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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某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某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第2篇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m。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
第十四条 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交叉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且满足不小于3~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应加强。
4.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结构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设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交叉净距适当减小。
第十五条 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
第十六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米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要求进行壁厚设计,采用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基础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行完整性评价。铁路跨越段应设置保护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内的管道采取防护措施。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及管道周围土体和边坡的稳定。铁路施工便道及维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与铁路并行
第十八条 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
3. 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第十九条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内、并行长度在1000m以上时,在建设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对排流效果进行检测、复核。
第二十条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m)
围岩等级
i
ii—iii
iv
v
vi
净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较大值(m)。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构)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m以上。
第四章协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日常协商机制,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安全评估后,可采取工程类比或其他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调研沿线铁路、管道现状分布及规划情况,管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信息。
根据调研结果,提出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并征求对方意见;对方企业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应于30日(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当管道和铁路工程交汇时,应对既有设施的状态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设计方案。建设方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对方企业提交设计方案,并就建设项目概况、技术参数、交叉位置描述、拟定通过方案、并行间距等作出说明。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应优先选用对既有设施扰动小、施工便利、经济性好的技术方案。并应在接到交叉设计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当管道与铁路交汇段同为新建、改(扩)建工程时,双方企业应按照确保安全、互相有利、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的原则,合理选择设计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当受地形、地物和周边条件等限制,需要迁移交汇段既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迁移需求和理由。
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迁移方案,在接到迁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本规定的条件下,为统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铁路工程或铁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术方案,双方共同组织编制交叉穿跨越的标准设计图,并编制概算定额,经两行业专家审查后,在建设项目中推广使用,作为交汇工程设计和概算取费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交汇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对方企业配合。交汇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由双方存档。
第三十条 交汇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铁路线路或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勘探、取土、弃土、堆料、设置临时设施、临时占用对方用地等活动,应经对方企业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接受对方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监督,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第三十一条 当施工过程中确需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铁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爆破方案提交对方企业审查,对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交汇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既有工程及附属设施实施良好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交汇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每一处交汇工程,双方企业运维单位应建立联系机制,对本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当巡检、维护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现象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防洪期间,双方企业应加强交汇段各自设施的防护。
第三十五条 当交汇段出现紧急事故危及对方运营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风险。
第三十六条 既有设施企业应自行负担交汇工程段既有设施的评估、检测等相关费用。交汇工程引起的铁路和管道的运营损失费等不得计列。
第三十七条 交汇工程设置的管道保护套管、混凝土盖板等管道防护设施属于管道企业资产;交汇工程设置的铁路桥梁和涵洞属于铁路企业资产,上述设施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油气输送管道”是指连接油气产地、储存库及使用单位,用于长距离输送石油、天然气商品介质钢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油、气田集输管道”是指服务于油气田开发、生产、加工的各类不同介质的管道。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i、ii、iii、iv级)、重载铁路、城际铁路、工业企业专用线等,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505号/铁基〔1987〕(780)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全文,请阅读!
工程档案管理规定【1】
1、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监理文件有10大类27个,要求在不同的单位归档保存,现分述如下:
(1)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建设单位长期保存,监理单位短期保存,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2)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
1)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2)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5)质量控制:
1)不合格项目通知;
2)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6)造价控制:
1)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2)月付款报审与支付;
3)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
4)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7)分包资质:
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2)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3)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8)监理通知:
1)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
2)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3)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2)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
3)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4)合同变更材料。
(10)监理工作总结:
1)专题总结;
2)月报总结;
3)工程竣工总结;
4)质量评估报告。
2、监理文件档案资料传阅与登记:由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确定文件、记录是否需传阅,如需传阅应确定传阅人员名单和范围,注明在文件传阅纸上,随同文件和记录进行传阅。
3、监理文件资料发文与登记:发文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图章,对盖章工作应进行专项登记。
工程技术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2】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发电有限公司所有部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标准、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__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从项目立项前准备阶段到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期间所有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电力部电建[1996]666号)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2002)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试行)(国电集工[2004]125号)
da/t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gb/t113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3 公司技术档案管理层次
3.1 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层次示意图见图1。
职责
3.2 综合部
3.2.1 公司档案室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规范的公司档案室,设立专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人员。
3.2.2 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档案法规,制定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3.2.3 及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本部门构成档案元素的工程项目资料。
3.3 公司档案室
3.3.1 负责公司工程技术资料及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图纸、设备资料、合同文件、信函传真文件、综合文档等的接收、发放、借阅及其登记、微机录入及编码归档。
3.3.2 负责归档数据库的数据备份。
3.3.3 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收集、整理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3.3.4 负责档案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负责库存工程技术档案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3.3.5 负责达标投产的资料整理工作。
3.4 工程部
3.4.1 建立规范的工程技术资料室,设立专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人员。
3.4.2 督促参建各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严格遵守公司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纳入合同条款中进行管理。
3.4.3 协调参建各单位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重大问题。
3.4.4 审定经过监理单位审查的各类技术资料,并及时移交资料室。
3.5 工程部资料室
3.5.1 负责图纸、设备资料、技术协议、信函传真文件、综合文档等的接收、传递及移交公司档案室前的保管。
3.5.2 负责各种工地会议纪要、施工措施、监理月报、质检报验单等的接收整理、登记、发放和借阅。
3.5.3 负责工作联系单、变更单的接收、发放和登记。
3.5.4 负责进口设备有关外文资料的翻译。
3.5.5 参加设备开箱验收,收取设备开箱资料。
3.5.6 及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上述各类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
3.5.7 协助公司档案室做好达标投产要求的资料整理工作。
3.6 计划部
3.6.1 负责提交本部门构成档案元素的工程项目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和批复文件;工程开工前的审计文件;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工程的设备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设备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项目的施工(含安装)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工程调试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等,工程监理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本部门发出的有关工程前期的依据性文件、报告、纪要、备忘录等。
3.6.2 负责4.5.1所述资料的收集、积累以及移交公司档案室之前的保存及管理。
3.6.3 负责借阅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3.6.4 负责经手保密档案和资料的保密工作。
3.6.5 负责与设备供货方在技术资料方面的联系。
3.6.6 负责在新到设备领出开箱时通知工程部收取开箱资料。
3.7 生产准备部
3.7.1 负责提交考核期的运行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技术标准,系统图等必备图纸,操作票、工作票、运行日志等运行台帐,培训教材,考核期的生产记录,考核期的事故分析、处理记录及结论等。
3.7.2 负责4.6.1所述资料收集、积累以及移交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室之前的保存及管理。
3.7.3 负责借阅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3.7.4 负责经手保密档案和资料的保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范围
4.1.1 建设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范围,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及其条文解释》考核项目五“工程档案”第3部分“归档范围”的规定。
4.1.2 公司凡持有上条所述标准规定之范围中所列资料的,无论是由部门或者个人保管,均应按本制度要求进行整理,由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后归档。
4.1.3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后归档。
有电子文档资料的,应同时收集齐全。
4.1.4 所有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4.2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4.2.1 接收:技术档案室在接收资料时应仔细核对资料名称、份数、资料状况(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完好、齐全、破损)。
4.2.2 登记:充分利用基建mis中的资料管理软件,分类登记,登记后对照《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2002)》(6-9大类)中的分类,确保软件自动生成的档案编号与分类表一致。
4.2.3 填写卷盒封面、脊背。
4.2.4 排架。
资料按类别分类排架:依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卷盒(袋)正面向左。
4.2.5 资料的分发及借阅:
4.2.5.1 资料分发要填写“文件和资料发放登记表”,借阅要填写“资料借阅登记表”,签字备查。
4.2.5.2 公司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原则上仅供公司内部人员使用,外单位调阅档案要经公司领导批准,见有效证件才可接待。
4.2.5.3 资料外借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月。
超过规定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档案室保存的资料数量任何时候不应少于二套,只剩二套时,原则上不再外借,特殊情况下急需借阅,必须经过综合
部主任签字批准。
4.2.5.4 借阅资料要及时归还。
4.2.5.5 对借出归还的资料要认真核对清点。
4.2.5.6 收到归还的资料要及时放回原处,并在借阅登记表上注销。
4.2.5.7 档案室对借出资料每月汇总一次,对到期未还的资料发出催还通知。
4.3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4.3.1 收集
4.3.1.1 凡__发电有限公司2×600mw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前准备阶段到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期间,办理完毕并能反应与生产、建设、科研、技术等有关重要职能活动,对今后各项工作和延续本企业、本单位历史发展具有查考和凭证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纸质及其它载体)均需进行收集。
而事务性、临时性、重复性且无查考利用价值则不需进行收集。
4.3.1.2 具体归档范围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及其条文解释》考核项目五“工程档案”第3部分“归档范围”的规定,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执行。
4.3.1.3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五参加”(参加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鉴定;参加设备招、评标,参加设备开箱;参加工程项目验收;参加重要的生产事故分析会),了解工程进度及有关资料情况,以保证各类档案资料及时、齐全、准确的归档。
4.3.2 分类、组卷
4.3.2.1 分类、组卷要遵循档案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的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做到分类科学。
组卷合理,层次分明,检索便利。
4.3.2.2 本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分类按《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2002)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分类号由四位阿拉伯数构成四级类目,各级类目均用0-9标识。
4.3.2.3 在做好分类的基础上,按各大类下的属类进行组卷、装盒。
4.3.3 编号
4.3.3.1 对已组成的案卷编写档案号。
4.3.3.2 档案号由目录号(代号)、分类号、案卷顺序号构成,表示方法如下:
1) 6大类代号用年代标识。
2) 7大类的代号采用7001标识,首位数代表类别号,后三位数代表课题顺序号。
3) 8-9大类(从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前准备到工程竣工投产为止的文件材料),目录号的前两位数代表工期号,后两位数代表机组号(公用部分目录号的后两位用“00”标识)。
4) 举例:“__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汽轮机安装质量验评记录”档案号为:“0101-8055-001”。
4.3.4 案卷的整理
4.3.4.1 卷内文件排列
1)管理性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2)设备资料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3)施工记录要求单位工程在前,分部在后。
4.3.4.2 装订
1)文字材料以件为单位装订,装订前要取下金属装订物,采取三孔线装形式装订,装订线在左边。
不同尺寸的文字材料要折叠或裁切成统一尺寸。
不得大于a4幅面(外文已装订资料除外)。
且要求装订边及底边对齐。
2)图纸一律不装订,但案卷内大于a4幅面的图纸要全部折叠成a4幅面,折叠方式采用反折式手风琴折叠法(反面在外),图标栏在图纸纵向右下角。
4.3.5 案卷的编目,用微机、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编目。
4.3.5.1 编写案卷页号。
1)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
2)页号用自动号码机编写,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号。
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
3)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原有图样目录除外),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
4.3.5.2 案卷封面的编制
1)案卷采用内封面,内封面与档案一并装入卷盒内,放在卷首。
2)拟写案卷题名,要求简明、准确揭示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内容。
案卷题名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
3)编制单位: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4)编制日期: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
5)保管期限,填写其划定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执行。
6)密级依据保密规定填写。
7)填写档案号。
4.3.5.3 案卷脊背的编制。
1)案卷脊背用150白色书写纸或g120g牛皮纸(与卷盒同色),书写(或打印脊背)。
2)案卷脊背内容包括档案号和案卷题名。
第4篇 油气输送管道铁路交汇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铁路桥梁(非跨主河道区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设通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间距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聚乙烯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识。
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m。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墩台或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管道与桥梁的安全。
第十四条 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交叉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且满足不小于3~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应加强。
4.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结构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设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交叉净距适当减小。
第十五条 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
第十六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米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要求进行壁厚设计,采用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基础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跨越既有管道时,管道方应对跨越管段进行完整性评价。铁路跨越段应设置保护涵或桥梁,并应对施工区域内的管道采取防护措施。铁路方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状态及管道周围土体和边坡的稳定。铁路施工便道及维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管道与铁路并行
第十八条 管道与铁路并行布置时,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铁路用地界的净距不应小于3m。
2. 埋地管道距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净距不应小于25m。
3. 地上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轨道中心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第十九条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内、并行长度在1000m以上时,在建设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对排流效果进行检测、复核。
第二十条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m)
围岩等级
i
ii—iii
iv
v
vi
净 距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较大值(m)。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构)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m以上。
第四章协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日常协商机制,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管道与铁路工程交汇无法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时,经双方协商、专家论证和安全评估后,可采取工程类比或其他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调研沿线铁路、管道现状分布及规划情况,管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方,提供有关信息。
根据调研结果,提出新建工程与既有设施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并征求对方意见;对方企业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应于30日(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二十六条 当管道和铁路工程交汇时,应对既有设施的状态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设计方案。建设方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对方企业提交设计方案,并就建设项目概况、技术参数、交叉位置描述、拟定通过方案、并行间距等作出说明。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应优先选用对既有设施扰动小、施工便利、经济性好的技术方案。并应在接到交叉设计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当管道与铁路交汇段同为新建、改(扩)建工程时,双方企业应按照确保安全、互相有利、节省投资和缩短工期的原则,合理选择设计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当受地形、地物和周边条件等限制,需要迁移交汇段既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迁移需求和理由。
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迁移方案,在接到迁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本规定的条件下,为统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铁路工程或铁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术方案,双方共同组织编制交叉穿跨越的标准设计图,并编制概算定额,经两行业专家审查后,在建设项目中推广使用,作为交汇工程设计和概算取费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交汇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对方企业配合。交汇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由双方存档。
第三十条 交汇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铁路线路或管道保护区内进行勘探、取土、弃土、堆料、设置临时设施、临时占用对方用地等活动,应经对方企业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并接受对方企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监督,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第三十一条 当施工过程中确需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铁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时,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外,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爆破方案提交对方企业审查,对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交汇工程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既有工程及附属设施实施良好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交汇处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每一处交汇工程,双方企业运维单位应建立联系机制,对本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当巡检、维护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现象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对方。防洪期间,双方企业应加强交汇段各自设施的防护。
第三十五条 当交汇段出现紧急事故危及对方运营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风险。
第三十六条 既有设施企业应自行负担交汇工程段既有设施的评估、检测等相关费用。交汇工程引起的铁路和管道的运营损失费等不得计列。
第三十七条 交汇工程设置的管道保护套管、混凝土盖板等管道防护设施属于管道企业资产;交汇工程设置的铁路桥梁和涵洞属于铁路企业资产,上述设施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油气输送管道”是指连接油气产地、储存库及使用单位,用于长距离输送石油、天然气商品介质钢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油、气田集输管道”是指服务于油气田开发、生产、加工的各类不同介质的管道。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i、ii、iii、iv级)、重载铁路、城际铁路、工业企业专用线等,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505号/铁基〔1987〕(780)号同时废止。
第5篇 小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3)
小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三)
1、在办公室领导下,档案员负责管理施工方移交的全部工程技术方面的资料,将文件材料的积累、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作管理程序,列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2、建立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收发台帐,加强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
3、工程技术档案应按工程项目和单位名称、配套工程、建档时间、完档时间等项目详细建立;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情况阶段归档;
4、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实行分类排序、组编档号等方法进行加工、整理。归档文件装订整齐、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配以文字说明;
5、及时整理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如工作变动,需将个人保存的材料及时移交;
6、依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工程文件材料的管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等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7、按照总公司有关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借阅、使用工作,并将各类型工程档案管理的登记结果汇总后报送总公司备案。
第6篇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