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项目应设置油罐储存区域或专用储油库房;
第二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三条 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木材等杂物。
第四条 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 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阻塞;
第六条 罐区应设置避雷装置,罐体应做可靠接地;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 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必须选用防爆型灯具,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
第八条 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治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九条 储油罐(柴油、汽油)与周边设备、房屋的安全距离:
1)油罐与站房之间的距离为4 米;
2)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 米;
3)油罐与户外配电装置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 米;
4)架空电路不应跨越油罐且安全距离不应少于5 米;
5)工地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 米以外。
第2篇 柴油罐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柴油罐安全管理规定【1】
一、 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防止漏油、溅油。
二、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严禁车辆停留。
三、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四、雷击时应停止加油或卸油作业。
五、油槽车卸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同时停止抽油作业,做好安全警戒,并设专人监护。
六、卸油前核准油罐存油量,以防卸油时冒顶泡油,并记录好油量流量计的底数,检核油品是否有水(用检测液体涂在竹杆上,插入油槽车检验)。
七、 加油过程中,严格控制油的速度,发生泡、冒、漏油时必须清理好现场,并将进油箱盖好口锁后,加油车方能起动离去。
八、 在修理电气设备之前,必须把油气除干净,防止电火花点燃油气,并在配电间切断电流,使之有一个明显断开点,挂上“严禁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指示牌。
九、 修理油泵或管道时,要关闭相应阀门,挂上警示牌做好放油措施,防止油品外泄。
十、 每周对各楼层储油罐、进油管、阀门、电器控制柜、抽油泵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巡查记录。
十一、 每季度对供油系统、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油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个人可以存储柴油,但是量有限,存储较多的柴油要公安安监部门批准并报消防审批,不过个人存储柴油一般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这个你可以咨询当地加油站,是否可以到加油站以发票的形势存储柴油。
柴油罐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对于正常生产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施的正确管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非常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3篇 油库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组织
1、 油库(罐)设立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油库(罐)有定时的寻检人员,负责库区的设备巡查。
3、 油库(罐)有消防人员,负责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普及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使人人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二、安全教育
1、安全员每月对油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每季度对油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考核。
三、安全措施
1、库区内应有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2、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3、制定“进库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 库区内严禁烟火
(2) 严禁在库区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 加油车辆的司机进入库区内不应影响库区安全。
(4) 所有加油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5) 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衣服。
四、消防管理
1、库区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2、库区各种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五、安全检查
1、 库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
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2、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自己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自己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4篇 压力储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储油罐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新葡京娱乐城,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5篇 油罐安全检修管理规定
1、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地下污油池、下水井内)作业,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
2、 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保证容器内氧含量合格[≮20%(v)]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3、 检修前必须对工具进行检查,特别是焊接工具、起重工具、机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使用。
4、 检修工作要严格执行“四不准”的规定,即:没有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准施工和用火、不带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不系安全带不准进行高空作业,高处施工不准高空落物。
5、 严格执行用火制度,检修期间车间各罐区动火属于一级动火,火票由车间主任和安全副主任签字才可生效。
6、 设备内用火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7、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拆卸、敲打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应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8、 严禁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
9、 在检修中,高空作业的脚手架、绳索等,工作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平台上的滚动物件必须随时清除,高空作业的区域,要用绳索围起来作为禁区,并指派专人监护禁止行人通过。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分层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的工具必须系上保险绳,严禁往下抛扔任何物件。
10、 进入下水道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证并指派专人在现场监护。
11、 在设备内检修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证,应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但不得通入纯氧,以防中毒。
12、 在清除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必须办理作业证,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3、 设备内检修前必须办理作业证并将下部出口盖严,以防检修期间掉入东西,封设备前要由专人检查设备底部盖板毛毡等是否取掉。
14、 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可封闭,封闭要有记录和检查人签字。
15、 按开工方案由生产负责人指挥全面检查,拆装盲板及其他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6、 开工正常后,要组织生产和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