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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09:18:08 查看人数:23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1篇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单位的发票管理。特作规定如下:

1、销售发票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领换,每本开完的发票必须在领换之前汇好总,将总金额写在封面,不按规定财务拒收。

2、领换时,若发现存根撕废一份或若干份,甚至遗失一本或几本财务经办人必须严格手续。记载清楚,并要部门领换人签名。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1―2日这两天将开完的发票全部交财务,不得拖延。

4、发票的开具: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即: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签名。单位购书超过壹千元金额的,另用一本发票,不要与壹千元以下的混在一本。牵涉外单位所转帐的发票由对方经办人签名。涉及到本店费用性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领导签名。

5、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几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章或写上“作废”字样。开具的发票不得涂改、撕毁,使用时不得缺号、跳号或例号使用,一定要按顺序号开出。

6、发票不得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单位。

7、未按以上条款,由此发生的罚款或任何违纪现象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 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 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 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 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 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 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 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

7、 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 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开具。

三、 增值税发票其他管理事项

1、 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

2、 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建账序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增值税发票号码、领用人、寄出特快专递号等);

3、 对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相关资料需进行单独保管;

4、 空白增值税票及增值税税控ic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进行保管。

5、 如有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专项管理规定的,一律遵照执行。

四、 管理责任

1、 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分公司物流经理,大区经理、业务责任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2、 如有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务处罚的,由物流经理、分公司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责任业务员)按60%、20%、20%比例赔偿税务罚款损失,并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 望分公司各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上述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严禁通过银行虚转资金,为客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权。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让大家对增值税发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促进各业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认识,加快财务与业务部门之间增值税发票的衔接速度,提高财务对增值税发票的监控力度,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增值税销项发票和增值税进项发票。

销项发票是可以理解为公司销售货物开具的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发票,对于我公司来讲称之为销项发票,发票金额为销项金额,发票税额为销项税额。(所以以下内容主要对象是公司的销项发票)。反之称之为进项发票。

二、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类别:目前公司有专用、普通、印制。

目前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类别有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印制普票。以上三种发票均为增值税发票只是用途和形式不一样。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都是需要缴纳税款的。

三、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对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对方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生产工业企业或提供劳务年经营额在50万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年经营额在80万以上的可以申报,申报后视企业情况有半年的认定期,俗称辅导期,在半年内经营额必须达到25万或40万元即该企业年经营额的一半,可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也就不能进项抵扣了。企业除了要交增值税外还需按照增值税缴纳额交纳7%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和3%的教育费附加等)。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用于对方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包括非增值税应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如医院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但均属营业税应税范畴,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3、印制普票主要用于对方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

4、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所以采购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的,除非提供发票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

四、增值税发票的期限:

增值税发票目前为三联,依次是: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是开票单位即销售单位的记账和纳税申报联次且需在当月完成,发票联和抵扣联分别是客户单位的记账联和认证抵扣申报联,期限是180天,也就是说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客户需在180天内认证抵扣,否则过期无效。小规模纳税人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不需要抵扣的客户不受此限制,从目前公司发票的类别来看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印制普通发票不受此限制。

同样公司收到采购进项发票时也是两联,一联为发票联,一联是抵扣联,公司最晚抵扣的日期也是发票开票日期后180天内(公司中药材收购发票管理规定及操作程序见后)。

五、增值税发票税额的计算:

1、税率: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开具的发票一般情况下税率为17%。

2、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

或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总收入÷(1+税率)×税率。

或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总收入-销售额。

即销售额(不含税的)=含税销售总收入÷(1+税率)

目前一般讲销售金额均为含税销售金额,如为不含税销售金额会注明。

3、缴税:应缴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缴税额(城建税)=应缴税额(增值税)×税率7%

应缴税额(教育费)=应缴税额(增值税)×税率3%

应缴税费=应缴税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

业务部门在与客户谈判时需在考虑增值税之外还需考虑应缴税费。

六、增值税发票的购领和空白发票丢失:

1、增值税发票的购领由财务专人负责及保管,购回后按发票号码顺序整理

登记,并编制好发票领用登记本。登记好发票号码,便于提高业务部门领取发票手续办理的速度。

2、空白发票丢失隐瞒不报后果严重,财务税票保管员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

并报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递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同时需在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

任,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失窃的暂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作废的管理:

目前公司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发票和印制发票分人开具。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主要有网点开票及合同的备案、销售清单以及开票申请单。其中合同备案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提前拿到财务开票员处备案。日常以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单和销售清单相结合的形式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网点开票及合同到财务开票员处备案了的,增值税发票申请单由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即可。

业务部门在审核开票申请时应根据客户销售回款情况批准,回款应回到公司账上的客户如应收账款过大,业务部门应进行催款并控制开税票的数量,以预防税务风险。税票开具相关要求如下:

1、税票的开具需财务专职开票人员开具,应按购领发票号码的顺序开具。

2、对方单位为第一次开税票的公司应要求客户提供开票资料,主要是客户

的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客户开票资料信息需包括:单位全称、纳税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税票开票员需认真审核再将以上客户开票资料信息完整的录入开票系统建立开票档案。

3、开具税票前财务开票员应对各项资料认真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有:客户

开票备案资料、销售清单、开税票申请单、客户未开票余额、客户单位全称、开票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有收银员加盖的现金或转账章。客户未开票余额不足的前提下开票员不得开票,严格意义来讲应监控到该客户品种销售未开票余额。销售清单单位名称与开税票单位名称资料信息不符的不得开票。销售清单未加盖收银员收款盖章的不得开票。

4、一次开票品种较多的无法在一张税票票面反映的,客户无特别要求的财

务开票员按药品一批见附件开具税票,另附税票品种明细清单;如可以在税票票面开具反映的而客户需要开药品一批见附件的都需要在开票申请单上注明,否则重开责任都归开票申请人。客户有需要注明产品生产厂家的开票申请人应在开票申请单注明或到财务备案,如未在开票申请单上注明或未到财务备案导致重开发票的责任归开票申请人。赠品销售

即销售清单与开税票不一致的需开票申请人在开票申请单上注明,否则重开错开责任归开票申请人。

5、财务开票员开具税票在打印前应认真复核,准确无误后再打印税票。打

印出来后应及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分出来保管好,待业务部门来领取。

6、财务开票员在未审核准确的前提下将税票打印出来并开错发票的,应加

盖作废章并及时重开,按每张10元进行处罚。其他原因如纸没放好、打印机等原因打歪了或没打完整作废的按每张2元进行处罚。监管人为税务主管,罚款作为财务部门内活动经费。

7、如因业务部门或客户在申请开具税票时未填写准确信息的导致财务开票

员开错票当月作废的,则按30元/张进行责任罚款,责任追究的顺序是:业务部门经理。罚款作为公司收入。开错发票已寄出又退回需要再次重开邮寄出且产生了相关费用的如邮寄费等将追究领票人的相关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领票人在发票领用登记本签字前应进行复核。

8、作废发票各联都应归整完好,便于检查和公司备查以及税务缴销,必需

在当月作作废处理,不得跨月,跨月不得作废。跨月属于发票退回的范畴,业务部门各种原因税票跨月退回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60元/张进行罚款,责任人按上述责任追究顺序执行,在下面发票退回的操作再进行说明。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的并且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

②公司即销货方未抄税且未记账的。

③客户即购货方未认证的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相符。

9、财务开票员开完票后应及时在税票领用登记本上对应税票号码登记销售

清单号,并及时在进销存系统内进行销项发票勾对,每天导出销售和开票数据,须对每笔开票进行监控。其中终端部销售开票较为零散,统计时可以不到品种,到网点即可。客户未开票余额不得出现负数。如出现

负数的按超开部分的税额(是指应缴税费)挂开票单位业务的负责人即业务员(开票申请人如为员工的责任人为开票审批人及部门经理)的个人往来账,待解决或追回多开税票损失后冲回,否则从工资中扣除。(此项工作和责任追究待财务开票员将2023年元月份开始整理统计到现在的数据出来后执行)

八、增值税发票领取的管理:

1、增值税发票开具后,业务部门核对所领取的发票信息(包括:客户单位

全称、开户银行、地址、品规、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审核后应检查发票张数和份数(或包括明细清单附件)及号码,无误后再在发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领取,要求确定领取日期,签字前还需核对发票号码和销售清单号,其他信息可以暂时不填在发票领用登记本上。

2、业务部门将发票领走后,财务开票员需将开票记账联内容登入到e*cel

电子表中建立《销售开税票月度登记表》,表中的信息应该有:开票日期、发票号码、销售清单号、客户单位全称、金额、税额、开票批准人(指业务部门经理)、开票经办人、申请开票人(一般指业务员)、财务开票员姓名和领票人姓名。进销存系统中可以勾对的可从系统中导出,系统导出明细数据还应包括品规、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其中税额应与当月的销项税额一致。

九、增值税发票领用后的保管、传递及丢失:

1、业务部门或业务员领取发票后应妥善保管,应备有票据夹,将发票视同

支票,最好不要对折且不要在发票上面书写任何字,因为税票具有复写效果。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识别号区不得对折及污损,如造成客户无法认证抵扣退回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全部经济责任。

2、业务部门经办人在财务代领发票的也应做好发票领用或邮寄人等信息的

登记本。登记本上同样应有开票日期、发票号码、销售清单号、客户名称、金额、领用人、邮寄人、邮寄地址、邮寄时间等信息。前面部分的相关信息可以和财务开票人登记的明细表数据共享。

3、业务部门经办人代业务员领取增值税发票后应按合同及业务要求及时将

发票邮寄出或随货同行。税票邮寄出或随货同行后需要及时跟踪并与对

方客户确认是否收到,如果没有收到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切忌拖延。

4、业务员领取或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应按业务需要及时将发票交到客户或相

关部门收票人员手上,同时让客户或相关部门收票人员在税票签收本上签字确认,便于有据可依。

5、税票随货同行的客户收到发票后,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业务员或业务员

自己应及时到客户确认收货和收票情况。业务员仍应事先准备好税票签收本让客户收票人签字确认。

6、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日期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逾期客户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将不予以认证抵扣。这里存在的问题有税票在各衔接环节滞留过期的,丢失隐瞒不报过期的等等。如需要重新开票的,销项税费由申请重开税票责任人承担。同样公司收到采购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需在180天内认证抵扣完毕。公司所有经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都需清楚这一项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发票无法抵扣的公司将追究责任人,并按无法抵扣的进项税费进行相应的处罚。其中客户的责任由对应的业务员承担。这里注意销售税费和进项税费两个概念。

这里销项税费和进项税费分别指:

①公司需重新开具税票的税费:

a: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总收入÷(1+税率)×税率。

b:应缴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c:应缴税额(城建税)=应缴税额(增值税)×税率7%

d:应缴税额(教育费)=应缴税额(增值税)×税率3%

销项税费=b(应缴税额)+c(城建税)+d(教育费)

如无相应进项税额的(公司目前允许的操作)即进项税额为零的:

销项税费=a(销项税额即应缴税额b)+c(城建税)+d(教育费)

②公司收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超过180天或未及时抵扣的税费:

a:进项税额=含税采购总金额÷(1+税率)×税率。

b:应抵扣税额(城建税)=应缴税额(增值税)×税率7%

c:应抵扣税额(教育费)=应缴税额(增值税)×税率3%

进项税费=a(进项税额)+b(城建税)+c(教育费)

7、业务部门经办人、业务员、客户或财务开票员即保管员把公司开具的增

值税发票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这里指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180天内)如还没有认证的:

客户(即购货单位)可凭公司(即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记

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复印件和公司

即销货单位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全称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

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作为进项抵扣的合

法凭证。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180天内)已认证了的:

客户(即购货单位)可凭复印件和公司即销货单位的已抄报税证

明单经批准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

③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印制普票的丢失:

客户(即购货单位)非一般纳税人则不需要认证抵扣,可凭丢失

税票销货单位的记账联复印件及在税务局的已抄报税盖章证明,作为

合法凭证。建议:如果客户财务操作允许的话,公司即销货方提供税

票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④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可以按上述操作处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按每张200元进行处罚,另外还需承担公司在处理和衔接中产生的费用。其中客户的责任由对应的业务员承担。

十、增值税发票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操作及管理:

增值税发票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主要原因有:a:因财务开票员开错票寄出客户拒收退回跨月的;b:业务部门、业务员或客户提供开票错误资料和信息即开票有误寄出客户拒收退回跨月的;c:客户认证不符退回且跨月的;d:货票同行销货和税票全部退回跨月的; e:销货部分退回不再补货的;f:销售价格折让或调整的等。上述原因都可以理解为公司即销货方已作抄报税和记账处理或跨月了,也可以理解为不符合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的。

1、符合a、b、c、d等原因操作如下:

①公司即销货方在税票认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客户即购货方出具的拒收原因等材料。公司即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份,内容应与《申请单》一致,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②公司即销货方按批准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与留存的《申请单》、《通知单》、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一起记账。

2、符合e、f等原因操作如下:

①客户即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主要填写退回开红字发票的原因。客户即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份,内容应与《申请单》一致。第二联交公司即销货方,第三联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②客户即购买方需暂依《通知单》在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③公司即销货方依据客户即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内容应与《通知单》一致。

④客户即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起做账。 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

公司即销货方每次购领增值税发票开完后,财务会计应将本次购领所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红字专用发票和作废发票)拿到税务大厅发票窗口进行核销。核销后才能再次购领增值税发票。

十二、以上未详尽事宜可以咨询财务相关人员,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3篇 定额发票的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增强消费者依法主动索取发票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是指由四川省国税系统监制、布奖并设有兑奖联的通用定额发票。

第三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共8种面额。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规格为213 mm×77 mm,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

第四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采取的防伪措施,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向社会公告。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信息三者为唯一对应关系。

第五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使用(简称'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有奖管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有奖管理

第七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采用即开型的有奖形式。即: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兑奖区正面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字样,用覆盖墨封住,对应背面印干扰纹。消费者取得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后,刮开票面奖区的覆盖层,即可得知是否中奖及中奖金额。

第八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按期布奖。奖项设置坚持'中奖概率高、单项奖金略低、设置部份大奖'原则。每期布奖标准:原则上中奖面不低于2%。单张发票奖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元,不高于10000元。奖金等级原则上不超过6个。具体每期奖项设置由市州国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征管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只对10元及以上版面发票布奖。布奖方式实行按期分类随机布奖,分横向布奖和纵向布奖两种(横向布奖指根据每种发票面额进行随机布奖,纵向布奖是指不分面额随机布奖),具体布奖方式由各市州局确定。布奖过程由承印企业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条 消费者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纳税人留存,纳税人持兑奖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的结算手续;中奖金额在100元及以上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发票监制市州局所辖的各办税服务厅兑奖。

第十一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奖发票的兑奖管理。兑奖时,应通过《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对兑奖发票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兑奖信息。

第十二条 代垫兑付奖金的纳税人,可持发票兑奖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结算代垫奖金。结算代垫奖金时,纳税人应履行奖金签收手续。但因保管不善,导致发票中奖信息无法查询真伪的,国税机关有权不予支付代垫奖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作废发票、假的发票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非直接向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

(二)未加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三)兑奖前已刮开密码或自行撕开发票联、兑奖联的发票;

(四)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经国税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举报:

(一)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二)发票密码区、兑奖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三)发票上未加盖开具定额有奖发票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

(四)开具假的发票;

(五)其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纳入税务机关经费管理,支付的奖励资金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列支。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有奖发票奖励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额度由各办税服务厅与同级财务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由办税服务厅专人兑付,或按规定由开具通用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代为兑付。办税服务厅兑付中奖人奖金或与纳税人结算代兑奖金时,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兑奖的办税服务厅应建立有奖发票奖励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奖励资金的领取、兑付、结算和结余情况。

第十九条 发票奖励资金结算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结算

1、纳税人代为兑付奖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结算:

(1)符合兑奖条件的兑奖联;

(2)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代兑奖金结算时,应审核兑奖发票的真实有效性。

3、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符合代兑结算条件的纳税人当场支代兑奖金结算金额,并留存兑奖联,出具《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代兑奖金结算单》(见附件1),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办税服务厅、同级财务部门之间结算

1、办税服务厅与同级财务部门应按月进行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及时补足发票奖励备用金。年终时,应全部结清缴回财务部门,下年另行办理。

2、结算时,需填报《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单》(见附件2),并附《办税服务厅直接兑付奖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办税服务厅结算代兑奖金汇总表》(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有奖发票奖励专项资金及发票奖励备用金应专款专用,市州局定期对各办税服务厅奖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奖发票管理相关资料由兑奖部门负责存档,保管期限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财务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第5篇 发票遗失管理规定办法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办理所需资料:

1、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地方税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一式四份;

(4)加盖公章的遗失情况书面材料;

(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6)《发票领购簿》。

2、丢失、被盗发票领购簿的缴销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加盖公章的遗失情况书面材料;

(3)填写完整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对需在新闻媒体声明的,纳税人须在《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声明词)。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

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三)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按下列要求操作:“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6篇 机打发票管理规定

机打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印制及使用机打发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发票领用的管理

1. 公司所属各门店使用的发票,均由公司财务部根据税务局对发票的管理规定,统一印制和购买,实行统一管理。

2. 各门店使用的发票,由门店店长或店长指定的专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

3. 财务部和各门店均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4. 发票只限在本部门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向外转借、转售。

二、 发票开具的管理

1. 发票项目开具齐全、购货人为全名或全称,一式三联打印不得缺联,开具日期顺序,并加盖公司指定的专用章。

2. 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顺序上交财务部。

3. 客户需退货时,应持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并将原发票附在红字发票存根后。

4. 已开具的发票及时交与财务部验旧发新,如发现未按规定开具及管理发票等问题,将严格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 发票的保管

1. 各门店用完的发票第一联存根,在交财务部核对前,按发票的顺

序号整理好,并附作废发票的张数及号码。财务部检查领用数量是否相符,是否缺号,是否按规定开据发票,如发现问题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及门店经理的责任。

2. 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凭据随门店当月销售汇总表自行留存,不得丢失。开发票则不开小票,当日开发票金额加开小票金额等于当日销售额。

3. 设专人负责管理发票,依据税务局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包括发票登记本),上交存根联到财务部保存七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销毁。 本制度自本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2月18日

第7篇 营改增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一是准确划分用票纳税人类型。

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纳税人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

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按税收征管法有办证义务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有用票需求的,应自己开具发票,不得找税务机关或其他纳税人代开。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和广大自然纳税人,他们有用票需求的,应找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合法单位代开,不得找其他自开票纳税人开具。

以此划分开票纳税人类型,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划清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各做各的事,不相互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因地制宜满足纳税人需求。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数量多,需求各异,必须结合各类纳税人的实际,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满足他们的用票需求。

首先,对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要区分对待,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开票原则上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税控器具费用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意愿,可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uk数字证书、原有地税税控器具、定额发票等方式开票。

其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其业务需求,区别开票。

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器具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

再次,对行业特点不同的纳税人允许使用不同的税控器具开具发票。

针对饮食、二手房交易、停车管理服务、出租车、过桥过路通行服务等特殊行业,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卷筒、计价器出票、手撕定额等形式开票;最后,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合法代开机构进行代开。

他们有用票需求的,持合法证明,随到随开,当即缴纳税款或免税。

三是规范新老纳税人用票标准。

推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应享受一样权利,履行一样义务,统一用票标准。

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原增值税自然人是不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此一来,这似乎对原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形成一种税收歧视。

在给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票优惠的同时,也要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然纳税人销售其他可以抵扣的货物,需要代开专用发票也明确应该允许,以便他们享受同样的优惠。

另外,对原增值税不足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偶尔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也应比照自然人允许代开。

四是服务兜底,千方百计解决纳税人困难。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依法使用发票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权益的观念,不仅要

给予,更必须加以保障。

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无论在任何时点,遇到用票困难,只要需求合法,在通过其他途径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最后都应无条件解决,不能因为纳税人用不上发票而导致其他权益丧失。

第8篇 餐饮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餐饮发票开具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餐饮定额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消费者发票维权的基本常识【1】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一、餐饮发票的管理规定

(一)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的样式(印制规格、面值)及防伪

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票面为单页式。

由存根联、发票联及兑奖联组成。

每本发票50份,规格为18.50厘米×8厘米,采用80克双胶纸印制。

其票面面值有七种:壹元、伍元、壹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

采用数字喷码防伪、钞线底纹防伪、密码防伪、专用章防伪、监制章印色防伪“五大”防伪措施。

(二)餐饮定额发票的领购

凡在市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无证照登记从事餐饮经营的纳税人,均可在属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餐饮定额发票。

(三)餐饮定额发票的使用管理

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

对实行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控制发票购买数量。

(四)餐饮定额发票的刮奖兑奖

为了鼓励消费者索取正规餐饮定额发票,同时监督经营者按规定开具发票,武汉市对餐饮定额发票实行了刮奖的办法。

刮中奖项者,凭刮奖联向出具发票的收款方当场兑付奖金;未当场兑付的消费者,请在10日内持未撕开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所属区域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兑奖。

(五)对餐饮定额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领购或开具餐饮定额发票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费者发票维权的基本常识

当消费者进行餐饮消费,遇到经营者的发票违规行为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有权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下面介绍餐饮定额发票维权的一些基本常识。

(一)如何辨别餐饮定额发票的真、伪

武汉市自2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餐饮定额发票,新版发票充分考虑了如何方便消费者查询、识别功能,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按地区、行业统一分类,启用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

消费者最简单、最准确、最快捷的鉴别方式是:登录武汉地税外网网站()或拨打税务服务专线“12366”(上班时间可接转人工查询,其他时间为电话语音查询),将发票代码、号码及密码输入,即可知道所查发票的真、伪。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餐饮定额发票违章行为的举证常识

餐饮定额发票的违章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规使用虚假的发票;二是违规使用回笼票(回笼票系指其他经营者已开具的发票重复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名称不相符的发票);三是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对上述发票违章行为,消费者在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时,为了方便税务机关核实违章事实,并进行处理,消费者必须掌握一些必要的举证常识。

当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使用虚假的发票或使用回笼票的违规行为时,首先看一看经营者提供的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可辩,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发票专用章无法辨认,则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专用章清晰可辩的发票,如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的名称不一致,可要求经营者提供与实际经营名称相符的发票。

这样一来,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就不敢再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发票或回笼票了。

当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提供发票的情况时,消费者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未提供发票的证据,如可以要求经营者写下欠条,同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当时消费的明细单据作为证据。

税务总局专项整治餐饮业发票使用【2】

日前,税务总局部署在餐饮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将餐费开成非餐费、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虚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

据悉,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下发后,部分餐饮业主为了招徕生意,在开具发票时将客户大额用餐费用“化整为零”分割成小额发票,或将按规定无法开支的餐费开成非餐费发票,为少数行政事业单位规避检查、违规用餐提供了便利。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此次整治的范围为餐饮业2023年度至2023年度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将餐费开成非餐费,有无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列支的大额发票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发票、有无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餐饮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根据餐饮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征管资料数据,科学确定检查对象,全面检查餐饮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同时核查受票单位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饮”“办公用品”等发票,发现疑点线索的查深查透、一查到底。

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查到以前年度;发现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定点饭店将餐费开成非餐费或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的,向财政部门移送线索;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做好餐饮发票信息采集及大额餐饮发票抽查工作。

同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模范执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规宴请,严禁把餐费开成非餐费,严禁将大额餐费分割成小额开票,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对违反规定者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目前,武汉市有些由下岗或无业人员为维持生计而经营的餐饮小摊点(如大排档、靠杯酒等),一般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属于无证经营,税务机关承诺可以为其免费办理无证照登记并提供正式的餐饮定额发票。

鉴于这些经营户流动性较大,有的是季节性经营,很难全部都能自愿申领定额发票,税务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需要索取正式税务发票,消费时最好选择那些正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餐馆、酒店。

这样,当您遇到经营者的发票违章行为,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便于举证和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税务机关也容易根据您的举证事实及时地进行查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9篇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0篇 发票缴销管理规定办法

发票管理制度范本【1】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第11篇 科苑大酒店发票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加强酒店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发票管理规定。

归口管理部门:由酒店财务部负责管理

实施细则:

(一)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发票由财务部派专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购买,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建立发票发放档案。各使用部门指定专门的发票管理人到财务部统一领用,发票管理落实到班次、落实到个人。

(二)发票的开具

1、酒店在对外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发票规定的限额使用。

3、发票不得拆分,必须套写并且连号使用。

4、发票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制。填制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填写时必须细化到具体单位或个人)、填制日期、经营业务内容、金额、结算方式、经办人。

5、作废的发票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一式三联一起保管,不得撕毁。本班次使用的发票应将记账联连同客人消费账单订在一切交财务部审核;本班未使用完的发票应做好交班记录,加强交接管理。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应由部门发票管理人及时交回财务部注销。

(三)发票检查

1、财务部审计人员、发票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对各经营点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收银员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发票领用、保管、开具、缴销。

(四)违规使用发票的处罚

1、发现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发票,罚款五十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违章金额的100%罚款。

2、赠送空白发票,代开、虚开发票等营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一律予以除名,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发票开具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提前报请总经理批示,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五、备用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原则:经营业务必需、监督措施严格、金额大小适度。

范围:前台、餐饮等营业点的收银找零、外币兑换业务、零星物资采购、小额业务费用支付等。

管理:

1、备用金配备方式:

◇收银点:一次领出、班次交接。

◇业务部门:专人申请、专人保管、部门使用

2、备用金配备额度:

◇前台收银点:12000.00元

◇餐饮收银点:300.00元

◇采购员:5000.00元

3、备用金管理

◇各收银点备用金的领取,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借款单。申请领用单注明具体收银点及领用金额,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各收银点设置备用金交接登记簿,序时记录备用金使用和交接情况。

◇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申请备用金,定专人办理申请领用手续。备用金领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业务部门领用的备用金,每年末全额交回财务部销账,第二年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控制:

1、收银员、业务部门保管人必须随时保持备用金数额完整,不得白条抵库、短缺和私自挪用。

2、建立不定期的抽查制度。由财务部门派人不定期地对持有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检查,发现长款,应如数上交;发现短款,应付赔偿责任。

3、备用金交接,必须由交接双方当面点清,并在交接簿上签字,明确经济责任。

第12篇 公司财务发票和收据管理规定

(五)

1.0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0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0工作职责:

3.1 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 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 0内容:

4.1 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 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 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 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 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 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 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 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 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 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 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 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 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 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 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 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4.4 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4.1 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4.4.2 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部进行核销。

4.4.3 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4 .4.财务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

第13篇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本文条自20**年8月1日起失效。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4篇 发票管理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的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的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15篇 房地产发展公司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 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 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 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 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白条'和其他票据来代替发票,以及客户自行扩大使用范围的专业发票或跨行业使用的发票。

第四条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 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 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 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 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 '汇总封面'、'明细封面'、'封面'等所有栏目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类认真填写。人民币大写栏必须在第一位数字前以' '封顶,不得以'/''*'等填写或空着不填,第一位数字后的空位均以'零'填写,如280.09元应填写为__万__仟贰佰捌拾零元零角玖分。数字及位数大写分别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 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三) 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四) 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五) 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 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 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 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 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 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和执行监督权归财务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今年七月份发布的《有关票据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16篇 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单位的发票管理。特作规定如下:

1、 销售发票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领换,每本开完的发票必须在领换之前汇好总,将总金额写在封面,不按规定财务拒收。

2、 领换时,若发现存根撕废一份或若干份,甚至遗失一本或几本财务经办人必须严格手续。记载清楚,并要部门领换人签名。

3、 各部门必须在每月1―2日这两天将开完的发票全部交财务,不得拖延。

4、 发票的开具: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即:购货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签名。单位购书超过壹千元金额的,另用一本发票,不要与壹千元以下的混在一本。牵涉外单位所转帐的发票由对方经办人签名。涉及到本店费用性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领导签名。

5、 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几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章或写上“作废”字样。开具的发票不得涂改、撕毁,使用时不得缺号、跳号或例号使用,一定要按顺序号开出。

6、 发票不得转让

(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单位。

7、 未按以上条款,由此发生的罚款或任何违纪现象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8、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16篇】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单位的发票管理。特作规定如下:1、销售发票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领换,每本开完的发票必须在领换之前汇好总,将总金额写在封面,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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