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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0

漏电保护器管理规定

第1篇 漏电保护器使用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漏电保护器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各级使用人员。

3、引用标准:

3.1电安生[1994]227号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2 dl408-91 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4、内容:

4.1保护器的作用 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的主要补充性技术措施,它不能代替基本技术措施,例如:绝缘、间距、接地、屏护等。漏电保护开关在电气低压系统发生人身触电或电网漏电时,能迅速分断故障电路,防止人身触电和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爆炸事故。

4.2漏电保护器的校验生产系统使用的各种漏电保护器(包括电源线轴附带的、插座上附带的等)。应逐台交热电车间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4.3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

4.3.1在有防触电、防火要求和场所,均应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2新、改、扩建的工程使用的各类低压用电设备,包括各种箱、台、柜、屏以及车床、超重机械,传动机械,在考虑其它保护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

4.3.3生产现场在用的固定用电设备,应逐步完善漏电保护装置。

4.3.4检修、抢修、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

4.3.5手持或电动工器具(除ⅲ类)、移动或电动工器具和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较大和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

4.4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4.4.1漏电保护器安装前,由热电车间负责检查低压电网的检验阻抗、泄漏电流,逐台测试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特性,贴上合格标签,注明检验日期,并记入试验台帐。

4.4.2安装试验漏电保护器时,工作零线要穿越漏电保护器的零序互感器,且不能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

4.4.3漏电保护器由热电车间有关人员负责安装。

4.5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维护

4.5.1漏电保护器由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尤其是移动式的应放在库房统一保管,实行谁用谁借,用完即还的方法。

4.5.2漏电保护器和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台帐,逐台登记。内容有:

4.5.2.1使用-借用、还回日期、借用人员等;

4.5.2.2动作-正确动作、误动、拒动等;

4.5.2.3故障-故障、异常的现象、检查和排除,发现、检查和排除人等;

4.5.2.4使用前的检查,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等;

4.5.2.5其它情况。

4.5.3漏电保护器的接、拆电源,停送电操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履行倒闸操作、停送电联系程序。

4.5.4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前,须由使用者按动其使用按钮,检验动作是否可靠, 在带负荷情况下,分合闸3次应无误跳闸现象,才可投入使用。

4.5.5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根据异常现象、动作情况,查明动作原因,并排除故障,确认没有异常后,再行投入运行。严禁不查清故障或带故障强行送电投入运行。

4.5.6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内容有:外观检查、试验按钮检查,信号指示检查等,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理。

4.5.7漏电保护器的定期试验每年一次,内容有:绝缘电阻、装置性能、动作特性等以及各级漏电保护器的模拟漏电保护动作试验,试验由热电车间负责完成,并记入实验台帐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台帐。

4.5.8做漏电保护器试验时,严禁用相线直接接触零线做动作检验。

4.5.9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4.5.10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后,经检查若无明显故障,允许进行一次合闸试送,当试送不成功时,应查明故障原因,待查明故障并排除后再送电,不得连续强行送电,严禁将漏电保护器退出,强行送电。

4.5.11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检修漏电保护器。

4.5.12热电车间应开展对电工的漏电保护方面知识培训、并纳入电工的年度培训的考核。

4.6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

4.6.1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负责,根据国家、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规定和要求进行。

4.6.2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5、附录:

5.1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略)

5.2漏电保护器试验记录表(略)

第2篇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漏电保护器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各级使用人员。

3、引用标准:

3.1电安生[1994]227号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2 dl408-91 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4、内容:

4.1保护器的作用 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的主要补充性技术措施,它不能代替基本技术措施,例如:绝缘、间距、接地、屏护等。漏电保护开关在电气低压系统发生人身触电或电网漏电时,能迅速分断故障电路,防止人身触电和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爆炸事故。

4.2漏电保护器的校验生产系统使用的各种漏电保护器(包括电源线轴附带的、插座上附带的等)。应逐台交热电车间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4.3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

4.3.1在有防触电、防火要求和场所,均应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2新、改、扩建的工程使用的各类低压用电设备,包括各种箱、台、柜、屏以及车床、超重机械,传动机械,在考虑其它保护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

4.3.3生产现场在用的固定用电设备,应逐步完善漏电保护装置。

4.3.4检修、抢修、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

4.3.5手持或电动工器具(除ⅲ类)、移动或电动工器具和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较大和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

4.4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4.4.1漏电保护器安装前,由热电车间负责检查低压电网的检验阻抗、泄漏电流,逐台测试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特性,贴上合格标签,注明检验日期,并记入试验台帐。

4.4.2安装试验漏电保护器时,工作零线要穿越漏电保护器的零序互感器,且不能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

4.4.3漏电保护器由热电车间有关人员负责安装。

4.5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维护

4.5.1漏电保护器由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尤其是移动式的应放在库房统一保管,实行谁用谁借,用完即还的方法。

4.5.2漏电保护器和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台帐,逐台登记。内容有:

4.5.2.1使用-借用、还回日期、借用人员等;

4.5.2.2动作-正确动作、误动、拒动等;

4.5.2.3故障-故障、异常的现象、检查和排除,发现、检查和排除人等;

4.5.2.4使用前的检查,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等;

4.5.2.5其它情况。

4.5.3漏电保护器的接、拆电源,停送电操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履行倒闸操作、停送电联系程序。

4.5.4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前,须由使用者按动其使用按钮,检验动作是否可靠, 在带负荷情况下,分合闸3次应无误跳闸现象,才可投入使用。

4.5.5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根据异常现象、动作情况,查明动作原因,并排除故障,确认没有异常后,再行投入运行。严禁不查清故障或带故障强行送电投入运行。

4.5.6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内容有:外观检查、试验按钮检查,信号指示检查等,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理。

4.5.7漏电保护器的定期试验每年一次,内容有:绝缘电阻、装置性能、动作特性等以及各级漏电保护器的模拟漏电保护动作试验,试验由热电车间负责完成,并记入实验台帐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台帐。

4.5.8做漏电保护器试验时,严禁用相线直接接触零线做动作检验。

4.5.9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4.5.10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后,经检查若无明显故障,允许进行一次合闸试送,当试送不成功时,应查明故障原因,待查明故障并排除后再送电,不得连续强行送电,严禁将漏电保护器退出,强行送电。

4.5.11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检修漏电保护器。

4.5.12热电车间应开展对电工的漏电保护方面知识培训、并纳入电工的年度培训的考核。

4.6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

4.6.1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负责,根据国家、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规定和要求进行。

4.6.2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5、附录:

5.1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略)

5.2漏电保护器试验记录表(略)

第3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50hz、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漏电保护器

是当电路中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护装置,它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依照国家及行业关于漏电保护器规定、标准,编制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3.1.2对各分、子公司执行贯彻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价。

3.2检测服务中心

负责对漏电保护器安全性能进行常规检测。

3.3子公司

3.3.1贯彻漏电保护器标准、规定。

3.3.2负责本公司漏电保护器使用与管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场合

4.1.1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应考虑漏电保护, 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4.1.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有:

a)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

b) 安装在潮湿、腐蚀性强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c)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e) 暂设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f)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g)食堂、浴室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4.2漏电保护器使用、安装

4.2.1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安装应符合(gb-13955-92)国家标准规定。

4.2.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要充分考虑供电线路、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确保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如:安有漏电保护器的可移动式配电箱(板)接引电源线时应采用完整的专用保护零线(pe)。

4.2.3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要以负荷末端保护为基础,为了缩小发生电击或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的停电范围,在分为两极漏电保护时,两极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要协调配合好,确保末端用电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性,通常为漏电动作电流级差为1.2-2.5倍;漏电动作时间级差为0.1-0.2s。

4.2.4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得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4.3漏电保护器管理

4.3.1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规定,负责对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制定漏电保护器定期常规检测等工作。

4.3.2每季度由电工对所管辖的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季度安全检查表中有相同项均可。

4.3.3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将漏电保护器拆开检查修理。

4.3.4在用的漏电保护器每年应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所,或由当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一次常规检测,常规检测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仪器,按要求测试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动作特性。 特性测试项目应为:

a)测试漏电动作电流;

b) 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

c) 测试漏电动作分断时间。

4.3.5贴在漏电保护器封口处的出厂标签和检查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去除,以便对漏电保护器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3.6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害时,应检查漏电保护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4.3.7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安排组织漏电保护器定期的常规检测工作。

5相关文件

5.1《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漏电保护检查记录表》

漏电保护器管理规定3篇

1、目的:为了规范漏电保护器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各级使用人员。3、引用标准:3.1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3.2dl408-91行业标准《电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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