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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6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第1篇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三条 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遵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22〕7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设置专职监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条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上岗证书,还应逐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则,参照《中铁科学研究院机关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的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在股份公司及公司合格劳务目录内。在施工合同中应具体明确协作队伍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党政工团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树立员工安全意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更换工种前必须进行转岗教育,施工现场应坚持每周安全学习和班前安全讲话。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置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加强高风险工点和关键工序的监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并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到岗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报废管理;外租设备应纳入自有设备统一管理,加强入场前检测、验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大型、特种设备应实行专项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施工、监理项目经理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其他业态项目部针对项目规模、工期及风险大小可适当降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频次,但至少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安全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展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稽查工作应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检查、稽查人员应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工序,并督促整改落实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群安员和青安岗进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群安员和青安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下列高风险设备和物品的内部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运转和使用安全。

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客运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性安全检测及相关工作,由属地专业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并予以确认。

2.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特性的危险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报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确认、核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列出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人员,确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接触可能发生职业病场所的人员组织进、退场健康体检,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并告知作业场所可能的职业危害。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标牌。公布施工现场作业危害因素、危险源、防治措施及监控责任人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对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工种的劳动强度、危害程度和地域分布,参照属地同类或类似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运转良好和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不得将笨重体力作业和严重危害生理机能的尘毒作业分配给女职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注销等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论证的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设专项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防护、治理等所需资金数额,分项纳入投资总额,保证资金投入使用到位。

第三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各级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的建设项目,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在建项目,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施工项目安全

第四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23 号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与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必须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与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管理网络,统一负责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举办安全知识学习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施工分包单位的员工,必须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操作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严禁上岗。在施工现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以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以及季节性或专项性检查等。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分类,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营业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必须以铁路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为依据,杜绝违章蛮干行为。要与铁路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等有关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等。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施工安全突发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求各分包单位制定相应的现场专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综合演练,形成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

第七章 监理项目安全

第四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在做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要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作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第四十八条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督促其实施。

第五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巡视,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项目部应有专人重点旁站。

第五十二条 做好监理例会,把安全监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对现场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有效对策。

第五十三条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八章 海外项目安全

第五十四条 海外项目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安全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机制,统一领导,建章立制、依法办事,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境外员工安全事件的发生,尽可能避免员工生命遭受威胁,减少财产损失,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五十五条 海外项目部出国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确保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尽快普及境外安全防范知识,要加强经常性安全教育,强化员工出境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社会状况、安全形势、法律常识、民风民俗,提高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 海外项目部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机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应急)小组,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针对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开展经常性、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五十八条 海外项目部要根据所在国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应急预案要具备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同时向驻当地使(领)馆和集团公司报告。

第五十九条 要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必须为出国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驻外工作、生活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如需要时雇佣确实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军警。要确保安全保卫、通讯设备、交通车辆等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十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要经常性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六十一条 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本企业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对经常违章违纪的专职驾驶人员,企业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 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不得酒后驾车。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的,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裁决本单位负非主要肇事责任的,按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范围内,从业人员驾驶或使用机动车辆、走行机械等,发生的人员伤亡,按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中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内部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及时进行报告、统计,配合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赔付工作。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属责任事故。

(一)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劳动组织不合理;

(七)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八)技术或设计上有缺陷;

(九)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操作知识缺乏;

(十)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一)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六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的事故分类、等级认定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与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政治领导责任。总经理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党委副书记在党委书记领导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领导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区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接受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组成相应内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公司安质委会审定。

第七十条 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惩办法》、《中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质委会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某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

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编制是为帮助和指导本企业各项目部建立适合本项目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多样、施工条件多变,因此,建筑企业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施工活动类型、危害与风险的实际状况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动中的行业特点,来灵活确定其对实施指南的适用程度,以确保对本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够切实有效:

(1)产品固定,在连续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里需要在有限的场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进行施工,多个分包单位同时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繁多;

(2)露天及高处作业多,在一栋建筑物的施工作业中,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70%,高处作业约占90%,致使现场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和设备较多,容易产生机械伤害;

(4)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致使作业人员容易疲劳、注意力分散和出现误操作;

(5)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而且,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施工状况及危害和风险也随着变化;

(6)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出现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7)施工流动性大,施工现场变化频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施工项目:

二、基本要求与主要步骤

(一)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模式

建筑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为企业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并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既定的目标。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应遵循《导则》与《指导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运行模式,即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改进措施(图2-1),这一运行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也满足《审核规范》及其他认证准则的要求。

(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着若干通用的特点,如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与责任、员工参与、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体系评价等。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注意在这些通用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与管理的实际,充分体现下述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点。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动态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项目的不同,其生产工艺和方法也是多样且规律性差。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客观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2.强化承包方的教育与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主要为承包方,而这些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特别注意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教育形式来提高承包方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知识,并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规定,确保他们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并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体系实施和以高度责任感完成其相应的职责。

3.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相关方,如承包方、业主、监理方和供货方等。因此,为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与不断改进,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与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各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与各承包方的技术交底与协调、及时收集并满足业主与监理方的各项要求等。

4.强化施工组织设计等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但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都必须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执行。因此,必须通过体系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对上述设计活动的管理,确保每一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本质安全。

5.强化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活动的流动性,在每一承包项目的施工活动中都要涉及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的管理问题,这一问题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队伍出现安全与中毒等事故的关键环节。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必须对此建立与保持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以控制现场临建设施及施工人员住宿与餐饮管理中的风险,杜绝由此造成各类事故的发生。

6.融合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为其全面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应融合于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包括体系内各要素、程序和功能与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体系建立与实施的主要步骤

建筑企业和项目可参考如下步骤来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进计划:

1.学习与培训

在企业和项目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业和项目所有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和项目所有员工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因此,体系的实施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意义。

管理层培训主要是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培训的目的是统一思想,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内审员培训是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关键。应该根据专业的需要,通过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开展初始评审、编写体系文件和进行审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项实践。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集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建筑施工相关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进行评价。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参照本措施实施章节中初始评审的要求定期进行复评。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和项目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准备必要的资源。

(6)文件编写: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适用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规定,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7)体系试运行 :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动,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试运行,以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8)评审完善: 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试运行,特别是依据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以及管理评审的结果,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使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方针与承诺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规定其体系运行中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表明实现有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诺,并为下一步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性框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实施与评审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方针实施与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措施协调一致:

1)企业和项目自身的整体经营方针和目标;

2)所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规定;

3)企业和项目规模及其自身风险的特点;

4)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5)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为确保所建立与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够达到控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和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和项目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

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简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颁布日期,并经最高管理者签字生效;

2)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确保其理解,以鼓励和促进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动;

3)应通过管理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以确保方针能够适应建筑企业的内部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4) 应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2 条款。

(二)组织

该过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确立和完善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确、有效的实施与运行所必需的组织保障基础。体系的组织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1.机构与职责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企业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应在企业内设立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针对那些对其施工活动、设施(设备)和管理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监督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至少明确规定下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b)各专业工程处(公司)、项目部及其各级管理、执行和监督人员;

(c)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如项目安全员);

(d)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的人员;

(e)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业和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职责应:

(a)采用与建筑企业和项目相适应的形式(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册、工作程序和任务描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作业指导书、培训材料)将其文件化并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以确保使他们了解自身的职责与权限以及不同职责的范围、接口关系和付诸实施的途径;

(b)根据企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c)能够促进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赋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确保其在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绩效;

(c)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上述各级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对于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将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预期效果与实际结果比较来评价资源的充分性。当企业和项目内具备必要知识与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确保体系有效实施与运行时,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考虑灵活使用外部的专家等。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和项目,企业和项目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 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和项目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动。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和项目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 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 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企业和项目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和项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和项目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 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 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 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b)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记录;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

(d)协商和信息交流产生的记录;

(e)事故(包括事件)报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踪报告;

(g)不符合事项报告及整改资料;

(h)职业安全健康会议纪要;

(i)健康监护档案;

(j)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维护记录;

(k)应急响应演练报告;

(l)管理评审报告;

(m)所辨识与评价危害和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清单;

(n)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记录。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确定记录的保存期,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要求妥善保护,以防火灾和损坏。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注意明确哪些记录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琐的记录给执行层带来的不便而耗费大量时间影响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

4)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3 条款。

(三)计划与实施

计划与实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依据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与风险情况,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划,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计划,以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划。计划与实施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和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初始评审

(1)目的

初始评审是指对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目的是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总体目标和承诺的要求,为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重点是目标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据,并为持续改进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对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业和项目,或该企业和项目属于新建组织时,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础。

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初始评审工作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来完成,如组织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各项目部的安全员等,以确保初始评审的工作质量。如可行,此项工作还应以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与企业和项目的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初始评审的结果形成文件。

初始评审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1 和4.3.2 条款。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2)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并为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项决策提供有效的基础,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下列关键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a)如何划分作业活动;

(b)如何辨识各类作业活动中的危害;

(c)如何评价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的风险;

(d)如何确定风险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划消除或降低各类危害与风险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评审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业和项目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方法,可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1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实施。

3)针对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具体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之前做好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a)拟使用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时限、范围和方法;

(b)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该项要求的信息通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动予以提供);

(c)负责实施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人员的作用和权限;

(d)确定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人员的能力要求和培训需求,并针对各级相关实施人员按计划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有效开展辨识与评价工作的能力;

(e)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此项工作,包括评审和改进活动。

4)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确保其满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况下,不仅需要考虑常规的活动(如施工准备活动、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电器及给排水等的安装以及装饰装修活动等),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及临时性作业等);

(b)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c)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为便于建筑企业和项目参照本实施指南开展危害辨识活动,本实施指南的附录给出了普通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动中部分常见的作业活动分类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导致的事故,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实施具体的危害辨识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所辨识各类危害所导致事故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的管理与技术装备水平等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各企业和项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价和策划。

5)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是确保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实现 “预防为主”与“持续改进”的关键,是体系众多要素决策的基础。因此,在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和项目资质范围及其承接工程的规模和性质、作业场所的状况、风险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还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a)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d)即使对建筑作业活动中的某项特定危险任务已有书面控制程序,也应对该项任务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6)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建筑作业活动中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在考虑能够为确定具体的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运行(作业)标准以及监测体系运行绩效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的同时,应按如下优先顺序策划出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据:

(a)消除危害;

(b)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如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或组织管理措施(如改善作业方法、作业程序等)从源头来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危害的影响;

(d)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风险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并确保这些个体防护用品或设施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7)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变化频繁、流动性大,而且生产工艺和方法多样、规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和项目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这种变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或新采购合同等企业和项目内部发生的变化;

(b)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新发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和项目的变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3.2)实施要求与提示

1)为了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承诺,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事项。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确保全面、规范地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和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和项目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须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3)由于建筑企业和项目的地区流动性大,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断修订与完善,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在建立和保持与其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2.目标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和项目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和项目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 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和项目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 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和项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和项目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和项目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和项目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和项目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和项目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和项目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 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和项目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 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f)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g)紧急情况发生时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放危险物料的应急处理措施;

(h)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应急机构(如消防、抢险、急救等机构)的接口;

(i)与执法部门的交流;

(j)与邻近单位和公众的交流;

(k)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

(l)紧急情况发生时可利用的必要资料,例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危险物质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等。

2)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针对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确定应急设备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应急设备可包括:

(a)消防设施(如专用消防水管网、消防栓、灭火器等);

(b)急救设备(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讯设备;

(e)安全避难场所;

(f)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按预定的计划,尽可能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应急演练方式(包括对事件进行全面的模拟)来检验应急计划的响应能力,特别是重点检验应急计划的完整性和应急计划中关键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应鼓励外部应急机构参与演练。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上述应急演练结果进行评审,特别是对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计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审,必要时修改应急计划。

5)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外部机构的参与形成明确的规定,应通过沟通向这些机构说明他们需参与和可能遇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他们能更有效参与应急响应活动。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定实施应急计划所需的培训需求,对全体人员(特别是应急期间起特殊作用的人员)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应急期间自身的职责、作用与义务。此项培训工作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7 条款。

(四)评价

评价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定期或及时地发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运行过程或体系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确定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续改进的地方。体系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管理评审。

1.绩效测量和监测

(1)目的

确定反映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关键参数并建立和保持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并明确不同职能与层次人员在绩效测量和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根据企业和项目的规模和施工活动的性质、所辨识出的危害/风险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要求,合理地确定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绩效标准(参数)以及企业和项目所适用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以确保绩效测量和监测活动能够提供下列信息: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决策依据。

2)建筑企业和项目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所提供的测量和监测应该:

(a)能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b)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测量的实例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规范—实施指南》(安监技装字[2002]24 号)附录2;

(c)能够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d)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3)主动测量应作为一种预防机制,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a)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b)系统的检查,包括以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实施的专业性检查、一般性检查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和项目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况。

5)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记录,用来证明是否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巡视、调查和审核的记录进行抽样分析,以识别不符合和危害反复出现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于检查时所发现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条件、不安全状态等情况,应作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列出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测量设备清单,使用唯一标识并进行控制,设备的精度应是已知的。建筑企业和项目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用于职业安全健康测量的设备应按规定维护和保管,使之保持应有的精度。测量设备的校准计划应形成文件,包括:

(a)校准频次;

(b)可供参考的测试方法;

(c)校准设备;

(d)发现测量设备未校准时应采取的措施。

测量设备的校准应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对于关键的或难以进行的校准,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用于校准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应将校准的依据形成文件。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所有校准、维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记录应能反映出调整前后测量的细节。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向使用者清楚标明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使用者不应使用校准状态不明或已知未校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测量设备,一旦发现有这类测量设备,则应加贴标识、标签或其他标记,以防误用,标记应与书面程序的规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应包括产品校准状态的识别和未校准设备时的措施,应签发不符合报告,并对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测量设备应和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设备接受同样的管理,应要求承包方保证其设备符合这些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使用设备前,对于任何已识别出的需要有测试记录的关键设备,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一份设备测试记录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务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承包方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培训记录,供用人单位评审。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1 条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建立有效的程序对所发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和报告,以识别和消除此类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程序的实施,发现、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潜在原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与保持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程序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相关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事故、事件、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b)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邀请工会或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并确定参与实施、报告、调查、跟踪、监测纠正及预防措施的人员职责和权限;

(c)应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隐患)和危害,并考虑财产损失。如对未遂事件或轻伤发展趋势的调查将有助于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危害状况;

(d)适用于所有人员,即施工现场内所有的员工、承包方人员、临时工、来访者和其他人员;

(e)告知所有相关方一旦发现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告知方法,明确与应急计划、应急程序的衔接关系,记录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f)调查应分析和确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统性缺陷;

(g)明确规定发现事故、事件、不符合后应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所规定的调查的过程应包括:

(a)应予调查的事件类型(如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事件);

(b)调查目的;

(c)调查人员及其权限和资格(必要时可明确各级管理者的权限和资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访谈目击者;

(f)如何获得和保存证据等;

(g)有关调查情况上报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3)建筑企业和项目在程序中规定的主要调查内容应包括:

(a)对事件的描述。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b)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此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c)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d)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e)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f)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g)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h)培训问题;

(i)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4)如果企业和项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调查结果与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5)建筑企业和项目必须针对调查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予以有效实施,以免重复发生类似的事故、事件与不符合。

6)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保存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的记录,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记簿,并登记可能有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3.审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评价建筑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主要考虑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以及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审核方案和程序应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2)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按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审核次数;

(b)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c)审核结果中应包括对程序、规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评价;

(d)明确纠正措施;

(e)审核结果应予记录,并及时向管理者报告。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制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年度计划。计划中审核的范围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特别应包括所有的施工项目活动,审核的频次应考虑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a)各要素失效时所伴随的风险;

(b)现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资料;

(c)管理评审的实施结果;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运行环境的变化。

审核的具体开展可以按照计划分阶段实施,以适应建筑企业和项目项目工程分散的特点。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进行计划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如事故发生之后),则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视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是否追加审核。

4)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由企业和项目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所审核的部门或活动,了解其任务并有能力完成,具备相应的经验和掌握相关法规及体系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价绩效和发现不足,还应了解和获取与他们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标准和权威性指南。

5)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应采用查阅文件和记录、人员访谈、现场观察的方式进行,审核报告的编写应内容明确、简洁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审核人员的签名,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审核目的和范围;

(b)审核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代表的确认、审核日期和接受审核的区域;

(c)用于开展审核工作的参考文件(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

(d)不符合的详细资料;

(e)审核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

(f)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的分发。

6)建筑企业和项目在上述审核报告中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评价应确定体系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

(c)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d)对企业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的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e)能确保企业和项目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f)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业和项目应尽快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的结果与结论反馈给负责实施纠正措施 的人员,并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予以跟踪,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4 条款。

4.管理评审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进行评审, 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评审时应主要考虑下列信息:

(a)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b)审核活动的结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

(d)可能影响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企业和项目自身的变化。

2)建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评审应该: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措施是否满足企业和项目及其他相关方,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如业主)等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修订;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的要求,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的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企业和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最高管理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评审的频次与范围。一般在内部审核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审的范围应将重点集中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方面,而不是具体的细节(细节问题可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处理),并针对企业和项目的战略发展规划,考虑潜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如果需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的部分评审应比全面评审更频繁地在更短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记录管理评审的结果,并将记录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关要素的负责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应在管理评审会议中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总体绩效。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五)改进措施

改进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据管理评审等评价的结果,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建筑企业和项目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1.纠正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调查、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确保体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确保所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方案能够:

(a)辨识并分析出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调整,并检 查其有效性;

(c)确保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过适当的风险评价过程予以评审,并确定其优先顺序以便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风险相适应;

(d)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2)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动,目的是预防它们再次发生,他类似于传统的整改措施。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纠正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确定所需实施的纠正措施;

(b)评价对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的影响(包括判断是否应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报告);

(c)记录因纠正措施或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引起的对程序的更改;

(d)依据纠正措施要求应用风险控制措施或修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

(e)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纠正措施得到实施并有效。

3)预防措施是对所发现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预防行动,目的是尽可能事先采取行动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导致事故或其他计划外事件的发生,包括启动应急响应或其他响应程序建筑企业和项目在建立和保持预防措施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运用合理的信息来源(无损失事件的趋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审核报告、记录、风险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险材料的新资料、日常安全巡查结果、具备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的员工的建议等)识别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

(b)启动并实施预防措施,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c)对预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进行记录并提交审批。

4)建筑企业和项目应通过培训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员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危害或风险以及系统控制可能失效的情况,以便在出现任何情况时均能采取有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5)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5.2 条款。

2.持续改进

(1)目的

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不断寻求方法,持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不断消除、降低或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和项目应依据对下列因素的考虑制定持续改进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改进自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

(a)企业和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

(c)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企业和项目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企业和项目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2)建筑企业和项目为了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应与其他同类企业和项目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绩效。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6 条款。

四、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除采用《导则》和《审核规范》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包括下列术语和定义:

1.建筑业企业和项目

简称建筑企业和项目,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是企业和项目。

2.临边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业。

3.洞口作业

指在施工现场结构体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边口旁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交叉作业

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3篇 管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 在编制公司中、近期发展规划、投资规划和改、扩建计划时,必须包含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

(3)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4)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5) 在组织对外谈判、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必须包括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要求的条款,明确双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并负责监督落实。

(6) 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4篇 环境设施安全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标准,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1.2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定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1.1.3 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1.1.4 制定“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等措施规范,并检查执行情况;

1.1.5 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使用;

1.1.6 负责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

1.1.7 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按合同处理;

1.1.8 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1.1.9 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使环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1.1.10 编制公司基础、排污和环保等相关制度和标准文件,并对公司的基础设施、排污设施和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1.1.11 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由专人负责维修;

第5篇 生产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环保法等规章制度,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把安全环保工作纳入车间主要议事日程,确保车间安全环保工作秩序正常化;

1.1.2 认真贯彻执行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gb/t2008—2001/ohsas18001:200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体系在公司有效运行;

1.1.3 编制或制定关于防治尘毒、噪声危害、保护环境和防止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劳动条件的规划和计划;

1.1.4 制定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规程,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布置和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1.1.5 组织和领导本车间班组的专(兼)安全员开展安全环保各项活动,保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环保专题活动,研究并解决生产安全环保问题;

1.1.6 组织和领导本车间班组的专(兼)安全员开展班前会,讲解本班组当日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1.1.7 协助生产部做好各级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对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违章行为进行整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1.8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险情或事故,要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6篇 人力资源部部长: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负责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1.1.2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负责;

1.1.3 负责审核公司劳动定额和人员配备,负责组织对录用新员工的身体检查工作;

1.1.4 参加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员工工伤鉴定工作,负责审核工伤保险报批兑现待遇等工作;

1.1.5 负责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金;

1.1.6 负责组织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7篇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程序

1.目的

依据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分别制定并实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实现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控制。

3.职责

3.1安全环境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和修改。安全环境部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实施结果进行检查。

3.2公司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分解目标和指标,制定相应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或措施并实施,确保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4.程序活动描述

4.1编制公司的管理方案

安全环境部依据经管理者代表批准的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重大危险清单”,协助各部门编制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汇集成公司的环境及ohs管理方案,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组织实施。

4.2编制部门的管理方案(措施)

各部门在确保承担公司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责任外,还应制定并实施针对本单位内一般的环境因素和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管理方案或措施。

4.3公司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基本内容

(1)依据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

(2)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具体方法或技术措施细节;

(3)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实施的资金预算;

(4)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5)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实施进度计划安排;

(6)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中使用的主要设备清单;

(7)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检测项目及测量要求;

(8)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实施应保留的记录要求等。

4.4管理方案实施的监视和测量

(1)安全环境部牵头组织执行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实施进度。

(2)安全环境部负责组织检查环境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技术指标的测量及测量装置的周期检定,执行《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4.5管理方案的更改

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更改。当环境目标、指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环境因素、新的危险源时,需要对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进行更改,执行《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6.记录

6.1gqhqr5.4.3-01环境及ohs管理方案

保存期:5年

第8篇 编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目的适用范围

1目的

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定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指标,通过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结果,制定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程序并有效实施,以达到不断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手册是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评审以及第三方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体系文件。

第9篇 销售副总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分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负责;

1.1.2 组织和落实分管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加以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1.1.3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1.4 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监察,落实分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1.1.5 定期召开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1.6 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工作;

1.1.7 组织或参加分管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

第10篇 生产车间副主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

1.1.1 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所管辖技术、设备、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针,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目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种管理程序;

1.1.2 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1.1.3 经常组织所管辖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保证安全运行和保护环境及生产现场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要求;

1.1.4 发生事故、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重大伤亡事故、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组调查、分析,提交事故报告,严格执行改进措施;

1.2 工具库安全职责

1.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2.2 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检查。并建立专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1.2.3 组织设备检查和设备评比时,应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列为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督促组织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1.2.4 组织设备招标采购时须保证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各种安全装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1.2.5 组织设备外委、外包检修项目招标时,严格执行公司对承包作业单位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的相关制度;

第11篇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第12篇 综合管理部安全职业健康职责

.1 负责传达和传递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的文件、通知、指示,经公司领导批阅后,及时下达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 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对外联络和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公司信息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3 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公司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并负责公司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负责公司员工餐厅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5 组织公司员工餐厅操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持证上岗。

.6 制定员工餐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7 负责值班公寓、员工餐厅、办公楼及其厂前区域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负责公司夏季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9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严防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公司厂区而发生安全事故。

.10 协助安全安全管理科组织召开公司重大安全、消防、职业健康会议。协助安全管理科做好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安全、环保检查的接待工作。

.11 负责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在编制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时,须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培训计划列入内容,并监督相关部门按要求实施培训。

.12 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用工派遣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管理条款的要求,并监督执行。

.13 及时提供新入厂员工及调换工种人员相关信息,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

.14 负责公司安全、职业健康奖罚工作的落实,在员工竞岗、晋级、评价时,在干部考核工作评比中,应把安全、职业健康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15 按公司要求参与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行为。

.16 配合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及治疗工作,对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合理安排工作。

.17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因工负伤人员的待遇处理工作。

第13篇 oh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目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使之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1.理解要点

组织的ohs目标是ohs方针的具体体现。要实现这些目标,组织需要制定具体的指标。

标准要求组织在建立ohs管理体系时,凡属可行目标要具体要量化,指标应是明确并可测量的。在制定组织目标、指标时,应考虑设置可测量的参数,为ohs管理和体系运行提供信息。

组织建立ohs管理体系的重要目的是组织的ohs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改善,标准要求做到持续改进,而持续改进可见证性的数据就是反映在每年不断更新的目标和指标上,从而才能达到整体水平的不断改善。

目标、指标是根据其方针,考虑组织的规模、经济、技术等情况制定的,并且要体现出危险识别与评价和控制的连续性。另外,标准要求目标、指标是有层次的,是一个逐渐细化、分解的过程,目标要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规划的要求、安全技术政策的要求,指标的制订要体现先进性、可操作性、可调整性和量化的要求。

组织应注重目标、指标的经济技术可行性,一个组织不能为通过认证而制定出不可行、不合理的、空洞的目标。否则,目标和指标不能完成也有可能成为认证通不过的原因。

标准中明确指出组织在制定目标和指标时要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如某公司某阶段的方针目标:

方针: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目标1:两年内事故率减少50%(公司一级),装配部1999年事故率降低20%(与1998年相比)(部门级);

目标2:本年内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符合率从目前的70%提高到98%。4月1日前3车间全部使用新的安全帽。

2.审核要点

1)目标和指标如何体现ohs方针,是否考虑了与该组织活动相关的重大危险因素。

2)制定的目标和指标是否层层分解,负有责任的员工是怎样将职责纳入实施活动的。

3)相关方的观点在制定目标和指标时是如何考虑的。

4)所有的目标和指标是否设置了具体的可测量的参数。

5)如何评审和修订目标和指标,以反映组织所期望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改进。

第14篇 生产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在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组织建立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充分性、有效性。

(3)是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单位/部门按照体系的要求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体系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4)负责在安排日常生产工作时,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五同时”原则。

(5)负责监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同时”的落实工作。

(6)定期组织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更新,组织制定管理措施进行控制,制定公司年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并通过实施管理方案加以实现。

(7)组织对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

(8)负责体系内审、管理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定期向管理者代表汇报体系运行状况。

(9)负责组织、安排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组织修改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10)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11)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15篇 部门/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在部门/车间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业务上接受安全工程师指导,按时参加业务学习、例会,指导班组开展安全环保教育;

1.1.2 组织对部门/车间职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1.1.3 编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1.4 负责对公司新员工和外来实习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

1.1.5 审查外包工程和外委作业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监管;

1.1.6 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环保情况,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1.1.7 制定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并对上述物品的选购、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管;

1.1.8 定期组织本部门/车间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协调、整改;

1.1.9 做好本部门/车间的安全记录;

1.1.10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人员专业专题会议和培训会议;

1.1.11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工作;

1.1.12 对违章作业,不遵守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1.1.13 对工伤事故进行报告和统计,参加人身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1.1.14 负责公司工伤的初步认定、统计、管理和报告工作,参与员工工伤的鉴定;

1.1.15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及时、准确的统计上报各类事故、事件等信息;

1.1.16 参与公司新建项目安全竣工验收;

第16篇 生产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环保法等规章制度,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把安全环保工作纳入车间主要议事日程,确保车间安全环保工作秩序正常化;

1.1.2 认真贯彻执行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gb/t2008—2001/ohsas18001:200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体系在公司有效运行;

1.1.3 编制或制定关于防治尘毒、噪声危害、保护环境和防止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劳动条件的规划和计划;

1.1.4 制定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规程,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布置和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1.1.5 组织和领导本车间班组的专(兼)安全员开展安全环保各项活动,保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环保专题活动,研究并解决生产安全环保问题;

1.1.6 组织和领导本车间班组的专(兼)安全员开展班前会,讲解本班组当日生产安全注意事项;

1.1.7 协助生产部做好各级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对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违章行为进行整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1.8 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险情或事故,要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16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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