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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房地产项目负责制管理规定
一、现场销售主管的产生
每上一个新项目之前,每一位销售员可就本项目的定位、策划、销售方式、销售员的管理提出自已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择优选取项目主管。项目主管非终身制,并且实行考核制度,充分体现竟争、平等。
二、现场销售主管待遇
每一位项目确定了现场销售主管后,其基本工资可由原来的销售员工资调升到部门业务主管,享受现场主管津贴,另可享受销售提成。
三、项目主管奖惩
1、若在考核期内未能达到销售经理和本人既定的目标,销售经理有权撤销该现场主管并另外选取主管。
2、项目封盘以后,若完成公司制订的总销售任务,则以该项目总销售额的万分之二奖励现场主管。
3、项目销售提前完成,将会作为下一个项目现场主管或销售经理的优先候选人。
4、项目结束后,现场主管的一切权力即告终止,其工资待遇即降为销售员同级(优秀项目主管除外)。
5、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现场主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降级、停职、开除等处分,如给公司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6、一个月本现场销售部销售人员违纪事件超过三次(以处罚单为准),给予该现场主管销售部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罚款,一个月内本销售组销售人员违纪事件超过六件,全公司通报批评。自动解除现场主管职务,并处以300元处罚。
7、销售部如未完成当月销售任务,销售部当月销售提成中项目系数降一档以示处罚。
四、现场销售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检查销售员每天的工作情况,
组织现场销售工作,发现纠正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激发销售员销
售激情,保证销售员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对现场销售工作的组织、人员的管理负有责任。
2、实行目标管理制,每一位现场销售主管上岗前需向销售经理提交一份项目销售方案及管理草案,销售经理以此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项目的销售目标,并经公司批准,作为本次对现场销售主管的考核标准(如因公司原因调整销售计划,按调整后的销售计划执行考核)。
3、现场销售主管可根据销售经理的安排参加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定位、项目命名、项目市调、销售政策、销售口径、销售价格等和销售过程中与广告、策划中心衔接工作。
4、现场销售主管要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对销售员进行严格的管理,拥有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销售员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
5、妥善处理好现场的日常事务,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6、将每天的销售情况(客户访谈记录、电话接听记录,回访客户记录)总结后上报销售经理。并完成每天的销售日记。
7、安排销售员轮流值班和轮休,每周一报表报销售经理,如有变动,应提前一天通知销售经理。
8、掌握销售进度,提出销售策略。
9、现场销售主管绝不允许将本公司的业务转给其他公司,若确实因特殊原因需和其他公司合作,可向销售经理上报,由销售经理上报公司并由公司负责签订相关合同。
10、维持售房处的正常销售秩序,维护售房处的整洁,接受销售经理的监督与管理。
第2篇 房地产项目食堂膳材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项目食堂膳材管理规定
编号_-_-004
版本ver1.0
日期2022/3/28
批准审核编订行政办
1、目的:依据总公司'员工食堂管理制度'的经营管理及运作规定,为了加强食堂膳材的管理与控制,保证膳材质量,降低膳材成本,提高采购作业及管理的透明度,特针对本项目员工食堂膳食材料的采购、收发料管理等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__项目员工食堂之膳材管理。
3、管理职责:
3.1行政办:负责员工食堂所用膳材购入与管理控制,保证膳材质量,降低膳材成本,提升伙食水准,并持续改善。
3.2财务部:负责员工食堂膳食材料的验收监督与膳食材料费用的账务处理及管理控制等。
3.3膳食委员会:负责监督员工食堂膳材管理及运行,并及时向行政办提供合理的改善建议或改善方案。
4、内容:
4.1膳食材料供应商的甄选与确定
4.1.1本项目员工食堂所用的每一类膳食材料,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须甄选3家或以上的供应商,择优录用。
4.1.2供应商可由其同行推荐,或由食堂管理员到市场上甄选,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有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行业道德。
4.1.3所甄选的供应商,应先填写'供应商资格审查表'(见附表1),详尽列出供应商姓名、商铺名称、商铺地点、家庭住址、经营范围、供货品种、曾经所供应的厂商、服务承诺等内容,并提供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原件审查及影印件备存。
4.1.4行政办依市场膳材价格制定价目表(蔬菜类除外),所选供应商之报价应低于或等于本项目制定的价位,行政办并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综合上述分析后签署甄选意见,呈报上级副总核准确认。
4.1.5所确定的供应商,应与行政办签定'膳材供应价格协议'、'膳材供应质量协议',明确员工食堂所需各类膳材的价格与品质要求及对供应商的约束条款等。
4.1.6行政办所甄选确认的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资格审批表'、'膳材供应质量协议'、'膳材供应价格协议'、营业执照和卫生经营许可证的影印件、报价单等资料建立供应商档案体系。
4.2膳食材料供应商的管理与评核
4.2.1 行政办食堂管理人员每周至少有二次的市场膳材价格调查,并详细地做好记录,为本项目膳食材料制定价格提供依据,如供应商的膳材供应价格高于市场批发价格时,应及时的对供应商做出调整,并呈报上级核准。
4.2.2供应商必须每两周(15天)对其所供应的膳食材料进行一次报价,供应商在本报价期内,应以确认的价格供应膳食材料,不可中途提价,若某类膳材价格波动特别大时,必须由双方协商做出价格调整。若供应商连续三次私自提高价格者,应取消其膳材供应资格并及时对供应商做出调整,并呈报上级核准。
4.2.3供应商所送膳材,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则退货、数量不足的则补货、多出来的则不接收,若供应商连续三次所送膳材不合格者,应及时对供应商做出调整,并呈报上级核准。
4.2.4行政办后勤管理人员应每天对膳材验收的异常状况做好记录,填写在'膳材验收记录评估表'上,每月对供应商的供货状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膳材的质量合格率、价格、信誉、服务态度、供货是否及时等。
4.3食堂膳食材料采购计划的确定
4.3.1根据本项目现有实际情况,食堂管理人员每天要统计出实际就餐人数,此数据用来分析预算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用餐人数,以作为膳食材料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
4.3.2行政办食堂管理员与厨师,应于每周五负责拟订下周的'周菜食谱',递交行政办主管或主任核准确认,下星期一公布。每周的菜食谱必须考虑膳食营养的均衡调配、菜色品种的搭配、时令季节膳材价格的变化等因素。
4.3.3行政办食堂管理员同厨师依据'周菜食普',按要求于每周五负责拟订下周的'膳材采购计划单',呈报行政办主管或主任核准确认;每周的膳材采购计划必须考虑膳食营养的均衡调配、菜色品种的搭配、时令季节膳材价格的变化、膳食成本的控制等因素。
4.3.4行政办管理员于每周六将下周的膳材采购计划单分别交给各膳材供应商,供应商则依此采购计划单给予供货,若有采购变动食堂管理员应提前通知供应商给予相应变更供货。
4.4食堂膳食材料收、发的管理控制
4.4.1凡属同本项目签署经营协定的供应商,每天均应按规定时间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早餐时间定为6:00,午晚餐定为8:00,地点定为综合楼员工饭堂内及会所员工食堂内。
4.4.2每日早餐膳食材料(面包、蛋糕、粉面、油条等),必须经由一执勤保安及值班厨工的质检、过磅、签单确认,再由行政后勤食堂管理员签名审核后递交行政办主管或主任审批。
4.4.3每日午、晚餐膳食材料(米、油、疏菜、肉类食品、干货、水果、其它调配料等),必须经由行政办食堂管理员、财务仓库管理员、主管厨师3人的质检、过磅、签单确认,再由行政办主管或主任审批确认。
4.4.4行政办食堂管理员、财务仓库管理员、主管厨师在质检、过磅收货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膳食材料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上报处理,并同时要如实做好记录。
4.4.5所有膳材验收合格后,除早点、肉类、蔬菜类部分,其他食品如米、油、干料、副食品、五味等应入库储存,做到分类标识、先进先出,尽可能减少库存、甚至做到零库存。
4.5食堂膳食费用控制及帐目管理
4.5.1行政办食堂管理员要统计当天的就餐人数和上报'膳材采购日报表',并于每月3日前统计上月食堂所用电费、水费、煤气费、柴油费及人工费等相应数据。
4.5.2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上月使用的饭卡集中回收后交于行政办总务文员,总务文员于每月5日前详实的统计上月饭卡之就餐人数与就餐量,并计算用餐员工的餐费报送财务部。
4.5.3行政办将每次的'膳材供应价格协议'送交财务部一份备案,食堂管理员每隔10天,将供应商所签认的膳食材料'领料单'汇总核实、财务部门复核、行政办主管或主任审核、副总审批后,送交财务部门帐务结算处理。
4.5.4行政办食堂管理人员应依据以上数据,于每月10日前对上月食堂经营状况的收支分析、员工人均每天实际伙食费用与人均标准伙食费用比较分析等,填报'食堂经营分析表'。
4.5.5行政办于每月初向公司及员工公布上个月食堂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同时组织召开膳食委员会议,依据食堂经营分析状况,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或方案。
4.6行政办后勤工作人员的
素质要求
4.6.1验收膳材的工作人员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膳食材料在质量、重量、品种、价格等存在问题时,应坚持原则拒收或做好详尽登记,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行政办主管或主任。
4.6.2验收膳材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得串通供应商一起营私舞弊,如发现有收红包、捞好处的任何违规行为,公司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雇。
5、参考文件及使用表单
5.1膳材供应质量协议书
5.2膳材供应价格协议
5.3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5.4膳材验收记录评估表
5.5膳材采购计划表
5.6食堂经营分析表
5.7膳材采购日报表
6、膳食材料管理流程图:
第3篇 房地产项目销售前期市场调查管理规定
地产项目销售前期市场调查管理规定
项目前期市场调查,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销售工作,而且关系到公司某些决策,为加强经营管理工作,特指制定本规定:
一、营销部是项目前期市场调查的执行部门;
二、营销部通过市场调查需掌握如下几点:
1、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
2、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走向及前景预测;
3、全市本年度项目开发量;
4、针对竞品楼盘进行细致调查分析;
5、了解市场上热点情况;
6、报纸广告、信息的收集并整理;
7、总结自己开发项目的经验教训;
8、调查着眼点是小区配套、户型、面积、档次、价格、流行趋,外立面造型及颜色等,要做到全面准确;
9、调查面应不低于90%。
三、根据了解的情况及时准确、客观、有针对性和预见性地提出分析报告,上报公司。
四、市场调查不仅为新开发项目的前期市场定位提供依据,同时为经营销售、价格制定提供依据。
五、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房地产项目开发工作管理规定
地产项目开发工作管理规定
为有效地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以及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进行指导,使各项前期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通过对拟投资开发项目的调查研究及经济测算、分析其可操作性,做好风险预测,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1、开发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销部、预算部、工程部、财务部密切配合。
a、营销部负责提供市场调研报告。
b、预算部负责提供建安、配套工程成本测算分析。
c、工程部负责提供施工组织方案。
d、财务部负责提供融资方案及管理费用预算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起草完成后,由开发部呈报主管经营者审阅,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方可决策进行立项工作。
二、项目立项工作:由开发部负责实施完成,其它部门密切配合。
1、用地申请
a、对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投资决策的开发项目,开发部负责委托市规划土地局指定的勘测设计院进行勘测,绘制现状地形图,草拟用地申请报告,呈报主管经理审查通过。
b、开发部负责配合主管经理向市开发办呈交用地申请报告,现状地形图等相关性文件,办理用地申请批复。
2、规划及用地审批:
a、开发部将市开发办用地申请批复转报市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市规划土地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
b、开发部依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采取招标(或委托)的形式,安排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并将详规方案通过专题会讨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c、开发部将规划条件、红线图、详规图呈报规划土地局详规审查小组办理详规审批。
d、开发部将用地申请批文,规划条件及红线图,详规方案,呈报市规划土地局地政处测算地价并形成测算报告。开发部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有关优惠政策。
e、土地出让金测算报告批复后,开发部向市开发办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及大配套费用,取得中标通知书、开发建设履约保证书。
财务部负责筹集所需要款项。
f、开发部将批复的土地出让金测算报告、中标通知书、开发建设履约保证书、详规批复等转报市规划土地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协调现场测量,确认土地使用面积。
g、开发部向开发办交纳余下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财务部负责筹集所需要的款项。
h、开发部依据详规批复,采取招标(或委托)的形式,按排单体方案设计及总平面图设计,并将方案经过专题会讨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i、开发部将上述各类批文、批图及单体方案、总平面位置图一并呈报市规划土地局,办理单体方案审核及大规建发文。
j、开发部负责向市规划土地局缴纳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墙改专项基金、砂石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办理有关前期缴费事宜。
k、开发部将上述所批文,批图一并呈报市规划土地局,灵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l、开发部须将立项过程中所有批复及时报行政部存档。
三、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开发部负责委托项目的详细规划、场地勘察、工程设计等工作,工程部、营销部、预算部为主要的配合部门。
1、开发部准备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2、开发部负责组织编写设计任务书,其它部门需提供相关资料:
a、营销部负责提供项目功能要求书或项目建议书;
b、工程部负责提供设计技术要求书;
3、开发部根据已积累的各设计单位综合情况初选3-5家设计单位,并对初选设计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社会信誉、近期承揽的项目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提交主管经理研究确定设计单位。
4、开发部负责起草设计委托合同,并按《合同会签制度》签署。
5、开发部向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准备好的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等。
6、开发部接收设计文件后,组织设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安排设计单位修改。
7、开发部将完整的设计文件进行存档、分发、上报等工作,进行下一步程序。
四、本规定由开发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