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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地产置业资金管理权限规定
1、目的
本管理文件规范了公司资金管理的业务授权,以使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根据既定的权限及有关职责执行各项资金业务。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资金管理的业务活动。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3、管理权限
3.1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3.1.1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总部财务部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
3.1.2公司总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规划、审批、检查及考核工作;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总部财务部的安排,对本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按不同类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部的统一调度、检查和考核。
3.1.3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审批权人为财务总监。
3.2对外融资管理权限
3.2.1__置业总部统一安排对外融资,并由总部财务部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管理。
3.2.2公司《资本性筹资计划报告》的最终审批权人为股东大会。
3.2.3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贷款总额由总裁办公会核定批准。
3.2.4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信贷业务申请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均需通过财务总监的审批,上述文件签署权人为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2.5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所有银行贷款申请报告以及贷款展期申请报告,需由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签字。
3.2.6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展期协议的签署权人为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3担保抵押管理权限
3.3.1__置业统一安排对外担保。
3.3.2公司财务部是担保批准的办理机构。
3.3.3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应由财务部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由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对非控股公司的担保申请,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3.3.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可出具贷款金额的全额担保;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原则上出具贷款金额的担保比例不超过公司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对系统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3.3.5《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一经签发,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保证期间,申请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应在事先征得__置业书面同意。
3.4内部资金融通管理权限
3.4.1__置业总部统一安排内部资金调剂,并由总部财务部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管理。
3.4.2内部资金的融通及调动的审批权人为财务总监和总裁,所有的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需由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签字。
3.4.3财务管理协议的签署权人为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5对外付款结算管理权限
3.51__置业对外付款结算按业务类、非业务类付款结算以及各业务类别进行资金付款的权限控制。
3.52母公司对外付款结算的最高审批权人为总裁,计划外付款申请必须经过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3.52子公司对外付款结算的最高审批权人为母公司财务总监,子公司的业务类对外付款,单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以及计划外付款申请,必须经母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3.53预算管理员以月度资金计划为依据审核各类付款申请,严格控制计划外付款,申请付款部门对计划外付款必须提交《计划外付款申请说明》。
3.6现金借款及报销管理权限
3.61现金借款经各借款经办人部门经理及财务部经理审批,可办理现金借款。
3.62 费用报销严格按预算及资金计划进行管理。超计划的费用报销须经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审批。
3.7备用金管理权限
3.71__置业各业务部门是否采用备用金形式进行管理,须经财务总监核定。
3.72使用备用金的业务部门或项目,业务部经理或项目经理为备用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人,统一管理备用金的日常使用。
3.73备用金费用报销严格按预算及资金计划进行管理。超计划的费用报销须经分管副总和财务总监审批。
3.8票据管理权限
3.8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按财务制度严格控制,任何借款性质的支票领用必须经申领部门的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分别审批。
3.82领用支票的报销严格按预算及资金计划进行管理。超计划的费用报销须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2篇 建工学院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建工学院关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本部财务,学院内部各单位(如校产、后勤集团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学院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院院长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单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与财务专用章、名章不能由一个人管理。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保守单位秘密,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经办现金业务,经办人应明确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程序如下:
(一)支付申请。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填写《借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禁止对重大的货币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格防范货币资金的贪污、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单位在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能任意超过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学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业务需要现金超过1000元的,必须提前通知财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支取使用。
第十五条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对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要写明用途,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十七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第十八条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学院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行存款帐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要加强。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和结算制度: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如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
第二十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余银行余额对帐单调节相符。取在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余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必须经财务处长或主管会计的批准或同意、专人负责,同时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注销(作废)等环节的控制,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处长或起授权的主管会计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专人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取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条加强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熟悉安全防范的要求和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必须由专人(现金出纳人员)使用和保管,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在下班后放在办公桌内。保险柜密码应专人使用,严格保密,平时不用保险柜时号码要拨乱。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存放在保险柜中或私自带回家;如果来不及送存银行的,出纳人员要及时报告财务处长,视数额大小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保险柜是否锁好、报警器是否正常。非上班时间出入财务办公室,一定要与学院门卫取得联系。
第二十八条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必须2人以上,存取大额现金(一般超过1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与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取得联系,派专人和专车前往,无关人员严禁搭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现金出纳岗位是否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那边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3篇 化工安全投入资金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确保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包括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员工工伤意外保险、公司财产及在修产品保险、劳保福利费等所有的投入。
3、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原则为投入充足、使用合理、效果明显。
4、 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投入资金的种类及来源
5、 公司安全投入资金分为以下五种
5.1、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
5.2、劳动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措施费(以下简称劳保费);
5.3、消防设施及器材费(以下简称消防费);
5.4、劳保福利费。
5.5、环保排污费。
6、 公司的安全投入资金由安全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预算,提交企划部和财务部。公司将根据预算的数额预备相应的资金投入。
三、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7、 公司财务部负责安全投入资金专用帐户的管理,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投入资金的专项使用审批,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落实。
8、 安措费的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安全整改项目的申请,开出材料领用单,经安全管理部审批后,所使用的材料费用即可从安措费工号出帐。
9、 劳保费由安全管理部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申请并向全公司员工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护具,物资部劳护用品仓库和采购员根据实际申请购买的数量、种类办理相关手续。
10、 消防费的使用项目包括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添置、更新、修理的费用,统一由安全管理部使用。相关部门如需进行消防设施及器材添置、更新、修理,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办理。
11、 劳保福利的发放根据《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12、 环保排污费的使用项目包括环保设施更新改造或修理的费用;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未达标排污费等。环保排污费的使用由安全管理部归口管理。
四、附则
13、 所有安全投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公司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14、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资金管理规定实例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
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
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
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
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
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
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
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
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
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
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
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
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
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
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
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
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
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
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
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
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
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
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
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
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
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
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第5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6篇 投资公司资金财务部支票印鉴密码器管理规定
城建投资公司资金财务部支票、印鉴、密码器管理规定
根据会计法及会计规范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规范支票、印鉴、密码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范围:
1、财务印鉴:财务章(____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李国华)
2、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3、密码器:__银行密码支付器
二、保管:
1、财务章由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人保管。
2、法人章、支票、密码器由公司出纳保管。
三、使用:
1、出纳根据签批手续完整的单据填写支票,填写支票支付密码,盖法人章,并在支票使用簿中逐笔进行登记。
2、财务负责人审核支票无误后盖公司财务章。
3、支票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及支票票根上签字后方可付出支票。
4、如果财务部其中一人外出,必须将财务章或法人章交到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处,此时原则上不支付各种款项,紧急情况需要签发支票,可以通过电话委托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代盖章。
5、公司其他部门需要使用财务印鉴,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
6、公司财务印鉴原则上不能带出公司,特殊情况需要外带使用,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借出,且当日必须归还。
九、本规定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第7篇 某某公司财务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二)支出范围: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一)现金收入的管理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二)现金支出的管理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第五章报帐销帐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第六章附败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8篇 酒店资金管理规定
某酒店资金管理规定
(一)流动资金管理规定:
1、管理原则为以较少的占用资金,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严格控制库存商品,减少占用流动资金;
2、加快流动资金周转,扩大经营。收款和应收款结算要及时,防止烂帐出现。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控制固定资产渠道,增加固定资产要经董事审批;
2、酒店增建、改造、维修或重新装修,由行政办作预算上报董事会审批决定后执行。
(三)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1、现金管理规定每天备用金额度,超额部分现金当天存入银行;
2、执行酒店有关现金收付手续和规定;
3、各部门当天收入现金,应当天交回酒店有关人员保管;
4、银行存款按酒店规定手续办理送存,填制记帐凭证入帐。银行提款按酒店规定手续办理提款,填制记帐凭证入帐。银行存款帐户,不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出纳不准发出全空白支票。
(四)费用管理规定:
1、酒店必须给各部门规定每月、季度、年度费用控制金额,各部门必须严格按酒店规定费用额运作;
2、酒店要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范围、审批权限和报销制度。(旅差费、误餐费、手提电话费、司机补助等);
3、其它津贴要有规定,如外出人员津贴、加班工资;
4、宣传广告费每年规定金额,作使用计划安排报董事会批准;
5、办公用品应坚持以节约为原则,各部门按月领用,容易比较。
6、财务部协助各部门对每月之客人用品、消耗品及印刷品等根据各营业点之收入情况,出租房数、消费人数作分析比较,有效地控制开支。对各部门人力资源之编制与收入、出租房数、消费人数作出分析比较,因应生意之变化作出相对之调整。
(五)成本管理规定:
1、酒店要给各营业部门定出合理的成本百分率;
2、各营业部门要按酒店要求严格控制经营成本;
3、成本部经理每月向财务总监交酒店营业部门的经营成本报表,报表制定必须准确、真实;
4、成本部经理每月要对酒店的经营成本作分析,提供合理化建议;
5、严格控制各部门的报损报废率,提倡损坏或报废物资转其它部门使用。
(六)物资采购程序和急需物资采购程序的规定:
1、物资采购程序规定:
定型物资及计划内请购程序,应由仓管部根据物料库存的最低储备量情况,用书面填写请购单一式四联,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请购。采购部经理接到向财务总监报告,财务总监审批后再报总经理审批。采购经理接到总经理审批后,一份交部门存查,一份交仓管存查,一份交采购员采购,一份自己存查,控制采购进度。
2、急需物资采购程序:
非定型及计划外物资的请购程序,应由使用部门根据营业上的需要,提出急需购买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并说明此物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今后长期使用情况。填写请购单一式四联,由部门经理签名认可,报财务总监审批,再送总经理审批。采购部经理接到总经理审批后,发回一份使用部门存查,一份交仓管作为货到验收依据,一份财务总监存查,一份自己存查,控制采购进度。
第9篇 协议拖欠工程款资金筹措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资金的筹措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与项目经理部债、权、利关系,确保工程项目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承接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中标后,经营部门应及时签订承发包经济合同及补充条款,明确承诺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的施工形象进度部位及协议拖欠工程款额度、建设单位付款承诺及是否承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2)因诸因素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由办公会研究决定,起草必要的会议纪要,明确有关生产经营措施。
(3)财会部根据合同及公司决定的会议纪要,对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进行合理筹措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4)项目经理部根据承诺协议拖欠工程款额度完成的施工进度,依据公司下达的施工生产计划,按月向公司内部银行借款。贷款额度未当月计划完成施工产值中的预算制造成本收入部分,对借款使用开支项目有必要说明,实行专款专用。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内部银行核实后,呈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借款单位与内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贷款期限、贷款计息。
(5)甲方付息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按规定收取借款单位的利息。
(6)甲方不付息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
①在协议拖欠工程款期限内(合同规定的协议拖欠工程款)完成的施工产值,或完成的施工进度达到合同规定协议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施工进度时,施工单位按进度分期贷款额不计取利息。
②施工单位协议拖欠工程款达到协议拖欠工程款金额时,要及时收回拖欠工程款,偿还内部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到期时尚未归还的余额按内部银行规定开始计收利息。
③合同或协议规定拖欠工程款不付利息,但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收回的利息属于本单位收益。
(7)、协议拖欠工程款工程应交公司承保利润在合同拖欠工程款期限内不上交,项目经理部挂账反映。经核实不亏损按规定核发工资总额,协议拖欠工程款到期后(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款补交应交公司利润。账户存款不足时向内部银行申请贷款,全额上交欠交公司利润,之后按月规定上交公司利润。
(8)、协议拖欠工程款到期后,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合同有关条款,加大收款力度,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第10篇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传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离带建设、重点火险市(州)、县(市)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应急处置保障设备装备,重点林区无线电通讯系统、林火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新型灭火器材研制和推广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地方按比例承担的租用飞机进行护林防火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财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好入库前验收、入库后维护、出库时调试等工作。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调拨使用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调入、调出要及时核对,按程序办理入出库审批手续,并按年度进行实物盘点,保证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11篇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
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12篇 装饰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资金管理部门
第一条 公司由资金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流动资金。
第二条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编制公司资金计划;办理项目借款手续,计算资金占用费,催收到期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根据核算部门提供的内部单位应上缴款项资料,催收、扣交应上交公司的各种款项,做好借款、资金占用费、应上交款项统计分析工作;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办理银行和现金的收付,及时编制日报表。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 货币资金审批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内部单位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公司总经理递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申请人签字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申请先由主办会计负责初审,而后递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批,最后由公司总经理进行终审。(总经理不在公司,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终审,但对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汇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有权提出质疑并予以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资金管理部门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五、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四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规定,现金只准用于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等费用、职工集资款本息和支付转账支票起点以下零星开支,其它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二、加强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备用金1000-5000元,备用金余额放在保险箱,项目部财务备用金10000元,项目经理1000-2000元,材料员500元。
三、出纳应对领导签字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再办理现金支付。
四、出纳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库存数必须与账面相符,不得私自挪用、移用或转借他人,不准“白条子”抵库。
第五条 银行存款结算管理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执行。支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二、统一在施工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所属项目部不准另开银行账户。但对施工地点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城市,且业务量较大,确需设立账户的,由分公司申请,经财务部批准后,再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账户设立后由分公司管理,未经批准的账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同时对该项目部罚款10万元。
三、支付货款应在货物验收入库后用转账支票或信汇、电汇支付,严禁使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四、各种预付款原则上不予支付,不准在经济往来中用空白支票抵押。确需支付必须凭合同或有关凭证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五、各项目部汇入的工程款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票向建设单位办理。按照经济承包合同规定,留足应交费用。税金和规费按照工程进度掌握支付,不准超支。项目部不得擅自使用建设单位支票或向其领用现金。
六、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七、出纳应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同银行对账,每月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八、严格控制其他货币资金交付,确实需要须有审批手续。汇入异地的外埠存款,应及时做好报账手续,及时对账,责任到人。建立网上银行系统,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银行收付业务,实现往来资金实时划拨。
九、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 由主办会计保管,个人名章 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十、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或盖章 手续
第三章 工程款项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内部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注明工程款项首先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第七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项必须汇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外地项目由公司通过银行将应付给项目的工程款及时支付到内部单位银行账户,公司直管项目根据工程情况按计划安排支付。
第七条 各项目部应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如果在公司划拨工程款时不能及时提供材料发票的,应由项目经理写借条 ,借条 传真给公司财务处,原件留委派会计处,到时用材料发票兑换借条 。如果到工程完工还有发票未提供的,公司按2%的比例收取税费。
第八条 项目从建设单位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借款、甲方供料),一律作为工程款收入,应及时交纳税金及公司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确保用于项目生产经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每月与建设单位核对工程款收入及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对个别负责人为逃避公司管理,私自从建设单位取款的,公司除向建设单位追诉工程款外,一律按挪用公款论处,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资金借贷与担保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资金借贷与担保的管理,杜绝或减少资金在投放上的风险,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归还借款积极性,经研究,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资金投放的对象及要求
一、投放对象必须具备一定施工能力和经济实力,本公司范围内的素质好、守信用的在职项目经理。
二、分公司要向公司申请借贷的,年上缴管理费原则上掌握在20万元以上,市场前景看好,工程项目回报率高、回报快,对上交管理费比较及时的优先。
三、项目经理向公司借贷款的,其项目工程总造价原则上掌握在500万元以上或上交管理费2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额度的控制各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因业务需要,向公司借款或贷款要求担保的,其额度原则上控制在该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特殊情况报董事会研究后另定。
第十四条 借款利率的确定及担保的相应规定
一、借款和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月资金占用费率为18‰,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展期的,按月20‰计算,但展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临时借款(如投票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率为25‰。
二、本着节约资金使用的原则,鼓励各项目经理在支付履约保证金时使用“保函”的形式,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向公司借款时,如使用的形式且项目履约正常,可以按保函金额的30%作为借款本金按相应档次计算。
三、公司对借款单位的上交管理费实行浮动提升,提升依据按借款额度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计算,每借款1%,增加上交管理费0.2%--0.3%。
四、借款单位向公司借款或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的,首先要确认一到二名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项目经理、董事会或大股东成员为担保人,并提供担保协议及有关资料报公司认可(注:公司给予货款担保视同借贷款处理)。
五、凡是向公司借款的工程项目,按月交清借款期限内的资金占用费,凡是由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同样要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贷款利息,由公司财务处代收、代交给银行,特殊情况另定。
第十五条 操作程序
一、首先由要求借款的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向公司提出借款或要求出具担保的申请(申请书中注明用款工程项目,用款时间,借款或贷款担保金额及归还期限),同时提供工程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资料交公司财务处。
二、经审核上报资料达到规定要求,公司派出经营处和财务处各一名到该工程项目考察核实,重大项目由公司领导带队考察。考察后由考察负责人将核实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
三、借款批准书后办理有关担保或抵押贷款手续,并提交分公司或项目部经理出具借款承诺书,以保证借款的专款专用。
四、所有手续完备后,由财务处发放借款,并实行财务监管。借款发放后财务处要做好贷后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做好催收工作。
第五章 应交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与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及时上交各种应交款项及公司垫付费用。
第十七条 各种应交款项平时按照工程收入的相应比例上交,收入工程款而未上交应交款项,次月起按未上交部分计算利息,月资金占用费率18%。第十八条 各种应交款项年中预结一次,年末结算,结算后的差额部分在三个月内上交,逾期未上交转作借款,按月18‰计算费用。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应上交款项资料,书面通知该单位后,可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划拨。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要加强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处,财务处按计划办理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成立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协调使用资金。
第六章 公司直管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一、收取的每笔工程款项必须汇入总公司银行账户,由派出项目的财务人员办理,限制非财务人员接触货币资金的收付;杜绝项目管理人员私打白条 从甲方收取工程款;杜绝项目人员从甲方直接支付任何款项(特殊情况报批总公司同意方可);杜绝项目私购内部收据,私盖项目技术专用章 收款,搞体外循环。
二、甲方供应的各种材料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列入公司账户统一核算,定期由公司财务处会同项目部与甲方核对工程款项收付账目。
三、各项目部要制订成本控制目标,实施成本控制,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工程项目预算书及与外部签订的各种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分包等必须报公司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订立,合同原件必须存公司档案室,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与监督工程费用支付。
四、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的范围执行,项目部人工费应按照工程进度控制发放,由项目部指定人员编制工资表。工人工资要附相应的结算依据,管理人员工资附出勤记录,其他人员要有工资计算依据,要按工种登记好工资发放备查账,不得虚增工资套取现金,工资必须确保发放到个人。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预算之内,超出预算部分产生的有关税费由项目部承担。
五、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日期、金额,不得开具空白、空头及远期支票,特殊情况报公司审批同意方可办理。
六、工程需要采购材料、设备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应详细填写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供货单位等要素,凭发票、入库单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项目会计应对材料单价、数量以及发票的真伪进行审核,并建立健全材料明细账,主要材料的支出必须结合预算书中的材料数据加以控制。
七、因工程需要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周围材料必须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周围材料必须建立明细账、备查台账。工程结束之前,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大批周围材料。工程竣工后,剩余材料由工地负责人同项目部经理共同研究解决,材料出售收入必须汇入分公司(办事处)或公司财务入账。
第13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 件
第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 件。
第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 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 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4篇 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总公司、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防止不合理的资金占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分公司资金的收支、保管、记录、盘点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账实相符。
分公司各种的支出单据,均需先由经办人上报部门主管审核后,再报送给主办会计审核,然后上报给有审批权限的分公司领导审批。
一、一般规定
1、销售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销售分公司必须开设收支两个银行账户,即货款户和费用户;账户资料交总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2、分公司开立两张银行卡,其中一张作为货款户,卡及u盾寄回总公司,作为分公司存入营业款账户,货款账户只收不支,所有货款回笼到该账户,货款必须送存货款户,不准坐支(即不能用收取的销售款直接支付费用);另一张作为费用户,卡及u盾留在分公司出纳保管,作为总公司汇入分公司备用金及费用账户,用于销售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
3、分公司不得另开立的各种资金账户,特殊情况需开立资金账户均需上报给总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再开立,并将开立情况报送给总公司财务中心存档备案,严禁先开立后审批。银行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总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4、分公司的启动资金,应根据审批后的开店计划、租赁合同等资料填写付款申请书,上报总公司审批、拨款;
5、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公款私存,严禁收款不入账。
二、备用金的管理:
1、分公司备用金额度为每半年核定一次。核定依据为分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状况等,备用金专项用于公公司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电费、电话费、招待费及其它零星支出;
2、备用金申请程序: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营销总监→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
3、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预算按申请程序经批准后由总公司拨款;
4、超过标准和临时性增拨资金,分公司提出申请,经营销中心总监、财务中心负责人复核,由总裁审批后拨款。
5、各分公司应遵守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随时接受总公司检查,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监督责任;
三、现金的管理
1、出纳收到款项,均需开具收款收据,注明款项来源,并加盖收讫章。
2、出纳支付各种款项,均需根据并复核审批手续完整的单据办理,如有疑问的,还应及时向审批人反馈和核实;
3、分公司出纳的日备用金额度为5000元,若次日无较大金额支出,出纳应将超出额度的部分当日下班前存入公司指定账户;
4、出纳人员必须序时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5、分公司财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6、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要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7、库存现金不得挪用或公私混用,并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和审计的抽查、核对,如有差错由责任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制度给予处罚;
8、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四、银行存款管理
1、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空白结算凭证和预留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2、使用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均需请示公司负责人并做好登记工作;
3、银行预留印鉴需要外借出去,保管人应要求借用人提供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的外借单,并记录借用人、用途、归还日期等,并要及时跟踪印鉴的归还情况;
4、出纳应根据审批手续完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的单据办理银行存款支付手续;
5、根据客户的汇款通知,及时核查公司账户的到账情况,取回银行汇款单,并向公司相关人员反馈;
6、次月5日前要将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15篇 餐饮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范本
餐饮业会计实务:餐饮业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实体、部门。
各实体负责人对本实体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允许支付。实体货币资金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实体总经理,经实体总经理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可支付。
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申请:公司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审批: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复核:由公司财务经理复核。
办理支付: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借款单办理支付,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必要的现金支出。
核定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各店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各店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各店核定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如下:
公司: 15000 元
1 公司: 5000 元
2 公司: 3000 元
各店财务应严格执行此规定,公司财务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分别对店总、驻店财务负责人、出纳员处以 200 元、 100 元、 200 元的罚款。
(三)现金支出的规定
1 、公司采购部正常的市内原材料采购,借支现金在 20000 元以下的,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请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签字办理;市外原材料采购 30000 元以内签批手续相同,超此标准,需报请董事长签批。
2、采购部除以上现金采购外,其他物品采购借款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
3、其他部门及各店的零星开支需预支现金,5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店总批准后,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500—2000元增加公司总经理的签批;超2000元需报请董事长批准。经办人五天内必须凭发票办理必要的冲销入帐手续,五天内不报销者,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4、借款出差的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以返城车票时间为准)应及时到财务部报帐,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经办人若有欠款,财务部有权在当月的工资中扣回。
5、前次借款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
6、本公司职工非经董事长批准一律不准从财务上借款,否则给予店总、出纳和驻店会计主管各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