移动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库门即应开启。

(二)应使用美国制造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

(三)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符合第十一条(四)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移动金库整体应具有下述抗破坏能力:由两名试验人员使用包括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火焰切割工具,砂轮切割机、动力锯,对移动金库体的任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净工作时间≤15min,不能在库外拆除某一拼块或者打开一个615cm的穿透性开口,进入库内。

第二十八条 专用库房。

(一)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

(二)支承移动金库的地面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按移动金库的重量决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三)房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四)设有窗户的应安装不少于两层钢质防护栏。

(五)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九条 点钞室。

(一)有条件的可设点钞室。

(二)点钞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点钞室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三十条 守库室

(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守库室。

(二)守库室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安装可视/对讲装置,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守库室内宜建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四)守库室内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三十一条 紧急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应分别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24小时开启。

第三十二条 入侵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具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系统。

(二)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三)入侵报警系统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四)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专用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开启关闭移动金库门、存取款的全过程。

(三)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其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邮政部门一把手是金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保卫部门是金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负责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和本规定,对金库建设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理、设备选型、竣工验收,请领安全合格证等。

2.负责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守库人员的教育审查,进出金库人员的审核等。

3.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储汇部门是金库的主要使用单位,负责进出金库人员的管理,金库门锁具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和现金的出入库等。

第三十五条 金库所在单位的保卫、储汇部门应每天,市(县)局负责人应每周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金库门锁具管理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和移动金库门安装有3套机械密码锁,其中两套机械密码锁为日常使用,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另外一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主管局长封存备用,当日常使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中的一套或活体指纹锁出现故障时,启用备用机械密码锁。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日常开启金库使用。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两名局领导分别封存备用。

(三)机械密码锁密码应每2年或调整使用人员时变更一次。

(四)指纹管理员权限由市(县)局主管局长管理,负责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指纹登记、删除、开启时间设置应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姓名、职务等),管理员指纹不能开启指纹锁。

(五)活体指纹锁登记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人仅限登记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应登记5枚以上指纹备用。必须两人以上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六)应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开启时间区域,非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

(七)市(县)局主管局长至少每季度读取查看一次指纹锁使用记录,并做好查看记录。

第三十七条 点钞室安全管理

(一)点钞室防盗门钥匙由点钞人员保管、使用,点钞时应将点钞室防盗门从内锁好,严禁开门点钞。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点钞室人员的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现金清点、打捆等操作必须由双人以上进行,严禁单人点钞。

(四)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点钞室。

(五)业务人员进入点钞室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第三十八条 出入库管理

(一)金库只允许当班负责存取库存现金的人员进入。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金库内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金库内。

(四)必须严格使用金库门密码,关好金库门后必须将数码盘转动4圈以上,严禁人为将密码盘固定。

(五)业务人员进入金库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六)对金库进行检查的人员应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并由金库管理单位领导陪同。应当准确登记检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等。

(七)对金库进行维护修理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对维护人员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同时应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一)使用人员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持枪证件。

(二)遇紧急情况使用枪支、弹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应使用专用枪弹柜分别存放枪支、弹药,枪弹柜钥匙由双人保管。枪弹柜应设置在守库室(或枪库)内,严禁存放在金库库体内。

(四)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应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五)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四十条 金库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金库值守制度;

(二)金库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金库使用管理制度;

(四)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

(五)值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六)防抢预案;

(七)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八)枪支弹药安全责任制度;

(九)持枪人员法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领导带班制度;

(十一)金库安全检查制度;

(十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应定期对值守人员、进出金库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防抢预案的演练。

(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对金库安全防范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三)应在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配备灭火器材。

(四)监控室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存入金库的现金应放入保险柜。

第五章 金库守护

第四十二条 金库应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四十三条 金库值守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经安全保卫部门审定,并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无行政处分、治安处罚记录。

(五)凡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对有经商、搞职业外盈利等活动、受到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的,应立即调离。

(六)人教部门应会同保卫部门每半年对金库值守人员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调离。

第四十四条 值守人员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入金库库体内和点钞室内,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守库室。

(二)值守时应锁好守库室防盗安全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夜间应将守库室窗的报警系统设防,密码要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三)严格按照有权进入金库和点钞室人员名单审核入库人员身份。在入库人员将入库事由、时间、签名等登记齐全后方可允许入库。

(四)认真登记出入库体、点钞室时间和携带物品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严禁单人进入金库库体和点钞室。

第四十五条 值守人员应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消防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金库的异地值守

金库异地值守是值守人员在金库以外的场所备勤,有警情发生时,能在实体防护设施最大延迟时间内双人到达金库现场的值守方式。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除符合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库室门、窗,金库门安装振动感应报警装置。

(二)守库室内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

(三)库体内部、守库室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移动侦测报警功能。

(四)实行异地值守的必须设监控室。

(五)应24小时双人备勤。

(六)备勤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从事防碍或影响出警的事宜。

(七)备勤地点应配备通讯工具和护卫器械,并保证监控室随时与备勤人员取得联系。

(八)守库室门钥匙管理、守库室报警器的设防、撤防由备勤人员负责。

第四十七条 金库库体内或点钞室内有人员作业时,应有不少于两名备勤人员在守库室值守。作业后,业务人员将库体内和点钞室的入侵报警器设防。备勤人员将守库室的报警器设防,锁好守库室门,回到备勤地点。

第四十八条 留有过夜现金的局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无人值守:

(一)留局过夜现金在10万元以下,且安装有移动金库。

(二)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其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器。

(四)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 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和无人值守的局所,应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6篇 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治安管理,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环境,贯彻落实'群防群治'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管理处保安部负责,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园区内的住户要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做好园区内的联防群治保安工作。

●发生偷盗恶性案件,应立即报告保安部或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园区内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园区秩序的行为:

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撬开他人信箱。

未经管理处批准,在园区内摆摊叫卖或上门推销。

在园区内使用气枪。

损坏园区各种公共设施。

其它违反园区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将送公安机关依法论处: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非法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

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在园区内聚赌。

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

在园区内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及淫秽录像物品。

第7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8篇 环境管理部安全作业规定

1.目的

为做好清洁作业安全预防工作,确保清洁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办法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场清洁管理部保洁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环境管理部保洁员是本办法规定的实施人,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3.2各区域领班应做好班组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本班组的安全操作;

3.3环境管理部主管应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或提醒工作,并进行安全操作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3.4环境管理部经理对一些需经常进行但潜在危险较大的工作应制定完善本安全作业规程。

4.安全作业管理要求

4.1常用保洁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

4.1.1吸尘机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破损,插头有否破裂或中心脱落,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c)检查确认电源插座是否匹配。

d)吸尘时不要让机器碾压电源线。插上电源后,吸尘机声音是否正常,工作状态是否良好。

e)检查吸尘机机头是否有隔尘网片,机身耳钩是否破损或丢失。

f)吸尘机移动时使用轱辘,不要用力拖拉,不要用脚踢机器及插头。

g)吸尘机堵塞时,不要继续使用,以免增加吸尘机的负荷,烧坏电动机。

h)未安装真空袋或二次过滤器不得使用。

i)不得吸烟头和烟灰此类有燃烧危险可能物体及类似危险材料与液体。

j)发现地毯上有大件物体和坚硬物体时要捡起,如用吸尘机吸会损坏内部机件或堵塞吸管。

n吸尘时可调节风口位,以确保吸尘效果,吸尘管可以自由拆卸互换使用。

n吸尘机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清理尘袋抹干净机身,将机头与机身拆开单独摆放较好,并定期对吸尘袋进行对吸。

n不要用吸尘机吸水或用水冲洗吸尘袋,以免堵塞尘袋网眼,烧坏主机,吸管可拆下单独用水冲洗,但要等晾干后方可使用。

4.1.2吸水机的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吸水机的使用注意事项参见吸尘机使用的注意事项。

c)控制吸水机前后移动进行洗水。

d)当水滴,关掉机身电源,将吸水软管放下,拔出活塞,把水箱里的水放掉。

e)使用完毕后,拔掉电源插头和进水软管。

4.1.3抛光机使用注意事项

a)使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破损,插头有否破裂或中心脱落,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b)检查确认电源线插座是否匹配。

c)使用抛光机前应对环境做以下检查;清除地板打蜡曾上的松散物,松散物若粘在旋转的抛光垫上,会变成危险的抛射物;有无可燃液体或气体,若有应采取安全措施。

d)操作真的手脚要远离旋转的抛光头。

e)开动抛光机时,电源线要在操作者的背后,避免刷子(或地垫)接触电源线将电源线卷进刷子内。

4.1.4高压清洗机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a)使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是否有破损,插头有否破裂或中心脱落,以免引起触电事故。

b)无水时,不得启动机器,否则会严重损坏机器零件。高压清洗机周围应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通,不得将杂物覆盖在机器上。

c)当听到不正常的声音或闻到不正常气味时,应立即关闭启动器,做进一步检查。

d)高压水管上不得压有重物以防止高压水管破裂。

e)高压清洗机的功率、电压、电流必须与电源匹配。电源线不得长时间浸泡在水中。

f)严禁高压喷水抢对人喷射,不得用高压喷水枪喷射细小精密物品,不得将高压喷水枪对准高压线,电源线,或接线盘。

4.1.5涡轮式干风机使用注意事项

a)不得将涡轮式干风机放入水中,以免发生短路或导致触电危险。

b)不得在出风口处放置松散物品。

c)用涡轮式干风机时,必须注意进风口和出风口喷射处过热的现象。

d)使用完毕后,用湿抹布擦拭电源线,检查电源线有无破损,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e)检修涡轮式干风机时,必须切断电源。

f)不得将涡轮式干风机存放在室外和潮湿处。

4.1.6一体式抽洗地毯机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机器处于不正常的条件下,不得使用机器。

c)电源无接地设施,不得使用机器。

d)在使用机器前应对环境做以下检查;被清洗保养的地毯区域内无松散物,环境内无易燃物。

e)机器远离可燃气体和粉尘。

f)机器不要压在电源线上,不得用湿手切断电源。

4.1.7自动擦地机(洗地机)使用注意事项

a)操作者未受过专业培训,未学习过“安全操作规程” 不得使用机器。

b)机器处于不正常的条件下,不得使用机器。

c)使用机器时先清除地板上的杂物。

d)手、脚要远离旋转的清洁垫或清洗刷。

e)清洗环境内有易燃液体或气体时,不得开动机器。

f)在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助手帮助下,不得开动机器。

g)开动机器后,3秒内机器不转动,应将刷子开关关闭。

h)时刻注意溶液位置指示管,放置溶液箱内溶液排空。

i)时刻注意电池电表指示,当指针降至红区时,不得启动机器,并立即充电。

j)在维护机器时,应注意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充电,环境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k)蓄电池在充电时会排放氢气,因此应远离明火或电火花。

l)更换蓄电池时,应穿防护服装,戴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以防止蓄电池酸液飞溅,喷出灼伤人体。

m)维护机器时,必须切断电源。应按要求使用专用工具。

4.2高位清洁作业注意事项

4.2.1高位清洁作业人员必须有登高作业证,无高血压,无恐高症,视力良好;在进行作业前精神状态良好,情绪正常。无感冒,头晕症状;有高位作业操作工作经验;作业人员的工作服装,纽扣完全扣好,上下衣口袋及身上无钥匙或其他硬物。

4.2.2必须有领班及以上管理人员检查现场相关作业用具、设施及场地的安全情况,检查通过,方可作业。

4.2.3高位作业时员工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结构体上;注意拿牢手中作业工具,防止掉落,严禁在高空中相互出传递工具或投掷物品;严禁在高位做大幅度晃动;作业时严禁闲聊;注意周边附着物,避免损害或伤害自己。

4.2.4作业面下方区域应设置防护隔离设施及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看护,地面应有防污染保护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撤离防护隔离设施及警示牌。清洁相关区域。

4.3高空棚架作业注意事项

4.3.1在准备施工的范围内,应设置警示牌,围上警示带,并至少安排一名员工现场看护。

4.3.2搭好第一层棚架后,必须立即装配好所有安全销,证实其稳固后才能往上搭第二层,依次类推。每搭好一层,必须立即装配好所有安全销,只有安装好插销后,才能继续往上搭建。

4.3.3五层以下必须每层至少2根长杆和2根短杆,5层以上必须每层至少安装4根长杆和2根短杆.

4.4.4如搭建超过5层的棚架必须用绳子绑牢附近的固定物,如(柱子,护栏等)。如无固定物,四周需用绳子及坠重固定好,或从天台,楼层放下绳子拉紧。

4.3.5准备上棚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整齐衣服、鞋子、安全帽,并佩戴好安全带。如果作业高度超过5层,必须从天台或楼层放下安全绳,安全带必须扣在安全绳上。

4.3.6放在高空棚架上的清洁用品,如水桶、玻璃刮、长杆等必须用绳子系好固定在搭架上。

4.3.7需要移动棚架时,架上的人员必须全部从搭架上撤回地面,绝对禁止人未撤离棚架就移动棚架。

4.3.8移动棚架时要观察地面是否有物体阻挡,如果有障碍物,必须清理后才可移动棚架。

4.3.9移动棚架时,如果棚架太高(5层或5层以上)必须用绳子牵引移动,或卸至5层以下再移动。

4.4.10棚架踏板放到最高处时,必须搭好护栏才能作业。

4.4其他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4.4.1清洗水池时应先断开电源,以防触电,作业时注意防滑、跌倒。

4.4.2在天台和雨棚作业时,上下梯子时注意安全,防治摔倒,需要2个人同时操作,杂物垃圾袋不要往下丢,以免砸伤行人,损坏工具。

4.4.3清理地下管井时,作业前先通风,应穿连身衣裤,戴胶手套。

4.4.4清洁乳胶墙面时应注意戴好帽子,口罩和眼镜,并扎紧工作服的领口和袖口。

4.4.5清洁灯具时登高作业,安全措施必须齐全。一定要切断电源,注意安全,灯泡浸湿擦后,安装前一定要用吸水毛巾擦拭,保证干燥不漏电。

4.4.6在处理水管突爆现象中,应该防治触电,应通知工程部人员迅速关闭电源。

4.4.7夏季晴天进行室外工作时,应戴好草帽,并多饮水,防治中暑。

4.4.8雨天进行室外操作时应穿雨衣,以防淋湿。

4.4.9在进行2m以下内墙玻璃,金属的清洁时,员工直接操作;2-6m高度时要使用4.5m接杆,或使用升降机或铝合金人字梯,必须两人在场作业。高位作业,安全措施必须落实。用接杆清洁保养玻璃表面时随着抹水器、刮水器往下操作,保洁员须逐步后退,因此施工场地应有接杆长度的距离供保洁人员施工。

4.4.10取,归还各类钥匙要严格按《环境管理部钥匙管理办法》执行。钥匙的持有人,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使用。

4.4.11离开工作间,工具房,要随手锁门。

4.4.12进出办公室工作,需2人在场;办公室的清洁员工,不得翻阅办公桌上的文件,也不得谈论领导办公室的情况;清洁各类房间时,房门保持打开状态,将工作指示牌放于门口,并挡住门口;填写《工作记录》。

4.4.13如在工作中因事离开房间,要随手锁门。遇客人需员工开启房门时,必须报部门经理同意,不得擅自为客人开门。

4.4.14注意室内的物品报社,一旦发现异常物品应立即报告上级。

4.4.15检查区域通道,房间,应急指示灯是否明亮;照明,空调是否正常;插头,开关、门、窗、锁、把手、隔断、扶手及装饰物是否完好;柜、橱、桌、椅、台是否完好;地面、地毯、地砖是否拱起、破裂、松动;烟感报警器及消防喷淋头上是否封堵,悬挂物品;顶面天花、风口及其他设施是否松动;玻璃窗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领班通知设备部维修。

4.4.16检查卫生间;照明及装饰物是否完好;排风是否正常;门、窗、锁、把手、隔断、扶手、擦手纸盒、门板、台盆、龙头、坐便器、小便斗是否松动;冲水系统是否正常;顶面风口盖板、灯具是否松动;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领班通知设备部维修,如遇漏水,卫生间水斗掉落等意外清理,要及时关闭相关阀门并报告领班。

4.4.17在洗手间内,石材的地面不得使用家居上光蜡上光,以免客人滑到。

4.4.18清洁剂要严格按说明指示的方法使用及保管,如需要区别无标识的清洁剂时,勿将清洁剂放在鼻子下嗅气味。

4.4.19房内清洁出来的碎玻璃要及时集中在一起,送到指定的地点统一处理,不得放在垃圾袋中,以免收垃圾人员划伤手脚。烟灰缸内的烟头要熄灭后,方可倒入垃圾袋中。

4.4.20发现淫秽,发动杂志报刊等要及时上缴至部门内,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4.4.21如在工作区域内发现可疑人物,必须及时报告领班。如在工作中听到室内有异常声音,应及时报告领班。

4.4.22不得在消防通道口堆放物品,发现堆物及时报告领班处理,消防楼梯处的消防门要保持关闭状态,不得在馆内区域吸烟。

4.4.23工作车上的物品不得堆放太高,以免推车时物品掉落,碰到客人。工作结束前,检查工作间的门锁、工作车、吸尘器等器具是否正常。

4.4.24浴室清洁剂(bc)、全能清洁剂(ap)等清洁剂容器上必须要有标签,以免误喝。

4.425在工作中,如遇清洁设备有异常声音,要立即关闭清洁设备并报告领班。

4.4.26地面有积水或水渍,应及时放置“小心地滑”标识,并立即处理;雨天积水应及时铺设防滑地垫。

4.4.27在搬运大件物品时,要注意不要碰撞天花板上的喷淋头、烟雾报警器、走廊灯及应急指示灯设施。

4.4.28不得将有溶液的水桶带入营业、办公区域,长柄保洁工具不得在正常营业办公时间段内带入营业、办公区域。

4.2.29应急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相关规程处置及实施预案中规定的职责,保持镇定,按程序操作。

4.5清洁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要求使用(参见《保洁工具与清洁剂使用办法》)。

4.6外墙清洗作业安全,必须严格按照《外墙清洗监管办法》程序执行。

第9篇 附着平板式振动器安全管理规定

(1)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轴承不应承受轴向力,在使用时,电动机轴应保持水平状态。

(2)在一个模板上同时使用多台附着式振动器时,各振动器的频率应保持一致,相对面的振动器应错开安装。

(3)作业前,对附着式振动器进行检查和试振。试振不得在于硬土或硬质物体上进行。安装在搅拌站料仓上的振动器,应安置橡胶垫。

(4)安装时,振动器底板安装螺孔的位置应正确,应防止底脚螺栓安装扭斜而使机壳受损。底脚螺栓应紧固,各螺栓的紧固程度应一致。

(5)使用时,引出电缆线不得拉得过紧,更不得断裂。作业时,应随时观察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器和接地或接零装置并确认合格。

(6)附着式振动器安装在混凝土模板上时,每次振动时间不应超过1min,当混凝土在模内泛浆或成水平状即可停振,不得在混凝土初凝状态时再振。

(7)装置振动器的构件模板应坚固牢靠,其面积应与振动器额定振动面积相适应。

(8)平板式振动器作业时,应使平板与混凝土保持接触,使振波有效的振实混凝土,待表面出浆,不再下沉后,即可缓慢向前移动,移动速度应能保证混凝土振实出浆。在振的振动器,不得搁置在已凝或初凝的混凝土上。

第10篇 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规定

1、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大型浮顶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运行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的单罐储量大于等于50000m3的大型储罐。其它现有大型储罐,除涉及土地使用和密封结构改变的内容外,原则上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及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 平面布置

2.1库址选择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调查,应尽量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2.2 防火堤

2.2.1大型储罐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

2.2.2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2.2.3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大型储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2.4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2.3 安全间距

2.3.1大型储罐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2.3.2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

2.3.3大型储罐罐组应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环形消防道路,且转弯半径不小于12米。

2.3.4每个储罐的中心至两条不同方向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 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的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 m。

3、防雷防静电

3.1 防雷

3.1.1大型储罐应做防雷接地。

3.1.2罐体基础自然接地体应与罐区接地装置相连,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3.1.3大型储罐接地体应采用耐腐蚀且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引下线应采用不小于4×40mm热镀锌扁钢。

3.1.4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3m至1.0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应采用4×40mm不锈钢材料,断接卡用2个m12的不锈钢螺栓连接并加防松垫片固定。

3.1.5大型储罐上不应装设避雷针。浮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不少于2根,每根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扁镀锡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的不锈钢螺栓连接并加防松垫片固定;宜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盘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

3.1.6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 防静电

3.2.1 在储罐扶梯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3.2.2 在罐顶取样操作平台上,操作口的两侧一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接地端子,为消除人体静电、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接地用。

3.2.3 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浮盘未完全浮起前流速不大于1m/s,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m/s。

3.2.4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料体电阻率应低于 108ω·m (面电阻率应低于109ω)。

3.2.5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3.2.6 大型储罐二次密封应设置不锈钢板导电靴(间隔小于1.5m),且与罐体可靠连接。

4储罐密封

4.1 大型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隙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储罐容积(m3)环形密封间隙(mm)

≥50000,<100000200-250

≥100000250-300

4.2 大型储罐应设置二次密封装置。

4.3当一次密封选用软密封时,应选择浸入液面的安装方式。如环形空间中装有加热除蜡装置,应提高对软密封橡胶件的耐温性能的要求。

4.4 二次密封应采用带油气隔膜的密封结构;其结构应能保证橡胶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不应有金属突出物。

4.5 一次密封的安装位置设计应考虑有利于消除油气空间或形成液封。

4.6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安装验收技术条件。

4.7 油品进出口罐内分布要均匀,以使浮盘升降平稳,防止浮盘偏移损坏密封或造成密封处泄漏。

5、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大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5.1.2 大型储罐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远程控制系统。

5.2 消防水源

5.2.1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应满足扑救最大着火罐火灾配置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储罐最大固定冷却用水量及120 l/s的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

5.2.2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5.3 泡沫灭火系统

5.3.1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和比例混合器应为1用1备。

5.3.2 着火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5.3.3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按480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按30min设计。

5.3.4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0.3m,且不小于0.9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1.0-1.2 m。泡沫堰板与罐壁间的人行通道不应少于四处。

5.3.5 大型储罐的梯子平台及对称位置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应由dn100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也可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

5.4 消防冷却水系统

5.4.1 消防给水泵和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并宜采用柴油泵作为备用。

5.4.2 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

5.5 移动式消防设施

5.5.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00000m3,或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50000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和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小于 60 l/s。

5.5.2 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二台移动式泡沫/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32-40 l/s。

6、火灾报警系统

6.1 大型储罐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大型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且每罐报警装置应独立设置。当采用光纤光栅感温火灾传感器时,光栅传感器间距不大于3m。

6.3 大型储罐罐组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6.4 火灾区域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在24h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联动控制电视监视系统进行火灾确认。

6.6电视监视系统摄像头的位置设置应能保证当储罐浮盘处于最高罐位一半时监控无盲点;且每台罐应处于不少于两台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

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应采用ups。

7 施工与安装

7.1密封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7.1.1一次密封与罐壁应贴合严密。当一次密封采用软密封,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与罐壁应有良好的面接触。

7.1.2二次密封安装后应平整,承压板之间应间隙均匀、搭接严密。橡胶刮板与罐壁应贴合严密,无缝隙,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适应罐壁周长上的偏差。

7.1.3 施工单位应对罐壁和浮盘的焊接变形严加控制,减少局部变形和尺寸偏差来确保密封效果。

7.2 板材预制

7.2.1 壁板滚弧后,立置于平台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4mm。

7.2.2 预制后的壁板在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胎具,胎具的弧度与壁板弧度保持一致。壁板之间垫上木块,且木块的摆放位置相同,以避免造成板材局部变形。

7.3 浮顶安装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控制浮顶的施工质量。

7.4 罐壁安装

7.4.1 第一圈壁板围板后,应严格控制上口水平度,以确保第一圈环缝焊接时间隙的大小。

7.4.2 每次围板前应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和罐周长进行测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7.4.3 罐壁内表面不得存在有影响密封的凸出物,焊缝应打磨圆滑且余高不应大于1mm。

7.5量油导向管安装

7.5.1施工现场应控制量油导向管接管的直线度不超过5mm。

7.5.2量油导向管安装后垂直度不应超过10mm。

8、采购与监理

8.1大型储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8.2采购质量应确保储罐控制量油导向管接管的直线度不超过5mm。

8.3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和浮盘的安装、施工质量。

8.4应对罐壁和浮盘的焊接变形严加控制,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进行检测,减少局部变形和尺寸偏差来确保密封效果。

9、维护与管理

9.1应定期对大型储罐的一、二次密封进行检查,并对密封圈处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确保密封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9.2灭火作战方案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

9.3 大型储罐区应在每年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测量。

9.4 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9.5 大型储罐区的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以确保其运行正常。

9.6大型储罐区应制定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9.7大型储罐检修时,不得破坏防火堤结构。

9.8 设计、采购、施工、监理、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在此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细则。

第11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第12篇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安全规定:

l、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要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及机械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专人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7、施工现场要设置必需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选择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备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及动力、通讯路线和其它临时工程,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产、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活动板房为7m,铁皮房为5m,临时炉房、发电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之间净距不小于15m。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临时小型油库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外设围栏,炸药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管理部门认可。

6、在林区进行施工测量时,要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

7、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好安全带,穿软底轻便鞋;在2m以上墩台上测量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9、清场、砍树要组织身体结实;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承担。要明确分工,不准跨在树干上断树筒,高边坡清场作业应使用安全绳、安全带。

三、土石方开挖安全规定:

l、施工之前先清除边坡上方3至5米内的树木、杂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机械进场道路;高边坡危险地段要设防护栏,清除地表浮石。

2、操作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人工与机械不准同时上下作业,人机配合施工应交错进行。

3、自上而下进行施工,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设计边坡一次做合标准。

4、高陡边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绳,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5、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

6、施工中山体发现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机具。

7、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警告标志,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挥。

8、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车轮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9、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交替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密切协作,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四、挖掘机作业安全规定:

l、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稳支腿,车身方向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石块的土方,应清除较大的石块和杂物。上体挖成悬空状态不能自然塌落时,须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砸下。

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再进行维修。

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外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五、推土机作业安全规定:

l、推土机下坡时,坡度不得大于300;在横坡上作业,横坡度不得大于10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在陡坡高坎上作业必须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倒车。

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上块。

4、多机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小于5m,左右相距离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至30cm间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应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机摘卸刀片时,必须考虑挂装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绳时应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绳孔窥视。

六、装载机作业安全规定:

l、起走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或翻铲斗;严禁用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距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业,可将铲臂置于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推进阻力过大时,可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向运输车卸土应缓慢,铲斗高度适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有非正常响声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七、压路机作业安全规定:

1、先看清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和人员后才能启动。

2、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3、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 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严禁脱档滑行。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0c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 间距不得小于20m。

5、振动压路机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上行走,严禁振动。

②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至2遍,然后再进行振动碾压。

③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离合器脱开后进行;在急转弯时不得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第13篇 安全网送检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按规定使用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并应保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产品购销合同或单据。

二、新开工工程使用的安全网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施工企业送检安全网的次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不同品牌的安全网应分别送检;

(二)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送检一次;

(三) 建筑面积10000~3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送检二次;

(四) 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送检三次。

四、安全网的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负责。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耐惯穿性、耐冲击性和阻燃性能。安全网检验一次需样网2张。

五、安全网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将该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网清退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质量达标的安全网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附:安全网技术交底

安全网的质量必须符合gb5725-35规定,即外形尺寸为1.8×6m和4×6m两种,每张网的重量应少于15kg/张大于8kg/张,安全网分平网立网两种。立网的目数应在2000(10cm*10cm)以上。

一、平网:安装平面不垂直于水平面,主要是用来接住坠落的人和物的安全网称为平网。

⒈平网要能承受重100kg底面积为2800cm2 的模拟人形砂包冲击后,网绳、边绳、系绳都不断裂 (允许筋绳断裂 ),冲击高度10m最大延伸率 不超过1.5m。旧网重新使用前,按gb5725-86规定,应全面进行检查,并签发允许使用证明方准使用。

⒉网的外观检查:⑴ 网目边长不得大于10cm,边绳、系绳、筋绳的直径不少于网绳的2倍,且应大于7mm。⑵ 筋绳必须纵横向设置,相邻两筋绳间距在30至100cm之间,网上的所有绳结成节点必须牢固,筋绳应伸出边绳1.2m,以方便网与网或网与模杆之间的拼接绑扎。(或另外加系绳绑扎)。⑶ 旧网应无破损或其他影响使用质量的毛病。

⒊网的选择:⑴ 根据使用目的,选择网的类型,根据负载高度选择网的宽度、立网不能代替平网使用,而平网可代替立网使用。⑵ 当网宽为3m时,张挂完伸出宽度约2.5m,当网宽4m时张挂后伸出宽度约3m。

⒋网的安装:⑴ 安装前必须对网及支杆、横杆、锚固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安装。

⑵ 安全网的内外侧应各绑一根大横杆,内侧在横杆绑在事先予埋好的钢筋环上或在墙(楼板)的内侧再绑一根大横杆与外侧安全网的里大横杆绑在一起,大横杆离墙(或楼板)间隙≤15cm。网外侧大横杆应每隔3m设一支杆,支杆与地面保持45°角,支杆落点要牢靠固定,如在楼层无法固定时可设扫地杆,把几根支杆底脚连在一起与柱绑牢。⑶ 安全网以系结方便,连接牢固又易解开受力后不会散脱为原则。多张安全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紧靠或重叠。⑷ 平网安装时不宜绷得过紧,应外高内低(外侧高出50m)网的负载高度在5m以内时,网伸出建筑物宽度2.5m以上,10m以内时网伸出建筑物宽度最小3m。⑸ 在输电线路附近安装时,必须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适当的防触电措施,否则不得安装。⑹ 第一道安全网一般张挂在二层楼板面(3~4m高度),然后每隔6~8m再挂一道活动安全网(gb5725-85规定)。多层或高层建筑除在二层设一道固定安全网外,每隔四层应再设一道固定安全。⑺ 网与其下方(或地面)物体表面距离不得小于3m。⑻ 在张挂安全网时应事先考虑到在临时需进出料位置应留有可收起的活动安全网,当吊料时将网收起,用完时立即恢复原状。

⒌使用、维修、保养:⑴ 安全网在使用中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杂物及时清理。⑵ 当受到较大荷载冲击后,应更换新网或及时进行检查,看有无严重变形、磨损、断裂、连接部位脱落等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使用。⑶ 按gb5725-85规定使用中每3个月应进行试验绳强力试验(或根据说明书进行试验)。

⒍安全网的清理:清理安全网如顶进入安全网,事先必须先检查安全网的质量,支杆是否牢靠、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安全网清理,清理时应一手抓住网筋,一手清理杂物,禁止人站立安全网上,双手清理杂物或往下抛掷。清理杂物时,地面应设监护人,禁人入内,或是加设围栏。

二、立网:安装平面垂直于水平面(相对来说),主要是用来防止人和物坠落的安全网称为立网。⒈根据gb5725-85规定,立网边绳、系绳断裂强力不低于300kgf,网绳的断裂强力为150-200kgf,网目的边长不大于10cm。⒉挂设立网必须拉直、拉紧。⒊网平面与支撑作业人员的面的边缘处最大的间隙不得超过15cm。

第14篇 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①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①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②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④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15篇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天然气调压站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第二十三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1。

表-1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表(米)

燃气放散管管口至下列明火、散火花

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米)

明火、散火花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2

重要公用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0

道路(路边)

主 要

10

次 要

5

第二十四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2。

表-2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米)

(中压管道0.01≤p≤0.4mpa)

项目

中压地下燃气管道(米)

给水管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2

电力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1.0

通讯电缆

直埋

0.5

在导管内

1.0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毫米

0.4

dn>300毫米

0.5

热力管

直埋

1.0

在管沟内(至外壁)

1.5

第二十五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3。

表-3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米)

(中压管道0.01≤p≤0.4 mpa)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米)

(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 埋

0.50

在导管内

0.15

第二十六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见表-4。

表-4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米)

其他管道

及设备

给排水管

蒸汽管

电缆引入管、进线管

照明电缆

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

明设

暗设

距离(米)

0.1

0.1

1.3

0.1

0.05

0.3

第二十七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见表-5。

表-5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米)

其他管道及设备

给排水管

蒸汽管

明敷照明线路

明敷动力线路

电表、保险器、闸刀开关

距离(米)

0.01

0.01

0.015

0.15

0.3

第二十八条院区内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管道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

第三十条天然气管道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 生产场所及居民用气

第三十二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锅炉房,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将火种和手机等带入天然气锅炉房及燃气设施间、计量间等用气场所。

第三十三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应配备便携式燃气报警探测器,由值班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接口处进行探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五条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的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屋顶0.5-1.0米,方向向下;探测器的室内有效距离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

第三十六条天然气设施及计量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燃气管道压力表应标识上、下限值,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

第三十七条在用气场所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并办理作业许可。

第三十八条天然气锅炉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位置;

(二)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

(三)天然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四)燃气阀组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九条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锅炉房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手动阀门及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阀门安装高度不超过1.7米;

(二)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三)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第四十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以不跨接导线。

第四十一条餐饮场所天然气进口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燃气泄露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二条餐饮场所厨房内应通风良好,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和独立的防爆型机械送排风系统,报警器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监测。

第四十三条燃气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软管与管道、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二)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软管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

第四十四条基地物业、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居民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开展居民生活用气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探测燃气表、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燃气;

(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软管使用情况;

(三)卧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小于0.1米;

(四)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烟系统,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

(六)检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情况,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厅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四)调压箱(柜),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五)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六)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mp

b

1.6mp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mp

b

0.4mp

中压燃气管道

a

0.2mp

b

0.01mp

低压燃气管道

p﹤0.01mp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未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司《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 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①司机必须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②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如地面松软,应夯实后用枕木横向垫于履带下方。起重机工作、行驶与停放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③夜间操作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遇有恶劣气候必须遵守本规程三十。1.⑤条规定。

④新购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试吊,如静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25%)及动载试验(最大起重量加10%),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⑤操作前应对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操纵装置、制动器和保险装置、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充足,各连接件无松动。

⑥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脱开,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

⑦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连接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⑧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应排列整齐,钢丝绳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3圈余量。

⑨起重机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3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⑩加油时附近严禁烟火,油料着火严禁浇水,应用泡沫灭火器、沙土或湿麻袋等物扑灭。

2、安全操作

①操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程三十。1.④和三十。1.⑦的规定。

②作业时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严禁下落臂杆。

③重物起吊离地lo-50cm时,应检查机身稳定性,制动灵活可靠,绑扎牢固,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起吊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④作业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⑤起重机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和降落臂杆。

⑥起吊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起重机行驶时,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⑦起重机需带载荷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行走时,吊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向,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行驶速度应缓慢。严禁带载荷长距离行驶。

⑧转弯时,如转弯半径过小,应分次转弯(一次不超过150)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⑨双机抬吊重物时,应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机。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协调一致。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3、停机后检查

①起重机转移工地应用长板拖车运送。近距离自行转移时,必须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动轮在后面,回转、臂杆、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

②起重机通过桥、管道(沟)前,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铁路、地面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③作业后臂杆应转至顺方向,并降至400-60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各部制动器都应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处罚规定【16篇】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运用严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开展“创建零事故现场、打造零事故环境”建设活动,达到人、机、环境、管理诸要素的安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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