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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5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12:39:21 查看人数:91

强制性规定

第1篇 电梯井内防护强制性管理规定

结合项目部工程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做法各式各样,标准不统一,现根据集团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制定如下强制性管理规定:

一、加强电梯井内防护控制管理: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按照公司制定的电梯井防护做法及规定要求进行搭设,对项目部工程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控制管理,纳入公司专项整治范围,加强电梯井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力度,提高项目部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定型化、工具化管理水平,认真搞好项目部工程安全防护,有计划的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公司不定期的对项目部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对项目部工程未按照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进行防护的,每发现一次处罚项目经理500元以上、施工负责人300元以上,安全主管200元以上;在集团质量安全部平时巡查及工程质量验收中因安全防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被集团质量安全部进行处罚的,公司将按照集团质量安全部罚款比例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主管加倍处罚。本管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各项目部严禁违反本制度。

二、安全防护保证措施:

1、电梯井内防护

(1)利用φ48mm×3.5mm钢架管进行搭设,在电梯井内两侧边距墙15cm利用φ50mm的pvc塑料管作预埋洞口,在电梯井内四周距墙15cm采用井字形进行搭设钢架管,高宽比按照各工程的电梯井实际尺寸进行调整;一端搁置于电梯厅门口楼板,一端搁置于电梯井剪力墙预留孔洞内,搭设井字形架体平台,架体平台纵横距墙体30cm,钢管过墙不小于10cm,搁置电梯厅门口不小于30cm;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2)电梯井内设一道首层防护、定层防护每隔一层进行防护,安全防护采用硬性防护;第一层铺设5cm×5cm方木,第二层满铺20mm厚废模板,并用铁丝与平台绑扎及用铁钉钉牢固。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采用水平铺设,严禁采用斜铺、防护不严密、材质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电梯井内严禁搭设脚手架体,禁止电梯井内存有垃圾、各类材料等,必须保持电梯井内整体清洁卫生、干净,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300元、施工负责人200元、安全主管100元。

2、电梯井口防护

电梯井口防护门,采用3cm×3cm方管进行焊接,安全门高度为1.5m、安全门网络的间距为15cm,宽度按照各工程的电梯井实际尺寸进行调整,在安全门离地安装高度为1.8m,在安全门下方安装18cm挡脚板,安全门采用膨胀螺栓固定结构墙上,必须固定牢固;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安全防护设施安装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主管、搭设班组进行检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验收记录存档备查;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4、项目管理相关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垃圾、材料等的清理工作,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内清洁卫生;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70元、施工负责人50元、安全主管30元。

5、搭设电梯井内操作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等架体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4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6、钢管、扣件等购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安全防护设施拆除:

1、搭设、拆除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时,清除所有垃圾、材料等物品,电梯井口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60元、施工负责人40元、安全主管20元。

2、拆除顺序自上而下逐层拆除,禁止自下而上或上、下两层同时拆除作业;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配合,协调动作,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性作业;

4、拆除的构件应放在楼层内,材料应集中存放整齐,采用卸料平台进行吊运,拆除的杆件、材料等采用人工传递,严禁抛掷;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5、拆除时拆除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固定在结构内固定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抵用;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4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10元。

第2篇 某电梯井内防护强制性管理规定

结合项目部工程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做法各式各样,标准不统一,现根据集团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制定如下强制性管理规定:

一、加强电梯井内防护控制管理: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按照公司制定的电梯井防护做法及规定要求进行搭设,对项目部工程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控制管理,纳入公司专项整治范围,加强电梯井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力度,提高项目部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定型化、工具化管理水平,认真搞好项目部工程安全防护,有计划的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公司不定期的对项目部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对项目部工程未按照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进行防护的,每发现一次处罚项目经理500元以上、施工负责人300元以上,安全主管200元以上;在集团质量安全部平时巡查及工程质量验收中因安全防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被集团质量安全部进行处罚的,公司将按照集团质量安全部罚款比例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主管加倍处罚。本管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各项目部严禁违反本制度。

二、安全防护保证措施:

1、电梯井内防护

(1)利用φ48mm×3.5mm钢架管进行搭设,在电梯井内两侧边距墙15cm利用φ50mm的pvc塑料管作预埋洞口,在电梯井内四周距墙15cm采用井字形进行搭设钢架管,高宽比按照各工程的电梯井实际尺寸进行调整;一端搁置于电梯厅门口楼板,一端搁置于电梯井剪力墙预留孔洞内,搭设井字形架体平台,架体平台纵横距墙体30cm,钢管过墙不小于10cm,搁置电梯厅门口不小于30cm;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2)电梯井内设一道首层防护、定层防护每隔一层进行防护,安全防护采用硬性防护;第一层铺设5cm×5cm方木,第二层满铺20mm厚废模板,并用铁丝与平台绑扎及用铁钉钉牢固。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采用水平铺设,严禁采用斜铺、防护不严密、材质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电梯井内严禁搭设脚手架体,禁止电梯井内存有垃圾、各类材料等,必须保持电梯井内整体清洁卫生、干净,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300元、施工负责人200元、安全主管100元。

2、电梯井口防护

电梯井口防护门,采用3cm×3cm方管进行焊接,安全门高度为1.5m、安全门网络的间距为15cm,宽度按照各工程的电梯井实际尺寸进行调整,在安全门离地安装高度为1.8m,在安全门下方安装18cm挡脚板,安全门采用膨胀螺栓固定结构墙上,必须固定牢固;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安全防护设施安装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主管、搭设班组进行检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验收记录存档备查;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4、项目管理相关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垃圾、材料等的清理工作,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内清洁卫生;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70元、施工负责人50元、安全主管30元。

5、搭设电梯井内操作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等架体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4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6、钢管、扣件等购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安全防护设施拆除:

1、搭设、拆除电梯井内安全防护设施时,清除所有垃圾、材料等物品,电梯井口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60元、施工负责人40元、安全主管20元。

2、拆除顺序自上而下逐层拆除,禁止自下而上或上、下两层同时拆除作业;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配合,协调动作,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性作业;

4、拆除的构件应放在楼层内,材料应集中存放整齐,采用卸料平台进行吊运,拆除的杆件、材料等采用人工传递,严禁抛掷;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5、拆除时拆除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固定在结构内固定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抵用;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4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10元。

第3篇 强制性卸料平台管理规定

结合项目部工程卸料平台,制作、安装使用中不规范现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集团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制定如下强制性管理规定:

一、加强卸料平台控制管理: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按照集团质量安全部、公司制定的卸料平台做法及规定要求进行制作、安装使用,对项目部工程卸料平台加强控制管理,纳入公司专项检查整治范围,加强卸料平台的管理力度,使用好、利用好卸料平台,使卸料平台制作规范化、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提高卸料平台利用率,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制作、安装使用,公司不定期的对项目部工程卸料平台进行检查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对项目部工程未按照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对卸料平台制作、安装使用未达到标准规范、安全方案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处罚项目经理500元以上、施工负责人300元以上,安全主管200元以上;在集团质量安全部平时巡查及工程质量验收中因安全防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被集团质量安全部进行处罚的,公司将按照集团质量安全部罚款比例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主管加倍处罚。本管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各项目部严禁违反本规定。

二、卸料平台规定要求:

1、卸料平台预埋件采用双锚固,预埋件间距为0.5m,预埋件禁止预埋在阳台、飘窗等混凝土悬挑部位,卸料平台的悬挑梁禁止采用钢架管作支撑顶或采用其它措施加固,禁止卸料平台上的所有吊装鼻、载荷鼻、预埋件等采用螺纹钢筋;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0元、施工负责人300元、安全主管200元。

2、钢架管式外悬挑式卸料平台严禁使用;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0元、施工负责人300元、安全主管200元。

3、卸料平台主梁必须采用工字钢16cm,次梁采用工字钢10cm;遂步淘汰槽钢,不得使用槽钢制作新的卸料平台;卸料平台制作主梁长6m,平台长3m,平台宽按照各工程实际进行调整,在平台钢底座上面沿周边采用ф48mm钢管焊接高为1.0m的防护栏杆,下杆距平台钢底座为0.5m、上杆距平台钢底座为1.0m;卸料平台上的所有吊装鼻、卸荷鼻、预埋件全部采用ф16mm标准圆钢;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4、钢板吊环必须满焊于主梁槽钢外侧,主梁与次梁连接方式选用焊接,且焊缝高度不低于型材壁厚。

5、平台上满铺50mm厚木板,用扁钢固定牢靠。扁钢中心每间距100mm打孔,用铁钉固定木板,扁钢端头焊接于主梁上;平台防护栏杆内侧沿周边采用废模板进行全封闭,平台防护栏杆外侧沿周边涂刷红白漆作标识;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60元、施工负责人40元、安全主管20元。

6、卸料平台采用公称直径为18mm的钢丝绳,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书;钢丝绳端部的固定采用绳卡,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四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7、卸料平台施工人员等活荷载2.00kn/m2,最大堆放材料荷载750kg(0.75吨)并在卸料平台防护栏杆外侧悬挂《卸料平台荷载牌、验收牌》,卸料平台在使用中严禁超载,各类材料应做到随使随放随吊的原则,禁止下班后卸料平台上留有各类材料放在上面;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8、卸料平台安装时应避开阳台、飘窗等混凝土悬挑部位。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防止给脚手架增加不利荷载,影响脚手架的稳定和平台的安全使用。卸料平台便于操作、稳固性、牢固性;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9、卸料平台在平时使用中,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主梁、次梁型钢、钢丝绳、钢管、木脚手板、钢板等材质是否符合要求。腐蚀、变形、损坏、超过规范的禁止使用;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10、落地式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卸料平台基础应铺设500mm木板,设钢底座,立杆间距不大于1.5m,纵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大于1.5m,卸料平台脚手架架体外围应搭设剪刀撑,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高度禁止超过三层,不得高于10m;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11、卸料平台在制作、每次安拆前,应对相关操作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班组等相关人员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留有相关记录;槽钢、钢丝绳、圆钢等材料合格证及材质证明存档备查;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三、 卸料平台安全注意事项:

1、 拉结点及预埋件埋置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可靠、安全、合理,保证钢丝绳张开角度在450—600之间。严禁将钢丝绳拉接在脚手架上,无预埋件墙体上,禁止斜拉;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卸料平台悬空端应略高于楼内固定端。内部第二道钢丝绳应略松于端头位置处钢丝绳,每根钢丝绳一端必须加四道绳卡。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2、两侧防护栏杆必须与端部防护栏杆有连接固定措施,确保防护栏杆稳定、安全。卸料平台处脚手架内排与外排之间必须铺设脚手板,卸料平台室内两侧边必须搭设防护栏杆防护严密;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3、卸料平台内外侧应挂限载标识牌及“当心坠落”警示牌,总荷载严禁超过设计容许荷载,材料堆放限额应符合表中任一条规定。

序号

材料名称

标准值

最大堆放数量

1

6米ф48钢管

3.84kg/m

35根

2

3米ф48钢管

3.84kg/m

75根

3

胶合模板

25kg/张

35张

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4、使用中,任何人发现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进行整改处理,必要时,停止使用。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更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确保安全;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四、卸料平台制作、安装图:

第4篇 卸料平台强制性管理规定

结合项目部工程卸料平台,制作、安装使用中不规范现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集团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制定如下强制性管理规定:

一、加强卸料平台控制管理: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按照集团质量安全部、公司制定的卸料平台做法及规定要求进行制作、安装使用,对项目部工程卸料平台加强控制管理,纳入公司专项检查整治范围,加强卸料平台的管理力度,使用好、利用好卸料平台,使卸料平台制作规范化、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提高卸料平台利用率,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制作、安装使用,公司不定期的对项目部工程卸料平台进行检查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对项目部工程未按照质量安全部、公司规定要求对卸料平台制作、安装使用未达到标准规范、安全方案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处罚项目经理500元以上、施工负责人300元以上,安全主管200元以上;在集团质量安全部平时巡查及工程质量验收中因安全防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被集团质量安全部进行处罚的,公司将按照集团质量安全部罚款比例对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主管加倍处罚。本管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各项目部严禁违反本规定。

二、卸料平台规定要求:

1、卸料平台预埋件采用双锚固,预埋件间距为0.5m,预埋件禁止预埋在阳台、飘窗等混凝土悬挑部位,卸料平台的悬挑梁禁止采用钢架管作支撑顶或采用其它措施加固,禁止卸料平台上的所有吊装鼻、载荷鼻、预埋件等采用螺纹钢筋;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0元、施工负责人300元、安全主管200元。

2、钢架管式外悬挑式卸料平台严禁使用;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0元、施工负责人300元、安全主管200元。

3、卸料平台主梁必须采用工字钢16cm,次梁采用工字钢10cm;遂步淘汰槽钢,不得使用槽钢制作新的卸料平台;卸料平台制作主梁长6m,平台长3m,平台宽按照各工程实际进行调整,在平台钢底座上面沿周边采用ф48mm钢管焊接高为1.0m的防护栏杆,下杆距平台钢底座为0.5m、上杆距平台钢底座为1.0m;卸料平台上的所有吊装鼻、卸荷鼻、预埋件全部采用ф16mm标准圆钢;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4、钢板吊环必须满焊于主梁槽钢外侧,主梁与次梁连接方式选用焊接,且焊缝高度不低于型材壁厚。

5、平台上满铺50mm厚木板,用扁钢固定牢靠。扁钢中心每间距100mm打孔,用铁钉固定木板,扁钢端头焊接于主梁上;平台防护栏杆内侧沿周边采用废模板进行全封闭,平台防护栏杆外侧沿周边涂刷红白漆作标识;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60元、施工负责人40元、安全主管20元。

6、卸料平台采用公称直径为18mm的钢丝绳,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书;钢丝绳端部的固定采用绳卡,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四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7、卸料平台施工人员等活荷载2.00kn/m2,最大堆放材料荷载750kg(0.75吨) 并在卸料平台防护栏杆外侧悬挂《卸料平台荷载牌、验收牌》,卸料平台在使用中严禁超载,各类材料应做到随使随放随吊的原则,禁止下班后卸料平台上留有各类材料放在上面;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8、卸料平台安装时应避开阳台、飘窗等混凝土悬挑部位。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防止给脚手架增加不利荷载,影响脚手架的稳定和平台的安全使用。卸料平台便于操作、稳固性、牢固性;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9、卸料平台在平时使用中,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主梁、次梁型钢、钢丝绳、钢管、木脚手板、钢板等材质是否符合要求。腐蚀、变形、损坏、超过规范的禁止使用;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50元、施工负责人30元、安全主管20元。

10、落地式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卸料平台基础应铺设500mm木板,设钢底座,立杆间距不大于1.5m,纵横向水平杆间距不大于1.5m,卸料平台脚手架架体外围应搭设剪刀撑,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高度禁止超过三层,不得高于10m;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11、卸料平台在制作、每次安拆前,应对相关操作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班组等相关人员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留有相关记录;槽钢、钢丝绳、圆钢等材料合格证及材质证明存档备查;每发现一次达不到本条文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施工负责人60元、安全主管30元。

第5篇 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章现象,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参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形象,本着“突出重点,狠抓监管,强制执行”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强制性规定。

1.2业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编制和监督落实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内容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2.2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落实各种罚款资金的过程管理工作。

3 实施细则

3.1 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强制性规定

3.1.1 各项目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参施工程性质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1.2 各项目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管理,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施工任务分包给无任何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施工单位。同时,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1.3 根据京建施京建施[2007]140号文件规定,落实群众监督员审核、培训工作,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群众监督员,在进行关键部位和重点工序施工作业时,群众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旁站制度,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控。

3.1.4 各项目成立初始,必须以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严格落实。

3.2 安全生产协议、方案和交底强制规定

3.2.1 工程实行总分包管理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租用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前,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安全协议”。各种协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可根据施工特点,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并履行签认程序。

3.2.2 各项目参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施工方案中要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明确工作目标、组织机构、标准依据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同时,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会签制度,各类审核、审批手续要及时、有效。凡经签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3.2.3 依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要求,对特定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同时,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

3.2.4 各项目部要结合参施工程特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内容,编制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交底要分级进行,由各单位参施工程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认程序,并形成交底记录。各项目参施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交底的编制与落实,任何未接受交底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制性规定

3.3.1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

3.3.2 各项目部应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将“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三级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参施人员未经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

3.3.3 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之规定,经过本工种相关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并通过属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期履行年审程序。未经考核取证或证件过期未年审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施工。

3.3.4 各项目部必须督促各参施单位落实班前教育制度,尤其是变换工作内容或变换工作地点时,应组织相关参施人员进行教育,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相关资料,并报送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4 安全生产检查强制性规定

3.4.1 各项目部应依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参施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人员、检查形势和检查内容。每月至少组织2次文明安全施工综合检查活动,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3.4.2 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日检职责,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及时完善相关检查资料。

3.5 安全生产投入强制性规定

3.5.1 各项目部应依据京建[2005]802号文件和京造定[2009]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保障资金投入计划,认真做好资金投入登记备案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5.2 各项目部应以城建安全发[2007]85文件为依据,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物资采购、审核、使用流程,以城建集团年度审核合格劳动用品厂家和销售人员名录为参考,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选购符合标准的安全物资,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进场审核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3.6 分部分项工程强制性规定

3.6.1 土方施工强制性规定

3.6.1.1 必须编制土方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础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必须按本规定4.2.3条款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并编制专项安全方案。

3.6.1.2 土方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根据施工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放坡、浇筑护坡桩等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严格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1.3 深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对边坡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3.6.1.4 土方施工过程中沟槽边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支搭防护栏,同时,严禁在沟槽边缘1米距离内堆放物料或停放机械。

3.6.1.5 土方施工前应及时了解掌握施工部位现况管线情况,明确管线性质、数量和具体位置,并结合施工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线保护措施。同时,履行汇报程序和会签手续,在取得业主、甲方、建立签认后,方准动土施工,并在作业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

3.6.2 脚手架施工强制性规定

3.6.2.1 脚手架施工必须由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设计,并编制专项搭设、拆除方案和专项安全方案,在经过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高大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施工必须按本规定4.2.3条款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6.2.2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2.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相关要求。

3.6.3 模板施工强制性规定

3.6.3.1 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jgj-162-2008标准,大模板的制作、组装、吊运、安装、存放、保险购要求执行京建发[2006]1039号文件,大模板的保险装置和自制模板的吊环要求以及无腿模板插放架的支搭执行京建发[2010]281号文件。

3.6.3.2 模板施工必须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基础上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大模板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4.2.3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3.6.3.3 模板施工前必须按照本规定4.2.4条款要求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程序。

3.6.3.4 小型模板吊运必须采用容器,且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

3.6.4机械施工强制性规定

3.6.4.1 起重机械施工严格按照建设部令166号和京建施[2008]368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租赁、备案、安装、使用、检测、拆卸等工作。

3.6.4.2 摊铺机、压路机、铣刨机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专机专人,持证上岗,杜绝酒后作业,疲劳驾驶.。

3.6.4.3机械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方案,并在施工前向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程序。

3.6.4.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工必须持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3.6.5 有限空间作业强制性规定

3.6.5.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职责,本着“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建立作业审批、危害告知、现场监督、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安全施工体系。

3.6.5.2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报请属地相关检测部门对作业空间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气体进行专业检测,掌握具体情况。

3.6.5.3 有限空间作业时要采取有效通风措施,配备各类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根据作业空间的实际请款想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3.6.6 人工挖孔桩施工强制性规定

3.6.6.1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6.6.2 人工挖孔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防高坠、物体打击、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保障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6.7 临时用电强制性规定

3.6.7.1 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参施工程临时用电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3.6.7.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2005标准要求,落实三级配电和逐级漏电保护措施,实行三相五线制的线路配置规定。

3.6.8 施工机械强制性规定

3.6.8.1 钢筋和木料加工机械必须搭设防雨防砸棚,运转部位设防护罩,设置安全防护挡板。同时满足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标准。

3.6.8.2 电焊机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弧焊机触电保护器,一、二次侧防护罩齐全,二次则安装防触电装置,使用专用的焊把线和焊钳,且双线到位。

3.6.8.3 潜水泵必须设置专用开关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时必须使用绝缘材料悬挂。

3.6.8.4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前,必须检查绝缘手柄是否完好,漏电保护装置是否灵敏有效,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绝缘保护用品。

3.6.9 关键部位施工强制性规定

3.6.9.1 邻边、洞口防护强制性规定

3.6.9.1.1 深度超过2米的沟槽和深基坑以及房建首层周边、框架邻边、阳台周边必须搭设两道护身栏,刷红、白相间漆。

3.6.9.1.2 施工现场洞口防护必须严密,超过1.5_1.5m以上洞口四周应加设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密封;小于1.5_1.5m空洞应采用盖板密封,并采取固定措施。

3.6.9.2 电梯井防护强制规定

3.6.9.2.1 电梯井首层必须设置双层安全网,四周封闭严密,每四层或高度不超过10米应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内不得有杂物。

3.6.9.2.2 电梯井内作业平台下支点必须采用圆32以上的圆钢。

3.6.9.2.3 电梯井应设高度应为高度1.5m工具式防护门,且用密目网密封。

3.6.9.3 卸料平台防护强制性规定

3.6.9.3.1 卸料平台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交底、验收程序。

3.6.9.3.2 卸料平台底部铺板必须严密,周边采用硬质材料做高度1.5米挡板,设置自动联锁防护门和保险绳。同时,外部悬挂限重标识,内侧悬挂物料码放明细目录。

3.6.9.3 水平网、密目网支设强制性规定

3.6.9.3.1 采用外挂架或爬架的高层建筑首层必须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宽6米,下方净空5米,双层网间距50厘米,支设满足里低外高要求,且网内不得有杂物。同时,每隔四层要再设一道宽3米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必须为锦纶材质。

3.6.9.3.2 密目网支设必须采用专用绳绑扎。

3.6.9.3.3 水平网和密目网的采购应按照本规定4.5.2条款要求落实,每次所购产品必须有批次监测报告。

3.6.9.4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4.1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前必须按规范编制搭设和拆除方案,并履行审批、交底程序后实施。

3.6.9.4.2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9.4.3 井字架、龙门架应设置超高限位器和水平限位装置。

3.6.9.4.4 井字架应在10米高度处设置一道揽风绳,每增加10米增设一道揽风绳,且吊盘使用双保险吊盘。

3.6.9.4.5 卷扬机和揽风绳地线必须使用地埋式。

3.6.9.5 吊篮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5.1 租赁吊篮架必须有合同书和安全生产协议书,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自制式吊篮架。

3.6.9.5.2 吊篮架必须由专人安装和拆除,并设置保险绳和防下滑保险卡。

3.6.9.6 外挂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6.1 外挂架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履行交底、验收程序。

3.6.9.6.2 穿墙螺栓使用圆32以上圆钢,墙内侧设垫片,并使用双螺母拧紧。

3.6.9.6.3 外挂架升降过程中,架子上严禁站人。

3.6.9.7 外爬架搭设强制性规定

3.6.9.7.1 严格执行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厂家资质审核及合同、协议签订等工作。

3.6.9.7.2 外爬架每次升降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6.9.7.3 外爬架外侧应用密目网密封,下方必须设置严密的安全网。

3.6.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强制性规定

3.6.10.1 各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体系,要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细化成员分工。

3.6.10.2 各项目部应结合参施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依据国务院第75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从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上报、救援、调查、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应急救援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组实施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实效性。

3.6.10.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之规定,及时向公司上报事故信息,并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3.11 附则

3.11.1 凡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按每条1000-2000元的额度予以处罚,累计处罚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11.2 同一项目,单次检查中违反上述3项条款的,公司在处罚的基础上,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对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11.3 凡因违反上述条款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免去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

3.11.4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11.5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11.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4 相关制度目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

4.3 《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实行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京建施[2007]140号)

4.4 《北京市道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4-2004)

4.5 《北京市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5-2004)

4.6 《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6-2004)

4.7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7-2005)

4.8 《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8-2005)

4.9 《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4.10《关于建立“农民工夜校”组织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4.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

4.1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00)京经安监字第909号)

4.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京建施[2005]802号)

4.14《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

4.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柜)、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管理规定》(城建安全发[2007]85号)

4.16《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4.1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4.18《北京市建筑其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4.19《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4.2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强制性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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