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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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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管理规定

第1篇 工具工装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工具管理和供应

第一条 外购工具入库前,由工具计划员填写入库单,仓库保管员核对工具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入库单完全相符,外观完好无损后,方可签章验收。如属精密仪器和量具,由保管员请托计量室进行鉴定,取得入厂合格证后,方可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条 库存工具应保证质量完好,帐物卡相符,并要定期盘点。如发生盈亏或报废,造表报主管领导和财审部批准,年终进行一次性处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到外厂、外地采购和处理工具。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供应公司同意后,方能购置和处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工具发放实行以旧换新和按定额发放的办法。发放业务只对各单位工具员,发放手续由工具库负责办理。

第五条 万能量具凭计量室报废单,由使用单位工具员到仓库交旧换新办理领用手续。因生产和工艺需要,车间的万能量具需要补充时,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供应公司和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给予补充。

第六条贵重工具(金刚石、金刚石砂轮等)设专用卡片,需增补时,经供应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发放。使用单位必须珍惜爱护,严加保管。凡属无故损坏或丢失,本人写出损坏、丢失报告,单位签署处理意见,办理完赔偿手续方可发放。

第七条 供应公司负责对全公司工具进行调配。工具计划员协调各单位业务关系。

第八条 工具配备:机床工按机台配备;钳工、电工及其他工种按人员配备。学徒工不配备工具,与师傅合用一套;电工未取得操作证以前不配备工具。

第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其工种不变者,办理转帐手续,工具可随人带走。如工种变动,工具一律退回原单位工具室。新工作岗位如需用的工具,由调入单位工具室重新按规定配备。

第十条 离厂人员应到工具室办理工具移交手续,交清后工具员给予签字证明。单位领导见工具员的证明后,方可在离厂手续单上签字。不交或丢失工具者按丢失损坏赔偿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具室必须建立健全“工具分类帐”和“个人专用工具帐”,及时将收入、发出、报废的工具按帐面要求记帐。工具室库存工具要做到帐、物、卡相符,摆放整齐有序,库内要做到整洁卫生。工具员每年要对个人在用工具清点一次,及时办理丢失赔偿手续。供应部门每年对各单位工具室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章 自制工装的管理和供应

第十二条 自制工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贯彻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原则。专检人员按照图纸和加工工艺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由检验人员办理合格证入库。工装须刻有图号和制造日期。对于同种件号多种尺寸的零件应刻有尺寸标记。量具上应该有被测尺寸及工、检、通、止等字样。对于不易检测的复杂模具可通过测模验证,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各车间对使用的所有成套工装,分别建立模、夹、辅、量具档案,并要始终保持成套工装完好,处于正常状态。因长期使用而失去精度的工装,由使用单位将工装送工具部门并且说明存在的问题,办理好手续后,工具部门安排修理。

第十四条 成套模具因长期使用精度降低而接近报废的,使用单位需提前通知工具部门,工具部门安排计划,备好下一套新模具。

第十五条 凡精度高的标准件、量具等,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门档案,落实专人使用保管。对使用不当而造成报废的,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并实行以旧换新。

第十六条 因图纸更改需要改制的工装,可根据工装的具体情况分别办理手续。已领用出库的由使用单位送修,库内存放的由保管员送修。

第十七条 因制造原因不合格的工装,领用单位送回工具部门,经检验员确认后由调度员安排修理,修理费由工具部门承担。如使用单位生产急需,工具部门应予调换。

第十八条 工装的供应实行按定额发放,若超过定额领用,使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予补发。

第十九条 凡新增加的工装,必须提前向计划部门报计划,计划部门根据需求批转工具部门组织实施。工具部门接到图纸后,将所需材料计划报供应部门。供应部门应抓紧时间配齐材料。工具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具制造。

第二十条 工装图纸更改时,必须同时通知对在制品、库存成品的处理意见。因更改图纸而造成价值1万元以上的产品报废或5万元以上的积压时,需经总经理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消耗量大、精度高及考核奖惩的工装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

第三章 工装的使用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在用工装的管理,建立健全工装台帐,做好收付记录,保证工具室与工装库的发出帐相符.

第二十三条 严格工艺操作规程。新模具使用前,应认真对模,反复检查,反对盲目操作。杜绝违章作业和无故损坏工装的现象。如出现无故损坏工装的现象,责任单位应写出分析处理报告,报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批复,责任者应根据经济损失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在用工装的周期鉴定,周期长短由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工装的使用频数和损坏率确定。鉴定时单位应给予大力配合,检查出超精度的工装应立即停止使用,由车间送工具管理部门修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量具领回后,应送交检定部门复验,确定无误后,方可交工序使用。检定部门在复验新量具的同时,还应鉴定工序中使用的同类量具,并根据精度的实际情况重新分配使用者,保证专检人员与操作者的量具不发生矛盾。

第二十六条 工装周检表由检定部门排出,检定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周检表所列周期,按时收检量具和到机床旁检查夹具,保证在用工装完好率达100%。

第二十七条 操作者应密切配合周检人员按时进行工装周检,凡因周检不及时而造成工装超精度使用,以致造成产品报废,责任者应对此损失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由所在单位提议,分管领导批准,给予责任者以批评教育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2篇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 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 职责

5.1.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管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5.6. 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 控制制度

6.1. 机动车管理

6.1.1. 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 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 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

6.1.2.2. 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1.2.3. 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1.2.4. 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安全可靠。

6.1.3.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车辆大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6.1.5. 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

6.1.6. 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

6.1.7. 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6.1.8. 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1.9.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1.10. 驾驶车辆时不得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

6.2. 厂区道路管理。

6.2.1. 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2.2. 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6.3.1. 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 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3篇 化工装置生产准备管理规定

2 管理职责

2.1 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是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2.2 项目组负责组织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的联合检查中对工程管理相关的部分进行检查确认。

2.3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的联合检查中对安全环保相关的部分进行检查确认。

2.4 各部设备管理负责组织各自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的联合检查中对设备及机、电、仪等相关的部分进行检查确认。

2.5 各部协助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对本辖区装置建设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进行管理。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准备工作内容(具体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3.1.1 生产准备,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3.1.2 预试车,包括系统的吹扫及严密性试验、系统的调试、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工程交接。

3.1.3 投料试车,包括试车条件具备、试车方案的编制、试车队伍的组建

3.1.4 生产考核及经济效益测算,包括生产考核、稳定运行考验、生产的实际考核测算

3.2 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生产准备工作具体内容

3.1.2 根据项目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的审查。

3.2.2 负责组建公司与各建设单位间的生产准备工作体系。

3.2.3 负责与项目组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3.2.4 负责公司内生产准备工作管理。

3.2.5 组织建设项目投产前的联合检查,以确认该装置是否具备投料条件。

3.2.6 负责组织审查、向江苏双良集团公司上报新上项目的《总体试车方案》。

3.2.7 负责审查、向江苏双良集团公司上报新上项目的经济效益测算。

3.2.8 负责检查、监督《生产准备工作纲要》、《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与执行情况。

3.2.9 负责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生产准备工作检查。

3.2.10 负责检查、监督各投产装置的生产考核。

3.2.11 负责建设项目《总体部署》和《竣工验收报告》中生产准备部分的审核。

3.2.12 负责不定期召开生产准备工作会议。

3.3 各部生产准备工作管理机构及工作内容

3.2.2 在主管副总的领导下,成立专(兼)职的生产准备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

3.3.2 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审查。

3.3.3 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的生产准备工作。

3.3.4 负责与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的工作协调。

3.3.5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总体试车方案》、《化工投料试车方案》等公司及上级部门要求有关生产准备工作资料的编制及保存。

3.3.6 负责建设项目岗位定员的确定、人员的配备、人员的培训、上岗考试工作。

3.3.7 负责组织编写(或修改)建设项目的工艺规程、操作法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

3.3.8 负责检查和监督建设项目的预试车工作。

3.3.9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联动试车和化工投料试车工作。

3.3.10 负责投产项目的生产考核、试生产工作总结,以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经济效益测算。

3.3.11 负责组织编写《总体布署》、《竣工验收报告》中生产准备部分。

3.3.12 负责协助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组织项目投产前的联合检查。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质量、消防、环保、压检、工业卫生、职业卫生、计量、起重设备等手续。

第4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联锁保护系统也称为紧急停车系统(esd:emergency shutdown)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如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地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3.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机组联锁保护系统)。

1.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2.1.1.依据联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进行作业。负责本区域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2.1.2.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1.3.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

2.1.4.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2.1.5.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

2.2.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2.3.生产装置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3.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级

3.1.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a级联锁保护系统、b级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4.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

4.1.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4.2.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联锁保护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

4.3.联锁保护系统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负责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4.4.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5.各部设备管理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1)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2、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4、联锁保护系统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5、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8、联锁保护系统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9、联锁保护系统校准和试验记录。

10、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联锁保护系统交接清单。

12、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13、联锁保护系统组态记录工作单。

14、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15、联锁保护系统说明书。

其中:1、2、10、15内容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联锁保护系统维护部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

4.6.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5.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5.1.对联锁保护系统中联锁程序的变更、联锁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填写《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由于工艺、设备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生产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办理,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由装置经理负责审核;关键机组等设备的联锁保护系统由各部设备管理主管人员负责审核,主管副总批准,仪表(电仪)专业负责实施。生产装置、仪表运行装置。

5.2.在执行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前,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于工艺过程原因需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仪表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由于仪表原因需检修,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由仪表专业人员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限期恢复,双方作好备案。

5.3.在生产期间,联锁保护系统不允许停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用时,必须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相应措施,专业会签,领导审批。然后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由于工艺过程原因的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的由仪表负责办理,仪表专业人员执票作业。生产技术部、工艺装置、仪表负责存档。

5.4.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长期停用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生产、计控、安环、仪表、电气等相关专业人员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仪表负责存档。

5.5.新增联锁保护系统,需经公司各部设备管理向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负责执行。

5.6.在摘除联锁保护前,必须由生产装置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两名及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然后摘除联锁。摘除联锁后要检查确认。

5.7.仪表专业人员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事先必须确定联锁解除方案,采取可靠措施,对程序进行修改、增删,还必须保证不影响dcs、plc、esd的正常运行。对于处理问题过程中涉及的检测仪表、开关、继电器、联锁程序、执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须有两人以上确认核实,并有专人监护,然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问题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由两人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对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并及时填写《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

5.8.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

5.9.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5.10.联锁保护系统仪表、设备及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红色联锁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开关,应设防护罩。

5.11.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配件管理规定,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储备足够的备品配件,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联锁保护系统仪表使用年限如下:

1、一次检测元件(探头、液位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等)为8年;

2、直流电源装置、联锁接点的继电器为8年;

3、电磁阀、前置放大器为8年;

4、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二次仪表为10年;

5、系统电源保险丝原则上二个检修周期应更换一次。

6.联锁保护系统日常维护

6.1.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各自单位内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工作。

6.2.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9-2004)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3.联锁保护系统的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plc、dcs、esd《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07007、07008、07009-2004)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4.联锁保护系统的防爆故障检出器、防爆执行器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9-2004)第一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5.每天对控制室内联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点检,用试验及消音(确认)按钮检查信号灯及声响工作状态,并向当班操作人员了解联锁保护系统投用情况,查看继电器状态及逻辑卡件的状态等有无异常;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开关、端子、电缆线、信号灯、仪表等各处标记是否清晰;检查dcs及plc、esd的联锁程序运行状态及事故打印机的工作状态。

6.6.每天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取样连接、接线盒、穿线管必须完好无缺,符合安装规范;冬季保温伴热良好,雨季检查防雷击、防水情况。

6.7.对联锁保护系统的(主机)机柜或箱的滤尘、排热设施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扫。

7.联锁保护系统检修

7.1.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plc、dcs、esd按单台仪表、设备自身的检修规程进行检修。检修内容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1~07009-2004)要求进行。

7.2.联锁保护保护系统回路校验时,必须确认工程值与信号值的对应关系;确认导线绝缘、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负载阻抗、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确认屏蔽线单点接地,信号传递的抗干扰能力满足要求;校准动作值的回差、重复性和对输入信号的响应时间,灵敏度保证在规定限内。

7.3.检查联锁保护系统执行器时,必须检查动力中断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安全的位置上。检查现场保压汽缸的容量是否满足执行器运行到位,保持器的保持能力、快开(或快关)阀的响应时间、动作速度是否满足要求。

7.4.按联锁因果图,检查联锁动作是否正确,以及第一事故原因识别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逻辑单元主副切换、自动/手动切换开关、联锁切除开关、复位按钮等动作是否正常;检查事故打印机功能。

7.5.对非仪表运行装置的执行器,除了检查输出给执行器的接点状态、信号、电磁阀励磁状态是否正确外,还要协助有关单位对执行器进行联锁功能联校。

7.6.全面检查联锁继电器的性能,不合格者及超过使用寿命的必须更新。

7.7.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更换、调校、联动试验结果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存档并妥善保管,为计划检修提供依据。

8.联锁保护系统档案管理

8.1.各部设备管理必须定期组织仪表、电气、机械等专业人员会同生产装置认真复查、审定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建立健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档案。

8.2.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联锁分布图、联锁原理图、联锁程序图、接线图、联锁设定值一览表、时间整定值一览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文字说明,以及与联锁保护系统相关的仪表、电气、机械设备的资料。联锁保护系统用各类仪表的检修校验记录等。

8.3.《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票》、《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等由各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存档。

第5篇 化工装置综合统计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__公司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

3管理职责

3.1公司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负责协调组织公司的统计盘点与核算工作;负责制定公司综合统计管理规定及报表制度;负责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核算方法,对各装置的执行情况负有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的管理责任;负责公司盘点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对公司统计数据的准确负责;负责公司统计信息的发布;负责组织完成各级统计机构下达的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对各装置盘点数据的质量进行检查与考核。

3.2各装置专兼职统计员负责协调组织所在装置的统计盘点与核算工作;负责按规定完成“日对量、月盘点”数据的录入与汇总;负责填报所在装置各种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按规定完成所在装置统计盘点报表的审核与统计核算工作,对数据的真实、准确负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盘点时间与核算频次

4.1.1公司统一盘点时点为早8:00时;统计核算为月核算,每月第一天对上月进行月核算。月核算原则上逢节假日不顺延。如有特殊情况,按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4.1.2月核算:各装置应于核算当日14:00时前完成基础数据录入及收付双方的对量确认工作,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应于核算隔日17:00时前完成公司全部盘点数据的录入情况检查与汇总并封帐。

4.2 盘点内容

4.2.1各生产装置:原料、燃料、动力能源(水、电、蒸汽、工业风、氮气、天然气)和水处理剂、助剂的接收量及加工消耗量;产品、协议品、副产品、废品的产量及交付量;原料、燃料、产品、在制品、协议品和水处理剂、助剂的装置库存量。

4.2.2化工仓储部:公司外购原料、燃料、部分水处理剂和助剂的实际进厂数量、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算数量;产品、协议品的实际出厂数量、出库量、入库量、结算量;收库产品的库存量。

4.2.3 生产技术部能源管理:公司与天然气公司等双良集团公司外部的特一级计量盘点数据,与集团公司热电厂等的双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级计量盘点数据。

4.3月核算数据的传递与管理

4.3.1各装置于核算日早8:00时对本装置所属储罐、仓库中的存货进行盘点,装置之间进行收付对量确认后,装置统计人员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所属产品流向与罐存以及各类物资的盘点数据录入完成,并将经报表人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纸介质统计报表报送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作为统计核算的依据存档。

4.3.2化工仓储部统计人员要与开票员、计量员、地磅员、市场营运部等进行报告期内外购原料、燃料、水处理剂、助剂接收量的核对,以及报告期内产品、协议品出库量的核对,确保erp系统出入库数据的正确性。装置统计人员应于当日14:00时前将所属产品流向与罐存以及各类物资《统计盘点台账》的盘点数据录入完成,并将经报表人及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纸介质统计报表报送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作为统计核算的依据存档。

4.3.3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综合统计员应在核算隔日17:00时前完成公司基础数据的核定与汇总工作;审核储运装置的苯、乙烯送苯乙烯装置的量;审核erp系统盘点期间是否正确;将产品、原料的盘盈、亏量输入erp系统;检查erp系统所有入出库发生单是否审核;检查统计报表与erp系统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等工作,并将完整统计报表(包括电子版)报送财务部用于核算数据的核定;同时要做好各类基础资料的存档保存工作。

4.3.4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综合统计员应于每月5日前发布公司统计信息快报,按照各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上报。

4.3.5公司各部门对有关统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无权擅自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无权对公司外提供任何统计数据,公司各专业部门可代表公司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审核有关指标并签字、存档后,方可报出,确保全公司报出统计数据在同一基准下数据一致。

4.4调整维护

4.4.1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完整,如有装置存在产品的增加,物料走向改变,成本核算变更,技术指标算法变更等情况,相关部门要在实施前10天报知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综合统计员要在实施前协调变更相关盘点核算报表的调整工作。

4.4.2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统计盘点报表制度的调整和更改,如需要调整,要提前与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综合统计员进行沟通协商,保证同步调整。

5检查与考核

5.1生产技术部技术管理负责公司统计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5.2考核标准

5.2.1装置统计工作责任人不明确,追究装置主管责任。

5.2.2装置基础资料保存不完整--票据、记录不全、无责任人签字等,追究装置主管责任。

5.2.3统计报表迟报、漏报、改报或错报并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第6篇 物业公司工装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公司工装管理规定

(八)为了规范工装申报、制作流程,明确工装配备标准,进一步加强工装的日常管理,充分利用期限内工装,现将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行政人事部:负责工装的整体控制及管理

(1)、负责组织工装统计及工装领用通知的发布;

(2)、部门上报工装制作需求的审核并参与工装款式核定;

(3)、部门工装日常管理的抽查;

(二)物管部:工装到货后,库管负责工装的验收入库,材料会计做好凭证,并按照申报数量为各部门发放工装、回收、保管应收回工装。

(二)其他各部门:

(1)、负责本部门工装的日常管理;

(2)、按照配备标准上报本部门的工装制作申请;

(3)、参与工装款式核定。

二、配备标准及使用年限具体配备数量及使用年限: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客服部等科室人员:制服1套;

使用年限1年。

(2)、保安部:制服2套,包括帽子、外套、裤子、腰带、鞋、尼子大衣,冬季配发棉帽及棉大衣 ;

使用年限2年。

(3)、工程部:制服2套、衬衣2件、绝缘鞋(特殊工种使用);

使用年限2年。

(4)、保洁部:制服2套,使用年限2年。

三、新制作工装的押金收取办法

(1)、按照配备标准(具体工装价格以厂家实际价格为准),每人交纳工装成本价的30%,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上交总公司财务。

(2)、工装的使用期满后,工装归个人所有,同时返还30%,工装使用期未满年限离职,工装进行折旧扣除相关费用,具体折旧计算方式如下。

应承担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应承担金额=工装价款-(工装价款/可使用月份__已使用月份)工装价款:参见工装采购价格。

可使用月份:参见工装使用年限规定,将使用年限换算到月。

已使用月份=工装上交时间-工装领用时间,满15天按一个月计。

四、工装的申报及制作公司每年组织冬、夏2次集中制作,其他时间除新项目开业需要外,一般不组织大规模集中制作;

特殊情况需临时制作工装的通过行政人事部上报工装制作申请,待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

(一)工装申报条件1.新入职、新调岗员工及新晋升管理人员在到岗后应先在库存工装中进行调配,确实无合适工装的入职满1个月后方可申报工装;2.工装未满使用年限但因个人原因破损严重或不能使用需申报工装的,工装申请人补足破损工装折旧额后,方可申报新工装;3.工装满使用年限的,由行政人事部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制作。

(二)工装申报、制作程序1.夏季批量工装申报制作时间为3月初,工装全部到位时间为5月1日前;

冬季批量工装申报制作时间为7月初,工装全部到位时间为10月1日前;

新项目开业所需工装于开业前4个月着手申报及制作工作,工装于项目开业前1个月全部到位;

临时制作的工装到位时间为制作申请中约定的交货时间;2.各部门首先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按照工装配发规定严格审核无误后提交总经理签批;3.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交总公司,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将工装配备标准提交公司的相关部门联系厂家制作或购买;

(三)工装的入库验收及发放1.制作厂家交货时,公司财务部库管按照约定的服装材质、样式、数量及价格验收货物并清点入库;2.公司行政人事部收到厂家新制作的工装后,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其他部门,按照事先上报的数量及服装类型发布领用通知。

五、工装日常管理

(一)工装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调配,其他部门及个人均不得私自调换、调配。

(二)新发放的工装各部门按照统一发放的记录格式进行及时、完整的登记。

库管及材料会计做好记账凭证。

(三)因员工调入、调出而发生的工装流入、流出,项目间应及时交换信息,库管做好登记,以保证工装信息的准确性。

(四)离职员工应及时交回原岗位工装,并保证工装干净整洁、可利用,若未上交工装或上交工装不整洁的,则承担该工装未折旧完的工装价款。

公司库管或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进行工装回收时,需逐一核查,对出现问题的,兑现应承担金额。

(五)配备后勤服装人员,辞职后工装带走,并承担未折旧完的工装价款,员工工装使用满一年(自发放之日至辞职之日满一年),工装即归个人所有,未满一年者,按照公式进行折旧。

行政人事部在进行离职单内工装意见填写时,需将应承担金额核算准确,并签字确认。

(六)其他员工(保洁、安管、工程)辞职后,应交回原岗位工装,并保证工装干净整洁、可利用,返还押金;

若未上交工装或上交工装不整洁的,则承担该工装未折旧完的工装价款。

库管在进行工装回收时,需逐一核查,对出现问题现场兑现应承担金额。

(七)工装满使用年限需发放新工装的,在新工装到位后,原工装归个人所有。

(八)所有收回工装应有序存放、妥善保管,以备调用。

六、相关处罚

(一)未按期限申报工装造成工装制作延误的,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经济处罚。

(二)工装申报条件审核有误而导致误报工装的,给予行政部人事经理50元经济处罚。

(三)出现多报及漏报工装的,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应扣工装款项,未按规定扣除的,由相关责任人代为扣除,并给予50元经济处罚。

第7篇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的液体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使用以及废弃处置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化学应急救援。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化工原料、催化剂、水处理剂、助剂等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安全、环保条款。

5.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

5.2.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2.2.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持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同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2.3.公司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存档);

5.2.4.各装置在调整、修改化工工艺时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2.5.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2.6.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及定期进行检测。

5.2.7.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2.8.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9.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

5.2.10.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释放静电的设施。

5.2.11.厂区内不准私自取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应严格执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5.3.2.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3.3.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

5.3.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器材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罐区,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4.1.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

5.4.2.码头装卸设施、汽车罐(槽)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4.3.汽车装卸危险化学品液体时,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插底管),鹤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用汽槽(罐)装卸酸碱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卸鹤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严禁用汽车槽车自带油泵进行倒车作业。

5.4.6.槽车、容器在装卸前必须进行检查,脱水后,方可进行灌装。

5.4.7.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雷雨天气;

5.4.16.2.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计量用的台秤、地动�应做接地。

5.4.22.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8篇 化工装置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公司检维修项目及资本性支出项目施工中的探伤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过程中各类射线探伤作业及射源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探伤作业是指用射线源从事无损检测的施工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范围内的探伤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实施处罚。

3.2. 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经理、设备工程师等)负责对部门区域内的探伤作业进行管理;

3.3. 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探伤作业过程安全措施。

3.4. 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是探伤作业的协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探伤作业向周边相关单位发出通知,提示探伤作业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3.5. 探伤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探伤安全防护措施,指派现场监护人,对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当班班长负责现场确认。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探伤作业单位

4.1.1. 明确探伤作业的主要内容,确定探伤作业的时间,明确探伤作业的工作程序。

4.1.2. 如实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对其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必须进行落实。

4.1.3. 在探伤作业安全距离半径外5米设置警戒隔离绳,警戒标识应有明显的颜色或声光提示,探伤作业区域的出入口处挂上“警示牌”。

4.2. 探伤地点所属部门

4.2.1. 探伤作业前,要对探伤的装置、设备区域、安全警戒隔离设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4.2.2. 应明确探伤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

4.2.3. 总调度室根据探伤作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周边单位和本单位人员探伤作业的地点和时间,避免无关人员误入探伤作业区域。

4.3. 探伤作业联系确认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3.1. 所有探伤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由探伤作业人员填写,探伤作业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

4.3.2. 探伤作业部门设备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装置负责人、总调度室分别根据本部门要求审核《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提出安全要求,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验票,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调度室实际作业时间。

4.3.3. 《探伤作业工作联系确认票》一式4份,探伤作业所在部门、探伤作业单位、总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4.4. 探伤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4.4.1. 探伤作业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探伤作业单位在探伤作业过程中密切监视作业安全半径范围外的人员,防止人员误入意外被射线照射。

4.4.2. 探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整理好射源,撤离现场。并及时通知探伤作业地点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及时通知调度室探伤作业警戒解除,恢复正常生产环境。

第9篇 _置业顾问工装管理规定

置业顾问工装管理规定

一、目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加强企业形象与文化建设,展示企业的风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配置工装的员工。

三、规则:

1、所有置业顾问在岗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穿工装,包括衬衣、领带、西装外衣、裤(裙)。

2、工装要注意保持清洁,做到无污渍、油渍、墨渍等各类不洁的痕迹。清洗后应作定期的熨烫,以保持服务的平整。

3、置业顾问工装仅限于工作时间内穿着,工余时间不应着装离开售楼处。每日上下班时,可在销售现场更衣室更换服装。换下的工装应用衣架悬挂好,以维持服装的洁净和造型,保持服装的使用效果。

4、项目经理在销售现场办公、与开发商的正式工作对接、各类营销活动等场合时,须着职业装(工装);在公司总部办公时,如无上述情况时,可不着工装。

5、工装置装费用根据员工在正合公司的工龄长短,由个人承担不同的比例:

第一次置办制服扣款规定:

a、在绿程公司工龄不满一年的员工,个人承担50%的置装费。

b、在绿程公司工龄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员工,个人承担30%的置装费。

c、在绿程公司工龄满二年以上,个人不再承担置装费;

d、个人在公司统一发放工装之外要求添置的工装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e、新员工配置工装均按相应岗位工装标准配置,在工装制作未完成前,新员工上岗应整齐、职业,避免穿宽松、休闲装;

f、为确保员工的稳定性,控制成本支出。入职员工确因项目需要,制作工装时需有项目经理、事业部总经理需对员工制作工装申请进行签字、审批。

g、员工的置装费在提成金额里一次性扣出。

h、试用期员工若是自行添置职业装的,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均不报销服装费用。同样情况,若是公司添置职业装的,则需留下服装即可。

第二次置办工装规定

a、确因工装使用时间过长导致严重破损,影响着装效果、整体形象的,其个人可以按正常程序提出申请要补做工装,经项目经理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部下单制作。

b、工装的使用时间超过两年以上(满两年)的,个人承担40%;

c、工装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以上的,个人承担100%。

6、目前公司统一的工装配置为:

女装:夏装――套装一套(上衣+西裙);冬装――

男装:夏装――冬装――

8、新员工报到后,相关项目经理应及时到行政部填写《工装制作申请表》,由销售秘书负责联系厂家安排量身跟进制作工装。

9、在岗员工上班时间的着装情况是个人的考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使用及维护工装的,将在考评记录中备注。置业顾问着装不合格者经指正后仍不改正者的,将予以警告、记过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分。

四、置业顾问季节换装时间规定

夏装时间:

冬装时间:

项目经理无论是否为休息日,在销售现场工作、与开发商及相关公司开会时必须着职业装。

第10篇 化工装置安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定义、分类、管理与使用、安装与拆除、维修和检验、评价检查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3.2. 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 管理职责

4.1.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设备所在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和维修。

4.2. 凡生产区域中有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的维修。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帐,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设施分类

5.1.1. 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5.1.2. 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5.1.3.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 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仪表联锁等装置;

5.1.5. 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5.1.6. 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5.1.7. 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高压水枪、水炮装置等。

5.2. 管理与使用

5.2.1. 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5.2.2.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5.2.3. 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5.3. 安装与拆除

5.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5.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3. 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5.3.4. 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5.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 维修和校验

5.4.1. 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校验(检验)维修保养具体负责。

5.4.2. 各部门设备管理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5.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5.4.4. 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使用消防设施前需向设备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请。

5.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5.5. 评价检查标准

5.5.1. 检测设施

5.5.1.1. 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5.5.1.1.1. 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5.5.1.1.2. 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5.5.1.1.3. 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等问题;

5.5.1.1.4. 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5.5.1.1.5. 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5.5.1.1.6. 有定期校验记录;

5.5.1.1.7. 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5.5.1.1.8. 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5.5.1.2. 液位计

5.5.1.2.1. 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5.5.1.2.2. 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5.5.1.2.3. 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5.5.1.2.4. 液位计无泄漏;

5.5.1.2.5. 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能影响观察。

5.5.1.3. 分析仪器

5.5.1.3.1. 检测器完好,无泄漏;

5.5.1.3.2. 防爆区内仪表用防爆开关,用安全电压传输信号,仪表用防爆型;

5.5.1.3.3. 控制室仪表电源和输出有防雷设施和可靠接地;

5.5.1.3.4. “微特”电机转动平稳、无振动,启动良好;

5.5.1.3.5. 标准气瓶安装可靠、不漏、减压正常;

5.5.1.3.6. 零点、量程的校验,按规程和规定时间进行;

5.5.1.3.7. 可燃气报警器取样点不准污染,要用专门仪表标样校正;

5.5.1.3.8. 工业色谱的信息处理器外形完整、清洁、无缺件,工作正常。

5.5.1.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5.1.4.1. 产品必须是消防部消防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厂家生产的,且适用检测介质,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国产和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书;

5.5.1.4.2. 安装时应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安装位置合理;

5.5.1.4.3. 多点报警器,必须具有准确识别各路报警状态的性能;

5.5.1.4.4. 报警值设定合理;

5.5.1.4.5. 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100%;

5.5.1.4.6. 探测器内不得吸入可燃液体或进水;

5.5.1.4.7. 定期对过滤芯和吸入口的过滤网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护通气性能良好;

5.5.1.4.8. 防爆结构,不允许随便拆卸及松动螺丝,更不允许在现场拆卸;

5.5.1.4.9. 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

5.5.1.5. 超限报警联锁装置

5.5.1.5.1. 工作电压、气源压力、开关工作电流、继电器负载、电压功率符合技术指标;

5.5.1.5.2. 露天装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 与联锁有关的继电器、端子排等应有醒目的标志;

5.5.1.5.4. 联锁仪表安装位置(特别是修改、变动后)必须与图纸标号一致;

5.5.1.5.5. 运行中的联锁及重要仪表急需修理时,要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 报警设定值准确;

5.5.1.5.7. 延时报警线路、延时时间准确;

5.5.1.5.8. 声光报警系统反应灵敏。

5.5.2. 泄压设施

5.5.2.1. 安全阀

5.5.2.1.1. 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5.5.2.1.2. 安全阀定压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且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5.2.1.3. 安全阀排放量大于工艺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 动作灵敏、可靠无泄漏;

5.5.2.1.5. 安全阀校验应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整定。

5.5.2.1.6. 安全阀与设备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5.5.2.1.7. 运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齐全。

5.5.2.2. 爆破片

5.5.2.2.1. 必须根据压力、温度、材质选用计算公式,计算爆破片厚度,合理进行选择;

5.5.2.2.2. 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洁、无划痕、结疤、纹裂、凹坑、气孔等缺陷,厚度必须均匀;

5.5.2.2.3. 爆破片安装要可靠,夹持器和垫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夹紧螺栓应上紧,防止膜片受压后滑脱;

5.5.2.2.4. 爆破片与设备间的隔断阀在运行中应全开;

5.5.2.2.5. 爆破片更换要求具体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5.2.2.6. 运行中的爆破片的连接处应无泄漏。

5.5.2.3. 呼吸阀

5.5.2.3.1. 检查呼吸阀无堵塞、开关自如;

5.5.2.3.2. 开关设定压力恒定不变;

5.5.2.3.3. 有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有关《常压储罐呼吸阀使用管理规定》。

5.5.2.4. 减压阀

5.5.2.4.1. 根据接触介质正确选择减压阀的材质;

5.5.2.4.2.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保证阀体各部件灵活好用,无堵塞、无锈蚀,并有压力检测记录。

第11篇 化工装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__公司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确定方法、现场检查内容、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__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出自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4.2. 公司各部门在安全环保部监管下对本部门分管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进行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为本部门所管辖的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的联系人。

4.3. 公司所属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

5.1.1.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研究确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1.2. 危险源点的确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

5.2. 经确定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单元,公司、部门、班组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检查(公司月检、部门周检、班组班检)。

5.3. 经确定为危险源点的单元,部门要建立检查台帐,定期(部门周检、班组班检)检查。

5.4.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职责及现场检查内容

5.4.1.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4.2. 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5.4.3.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监控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是否齐备完善。

5.4.4.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相关的设备状态是否正常。

5.4.5. 外界环境因素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产生影响,如动火、动土等作业。

5.4.6. 部门和班组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紧急处理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护救护知识掌握情况。

5.4.7.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的检修、操作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4.8.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如有异常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如实记录。

5.4.9.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源点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5.4.9.1. 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5.4.9.2.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5.4.9.3.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4.9.4. 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4.9.5. 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5.4.9.6.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4.10.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4.11. 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12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3篇 物业管理公司工装工牌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工装、工牌管理规定

一、工装、工牌的管理:

1、公司根据任职员工岗位统一制作、配发工装、工牌。

2、员工的工装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员工有穿着使用权,并有妥善保管、保持工装干净整洁的义务。

3、作为福利,为在职员工统一量身定制工装,下发后不再回收,并于下发之日起两年后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领取工装不足两年离职,员工按任职领用时间承担补足部分的成本费用。

二、工装、工牌的领取:

1、保洁员、公共秩序员、维修员经试岗合格后到总办办理领用工装和工牌手续,于下发之日起按规定着装、配戴。

2、其他员工试岗合格后,由品质部负责制作工装和工牌,于下发之日起按规定着装、配戴。

三、工装、工牌的使用及赔偿:

1、公司员工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要求着不同季节之工装,不得混穿或自行搭配。

2、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规定统一着装,并爱护工装,勤洗、勤换,保持工装的干净整齐,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3、工牌作为工装的一部分,因此应与工装同样加以爱护,并保护完好无损。工牌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公司重新制作。

4、若工装损坏,原则为自行补救,无法自行补救或丢失者,由个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品质部制作同样的新工装,费用自理。

5、如果公司统一更换新版工装,根据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着新工装。

四、离职、归还:

1、员工离职时不再交回任何工装,若工装上印有公司标识,离职时将标识拆掉交回公司。

2、员工离职时,工装领用时间不足贰年的,应按时间比例承担工装余额价值,时间单位按天计算。

3、员工离职后禁止以任何形式穿着公司工装或利用公司工装牟取私利,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制止,并保留追索及诉讼的权利。

4、公司更换新版工装,未要求归还的,旧工装归员工所有,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要求归还的,应及时归还,否则承担相应费用。

5、工装管理员在发放后要将领取服装人员名单进行详细登记,并报财务部备案。

6、员工转正前暂按时季配置一套工装,转正后按公司规定配置,个人申请可以提前配置。因个人原因致使着装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有权强行配置新工装,费用个人全额承担。

五、服装配备标准:

类别

使用年限

标准

男职员

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女职员

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公共秩序员

4年

大衣1件

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2年

雨鞋1双

3个月

白手套1双

保洁员

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维修员

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第14篇 化工装置控制系统管理规定

1.__ 总则

1.1 .__ 为了提高公司生产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控制系统”)的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稳、长、满、优运行,制定本规定。

1.2 .__ 生产过程控制计算机是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装置自动控制的核心。包括以微处理器为核心构成的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工业控制用计算机系统(ipc)、数据采集系统(scada)、先进控制(apc)及优化控制用上位计算机等。

2.__ 机构与职责

2.1 .__ 公司各部设备管理为公司控制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2.1.1 .__ 负责制定公司控制系统管理规定;

2.1.2 .__ 审定公司控制系统更新、系统硬件及软件大修计划及方案;

2.1.3 .__ 检查考核控制系统的管理运行状况。__

2.1.4 .__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控制系统的点检标准及运行考核办法;

2.1.5 .__ 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运行考核。

2.1.6 .__ 负责控制系统日常维护、检修、运行管理工作;

2.1.7 .__ 设立专门技术人员、维护人员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日常点检、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

3.__ 控制系统的前期管理

3.1 .__ 控制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3.2 .__ 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h/t3092-99) 、控制系统控制室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范》(sh3006-99) 。

3.3 .__ 控制系统购置要坚持质量第

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

3.4 .__ 控制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 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3.5 .__ 各部设备管理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 、《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 )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1、 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2、 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 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4、 控制系统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5、 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6、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 控制系统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8、 控制系统校准和试验记录。

9、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0、 控制系统交接清单。

11、 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12、 控制系统组态记录工作单。

13、 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14、 控制系统说明书。 其中:

1、

2、

9、 14项内容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各部设备管理及使用装置。

3.6 .__ 控制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4.__ 控制系统的点检

4.1 .__ 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应根据控制系统配置情况,制定相应的点检标准。点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向当班工艺人员了解运行情况;

2、 检查控制系统主机硬件设备的运行状态,查看所有插件的状态指示灯,判断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3、 检查冗余通讯总线的定期切换情况;

4、 调出系统状态显示画面,检查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5、 外围设备如打印机、拷贝机等投用状况和完好情况;

6、 各控制、辅助机柜的风扇运转情况;

7、 操作键盘功能是否有异常现象,外观有无破损;

8、 设备有无异常噪声和气味;

9、 机房、操作室的温度、湿度、照明、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10、 检查供电是否符合要求,记录分析系统用电负荷。

4.2 .__ 仪表维修人员应按照点检标准每日定时逐项进行点检、认真填写点检记录。在点检过程中发现的硬件、软件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会同技术人员尽快确认并制定解决方案。

4.3 .__ 点检记录要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点检记录应定期回收,妥善保存。

5.__ 控制系统硬件、软件管理

5.1 .__ 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应逐套建立各自控制系统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系统构成、所有设备、卡件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数量清单;系统软件的版本、数量清单;应用软件的清单;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卡件的检修、变更记录等。

5.2 .__ 控制系统硬件设备的保养手册要妥善保存,确保完整无缺,原版资料要归档保存。

5.3 .__ 在线运行设备检修时,要先办理工作票方可实施。

5.4 .__ 维修硬设备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条件进行,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静电接地手环,确保接地良好,工作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5 .__ 专用工具、标准仪器要有专人保管,对标准仪器要进行定期检定。

5.6 .__ 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信息载体要妥善保存,磁性文件要存放在防磁性的金属柜(盒)内。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的原版及备份要存放在不同的地方。

5.7 .__ 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无特殊情况严禁修改,确需修改时,要办理申请、论证手续,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8 .__ 控制系统的应用软件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宜修改,根据生产要求,确要进行重新组态时,要有明确的修改方案,必须事先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并由装置、各部设备管理共同签证后方可实施,并做好修改变更记录。

5.9 .__ 修改后的用户组态软盘应进行编号、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复制备份,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备查。

5.1 0.__ 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作业。

5.1

1.__ 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通过公司信息网感染病毒。

5.1 2.__ 每年至少一次对控制系统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检查核对,备份应用软件。

5.1 3.__ 工程师钥匙、编程器要有专职技术人员保管。

6.__ 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管理

6.1 .__ 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及时提报备品配件计划,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

6.2 .__ 要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备品配件,环境应符合备品配件要求的保管条件。

6.3 .__ 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有条件时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在备用状态。

7.__ 控制系统机房管理

7.1 .__ 控制系统机房系要害部位,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2 .__ 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进入机房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着装,在进入机房前,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措施,以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7.3 .__ 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备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温度:冬季20±2℃ 夏季26±2℃;变化率:< 5℃/h;相对湿度:50±10%;变化率:≤6%/h

7.4 .__ 机房必须每日清扫卫生,及时补充新鲜空气。

7.5 .__ 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饮料、堆放杂物。设备、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机房内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装置安全员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7.6 .__ 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鼠设施,以防鼠害。

7.7 .__ 机房内严禁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施,在机房入口处要有“禁用移动通讯工具”标志,运行期间使用对讲机联校仪表时,对讲机与控制机柜的距离应大于3米。

8.__ 控制系统大修

8.1 .__ 控制系统的大修,应与装置大修同步进行。根据系统配置制定出相应的大检修方案。

8.2 .__ 对运行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控制系统,可以委托生产厂商或专业公司进行全面大修测试。

8.3 .__ 大检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接地系统、电缆连接情况检查,接地极之间的绝缘检查;各接地极接地阻值测试;

2、 系统清扫,包括全部卡件、电源组件、风扇组件等;

3、 供电系统检查、包括各种电源电压、频率测试及调整;

4、 检查所有接线端子、插接件接触是否良好;

5、 检查备用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更换到期的存储器用电池。电源品质应符合《仪表供电设计规定》(sh/t3082-- );

6、 __ 系统各设备进行离线诊断;

7、 确定冗余系统切换动作准确可靠;

8、 清洗和检查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拷贝机等;

8、 对系统应用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9、 对输入、输出通道进行精度测试;

10、 对最新版应用软件进行备份;

11、 填写系统大检修记录,对检修内容,特别是动改变更的硬件、软件内容进行归档。

第15篇 物业管理公司工装工牌管理规定怎么写

物业管理公司工装、工牌管理规定

一、工装、工牌的管理:

1、公司根据任职员工岗位统一制作、配发工装、工牌。

2、员工的工装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员工有穿着使用权,并有妥善保管、保持工装干净整洁的义务。

3、作为福利,为在职员工统一量身定制工装,下发后不再回收,并于下发之日起两年后归员工个人所有。

员工领取工装不足两年离职,员工按任职领用时间承担补足部分的成本费用。

二、工装、工牌的领取:

1、保洁员、公共秩序员、维修员经试岗合格后到总办办理领用工装和工牌手续,于下发之日起按规定着装、配戴。

2、其他员工试岗合格后,由品质部负责制作工装和工牌,于下发之日起按规定着装、配戴。

三、工装、工牌的使用及赔偿:

1、公司员工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要求着不同季节之工装,不得混穿或自行搭配。

2、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应按岗位规定统一着装,并爱护工装,勤洗、勤换,保持工装的干净整齐,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3、工牌作为工装的一部分,因此应与工装同样加以爱护,并保护完好无损。

工牌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公司重新制作。

4、若工装损坏,原则为自行补救,无法自行补救或丢失者,由个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品质部制作同样的新工装,费用自理。

5、如果公司统一更换新版工装,根据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着新工装。

四、离职、归还:

1、员工离职时不再交回任何工装,若工装上印有公司标识,离职时将标识拆掉交回公司。

2、员工离职时,工装领用时间不足贰年的,应按时间比例承担工装余额价值,时间单位按天计算。

3、员工离职后禁止以任何形式穿着公司工装或利用公司工装牟取私利,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制止,并保留追索及诉讼的权利。

4、公司更换新版工装,未要求归还的,旧工装归员工所有,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要求归还的,应及时归还,否则承担相应费用。

5、工装管理员在发放后要将领取服装人员名单进行详细登记,并报财务部备案。

6、员工转正前暂按时季配置一套工装,转正后按公司规定配置,个人申请可以提前配置。

因个人原因致使着装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有权强行配置新工装,费用个人全额承担。

五、服装配备标准:

类别

使用年限

标准

男职员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女职员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公共秩序员

4年

大衣1件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2年

雨鞋1双3.个月

白手套1双

保洁员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维修员2年

夏季工装2套、秋冬季工装2套

工装管理规定15篇

1范围本标准明确了**公司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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