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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电气检修班设备报废管理与考核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废、旧物资的管理和实施。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结合本班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设备报废管理与考核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定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物资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标准 管理标准(第一分册)
3 术语和定义
废物资:凡经鉴定,已丧失原使用性能,无利用价值的为废物资。
旧物资:凡属领出已用过的物资,经修复尚能继续使用的为旧物资。
4 管理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班组的废、旧物资的统一保管和处理工作。
4.2 电检班班长、技术员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
4.3 财务产权部对属于固定资产的废、旧物资依据固定资产卡片确定其净残值,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4.4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管理全过程监督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设备报废管理:
5.1.1 设备需要报废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陈述报废理由,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废。
5.1.2 生产部是设备报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设备报废技术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对重要设备报废从技术上负责向上级报批。
财务部负责办理设备报废的固定资产增减手续,并向上级报批。
5.1.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设备报废管理的检查、考核。
5.1.5 设备管辖单位负责设备报废的执行。
5.1.6 班组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申请报废更新(更新要纳入更改计划)
5.1.6.1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5.1.6.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5.1.6.3 通过大修理后虽然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5.1.6.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1.6.5 其它应当淘汰的。
1.7.7 设备报废管理程序
1.7.7.1 班组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写出报废报告书,上交生产部专工,再由生产部专工上报生产部审核同意后报生产副厂长审批,对于重要设备,生技处负责向上交部门打报废报告。
1.7.7.2 报废报告批准后,由分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整理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设备停用、拆除、报废工作,并办设备变更手续。
1.7.7.3 生产部、财务部有权检查、监督各单位变更与报废的执行情况。
1.7.7.4 对于班组内单价2000元以下的工器具等设备报废时,需填写报废报告书报生产部分管专工和主任审批。
1.7.8 班组填写的固定资产报废报告书中应有报废单位、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附属设备、制造厂、购建年月、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单位、数量、所在地点及技术状况和报废原因等说明。
6检查与考核
6.1 按本标准及相关标准检查与考核。
6.2 按本企业考核标准检查与考核。
第2篇 钢丝绳使用报废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钢丝绳的使用、保养、报废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对所使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 5009.1.92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钢丝绳使用部门负责钢丝绳规格的提出和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及报废申报工作。
5.2钢丝绳采购部门负责钢丝绳的采购和进货检验。
5.3使用部门专职技术员负技术责任,专职安全员负监督责任,作业班班长负检查责任。
6具体内容
6.1钢丝绳使用部门依据规程、规范的要求提供钢丝绳采购单,应注明钢丝绳的规格、用途、数量。
6.2钢丝绳采购部门应依据采购单内容,选择厂家,采购合格的钢丝绳。
6.3采购部门对采购来的钢丝绳应做进货检验,并做好“钢丝绳进货检验记录”。
6.4使用部门按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制订如下规章制度,加强钢丝绳的使用管理。
a) 钢丝绳使用安全系数选取规定;
b)钢丝绳插接标准、规定;
c)钢丝绳的日常保养保管要求,包括定期检查;
d)钢丝绳使用前检验、检查内容和规定;
e)钢丝绳的报废、更换标准;
f)报废钢丝绳的处理规定。
6.7不合格钢丝绳,使用部门按报废钢丝绳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8使用部门定期对钢丝绳进行检查。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钢丝绳进货检验记录”
第3篇 机动车报废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22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第4篇 物业公司工具报废管理规定(2)
物业公司工具报废管理规定(二)
1、个人领用的工具损坏或遗失后,由使用人填写工具报废单,使用部门经理负责鉴定并签署意见,如属正常损坏,总办主任签字后,报废工具交回库里,补领新工具。
2、如属人为损坏或遗失,由会计部计算折旧金额,使用人到会计部交纳赔偿金,凭收据到总办,总办主任签字后,补领新工具。
3、如属贵重工具损坏或遗失,由总经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5篇 隆兴供电公司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资产报废管理,理顺资产管理秩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承德供电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分公司所属各科室及有关资产管理单位。
3、凡已划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机器、机械设备在进行报废管理中均执行本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具备的条件
1、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2、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3、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4、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6、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7、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8、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上报程序
1、各单位发现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情形的,应立即报告“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2、“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应立即派出有关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勘察,写出资产报废毁损报告,提交“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3、“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后,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到财务科,由财务科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或进行帐务处理。
四、管理标准
1、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应严格按我分公司的生产管理制度及管理程序进行。
2、准备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退出运行一个月之内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无权确定设备的报废及退出运行设备的调转。
3、各单位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闲置设备应视为备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帐登记,设专人管理。
4、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残值回收的管理,对残值回收过程进行监督,未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如需变卖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负责及时回收变现资金,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5、分公司“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设备分析鉴定会。
6、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
7、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