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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0

技术管理规定

第1篇 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二航局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技术第一责任人。

2、总工程师受项目经理领导,对项目技术负责。

3、副总工程师受总工程师领导,分管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4、工程部受副总工程师领导,全面履行技术管理职责。

5、测量组和试验室,直接受总工程师领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6、物资部和设备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7、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是技术工作的相关责任者。

8、各工序的操作人员,是技术工作开展的基础。

第三条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1、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技术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2、熟悉并执行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细则中与技术管理工作有关的全部内容。

3、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细则,经监理书面批准后,并予以贯彻实施。

4、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审查施工图纸,按程序办理变更。

5、对拟用于工程的机械设备提前报批,对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应提前会同监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6、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予以贯彻实施。

7、组织施工技术方案的研讨和技术革新活动,降低施工措施成本。

8、上报、记载、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施工日志的记录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交竣工所需技术文件的归档工作。

9、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过程控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出现。

10、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对新工艺、新技术还应编写专题技术总结。

11、对分包单位或协作队伍的施工技术能力的考查和技术的管理。

12、测量技术管理

1)、工程开工前,会同监理业主提供的测量基线和控制点进行复核和验收。

2)、测量放样工作应依据相关图纸、文件资料进行,必须遵循两人、两次、两种方法的“三两制”测量原则,确认无疑,并报质检工程师或总工检查鉴定后,再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方可施工。

3)、测量人员应对放样的质量负责,并做好导线点、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检查、变换及观测等工作,确保施工需要。

4)加强对建筑物、岸坡等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并做好记录。

13、试验技术管理

1)项目部试验室建立标养室,制定试验工作细则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试验规程开展试验工作。

2)试验人员应在施工开始前做好各种标准试验及配比设计等工作,施工中做好资料的整理、存档等工作,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驻地监理签认。

3)保证进场的原材料和构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项目、频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抽检。不合格材料、产品不得进入现场,不得使用。

第四条技术管理奖惩

1、对严格实施技术管理,成绩显著,符合以下条件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励:遵守本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责任明确,技术方案和施工细则编写及时且切实可行,技术措施得力:没有因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不及时而延误工期,也没有因技术方案不当而导致返工;施工过程基础资料全面、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积极优化施工方案,提前工期一个月以上;降低施工成本5万元以上;结合施工生产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将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指导本工程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且在同类工程中有推广价值;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证书,发给奖状、晋级、提前晋升职称、推荐享受各级专项津贴及一次性奖金等。

2、对不遵守本技术管理体制办法,技术责任不清,技术管理混乱,技术方案不完整、不及时,技术措施不得力,从而导致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处罚:工期延误10天以上;返工损失2万元以上;不得不临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使得预算成本增加5万元以上;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

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降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月或季度或年度奖金,触犯刑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办法由***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2篇 行人规则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43条井下行人和乘坐运人机械必须做到:

1.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在行进中应思想集中。

3.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

4.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严禁搭乘规定之外的任何机械装置。

5.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锋利器具必须加防护套。

6.人员在行进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和现象,应及时制止或纠正。

第44条步行

1.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6.严紧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7.过弯道时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行通过。

8.人员横过轨道时必须走过道平桥,并避开车辆,严禁抢行,严禁翻越车辆。

9.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有架线的巷道和双轨巷道邻线有车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10.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

11.人员携带较长金属物件时,要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12.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13.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

14.遇有事故时,行人不得围观,应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15.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

16.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使用的上部车场。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17.在封闭管理的巷道中禁止行人。在非封闭管理的巷道中,人行道宽度不够时,要做到行车不行人。

第45条乘坐运人机械

1.乘人必须在候车(罐)室或指定地点候车(罐)。

2.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秩序依次上、下运人机械。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运人机械。

3.严禁超员乘坐。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

5.乘坐平巷人车上下车时要严防触及架线。

6.乘坐人车和罐笼时,开车(钩)前必须将车(罐)门防护链挂好。

7.人身任何部位及携带的物件严禁露出车(罐)外。

8.人车(罐笼)在发出信号后、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严禁抢上抢下。

9.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押车工发出停车、落闸信号。

10.运人机械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性的、易燃性的、腐蚀性的或超长的物品。

11.斜井人行车乘车人不得与押车工同排乘座。

第3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
1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安全管理规定年度本厂
2反事故措施编制安全管理规定针对性风险与事故本厂
3“安措”计划的编制安全管理规定年度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
1q/cdt-njtp211006—2013jl-01反事故措施计划任君安监部一年
2q/cdt-njtp211006—2013jl-02反事故措施高浴霜安监部一年
3q/cdt-njtp211006—2013jl-03“安措”计划任君安监部一年

第4篇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规定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资料分类 第四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①施工单位上报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⑼合同文件。 2、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3、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4、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5、技术类: ⑴桥梁类; ⑵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6、科研开发类。 7、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管理方法 第五条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按照《养护中心公文处理办法》定期向养护中心报送施工资料,养护中心各相关负责人将其整理后送至养护中心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养护中心技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附表: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编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主管机关

建设单位 一、 工程管理类 专项工程资料 长期 长期 养护工程月报 长期 长期 年度计划 长期 长期 季度计划 长期 长期 养护工程台帐 长期 长期 函件 长期 长期 养护规划 长期 长期 合同 长期 长期 二、 巡查检查类 安全巡查简报 短期 短期 质量检查结果 短期 短期 文明施工检查 短期 短期 三、 评定报告类 季度养护评定报告 长期 长期 四、 计算机管理类 路面管理系统报告 长期 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长期 电子文档 永久 五、 技术类 桥梁类 长期 长期 路面类 长期 长期 路基类 长期 长期 绿化类 长期 长期 交安类 长期 长期 六、 科研开发类 永久 七、 四新技术类 新材料 长期 长期 新工艺 长期 长期 新设备 长期 长期 新方法 长期 长期

第5篇 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至314条之有关规定。

(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

(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

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

(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管理。

(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

(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3、强制执行措施:

(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至346条之有关规定。

(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

(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

第6篇 地面供电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供电,保证安全生产。凡涉及到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操作,必须一项工作制定一项措施,措施要贯彻到每一位参加施工的人员,并且做好忆录。发生事故时,事故的定级、分析、追查、报告执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附件四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各种保护必须装设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严禁脱离保护运行。运行及调度指挥及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运行方式下的继电保护运行方案,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同时相应改变保护运行方式;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避雷器、接地极及绝缘用具的测试工作,各种测试及试验必须填定报告并存档。

1、一类及重要负荷必须有双电源;

2、高压开关要有欠电压保护及过电流保护,要按规程规定进行整定计算及试验;

3、避雷器要在每年3月15日前试验合格后安装投入运行,11月15日脱离运行;

4、接地极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测试,对不合格的接地极必须进行处理或更换;

5、绝缘用具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

6、各种设备、开关、电缆、绝缘油等必须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试验,做好试验记录。记录必须保存一个试验周期以上时间,重要设备记录要随设备技术档案永久保存。

三、各种电源的操作:

1、必须填定“二票”及制定安全措施,报经本单位及供电主管单位的技术人员批准,并在主管电气的技术人员及调度指挥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业范围进行操作,停送电联络必须由专人负责,禁止借机作业。

2、凡是有联络开关的配电场所,联络开关的操作必须经供电部电力调度及本单位调度同意,在供电部电力调度指挥下,方可操作,联络开关处必须张挂操作规程;

3、操作结束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4、各种操作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四、对电气设备的操作:

1、 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进行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及操作票必须按标准填写,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操作,禁止借机作业

2、严格执行一个操作一个监护的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操作必须在操作者及监护人均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结束后,必须汇报有关部门,经检查无误,在电气主管人员及调度指挥下方可送电;

4、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验电放电制度,验电放电工具要符合标准,接地设施必须按规程规定标准安装拆除;

5、各种操作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五、变电所及配电点:

1、开关柜的网门要与隔离开关闭锁,上下网门要闭锁,联络开关及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要加锁,同时要挂警告牌,开关柜的工作灯要完好;

2、 设备完好,标牌标志准确,配线整齐,卫生清洁;

3、 认真按规程规定对油开关、隔离开关及操作机构进行巡视、检查、检修及试验,并做好记录。

4、 按规程规定对油开关油位不足时进行补油,油质不合格时进行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5、 现场悬挂供电系统图及操作规程。

6、 有足够的防火器材。

六、各种架空线路及电缆:

1、架空线路的杆塔身的裂痕、裂纹、倾斜变形,横担歪斜变形,拉线的位置及截面,金属元件锈蚀,基础等项目符合标准;编号准确;

2、导地线的损伤、连接、路线、截面、距离、弛度要符合标准;

3、绝缘子每串内无零值的瓷瓶,铁件、瓷面及悬垂瓷瓶偏斜符合标准;

4、金具完整齐全,连接牢固紧密,材质规格符合标准,瓷瓶受外力时摆动灵活;

5、防雷保护的架空地线、防雷保护设施、接地电阻、接地引线、架空地线保护角、接地体制安装、壁雷器、接地电阻测试及试验要符合标准;

6、线路走廊环境以及低压线路、通讯线路必须符合标准。

7、电缆要排列整齐,接头及破损修补必须按标准进行,禁止集中捆放,电缆沟内无积水。各种控制及动力电缆在隔层穿越地点必须做好封堵,以避免发生火灾时事故荡围扩大。

8、要按规程规定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9、各种导线及电缆的选择必须满足容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动热稳定要求。

七、各单位有关技术及操作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各配出电源的性质、规格型号、负荷情况、系统接线图;重要负荷供电场所要张挂供电系统接线图;要制定紧急情况拉闸顺序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八、对已完工(或未交接)及检修、抢修的电气工程,必须及时认真严格按规程规定及标准验收交接,各种设计图纸资料隐蔽工期程资料、试验报告必须齐全,交接后的图纸资料必须进档案室收藏。

九、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严格用电审批手续,重罚声音违章用电单位及个人,推广节电新技术及新工艺,淘汰高耗低效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做好节电工作。

十、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型机电设备躲峰真谷运行措施,检修时间安排在峰时进行,主排水泵在谷时排水,设备尽量少点峰时运行,做好躲峰真谷及降低最大电力工作。

第7篇 生产技术科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技科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生技科。

2 职责

2.1 职能

生技科是全局生产、技术、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

2.2 权限

2.2.1 有权制修订本局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审核有关专业的标准规程制度。

2.2.2 有权对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施工,检修、运行工作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2.3 有权指挥事故抢修和缺陷管理。

2.2.4 有权审议生产项目及设备选型,参加或组织设备和工程项目招议标

2.2.5 有权审查工程设计,对工程进行管理和验收评定。

2.2.6 有权决定运行设备的更新换代,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没有入网许可证的设备、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有权制止使用。

2.2.7 有权对基层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和生产完成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和考核。

2.2.8 有权制止一切违反规程、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

2.2.9 有权审批用户新增、增容供电方案。

2.2.10 有权决定设备是否具体投运条件。

2.2.11 有权组织协调生产计划。

2.2.12 对大修理项目,更改项目,有审核权。

2.3 责任

2.3.1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令和标准造成的失误负责。

2.3.2 对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及经济损失负责。

2.3.3 对由于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项目拖期及质量低下负责。

2.3.4 对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不利,完不成年计划和指标负责。

2.3.5 对上报的各种计划及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2.3.6 对大修、更改费用使用不当和不合理负责。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上级有关的规程制度,负责编制修订本局输变电运行检修标准规章制度,审核有关的现场规程,并检查督促执行。

3.2 负责输变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及设备评级管理,做好主设备的缺陷、绝缘、油务、仪表监督、防误和过电压保护、直流等专业管理,并做好各专业的检查分析和总结工作。

3.3 负责全局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设备重点技措、反措,更改工程管理。

3.4 负责大修工程管理。制定大修工程管理制度。编报和下达输变配电设备大修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掌握好全局的大修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审批关。

3.5 负责生产计划管理。编制本市电网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负责编制下达输、变配电设备的年、月、周检修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完成情况。

3.6 负责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力率的管理和统计考核工作。

3.7 负责固定资产设备的归口及分管的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设备和转移、调拔和报废的技术鉴定等业务手续。

3.8 负责制订输、变配电设备材料消耗和事故备品定额,并协助做好事故备品的管理和检修工时定额工作。

3.9 负责10kv及以上缺陷管理工作,做好统计、消缺计划管理及实施监督工作。

3.10 负责输、变配电工程质量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施工,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及时组织中间验收和电气安装前的土建初验收,对验收中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和改进,确保工程质量。

3.11 做好输、变、配电工程和重要大修,更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启动投产工作。

3.12 负责设备符合投运条件的确定工作。

3.13 负责重大事故或复杂事故的组织抢修工作。

3.14 做好本部门的档案管理,按档案室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3.15 全局技术管理工作归口部门,负责技术监督工作。

3.16 负责全局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信息及图书资料的管理。

3.17 负责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工作,严格对入网产品的安全、先进、经济性把关。

3.18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4 报告和记录

4.1 生技科管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a)生技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b)月、年度生产计划和总结;

c)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年度计划和季、年度总结;

d)输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e)变电运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年度总结;

f)大修规程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g)技术监督专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h)设备评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年度总结;

i)科技工作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j) 电能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k) 新设备验收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l) 月度设备缺陷报表;

m) 其它上级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

第8篇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规定

汉口供电公司技术资料及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汉口供电公司的基础资料管理,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流程,做到数据录入准确、更新及时,同时确保gis系统的稳定运行,更好的配合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汉口供电公司gis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班组资料、报表及档案的维护管理工作。

2、技术资料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生技科为主管部门,各班组为具体执行部门。

3、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本办法,严格遵守贯彻执行。

二、职责分工

生技科:

1、技术资料管理流程由生技科负责监督,并督促各部门按期完成。

2、负责定期在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发布最新的技术资料情况。

3、负责审核各类图纸、资料及报表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并整理汇总上报市公司。

4、负责提供设计图纸、设备变更单、竣工图等涉及主网设备变更的资料和图纸。

5、负责督促各部门健全班组资料及各类档案。含缺陷单、巡线记录、班长日志、gis、报表、条图等。

6、负责督促检查gis系统中设备变更的进程及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信息组

1、负责解决公司信息系统网在运行、维护和使用中出现的软件问题,以确保网络的稳定运行。

2、负责完善硬件及系统功能的工作,解决gis系统在运行中新的硬件故障及新硬件的安装与调试(含扩展设备如:打印机、绘图仪、moden、hub、mouse等)。

3、负责gis地理背景图的变更修改及维护工作。

4、根据设备维护范围,协调各配电班、营业所的gis系统数据资

料的共享。

综合班

1、负责gis系统图形和数据信息的维护工作,包括设备运行数据的录入、编辑及资料变更后的图形修改工作。

2、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输出图纸、资料、参数、标准等)。

3、负责gis系统相关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综合班收到设备变更资料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编辑修改完毕。并将修改后的情况及时在信息网上发布,同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5、负责保管gis系统的各类图纸、资料并及时归档。

6、负责收集gis系统在实用过程中反映出的各种需求信息,配合信息组完成新功能的开发。

7、每季度组织一次新旧资料的变更检查工作。

配电班

1、每月定期向综合班提供线路条图、电缆走向图及设备台帐等运行资料以供其对gis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工作。

2、每月要进行现场设备与gis图形是否相符的核查工作,发现与现场不符技术员应及时向综合班反映并在公司信息网上发布。确保本班gis系统中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本班资料台帐,所有月度报表、季报、年报必须在每月3号前上报生技科。技术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清理检查图纸、台帐,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4、各班应将有关资料(设计图、竣工图)转交综合班,并返回验收报告,保存相关试验报告、设备原始资料及设备变更单。

5、 技术员接到变更资料后及时登记,在修改相应cad条图、台帐等资料后,转综合班进行修改。

6、负责将技术资料(含:设备变更情况、生产报表、工作计划等)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做到资源共享。

三、配合技术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1、信息组采用光盘刻录的方式每半年对当前gis数据进行备份,交由档案室保存。

2、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权限规定,不得越权修改gis数据。对图纸,台帐中存在的错误应及时向综合班反映,由综合班负责修改并做好登记。

3、各有关部门应逐步规范、完善资料的标准,并根据运行维护的实际,各有关工程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以便形成有效的滚动维护机制。本制度修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实时进行。

4、每年末在上报年度统计报表时,由生产副经理组织各相关人员对整个资料进行审查、更新。

四、 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属汉口供电公司。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汉口供电公司

2005年4月1日

第9篇 技术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深圳市第三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统一管理,特制定公司费用支出标准,目的是对各项费用开支进行监督管理,并适合于各部门及所有员工。

第一条

管理目标

1.控制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通讯费、餐费补贴支出在部门预算范围内

2.培养员工良好的费用控制意识

第二条

适用部门及员工

1.适合公司各级总监、经理、主管及员工

2.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支出标准管理程序

1.出差员工费用标准

1.1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所有出差员工

硬席

三等

经济舱

1.2出差住宿标准(以每日计算)

职务

酒店标准(国外)

酒店房价

出差交通&伙食补贴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其他地区

部门总监(含营销大区总监)

三星级350300100高级区域经理

三星级30025080区域经理

二星级25022060非营销中心的其它部门经理

二星级25022080其他员工

二星级220****01.2.1凡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出差须到公司定点酒店入住,或者到与定点酒店同级酒店入住。(深圳为深圳海景酒店)

1.2.2除部门总监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如2人同性同时出差,须同住一间标准房,住房标准为两人中标准最高的一人为额度。

1.2.3补贴天数从出差当天计算至回程的前一天。

1.2.4其他员工到设有办事处的地方出差,安排在办事处住宿。

1.2.5营销人员在驻地省内出差,能当天来回的,应回驻地办事处住宿.1.2.6随同总经理级以上人员出差的其他人员,已按照实际支出报销差旅费,将不再发放出差补贴。

1.2.7出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会议或培训班),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出差人员按实际支出报销差旅费。

1.2.8补贴发放方法是报销时直接计入报销费用。

1.2.9每月5日为截止日(CLOSE

DATE),所有差旅费用单据必须每月5日前寄回。

1.2.10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审批。

1.3驻外补贴标准

1.3.1派驻外地人员享受驻外补贴40元/天(派驻外地人员指家庭不在派驻地的人员,不含客服人员)。

1.3.2派驻外地人员出差按规定发放出差补贴时,必须停发驻外补贴。

1.4申请审批程序

1.4.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表(营销中心人员除外),按要求写明原因、目的地、交通方式、时间、住宿地等。

1.4.2先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出差行程。

1.4.3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按实际工作需求出差。

1.4.4根据出差路程、时间、乘座交通工具的实际情况,填写借支单。省内出差每人每次最高借支金额不超过(含)叁千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最高借支金额不超过(含)一万元,如借款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必须提供书面报告申请。

1.4.5营销和市场人员借支在预算范围内无需经总经理批准。超过预算范围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支。

1.4.6其他人员借支都须经总经理批准。

1.4.7出差员工凭已签名同意的出差申请表及借支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支手续,财务部审核所有单据签字手续是否齐全,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借支现金。

1.4.8营销中心区域经理长时间出差的,可由财务部按每月费用预算代办借支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汇款手续,一般在月中或月末办理。

1.4.9办事处人员经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后安排出差,可按上述出差费用标准执行。

1.5报销审批程序

1.5.1出差员工在回到公司后七天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延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1%收取罚金。

1.5.2出差员工须自行分类粘贴发票,准确计算发票金额,按差旅费报销单格式填写,并在出差人栏签字后,交本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查,部门主管审查后,在部门主管栏确认签字。

1.5.3出差员工须先将已由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的差旅费报销单送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会计根据差旅费费用标准检查单据是否遵照公司制度执行,检查无误后在会计栏签字,送财务经理做最后的审核,财务经理审核确认后,在审核栏签字。

1.5.4财务部将差旅费报销单审查完毕,在每周的星期五汇总后送交总经理审批,在负责人栏签字。

1.5.5财务部于每周的星期五统一办理差旅费报销,出差员工必须在这个工作日内报销冲帐,结清借支款项。

1.6单据控制标准

1.6.1出差员工必须获取正规的车船飞机、住宿、餐饮发票,不允许拿白条、普通收据前来报销。

1.6.2出差员工不得遗失发票单据,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1.6.3车船飞机票、住宿发票内容必须与前往的省市地区地名相一致,非前往地区的车船飞机票、住宿发票不予受理。

1.6.4发票单据不得有损坏、污渍等情况,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1.6.5差旅费报销不得使用其他报销单,填写金额数字必须与发票单据保持一致。否则报销人必须重新填写。

1.6.6报销单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否则财务不给予报销或冲帐。若签字主管不在公司本部,由上级主管代签。

1.6.7对于超出费用标准和不获批准的费用支出,完全由报销人个人承担,若报销发票单据金额已开,无法更正的情况下,报销人必须缴回超标准支出部分的现金。

第四条

市内办公交通费支出标准管理程序

1.市内办公交通费报销标准

1.1除营销人员外,各部门人员在部门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1.2客服中心人员(含各地办事处)原则上不享受交通费用报销,若确因工作需要而需出外办事,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2.报销审批程序

2.1各部门必须每月在费用预算中列出市内交通费,经公司直属副总经理或直属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实施。

2.2报销人员必须获取正式市内交通发票,按费用报销单格式正确填写,并在报销人栏签字,普通员工需经理主管证明,由主管经理审批栏签字确认。

2.3报销人员必须在用途栏,填写何种原因乘坐的士或巴士,并于每月25日统一送交财务部报销。

2.4财务部会计根据公司费用支出标准,审查每笔费用开支,在复核栏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在会计主管栏签字。

2.5财务部审查所有报销凭证完毕送交总经理审批,同时定于每月30日统一发放报销现金。

2.6超预算要报总经理审批。

3.单据控制标准

3.1交通费报销只适合有对外业务联系或公共政府部门交往的员工。

3.2本市员工报销单据不得有其他城市的的士或巴士车票(派驻外地人员可用派驻地的市内交通发票)。

3.3报销人在领取现金时,必须在原单据领款人栏签字。

3.4营销中心人员每月可报销市内交通费300元。

第五条

招待费支出标准管理程序

1.招待费报销标准

1.1招待费标准

职务

招待(每次限额)

部门总监(含营销大区总监)

1500高级区域经理

1000区域经理

800非营销中心的其它部门经理

8001.2申请审批程序

1.2.1营销、市场部因业务需要招待运营商、政府机关或客户的,必须每月在费用预算中列出招待费,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实施。

1.2.2其他部门若因特殊情况需有业务招待的,应先填写业务招待审批表,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实施。

1.2.3若特殊情况紧急在预算外有业务招待的,应事先拨打电话口头汇报公司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在次日补办业务招待审批单。

1.2.4各地办事处负责人如在预算外有业务招待的,须事先提出追加预算金额,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实施。

1.3报销审批程序

1.3.1报销人必须获取正式的餐饮服务业发票,按费用报销单格式正确填写,并在报销人栏签字。

1.3.2员工报销时,应提供业务招待审批单,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1.3.3财务部会计根据公司费用支出标准,审查费用开支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已备有业务招待审批单,并在复核栏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在会计主管栏签字。

1.3.4财务部审查所有报销凭证完毕,送交总经理审批定,并定于每周的星期五统一办理报销。

1.4单据控制标准

1.4.1业务招待费报销只适合部门经理级或营销中心员工。

1.4.2报销单需加附页,在附页上要注明因何事、在何地、宴请何人,而且要与业务招待审批单内容相一致。单笔超过1000元,本人要在发票后签字确认。同时要由上一级主管亲笔签字。

1.4.3在无申请和预算的情况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报销人承担。

1.4.4各地办事处负责人在超出预算的情况下,无事先申请追加预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通讯费支出标准管理程序

1.通讯费报销标准

职务

最高金额(元)营销总监及营销大区总监

1400高级区域经理

1000区域经理

600非营销中心的其它部门经理

3001.1如遇特殊情况(如测试业务等)需超出以上相应标准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报销。

2.报销审批程序

1.1报销人必须获取电信的话费发票或购充值卡发票,按费用报销单格式正确填写,并在报销人栏签字。

1.2财务部会计根据公司费用支出标准,审查费用是否在标准范围内,并在复核栏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在会计主管栏签字。

1.3报销人必须在每月的25日前将费用报销单送交财务部

1.4财务部审查所有报销凭证完毕,汇总送交总经理审批,同时定于每月30日统一发放报销现金,营销中心人员随每月报销单一起报销。

3.单据控制标准

3.1各部门经理应事先将本部门需要配备通讯工具的员工名单送交财务部备案,并签字确认。

3.2充值卡须指定到电信营业部购买,超标准的话费单报销必须打出话费清单,同时在报销单上注明话费超标的原因。

3.3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餐费补贴支出标准管理程序

1.餐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1.1员工午餐补贴每月150元,驻外人员不享受午餐补贴。

1.2员工在出差期间不享受午餐补贴

1.3员工请事假、病假,休产假、工休假、工伤假及补休期间不享受午餐补贴。

1.4公司行人事政部直接将午餐补贴计入当月工资。

第八条

办事处固定行政费用

办公费

水电费

电话/上网费

房租

机场-市区

各办事处

10020**0**20**00办事处+客服部

150250500120**001.以上各项为最高限额,低于上述最高限额的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由区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附则

1.凡与本规定相抵的先前有关的费用管理规定或条例,均以本规定为准;

2.本文件自发放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第三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差申请单

申请部门:

200*年*月*日

姓名

职务

随行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月日至月日共天

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轮船□

巴士□

部门负责人

签批

总经理意见

ADM-ST-0009-01深圳市第三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招待审批表

部门:

200*年*月*日

申请人

职务

参加人数

招待对象

招待人数

招待时间

招待事由

招待预算

实际金额

部门经理意见

总经理意见

备注

如实际金额大于招待预算的,需公司总经理签名再确认

ADM-ST-0010-01

第10篇 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命题管理

第一条 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难度适中。要避免出偏题、怪题。

第二第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试题的类型要多样化,题型不得少于四种。题量要适当。一般以笔试90-120分钟、口试15-20分钟内完成拟定题量。试卷满分统一为100分。

第三条 试卷由各系部组织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担任过主讲教师或现任主讲教师进行命题,也可由几名任课教师共同拟定,由教研室主任初审,最后由各系部负责人审定。

第四条 为提高试卷的信度,提倡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如果条件成熟,要尽可能做到“教考分离”。

第五条 期末考试凡不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的科目,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个月提交二套分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A、B卷),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抽取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处直接抽取确定。

第六条 根据课程性质和考试要求不同,提倡考试方式多样化,但第一次试行时,要由系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应报教务处审批。

二、试卷印刷管理

第一条 经系部审定的纸质试卷样卷、《z职业技术学院试卷样卷送审表》(附件一)、电子文稿(word文档)等要按规定时间送交教务科。教务处要再次对试卷样卷进行审核,然后由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随机抽取确定正考卷,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处直接抽取确定。

第二条 教务科要严格按照试卷保密原则统一组织试卷印刷、装订、装袋和考前保管等工作,并在开考前交给监考老师。

第三条 试卷的命题、送审、印刷、装订、装袋和考前保管等工作均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任何形式泄密者应追究其责任,并以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过程管理

第一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平时测验、单元测验由各系部及任课教师自行安排。教务处根据各系部日程安排,随时检查考查情况。

第二条 期末考试科目及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下达考试计划书(阶段性上课的科目原则上要留出至少半个月的时间让学生进行复习,然后由相关系部提出考试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开考),各系部根据考试计划书认真安排好相关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地点及监考人员等),教务处根据各系部报送的相关准备工作的信息(考场地点及监考人员等)统一协调安排好考务工作。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复习考试前一周确认学生考试资格(祥细方案请参阅《z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z职业技术学院无资格参加考试学生名单》表样见附件二),并由教学秘书汇总后向教务处报送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该类学生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加加正常补考。

第四条 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划定考试范围或变相暗示。不得出复习思考题变相缩小考试范围。

第五条 考试地点原则上安排在考生所在系部的教室,考试前各系部应组织一次教室卫生大扫除。做到黑板干净,环境整洁,桌面无涂写,抽屉无纸屑,并准时将教室钥匙交到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成立考试管理临时机构,负责执行考试工作。

第七条 考场规则

1、考试前,各系部应组织一次教室卫生大扫除。做到黑板干净,环境整洁,桌面无涂写,抽屉无纸屑。规范张贴相关考场标志。使学生进入考场有清洁、舒适的环境。

2、进入考场时,除携带必备的文具外,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书籍、练习本、卡片、刀具不准带入考场,更不得携带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听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3、严格考试时间,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迟到超过三十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论处。考生迟到后,不再延长考试时间,必须按正常考试时间交卷。

4、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出示学生证。一般实行教室单人单桌单列就座,书桌要正向朝前;阶梯教室则单人隔行就座。考生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凡不听监考人员指导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旷考处理。

5、答卷前考生要在考卷上写清姓名、班级、座号。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外语或特殊考试除外),字迹力求工整、清楚。对辨认不清的字迹按非正确答案处理。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若发现试题有误或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考生必须使用考试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个人自带的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6、考生在考试时不得互相谈话,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更不得有偷看、传纸条、夹带、交换答卷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对于舞弊者和参与舞弊者,给予严厉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7、考试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须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且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谈笔或在走廊大声喧哗;离开考场后不准重返考场。

8、凡旷考考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应重修。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送交主考办公室。

第八条 监考规则

(本规则不但适用于考试考查课的期中期末考试,也知用于期初补考和重考。)

1、开考前三十分钟,监考人员到主考办室领取考试试卷。

2、每个考场设立监考二名,负责本考场考试过程的实施。

3、监考教师提前10-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1)、安排考场学生座位。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查对学生座位,必要时有权临时调动考生座位。

2)、宣布考场规则和答卷注意事项。

3)、清点考生出缺席情况并作记录。

4)、发考卷及草稿纸,并要求学生在答卷前必须把班级、姓名和座号完事正确地填写在考卷上。

4、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或进行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在考场内议论考题或学生答题情况,更不准有干扰或影响学生正常答案的行为。

5、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要认真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场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地关心爱护学生。若发现有学生不适,不能继续考试时,应立即通知教务处,并作临时处理。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6、监考人员要认真处理学生的违纪和作弊行为。若发现有违纪或舞弊行为,要立即没收其考卷及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交相关系部进行教育,同时将违纪考生的班级、姓名、座号及违纪事实经过填在《z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情况登记表》上。考试结束好,将考卷、违纪证据一起上交所在系部,由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处理。

7、监考人员应告诫考生装订成册的考卷不得擅自拆开,答题期间一律将考卷放在自己座位的正前方,不得偏左或偏右。答完的试卷不得拿起来检查,否则按违纪处理。

8、考试期间,学院领导应安排值班,及时处理和汇报有关事项。巡视员进行考场巡视。

9、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遇有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应通知该课程教师或相关室主任来答复,已经答复的问题,而另有学生提出疑问时,监考人员可以给予答复。

10、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考试终了,应立即收卷,并当场点清,确认无误时,方可允许学生离开。延迟交卷的应予拒收。不按时交卷的学生,成绩以零分计;然后将收好的试卷装订成册;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考试情况登记表》和试卷袋表格内容,并将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一起装入考试袋内送到教务处。由教务处人员验收无误后,监考人员方可离开。

四、评卷管理

第一条 考试结束后立即组织评卷,评卷工作由该课所在系组织教研室人员进行。评卷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完成。评卷过程要在隐名密封的情况下进行。登记成绩前,不得擅自将封条拆开。本规则期末考试和期初补考均适用。

第二条 评卷工作要以课程为单位组成评卷小组(以2-3人为宜,不得少于2人)。采用流水作业,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确保评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评分标准,如若改动需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提分,打人情分。评完的试卷要认真复查,保证评分和合分的准确性。

第三条 评卷工作要在系部指定地点进行。试卷要妥善保管,决不允许带回家里。评卷期间不准接待学生,更不允许查看试卷,在任何情况下,教师不得透露评卷情况。

第四条 每门必修课在考前由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成绩比例,(一般平时占20%-40%,期末占80%-60%,平时成绩不得超过40%)。任课教师于考前将学生平时成绩一式四份(《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附件四)送交教学秘书加盖系部公章,评卷时连同试卷并交给评卷人员,评卷完毕,当场将期末成绩录入成绩单,按规定比例计算出该课程本学期的总成绩,经评卷教师签字后生效并交给系教学秘书。

第五条 系教学秘书要及时将成绩单提交系主任审核签字,无异议则成绩单分别送教务处、任课老师、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系部存档。成绩一旦评定,无论何种情况,不得随意改动分数及试卷,不准学生查阅试卷。

第六条 教师评卷时,在完全正确的答案上画相应符号(一般为“V”)为标记,不允许空白;对完全错误的试题打上相应符号(一般为“*”)并写上所扣分数;对部分错误的客观题目要画上适当符号(如下划线、?、....等符号)并写上所扣分数;每个大题的最后得分写在左上角(如果一个大题中有若干个小题,将每个小题的得分累加),最后将每一个试题的得分填在试卷的得分栏内。在每一题的得分栏内签上评卷老师姓名。

第七条 试卷袋的封皮必须填写评卷人的姓名及其所评题号。评完的试卷,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一起交给各系教学秘书以备查阅。

第八条 学校组织巡视组,对评卷现场进行巡视。

六、补考管理

第一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于考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若确系急病者,应在当场考试结束前向系里请假,并于当场考试两天内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系提出申请),由系主任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条件请参阅《z学院学籍管理规定》,《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五),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其成绩按正考成绩登记,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者或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旷考

无故缺考或正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及申请缓考而未得到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旷考课程成绩记为0分。如事后确有悔改表现,学习刻苦努力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给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条补考

1、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按学院的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补考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入场补考,否则不予补考。

2、缓考、补考试卷应用正考的B卷,一般不要重新出卷;其监考、阅卷、成绩登记等工作应与正考时一样要求,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补考成绩单》(附件六);所有补考试卷一律交到系部由教学秘书保管存档,其存档要求同正考卷一样。凡操作不规范或故意放松要求者,其成绩要重新认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一学期或几学期累计达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同过去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二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留、降级。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作挂科处理,准予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七、试卷存档管理

第一条 评卷后的试卷由各系部统一分学科装入档案袋由各系部教学秘书登记存档。装袋存档材料目录及要求:

1、学生名单一份;

2、学生试卷以班级学生座位号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依次叠放;

3、考场记录单一份;

4、《z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分析表》一份(表样见附件七)。

第二条 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相关教研室对试卷进行复查,对评卷质量及学生成绩作出科学分析,及时向有关系反馈意见,并向院主管教学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z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第11篇 挡车设施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51条加工制造

1.挡车设施的制造原则上应由集团公司定点厂统一加工制造。

2.各矿自制挡车设施时必须采用集团公司或厂方提供的图纸,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造。严禁各使用单位粗制滥造。

第52条订货及验收

⒈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选型和技术要求。

⒉公司外订购时必须是通过正式鉴定的产品。

⒊外购和自行加工制造的挡车设施,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第53条使用与管理

⒈由矿运输部门统一管理和考核,责任到人。

⒉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主要斜巷和主要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型式等,并进行安装技术指导;其他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安装位置和型式,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挡车设施的安装实行谁使用谁安装的原则。

⒊挡车设施安装后,要由矿运输副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⒋挡车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运输工区要建立安全设施专业维护队伍,各掘进工区使用的挡车设施由分管运输付区长具体负责,落实到人。 ⒌矿运输部门要制定设施维护标准,建立全矿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明确使用地点、型式、安装日期、使用单位和维修负责人等,各有关工区要相应建立本工区管辖的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建立挡车设施日检制度和检查记录,落实检查人员和责任。现场挂挡车设施管理牌板。

⒍矿要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安全设施的制作、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查、考核及责任。凡装备不齐全或装备型式不符合要求的追究分管矿长、分管副总的责任,凡维修不及时、不灵敏可靠追究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凡不按规定使用是使用者的责任。 ⒎斜井上部和采区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取自提升绞车房,斜井下车场挡车设施的动力电源必须可靠。

8.斜井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第54条试验

1.雷达捕车器安装投用前必须进行模拟跑车试验,使用中每十天进行一次模拟跑车试验。每月进行一次带载试验。

2.各矿根据不同的挡车设施的性能和特点,制定试验方法和安全措施,试验要有记录,存档备查。

第12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 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 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 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 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 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 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 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人事部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人事部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 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 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 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运营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运营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充分发挥车辆的运输功能,降低运行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1、车辆技术管理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合理配载,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加强维护。

2、车辆技术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的手段,建立好车辆的质量监测体系,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确保车辆良好的运营状态。

4、车辆技术指数将作为公司在年终对主管、安全员、驾驶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14篇 江苏省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江苏省技术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

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

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目录

1总则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3建筑管理

3.1建筑间距

3.2建筑物退让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4建筑基地的绿地

3.5建筑基地出入口

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给水

4.2排水

4.3城市燃气

4.4公共交通

4.5电力、电信、邮政

4.6环境卫生

4.7工程管线综合

5城市景观与环境

5.1城市景观规划

5.2住宅建筑景观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城市空域保护

6.2地下空间利用

7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

附录三建筑的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附录五术语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的规定。

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5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2.3.4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3

35

35

40

1

1.1

1.1

1.2

多层

26

28

28

30

1.6

1.7

1.7

1.8

中高层

24

25

25

28

1.9

2

2

2.2

高层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5

50

2.5

3

高层

35

40

5

6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5

60

3.5

4

高层

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

多层

45

50

1

1.2

高层

40

45

2

2.2

注:

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位于ⅲ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2

1.5

≥2-<4

2.0

≥4-<6

2.5

≥6

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2.3.7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7.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7.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建筑间距

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3.1.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3.1.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

>15―≤60

>60

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6.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3.1.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表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

类别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高层

(被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中高层

(被遮挡)

30

20

13

12

10

8

12

6

低层

(被遮挡)

30

20

13

12

10

8

6

注:

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3.1.9.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1.9.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

表3.1.9.2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非住宅建筑

24

20

13

15

13

9

12

13

13

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

18

13

9

12

9

6

10

6

低层非住宅建筑

9

9

9

9

6

6

9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1.9.3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3.1.10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

表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18

15

13

13

13

9

9

9

9

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

9

9

9

6

6

6

6

6

6

注:

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1.11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2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3.2.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2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3

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4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

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3.1.12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3.2.2.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3.2.2.7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3.2.2.8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2.2.9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

3.2.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2.3.1控制。

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

表3.2.3.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后退距离

40米以上

8

12

15

30米以上~40米

6

10

15

20米以上~30米

5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15

20米及以下

3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15

注:

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3.2.3.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入城市道路红线。

3.2.3.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3.2.3.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

3.2.3.5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3.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3.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3.2.3.7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9条确定。

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

表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

铁路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

20

铁路支线

15

3.2.5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3.1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3.3.2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

3.4建筑基地的绿地

3.4.1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3.4.1.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4.1.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3.4.1.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3.4.1.4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3.4.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3.4.2.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5建筑基地出入口

3.5.1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5.2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5.3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1。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一类居住区

1辆/户

1辆/户

二类居住区

0.4辆/户

2辆/户

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2。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

50

300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50

750

文化、娱乐、餐饮

60

500

医院

30

300

3.6.3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6.1、表3.6.2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3.6.4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6.5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3.6.1、表3.6.2的规定。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给水

4.1.1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

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

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4.1.2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

4.1.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

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

4.1.4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流速平缓,有倒流、潮汐或河流断面狭窄、河道两端建闸的河流,其下游水域可相应扩大到1000米,有关地区还应考虑潮水顶托或上下游水流方向互换等情况。

准保护区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

各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按《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4.1.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4.1.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

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

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4.1.7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

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

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1.7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

(万m3/d)

地表水水厂

(m2d/m3)

地下水水厂

(m2d/m3)

加压泵站

(m2d/m3)

5~10

0.70~0.50

0.40~0.30

0.25~0.20

10~30

0.50~0.30

0.30~0.20

0.20~0.10

30~50

0.30~0.10

0.20~0.08

0.10~0.03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4.2排水

4.2.1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4.2.2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

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

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2采用。

表4.2.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m3)

建设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不含污泥消化

含污泥消化

20以上

0.3~0.5

0.5~0.8

0.6~1.0

10~20

0.4~0.6

0.6~0.9

0.8~1.2

5~10

0.5~0.8

0.8~1.2

1.0~2.5

2~5

0.6~1.0

1.0~1.5

2.5~4.0

1~2

0.6~1.4

1.0~2.0

4.0~6.0

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3采用。

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4.3城市燃气

4.3.1

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

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

表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s/l)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s/l)

20000以上

0.4~0.6

2000以上

1.5~3.0

10000~20000

0.5~0.7

1000~2000

2.0~4.0

5000~10000

0.6~0.8

600~1000

2.5~5.0

1000~5000

0.8~1.1

300~600

3.0~6.0

100~300

4.0~7.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3.2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4.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报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3.4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

4.3.5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

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

1000米。

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

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5规定。

4.3.6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7的规定。

表4.3.5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构筑物外墙

重要公共建筑外墙

铁路中心线

城镇道路红线

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压(a)

9.0(7.0)

18.0(14.0)

15.0(12.0)

3.0(2.0)

4.0

次高压(b)

6.0(4.0)

12.0(8.0)

10.0(8.0)

3.0(2.0)

4.0

中压(a、b)

6.0(4.0)

12.0(8.0)

10.0(8.0)

2.0(1.0)

4.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b)

3.0

6.0

6.0

3.0

注:

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2.5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

4.4公共交通

4.4.1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4.4.2公交首末站

4.4.2.1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表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序号

总容积(m3)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单罐容积(m3)

≤20

≤50

≤100

≤200

≤400

≤1000

防火间距(m)

名称

1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2

工业区(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3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4

公路(路肩)

高速ⅰⅱ级

20

25

30

ⅲ级、ⅳ级

15

20

25

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6

ⅰ、ⅱ级通信线(中心线)

30

40

注:

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表4.3.8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总存瓶容积(m3)

≤10

>10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路肩)

10

10

次要道路(路肩)

5

5

注:

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4.4.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

若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1.5的系数。

4.4.3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4.4.3.1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

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4.4.3.3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

4.4.4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

4.4.5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

4.4.5.1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

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

4.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

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

4.4.6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

4.4.6.1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

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4.4.6.1采用。

表4.4.6.1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辆)

每辆车用地面积(m2)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出租小汽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4.4.6.2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4.5电力、电信、邮政

4.5.1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

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

4.5.2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4.5.3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

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4.5.3.1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5.3.2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4.5.3.3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4.5.3.4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500平方米。

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

4.5.4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4.5.5

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

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

4.5.6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

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

4.6环境卫生

4.6.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6.2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

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4.6.2.1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

4.6.2.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

4.6.2.3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

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

4.6.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4.6.3.1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

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

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6.3.2。

表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²)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450

>8000

>30

≥15

150~450

2500~10000

≥15

≥8

50~150

800~3000

≥10

≥5

<50

200~1000

≥8

≥3

注:

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6.3.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

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

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

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米。

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

4.7工程管线综合

4.7.1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

4.7.2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

4.7.3

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

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

4.7.4

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

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4.7.5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

4.7.6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

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4.7.7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

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4.7.8

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4.7.8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表4.7.8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措施。

有防冻要求的管线除满足表4.7.8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的要求。

表4.7.8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序号

1

2

3

4

5

6

7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给水管线

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深度

人行道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车行道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90

0.70

0.70

0.70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4.7.9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4.7.9的规定。

表4.7.9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序号

净距(m)

下面的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上面的管线名称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1

给水管线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

0.15

3

热力管线

0.15

0.15

0.15

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0.15

5

电信管线

直埋

0.50

0.50

0.15

0.50

0.25

0.25

管块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6

电力管线

直埋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管沟

0.15

0.50

0.50

0.15

0.50

0.50

0.50

0.50

7

沟渠(基础底)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8

涵洞(基础底)

0.15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

9

电力(轨底)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

铁路(轨底)

1.0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注:

1、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2、燃气管线与电力和电信电缆在导管内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

4.7.10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0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4.7.11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米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4.7.12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2的规定。

表4.7.12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名称

建筑物

(凸出部分)

道路

(路缘石)

铁路

(轨道中心)

热力管线

电力

10kv边导线

2.0

0.5

杆高加3.0

2.0

35kv边导线

3.0

0.5

杆高加3.0

4.0

110kv边导线

4.0

0.5

杆高加3.0

4.0

电信杆线

2.0

0.5

4/3杆高

1.5

热力管线

1.0

1.5

3.0

4.7.13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7.13的规定。

表4.7.13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名称

建筑物(顶端)

道路(地面)

铁路(轨顶)

电信线

热力管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电力线

10kv及以下

3.0

7.0

7.5

2.0

4.0

2.0

35~110kv

4.0

7.0

7.5

3.0

5.0

3.0

电信线

1.5

4.5

7.0

0.6

0.6

1.0

热力管线

0.6

4.5

6.0

1.0

1.0

0.25

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5.1城市景观规划

5.1.1

编制各个阶段的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5.1.2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5.1.3

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5.1.4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

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5.1.5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5.2住宅建筑景观

5.2.1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5.2.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5.2.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5.2.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3.1

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5.3.2

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

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5.3.3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缓冲带内不应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应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5.3.4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

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4.1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5.4.2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

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5.4.3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5.4.4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5.4.5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5.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5.5.2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5.6.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5.6.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3米。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5.6.3

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5.6.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

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5.6.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5.6.6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5.6.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5.6.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

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

5.6.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第六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城市空域保护

6.1.1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6.1.2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6.1.3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6.1.4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6.1.5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

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6.2地下空间利用

6.2.1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6.2.2

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6.2.3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与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

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6.2.4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围护结构。

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6.2.5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6.2.6

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间利用统筹安排。

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

第七章 附则

7.1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7.2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一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4、建筑的计算高度

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到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坡屋脊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附录三建筑的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附录五术语释义

1、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3、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5、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6、中高层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7、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0、绿地率

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第15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16篇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要求执行的国家、集团公司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条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条文;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

第三条 由于历史原历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是:

1. 罐区布置。

(1)布置在山区丘陵地区,地势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罐区,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修筑可靠的防火堤,或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要保证防火堤或存液池严密不漏,时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布置在平地的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如:罐间距不足、罐与工艺装置间距不足、罐组内贮有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的罐区,要采取补救措施。

2.防火堤。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排水口无密封或用闸板开启的必须整改。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现用普通截止闸的要逐步更换。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系统。

(1)应设立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2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其压力为0.7~1.2mpa。

(2)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罐区贮罐容量计算,但最小管径不应低于200mm。

(3)厂区罐区应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

(4)大容量液体罐区、地形复杂或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5)采用液下氟蛋白灭火系统,应在单向阀之后安装密封爆破片,截止阀处于常开状态;浮顶罐不宜采用液下灭火系统。

(6)液化烃球罐罐区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液公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8)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9)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面积不小于15m×15m。

(10)为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小于9m,净高不小于4.5m。

4.贮罐及贮罐附件。

(1)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现为固定顶的甲b、乙a类液体贮罐,要逐步更新为浮顶罐。

(2)非金属油罐禁止贮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

(3)贮存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有呼吸阀和阻火器,现采用金属网或金属丝的老式阻火器,必须更换为新式波纹板式阻火器。

(4)储罐脱水要采用可靠的安全切水设施。

5.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原料罐还须设低液位报警。

(2)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检测报警器。

(4)有毒介质罐区应接规范要求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6.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为便于正确检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贮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第四条 罐区管理。

1.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罐区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

3.制定具体的巡检要求,规范检查项目内容。

4.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5.贮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离,防止物产超高、外溢。

6.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7.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8.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9.罐区要有严格的人出入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

10.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

1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快速巡回检测,具有各种限制值报警及异常状态参数的存贮存功能。

12.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技术管理规定16篇

第一条 总则为了加强***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二航局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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