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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医院职工作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2篇请休假管理规定 第3篇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休假与请假规定 第4篇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第5篇请假休假管理规定范本 第6篇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管理规定 第7篇干部职工年休假考勤管理规定 第8篇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范例) 第9篇某某物业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第1篇 干部职工年休假考勤管理规定
一、年休假
(一)干部职工累积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积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积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积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请假审批程序
1.请假必须填写《申请休假呈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2.科长请假由办分管领导批准,其余人员请假由各科科长批准;
3.《申请休假呈报审批表》交综合科备案。
二、考勤制度
建立考勤登记管理制度。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本办人员考勤登记,考勤情况与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挂钩。未经请假批准,月累计迟到和早退达3次的进行通报批评;年迟到和早退5次以上的(含5次)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和早退10次或无故不上班的,进行诫勉谈话。对不能在限定期内改正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请事假累积达到两天的要从年度公休假中扣除。
第2篇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范本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3篇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范例)
一.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cnfla文章-帮您找文章]
(二)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三)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因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
(四)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
(五)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81)52号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科室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硬功外出或病休要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翌年内病史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四.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原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五.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岳父、岳母、公婆,给丧假1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因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职工公休假规定
1.从工作第二年起,不满六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5天;满六年不满十六年的,休假10天;满六年不满二十六年的,休假15天;二十六年以上,休假20天。
2.假期包括星期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保健费。
4.职工休假应在本单位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由本人首先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提出意见,报院人事科批准后再作具体安排。职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向所在科室说明去向。
5.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6.各科室每月应将各种休假凭据,同科室考勤一齐月底前报人事科。如发现不安报批程序擅自安排休假者,扣罚该部门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当月奖金。
7.当年工休假原则上当年休,不提休、不补休。如确应工作需要,该年度不能安排工休假的,由所在科室负责向人事科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长同意,给于适当经济补贴。
8.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当年工休假:
(1)当年病、事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
(2)当年已享受寒、暑假待遇者;
(3)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工休假者;
(4)当年6月底新调入者;
9.工休假不得相互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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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职责内务职责内审员职责
第4篇 请休假管理规定
1、每月2天休假:自然月请假2天,按满勤计算。自然月请假天数>2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休假天数不累计,当月未休假,次月归零。
3、请休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应在请假前一日办理好,交考勤员登记。补假条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电话请假一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请假条由本人亲自办理,逐级签字确认,缺少一级签字,视为无效。
5、各级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勤人数及工作量分配,有权拒批请休假,但红白喜事除外。
6、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7、请假1-5天,由厂级领导批准生效,请假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生效。
8、因病请长假,须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合并假条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生效。病假回厂后,需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一份。
9、对于频繁请假,且对本厂日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分厂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
10、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2日休假。
11、本制度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1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第5篇 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管理规定
某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员出差期间如适逢休息日,出差职员可在回总部后按相应天数向集团公司领导申请补休,并及时通知行政管理中心,以便于工作的统筹安排。擅自休息的人员按旷工处理。补休后上班时须及时填写《请假条》,并注明为补休假期。
第二条职员返回后如直接上班,未休的假期可以积攒,待需休假时可通过申请补休。程序如下:
1.上班当天到行政管理中心填写《假期补休统计表》以做备查。
2.待需要补休时须提前到办公系统填写《请假条》。
3.补休相关的规定同《总部人事制度》中事假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休息日为总部统一放假的各类假期,如星期日及节假日等。
第四条如存有补休假期而未休的离职人员,包括调转工作关系,辞职、辞退(不包括开除人员)按未休假期时的同等标准日工资乘以未休天数计入工资。
第6篇 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公休假制度管理规定【1】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让休息这是犯法知道吗!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公休假制度如何规定【2】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一、公休假日制度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二、法定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2、年休假的假期: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以下是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探亲假制度: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_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劳动法》中的休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休假与请假规定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休假与请假
3.休假与请假
3.1.法定假期
3.1.1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1.2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3.1.3 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休息日(如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日),则不补假。
3.1.4 由于物业行业的特殊性,法定假期将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加班,加班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司规章执行。
3.2.婚假
3.2.1 员工初次结婚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晚婚增加10天。外地员工还可享有3天在途假期,享受基本工资。请假时,员工凭结婚证明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行政部主管核准报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一次性休完,如有特殊情况须推迟休假的,必须在半年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
3.2.2 '晚婚'系指女性员工满23岁,男性员工满25岁,且第一次领取结婚证书。
3.3.产假、陪产假
3.3.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带薪(仅限基本工资)产假90天,男员工可享受带薪(仅限基本工资)陪产假10天。
3.3.2 员工须填写申请单,经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3.4.事假
3.4.1 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员工递交书面请假申请,部门主管(不含)以下员工一天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核准,一天以上须由经理审批;部门主管(含)以上员工请假经人事行政部主管审核后报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3.5.病假
3.5.1 员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凭县(区)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报经理批准方可休假,病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如因急诊无法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先电话请假,待上班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3.6.丧假
3.6.1 员工的直系亲属或亲属亡故时,公司给予一定的有薪假期以便员工处理后事。丧假休假时间:直系亲属亡故休假3天,非直系亲属亡故休假1天(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非直系亲属指员工的亲兄弟姐妹、岳父母/家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
3.7.工伤假
3.7.1 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员,于工伤期间出具医院有效证明,按相关程序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伤假期薪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8.延假
3.8.1 特殊情况需延假者,一般员工需致电本部门负责人,然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知会人事行政部主管;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需向部门负责人与人事行政部主管请假,待上班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所有请假不得越级,否则以未请假作旷工论处。
3.9.请/休假制度
3.9.1 员工休假需提前与上级领导确认时间,并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时应办妥待办事宜的移交手续及职务代理人,若因遗漏移交相关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请假人负责。公司所有员工休假都须将请(休)假申请单报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以未请假作旷工论处。
3.9.2 员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论处外,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各类假期审批和待遇规定表
假别
分类
批准人
待遇规定
事假
一般员工
1天内部门负责人批准、交人事行政部核准;超过1天经理批准
原则上每年积计10天为限,事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中层以上
管理人员
由经理批准;
病假
凭医院有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病假为无薪假(即不计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婚假
凭结婚证明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婚假3天,晚婚增加10天,
薪津照常支给
产假
陪产假
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产假90天、陪产假10天,
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丧假
人事行政部核准,经理批准
薪津照常支给
公假
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国家法定假日
按政府规定由人事行政部拟定放假通知
薪津照常支给
工伤假
凭医院证明,经理审批
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参照请、休假有关条款执行。
第8篇 某某物业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0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作息时间、员工考勤、休假等规定及有关处理
1.2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的全体员工。
2 .0 作息时间
2.1 公司客服部、管理人员、维修工施行每周6天工作制,环境保洁部每月2天公休。
2.2 工作时间
2.2.1 客服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工作时间
冬季: 上午 8:00-11:30 下午 14:00-17:30
夏季: 上午 8:00-11:30 下午 14:30-18:00
2.2.2 环境保洁部工作时间
冬季: 上午 7:30-11:00 下午 13:00-16:30
夏季: 上午 7:30-11:00 下午 14:00-17:30
2.2.3安全防范部工作时间 三班制:①0:00-8:00 ②8:00-16:00 ③16:00-0:00
3.0 考勤
3.1 公司考勤实行打卡签到制。
3.2 每天打卡签到4次,出勤以签到记录核实为准。
3.3 员工上下班须本人亲自打卡签到。
3.4 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能打卡签到的:
3.4.1 主管及以上人员因工作而未打卡签到者,需经理为其出具证明;
3.4.2 班长及以下人员因工作需要而未打卡者,需部门主管提前为其出具证明,经理确认。
3.4.3 事病假以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的请假单为准。
4.0 考勤管理 人力行政部负责考勤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5.0 考勤程序 每月26日,人力行政部汇总、确认《考勤表》,经理签字后报上级公司相关部门。
6.0 考勤相关规定
6.1 迟到:按规定上班时间计,晚到不超过30分钟为迟到。
6.2 早退:按规定下班时间计,提前离岗不超过30分钟为早退。
6.3 脱岗:工作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不超过30分钟为脱岗。
6.4 旷工:
6.4.1 无故不上班,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公司批准的为旷工;
6.4.2 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6.5 离职:
6.5.1 旷工3日者为自动离职。
6.5.2 迟到、早退、脱岗累计6次的为自动、自愿离职
6.5.3 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的,经批准为自动、自愿离职。
6.5.4 用工协议(合同)到期的,为正常离职。
6.5.4 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为被动离职。
7.0 法定假日 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服务行业特点,法定假日上班的员工,给予调休。
8.0 请假手续
8.1 员工请假、休假需提前由本人办理书面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主管及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行政部备案。
8.2 原则上不许电话请假,特殊原因电话请假的,需经主管、经理的同意,事后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出具特殊原因证明。
9.0 请假审批权限:
9.1 部门主管审批权限:1天公休。
9.2 1天以上的假期,应说明理由由主管报上级分管经理审批。
9.3 所有请假单必须及时报人力行政部备案。
10.0 加班 工作需要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经理助理、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及时报人力行政部备案。
11.0 有关处理规定
11.1 事、病假,经批准的扣除事病假期间的工资。
11.2 旷工每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3天矿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1.3 上下班不签到,每次对本人扣除工资10元,记过一次。
11.4 签到作弊者,每次对行为人扣除工资50元,记大过一次。
11.5 迟到、早退,每次扣除工资20元,记过一次。
11.6 迟到、早退第3次起,按旷工1天处理,给予警告;3次以上除按旷工处理外给予严重警告;6次给予自动离职处理。
11.7 脱岗每次扣除工资20元,给予记过;脱岗第3次起按旷工半天处理。屡教不改的解除用工协议(合同)。
12.0 附则
12.1 本办法由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 12.2 本办法由经理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第一医院职工作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得以合理工休,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严格休假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则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作息时间
⑴、白班的在岗时间为:按院方公布夏、冬作息时间表;凡违背此款规定者,均属迟到、早退或脱岗。
⑵、白班以外为值班时间,实行倒班制,值(夜)班岗位的各班次工作时间,各科结合医院制度按排班表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休值班假按正常倒休,由科室掌握。
⑵、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按第八项第(8)款规定执行。
⑶、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⑷、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
⑸、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报院长同意批准。休假3日以上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⑹、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要求复工时,应由专科医生证明,保健科作出复工劳动鉴定。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保健科复工劳动鉴定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对待。
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⑼、申请休各种假或因公出差离岗,必须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本科室考勤员登记后,按上述规定报批。
⑽、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医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职工在单位到岗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是对职工工作全面考核的重要元素之一,全院职工都应高度重视。
2、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是全院每个职工的义务和职业要求。
3、职工考勤表应是职工考勤情况的真实纪录。出勤登记必须真实可靠。因此,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是:
⑴、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不怕麻烦、敢于坚持原则、能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一般由科室护士长担任,无护士长科室的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⑵、填写考勤表要详细、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逐日考记并签字,杜绝到月底画、报考勤的虚假行为,要在考勤表内真实地反映出一个人当月每个工作日的活动情况。
⑶、向本科室或人力资源科及时反映本科室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⑷、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经与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院人力资源科。
(5)、若知情不报,应追究考勤员责任,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4、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考勤负全面责任:
(1)负责教育、监督本科室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批本科室职工的假期;
(3)对违纪人员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4)向院人力资源科及时反馈本科室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5)对本科室考勤员所报考勤登记表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虚假现象;
(6)各类假期均须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
5、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全院考勤的管理:
(1)对各科室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于每月8日前,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月考勤统计表包括:缺勤人员情况、请休假人员情况,以此作为上月职工工资执行增、扣款的依据;
(2)负责组织院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情况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抽查;
(3)负责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登记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及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情况逐月予以登记。职工年度考勤登记表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和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类 探配偶 探父母 天数 路费报销 天数 路费报销
未婚职工 一年一次20天; 两年一次45天 100%
已婚职工 30 100%
每四年20天 超出工资30%的部分
说明:
⑴、探陪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本待遇。
⑵、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16岁以前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⑶、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⑷、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⑸、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时,如双方都是国家职工,要报销往返路
费时,必须持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⑹、凡有轮休假的职工,应该在轮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
于探亲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⑺、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徒期
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凡是上半年见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年度开始享受。
⑻、夫妇双方原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乙一方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休完产假、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⑼、配偶是军官的职工,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再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用由职工自理。
⑽、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借调外单位人员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⑾、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二)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婚假,可给3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另增晚婚假15日(含三天)。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方的,费用自理,本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丧假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给予3日的丧假。如死者居住外地,可给往返一次所需的路程假,一切费用自理。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超过期限的按事假对待。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生产的给予产假。一年内两次流产的或一年内既有产假又有人流的,其中流产假算病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多胞胎产妇,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日,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实行晚育者(妇女年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日。
4、男职工配偶晚育生产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日。
5、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做人工流产手术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给假15
日;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者,持医院证明可给假42日。
6、产假、计划生育假一律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7、女职工的分娩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8、输精管结扎给假7日,结扎输卵管给假21日,上环3日,取环1日。
9、在产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没有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对于聘用职工,医院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其保留岗位,不发给产假期间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
(五)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假
1、原则上事假不予批准,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处理。职工有特殊情况,已无其他假期,必须请假者,可临时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事由和起止时间,按批假权限审批签字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办事。
2、事假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批准事假权限如下:
请事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请事假须经护士总长审批)批准;3日以上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要求带小孩,原则上不准假,但对个别家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又一时无法请人带小孩,可酌情准假,但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4、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5、试用期人员请事假,试用期相应延长。
6、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考核按不称职处理。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七)病(伤)假
1、休病(伤)假,必须提交由医院认可的病休证明;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与病休证明。
2、休病(伤)假,应先交假条及病休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原则上补交假条不予认可,无休病(伤)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3、院内医师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条。否则,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4、职工以休病(伤)假名义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为医院声誉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此期间视为旷工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5、凡休病(伤)假者,其休假期不论长短均由原所在科室管理。
(1)原所在科室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家访探望以示组织关怀。
(2)坚持按月报病休考勤制度。
(3)坚持向人力资源科提供病情状况备案(2个月备案1份)制度。
(4)对有违反本条第4款者,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查处。
6、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5年以下 发50%
5----10年发70%
11---20年发85%
21---30年发95%
30年以上 发100%
病假工资含基本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奖励工资。
7、职工打架致伤或致残者不享受病假,休假按旷工处理。
8、病假后工作的恢复:凡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愈申请复工者,应凭医院证明、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复工前给予两个月试用期。
(八)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职工,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
1、假期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
(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
(5)当年已休完探亲假(含4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
(6)休产假或人流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
(7)当年已休完晚婚假人员;
(8)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旷工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1)跨年度进修学习半年的;
(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人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与其它几种假的关系
⑴在同一年度内,按有关规定既享受年休假,又享受探亲假或放射假者,单次休假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假期(休探亲假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存休或零休),不得同时连续休几种假期。
⑵享受探亲假、放射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者,除按有关规定给假外,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根据单位工作情况,可享受年休假。
5、具体实施办法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和排班的实际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科室业务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⑴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
⑵职工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休假。各科室应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遵守这一原则,适时调剂假期的使用。
⑶各科室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科室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送院人力资源科备案,如中途有变动的,需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人力资源科备案。
⑷职工在休假期间,如医院或科室因公要求职工返院上班的,必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如在院工作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1天计算,年休假期相应顺延。
六、休假的管理
1、原则上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休假。
2、同时享受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的职工,不能同时休假,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3、放射假、年休假、探亲假休假时间由科室自行安排,可实行轮休,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职工休假实行审批。休假、请假审批单据应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职工请、休假期满应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5、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报院人力资源科。
6、院人力资源科随时抽查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并与科室的考勤登记核对;登记与人员实际出勤不符的,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给予10-20元的经济处罚。
7、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跨1个年度休假。
七、旷工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缺勤;
(2)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调动,擅自不到岗;
(4)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确认,拒不接受本科室工作任务;
(5)在未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之前,擅自不到岗;
(6)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7)持无效病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休假;
(8)因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致伤不能上班;
(9)超越各类假期的规定及审批权限的无效假期。
(10)休病假事先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或2日内不交病休诊断证明者(确为急诊例外);
2、凡构成旷工的,视其旷工时间的长短,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予以辞退乃至开除。旷工按以下分类处理:
(1)旷工1天的扣除三天工资;
(2)旷工3天的扣除三天工资及取消当月奖金;
(3)连续旷工10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奖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乃至开除。
八、违纪行为处理
⑴未按时到岗或未到时离岗的,为迟到、早退;工作期间随意离岗的,为脱岗。对迟到、早退、脱岗者,除批评教育外,予以一次10元的经济处罚。
⑵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下棋、玩牌、玩麻将、游戏、网上购物等,予以一次50元经济重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⑶对于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的,医院可予以待岗学习,直至解聘。
⑷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的考核按院方规定或院长办公会议定结果执行。
⑸考勤员不如实填写《职工考勤登记表》,发现一次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
批评。
⑹考勤员于每月5日前,必须将考勤登记表报至人力资源科,如不按时报考勤,对该科室本月考勤不予办理推迟到下月。
⑺各科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本科室劳动纪律涣散,将与本人考核挂钩,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
⑻全院职工严格请假手续,不允许擅自休假。如发现擅自休假者,追究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及本人责任,各扣绩效工资100元。
⑼病假到期仍不能上班,根据患病情况按时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理,工资予以停发。
⑽、弄虚作假、有意隐瞒者,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十、本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