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证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 职责
3.1.安委会主任(厂长)
3.1.1 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2 授权任命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厂长)和安全管理人员。
3.1.3.指导安委会副主任开展安全工作。
3.1.4 负责主持召开每月安全例会。
3.2 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厂长)
3.2.1 协助厂长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并向会议报告日常安全工作。
3.2.2.负责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工作。
3.3 安全管理员
3.3.1 负责日常具体安全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并向安委会副主任汇报日常安全工作。
3.3.2负责记录和保存安全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踪验证。
4. 运作程序
4.1 安全管理机构
4.1.1 为了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2 安委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1.3 安委会设主任1名,安委会主任同时也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由本单位上级部门发布授权。
4.1.4 安委会设副主任1名,由安委会主任发布授权,任命分管安全副厂长担任。
4.1.5 安委会成员由厂属各车间室主任和厂安全管理员组成。
4.1.6 本单位安委员会日常办事部门设在厂生产技术室,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2 安全会议
4.2.1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月20日前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上月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计划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4.2.2 安全会议由厂长主持召开,由分管安全副厂长组织协调。
4.2.3 安全管理员负责记录安全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形成《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加以保存。
4.2.4 安全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会议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管理员向相关部门发出《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并将落实结果,向下一次安全会议报告。
4.3 安全检查
4.3.1 安委会每周四进行一次厂区安全检查,并以会议形式集中汇总检查情况,由安全管理员负责记录。
4.3.2 对于集中会议上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管理员向相关部门发出《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并将落实结果,向下一次安全检查集中会议报告。
5.表单/记录
5.1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5.2 《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
第2篇 发电厂机组大修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使#3机组大修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营造一个安全、整洁、规范的大修作业环境,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圆满完成大修的各项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 大修安全组织措施
1.1 安全监督管理。
1.1.1 厂部、参加大修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大修安全工作监督小组,强化两级监督管理工作。
1.1.2 厂部的安全工作监督小组由厂安监处人员组成,负责对大修重点项目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审查,大修工作项目“两票”执行情况、危险点分析工作开展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外包工程的安全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动态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并按照大修考核规定和厂部安全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1.1.3 二级单位安全工作监督小组由车间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组成,负责对本车间、班组大修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审查,本单位大修项目工作票执行情况、危险点分析工作开展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和参加大修的外来人员安全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动态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并向车间提出考核意见。
1.1.4 大型或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实施方案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在实施前,必须经过生技处、安监处人员审查,重大且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还要经过厂部组织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共同审查确定。
1.1.5 各单位在#3机组大修中,要认真开展反违章工作,落实“四级有效控制”措施,杜绝违章和差错的发生。
1.1.5.1 本次大修的安全监察将实施集中检查、不定期抽查和重点工作跟踪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大修监管,为此,厂部将成立由安监处、二级单位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监察大队,佩带标志,对大修现场安全工作情况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将在次日生产碰头会议上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1.1.5.2 参加大修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反违章行动计划要求,对本单位大修现场工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通报和考核。
1.1.6 厂部有关部门、运行和检修各单位,要认真对待大修工作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1.1.6.1 无论机组全停与否,都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两票”,认真做好安全措施,按照规定挂牌上锁。大修项目开工前,厂部和二级单位的安全监督小组,都要对大修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认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一值班人员每天在交接班前,必须对大修措施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检查结果记入班长值班日志内;检修人员每天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安全措施进行一次检查,无误后方可工作。
1.1.6.2 大修期间,在执行作业方案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杜绝以方案代替工作票现象;对于确认没有汽、水源的热力系统,系统作业可以合开一张工作票,但是必须符合安全工作规定。
1.1.6.3 在大修过程中,当重要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方案,经各级管理人员批准同意后重新开工;若检修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1.1.7 大修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危险点分析,各级责任人应对危险点分析正确性负责。工作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危险点分析规定,根据大修现场工作实际及时对危险点和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和补充,确保工作安全。
1.1.8 为了提高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感,在大修中,工作负责人实行佩带标志上岗制度,多个工作组使用一张总的工作票时,各分组负责人也应佩带标志上岗,佩带标志的人员即被表明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监护人的双重身份。
1.1.9 安全监督网实行周例会制度,即每个星期四下午都将在安监处设在检修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安全网例会,通报交流大修安全信息,总结分析大修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布置安全监督重点工作,强化机组大修中的安全监督职能。
1.1.10 加强班前会、班后会的管理,重大作业开工前,车间、厂部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深入有关班组,检查指导班前会、班后会的开展情况,对重大的安全和质量问题进行要求。
1.1.11 大修期间的安全日活动,各单位应本着可串不可占的原则,根据大修工作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间组织活动,杜绝活动流于形式、编写记录情况发生,一经发现严肃考核。
1.1.12 参加设备的阶段性分解和三级验收会议,对影响安全的设备和劳动安全、作业环境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1.1.13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涉及外来施工作业的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厂部有关规定通知安监处进行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否则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参加大修的外来人员执行《参加机组大修外来人员安全交底卡》制度,安全交底后仍然由工作负责人随身携带,以便做为对参加大修的外来人员安全交底的凭证。
1.1.14 在#3机组大修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厂部颁发的《安全管理标准》相关工作标准,将安全性评价工作与机组大修有机结合,真正做到标准化和规范化作业。
1.2 大修准备管理
1.2.1 确定大修项目时,各单位要认真查阅机组的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上次大修记录,将其作为确定机组大修项目的依据;同时,必须把安评和年度“两措”确定的项目、需要在机组大修中才能整改的项目列入大修项目计划中,确保安评项目和“两措”项目按时完成。
1.2.2 各单位在大修开始前一周,必须对需要的备品备件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对新引进的设备,必须了解其安全技术性能,新引进的工器具必须掌握其使用方法,制定使用规定,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使用培训。
1.2.3大修前,各单位必须对大修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起重机械和工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准在大修中使用。
1.2.4各单位在大修前根据厂部的大修计划,编制本单位计划和施工网络图,成立本单位安全和质量领导小组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使职工全面掌握工作标准、注意事项和考核标准。
2 大修安全技术措施
2.1. 临时电源管理
2.1.1 大修现场临时电源的接用,必须严格执行厂部下发的《临时电源管理标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电气车间负责接引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接用临时电源。
2.1.2 临时电源接引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导线必需从电源箱专门的穿线孔洞穿过,禁止从门侧引线,穿过电源箱孔洞的导线处必需加装绝缘套管或用绝缘胶带绑扎牢固,导线绝缘面积应满足负荷的需要,严禁使用花线和塑料线。
2.1.3 使用临时电源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漏电保护器管理标准》,电气人员在接引临时的220v照明电源时,必需使用漏电保护器开关。临时电源的连接不准采用勾挂、缠绕等方法,用电设备连接应使用电源插头。
2.1.4 临时电源必需远离电、火焊、热体管道,不准阻碍作业人员在步梯、平台上的正常通行。在金属容器内、风道、烟道和潮湿的地沟等作业场所,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程。
第3篇 工程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第4篇 通信楼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通信大楼保密、安全、畅通、生产环境的整洁,创建标准化管理文明楼院,特制定以下通信综合楼的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在本楼(院)工作的各单位、班组人员进出楼(院),应自觉佩戴工作牌,无佩戴者门卫可不让其入内,外来临时办事人员需到门卫登记后,由相关接待单位人员领入。
2、非在大楼(院)内工作的人员或无关人员以及需进楼(院)安装工程或维修人员,需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出入门证,并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楼(院)内施工。
3、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在大楼各房间内会客(包括亲属子女)也不得把与生产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外来人员需联系与业务等有关的事宜,由门卫通知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楼。
4、为了保证通信楼内通信设施的安全,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进入楼内,严禁各工作场所用电炉子、加热棒等取暖做饭和乱拉临时电源线。
5、通信楼内严禁吸烟,特别是机房内,若发现有吸烟或乱丢烟头,扣罚有关单位或个人1000元人民币。
6、楼内消防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不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每名员工都要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并能会正确使用。
7、楼内建筑物不得随意更改,墙壁不得乱涂、乱画、乱挂,走廊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特别是相关消防通道必须畅通无阻,不得向窗外或从阳台丢物倒垃圾,各通信机房必须严格执行出人门管理制度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8、通信楼是我公司通信要害部位,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除值夜班人员外,其它人员均不得在通信楼内住宿。
9、为保证制度落实,严明纪律,以上规定作为对通信楼内各单位检查考核的一项依据,若违反其中条文规定(除第5条外)扣罚相关单位或个人500元人民币。
以上通知请全市各通信机房、相关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第5篇 硫化氢安全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生 产 管 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6篇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设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五条 进出防城港船舶报告线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
(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国籍船舶;
(三)客船;
(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船舶。
第六条 进出港船舶报告的内容:
(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
(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船舶、设施在防城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向指挥中心报告:
(一)进、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内;
(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
(三)靠泊、离泊或者移泊;
(四)船长超过100米的船舶在港内调头航行;
(五)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
(六)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九条 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条 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
第十一条 两船在航道会遇或追越前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水域避让。
禁止船舶在危急安全的情况下在航道内追越。
第十二条 船舶在港内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单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双向通航时,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过8节,东湾航道、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6节。
第十三条 在能见距离小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在相应的航道上实行单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吨级以上船舶;
(二)在东湾航道航行的10000吨级以上船舶;
(三)在西贤航道和牛头航道航行的5000吨级以下船舶。
第十四条 避让原则
(一)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进入或驶离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沿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让进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让所有船舶;
(六)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际避碰规则》避让。
第十五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
(一)装载危险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
(二)风力7级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等恶劣天气;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
(四)发生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七条 船舶进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准备。
第十八条 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保持足够的净空高度。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船舶应靠泊符合本船种类、吨位、尺度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超码头靠泊能力靠泊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停泊时,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进行供油、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外,禁止它船并靠。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妨碍通航安全的水域内锚泊;船舶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船舶锚泊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1000吨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风、临时待靠泊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港池附近水域锚泊的,应当选择37#航标与38#航标连线以北水域;或36#航标与牛头码头北侧连线以西水域。
(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b9、b10锚地锚泊。
(三)禁止船舶在桥梁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内停泊或者锚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遇有需要对航道或助航设施、航标等进行修复等紧急情况,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施工单位及作业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20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7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完成通航安全评估和防污染论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
需更换或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应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在作业期间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号灯号型。
第二十九条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配备并有效使用vhf和计算机技术s或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航行设备。
第三十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评估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
未配备警戒船和维护人员的施工单位应与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签订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维护协议,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活动的安全管理,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报告施工船舶及船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经核查发现存在着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六章 危险品运输与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业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并对外公布的码头、装卸站(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十四条 码头、装卸站(点)以及船舶修造厂应当按标准配备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装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对码头、装卸站(点)的安全装卸能力、污染物处理能力和通航环境情况组织评估,并将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码头、装卸站(点)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航运企业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应当委托业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单位编制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三十七条 在港外其他海域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须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作业海域或锚地通航安全与污染风险评审,提供该海域或锚地的扫测资料和地质勘察报告。
禁止装载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内水域进行过驳作业。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必要性抽查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便利,负责集装箱的开箱、货物搬移和还原,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未经许可,载运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物的船舶禁止进出防城港水域。
禁止载运烟花爆竹船舶进出防城港和在码头、装卸站(点)装卸烟花炮竹。
第四十条 禁止向港口水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船舶、设施排放以上污染物,应当由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负责接收。排放压载水应当事先取得许可。
第四十一条 从事船舶打捞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如实记录作业情况,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规定,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驶往境外的船舶离港前,应按规定将船上污染物进行处理,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出示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四十四条 船舶进行供燃油受油作业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管一年。
从事船舶燃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经公布并持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条 码头、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为船舶提供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泊位,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码头港池、调头水域和航道进行测量,同时将测量数据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并采取措施保障上述水域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等异常情况,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负责管理维护的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在恢复之前,应当及时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码头前沿、施工作业区及其它通航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养殖以及其它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航道及其附近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其他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排除危害:
(一)船舶或者设施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事故;
(二)船舶或者设施属具、货物落海;
(三)码头上的设备、设施、大件货物落海;
(四)其他物件落海有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
第五十一条 沉船沉物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否则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沉船沉物警示标志,并实施强制清除措施,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航运、代理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可能影响船舶的极端天气信息向所属船舶进行通报,并督促船舶做好应对准备。
第五十三条 船长、设施负责人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若发现船舶、设施将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极端天气影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台风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加强值班,保证船舶适航状况、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应在台风6级风圈到来5小时之前抵达相应防台锚地。
第五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选择避风锚地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船的抗风能力;
(二)吃水;
(三)锚、锚链及锚地底质、水流、水深、水下障碍物、周围遮蔽条件、附近锚泊船舶密度等情况;
(四)发生走锚等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六条 船舶发生险情,应通过12395电话或vhf等有效措施向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一)船名、船位、遇险时间、天气海况;
(二)遇险人员及伤亡情况、载货情况、遇险性质、救
助请求;
(三)本船有效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船舶发生失控、火灾、爆炸或有沉没危险等险情,应当尽可能驶离向安全避险的水域。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接到险情通报后,应当积极参与搜救行动。
第五十九条 船舶、设施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按照船上防污染应急程序,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六十条 清污过程中,确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清污单位、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事后及时提交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防城港水域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单位。
第六十二条 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
终止清污行动应当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
4 程序
4.1 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 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 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 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 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 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 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 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 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 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 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 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 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 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 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 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 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 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 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 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 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 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 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 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 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 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 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 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 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 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 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 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 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 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 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 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 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 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 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 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 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 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 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 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 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 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 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 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 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 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 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 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 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 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 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 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 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7.5 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 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 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9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4.3.7.10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 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 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 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 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 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附件
4.5.1 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8篇 吹填软土地基处理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吹填工程软土地基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软基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部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软土地基:系指由淤泥、淤泥质土、松软冲填土与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软弱土层构成的地基。软土地基处理从其原理上分一般分为七类:置换法,排水固结法,灌入固物法,加筋法,冷、热处理法,托换,纠偏。
1.3本规定适用于排水固结法软土地基处理施工现场。
2、软土地基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2.1在软基处理施工作业前,项目总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结合现场特点、工艺流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措施。
2.2开工前,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布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 落实到人。
2.3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和工程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保证在施工区域和危险部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
2.4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 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5施工机械、船舶、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状态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6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 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2.7施工现场起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施工现场的起重运输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执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8对施工现场所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作业环境,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的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9有条件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封闭, 道路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2.10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的作业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2.11按照施工总图布置方案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资材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占用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急通道应保持通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有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和消防应急预案,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
2.12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软土地基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3.1当前国内吹填工程软基处理常用方法是真空预压法,真空预压法进行软基处理施工工序一般分为6步:
(1)浅层处理;
(2)铺土工格栅、土工布和膜,浅层抽真空;
(3)砂垫层压载;
(4)深层插板(桩机打板);
(5)铺膜深层抽真空;
(6)砂垫层压载。
3.2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为:
(1)人员陷落溺水;
(2)吹填砂垫层作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3)桩机施工及吊装中的机械设备伤害事故;
(4)临时用电设施导致的触电事故等。
3.3打设排水板安全管理规定
(1)进场或更换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项目部登记造册,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准上岗作业。
(2)每天作业前,必须对桩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电线、电路是否裸露,有无脱焊,螺丝松动,检查卷扬机等各种传动、挚动、吊索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经试车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作业,检查记录必须留存。
(3)所有机械人体可接触到的转动、传动部分、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安装防护罩,以防止人体误接触后发生事故。
(4)所有临时配电箱应配置雨天防水设施,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5)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遇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如在浅层处理软基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6)禁止作业人员在起吊的桩管或桩锤下穿行、站立。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的地方。
(7)打桩机架应与作业区域内的高、低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8)安置打桩机架的施工场地和轨道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导轨连接良好并无明显弯曲,导轨下方枕木满铺,必要时枕木下方要垫铺钢板,降低局部压强,保证承载力。
(9)若发现打板机在工作时出现异常晃动,或摇摆幅度大,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机械故障。
(10)非作业人员禁止在作业范围内逗留。
(11)打桩作业结束,应将桩管插入土壤内,不准将桩管悬吊在桩架上。
(12)遇强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打桩作业,必要时放倒机架。强风等恶劣天气过后,有专人检查机架损坏情况及时修理。
(13)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要时刻注意周围安全,保持警惕性。
(14)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15)专人收听天气预报,提前做好施工现场打板架的抗风工作。
3.4打板架吊装、安装施工时的安全管理规定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禁止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2)吊装作业前,应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07的标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吊装作业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信号明确,本标准规定要按gb5082-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要求进行指挥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若打板架组装作业附近有高压电缆线,打板架在组装完成后,打板架必须立即移出,保证距高压电缆线30米的距离,确保高压电缆线不被打板架砸到。
(10)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
(11)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对吊装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2)特别注意,现场吊装打板架时,应注意高压电缆,施工时,必须停电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相互关照,确保电缆不被损坏,吊起时人退到安全距离,确保安全。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的范围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项目部与协作单位应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及使用责任,项目部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协作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用电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无安全认证等不合格产品。
(4)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作业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5)项目部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系统和用电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项目部应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a.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b.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c.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d.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e.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f.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g.定期检(复)查表。
h.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7)固定式发电机应安装在室内,底部必须牢固,移动式发电机在发电机运转前应把下脚垫实平稳,并搭设防雨棚。
(8)机体附近设置砂箱或干式灭火器等防火设备,发生火警发电机应先停止运转后再灭。
(9)发电机到配电盘或通到一切用电设备处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应牢固,用支柱将导线架于空中,不要拖在地上。
(10)启动前,应先检查各部状况,运转时禁止在线路上工作和用手接触高压线或进行清扫工作。
(11)检修后的发电机,在开始运转前,必须检查转子和定子之间有无工具或其它物件遗留在内。
(12)使用长期停用的发电机,应检查线圈的绝缘程度,绝缘电阻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否则必须烘干后方可使用。
(13)运转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发电机,应注意发电机各部位的声响,留心观察仪表,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检查,修复后方可继续工作。
(14)运转时如要检查整流子和滑环时,应穿戴绝缘手套、胶鞋,在靠近激磁机和转子,滑环的地板上加铺胶皮垫,方可进行。
(15)发电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16)配电盘应保持清洁,仪表要定期进行校验。
(17)运转时发电机的温度不得超过原厂家规定的值数,如温度过高,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工作。
(18)发电机所用的内然机应按内燃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3.6浅层处理、铺土工格栅、土工布和膜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牌,
(2)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允许其进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收工后认真清点核对人数。发现人数不足时立即报告项目部。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证作业单元内同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
(6)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全程负责,发现有陷落或溺水事故发生,立即组织救援,必要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4、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5、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员工食堂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煤气之前必须将食堂的窗户、大门打开;保持良好通风;观察煤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⑴、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⑵、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⑶、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⑷、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二、使用煤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煤气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
三、定期检查炉具、煤气管线是正常;怀疑煤气管(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仔细地检查一下,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用具是否与供应的煤气相符合,与灶具的连接管两端卡子有否安装固定好,所有阀门是否关好。
四、发现煤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⑴、立即关闭煤气开关。⑵、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⑶、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⑷、打报警处理。
五、送气时,应做好交接记录;⑴并检查钢瓶请注意检验期限,并附有检验合格标。⑵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⑶、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⑷、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⑸、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⑹、保证贮存煤气不得超过两瓶,将贮存煤气降到最低,确保安全。
第10篇 窨井、容器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窨井、容器内空气不流动,内存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不能被空气迅速地稀释、置换,或转换为合格气体,给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并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受内存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空间限制,难于迅速展开有效的救援工作,造成事故危害快速加剧。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作到检修工作本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划分
1、窨井、容器内检修特殊作业方案由维修主任负责编写,车间主任、设备科长负责逐级审核,分厂设备副厂长负责批准。
2、窨井、容器内特殊动火作业方案由安全员负责编写,车间工段长、维修主任配合,车间主任、安全科负责逐级审核,主管副厂长负责批准。
3、工段长和维修主任对监护人、检修人员的体力、技能负责;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其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安全检修方案的培训,维修主任负责检修方案的培训,并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
4、区域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窨井、容器内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全面责任。
5、实施动火、检修作业的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对作业场所的环境以及票证办理符合性的验证负责;动火人对所用工器具的安全性负责。
6、分厂安全科、工艺科、设备科、生产科依据作业环境做好现场协调、做好安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本工段准备工作
(1)明确应检修的项目以及检修作业的具体环境和条件。
(2)对内存的水体(氨、醇类、油类、烃类等可燃物质)、对淤泥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和安全评价,根据分析数据、安评、实际作业情况,决定对水体、淤泥在作业前是否需要清理、清除(入内清理、清除时,遵守本安全规定的有关事项)。
(3)当窨井、容器内有工艺管道通过且不能加盲板时,要对其放空、导淋等可能出现的微小漏点进行安全评价,采取治理漏点、放空、导淋加盲板(导淋根部易漏)等措施。(佩带合适的防护用具进行处理)
(4)根据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检修方案、安全(含动火)方案,组织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评审,按规定逐级审批。
(5)安全隔绝:加盲板或拆下一段与之相连的管道,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并挂标示牌;
(6)窨井、容器入口及通道上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确保作业人员在情况异常时能够迅速撤离,方便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7)动火前、动火过程中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标准:有明显风感,出风口位于作业面下方部位,并对风源进行确认(风源应在空气清新处)。
(8)不准向窨井、容器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进行置换。(富氧条件下,所有可燃物变成易燃物,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9)动火前必须进行取样分析,工段长负责指定取样的具体位置,确保取样有代表性,取样人应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可佩带长管式防毒面具,采取应急的后备安全措施)。
(10)分析合格判定:nh3≤0.17%,co+h2≤0.5%,o2在20-21%之间;水体、淤泥分析可能产生的挥发性物质:ch4、h2s、nh3、醇类、烃类、油类等可燃、易燃物,要求作业环境内气体可燃物总含量不大于0.5%。
(11)分析合格后(连续3次取样分析合格),办理动火作业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票证),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审批程序实行升级管理。
(12)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3)入内前进行样气点火试爆,不爆方可允许动火作业,分析样品留至动火结束。
(14)入内作业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一般作业场所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专业电工检查电线绝缘状况,电线接口部位应用绝缘胶布缠好、缠牢,同时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灵敏好用,符合标准要求),并方便断电使用,。
(15)区域维修电工班长应做好作业前临时用电线路、作业工具的全面测试和检查,保证作业工具安全使用。
(16)指派有经验、懂业务的监护人(两人以上),车间主任亲临现场指挥,做好全面协调;安全员做好方案、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执行到位,保证作业安全。
2、安全教育工作:
(1)检修前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教育内容:检修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修方案和动火作业方案(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应措施)。
3、电气焊检修作业人员准备工作
(1)资格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独立承担作业的能力,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参加动火检修人员必须着劳动布工作服 (上衣、裤,不准穿化纤衣服)、劳保鞋。
(3)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防毒用具合格好用---防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醇各种滤毒罐、长管防毒面具、防护镜、氧气呼吸器;防尘面罩、防寒、防热服、防化衣、等等)。
(4)试压试漏:动火前动火人必须检查电气焊工具,检查乙炔、氧气开关阀是否灵敏、到位,检查和验证气带、割把是否存在漏气(做气密性试验),如漏必须立即更换;进入窨井、容器内时,严防碰撞割把上的两气开关,两气气带、带间接口部位不准进入窨井、容器内,不准强行拉带。
(5)试火:先把割把点着火竖到窨井、容器最下部,试火无异常,作业者方能实施作业。
(6)作业点火:先开氧气阀1/2圈,再开乙炔气阀1/2圈,点火。时间要求:三个步骤3秒内完成。超过3秒,必须重新分析、试火、试爆。
(7)间距: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
4、安全措施检查与落实
(1)由作业单位(车间主任、工段长、监护人)和被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共同签字确认,方可允许入内实施特殊检修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
(2)安全绳与安全带进行安全连接,系在安全带上或作业人员腰部。
(3)检查是否准备足够清水以备应急使用(可以启用消防系统)。
(4)监护人应结合动火作业人共同检查长管和防护面罩的气闭性,安全员做好监督检查;作业场所宽敞的可使用空气呼吸器进行个人安全防护。
5、应急救援措施:
(1)作业前应联系当班调度、车间管理人员、安全科等部门到作业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2)加强监测发现异常马上停止作业,待处理正常后重新办理票证,由双方负责人确认合格后方允许检修或动火作业。
(3)监护人员应具备在异常情况下实施救援的体力、技能,并配备相应的救援安全保护设施,必须坚守岗位,如需离岗,必须通知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派人顶替,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此间出现问题由顶替人全部负责。
(4)事故抢救和人员救护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救援,不可盲目救援造成更大损失。
(5)安全带与应急绳进行安全连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将受伤
人员及时拉出抢救。
6、特殊情况作业,有分厂主管领导全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作业论证会,以会议纪要为准,履行各自职责,保证作业安全。
四、考核
1、厂内人员未按照相关条款执行或未履行职责的按照分厂《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考核。
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要立即制止,并联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施工单位领导,解决违章现象,防止事故发生,否则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连带考核现场监火、监护人。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一分厂安全科。
第11篇 乙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①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②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间储存。
③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④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⑤汽车运输乙炔瓶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⑥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⑦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⑧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应可靠,不得漏气。
⑨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a的压强。
⑩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第12篇 卷扬机安全管理规定钢筋调直机
1、安装时,基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气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卷扬机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4、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去拉、踩钢丝绳。
5、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钢丝绳。
6、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第13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 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 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 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 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 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 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 可燃物仓库、车库;
f) 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 固定用火:
a) 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 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 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 用火申请与审批
5.1 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 审批权限
5.2.1 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 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 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 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 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 审批程序
5.3.1 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 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 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 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 ,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 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 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 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 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 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 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 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 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 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 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 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经复查无误, 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 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 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 化验分析
12.1 *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的模拟性试验。
12.2 注意事项:
12.2.1 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 含氧量分析及*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 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 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 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 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 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 以备复查。
13 采样
13.1 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 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 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 塔: 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 油罐: 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 大瓦斯线: 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 选点不少于两个, 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 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 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不得采样。
13.3.2 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分析的经验。
14 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 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 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 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 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 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 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 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4篇 监控室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监控室是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中心,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查阅、调取及维修等管理。
3.术语
无
4.职责
4.1信息中心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维修,负责监控室内部卫生的清洁工作,在环境安全部或其他部门需要查阅、调取监控视频时给予技术支持。
4.2环境安全部是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点检,视频的查阅、调取工作;除检修外,其他单位查阅、调取视频监控须经过环境安全部批准方可进行。
5.管理规定
5.1监控室一般情况下保持关闭状态。监控室钥匙由环境安全部、信息中心、保安队分别保管;严禁将监控室钥匙交予他人保管、使用或配置。
5.2夜间有紧急情况需进入监控室的可直与保安队长联系,但要做好详细记录,注明原因。
5.3夜班保安需要进入监控室开灯的,应迅速结束工作,不得在监控室逗留和操作监控设施,开灯完成后应保证监控室仍处于关闭状态。
5.4需要调取或查看监控资料的部门或个人须向环境安全部提出申请,由环境安全部或信息中心安排人员进行相关操作。
5.5公司领导检查或政府部门视察工作进入监控室的,当班保安要在来访人员登记簿上做好相关记录。
5.6调取或查看过程中不得在监控室内抽烟、饮食或使用明火。
5.7申请调取或查看的部门或个人只能调取或查看与本部门或个人相关的视频资料,不得随意调取或查看。
5.8调取或查看的视频资料只能作为内部使用,未经环境安全部允许不得将调取的视频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9不得传播和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如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要认真、恰当处理并严格保密。
5.10申请调取或查看监控资料的操作员要对时间、人员、所查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当班保安也要在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
5.11信息中心应定期安排人员去监控室查看,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联系维保单位进行维修,保证监控系统正常有效地运行。
5.12厂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值班保安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员工加强厂内安全巡检。
第15篇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的涵义、原则、分类、内容以及安全检查表的制定和使用、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等场所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检查,以及相关基础工作的检查,其目的是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行为)和管理漏洞,然后组织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不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检查是企业经常性的安全工作之一。
4 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并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各装置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本装置安全检查责任,有权对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安全环保部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
4.3 安全检查人员的职责
a)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深入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检查监督整改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对票证的执行情况及现场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b)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了解、处理发生的有关生产、设备、交通等方面的事故;
c)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主题活动的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d)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或报告;
e)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参与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检查的原则
安全检查应从人、物、环境、管理四因素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5.2 安全检查的分类
5.2.1 经常性安全检查是落实公司全方位巡回检查制的重要形式,各级安全组织和人员要以现场为中心,狠抓日常可能发生事故的人、机、环境等主要因素,使安全工作从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5.2.2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公司组织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方位的,检查的内容是综合性的。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自改或上级统一组织集中检查的方式。
5.2.3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一项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和某一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隐患和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危险性,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督促消除和解决,保证安全生产。检查以安全人员为主,吸收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
5.2.4 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前及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一般由安委会组织检查。
5.2.5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换季前的预防性检查,检查以安全环保部为主。
a)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构筑物倒塌等为重点;
b)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风防汛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八防(防滑、防冻凝、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窒息、防高空坠落)为重点。
5.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 查制度:即检查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5.3.2 查设备:即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备,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5.3.3 查安全知识:即检查职工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3.4 查纪律:即检查职工是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 查事故隐患:即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已查出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了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3.6 查防火、防爆,检查内容包括:
5.3.6.1国家现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5.3.6.2 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知识、技能等。
5.3.6.3 火源管理。
5.3.6.4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含消防设施操作法)。
5.3.6.5 安全消防装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措施。
5.3.6.6 生产工艺过程本身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保护措施等。
5.3.6.7 设备、电气、仪表、给排水和其它辅助设施的防火防爆管理。
5.3.6.8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防爆、泄压面积、放空及防雷等。
5.3.6.9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运及装卸的防火管理。
5.3.6.10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完好情况。
5.3.7 查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5.3.8 其他事项:其它安全基础工作以及涉及现场的其它安全问题。
5.4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与使用
5.4.1 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表可以根据检查内容的不同,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5.5 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5.5.1 安全检查要坚决杜绝盲目检查,安全检查原则上必须要有组织、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方案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有记录、有整改落实、有复查,有信息反馈。
5.5.2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5.5.3 装置级安全检查,由装置经理组织装置工艺、运行、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5.4 班组长和操作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
5.6 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
5.6.1 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应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利用有效途径落实整改。
5.7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权利
a)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处罚他人和组织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b)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c)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d)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在出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受检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e)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检查出的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16篇 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安装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