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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规定【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8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规定

第1篇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规定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建设厅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意见》,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标准仳、规范化、制度化,根据jgj59-99标准及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市政工程实际,特制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安全管理

1、公司和项目部、施工班组、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应健全,并装订成册,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上墙;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设置专职安全员与兼职安全员,大型工程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2、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及双方责任、奖惩办法。安全目标应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施工目标。

3、总分包单位之间、公司与项目部之间、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之间、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工地总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落实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宜通过表式量化,逐月对各责任班组(人)进行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内容,项目经理由公司安全科考核,每季一次,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考核,每月一次,工人由班组长考核。

4、施工组织设计应能指导工程实际施工,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分工序分部位安全技术交底。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易燃易爆有毒作业场所、沉箱、深坑、爆破、大型预制构件吊装,水下支拆模、临时施工用电等大型特殊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由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章后方可实施,更改方案仍按原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实施。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各工序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工序)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安全交底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并履行签字手续。

5、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法、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门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法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星期不少于一次,检查应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记录。

6、坚持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现场管理人员、新进场工人、变化工种人员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具体时间为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经考核合格,发安全教育卡,并登记在册。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人代表、分管经理、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专职安全员按规定进行复训与考核。

7、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企业或委托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上岗证不能超期使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8、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每月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科盖章认可,重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9、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讲评,并作好记录。

10、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准布置平面图,并按平面图要求在相应部门挂设相关安全标志,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必须设置。各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及警戒标志。各种标志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96)。

三、文明施工

1、现场围档

施工现场实行沿工地四周设置围墙或围档,围墙或围档高度不低于1.8m;围

墙粉白,书写规范用语或挂宣传标准等。

2、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设置进出口大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及五牌一图,大门宜采用铁质双扇门。建立值班制度,有专人进行值班。值班室位置适宜,便于了望和巡查。施工场地显眼位置应有施工企业标志。标志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凭证进出。

3、施工场地

进出口、砂石材料堆放场地、拌合站、主要设施房地面、散水、连接道等处应砼硬化,保证场内平整,道路通畅、整洁。设立排水设施,排水通畅,场内无积水,特别是便道,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区挂禁止吸烟牌,起重吊装作业处专人警戒且有警戒标志。施工场地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处。

4、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图合理堆放,并应分门别类整齐堆放,悬挂标牌,标牌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材料及工具收发人员,负责收发并做好记录。建立清扫制度,落实专人,做到工完料尽,日产日清,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也要及时出场。

5、现场临时设施

积极推广活动简易房。现场办公、食堂、宿舍、厕所、浴室应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宿舍内设统一双层铁架床和储物框,宿舍窗户要有纱窗,内外粉刷,地面硬化;宿舍内不得有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等器具。宿舍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宿舍人员名单上墙,物品放整齐、整洁。宿舍周围环境卫生、安全。宿舍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用钢管、毛竹及竹片搭设简易工棚作宿舍(工期小于三个月的项目允许搭设整洁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超过二层。办公室办公能满足现场管理人员的办公需要,不得拥挤,监理与业主能独立办公,要有会议室,内外粉刷,地面硬化,简易吊顶。钢木加工要入棚(房),严禁露天加工。

6、现场防火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防火责任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器材。木工棚、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车工间、油漆间等防火重点部位建立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动火要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有动火监护人员。

7、治安综合治理

5千万元以上大型项目,生活区要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责任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方可务工,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并经常对外来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施工现场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当地公安部门。施工现场应积极设置工人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8、施工现场标牌

在大门处或场内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现场应设置宣传栏、黑板报等,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在主要施工部门含航道、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悬挂针对性醒目安全警示牌。

9、卫生设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保证供应卫生饮水。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洁卫措施,保持卫生整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间要分开,积极使用燃油、电热灶具,不宜用柴灶,食堂内外粉刷,硬化、纱门(窗),厨房灶台与墙裙贴瓷砖,食堂有卫生责任制。施工现场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并要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用水泥砂浆或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化粪池,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生活垃

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设卫生保洁员专人管理。

10、保健急救

施工现场应备有保健药箱,配备一些工地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落实工地急救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掌握“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适时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11、社区服务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控制粉尘、燥声、固体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夜间施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见附项目部安全管理控制图一、二,项目部文明施工控制图)

四、脚手架

1、必须采用钢管搭设外墙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应设置之形登高斜道。

2、脚手片必须横向铺设,并做到层层满铺,四角绑扎牢固。

3、脚手架体内立杆距墙体小于20㎝时,底部应进行内封闭,如大于20㎝时按《细则》要求进行封闭。

4、钢管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拉结,拉结材料应统一,上、下错位,转角处应加密设置。

5、钢管脚手架四角应设置避雷、防电设施。

6、悬挑脚手架必须有计算书,悬挑梁必须采用型钢或型桁架,并通过预埋件与建筑结构固定。

五、施工用电

1、在建工程外侧与高压线小于安全操作距离的,应按标准搭设防护架,并根据外电防护要求做好防护隔离措施,搭拆架子时应采取停电措施。

2、必须正确实施三相五线制。

3、强调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一机一闸一保”的专用开关箱。

4、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用保护器代替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安装在箱内电源侧,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负荷侧。

5、各配电箱内pe端子板必须齐全。

6、施工现场照明用电必须使用三芯电缆。

7、凡配电线路采用电缆设置的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8、开关箱至固定用电设备的电源线用套管沿地敷设。

9、潮湿场所及地下工程的照明设备低于2.4米的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六、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搭设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搭好后应经安全科验收合格批准后才能投入使用;

2、吊蓝顶部应设置钢丝防护网罩,两侧应用1米高的栏杆防护。

3、架体三面防护应设二层,上层折边,二层之间间距不少于60㎝。

4、吊蓝顶部采用动活轮使用双根钢丝绳提升。

5、卸料平台开启门应定型化设置并安装在平台外侧,同时要有防止向外开启的措施。

6、卸料平台开启的支准尉撑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

7、缆风绳设置角度不符要求和设置困难时必须按标准采用与墙体预埋铁板可靠电焊焊接的刚性连接,井架高度超过30米必须采取刚性连接。

8、地锚应采用3根钢管(φ48),间隔0.5米并排设置,打入深度不少于1.7米,桩顶部用扣件钢管水平连接牢固,使其平均受力共同工作,缆风绳用花蓝螺丝与中间桩拉紧连接。

9、垂直运输机必须设置电视监控系统和通讯联络装置。架体外侧应有明显的层次标志。

10、架体顶部应设置避雷装置。

七、“三宝”使用、“四口”防护

1、安全帽分色正确佩戴;安全帽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方能使用。

2、安全网采用建设部定点产品或经过试验合格的有出厂合格证的产品。

3、安全带宜采用可卷式。

4、“四口”的防护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做到工具化、规范化;要按规定张挂针对性醒目警示牌、安装警示灯。

八、塔吊

1、塔吊的安装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安装。

2、塔吊安装好后,必须经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3、塔吊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操作。

九、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取得建设工程安监机械核发的安全生产准用证。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和保养责任制。

3、施工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第2篇 锚索使用管理安全规定

1、锚索施工工艺:

(1)安装施工工艺:准备工作→点眼、打眼→上药卷安装锚固钢绞线,上槽钢(托板)及垫片→用千斤顶预紧钢绞线。

(2)施工步骤

1)采用普通单体锚杆钻机配s19中空六方接长式钻杆和∮27㎜双翼钻头湿式打眼。为保证孔深准确,可在起始钻杆上用白色或黄色油漆标出终孔位置。

2)插入树脂药卷前应检查其质量并注意当顶板破碎或淋水较大时,需使用双速药卷,快凝药卷在上,缓凝药卷在下。

3)用棉丝将锚索锚固段的水、煤屑等擦干净后方可使用,有锈蚀段必须先进行除锈处理。

4)锚索下段装上专用搅拌器,二人配合用锚索顶住锚固剂缓缓送入钻孔,确保锚固力剂全部送入孔底。

5)将专用搅拌驱动器尾部六方头插入锚杆钻机上。

6)一人扶住机头,一人操作锚杆钻机,边推进边搅拌,前半程用慢速旋转,后半程用快速旋转,搅拌时间控制在25~35s。

7)停止搅拌,但继续保持锚杆钻机的推力约3-6min,然后缩下锚杆钻机并移开,打下一个锚索孔。

8)40min后,先卸下专用搅拌驱动器,然后装上托板、锚具,并将其托到紧贴顶板的位置。

9)2人一起将张拉千斤顶套在锚索上并用手托住。

10)进行张拉,并注意观察压力表读数,达到设计预紧力或千斤顶行程结束时,迅速换向回程。

11)卸下张拉千斤顶(注意用手接住,避免坠落伤人)。

2、技术要求

(1)锚索型号、规格、锚索间排距严格按照措施要求执行,锚索孔深误差制在±30㎜。

(2)锚索外露长度控制在150mm-250mm。

(3)锚索搅拌树脂药卷过程中不能停顿,要一气呵成,绝对不能反复搅拌,防止已开始聚合的树脂分子遭到破坏,导致锚固失效。

(4)搅拌树脂药卷后40min张拉锚索,张拉预紧力控制在120kn以上。

(5)锚索按装48h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

(6)锚固力应不低于230 kn。

(7)张拉时发现锚固不合格的锚索,必须立即在其附近补打合格的锚索,或者用张拉器将不合格的锚索拔出,然后用钻机将原来的钻孔进行扫孔,重新安装锚索。

3、锚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松开盘住的锚索时,要注意其弹性较大,防止突然弹开伤人。

(2)钻锚索眼时,要两人进行,开钻时一人扶钻安眼、一人开钻。开钻时,先开水后开风,最后开钻。停钻时先停钻再停风,最后停水。严禁打干眼。安眼时要缓慢升气腿,将钻杆接顶,安好眼时开孔,缓慢钻进5~10㎝后,再全速开钻,钻进时推力要均匀,防止顶弯钻杆。

(3)打锚索眼时,接长式钻杆连接处强度较低,在接头位置进入孔内之前要控制锚杆钻机推力,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4)接解钻杆时必须在钻机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接换钻杆时,不得挪动钻机,以保持钻机与钻孔同心。

(5)钻孔完毕,用压力水将孔冲洗干净,回掉钻杆,放入锚固剂,用钢绞线将锚固剂轻轻顶到眼底,用搅拌器将钢绞线与锚杆钻机连接好,搅拌器一定要插入钻机底,钢绞线要插进搅拌器底部,药卷过程中要专人护住钢绞线,以防甩脱钢绞线发生伤人事故。然后全速开钻将锚固剂充分搅拌,并将钢绞线顶至孔底搅拌25~35s,停止搅拌后保持钻机推力3~6min方可撤下钻机,钢绞线锚固后及时上好托板(预紧槽钢)和锚具,如巷道较高搭设脚手架时,必须搭设牢靠,不允许站在其他设备上锁锚索,安设到位40min后进行张拉。

(6)锚索要随打随装,但当班安装的锚索可集中进行张拉。

(7)张拉锚索前,应先检查张拉千斤顶、油泵各油路接头处是否松动,若发现有松动现象应及时拧紧。

(8)托板强度必须与锚索的承载力相适应;锚索应尽量与岩层层面或主要裂隙垂直。

(9)如遇锁具、锚固剂或张拉千斤顶等出现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掘进,及时更换并汇报。

(10)钻锚索孔眼时应做好以下工作:①检查开孔周围的顶板情况,应及时选择顶板完好地点开孔;②检查钻机,打眼前所有控制开关应处在关闭位置,油雾器充满良好的润滑油;③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够长,风水管接到钻机上以前要吹干净,接头与钻机连接要牢靠。

(11)张拉前做好以下检查:①将油泵注好油,注入8l清洁的32号或46号机械油,不得使用两种以上混合油;②对油泵、千斤顶、电路、油路进行全面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先处理再张拉;③现场组合的张拉机具,应先进行空载运行,排尽液压油路中的空气。

(12)张拉时应遵照下列规定:①张拉时,千斤顶应与钢绞线保持同一轴线;②钢绞线外露长度不足以使钢绞线与紧楔器充分咬合时,不得使油泵带负荷运行,应使千斤顶在较小阻力下上推一段,满足咬合长度后,退下千斤顶重新张拉,以防损坏紧楔器;③一次张拉行程不得超过150㎜,一次张拉超过规定行程仍不达设计预紧力时多张拉几次;④张拉时,操作人员必须注视油泵压力表读数,油泵压力超过锚索设计张拉力(120kn)或压力表指针急促上移时停止张拉,油缸回位到底时也应立即停止供油,以防油路、油泵超负荷;⑤油泵应缓慢升压,严禁高压换向。

(13)张拉时除操作人员外,千斤顶5m范围内严禁站人,操作人员待千斤顶与钢绞线咬合后也撤至安全区域;回撤千斤顶时,操作人员应提前握持好千斤顶,以防楔紧器提前松脱。发现楔紧器磨损时,应及时更换。

(14)锚索要逐根检查,达到设计预紧力为合格,不合格的锚索应重新补打。

(15)安装好后的锚索进行编号管理、定期检查,确保支护有效;支护锚索不得挪作它用,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四章 复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特种作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4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

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的有关安全制度。

第十条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

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员参加验收。

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

第十三条 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十四条 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 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制停、送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

第十七条 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8%,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 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 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 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 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 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 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 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 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 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 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第6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司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运检》(2013)373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各施工队、劳务分包队伍。

3、职责: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3.1贯彻执行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2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实施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根据单位实际,对各种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要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保证消防目标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组织员工培训并进行消防考试,增强员工消防意识。

3.6配合公司保卫科及公司安全管理处对项目部和现场施工处的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3.7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的配备。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办公场所(含施工现场项目部)至少六只,仓库至少二十只灭火器,职工(含合同工)驻地根据人员情况,必须保证四人配备一只灭火器。

3.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方案并实施消防演练,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9统一管理该工程范围内的炸物品。

3.10负责采购、运输、保管、领用、操作技术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队及劳务供方单位为实施单位,负责:炸物品的领用、建帐、保管、使用、退料。

4、过程描述:

4.1项目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被检施工队必须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检查单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2公司保卫科、安全管理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组织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灾、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在公安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4.6消防产品、设施管理

4.6.1各单位购买、配备的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认可的产品范围选用产品。

4.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防火设备、救生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通道;消防设施的拆除、改动必须事先征得公安保卫部门的同意。

4.6.3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台帐应注明器材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维修检查时间、检查人。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材、设施的性能情况。

4.7使用煤气或越液化气炊具及热水器注意事项:

4.7.1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4.7.2煤气或液化气瓶(罐)必须放置于阴凉、通风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毕必须灭掉火源,关闭煤气或液化气瓶(罐)控制闸。

4.7.4热水器使用完毕立刻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气源。

4.8易燃危险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设专用库房保管,领用有台帐、记录,签字齐齐全,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4.9从事危险品作业区域隔离措施完善,指挥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 ,积极消 除森林火灾隐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森防( 2011〕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 、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 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 区和农林交错地 区的森林火险情况 ,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 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 内,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的取暖、 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 火行为 ,最大限度 降低火灾隐患 ;在森林 防火 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 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 门要督促 以森林资源为载体 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 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 落实林 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广泛开展森林 防火进林 区、进社 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第+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人按规定进行整改 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 门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 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 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挥机构 林 业主管部 门和 气象机构要加 强森林火险监测 和预报工作 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发布四级 以上高森林火险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 火;对可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 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提 出用火 申请,报经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 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 巧 米以上的安全 防火线(带) ;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 以外并具备适合

(四) 明确现场责任人 ;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

(七) 明确用 火蔓延应对措施 ;

(八)落实专人看守 ,火不灭人不离。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 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

(一)森林 防火期 内, 因防治林防火区用 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备的

(三)相关单位 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

(四)森林 防火期内,进入森林 防火 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 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 内 的住宅、厂房 、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区域 ,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 电力和 电信线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灾危险地段应 当开设 防火隔 离带, 并定期组织人行线路和 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 线路下的可燃进行清理 ,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 民风民俗、传 统习俗和 宗教等活动 ,必须设立 固定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林业行政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语或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增强安全用火意识。

第十七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 中做 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 野外用 火 的,按 照《森林 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 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第7篇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厂内的一切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jgj 46-2005建设部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2 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3 gb 3836.1-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3.4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3.5 gb 50184-20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6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7中油化安〔2009〕163 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4.1 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及以下的电压.

4.2 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以上的电压.

4.3 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4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4.5 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4.6 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4.7 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4.8 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4.9 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4.10 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4.11 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4.12 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13 接地装置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4.14 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5 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6 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7 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4.18 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4.19 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20 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4.21 直接接触 :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4.22 间接接触 :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4.23 配电箱 :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4.24 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4.25 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电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4.26 安全了变压器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4.27 代号

4.27.1 dk--电源隔离开关;

4.27.2 h--照明器;

4.27.3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27.4 m--电动机;

4.27.5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4.27.6 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4.27.7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4.27.8 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4.27.9 t--变压器;

4.27.10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1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2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3 p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4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5 组织与职责

5.1 安健环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5.2 机械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外协检维修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

5.3 机电仪中心

5.3.1 负责公司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5.3.2 负责接临时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等。

5.3.3 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4 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3.5 负责安排临时用电作业的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责令停止作业。

5.3.6 负责审核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 管理要求

6.1 临时用电危害识别

机电仪中心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将安全措施落实后填入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并且由落实人员签字确认。

6.2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6.2.1 厂内各生产中心(包括:机电仪中心各班组)需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签写:申请用电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操作人、电工证号(机电仪中心签写)及用电量(外协人员计量时)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监督实施。

6.2.2 外协的检维修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持作业任务单、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与机电仪中心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机电仪中心审核后报机械动力部审核用电负荷,由机械动力部审核批准,用电单位要安装表计,用于电量结算。

6.2.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后,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安排临时用电操作人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安装临时用电设施。

6.2.4 用电生产中心班组长应向机电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 作业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班组应及时通知机电仪中心停电,机电仪中心负责拆除临时用电。

6.3 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6.3.1 临时用电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3.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靠近带电部分进行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6.3.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6.3.4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接线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电缆线路应考虑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3.6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检维修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生产电网电源。

6.3.7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架空措施。

6.3.8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现场临时用电盘、箱要加销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6.3.9 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露出开关应装在特别箱闸内,在防爆生产区域和甲醇罐区,必须使用防爆开关。

6.3.10 机电仪中心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3.11 机电仪中心应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电仪中心应紧急停电处理。

6.3.12 正式运行电源至总配电箱供电由机电仪中心负责管理,临时用电线盘、电缆、临时照明灯等材料由各中心负责管理,临时接线时由各中心负责提供并保证完好。

6.3.13 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仪中心应立即停止供电,并上报机械动力部进行严肃处理。

6.3.14 凡用电设备在5 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 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用电应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 或15ma,0.1s),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6.3.15 禁止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线(电缆)。

6.3.16 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伏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盘内保护措施、设施完好,确保无短路、接地现象。

6.3.17 临时用电设施对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6.3.18 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6.4 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

6.4.1 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用电杆或沿墙架设应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6.4.2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6.4.3 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必须用绝缘杆支撑,避开有爆炸危险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和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一定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潮湿、污染的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6.5 施工机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管理

6.5.1 用电施工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机电仪中心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使用。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机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5.2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等齐备可靠。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6.5.3 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的漏电保护器;应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6.5.4 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停止工作,作业人员离开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6.5.5 起重机械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6.5.6 电焊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2) 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 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6.6 临时照明用电管理

6.6.1 一般照明应采用不超过250v 的对地电压,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220v 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 生产装置、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 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 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灯头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6.2 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行灯及机床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应用36v 及以下的低电压,行灯必须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手柄处的导线应加绝缘套管保护;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 伏;在易燃、易爆、多尘、潮湿以及产生腐蚀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应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 现场检维修设施等高度较低,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室内的照明线应用橡皮软线,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距铁房子内壁应不小于2.5cm。

6.6.4 照明灯需用安全电压时,应采用一、二次线圈分开的变压器,不许用自藕变压器。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 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6.5 各种照明灯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时,不得用纸片、铁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属丝在灯口处捆绑。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6.6.6 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照明设备的控制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一般为2.2-2.8m,距门框为150-200mm;多尘潮湿场所和户外应用防水瓷质拉线开关或架装保护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灯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性的。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7 结束临时用电的要求

6.7.1 临时用电结束后,机电仪中心负责拆线,所用的临时用电材料由用电单位收回保管。

6.7.2 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机电仪中心及用电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7.3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验收栏签字,交双方执行单位存档,并按月(每月二十五号)将存档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成册,上交机械动力部检查评比,作废的票必须一并在月底上交。

6.8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8.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械动力部统一编号印刷,并且登记下发各生产中心。

6.8.2 临时用电作业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电。

6.8.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机电仪中心、临时用电单位各一份。

6.8.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七天,超过七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8.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7 制度执行与检查

7.1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安健环部进行安全监督。

7.2 机械动力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进行考评,对检查考评较差的,给与考核。

7.3 另外,每缺失一张票(含作废的票),考核该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乱涂一处考核50元,私自提前终结签名考核200元,工作结束不完善手续考核双方各200元,每月对票证办理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第一名400元。

8 记录

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9 其他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8篇 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定

1、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事故控制目标

a、杜绝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5‰。

b、杜绝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2)达标目标

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每次检查均达到合格(优良)。

(3)文明施工目标

本项目必须创市安全文明工地。

2、项目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1)安全责任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目标分解责任到人、责任到事,考核到人。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项目终结考核、年度、月度考核三种,项目经理由上级考核,项目其它人员由项目考核组考核。

(2)月度考核时间定为次月2日,年度考核定为次年元月15日前,项目终结考核为项目竣工退场后一个月内。

(3)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为总目标分解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目标内容和具体的安全工作。

(5)项目管理人员各自安全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工作内容逐一检查,并结合项目部和上级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评价,没有达到目标的为不合格,达到目标的为合格,良好地达到目标的为优良。

(6)结果由安全员负责记录存档。

3、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

a、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b、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的配置;

c、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检查工作;

d、每月组织定期检查并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评价和协调;

e、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

(2)项目工程师

a、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b、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c、 审批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d、负责项目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安全员

a、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月度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b、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c、坚持日常检查,参加月度安全大检查,协助项目经理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月度达标任务进行评价;

d、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监督整改和验收;

e、参加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f、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

g、收集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4)工长

a、贯彻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

b、严格监督实施所辖工种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认真执行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d、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5)技术员

a、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b、协助项目其它管理施工班组的安全监督;

c、认真落实月度达标任务。

第9篇 圆盘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①圆盘锯必须装设分料器,锯片上方应有防护罩合滴水设备。开料锯与截料锯不得混用。

②作业前应检查锯片不得有裂纹,不得连续缺齿,螺丝必须拧紧。

③必须紧贴靠尺送料,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疤应慢推。必须待出料超过锯片15cm方可上手接料,不得用手硬拉。

④短窄料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严禁锯小于50cm长的短料。

⑤木料走偏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调正后再锯,不得猛力推进或拉出。

⑥锯片运转时间过长应用水冷却,直径60cm以上的锯片工作时应喷水冷却。

⑦必须随时清除锯台面上的遗料,保持锯台整洁。清除遗料时,严禁直接用手清除。清除锯末及调整部件,必须先拉闸断电,待机械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

⑧严禁使用木棒或木块制动锯片的方法停机。

第10篇 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乙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吊篮使用方法,防止吊篮使用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及其他伤害,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建设项目。

3职责

3.1 工程管理项目组负责吊篮作业的协调和控制管理。

3.2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吊篮作业方案、工作危险性分析(jha)和《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并检查确认、督促落实hse措施。

3.3承包商负责编制吊篮作业方案、开展工作危险性分析(jha),申办《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制定吊篮作业hse措施并落实。

3.4 hse管理部负责制定吊篮作业管理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高处作业应优先考虑使用脚手架或升降机,只有在其他方法不可行时,才考虑使用吊篮。《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详见附件)

4.2 吊篮采购、制作

吊篮应是国家许可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或经过承包商项目总工程师批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并经过试验确认合格的产品。同时,应满足实际使用条件的要求。吊篮作业不超过2人;吊篮必须四点系挂;篮边高度高于人体重心(大于1.1米),吊耳板探伤合格且焊缝着色合格;篮底必须铺满,不得有空隙,且坚实、牢固。吊篮如果设门,吊篮门必须设置为向内打开方式,并有可靠的插销。

4.3 试验记录

在确认吊篮和起重机械符合要求后,应先用吊篮作业负荷1.5~2倍的物体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等试验,确认操作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吊篮必须进行试验和检查,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标识号

b)安全工作载荷

c)吊篮自重

d)每次作业最多可容纳人数

e)检查验收人

4.4 起重机使用

a)起重作业必须遵守起重作业相关规定。

b)起重机提升钢丝绳必须要有14倍的安全系数。

c) 吊篮总重(吊篮自重、吊篮载荷及索具重量)不超过起重机此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50%。

4.5 安全规定

吊篮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a)经批准的《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应保存在起重机驾驶室或作业现场,并和《乙烯工程建设吊装作业评估表》、《驾驶员日检查表》以及与吊篮有关的证明文件附在一起。

b)吊篮使用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规定。

c)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吊篮,确保吊篮完好可靠,吊绳及安全绳处于安全状态。吊篮须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并在标识牌上标注,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和检查记录。

d)所有需要使用起重机进行的吊篮作业,必须有一名现场吊装指挥人员。

e)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系挂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该安全绳吊绳必须直接系挂在吊车吊钩上。特殊原因无法设安全绳时,应系挂在作业部位可靠的支撑上,严禁挂在吊篮或钢丝绳上。

f)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吊篮上规定的最大允许人数。

g)吊钩上的安全搭扣必须扣住安全绳及悬挂吊篮的钢丝绳或吊装带,以防止其脱离吊钩。

h)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控制其稳定,要一直有人控制溜绳。

第11篇 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带,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外部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

3、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设备,应做到存放场地安全可靠,材料、设备存放整齐,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护。

4、施工现场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有安全防护拦杆设施,并悬挂明显标志。如现场临时施工打开的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安全警戒带,并派专人看护,施工完毕应立即加上盖板或装上防护栏。

5、起重机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荷载试车试验,试车前应注意检查大钩、钢丝绳、行走机构和电气部分等。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运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货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6、凡坠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应铺设、固定木板或马道板,并搭设1m高的护身栏杆。

7、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在厂房顶、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网必须随着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9、在单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确认单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扣或踩板上杆作业;按标准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结构架、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10、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座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或安全网内部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体。

11、遇到五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时,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处作业。

12、常用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劳动人事部允许生产的正规厂家去购买,且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现场施工使用的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间距要有10米远,气瓶上应装有防震胶圈,气瓶不得放在太阳下暴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氧气瓶不得接触易燃、易爆和热源辐射加温。

14、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混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15、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铁一类的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余压力。

16、从事电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焊工上岗证;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从事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露天作业遇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17、在容器内焊接,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0c。否则,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保护措施(如安装抽风机等)。

18、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照《****项目部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临时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并在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井坑、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20、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刹车和方向进行检查确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遵章守纪,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22、违反本规定的现象,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员三天内自行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每超过二天罚款额加罚一倍。

第12篇 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治安管理,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环境,贯彻落实'群防群治'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管理处保安部负责,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园区内的住户要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做好园区内的联防群治保安工作。

●发生偷盗恶性案件,应立即报告保安部或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园区内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园区秩序的行为:

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撬开他人信箱。

未经管理处批准,在园区内摆摊叫卖或上门推销。

在园区内使用气枪。

损坏园区各种公共设施。

其它违反园区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将送公安机关依法论处: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非法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

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在园区内聚赌。

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

在园区内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及淫秽录像物品。

第13篇 磁性材料动态分析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指导和规范磁性材料动态分析系统的安全使用。

二、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磁性材料动态分析系统。

三、安全操作使用规程

1.操作者必须了解并熟悉该机性能和使用手册操作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2.该机所用电源220v50hz,按要求操作前先开机预热五分钟。

3.不得私自打开机箱,不得带电插拔通讯线。

4.功放最大输出电流2a,最大输出电压20v,输出频率最高100khz,测试时不允许超出上述数值。

5.磁芯材料进入深度饱和状态时间不宜过长,否则磁芯温度上升阻抗下降,测试参数不准确。

6.本仪器只在每次测试时供电,能有效减小磁性材料的发热,但一个磁性材料连接测试时间仍不能过长,以免影响测试准确性。

7.该设备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干燥、无尘、无强电磁干扰。

8.严禁各类腐蚀性物品接触设备,关机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14篇 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切实强化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做好租赁承包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制定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除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未及时、如实地通报生产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火区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背措施。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火区。

(六)、检修、安装的十一个必须

1、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吊具、索具、锚点等符合要求,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检修、安装的外协企业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临时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架设,沟、坑、井、容器内及潮湿地方,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安装中的“五口”(楼梯口、吊装口、坑口、井口、护栏口)必须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告标志,检修结束后要及时恢复。

6、检修、安装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材料等。

7、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8、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

9、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第15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 总则

2.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压力容器管理

4.1.1 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 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 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 压力容器订购

4.1.4.1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 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 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 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 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 复检内容

a)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 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 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 压力容器安装

4.1.7.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 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 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 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 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 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 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 压力容器检验

4.1.11.1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 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检验

4.1.12.1 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 方可安装。

4.1.12.1.2 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 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第16篇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22〕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类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5.矿井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

6.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7.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9.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10.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1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12.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1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

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15.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16.提高开采上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8.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19.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20.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

21.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论证方案执行的;

22.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

23.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4.超层越界开采的;

25.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2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7.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8.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29.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0.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3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

3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3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设置不全的;

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35.没有双回路供电的;

36.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3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38.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39.放炮员无证操作的;

40.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4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

42.无批准的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43.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

44.新购进且涉及煤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

4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规定【16篇】

一、总则为了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省建设厅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意见》,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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